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地區自殺死亡率的區域差異之研究
楊嘉芬
南華大學社會所碩二
壹、研究動機及目的
根據衛生署統計,近十年來台灣地區的自殺死亡率逐漸攀升,自民國八十二年的每十萬人約有6.2人左右,到九十四年的每十萬人約有18.8人,已連續九年列入國人十大死因之列,並逐步趨向美、英等國的水準,且自殺人口以二十五到六十四歲的青壯男性為主。另外,依據世界衛生組織的報告預測,到二○二○年時,全球十大死因當中,自殺將排名第九位(在已開發國家為第八位),尤其是青壯年族群的自殺死亡,近年來也逐漸有增加的趨勢[1]。
圖一與圖二是台灣地區歷年的自殺死亡人數與自殺死亡率,在1984- 2005年間,自殺死亡人數與比例都呈現先降後升的趨勢。從衛生署死亡統計資料與世界衛生組織的報告預測,以及民國八十六年、八十七年在十大死因中自殺排名第十的順位、民國八十八年至九十四年自殺晉升排名第九順位,在在顯示出自殺的問題,不僅在台灣甚至是全球都有逐漸嚴重的趨勢,也讓研究者意識到自殺問題的重要性,值得我們加以關注。且近年自殺事件頻傳,震撼人心,也引起研究者的關心,社會上似乎越來越多的人以自殺為解決問題的方式,是什麼原因造成這樣的現象呢?其背後意義為何?與社會經濟大環境有何關連呢?
過去自殺的研究大多從兩方面來討論,一是自殺的防治方式,二是自殺現象的分析。自殺防治多以個體為研究單位,透過對自殺者或親友的訪談與心理輔導等,來瞭解自殺的個別原因並從中獲得自殺防治的策略。而自殺現象的分析則多從總體面來探討,因為個別研究者能夠掌握的自殺數量有限,也難以透過「調查」來蒐集資料,因此需依賴總體資料來分析結構面的自殺影響因素。本研究將從衛生署的死亡別統計資料著手,分析台灣地區365個鄉鎮市區的自殺死亡率之差異。我們將建構各鄉鎮市區別『15-17歲不在學率』、『初級行業人口比例』、『嬰幼兒死亡率』、『依賴比』、『失業率』、『獨居人口比例』等總體指標,分析這些結構性因素如何影響各鄉鎮市區別的年齡別自殺率。採行此一研究設計主要是因為每個鄉鎮市區的屬性不同,面對自殺的壓力源與原因也不同,所以,當瞭解自殺現象的結構因素後,自殺防治相關單位可針對每個鄉鎮市區的屬性、狀況,擬定不同的自殺防治方式,期能更有效地降低自殺的發生。
圖一、台灣地區自殺死亡人數趨勢圖,1984-2005年
資料來源:衛生署歷年統計資料整理。
圖二、台灣地區自殺死亡比例趨勢圖,1984-2005年
資料來源:衛生署歷年統計資料整理。
貳、文獻檢討
自殺問題的探討由來已久,累積的文獻相當可觀,包括有自殺者的特徵、自殺的類型、自殺的方法、自殺的頻率與自殺的原因等,本文主要目的在探討自殺率的鄉鎮市區差異,因此著重於自殺的原因之討論上。以下首先描述自殺的定義,其次說明影響自殺的因素,並進一步回顧台灣地區城鄉的自殺研究。
一、自殺的定義與詮釋
自殺一直是人類行為中最複雜與不被瞭解的問題之一,包括文學、哲學、心理學、社會學等皆曾探討過這個主題。自殺是一個人以自己的意願與手段結束自己的生命,它是一種人類生理、心理、家庭、社會關係及精神等各種因素混雜而產生的偏差社會行為,它也是一種溝通方式,有人藉由它來傳達情緒、控制人、換取某種利益(精神上或實質上的),更有可能是為了逃避內心深處的罪惡感及無價值感[2]。
自殺(suicide)一詞,根據牛津當代大辭典的解釋,這個字(suicide),源自拉丁語“Suicidium”,是sui(『本身的』)與cidium(『殺』)的結合(黃文儀主編,1989:1832)。而Webster’s New World Dictionary的說明則是:自殺(suicide)一詞源自拉丁字sui(自己的)和cidide(殺掉),合為殺掉自己之意;是一種自我傷害、自動結束自己生命的行為[3]。
對於自殺的定義,有很多不同的詮釋,以下是社會學與心理學領域中常見的定義。Durkheim(1930)論述自殺的定義:『即由死亡者本身完成的主動或被動的行為所導致的直接或間接的結果。』(黃丘隆譯,1990:37)。心理學家Shneidman(1994)對自殺做解釋:『通行於西方世界,自殺是一種自我導向毀滅(Self-induced annihilation)的意識行為。最受瞭解的解釋是,一個充滿需求的個體,擁有多方面的不適,將之視為一個問題,且認為自殺是最佳的解決問題方法。』(轉引徐婉如,2001:17-18)。
二、影響自殺的因素
雖然本文由鉅視的觀點切入,鑑於集體差異乃是由個體行為累積而來,因此同時討論微視觀點下的影響自殺之因素。
(一) 微視的觀點
自殺乃是面對挫折的一種反應,挫折的來源如離婚、失業、久病、失戀、喪親等。但並不是面臨這些挫折就會興起自殺的念頭、甚至付諸行動,其經常與個人的人格特質與支持網絡有關。
1、個人風險因子
婚姻關係(尤其是離婚)在許多研究中發現,是影響自殺因素的重要因子之一。未婚男性自殺率高於已婚男性,但已婚女性的自殺率卻高過於未婚女性。這可能是已婚男性有更多的機會參與社會活動及多元化的社會習慣較易適應有關。另外,已婚女性結婚後,多半留待於家中,除了私人領域空間減少了,也少參與社會活動有關(楊敏昇,2002:15)。Yang, B., Lester, D. & Yang, C. (1992) 探索社會、經濟變項與自殺的重要性,說明1952年至1984年美國與台灣的自殺率情形,發現台灣在社會的變項(離婚率)達顯著性,離婚率與自殺呈現正相關。Durkheim在《自殺論》中指出:『婚姻對丈夫及妻子有完全相反的影響,認為在婚姻本質上,離婚後由於生活束縛放鬆,從而激發了男性的自殺傾向,相對的卻降低了女性的自殺可能』。
失業是另一個重要因素。1992年聯合國即已認定工作壓力為二十一世紀最嚴重的流行病之一。1930年代初經濟大蕭條時期,西方國家的自殺率明顯上升,其原因與大量解雇、破產、失業、生活困難、犯罪率上升所致有關(馮觀富,2005:721)。Lewis Glyn and Andy Sloggett (1998) 針對英格蘭與威爾斯這兩個地區進行自殺與社經地位、失業、慢性疾病的關連研究,指出自殺與個人失業有強而顯著的關連。Lester, David (1992)探討家庭整合與他殺率、自殺率與出生率、失業率與離婚率之間的相關性,顯示台灣地區自1959至1987年,失業率預測了時間序列自殺死亡率,因此作者預測經濟因素將是台灣地區自殺率重要的決定因素。Leenaars A and Cantor C et al. (2000) 則重複Yang et al. (1992)[4] 的研究但更新資料至1992年,同樣探索社會與經濟因素的影響,研究發現與Yang et al. (1992) 的結果有些不同,失業率取代先前研究中的離婚率,成為台灣影響自殺的最重要因素。
而國內對於失業因子的研究也發現,失業者有較高的自殺率,且職級較低者較職級高者自殺率高。因為無論是失業、無工作或職位低者,屬於社會的弱勢族群,他們容易對這個社會感到失望,甚至開始孤立自己,所以自殺率往往會較高(楊敏昇,2002:15-16)。林佳瑩、蔡毓智(2004)研究結果則發現,自殺人口的分布有逐漸朝向中壯年移動的情況;年輕的人口在整體自殺人口當中所佔的比例則逐年下降。關於此一現象,研究者猜測與中年失業有很大的關係,值得進一步探討。
久病也是一般認為可能造成重大生活壓力的來源。提及久病大多數的人會聯想到老人,其實並不盡然,社會上很多患慢性疾病的人,長期受疾病的煎熬,易產生憂鬱的情緒,連帶照顧者的身心也面臨壓力,而久病不僅是身體上的折磨更是經濟上的一大考驗,因此,久病厭世的悲劇不斷在病人與照顧者身上上演,形成自殺因素之一。
生死雖然是人生的必經歷程,喪親者需要時間來撫平內心的傷痛,但有些喪親者因無法調適喪親後的失落心情,造成憂鬱情緒,對生命價值產生懷疑,嚴重時甚至會有陪伴死者的意念產生,因此,可能導致自殺的行為發生。自殺發生情況在喪失雙親後,尤其在父母親是自殺身亡者,較為普遍,對自己親人的悲劇結局的記憶變成了自身不可抗拒的自我毀滅衝動的源泉(胡冰霜、楊秀杰,2003:182)。
上述這些原因對自殺的影響經常因為性別的不同而不同。在台灣,通常男性的自殺率高於女性1-2倍,但女性企圖自殺者則為男性的2.9倍。女性較容易採取非致命性的自殺行為,而男性則較容易採取致命性的自殺方式(林佳瑩、蔡毓智,2004:6),由於兩性角色不同,動機不同,在自殺行為的表現上也大相逕庭。但不同性別的自殺差異也可能因文化而有不同(林佳瑩、蔡毓智,2004:6)。一般而言,世界各地的自殺成功率以男性居多,但還是有少數一些國家與一般正好相反,如馬爾地、埃及、西埃塞俄比亞及中國大陸等國家(楊敏昇,2002:14)。
就不同性別自殺死亡百分比而言,從1984年至2005年之間,可以看出男性之自殺百分比皆高於女性自殺百分比,但從1991年至2005年之間,男性之自殺死亡百分比皆維持為女性自殺死亡百分比之兩倍以上,而兩性自殺死亡百分比之差距有隨時間推移而加大之趨勢(圖三)。
圖三、台灣地區1984-2005年不同性別自殺死亡比例圖
資料來源:衛生署歷年統計資料整理
2、人格特質
除了個人風險因子會影響自殺發生率外,人格特質也是影響自殺率的重要因素,人格特質具有憂鬱、依賴、敵意、胸襟狹隘、嫉妒、衝動、自我中心、不耐精神折磨與彈性差的個性等特質的人,自殺傾向較正常人為高,邊緣性人格和反社會性格者,也是自殺的危險群(馮觀富,2005:721)。
從精神病理來看,自殺者幾乎有百分之九十五皆有精神的病態,最多的是情感性精神病,如憂鬱症病患自殺死亡率是一般人的二十倍;躁鬱症的自殺死亡率是一般人的十五倍左右;至於精神分裂症病人,自殺死亡率是一般人的八倍左右,主要死因是受到幻聽幻音的影響(馮觀富,2005:722)。對憂鬱病人做精神分析的結果可發現他們有明顯的怨恨自己(self-hatred)的心理,也就是把內在攻擊性衝動轉向自己,當此種傾向十分強烈時,病人便會採取自殺行動(林憲,1990:1)。
當個人內在的不快樂因素或外界環境尤其是人際關係上之衝突因素達到令人無法忍受的地步時就會發生自殺行為。造成個人不快樂的原因即失去個人認為對他具有重要性的事物,也就是身體的健康、愛戀的對象、自尊心、及成就感等(林憲,1990:3)。
3、支持網絡
人是社會的動物,個人的支持網絡大小,影響著自殺者是否會自殺的因素之一,由於想要自殺的人往往已經失去自我調適的能力,所以此時最重要的就是身旁的支持系統[5]。
支持網絡不僅止於個人與個人的互動,更包含個人與社會的互動情況,就如同一張網。有學者提出『社會網絡』的概念,『社會網絡』可定義為一組連接著一組個體(人、團體、事、物)的社會關係;在網絡分析圖上,這些個體即節點(node),這些關係用連接著點的線來代表,即社會網絡。也就是說:社會網絡所指的是社會關係,而非社會關係所連接的個體(轉引黃毅志,1999:111)。人類有依附與權力的需求,社會網絡提供成員歸屬感,同時對成員有特定的角色期待,而社會網絡也提供成員操縱別人的機會,滿足成員權力需求。人際關係帶來社會支持,因為網絡結構的社會支持功能保護我們,減少受到壓力的傷害,社會支持也保護我們免於寂寞、悲傷與自我懷疑[6]。
Yen, Y. C. and Yang, M. J. et al. (2005) 探索社區參與程度與老年人的自殺觀念構成以及自殺意圖是否有相關。研究發現社區參與為自殺的保護傘,在過去六個月有參與社區活動的老年人在自殺觀念的構成上形成保護的作用,這些老年人的特徵是男性、有宗教信仰、失業、沒有獨自生活、低家庭收入、有身體疾病、沒有憂鬱。也就是說社區參與對自殺觀念的構成呈現負相關的情況(沒有考量教育程度與婚姻狀況),但社區參與對於有較高自殺觀念的女性老年人、獨處、有憂鬱的老年人卻沒有提供保護作用。因此,社區參與也是提供支持網路的來源之一,透過社區參與充實個人的人力資本、社會資本,幫助欲自殺者免於自我懷疑、自我傷害;並協助自殺未遂者,盡快脫離自殺的陰影。
(二) 鉅視的觀點
自殺現象一直是人類行為中複雜的社會問題之一,光從微觀個人因素去探討是不足的。由於自殺牽涉到社會、經濟環境等鉅觀的層面,因此本研究除了檢視自殺的個人因素外,也就整體結構面來進行分析。首先介紹涂爾幹《自殺論》的分類,接著討論大眾傳播的影響、城鄉間的差異以及個人、家族與社會之關係。
1、涂爾幹(Durkheim)的《自殺論》
自殺行為的社會研究,始於十九世紀法國社會學家涂爾幹(Durkheim)。Durkheim於一八九七年完成《自殺論》一書中,運用大量的統計分析方法,比較分析歐洲各種社會階級的自殺率,並從中說明社會力量的強制力。他認為自殺行為不能單獨以精神病、種族、模仿或其他個人因素、個人動機來說明。Durkheim指出自殺率隨著社會集體自殺傾向的強弱而有不同,而社會集體自殺傾向的強弱又受社會結構的整合與否的影響,如個人易與大家庭組織或強烈的宗教意識、社會意識整合時,自殺率自會降低。人為社會的動物,完全整合於社會群體當中,然而,社群結合的性質,不僅決定了個人自殺的類型,亦決定了個人自殺的動機。
涂爾幹依個體與社會關係不協調的型式來區分出三種自殺類型,分別為:利己型自殺(Egoistic suicide)、利他主義型的自殺(Altruistic suicide)與脫序(無規範)型自殺(Auomic suicide)。
利己型自殺是由於個人與團體之間的整合度過低所致,將自己疏離於社會及團體生活之外,因而造成個人與團體間意識型態的脫節,而當個人與社會之間距離愈顯隔離時,就會產生自殺行為。然而,在這種以自我中心為導向的自殺行為價值中,生命被視為自生的財產,個人得隨其意志任意處置。這類自殺在國家對外戰爭或在政治交涉、家庭氣氛濃的社會中發生的機會較低,但在已離婚或無子女的人則比例較高。
利他主義型自殺的成因與自我中心型自殺成因相反,是由於個人與團體之間的整合度過強所致,個人被團體完全控制,個人按照社會的指令赴死,服從社會的命令,抑制了自衛的本能,在犧牲小我完成大我的前提下自殺。例如:為宗教信仰或政治忠誠而自殺、殉夫自殺或日本武士的剖腹自殺均屬此類。
脫序型自殺是當社會被某種重大危機侵襲或產生急劇的社會變遷時,社會整合力量降低,固有的道德規範或習慣遭受破壞,社會混亂、解組而個人的行為亦無準則的狀態,造成個人對團體的疏離,便容易產生脫序型自殺。這種脫序型的自殺在變遷迅速的工業化國家最為常見,特別是在經濟蕭條的不穩定時代。
涂爾幹認為個人無法擺脫社會的力量,所以在探討自殺的根由時,應該研究自殺者在社會環境中所受壓力的內涵,是此社會常態的乖離,造成個人的自殺行為。
2、大眾傳播的影響
自殺每每經報章媒體的渲染後,對於社會大眾而言產生或多或少的影響,尤其是那些企圖自殺者,透過名人自殺效應,經由模仿而達到自殺行為的完成。
提及大眾傳播的影響必提及『維特效應』(The Werther Effect),這個詞是由社會學家D.Phillips在1974年所創,意指經由大眾媒體對真實與虛構自殺故事描繪的傳遞,所帶來自殺模仿的行為(轉引徐婉如,2001:33)。菲立普(Phillips)發現媒體報導與自殺率增加的關連:1.自殺率增加與報紙所登自殺故事數量成比例,2.媒體報告一些車禍及自殺事件之後,車禍徒然增加,3.報紙報導車禍與自殺三天後,車禍增加、且增加的數量與報導密切成正比,4.飛機墜毀的增加與報紙的飛行自殺故事報導的數量成正比,5.美國電視節目晚間新聞報導自殺故事頻度與十天後自殺率增加相關係,6. 1977年美國虛構自殺故事的電視節目傳播後,機車車禍死亡率徒然增加(轉引朱慶忠,2000:136)。
徐婉如(2001)的研究則是透過內容分析法檢視報紙自殺新聞內容,描述自殺新聞內容型態分佈狀況,並以準實驗分析及時間序列回歸分析驗證,瞭解報紙自殺新聞,對自殺人數(率)的影響,進一步驗證非線性模式-社會現象中失業率(失業平均期)與離婚率(離婚平均期)對自殺率的效應?此一研究並非對報紙新聞報導內容的真實性進行分析,而是探討報紙自殺新聞所建構的社會,是否有影響自殺人數(率)的可能性。研究顯示:1.頭版自殺新聞內容具特殊性,以男性台閩名人自殺事件報導為主;2.自殺新聞質與量對總體或女性自殺人數(率)均有影響,且自殺事件報導對自殺率的效應,不受失業、離婚強化影響;亦即自殺事件報導與失業、離婚無交互作用;3.綜合方法學驗證結果均綜合性支持維特效應。
3、城鄉之差異
溫度、高度、氣壓、所居環境型態與季節似乎都和自殺傾向有關(武自珍,1988:186)。自殺率常和城市大小及都市化程度成正比,乃由於都市生活帶來社會隔離,造成個人受到忽視(蕭鴻銘,1988:22)。文明國家的自殺率不減反增,為什麼會出現這種現象?學者普遍認為,可能是文明社會過渡的開發與過渡擁擠而造成生活上的壓力及緊張,使得生活於都會中的人們會比住在鄉村地區的人有較高的自殺率(楊敏昇,2002:16)。
但楊敏昇(2002)研究指出在城鄉方面,新竹縣的自殺率不僅高於新竹市,且有較年輕化的趨勢,自殺方式以農藥為主;反觀新竹市除了自殺率較低外,自殺方式以上吊為主。據行政院衛生署防疫處對1975-1984年統計顯示,自殺率鄉村地區(如花蓮、台東),高於都市地區(如台北市、高雄市),與就業機會、社會福利及人口外移與結構老化有關。且Zacharakis CA and Madianos MG et al. (1998) 研究1980-1995年希臘傳染病學的自殺特徵,指出希臘鄉村的自殺率高於城市的兩倍。Durkheim在《自殺論》中提及,對於社會變遷過程,人們被迫脫離傳統的農業社會關係,進入工業發展的生活方式,所以會有疏離與迷亂。
4、個人、家族與社會
涂爾幹《自殺論》中提到兩個主要的社會特徵:社會整合(social integration)與社會規範(social regulation)。當這兩股力量不協調時,社會易產生動盪不安進而影響行動者的行為,相同地,當家庭的整合性不足時亦容易對個人的行為造成影響。過去傳統的社會,家庭組成以三代同堂為多,家族間組織龐大,彼此支持網絡強,社會變遷過程使得家族成員間的關連愈來愈小,家庭結構多以核心家庭為主,人們經常以個人的身分與社會直接接觸,而不是透過家族,少了家族的牽絆,但也少了家族的支持,所以家庭凝聚力、支持系統缺乏的情況下,個人所處的生活環境與行為較易受社會波動的影響,而自殺行為就屬之。
三、台灣地區城鄉的自殺研究
回顧台灣的自殺研究可發現,討論自殺的議題很多,在眾多的研究議題中,顯示自殺與社會、經濟的因素有很大的關係,更有研究揭示自殺與城鄉地理位置有相關性,由於本研究著重於結構因素的討論,因此,以宏觀角度來回顧台灣的城鄉自殺研究。
楊敏昇(2002)的研究是以新竹地區五年期間(民國86年至90年)所發生過的4000多件司法相驗案件,從中將所有501件自殺死亡挑出來做為研究對象。接著將501件自殺案件區分為性別、年份、年齡、婚姻、職業、月份、自殺縣市、自殺地點、自殺方式及自殺原因等十個項目,並對性別、自殺縣市(城鄉)、及自殺原因三個主題進行分析討論。主要是想探討性別、自殺縣市(城鄉)、自殺原因與性別、年齡…等10個變項間是否有相關性存在,以卡方檢定為主要分析方法。研究結果顯示在城鄉方面,新竹縣的自殺率不僅高於新竹市,且有較年輕化的趨勢;反觀新竹市自殺率較低,縣市的共同點為民國86年後自殺率都有上升的趨勢。
劉慧俐,楊明仁,葉雅玲(2006)則利用流行病轉型理論所預測之人為環境死因增加,討論隨著人口老化、家庭功能結構變遷,台灣各鄉鎮市區的剝奪狀況與地區老人死亡與自殺死亡率之間是否有關。其以台灣365個鄉鎮市區為研究對象。引用2001年林慧淳、江東亮發展的「台灣地區剝奪指數」,以1980年「地區戶口及住宅普查報告」中的收入、教育兩項資料,研發「15-17歲不在學率」與「初級行業人口比例」兩個指數,測量台灣的剝奪程度。並與1985-2003年衛生署的死亡個案資料登記檔,進行區位研究,了解地區剝奪程度與老人死亡與自殺率的關係,及地區剝奪程度與老人死亡與自殺率變化的關係,並以Spearman等級相關檢視變化情形。研究結果顯示低剝奪地區其老人總死因、自然死因、外因性死因及可避免死亡疾病之死因死亡率皆低於中高剝奪地區,即地區剝奪程度愈高,其死亡率愈高。但老人自殺率呈負相關且相關最低,從1985年至2003年,地區剝奪程度與老人死亡率的關係先增強後下降;而地區剝奪程度與老人自殺率的關係先下降後增強。在地區剝奪程度與老人死亡率變化的關係中,可見從1985年至1995年地區剝奪程度愈高老人死亡率減少愈慢,1995年後則沒有明顯規則。在老人自殺上,地區剝奪程度與老人自殺率變化的關係亦沒明顯規則。
參、研究材料與方法
本研究採用量化研究方法,利用各種調查與登記資料,討論2000年365個鄉鎮市區別年齡別自殺率的差異及其影響因素。我們雖然將前述影響自殺的因素分為微視的觀點與鉅視的觀點,那只是分析單位的不同,基本上都是討論個人的生活壓力與應付能力對自殺行為的影響,其中應付能力除了本身的個人條件以外,與家庭或社會支持也有關係。為配合城鄉差異分析的研究目的,我們選取了各鄉鎮市區的『15-17歲不在學率』、『初級行業人口比例』、『嬰幼兒死亡率』、『依賴比』、『失業率』與『獨居人口比例』等指標,作為影響鄉鎮市區別自殺率的自變項。前面三個指標用以表示地區相對剝奪程度,『依賴比』與『失業率』分別反映生活壓力與應付能力,『獨居人口比例』則表示社區內家庭聯繫與支持網絡的強弱。
一、變項說明
1、『15-17歲不在學率』:代表該鄉鎮市區的教育資源情況與父母親社經地位程度。由於15-17歲是屬於高中階段的教育,仍是基礎教育的一部分,因此在學與否相當重要,當15-17歲不在學率高時不僅影響個人未來就業機會,更顯示該地區教育資源與父母親的社經地位可能有不足的情況。
2、『初級行業人口比例』:代表該鄉鎮市區的社區傳統性與經濟發展狀況。初級行業指的是農林漁牧業等一級產業,當初級行業人口比例高時,表示這個地區的經濟發展較傳統且以勞力密集性的產業居多,相對地能提供的就業機會則有限。
3、『嬰幼兒死亡率』:代表該鄉鎮市區的公共衛生與醫療資源情況。嬰幼兒指的是四歲以下的人口,若嬰幼兒死亡率高,表示該地區有健康不平等的情況。
4、『依賴比』:代表該鄉鎮市區的人口結構與生活壓力。依賴比(扶養比)指的是依賴人口對工作年齡人口扶養負擔的一種簡略測度[7],當依賴比例越高時表示該地區的人口結構以幼年及老年人口為主,相對地工作年齡人口較少,對該地區工作年齡人口來說是生活上的壓力與負擔。
5、『失業率』:代表該鄉鎮市區的經濟結構與人力資本狀況。
6、『獨居人口比例』:代表該鄉鎮市區的家庭聯繫與支持網絡的強弱。
二、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包括:行政院衛生署的死亡個案登記檔、行政院主計處戶口及住宅普查資料、行政院主計處人力資源調查與內政部人口統計資料,詳如表一。
表一、變項與資料來源
鄉鎮市區 變項 |
資料來源 |
鄉鎮市區別性別年齡別自殺率 0-14歲 15-24歲 男/女 25-39歲 40-59歲 60-74歲 75+歲 |
2000年衛生署死因統計檔 |
15-17歲不在學率 初級行業人口比例 依賴比 獨居人口比例 |
2000年台閩地區人口及住宅普查 |
嬰幼兒死亡率 |
2000年台閩地區人口統計 |
失業率 |
2000年人力資源調查 |
三、分析架構
本研究分析架構如下,將使用複迴歸方法進行分析,箭頭上方的正字(+)符號代表自變項與依變項的預期關係。
自變項 依變項
參考文獻
一、中文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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