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學分抵免 |
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九日所務會議通過
九十年十一月六日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九十六年九月十八日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本辦法依據「南華大學學分抵免辦法」第三條第七款訂定之。
二、下列學生得申請抵免學分:
(1)本校轉所生。
(2)依規定先修讀本校開設之學分課程後,考取學位之研究生。
(3)重考本所之研究生。
(4)於學士班先修習碩士班課程之研究生。
三、抵免學分之範圍如下:
(1)必修學分。
(2)不計學分(如語言課程)。
(3)選修學分。
四、抵免學分之原則如下:
(1)名稱、內容相同者。
(2)名稱不同而內容相同者。
(3)名稱、內容不同而性質相同者。
(4)名稱、內容相同而學分不同者。
五、不同學分互抵後之處理,原則上規定如下:
(1)以多抵少者:抵免後,以少學分登記。
(2)以少抵多者:抵免部分學分後無法補修另一部份學分者,得從嚴處理;抵免部分學分後可補修另一部份學
分者,得從寬處理。
(3)以學分抵免零學分者;抵免後以零學分登記。
六、申請核准抵免學分數以十二學分為上限;但其修業年限不得減少。
七、凡曾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院校修讀之科目學分,得依本辦法有關規定 酌情抵免。
八、抵免學分之審核,由本所課程委員會決議。如發生困難時,得請教務處複核。
九、本辦法經本所所務會議通過,報請院務及教務會議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