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實習學生參與半年全時教育實習課程期間,不得同時於其他機構擔任專職工作或進修學位,並依說明辦理
說明:
一. 依據94年9月20日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第53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 教育實習係為師資培育法明訂之4大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一,其目的為統整教育專業理論與實務,並具緩衝進入教師職場衝擊之功能,其重要性不可言喻。
三. 為落實施資培育法及相關法規規定半年全時教育實習課程之立法意旨,並維護教育實習之品質,學生參與半年全時教育實習課程期間不得同時於其他機構擔任專職工作或進修學位。
四. 請各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積極落實前項旨意,納入評量學生教育實習成績之重要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