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修業學分:本系碩士班研究生須修畢三十二學分,始得畢業。其中二十四學分內修,另八學分可依個人性向內修或外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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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修習課程:本系碩士班課程共分四類,研究生須修第一類課群之中、西方文學理論各一門,其餘三類課程群各選一門修習,以開拓文學視野,建立研究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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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每學期選課上限:一般碩士班研究生每學期選課以五門為上限,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每學期選課以四門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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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修習英文:一般碩士班新生依規定必修英文一年,不記入畢業學分。畢業前須具有閱讀及翻譯西方文學理論文章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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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課外文學理論名著研讀:分兩案實施,研究生在前二學年修業期間,須依本系強化理論及方法學之方向,甲案:研讀中國及西方文學理論名著各五本,其中二本必讀,三本選讀,研讀書目另訂之;乙案:研究生與指導老師協商,就論文研撰方向直接相關之書籍選擇十本必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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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資格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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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系一般碩士班在研究生修業期間設資格考,以口試方式測試學生研讀中西文學理
論名著之程度,未通過者不得提出碩士論文計劃。
(二)研究生得在修業三年內申請資格考二次,不及格者可申請補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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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指導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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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研究生之指導教授以本系或本校專任教師為原則,如因論文研究方向之需要,經
取得系主任之同意,可由外校教師擔任指導教授。
(二) 研究生得於修業第二學年上學期十月底前確定指導教授,向所方報備,如有特殊
情況,方准順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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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碩士學位考試:碩士學位考試委員以三人組成,校外委員須三分之一(含)以上。
委員名單由指導教授推薦報請校長核定後舉行口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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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其他未盡事項,依本校學則等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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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暨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