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入學機會均等政策初探:以英國與台灣為例
國立嘉義大學教育行政與政策發展研究所研究生 蘇筱玲
摘要
教育機會均等理念之實踐,不論是基礎教育或高等教育都應兼顧,各國在辦理教育都應提供給欲繼續向學的學生充分的就學機會,尤其是高等教育。高等教育可使學生擁有不同的知識與技能,負擔就業市場中的不同工作,若入學機會均等的分配,可有效促使社會階層的流動,發掘優秀人才。近年來,英國成立公平入學辦公室,推行公平入學制度,旨在鼓勵及保障低收入和弱勢族群進入高等教育,促進高等教育入學機會均等。而我國為了促使全國各公私立高中的學生有進入明星大學的機會而規劃繁星計畫制度,藉以提升偏鄉高中學生入學機會。本文先探討教育機會均等意涵,了解英國公平入學與我國繁星計畫現況,並大略比較其制度上之差異。
關鍵字:教育機會均等、公平入學、繁星計畫
Abstract
In order to process
the equality of educational opportunity, basic or higher education should be
both taken into consideration. Countries when providing education should give
students who want to continue study the full access to schools, especially
higher education. Students with higher education can have different knowledge
and skills and are capable of taking various jobs in the market. If the
education opportunities were equally allocated which can effectively remove
social class barrier and discover talent. In recent years, the British set up
an office for fair access, and implement a fair admission system, designed to
encourage and protect low-income and disadvantaged groups’ access to higher
education; thus facilitate the equal opportunities of higher education
enrollment.
Key words: Equality of Educational Opportunity, Higher Education, Fair
Access,
Muti-Star Project.
壹、前言
教育機會均等的理念,應實施在任何教育階段中,給予欲接受教育者不因個
人先天因素之差別,皆可擁有最充分的教育機會。實施教育可提升個體所得、財富與社會權力結構,若將教育機會公平的分配,將促使社會加速流動,改變個人職業、收入取得與主觀社會地位。沈姍姍(2003)認為教育可作為減輕經濟與社會不均等的手段,經由教育的分配與分類,使不同能力與性向的學生獲得不同知識與技能,而擁有不同的就業資格,負擔勞力市場中的不同工作。教育機會均等除了義務教育外,高等教育也應保有受教者的平等機會,應使得低階層少數優秀學生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機會,增加這些優秀學生擔任高職位的工作的機會,發掘更多優秀人才。(王國隆等譯,1989)
我國為了實踐教育機會均等之理想,自民國八十四年實施教育優先區,本著教育機會均等之精神,針對文化、資源不利或相對弱勢的族群,提供教育資源的補助,積極彌補先天環境上立足點之不平等,然而教育優先區偏重在中小學教育,高等教育機會均等之範疇較少關注。因此,本文藉由探討教育機會均等之意涵,從英國高等教育機會均等政策之實施,檢視並比較台灣高等教育政策之實施現況。
貳、教育機會均等的意涵:
美國柯爾曼(Coleman)於1968年指出大多數民眾對「教育機會均等」的看法,其概念包括下列四項(引自楊瑩,1994,153頁):
1.要為所有兒童提供免費教育,並足以使兒童進入勞動市場的教育水準。
2.需為兒童提供「共同的課程」。
3.不同背景出身的兒童能有進入相同學校受教的機會。
4.在同一地區的學校應提供均等的經濟支援。
1969年,美國柯爾曼(Coleman)將教育機會均等意義分為「教育輸入」與「教育輸出」兩大類加以說明:
1.關於「教育輸入」部分:即政府對學校教育投資的公平性:
(1)政府對於學校硬體設備的教育投資:如單位學生的花費、建築設備、圖書館資源的差異。
(2)政府對學校其他方面教育投資:如教師對學生的期望、教師士氣、及學生學習興趣之層次等的差異。
2.關於「教育輸出」部分:政府對於相同學校教育成果的教育投資公平性:
(1)給予學生相同的教育投資,並有相同的教育結果。
(2)給學生不相同的教育投資,並有相同的教育結果。
柯氏在1969年曾指出教育機會均等在美國相當重要,受到該觀念的影響,國家是有責任保護低社經家庭背景的兒童,有均等的機會接受高品質的教育。Coleman對於教育機會均等的看法,強調給予個體相同的教育機會和資源,如入學機會、課程、硬體設備等,不論其背景為何,每一個人都有權利接受平等的教育,每個人依自己的潛能追求自我實現。
另外,國內學者對於教育機會均等的看法:
1.郭為藩、林清江、蓋浙生、陳伯璋(1986)認為討論教育機會均等應注意下列四點:
(1)所有的國民皆接受相當年限的免費而課程相同的義務教育,不因學童的社會背景、性別、身體特徵而有所差異。
(2)在基本教育階段,盡量使不同地區的學校在教育素質上水準ㄧ致,而在基本教育以上階段的學校,所有國民應有公平競爭的入學機會,不因社會身分或經濟條件而有所差異。
(3)教育的實施要顧及個別學生的學習能力、性向與志趣,對於資賦優異、智能不足、身體或感官殘障學生,應給予因材施教以發展潛能的機會。
(4)教育機會均等強調教育機會的公平,是「真公平」,而非教育數量形式上的相等(假平等)。就高等教育而言,所強調的是教育機會的開放:一方面應有公平的入學制度;另ㄧ方面要確保繼續進修的機會,始有能力與有求學意願的在職者也有機會充實自己。
2.鄭崇趁(1994)洞察教育機會均等之意涵應當包括:
(1)入學機會的均等以追求「有教無類」之理想。
(2)受教過程的均等以提供「相同教育品質」之理念。
(3)適性發展的均等以實現「因材施教」之理念。
3.陳奎喜(1982;1995)提出教育機會均等的基本概念:
(1)每ㄧ個人具有相等機會接受最基本的教育,這種教育是共同性、強迫性教育,也可稱為國民教育。
(2)人人具有相等機會接受符合其能力發展的教育,這種教育是分化教育,雖非強迫性,但含有適應發展的意義,也可以說是人才教育。
4.楊瑩(1994)認為教育機會均等,不只是著重公平開放之「入學」機會而已,也逐漸重視入學後,教育過程和內容之均等,以及教育資源投入和產生之間的關係。
5.簡杏蓉(1993)研究發現教育機會均等應當涵蓋:
(1)所謂的「均等」強調的是「立足點」的平等,而非「齊頭式」的平等;重視差別對待原則而非相同對待原則;所主張的是實質的平等而非形式的平等。
(2)除先天條件外,後天社經環境也是影響教育機會均等的關鍵因素。
(3)基於社會正義與責任連帶原則建構社會安全制度,俾利提供社經環境貧苦之基本生存權,以利教育機會均等之實現。
政府在實施教育機會均等的相關政策,必須同時兼顧「起點均等」與「過程均等」,提供平等的入學機會,但因機會有限而無法人人平等,則其分配的過程應該平等;以及受教育過程中,教育內容質與量均等與公平,俾於塑造ㄧ個實質平等的教育環境。
叁、英國高等教育公平入學政策
英國學者Alfred
Marshall提出教育的重要性,認為當「普遍的學校教育」實現時,想要得到一個好的職業,必須先擁有好的教育(Hurn,1978)。進入二十世紀至今,世界各國都非常重視「相等教育機會」(equal educational opportunity),為了確保公立學校與高等教育機構的公平入學,更是各國少數族裔特別追求的目標。
英國在1980年代以前的高等教育是屬於精英教育,然而,隨著1963年「羅賓斯報告書」(Robbins Report)的公佈,英國高等教育機構快速擴充,而且,英國社會大眾對於高等教育需求量也逐漸上升,使得高等教育機構的學生人數逐漸增加。在這種情形之下,英國政府發現無法負擔大量增加的學生人數,縱然非常努力的增加學生補助經費,但是由於學生人數大量增加,最後還是不得不減少每位學生的生活維持費補助(DES,1988),加上在1970年以後,由於石油危機與經濟蕭條的影響,英國社會呈現了高失業率、低經濟成長與通貨膨漲,導致政府財政狀況逐漸惡化,高等教育的經費日漸緊縮。由於長期的財政困窘,在1980年代以後,英國開始將市場概念與企業理念引進教育當中,「使用者付費」理念即產生。(戴曉霞,2001)。教育環境的變遷,英國政府也因應環境的改變,確保較為弱勢的學生能保有高等教育之入學機會,成立公平入學辦公室,以及設立Aimhigher的組織,特別以多元背景的學生為實施對象,落實教育機會均等之目標。(Office
For Fair Access, [OFFA],2008)
2004年「高等教育法案」(The Higher Education Act)公佈後,英國允許大學自2006年開始調高學費,但必須將學費收入一定比例之經費與資源分配至入學獎學金或公費制度,鼓勵與保障低收入和弱勢族群的學生進入高等教育。「公平入學辦公室」(Office For Fair Access, OFFA)是以法案為基礎的情況下設立,扮演與大學協調入學機制的角色,主要任務在監督各大學是否努力招收多元背景學生,提升低收入和弱勢族群的學生入學機會,確保高等教育入學機制之公平,並以此作為能否徵收高達£3000英鎊學費的重要參考依據。
OFFA於2004年4月發表「高等教育公平入學建議書」(Fair Admission to
Higher Education:Draft
Recommendations for Consultation),報告書指出入學須完全基於個體(individual)與其個別優點(merit)決定學生是否入學,並提出五項建議與規範,作為大學在入學方式須努力目標:1.公平入學制度必須透明化;2.使用的評量方法必須值得信賴且有效;3.公平入學制度必要讓大學能夠從學術潛能的觀點,挑選到足以完成學業的學生;4.盡量減低申請障礙;5.公平入學機制必須在每一方面都很專業,且有適切的機制結構與流程來做支持。而OFFA的運作與目標說明如下:
1.OFFA運作的目標(Office For Fair Access,
[OFFA],2008)
(1)提升低收入、弱勢族群之高等教育就學率。
(2)減少低收入、弱勢族群學生進入高等教育就讀的阻礙,並確保學校持續提供公費和相關措施。
(3)藉由提供清楚、完整關於經濟協助的訊息,以利於教育機會均等的實踐。
2.OFFA扮演的角色
OFFA的角色為一協調者,其設立目標為確認大學機構是否履行入學合約,並因調漲學費後必須付出的相對義務且達到所設立的目標。英國各大學皆與公平入學辦公室建立相關協定,所有大學都必須對那些家庭年收入不到17,910英鎊的學生提供300英鎊的各類助學金。每年300英鎊的助學金,再加上政府提供的2,700英鎊的財政援助,是為了使這些貧困學生不再為了每年高達3,000英鎊的學費放棄進入高等教育之就學機會。OFFA詳細的工作內容如下述:
(1)提供高等教育機構諮詢的服務。
(2)提供高等教育機構更新入學合約必要之修正。
(3)確定學費和獎學金(bursary)的訂定標準。
(4)出版運作結果報告。
(5)要求高等教育機構修正其每年的財務估算。
(6)提供「學生貸款公司」(Student Loans Company,SLC)學費限制的訊息,並互相協調學費與公費操作的實用性。
(7)與高等教育公費與獎學金計畫(Higher Education Bursary and Scholarship Scheme,HEBSS)、SLC長期合作,以利調整固定的運作機制。
3.OFFA運作成效(Office For Fair Access,
[OFFA],2008)
英國高等教育調漲學費後,額外的收入有45.1億,其中9.6億(超過21%)提供給低收入學生使用,2億以上使用在其他相關措施(5%以下)。估計約有7萬位低收入背景的學生獲得公費。有百分之七十的高教機構透過「學生貸款公司」(Student
Loans Company)宣傳公費和獎學金。
4.大學入學方式
入學方式由各大學自行擬定,就牛津大學而言,為鼓勵學業成績頂尖、有潛力、但升學意願不高的清寒學生進入高等教育,先透過書面申請,申請的資料為四種可公開取得的資訊,包含學生在校表現如GCSE(綜合中等教育證書)與A-Level(教育普通證書進階成績)、學生是否不與父母同住(住在政府機關或是寄養家庭)、是否曾參加弱勢學童特殊計畫等,符合上述條件的其中三種、且成績優異者,不管有沒有獲得入學通知,都可獲得面談機會。此外,審核學生入學許可時,會將學生住家的郵遞區號列入考量,住在較貧窮地區的學生,獲得面談的機會較高。能在困苦環境下苦讀,取得全A成績,表示這名學生有很大的潛能,校方希望評量學生入學申請時,不只以成績為依據,也將學生是在何種環境之下取得這種成績列入考量,才不會因為只根據成績而錯過學生(鄭寺音,2008)。
除了OFFA外,英國政府設立Aimhiger組織,目的在提升高等教育之入學率。Aimhiger的定位與任務如下:(Wylie, 2007)
1. 與學校機構互為夥伴關係,激勵弱勢族群學生並支持他們進入高等教育,並將不同範圍的教育組織做連結,由高等教育機構提供新穎活動、當地社區提供空間、繼續教育機構(Further Education Colleges,FECs)提供學習者的職業、工作經驗等。
2.此外,Aimhiger亦成立一輔導機制,許多來自低社經背景的學生對於高等教育缺乏積極定位,不將高等教育就學列入生涯規劃中,因此Aimhiger尋找類似家庭背景或同種族社群的大學生與這些青少年接觸,使他們更深入了解高等教育,且為了降低距離的輔導障礙,透過網路輔導方式來予以進行。
3.協調高等教育提供夏季學校課程(Summer School Program),給予弱勢族群學生嘗試大學生活的獨特經驗。
4. Aimhiger建立廣泛的生活網路,包含教育機構、訓練提供者、區域學生貸款公司(School Loans Company)、區域發展機構等,共同發展因應策略,使學生具備良好的生活品質,提升入學率。
根據英國教育統計處(Higher
Education Statistics Agency, HESA)的資料顯示,證明Aimhiger確實有提高高等教育入學率之功效。英國政府為了保障多元背景的學生入學,推出許多政策與計畫,希望有潛能的學生,不因個體的成長背景與環境而入學機會受到限制,亦進ㄧ步促進人才的培育與增進國家競爭力。
肆、台灣高等教育繁星計畫政策
大學入學的選擇,影響學生的成就及教育機會均等理想的實現(林清江,1982),就公平性而言,大學制度應該要能將大學入學機會公平的分配給適合且願意進入大學接受教育的個體,亦即要考慮學生之間的重要差別條件,分別給予差別的補償對待,不受其種族、社會階級、家庭貧富、性別、宗教、居住地區等因素影響其升學的意願與權利。我國在法律條文中明文規定保障每個人都有平等的受教權利,就教育基本法而言,清楚明確的保障個人的受教權利,且特別規定保障台灣弱勢族群教育機會與資源之運用,將自然與社會環境對人造成的不平等減少到最低程度,而能在競爭的出發點上維持平等,經費的優先補助與保障其受教機會,協助弱勢族群能依其潛能充分發展。教育機會與資源的分配在高等教育的現況,我國目前繁星計畫之實施是值得關注的焦點。
一、繁星計畫源起
國內公立大學的招生名額僅約佔總名額之百分之三十,且從95學年度國立清華大學的分析該校入學新生資料中得知,清華大學學生主要畢業於103至121所高中,此外,歷年以甄試管道入學者,有90%集中在35所高中,其中15所知名高中學生之錄取比率高達60%以上(蔡閨秀,2008)。為了平衡城鄉差距,讓所有高中學生都有機會成為明星,教育部自96學年度開始,於大學入學考試中增加另一入學管道-繁星計畫,鼓勵優秀有潛力的偏鄉高中學生進入明星大學中就讀。
二、繁星計畫實施目標
基於實現教育機會均等的理念,給予有潛能的學生有充分的就學機會,不因背景環境之教育資源差異而失去進入優質大學受教的可能,進而提昇社會階層流動的可能,亦可促進高中職社區化並推動12年國民教育之功效(教育部,2008)。
三、繁星計畫參與學校
繁星計畫參與學校為獲得教育部補助的「邁向頂尖大學計畫」之對象,克盡社會責任辦理,96學年度以外加名額方式辦理,97學年度亦得自各該校系招生總量中之其他招生管道提撥,缺額回流至考試分發管道。而96-98學年度參與繁星計畫的大專院校如表1,96學年度屬試辦階段,參與校數與開放名額較少,97、98學年度相較之下就增加許多。另外,98學年度中山大學從自辦之南星計畫回歸至繁星計畫,參與校數增加至26校。
表1 96學年度至98學年度繁星計畫參與學校一覽表
註:作者自行整理
四、繁星計畫實施流程
繁星計畫進行流程,在大學學科能力考試前,全國各高中必須將學生的成績上傳至繁星計畫彙辦中心,由彙辦中心計算成績後給予各高中具有在校成績前20%資格的學生名單,經志願選填作業後,進行分發比序並公告錄取名單。
圖 1 98年繁星計畫作業流程圖
五、繁星計畫實施成效
繁星計畫主要是讓各高中在校表現優異的學生有更高的機會進入明星大學,除了無須報名費用外,亦無需準備有關面試的其他備審資料,且填志願與放榜的時間間隔時間很短,縮短學生等待放榜煎熬的心情。若學生高一高二在校成績維持在全校1%,亦符合各大學所訂的學測門檻標準,要進入明星大學就不再是遙不可及的夢。就高中錄取學生人數多寡排序而言,表2與表3是九十七與九十八年度繁星計畫錄取人數最多的前五所高中,其中新興高中與華江高中於九十七年與九十八年連續兩年於繁星計畫此入學管道皆有不錯的表現。
表2九十七年繁星計畫錄取人數前五所高中別
註:作者自行整理
表3 九十八年繁星計畫錄取人數前五所高中別
註:作者自行整理
相較於表4依據駱明慶(2002)「誰是台大學生?-性別、省籍與城鄉差異」研究中的台灣前二十所明星高中所整理的錄取人數表,得知繁星計畫錄取學生不再只是明星高中的學生佔大多數比例,繁星計畫似乎有其功效存在。表4中,明星高中整體透過繁星計畫所佔比例不高,但中正高中錄取人數仍偏多。
表4 台灣前20所明星高中繁星計畫錄取人數表
註:作者自行整理
伍、英國與台灣高等教育入學機會作法之比較與啟示
從本文教育機會均等意涵文獻中,學者所探討的均等,都強調破除先天環境、社經背景資源差異,給予有潛能的個體最完善的教育,且擁有最公平的入學機會以及入學後的受教過程,積極差別待遇的特殊關照。
高等教育為了達到入學機會均等的目標,英國推行公平入學制度,而我國實施繁星計畫,兩者皆希冀具有多元背景、且欲繼續接受高等教育的學生所設計。參照英國政府公平入學的制度,茲就依入學資格、負責機構、輔導制度來比較我國繁星計畫與英國入學制度的差異,如表2,供未來繁星計畫修正之參考。
註:作者自行整理
英國與我國在實施此政策時有相同與相異之處,分述如下:
一、計畫目標
英國與我國針對高等教育之公平入學皆有一致性之目標,為了提供較廣泛的機會,確保優秀之學生不因其自身的環境背景,而阻斷了進入優質大學之機會,維持基本之社會正義。
二、入學資格
英國入學係採書面與面試,先從書面審查了解考生背景資料,再由面試決定是否錄取;而我國則先以學測成績為基本的篩選門檻,接著再以在校成 績做為最後錄取的考量。由此觀之,英國的書面審查會先了解考生的背景資料,包含是否與父母同住、是否參加弱勢學童特殊計畫等,深入了解後背景後會做為優先錄取弱勢考生之依據。我國以成績做為錄取標準,是否能扶助弱勢學生入學,或可能淪為擁有較佳社經背景學生的另一入學管道,須深入調查分析。
三、申請單位
英國之公平入學之申請單位以學生為個體,以GCSE、A Level兩種成績 來申請學校,且依學生志願性向來選擇校系,較無限制;而我國以學校為單位,推薦符合資格學生,鼓勵學生有優異在校成績表現,但申請對象開放給全國各公私立高中,以學測成績為選填志願基礎,是否能有效促進教育機會均等,可深入探究之。
四、負責機構
從表5英國與台灣制度入學方式比較所示,英國政府為了確立弱勢族群的公平入學機會,成立了公平入學辦公室(Office For Fair Access),監督高等教育機構實施公平入學。我國亦可成立專責單位,不僅統籌繁星計畫之進行並成立相關研究機構,確實了解每年的實施成效,彈性調整可改善之處,使繁星計畫能夠達到教育機會均等之目標。
五、學費與輔導制度
入學後的學費與升學輔導,亦是英國公平入學實施的重點之ㄧ,給予公費、提供獎學金或學生貸款措施,確保弱勢學生能夠順利就學,而我國似乎在此方面較少著墨,透過繁星計畫入學的學生,入學後的就學輔助由各高等教育機構自行規劃,較無一致性的規定,較難了解所提供的資源是否符合教育過程的機會均等。
綜上所述,針對申請單位、入學資格、負責機構、學費與輔導制度等,我國的繁星計劃制度還有許多調整空間,是否會影響入學機會公平之成效,以達到實質均等的目標,是相關單位未來可在審慎思考,深入探討研究之。
陸、結語
教育機會均等是實施教育奉為圭臬的原則,隨著時代變遷,政府所規劃政策中,設定的條件或資格是否能真正扶助較為弱勢的學生,必須隨時加以調整或修正,才能符合實際需求。公平入學辦公室是近來英國提供社經背景較為弱勢學生進入高等教育為宗旨的機構,實施狀況與規劃可作為我國未來繼續實施繁星計畫之參考,以追求落實教育機會均等的目標。本文僅大略呈現英國與我國之政策執行現況,建議後續研究者可再深入探討與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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