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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分抵免辦法
 
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所務會議通過
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七日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
本辦法依據本校「學則第十四、十六條」訂定之。
 
二、
下列學生得申請抵免學分:  
  1. 轉系生
2. 轉學生
3. 重考或重新申請入學之新生
4. 曾依照規定先修讀本校學分之選讀生或推廣教育學分班者。
5. 曾在其他教育部立案學校肄業或畢業之學生。
6. 曾於本系肄業或畢業之學生。
合於上述資格者於正式考取本系後得申請學分抵免。
 
三、
若於就讀本系之前,曾選修本系學分或於本校推廣學分班修習本系開授課程者,需將相關學分證明資料送本系審核,經審核後再依學校程序辦理抵免。
 
四、
抵免學分之範圍如下:
  1. 本系開設之必、選修課程學分。
2. 外系開設之必、選修課程學分(須在本系承認之學分範圍內)
3. 不計學分之課程學分
4. 本系碩士在職專班2、3點不適用。
 
五、
抵免學分之原則如下:
  1. 名稱、內容相同者。
2.名稱不同而內容相同者。
3.名稱、內容不同而性質相同者。
4.名稱、內容相同而學分不同者。
 
六、
抵免學分之申請,應於入學註冊選課時一併辦理,附成績單向系上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
   
七、
抵免學分之審核,由系主任負責審查。
 
八、
申請學分抵免,學士班學生以不超過轉入年級前之應修學分總數為原則,碩士班學生最多以不超過十二學分為原則;碩士在職專班最多以不超過修習總學分二分之一(12學分)為原則。
 
九、
不同學分互抵,可以多抵少,抵免後以較少之學分登記。
 
十、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送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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