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學習教材「合理使用」之研究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工業科技教育學系研究生  鄭明正

 

摘要

    鑒於教師在從事教學時,常常會因為教學的需要而影印他人的書籍、文章,或利用他人的文章、圖片來製作教學教材,這些行為都涉及到著作權法上所謂的「重製」,或以網路下載引用他人教材或自行編寫教材時可能引發的智慧財產權之相關法律問題,而產生許多疑問,行為如果在『合理使用的範圍』,不須經過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可自由利用。但如果超過『合理使用範圍』,就必須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才不會侵害他人的著作權。
   
就其針對學校教師授課的情況,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使用範圍』內,
教師在製作教材上可能遇及的『合理使用的範圍』問題之分析探討。

 

一、研究動機

智慧財產權的領域極廣,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營業秘密等,由於各級學校教師或學生研究、教學、學習所使用的素材,多為「著作」之形式,因此,有關校園智慧財產權的問題,係以「著作權」的法律問題為其主要。

 以往校園中所使用的著作,多是以書面或紙本為呈現的形態,然而隨著校園中電腦與網路的使用日漸普及,各種類型的著作,皆可以電子檔案的型態加以呈現,或加以儲存、修正、複製、傳遞或共享等,而各種前所未見的應用模式,亦正不斷地推陳出新,此亦造成校園網路的著作權法律問題愈見複雜。

針對學校教師授課的情況:“什麼是著作利用人的「合理使用」情形?”、“校園網路利用人關於重製行為的合理使用情形有哪些?校園網路利用人關於重製行為的合理使用情形有哪些?著作權法特別訂定了合理使用的規定,明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二、文獻探討

※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

※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中央或地方機關,因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認有必要將他人著作列為內部參考資料時,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著作權法第四十五條:「專為司法程序使用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 前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四十四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為編製依法令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或教育行政機關編製教科用書者,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改作或編輯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前項規定,於編製附隨於該教科用書且專供教學之人教學用之輔助用 品,準用之。但以由該教科用書編製者編製為限。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為教育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公開播送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前三項情形,利用人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使用報酬。 使用報酬率,由主管機關定之。」  

※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博物館、歷史館、科學館、藝術館或其他文教機構,於下列情形之一,得就其收藏之著作重製之︰

一、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

二、基於保存資料之必要者。

三、就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著作,應同性質機構之要求者。」

  ※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之一:「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教育機構或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得重製下列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所附之摘要︰

一、依學位授予法撰寫之碩士、博士論文,著作人已取得學位者。

二、刊載於期刊中之學術論文。

三、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或研究報告。」

  ※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以廣播、攝影、錄影、新聞紙、網路或其他方法為時事報導者,在報導之必要範圍內,得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  

※著作權法第五十條:「以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之名義公開發表之著作,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

  ※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得為視覺障礙者、聽覺機能障礙者以點字、附加手語翻譯或文字重製之。以增進視覺障礙者、聽覺機能障礙者福利為目的,經依法立案之非營利 機構或團體,得以錄音、電腦、口述影像、附加手語翻譯或其他方式利 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專供視覺障礙者、聽覺機能障礙者使用。」

※著作權法第五十九條:「合法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因配合其所使用機器之需要,修改其程式,或因備用存檔之需要重製其程式。但限於該所有人自行使用。 前項所有人因滅失以外之事由,喪失原重製物之所有權者,除經著作財 產權人同意外,應將其修改或重製之程式銷燬之。」  

※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三、研究方法

本案例針對學校教師使用網際網路,從事教學活動,所可能產生之著作權法律問題,分別從著作權的基本法律概念,提供學校教師對此領域的一些基本認識,以便學校教師將資訊融入教學活動時有所遵循,並於善用網路科技利器的同時,倡導尊重著作權的觀念。

(一)案例事實:

老師任教於某高中,自從今年暑假參加了該校所主辦的「資訊融入教學」的教師研習活動後,頗有心得,因此自這學期開始,更加利用學校所提供的電腦與網路設備,上網收集了許多與其任教科目有關的資料,做為自己上課時的教學素材。

  有時候,鄭老師會下載網路上的文章,加以影印分送給上課的學生當作講義 ; 有時候,他乾脆將網路上的文章或照片,直接以電子郵件夾帶檔案的方式,傳給班上的學生。網路上除了許多有價值的文章與照片外,還有許多的電腦程式檔案與影音檔案,有時候鄭老師也會下載燒錄成光碟,送給同事或學生使用,但是,學校裡的同事卻經常提醒他,善用網路科技利器的同時,這些行為都涉及到著作權法上所謂的「重製」。

  鄭老師因此對於一、什麼是著作利用人的「合理使用」情形?二、校園網路利用人關於重製行為的合理使用情形有哪些?等著作權的法律問題,充滿了疑問與好奇。

(二)法律分析:

  1、什麼是著作利用人的「合理使用」情形?

  著作權法保護之對象,除了著作權人外,亦保護著作的利用人,亦即必須兼顧社會大眾利用著作之權益,畢竟著作人之創作絕非自行憑空產生,而係傳承自前人之智慧,同時亦廣受當代社會教化之影響,因此不應由著作權人絕對地壟斷創作的成果,為了促進文化的進步,並調和社會公益,著作權法在特定情形下乃對「著作財產權」中的各種權利,加以適當之限制。

  我國著作權法對於上述著作財產權之限制,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做了列舉的規定,並於第六十五條第二項做了概括的規定,如果符合上述各項規定的法定要件,著作的利用人便可以不經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而對著作逕自加以利用,這便是利用人對於他人著作的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的侵害。

  利用人利用著作,是否合於法定「合理使用」之情形,除了必須符合上述各項規定所列舉之法定要件之外,尚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做為判斷的標準: (1)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2)著作之性質(3) 所利用之質量及在整個著作中所佔之比例(4)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等。

  2、校園網路利用人關於「重製」行為的「合理使用」情形有哪些?

  網路上常見的重製行為很多,例如將著作以各種檔案格式加以「數位化」( digitize )為電子檔案,「掃瞄」 (scan) 或 「儲存」 (save) 電子檔案於電腦硬碟、磁碟片或光碟片中,或將電子檔案「上載」 (upload) 、「貼上」 (paste) 或「轉貼」( repost )於網站之網頁上,或自網站的網頁上「下載」 (download) 電子檔案,甚至將電子檔案「列印」 (print) 為書面資料等行為,皆屬於著作權法上的「重製」行為。

校園網路利用人於關於「重製」行為的合理使用,較為常見的情形有以下數種:

  *個人或家庭非營利性的重製行為:

  任何人只要是為了個人或家庭之使用,而且並非為了營利的目的,便可以使用圖書館或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在合理的範圍內,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例如 A 教師、 B 學生或其他任何身份的一般人,只要不是為了營利的目的,而是為了自己或家人的研究、學習、娛樂、欣賞、收藏等各種使用,都可以在合理的範圍內,自由地以下載、儲存、列印等方式,重製網路上各種著作之內容,而不須要事先獲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

  *學校教師授課需要的重製行為: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教師,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之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例如 A 教師擔任國中某班生物課授課老師,平日為授課需要經常在網路上搜尋相關資料,某日在不同網站上發現與授課內容 相關之 B 先生所著文字檔案一篇、 C 小姐所攝之照片檔案五張,以及 D 公司所錄製之 VCD 影片檔案一個, A 教師為了該班生物課授課需要,可以在合理範圍內,分別自各該網站上以下載、儲存或列印等方式,重製上述著作做為自己備課或上課教材的一部份,供其學生使用,而不須事先獲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

  此項重製行為的合理使用,只有學校或具有學校教師身份之利用人才可以主張,而且其重製之目的,必須是為了自己備課或提供學生做為上課的教材使用。惟應注意的是,上述案例中為學校授課需要之重製行為,應明示其出處,也就是說, A 教師應將上述著作之著作人與網站網址加以說明,以便使用之學生能清楚了解著作的原始來源。

  A 教師是否可以將下載之 VCD 影片檔案,於其上課時在教室中放映給其上課的學生觀賞?則涉及該「視聽著作」著作財產權人 D 公司的「公開上映權」。 A 教師首先應注意該 VCD 影片片首有無「著作權權利管理資訊」的限制, 例如:「著作權人僅授權本影片之全部或部分內容在家庭內放映,並不得在任何公共場所放映,包括學校、工廠 ……… 」等字樣,如果有上述限制,則必須尋求 D 公司之授權或購買所謂「公播版」方得公開上映。

  如果 沒有上述「著作權權利管理資訊」的限制,且又符合非以營利為目的,且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任何報酬的三個要件, A 教師之公開上映行為,則屬於法定「合理使用」之情形,不須事先獲得 D 公司之授權,但應注意: 1.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2. 著作之性質 3. 所利用之質量及在整個著作中所佔之比例 4.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等,建議 A 教師仍應以本身的講授為主,而僅以放映該影片的重要片段,做為上課的輔助,不應整堂課完全都是該影片的欣賞,如有欣賞全片的必要, A 教師應建議學生自行上網觀賞後,在課堂上進行討論。

  *引用他人著作之重製行為: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利用人得引用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引用」是一種重製他人部分著作之行為,用以支持自己報導、評論、教學或研究之證據或結論,例如 A 教師、 B 學生或其他任何身份之一般人,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均得部分重製他人已在網路上公開發表之著作,用以支持自己報導、評論、教學或研究之證據或結論,而不須事先獲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

  惟應注意的是,上述案例中引用他人著作之重製行為,亦應明示其出處,也就是說,利用人應將引用著作之著作人與網站網址加以說明,以便能清楚了解著作的原始來源。

 

四、研究結果

究竟什麼是出於學校授課需要而重製的合理範圍?法律並沒有明確的數量上規定,通常來說,必須與老師上課的課程內容有關,而且重製的質或量也不宜超過客觀的標準,例如上英文課時,影印1篇英文雜誌或報紙報導當講義,與課程內容相關;但上地理課時,影印數學方面的著作當做講義,與課程內容無關的話,不能算是合理範圍;還有講10頁的課本影印了別人100頁的作品來當講義,恐怕也很難被認為是合理範圍。因此到底如何使用,用到怎麼樣的程度才算合理範圍,必須依照具體個案的情況來認定。如果被利用的著作權利人跟授課的老師對於合理範圍認知有異而發生爭議,最後還是要由司法機關來加以審認。
  有關教師授課時,到底可以影印多少別人的著作,參考美國和香港實務界的處理經驗,是由著作權人團體與學校等利用人團體雙方,針對合理使用的範圍進行協商,最後訂出明確的標準,再由雙方簽署協議書,而這種出於市場機制所達成的協議,一方面在著作利用的市場上慢慢建立了共識,另一方面也提供法院作為審判相關案件的參考,當社會大眾普遍接受了這個標準,就成為社會大眾共同遵守的規範。
  由於現階段我國社會上對於著作權法第46條所稱的合理範圍尚未建立共識,美國和香港的社會所建立、遵循的尺度,不失為是一個可以用來參考的國際標準,依照這兩個國家目前的標準,可以歸納出幾項重點,供台灣的教師參考:

(一) 基本原則:

(二) 有關重製的數量或比例:

 

五、結論與建議

(一)「引用」,著作權法並未明文定義,通說認為係利用他人著作,為自己著作之參證或註釋。

(二)惟應遵守「主從原則」、「比例原則」與「多元原則」,且應明示其出處。

(三) 「引用」,著作權法並未明文限制其利用方式,故以重製、公開上映、公開演出或公開傳輸等利用方式加以引用,只要在合理範圍內,應屬容許。

(四) 根據84年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所謂「為教學之目的,應限於學校教師單純直接供課堂上教學活動而言」,惟該判決是基於網路教學尚未萌芽之時空背景,所做成之限縮解釋。

(五) 如今網路教學已成為全球教學時尚趨勢,當前司法見解應有所不同。

(六) 故A教授為製作該數位教材,供其學校授課學生上網瀏覽,可主張為教學目的之必要,在其數位教材中,得合理引用(重製、公開傳輸)上述他人著作(合理範圍內),但應明示其出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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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簡宛倫,著作權之合理使用-相關案例判決之評析,台大智慧財產權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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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網路教學智慧財產權Q&A,參考網址:http://distance.nkfust.edu.tw/Q_A.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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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學校教師的著作權問題,教育部電子計算機中心 › 尊重網路智財權大學校園網站法律案例教材研發計畫(40個案例) 參考網址:http://www.edu.tw/moecc/content.aspx?site_content_sn=5567

9周 天,數位教材製作與智慧財產權,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參考網址:http://www2.nkfust.edu.tw/~chairman/law/class2/paper/4.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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