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李維史陀的結構主義 2.皮亞傑的結構主義 3.傅科的結構主義
4.Foucault-瘋癲與文明 5.Foucault-規訓與懲罰 6.Foucault的核心思想


Foucault-規訓與懲罰

在這種懲罰日益寬鬆的現象下,人們可以標示出其作用點的置換,而通過這種置換,標示出整個新的對象領域、新的真理體系以及迄今在刑事司法活動中尚不為人所知的許多角色。一整套知識、技術和「科學」話語(discourses)形成了,並予懲罰的實踐糾纏在一起。

 

一、犯人的身體

從達米安的處刑到「巴黎少年犯監管所」規章,在這八十年間標誌著一種變化:公開展示的酷刑消失了,而轉向刑罰基本上以懲戒教養為主,因人量刑。在這轉變中,有兩個進程起著作用:1.示眾的懲罰消失;2.對人身控制的放鬆。

1.      示眾場面的消失:懲罰脫離人們日常生活的感受;懲罰的效力在於必然的後果,而不是可見的強烈程度;懲罰的確定性,而無須公開處決。

2.      痛苦的消除:懲罰不再直接碰觸身體,現在人身只是一個工具,懲罰現在改而剝奪自由。肉體痛苦不再是刑罰的構成因素,懲罰從製造無法忍受的感覺的技術變為一種暫時剝奪權力的學問

到了十九世紀初,那種肉體懲治的場面消失了,對人體的酷刑也停止使用。此時開始對懲罰有所節制的時代。在18301848年間,用酷刑作為前奏的公開處決幾乎完全銷聲匿跡。這種轉變,首先是懲罰的對象改變:誠然,判決所確定的「罪行」或「過失」必須是法典所規定的司法對象,但判決也針對情慾、本能、反常狀態、疾病、行為失調、環境或遺傳的結果。而精神病學、犯罪人類學或犯罪學則在此發揮作用:通過慎重地把犯法行為列入科學知識的對象領域,他們提供了一個合法懲罰的機制:不僅正當地裁決犯法行為,而且裁決個人,不僅裁決他們的行為,而且裁決他們現在的、將來的和可能的身份和形象。

並且,法官也逐漸開始審判罪行之外的東西,即罪犯的「靈魂」:審判者不再獨自判案,整個刑事訴訟程序和執法過程充斥著一系列的輔助權威,圍繞著基本的審判,小範圍的司法體系和變相的法官大量地衍生出來——精神病和精神分析專家,執行判決的行政官、教育學家、監獄管理人員、以及各種不完全的實施懲罰的合法權力。總之,自十八和十九世紀的重要法典所規定的新刑法體系實施以來,按照一種普遍的程序,法官需要審理犯罪以外的某種東西,而且審判的權力也部分轉移至審理犯罪的法官之外的其他權威手中。

因此,通過對作為一種權力技巧的刑罰的分析,人們或許能夠理解人類、心靈、正常的或不正常的人是如何逐漸把作為刑法干預對象的犯罪變成雙重罪行,一種特殊的征服方式是如何能夠造就作為具有某種「科學」地位的話語的認識對象的人。但對懲罰進行分析之前,人們還須分辨刑罰並非是一種減少犯罪的手段,而是其目的在於做出某種追究個人責任或追究集體責任的補償。但我們可以接受這種觀點,即在我們今天的社會裡,懲罰制度應該置於某種關於人身的「政治經濟學」中:涉及的總是人;即人身及其精力、這些精力的公用和適應性,精力的分布和馴服。

所以我們應該承認,權力產生知識(而且,權力鼓勵知識並不僅僅是因為知識為權力服務,權力使用知識也並不只是因為知識有用);權力與知識是直接相互指涉的;不相應地建構一種知識領域就不可能有權力關係,不預設和建構權力關係也就不會有任何知識。

其他章節:【斷頭臺的場面】對證據與供詞的要求(拷問、由上向下的權力行使);司法與罪犯的角力(挺過了便無法判處死刑);復仇性的懲罰;【統一的懲罰】犯罪型態的轉變(從「群眾性」犯罪轉向「邊際」犯罪);司法改革(去除下層司法機構的過大權力與君主的「無上權力」);對非法活動的不容忍(對私有財產的重視);【懲罰的溫和方式】從初步改革——針對罪行的懲罰(使用相應於各種罪行,可令人直接聯想的符號)轉變到單一性的監禁(利用各種強制性活動去規訓肉體、態度);【柔順的肉體】以時間表、動作的分解、動作時間的分配、檢查,去塑造柔順的肉體,並更有效地利用與發揮肉體的功用。

 

二、管教的手段

規訓權力的主要功用是「訓練」,而不是挑選與徵用,它把對象結合起來是為了增強與使用它們,並進行分類、解析、區分,而其分解程序的目標是必要而充足的獨立單位。這是一種把個人既視為操練對象又視為操練工具的權力的特殊技巧。規訓在運作時是一種精心計算的、穩定的結構,而規訓權力的成功應歸因於使用簡單的手段:層級監視、規範化裁決以及它們在該權力特有的程序——檢查(考試)中的組合。

層級監視:一切權力都將通過嚴格的監視來實施,任何一個凝視目光都將成為全面施展權力的一部份。監視在建築上的運用是為了便於對內進行清晰而細緻的控制——對居住者發生作用,有助於控制他們的行為,對他們恰當地發揮權力的影響,有助於了解他們,改變他們。監視使得個人行為不斷被對象化、在愈益被細密劃分的過程中是次要的但也是無懈可擊的。在規訓機構裡暗含著一種類似用於觀察行為的顯微鏡的控制機制,這些機構所創造的分工精細的部門圍繞著人形成了一個觀察、記錄和訓練的機構。

規訓監視有兩個要求:其一是完整地形成一個不間斷的網絡,從而能夠增加其層次,把各層次散佈在需要監視的整個平面上(視界要求)。其二是結構合理,不會將一種惰性力量壓在需要規訓的活動上,不會成為這種活動的制動器或障礙(觀察要求)。總之,它應能加入規訓機制,並能增加其可能的效力。它必須被分解為較小的因素,但其目的在於增大其生產功能;使監視具體化並切實可行。

分層的、持續的、切實的監督使規訓權力變成一種「被整合的」體系,與他在其中發揮作用的那種機制的經濟目標有了內在聯繫。同時它也被安排成一種複雜、自動的和匿名的權力。在對紀律實行層層監督時,權力並不是一個被占有物或一個可轉讓的財產,它作為機制的一部份起作用。

規範化裁決:在一切規訓系統的核心都有一個小的刑罰機制。它享有某種司法特權,有自己的法律,自己規定的罪行,特殊的審判形式。紀律確立了一種「內部刑罰」,它規定和壓抑著重大懲罰制度不那麼關心因而抬手放過的許多行為。並且,規訓懲罰所特有的懲罰理由是不規範,即不符合準則,偏離準則:整個邊際模糊的不規範領域都應該受到懲罰。這種懲罰可以是一種「人為」的命令——由法律、剛領、條例所規定的;也可是一種準則——學徒期限、期限、能力水準。此外規訓懲罰具有縮小差距的功能:它是矯正性的,「懲罰即是操練」。另外,規訓機構以等級順序這種無休止的分殊化,對行為進行精確的評估,如此紀律就能「實事求是」地裁決每個人。而這種等級懲罰具有兩種效果:一是根據能力與表現來編排學生;二是對學生施加經常性的壓力,使之符合同一模式。

因此規訓懲罰不同於司法刑罰。後者的基本功能不是考慮一系列可觀察的現象、不是區分每個人、不是排列等級、不是加以統一,而規訓機制掩藏著一種「規範處分」,因此創造出一種新的懲罰功能。整個現代刑罰歷史所顯示的司法—人類學功能並不是起源於人文科學對刑事司法的介入,不是起源於這種新的合理性所特有的或似乎與之俱來的人道主義所特有的要求。它起源於造成這些使裁決規範化的新機制的規訓技術。

考試(檢查):檢查結合了層級監視與規範化裁決的技術。它是一種規範化凝視,一種能夠導致定性,分類和懲罰的監視。檢查顯示了被視為客體對象的人的被征服和被征服者的客體化,而權力關係和認識關係的介入在檢查中大放異彩。首先,檢查使得被規訓的人經常被看見和能夠被隨時看見,使他們總是處於受支配的地位;其次,檢查留下按人頭、按時間匯集的詳細檔案,這不僅使人置於監視領域,也使人置於書寫的網絡中,它使得人們陷入文件中,而這些文件則束縛了人們;再者,檢查把每一個人變成一個「個案」,在此方式中,每個人都獲得自己的個性並以此作為自己的身份標誌,他通過這種身份與表現他和使他成為「個案」的特徵、計量、差距、「標誌」聯繫起來。

 

三、全景敞視主義(panopticism)

十九世紀的一個特有現象就是,將規訓分割的權力技巧應用於以痲瘋病人為其象徵性居民的排斥領域(乞丐、流浪漢、瘋人和不守法者是其真實的居民),對避人耳目的混亂空間進行精細的規訓分割,同時使用權力特有的解析分配方法,使被排斥者具有個性,但是使用個人化方法是為了標誌出排斥。一般來說,一切實行對個人的空制的權力機構都按照雙重模式運作,即一方面二元劃分和打上標記(瘋癲/健康;有害/無害;正常/反常);另一方面是強制安排,有區別的分配。

邊沁的全景敞視建築的基本原理:四周是一個環形建築,中心是瞭望塔。瞭望塔有一圈大窗戶,對著環形建築。環形建築被分成許多小囚室,每個囚室都貫穿建築物的橫切面。各囚室都有兩個窗戶,一個對著裡面,與塔的窗戶相對,另一個對著外面,能使光亮從囚室的一端照到另一端。然後,在瞭望塔中的監督者便可觀察四周囚室裡被囚禁者的小人影。全景敞視建築是一種分解觀看/被觀看二元統一體的機制。在環形邊緣,人徹底被觀看,但不能觀看;在中心瞭望塔,人能觀看一切,但不會被觀看到。這種建築帶來了,從監督者的角度看,它是可以計算和監視的繁複狀態;而從囚禁者的角度看,它是一種被隔絕和被觀察的孤獨狀態。由此產生了全景敞視建築的主要後果:在被囚禁者身上造成一種有意識的和持續的可見狀態,從而確保權力自動地發揮作用。

受瘟疫襲擾的城市與全景敞視機構之間的差異,標誌著規訓方案的變化:在前者,權力被動員去反對一種超常的災難,它無所不在,它創造各種新機制,它進行區分、凍結和分割;而後者則是一種普遍化的功能運作模式,一種從人們日常生活的角度確定權力關係的方式。全景敞視機構能使權力的行使變得完善,它能減少行使權力的人數,同時增加受權力支配的人數。它能使權力在任何時刻進行干預,甚至在過失、錯誤或罪行發生之前不斷地施加壓力。它的力量就表現在它的從不干預,它是自動施展的,它形成一種能產生連鎖效果的機制。它造成「精神對精神的權力」。

於是我們看到兩種規訓意象。在一端是規訓——封鎖,建立在社會邊緣的封閉體制趨向於內在的消極功能:制止災難,中斷交流,凍結時間。在另一端是全景敞視主義的規訓——機制:一種通過使權力運作變得更輕便、迅速、有效來改善權力運作的功能機制,一種為了實現某種社會而進行巧妙強制的設計。而從一種異常規訓的方案轉變為另一種普遍化監視的方案,形成了所謂的規訓社會。

現代社會不是一個公開場面的社會,而是一個監視社會。在表面意象的背後,人們已深入地干預著肉體。在極抽象的交換背後,繼續進行著對各種有用力量的細緻而具體的訓練。

 

四、徹底而嚴厲的制度——Baltard稱監獄

當社會處在制訂各種程序——分配人員、固定他們的空間位置、對他們進行分類、最大限度地從他們身上榨取時間和力量、訓練他們的肉體,把他們的連續動作編入法典、維持他們的徹底暴露狀態,在他們周圍形成一種觀察和紀錄機構,建立一套關於他們的知識並不斷積累和集中這種知識時,監獄早已在法律機構外形成了。但監獄確實標誌著刑事司法歷史中的一個重要時刻:刑事司法走向「人道」的時刻,同時,它也是規訓機制征服法律制度的時刻。

監獄的「自我證明」的性質首先是基於「剝奪自由」的形式上,這是因為失去自由對一切人都是同樣重要。與罰款不同,這是一種「平等」的懲罰。監禁是最明晰、最簡單、最公平的刑罰,並且它能夠用時間來量化刑罰。監獄體現這樣的觀念:罪行不僅傷害了受害者也傷害了社會。於是人們為了「償債」而坐監。另外監獄還被設想為一種改造人的機構,監獄進行監禁、再訓練時,純粹是強化地模仿在社會中已有的各種機制。這兩重基礎——「法律—經濟基」礎和「技術—規訓」基礎——使監獄似乎顯得是所有刑罰中最直接和最文明的形式。監獄從一開始就是一種負有附加的教養任務的「合法拘留」形式。

而對監獄功能加以控制的「改革」運動,並不能因此讓我們將監獄看作是被動的制度。「監獄理論」是一系列連續不斷的操作指令,是監獄運作的一個條件,而不是對它的偶爾批評。方案、建議、實驗、理論、親歷見證和調查層出不窮,監獄制度一直是人們關注和辯論的焦點。監獄必須是一種徹底的規訓機構:首先,它必須對每個人的所有方面——身體訓練、工作能力、日常行為、道德態度、精神狀況——負起全面責任;其次,監獄沒有任何外在形象,也沒有任何間隔,它對人的壓力不應被打斷,它是一種不停頓的規訓;最後,它對犯人施展一種幾乎絕對的權力,它具有壓迫和懲罰的內在機制,它的行動方式是施加徹底教育的壓力。

監獄的原則:

1.                隔離:使犯人與外部世界、與促成犯罪的一切事物、與促成犯罪的集團隔離開,使犯人彼此隔離:通過中斷所有不受權力當局監視的或不按等級排列的關係,強制地實行個人化。

2.                工作要求:工作同隔離一起被確定為監獄改造的有效手段,但這不是對公眾的儆戒或對社會的補償,工作的價值在於它對人類機制具有作用——通過秩序和規律化,傳遞了一種嚴厲的權力,而建立一種等級體系和一種監視。

3.                調節刑罰:刑罰的時間長短不應該是犯罪的「交換價值」的尺度,它應該是根據犯人在監禁期間的「有效轉變」來調整。

監獄這個執行刑罰的場所也是觀察受罰者的場所,這有兩種形式:監視與認識,監獄應該視為形成關於犯人臨床知識的場所。每個監獄都有一種統一的個人紀錄,人們設計或試行了許多複雜的紀錄制度,其目的是把監獄變成一個建立一套制度的場所,用這套知識來調節教養活動,監獄不僅應該知道法官的裁決並根據現有的條例去執行裁決,並且應該不斷地從犯人身上汲取那種能夠把刑罰措施變成教養運作的知識。

而對矯正技術的強調導致了過失犯(delinquent)取代了傳統的罪犯。過失犯與罪犯的區別在於,在確定他的特徵時重要的是他的生活而不是他的(犯罪)行為。過失犯的生活應該受到徹底的檢查。在犯罪者的背後是過失犯,事實調查能夠確知犯罪者對某項罪行的責任,而過失犯的形成過程則反映在履歷調查中。「履歷」把「罪犯」確定為先於犯罪,甚至與犯罪無關的存在。而因為任何決定性原因都能減輕犯罪者的責任,所以它打在犯罪者身上的標記就是更加可怕的犯罪傾向,它所需求的教養措施也就更佳嚴厲。因為罪犯的履歷在刑罰實踐中重覆了衡量罪行的環境分析,所以人們可以看到刑法話語(penal discourse)與精神病學話語(psychiatric discourse)形成關於「危險」分子的觀念。這就使得人們有可能根據一個完整的履歷描繪出一個因果關係網,而提出一個懲罰—矯正裁決。

十八世紀改革者們所規定的刑事司法在使罪犯客體化時是沿著兩條可能但又相互背離的的路線:第一條路線是把罪犯確定為一系列置身於社會契約之外的、道德的或政治的「怪物」;第二條路線是把罪犯確定為能夠通過懲罰而獲得新生的司法主體。現在,「過失犯」的概念使得人們可以將這兩條路線結合起來,建構這樣一種人,即違法的犯罪者與某種科學技巧的對象幾乎完全重合的人。

其他章節:【非法活動與過失犯罪】監獄的失敗(拘留造成累犯);監獄的區別功能;新非法活動的產生(犯罪的產生是由於犯罪者是社會中的異己者);監獄成功地確立了「過失犯罪」(有政治上與經濟上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