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中心輔人員處理自殺個案的倫理信念與行為
莊玉玲、陳俊穎(彰師大復健諮商所碩士班)
鄧筱芬(文化大學心理諮商輔導所碩士班)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依據衛生署統計資料顯示,台灣地區自殺死亡已經連續九年名列國人十大死因第九位。2008年有4128人自殺身亡有鑒於此,自殺防治工作是極為重要的課題。而自殺防治也深為國軍所重視,國軍於1979年設置
「痛苦到想死了,為何還管制我休假,實在是受不了一直被人看管!」;「擔心他會自殺,但又不想強制讓他住精神病房,但我真的好焦慮案主會失控!」這些耳語常出現在部隊實際輔導過程中,部隊心輔人員在面對自殺意念的個案們,內心總會陷入倫理兩難的困境沼澤,得在案主福址、生命安全及機構要求、公平正義之間遊走,因無法以單一個想法來考量,也無絕對的答案,所以總是難以決擇!而且在面對自殺個案時壓力沉重,除了無力、疲累、焦慮、質疑、恐懼,甚至包括罪惡感。複雜的情緒及感受,甚至衝擊著諮商師的服務生涯(黃欣妏,2006)。
心理諮商工作的專業特質,使諮商關係是一特殊的關係,在此一關係中,諮商人員對當事人、當事人的關係人、服務機構及社會均負有倫理責任,自己也應有適當的專業修養、專業準備及專業造詣,而諮商專業倫理就建基在這一特殊關係之上(牛格正,1991)。原本面對自殺個案原本就帶給諮商師極大的壓力,再加上在組織中的諮商師也得面對更多的工作挑戰。據Mcleod(1993)的歸納包括有:1.來自上級長官的表現績效壓力;2.不容易維護個案資料的專業保密;3.要向長官證明費用支出的必要性;4.需忍受專業的孤獨、缺乏同儕的支持與互動;5.必須要不斷教育單位同仁諮商的價值;6.必須要學會處理個案量或行政量太多的壓力等(引自林家興,1999)。再加上部隊的科層組織更嚴格於一般組織,往往會讓諮商師面臨更大的限制及困難。
面對生命與死亡交會的渡口,痛苦與考驗交織的網絡,如何協助案主洗練生命歷程!心輔人員終生服務的功課,是以引起我想進一步了解在組織中處理自殺個案時其倫理信念與行為現況為何,因此以國軍心輔人員為研究對象。
第二節
研究目的
倫理守則無法涵蓋所有倫理或法律問題,守則本身也會有不夠精確或條文間相互衝突的情形,再加上倫理問題的發生經常涉及社會文化其他相關因素,因此諮商人員僅憑對倫理守則條文的瞭解,是不足以面對和處理實務中發生的倫理難題(王智弘,1995)但倫理規範的建立,是專業發展成熟的指標,再加上自殺議題一直以來即為助人專業重要之倫理困境議題,助人專業人員自當在執行時謹遵倫理要求,並時時以當事人福址為念。而其身處於軍事組織中的心輔人員是否能因應面臨實務上困難,檢視目前國內實證研究關於部隊心輔工作,例如探討心輔官處理自殺議題的情形(林文明,2002;陳瑛怡,2002)或是以倫理為主題探討心輔人員的倫理決策難題(林宇銘,2004;黃勝為,2004;林曉玉,2007),倫理議題的三篇論文探討是以質性研究為主,尚無量化實證研究。因此本研究想進一步透過量化研究來了解軍中心輔人員在面對自殺個案其倫理信念與行為考量及現況為何。
因此本研究目的在:
1.
了解軍中心輔人員其專業倫理信念之現況。
2.
了解軍中心輔人員其專業倫理行為之現況。
3.
了解不同背景之軍中心輔人員在專業信念或行為上的差異性。
4.
了解軍中心輔人員對專業倫理訓練課程的想法及意見。
第三節
研究架構
第四節
名詞釋義
依據國防部(2002)訂頒「國軍心理衛生(輔導)工作教則規範」
運用心理諮商輔導理論與技巧,協助官兵適應軍事環境,培養良好人際關係,促進部隊團體合作,堅實國軍戰力為宗旨。平時積極預防官兵精神及生活適應問題,紓緩個人心理及部隊適應困境。戰時以紓解官兵戰場恐懼壓力,確維部隊整體戰力為最終目標。
二. 軍中心輔人員:
依據國防部(2002)訂頒「國軍心理衛生(輔導)工作教則規範」
心輔人員包括軍職心輔官、心輔老師及心輔員,考量心輔老師為義務役,役期較短且服務品質不一,故本研究以國軍編制內聘僱心理輔導員、軍職心輔官為主要對象。
三. 倫理信念與行為:
倫理信念係指研究對象對所從事之諮商實務工作可能遭遇的倫理問題的看法;倫理行為係指研究對象在從事諮商實務工作時,涉及有關倫理問題的實際處理方式。而本研究中軍中心輔人員在面對自殺個案之倫理信念與行為,則專指依據研究者自編之「倫理信念與行為問卷」,受試者對量表中題目之反應,其適當之程度為何,及其發生的頻率為何。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專業倫理的涵意
「倫理」通常是人際角色關係中互動行為的規範,而「專業倫理」指的就是專業人員的專業人際角色與他人互動行為的規範。由於,任何一門專業都要有其專業的倫理規範。所謂「專業倫理」的用意是在強調專業團體成員間或與社會其他成員互動時遵守專業的行為規範,藉以發展彼此的關係(沈清松,1996)。所以說,「專業倫理」規範了專業人員在人類社會中的行為表現,專業人員參照「專業倫理」規範在人類社會中扮演其專業角色、行使其專業行為(王智弘,1999)。
倫理規範則指一系列的自我約束的倫理原則,或界定諮商關係中專業諮商員與當事人的權責之原則,以保障諮商技術的適當運用,及保障當事人的權益(牛格正,1991)。而諮商專業倫理之核心概念為一組相對的倫理元素,即當事人權利與諮商員的責任(王智弘,1994),如當事人權利(牛格正,1991;王智弘,1999;kitchener,1984):分別為自主權、受益權、免受傷害權、公平待遇權、要求忠誠權等五項;而諮商員的責任則分為三大責任,為專業責任、倫理責任、法律責任。本次問卷亦是分別以「當事人權利」為主要問卷架構,並逐項建構其信念與行為的倫理考量。
倫理原則和倫理問題早已成為助人專業人員專業生活中不可避免的議題。任何以專業自許的諮商、心理治療、輔導、社會工作…等助人工作者,皆應時時加以警覺與關切。其以避免不合倫理行為之產生而傷害當事人的福祉與助人專業的服務品質。
第二節 軍中科層組織特色
學校輔導人員具備基本專業倫理概念,他們認為諮商專業倫理守則要應用在學校情境存在困難(洪莉竹,2008)。而Lowenberg 與
Dolgoff認為軍隊中長官考量組織利益所下達的命令,以及長官與部屬間階級服從的關係,恐怕是軍隊科層組織體制對社會工作專業自主牽絆的兩大主因(胡正申譯,2000)。在專業權限上,組織中的諮商師遠不及專門執業的諮商師。因此,組織中的諮商師在專業倫理的維護上,便要受到許多的妥協,較不易維持較高的標準(林家興,1998)。當助人者成為科層的一部份,將很難運用在校所學的技巧,而僵化的決策及權威層級將損害專業士氣,並讓助人者面臨不易掌握的倫理兩難(邱保龍,2007)。軍隊的科層組織結構強調長官考量組織利益所下達的命令,以及長官與部屬間階級服從的關係,牽絆著心輔官的專業自主(黃勝為,2004)。由此可見專業權威想要突破組織中的「官僚權威」的體制在實際情境是存在困難的。
國軍部隊是一個具備傳統軍事文化的獨特團體,有其特定的行為規範與價值體系,包括有(1)軍階結構嚴明,強調服從命令;(2)任務至上,個人感受不受重視;(3)團體生活為主、個人自由空間狹隘;(4)部隊訓練密集、生活刻板單調;(5)自我價值消失、團體榮譽至上等(黃霈,1998)。可顯見部隊是複雜的組織,有其特殊的文化、傳統、背景,對其所屬的成員加諸相當規範性的壓力,使其成員順從其特殊的文化。Davenport(1987)提及,現代軍人已是一個專業職業。每項專業是為它量身訂做的道德、價值和倫理綜合體,用來執行特殊的目的和任務,因此對心輔官而言不同專業間的衝突,將會是造成核心倫理進退兩難的困境(引自林宇銘,2004)
因此當各級部隊官兵肇生自我傷害未遂案件後,事件單位的各級幹部與心輔官(員)在處理這些自殺未遂的官兵時,就常須面對來自案主個人需求、案家憤怒質疑、連隊幹部管教、行政表報作業及國軍防治政策等方面的工作壓力,如表2-1所示,讓原本處理自殺未遂個案的心輔工作徒增困難,除讓心輔人員勞心勞力外,更顯專業認知的重要。
表2-1工作者處理自殺未逐個案遭遇的困難
【案主方面】 1. 工作者無法處理案主不愉快的經驗。 2. 無法掌握案主生活環境中的每個情境。 |
【連隊方面】 1.不信任案主、及給予不當承諾。 2.無法協助案主脫離困境,度過危機。 3.連隊處理方式與家屬間落差太大。 4.案主自殺未遂,連隊保密措施欠佳。 5.各級長官對案主談話過多,增強案主自我防衛心理。 6.家醜不可外揚的偏誤觀念。 7.連隊醫療藥品不足,帶給案主心理壓力的麻煩。 |
【行政方面】 1. 行政決策不當,擴大案主問題化、標籤化。 2.密集行為會議,無助益反而增加案主困擾。 3.部隊心輔行政業務繁雜,無心專心處理個案。 4.自殺未遂者調單位,無人事法則可循。 5.心輔系統與醫療系統無法聯合處遇案主。 |
【家庭方面】:家屬溝通態度消極。 |
【政策方面】 1.速成輔導的錯誤觀念。 2.心輔人力、資源不足。 |
資料來源:胡正申(1999)。軍中心輔人員處遇自殺未遂個案之研究:危機調適途徑探討。軍事社會科學半年刊,5,134。
而且國軍各級心輔官在身份角色上亦具備心輔專業與政戰專業軍官兩者雙重身份,因此學者孫敏華(2001)也將一般諮商與組織諮商差異作了比較,其中在強調的重點方面,心輔人員會較著重於戰力、績效、競爭、注重結果,這樣的結果也在林曉玉(2006)、林宇銘及黃勝為(2004)等人的研究發現,心輔官雖執行心理輔導工作,但也被賦予其輔佐政戰主管管理部隊之重責,也因此心輔官在這種身兼雙重專業與多重角色下,如何恪遵心輔人員倫理守則與完成上級長官交辦事項的兩難場景將陸續出現(如表2-2)。因此單憑助人專業人員自由心證的倫理守則條文,而忽略科層組織對專業倫理的影響與衝突,如何維護案主權益,將成為一大考驗。
表2-2一般諮商與組織諮商的差異
|
一般諮商 |
組織諮商 |
目的不同 |
重視當事人福址、諮商師與當事人的關係、當事人的成熟與成長 |
重視組織的利益、強調個人行為及領導關係對組織的績效與產能 |
定位不同 |
增進自我成長、自我實現 |
員工福利或主管管理的工具之一 |
角色不同 |
純諮商師 |
組織人+諮商師+行政人員+透視主管心理人員 |
強調重點 |
自我了解、自我接納、自我決定 |
戰力、績效、競爭、注重結果 |
資源來源:孫敏華(2001)。當前軍中心理衛生(輔導)工作的回顧與展望。軍事社會科學學刊研究專輯,210。
第三節 面對自殺個案的倫理議題
將相關研究文獻分列整理為「組織中諮商師處遇的倫理議題」,如表2-3;及「處理自殺個案的相關倫理議題」,如表2-4。在表2-3中可發現組織中諮商師的倫理議題,保密的困難最常被提及,其次為雙重角色、知後同意等項目。而在表示2-4可發現面對自殺個案最常出現爭論則為保密與預警的問題,其次則為案主權益、諮商師的能力等議題。若由二者綜合而言,可顯見保密議題將會在組織中諮商師,面對自殺個案中最常被提及,也最需要處理的議題。
表2-3 組織中諮商師的倫理議題
研究者 |
主要相關內容 |
Susan(1990) |
發現學校心理學家感到倫理問題包括:不同倫理原則的要求、不適切的評量程序、保密問題、多重角色、必須提供專業能力之外的服務、與家長的衝突、記錄的保管、知後同意權執行困難等。(引自洪莉竹,2007) |
牛格正 (1991) |
學校輔導人員所面對的倫理問題,包括責任衝突、諮商資料的保密、諮商同意權、預警責任、雙重角色等。 |
陳文玲 (1991) |
不同年齡、不同專業背景與不同專業訓練之輔導教師(中等學校),在除諮商關係外之五個倫理信念向度,均達顯著差異。 |
陳志信 (1993) |
指出中等學校系統輔導教師存在的倫理問題以專業能力、雙重關係、保密等議題較為明顯,而諮商關係方面則問題最多。 |
Mcleod (1993) |
組織中諮商師的工作挑戰包括有:1.來自上級長官的表現績效壓力;2.不容易維護個案資料的專業保密;3.要向長官證明費用支出的必要性;4.需忍受專業的孤獨、缺乏同儕的支持與互動;5.必須要不斷教育單位同仁諮商的價值;6.必須要學會處理個案量或行政量太多的壓力(引自林家興,1999) |
王智弘(1995) |
個別諮商過程中涉及的倫理問題包括1.知後同意;2.保密、隱私權與溝通特權;3.預警責任與舉發;4.雙重關係;5.運用諮商技術;6.轉介或結束等倫理問題。 |
楊淳斐 (1997) |
大專院校輔導教師在諮商倫理信念較分歧也較待修正與釐清的倫理主題為「諮商關係的雙重關係」、「諮商保密的保密與溝通特權主題」及團體諮商中的知後同意主題。而在行為現況則為諮商關係、團體諮商及諮商保密較不嚴謹。 |
林家興 (1999) |
組織中諮商師常見的倫理衝突包括:1.組織提供不合格的諮商師;2.諮商師不當的推銷自己或組織的價值觀;3.諮商師無法充分保密個案資料;4.諮商師與個案形成雙重關係;5.諮商師在輔導困難個案時缺乏訓練與督導。 |
林家興、王麗文(2000) |
指出在軍警機構從事輔導工作,會面臨下幾個限制:軍警或一般機構普遍不了解諮商與心理治療,難免會從一般行政的觀點來期待治療師;政府機構的員工上下階級分明,雙重關係複雜性高;治療師在個案的專業保密與雙重關係的避免上,困難較大。 |
江季璇 (2001) |
組織中諮商師常見的倫理衝突包括:非志願性個案的兩難、移情與反移情、機構組織文化與案主間的衝突、階級長官權威相對於諮商師的專業自主性、職業倦怠等。 |
(2004) |
發現國軍心輔人員中常見倫理議題,分別為保密與隱私、修改個案紀錄、案主最大利益、機構整體目標、案主自決原則、告知後同意及不同專業間的界限等議題。 |
黃勝為(2004) |
發現造成軍隊社會工作倫理兩難的主因,以雙重專業與角色的衝突、軍隊的科層組織為主因,影響其保密、案主自決、雙重關係等。(註記:軍隊社會工作即為軍隊心輔工作) |
Britt (2007) |
部隊心輔工作人員會有多重角色的關係,有時擔任的是工作夥伴、軍官、上級長官、心輔人員,甚至是部隊的守門者。 |
洪莉竹 (2008) |
學校情境的輔導人員引發倫理困境的議題包括有:兼顧保密原則與工作關係的兩難、角色定位不明、雙重關係的困擾、不易維護當事人權益福址、難以執行知後同意權、通報與否的兩難等。 |
資源來源:研究者整理
表2-4 處理自殺個案的倫理議題
研究者 |
主要相關內容 |
Strupp(1986) |
認為自殺個案引發的倫理議題,包括諮商師對自殺處理的方法不精熟、對自殺危機的評估不足、諮商師因厭煩而想要結束諮商、諮商師對案主有反移情、未通知家人(包括成年或未成年案主)(引自Pope & Vasquez,1991) |
張英熙(1996) |
自殺案主在造成的諮商倫理兩難問題包括:案主是否有權利決定自己的死?當案主想自盡時,諮商員是否還得繼續尊重案主自主自決的權利?諮商員能不能透露案主想要自殺的企圖給他人?當案主自殺時,諮商員該負什麼責任?如果拒絕繼續會談而致案主採取自殺行動,諮商員是否有失職之嫌?是以自主權、受益權、要求忠誠權、免受傷害權來探討自殺個案的倫理兩難。 |
牛格正(1996) |
面對危機個案(如自殺、受虐、墮胎等),除了注意危機技術的運用外,最大困擾是諮商員專業倫理與法律責任之間的衝突、預警責任、保密的限制、價值衝突及避免二次傷害等問題。 |
White,McCormik,&Kelly(2003) |
自殺個案引發的倫理議題包括有案主福址、知後同意、預警的責任、諮商師的能力、反移情、轉介及結案等。(引自林曉玉,2007) |
洪雅鳳、羅皓誠(2006) |
整理出校園中自殺未遂個案處遇的相關倫理議題包括:保密與保密的限制、預警通報的問題。 |
黃欣妏(2005) |
研究中也指出諮商師在面對自殺企圖個案時的衝擊經驗包括有陷入倫理兩難、諮商專業的壓力及生氣、無助、罪惡感等失落情緒。尤其在保密與案主權益中常面對兩難的困境之中。 |
林曉玉(2007) |
在軍中心輔人員面對自殺個案可能遭遇的倫理衝突困境包括案主福祉、知後同意、保密、界線與雙重關係、反移情、諮商師的能力、轉介或結束、諮商師的責任等。 |
資料來源:研究者整理
綜合以上相關研究,統整有關組織中諮商師面對的倫理衝突議題,並加上自殺案例的獨特性倫理考量,可得自殺個案處理之相關倫理議題包括有1.保密與預警;2.知後同意;3.雙重關係;4.諮商師的能力;5.案主權益福祉;6.反移情;7.不同倫理原則的要求(組織與專業倫理的衝突)8.轉介或結束等。
第三章 研究方法
第一節
研究對象
本研究為調查研究法,抽樣調查因考量在研究情境下若採以完全隨機化的抽樣方法有其實際困難,因此在進行研究對象的抽樣工作時,為能發展更符合所需的樣本,本研究採用立意抽樣方式,透過地區心衛中心,邀請具有處理自殺個案的心輔人員填寫本研究問卷,預計回收100份問卷(全國目前心輔人員約為200位左右),共寄發150份問卷,回收問卷為122份,問卷之回收率為81.3%,經剔除漏答過多情形或答案反應完全一致而篩選出計有117份有效問卷(78%),詳細之樣本分佈情形如表3-1。
表3-1 樣本一覽表
人口統計變項 |
類別 |
人數(n=117) |
百分比% |
性別 |
男 |
93 |
79.5 |
|
女 |
24 |
20.5 |
年齡 |
20至25歲 |
6 |
5.1 |
|
26至30歲 |
57 |
48.7 |
|
31至35歲 |
34 |
29.1 |
|
36至40歲 |
20 |
17.1 |
|
41歲以上 |
0 |
0 |
專業背景 |
社會工作 |
74 |
63.2 |
|
心理諮商 |
23 |
19.7 |
|
臨床諮商 |
4 |
3.4 |
|
其他 |
16 |
13.7 |
學歷 |
專科 |
49 |
41.9 |
|
大學 |
51 |
43.6 |
|
碩士以上 |
17 |
14.5 |
心輔實務年資 |
6個月以下 |
17 |
14.5 |
|
7個月至2年未滿 |
31 |
26.5 |
|
2年至5年未滿 |
39 |
33.3 |
|
5年至7年未滿 |
16 |
13.7 |
|
7年以上 |
14 |
12.0 |
職務類型 |
軍職心輔官 |
102 |
87.2 |
|
聘僱心輔員 |
15 |
12.8 |
專業證照 |
有諮商心理師證照 |
3 |
2.6 |
|
有臨床心理師證照 |
0 |
0 |
|
有社會工作師證照 |
11 |
9.4 |
|
無任何相關證照 |
103 |
88 |
倫理訓練 |
正式課程 |
49 |
41.9 |
|
非正式課程 |
51 |
43.6 |
|
無接受倫理課程 |
17 |
14.5 |
軍種 |
陸軍 |
28 |
23.9 |
|
海軍 |
10 |
8.5 |
|
空軍 |
16 |
13.7 |
|
聯勤 |
30 |
25.6 |
|
後備 |
13 |
11.1 |
|
憲兵 |
5 |
4.3 |
|
中央單位 |
15 |
12.8 |
閱讀國軍心輔工作教則中的專業倫理 |
有 |
95 |
81.2 |
無 |
22 |
18.8 |
第二節 研究工具
本研究以自編之「軍中心輔人員處理自殺個案的倫理信念與行為」為調查工具,問卷分為三部份:「諮商倫理信念與行為」、「倫理訓練課程之意見」、「基本資料」等。編擬問卷內容,參酌相關文獻、倫理守則及國內實務現況,編制48項倫理考量問卷為討論根據。完成問卷初稿,初稿經諮詢三位專家之意見(二位諮商專者,一位軍中資深心輔員),以修訂成問卷,過程中亦先行請三位資深同仁試填討論細項。經整理分析並與諮商專家討論修改後,始完成正式問題(問卷之結構請見表3-2,正式問卷請見附錄一)。
表3-2 軍中心輔人員處理自殺個案的倫理信念與行為問卷結構表
主題來源 (倫理原則) |
倫理主題 |
組織中諮商師面對自殺相關倫理議題 |
問卷題號 |
自主權 |
知後同意、自由選擇、自主決定、自主權限制、結束與轉介 |
2.知後同意 |
2、6、27、15、22、29、 41 |
8.轉介或結束 |
5、11、21、39 |
||
受益權 |
專業知能 專業服務 維護當事人權益 |
4.諮商師的能力 |
1、4、7、13、31、36、 46 |
5.案主權益福址 |
18、25、30、38 |
||
免受傷害權 |
雙重關係 保護責任、瀆職 |
3.雙重關係 |
3、9、16、35、44. |
公平待遇權 |
價值影響與衝突 歧視 |
6.反移情 |
8、14、23、33、43、 |
7.組織與專業倫理的衝突 |
20、 12、34、37、40、42、45、48 |
||
要求忠誠權 |
信守契約 保密、保密的例外 |
1.保密與預警 |
10、17、19、24、26、28、 32、47 |
第三節 研究程序
研究者選擇個人有興趣的場域現象,由閱讀相關文獻及研討過程釐清研究目的與探討研究問題,再由文獻之探討,形成本研究架構,據以發展研究假設與建立重要變項,進而編製問卷。並經專家效度後完成問卷編制,發放及回收問卷二個月,並進行資料統計與分析,再經依據資料結果,整理歸納,依統計結果與內容分析撰寫研究之發現、結論與建議,完成研究報告。
第四章 結果與討論
依據文獻探討與問卷結構的次序,本節將依序探討保密與預警、知後同意、雙重關係、諮商師的能力、案主權益福祉、反移情、組織與專業倫理的衝突、轉介或結束之信念現況,最後再做綜合分析。
第一節
軍中心輔人員其專業倫理信念之現況
一、
保密與預警
從問卷結果得知,獲得一致的信念包括第10題(98.3%)、28題(96.6%)皆合乎倫理要求;在第19題(86.3%)、24題(80.3%)、47題(84.6%)三題中則有少數人的觀念有待釐清,如未經案主同意將諮商資料予以案主家屬(約佔10-15%左右);另在17題、32題則出現較不同想法,是否揭露自殺案主的記錄,有不同的認知,焦點團體中成員也表示軍中記錄,包括有晤談、自殺報告…等形式不一,因此容易造成成員在17題的回應有所不同(如自殺報告應詳細,而晤談記錄則視個別狀況),在32題中如何判斷何種對案主有益,也會引起爭論。而在倫理守則則是較傾向於高危險自殺個案則較無法完全保密,須預警。其實面對自殺個案中較常引起倫理爭議,即是保密與預警(張英熙,1996;牛格正,1996;黃欣妏,2005;洪雅鳳、羅皓誠,2006;林曉玉,2007),怎麼在案主權益與保護生命安全二難的情境中考量最佳案主利益,確實在實務工作中是一大難題。
二、
知後同意
在知後同意的主題上,在第22題(90.6%)、29題(94.1%)獲得
共識;在第2題(75.2%)、第15題(85.3%)在諮商前的案主意願與告知相關事項中,有少數人的觀念有待釐清;另在第6題、27題、41題則出不同看法,如未經同意將個案轉介至精神科及填寫晤談記錄,在第6題、27題此部份並不合乎倫理守則,焦點團體中有成員表示有時會因長官要求而強制轉介精神科就診或是因擔心自身無法評估自殺危險的程度而強制轉介等,因此在知後同意的倫理守則要求觀念有待加強。此外在第41題雖較多人認為尊重自殺案主是適當的,但是基本上也呈現意見分歧的情況,唯倫理守則仍是尊重案主自決權,因此有待進一步的研究加以探討。同樣地「知後同意」也是在組織中諮商師也常面臨到的困境,會因應組織要求而難以完全執行知後同意權的實施(Susan,1990;牛格正,1991;林宇銘,2004;洪莉竹,2008)。
三、
雙重關係
在雙重關係的主題上,在第16題(92.3%)、35題(99.1%)題獲
得一致共識;而在第3題(88.1%)、44題(72.7%)在面對階級不同會出現差別待遇,、與案主有部屬關係,則有少數人的觀念有待釐清;另在第9題社交關係中雖較多人認為此等行為是不可接受的,但是基本上呈現意見分歧的情況,倫理守則雖偏向不合乎倫理守則,但對此並無明確的規定,國外的研究結果亦指出諮商結束後歷經相當時日後的社交關係是被充許的(Saliabruy & Kinnier,1996),因此此部有待討論。
四、
諮商師的能力
在諮商師的能力的主題上,在第1題(92.3%)、7題(94.9%)、
13題(92.3%)、36題(97.4%)獲得一致共識;在第4題(84.6%)、46題(87.4%)則有少數人的觀念有待釐清。另在第31題心輔人員具備專業倫理決策判斷能力部份,雖較多傾向認同,但亦有不少人表示不認同,倫理觀念有待加強。
五、
案主權益福祉
在案主權益福祉的主題上,在第18題(96.6%)、30題(85.5%)
獲得一致共識;而在25題、30題是否直接讓自殺案主入住精神科及辦理停除役則出現意見分歧,較多人覺得不適當,在焦點團體成員表示若自殺案主不適於軍中生活,且不願繼續服役,也應考量直接辦理停除役,且也擔心嚴重類型的自殺個案在軍中環境恐持續不適,也應考量入住精神科。雖較不合乎倫理要求,但在軍中環境也確實有實務需求。
六、
反移情
在反移情的主題上,在第8題(94.9%)、23題(93.1%)、43題
(90.6%)獲得一致共識;而在14題(80.3%)對案主產生厭惡感時仍維持諮商關係,則有少部份人的觀念有待釐清;另在第33題、20題因應自殺案主而限制其行動自由,,雖較多人認為不該限制,但亦有部份成員認為應給予限制,出現意見分歧狀況,在實務工作中面對自殺個案的行動自由也常出現爭論。
七、
組織與專業倫理的衝突
在組織與專業倫理的衝突的主題上,在第40題(88.8%)、45題
(93.2%)獲得一致共識;而在第34題(77%)、37題(80.4%)、42題(83.8%)則有部份成員觀念有待釐清;另在第12題告訴自殺案主,他們的價值觀是錯,則有加強倫理觀念;在48題是否提供個人手機以利自殺案求助,則出現意見分歧情形,有56.4%是接受可提供個人手機,陷於兩難而選擇不知道也佔有12%的比例,此議題出現較多的爭論,因倫理守則則偏向可不提供個人手機,但並無明顯規定,實務上也傾向不接受的觀念,唯在軍中軍官手機公開為普遍,焦點團體成員表示考量折衷作法,除留了個人手機電話,也留下相關資源電話,並簽訂不自殺契約,較符合實際軍中運作情形。
八、
轉介或結束
在轉介或結束的主題上,在第5題(94%)、11題(97.4%)、39題(88%)獲得一致共識;而在第21題自殺案主結案的判斷由心輔人員決定,則出現意見分歧狀況,53%認為心輔人員可判斷結案,不知道佔14.5%,其他則認為不適合單由心輔人員決定,在對心輔人員的專業認同顯得較弱,唯在焦點團體有成員提出因考量精神科醫師、單位主管、家屬等意見後決定,並非單憑個人意見而決定因此選擇較少發生。
九、
綜合分析
(一) 題目所示合乎倫理信念之題項分析
本研究之問卷題項所示行為合乎倫理要求的共有18題,其中反應為「適當」、「非常適當」比率超過90%為第1、5、7、8、10、11、18、22、23、36等10題,其信念一致較高;比率為80%-89%之間為15、47題,則有少部份人意見有待釐清;其他在17、21、27、31、32、41題則出現意見分歧,其中27、31題明顯不合乎倫理守則要求,倫理觀念有待加強。在主題部份則在保密與知後同意方面各出現二題,顯見自殺個案在保密與預警之間的衝突,及在尊重案主自決與知後同意之間的兩難,確實有其困難。
(二) 題目所示不合乎倫理信念之題項分析
本研究之問卷題項所示行為不合乎倫理要求的共有30題,其中反應為「不適當」、「非常不適當」比率超過90%為13、16、28、29、35、38、39、40、43、45共10題,行為達到一致;比率為80%-89%之間為2、3、4、14、24、28、34、37、42、44、46共11題,則有少部份人意見有待釐清。其他在6、9、12、20、25、26、30、33、48題則出現意見分歧,在主題為案主權益福祉及反移情各出現二項,如限制自殺案主行動、直接辦理停除役等,可發現在軍中對於自殺案主有較多管制,且為維持組織,較無法重視個人權益,其他如26題、39題則須加強在倫理守則觀念。
表4-1軍中心輔人員其專業倫理信念之現況一覽表
主題 |
內容 |
非常適當 % |
適當 % |
不知道 % |
不適當 % |
非常不適當 % |
平均數 |
標準差 |
保密與預警 |
10.會談前告知案主保密的限制(預警責任)。 |
54.7 |
43.6 |
0.9 |
0.9 |
0.0 |
4.52 |
0.57 |
17.自殺事件完整呈現於記錄內。 |
7.7 |
46.2 |
9.4 |
31.6 |
5.1 |
3.20 |
1.12 |
|
19.單位長官與監察人員可隨時調閱案主的諮商記錄。 |
3.4 |
5.1 |
5.1 |
37.6 |
48.7 |
4.23 |
1.00 |
|
24.未經案主同意,主動提供諮商資料予案主家屬。 |
0.9 |
12.0 |
6.8 |
53.8 |
26.5 |
3.93 |
0.94 |
|
26.向案主承諾諮商內容一定保密。 |
38.5 |
46.2 |
4.3 |
5.1 |
6.0 |
1.94 |
1.09 |
|
28.將案主測驗結果公告於公佈欄。 |
2.6 |
0.9 |
0 |
12.8 |
83.8 |
4.74 |
0.74 |
|
32.在對案主有益時揭露保密的資訊。 |
14.5 |
30.8 |
7.7 |
33.3 |
13.7 |
2.99 |
1.34 |
|
47.案主表達其行為將危及第三者生命安全時,無法為案主保密。 |
52.1 |
32.5 |
4.3 |
5.1 |
6.0 |
4.20 |
1.13 |
|
知後同意 |
2.對被迫來諮商的案主,不須顧及其諮商意願而仍予以諮商。 |
5.1 |
16.2 |
3.4 |
48.7 |
26.5 |
3.75 |
1.17 |
6.發現自殺案主時,未經案主同意仍直接轉介精神科。 |
11.1 |
31.6 |
4.3 |
31.6 |
21.4 |
3.21 |
1.38 |
|
15.會談前能讓案主了解諮商相關事項(如限制、次數、記錄、轉介)。 |
31.9 |
53.4 |
4.3 |
8.6 |
1.7 |
4.05 |
0.93 |
|
22.進行諮商時,需要告知案主其可能產生的限制與傷害。 |
23.9 |
66.7 |
3.4 |
4.3 |
1.7 |
4.07 |
0.77 |
|
27.獲得案主同意後,才填寫晤談記錄。 |
22.2 |
30.8 |
8.5 |
34.2 |
4.3 |
3.32 |
1.27 |
|
29.沒有告知案主做測驗的目的 |
0.0 |
5.1 |
0.9 |
38.5 |
55.6 |
4.44 |
0.76 |
|
41.尊重自殺案主自我決定的能力。 |
15.4 |
50.4 |
11.1 |
19.7 |
3.4 |
3.54 |
1.08 |
|
雙重關係 |
3.因案主階級不同而有差別待遇。 |
1.7 |
9.4 |
0.9 |
38.5 |
49.6 |
4.25 |
0.99 |
9.與自殺個案維持諮商關係以外的社交關係。 |
0.0 |
31.6 |
5.1 |
34.2 |
29.1 |
3.61 |
1.21 |
|
16.因與案主熟識而有差別待遇。 |
0.9 |
3.4 |
4.3 |
54.7 |
37.6 |
4.26 |
0.73 |
|
35.與諮商的案主發生親密關係。 |
0.0 |
0.9 |
0.0 |
14.5 |
84.6 |
4.83 |
0.44 |
|
44.與案主有長官、部屬的雙重關係。 |
1.7 |
12.8 |
12.8 |
43.6 |
29.1 |
3.85 |
1.04 |
|
諮商師的能力 |
1.心輔人員具備評估案主自殺危機的能力。 |
35.9 |
56.4 |
5.1 |
2.6 |
0 |
4.26 |
0.67 |
4.解釋心理測驗時,未配合測驗以外的相關資料,以作為參考。 |
0 |
9.4 |
6.0 |
50.4 |
34.2 |
4.09 |
0.88 |
|
7.心輔人員具備心理測驗的技術能力。 |
54.7 |
40.2 |
0.0 |
1.7 |
3.4 |
4.41 |
0.87 |
|
13.未受過任何有關助人專業知能訓練而從事諮商工作。 |
0.9 |
2.6 |
4.3 |
43.6 |
48.7 |
4.37 |
0.76 |
|
31.心輔人員具備專業倫理決策判斷能力。 |
23.1 |
35.9 |
12.0 |
18.8 |
10.3 |
4.34 |
0.81 |
|
36.心輔人員有持續參與專業倫理的在職訓練。 |
72.6 |
24.8 |
0 |
0.9 |
1.7 |
4.66 |
0.70 |
|
46.接受超過個人專業知能的個案。 |
2.6 |
7.7 |
2.6 |
53.2 |
34.2 |
4.09 |
0.95 |
|
案主權益福祉 |
18.發現自殺案主後,主動追蹤其身心狀況。 |
47 |
49.6 |
2.3 |
0 |
0.9 |
4.42 |
0.63 |
25.直接安排自殺案主入住精神科治療,以徹底解決危安問題。 |
6.0 |
28.2 |
9.4 |
42.7 |
13.7 |
3.30 |
1.20 |
|
30.直接讓自殺案主辦理停除役,以徹底解決危安問題。 |
10.3 |
18.8 |
12.0 |
35.9 |
23.1 |
3.43 |
1.31 |
|
38.實施測驗後,未向案主解釋測驗結果。 |
1.7 |
7.7 |
5.1 |
53.0 |
32.5 |
4.07 |
0.92 |
|
反移情 |
8.面對自殺個案,仍真誠對待當事人。 |
55.6 |
39.3 |
1.7 |
1.7 |
1.7 |
4.45 |
0.77 |
14.對自殺案主感到強烈厭惡感時,仍繼續維持諮商關係。 |
2.6 |
14.5 |
2.3 |
47.0 |
33.3 |
3.94 |
1.09 |
|
23.處理自殺個案時,心輔人員覺察自己的情緒反應。 |
39.3 |
53.8 |
4.3 |
1.7 |
0.9 |
4.29 |
0.71 |
|
33.面對自殺個案,限制當事人行動以保護當事人。 |
5.1 |
26.5 |
12.0 |
45.3 |
11.1 |
3.31 |
1.13 |
|
43.在諮商過程中,強迫自殺案主接受心輔人員的價值觀。 |
1.7 |
5.1 |
2.6 |
47.0 |
43.6 |
4.26 |
0.87 |
|
20.發現自殺案主時,管制其休假情形。 |
1.7 |
20.5 |
12.0 |
41.0 |
24.8 |
3.67 |
1.11 |
|
組織與專業倫理的衝突 |
12.告訴自殺案主,他們的價值觀是錯的。 |
5.1 |
26.5 |
7.7 |
37.6 |
23.1 |
3.48 |
1.25 |
34.自殺是一種違規的行為,給予當事人懲罰。 |
3.4 |
12.0 |
7.7 |
30.8 |
46.2 |
4.04 |
1.16 |
|
37.在上級要求時揭露保密的資訊。 |
1.7 |
7.7 |
10.3 |
51.3 |
29.1 |
2.02 |
0.93 |
|
40.未經案主同意在單位內會議上報告諮商內容。 |
0.0 |
6.0 |
5.1 |
44.4 |
44.4 |
4.27 |
0.82 |
|
42.因單位長官關切而影響處遇自殺案主作法。 |
2.6 |
6.0 |
7.7 |
54.7 |
29.1 |
4.02 |
0.92 |
|
45.單位成員有人洩密而未能處理。 |
1.7 |
1.7 |
3.4 |
46.2 |
47.0 |
4.35 |
0.78 |
|
48.提供個人手機電話以利自殺案主隨時求助。 |
15.4 |
41.0 |
12.0 |
21.4 |
10.3 |
2.70 |
1.25 |
|
轉介或結束 |
5.心輔人員具備自殺相關資源轉介之能力。 |
53.0 |
41.0 |
3.4 |
1.7 |
0.9 |
4.44 |
0.72 |
11.心輔人員面對自殺個案時加以轉介。 |
35.9 |
61.5 |
1.7 |
0.9 |
0.0 |
4.32 |
0.55 |
|
21.自殺案主結案的判斷由心輔人員來決定。 |
7.7 |
45.3 |
14.5 |
23.9 |
8.5 |
3.20 |
1.15 |
|
39.將案主轉介精神科後即加以結案。 |
0.9 |
9.4 |
1.7 |
44.4 |
43.6 |
4.21 |
0.93 |
第二節
軍中心輔人員其專業倫理行為之現況
一、
保密與預警
在保密與預警方面,在第10題(90.6%)、28題(94%)在行為較為一致,且符合倫理守則。而在如24題(41.9%)、19題(63.2%)回應上則不合乎倫理守則,在對長官及家屬較無法保密,須再加強倫理要求。另一方面在預警題項中,如26題、47題,顯見成員對保密的限制的了解較少,僅知大方向的保密,而忽略保密的例外情形的可能性,因此行為出現分歧,有待加強倫理概念。
二、
知後同意
在合乎倫理守則,如第15題(81.2%)、22題(87.2)較有一致性的行為,唯在第27題獲得案主同意後填寫晤談記錄出現差異,有近41%成員未能獲得同意後填寫,顯然相當有待改進。不合乎倫理守則,如第2題、第6題則高達有近二成比例是經常未顧及案主意願,如同Mcleod(1933)所言組織中諮商師有來自上級長官的績效壓力,在單位要求與案主權益之間常會出現兩難情形,焦點團體中亦有成員表示因應單位要求,有時難以執行知後同意的倫理要求,如面對自我傷害個案通常須快速回報細般節,有時就會忽略與案主溝通,另一方面也可見軍中對知後同意的倫理守則較為薄弱。
三、
雙重關係
在雙重關係方面,不合乎倫理要求,僅第35題與諮商案主發生親密關係,達行為一致(97.4%),其他如第3題、9題、16題、44題則仍有相當比例不合乎,唯在社交關係上並無嚴格規定,要如何規範有待進一步討論,此外可發現在軍中與案主具有長官、部屬的雙重關係達70.9%,可反應軍中心輔人員身兼輔導員與部屬角色在實務上普遍,如何因應實務上雙重角色,確為重要議題。其實雙重關係之所以為違反專業倫理之行為,主要的理由是會妨礙專業判斷和有剝削當事人的危險(牛格正,民80;Corey et al,1993),而使治療關係的專業性質受到扭曲,界線變的模糊(Corey et al, 1993)。如此將使諮商的關係與過程變的更為複雜,專業的諮商判斷無法正常發揮,不但原先的諮商目標可能落空,當事人也可能未蒙具利,反受其害(王智弘,1995)。因此軍中應如何回應雙重關係的議題應時常列入討論,並進一步研究探討。
四、
諮商師的能力
在諮商師的能力方面,在合乎倫理守則題目中,在第7題(90.6%)、第31題(94.9%)、第36題(96.6%)達成較一致的行為;而在第1題心輔人員具備評估案主自殺危機能力,則有17.9%成員感到不足。另在不合乎倫理守則要求中,第4題、第46題仍有近五成的成員反應在專業知能上的不足。可見在諮商師的能力部份,應加強其相關專業能力。Strupp(1986)認為自殺個案引發的倫理議題,包括諮商師對自殺處理的方法不精熟、對自殺危機的評估不足等,由此可見「諮商師的能力」甚為重要。
五、
案主權益福祉
在案主權益福址方面,合乎倫理要求,第18題達88.9%較一致的行為;在不合乎倫理要求,如第25、30、38題則近二成比例,未能顧及案主權益之行為,可顯見在案主權益及部隊危安之間出現兩難,無法單純解釋,須個別看待。唯在38題中,焦點團體成員指出因國軍身心狀況評量表為普測,多僅針對測驗有狀況成員個別了解,對其他成員在實務上多未能解釋結果。
六、
反移情
在反移情方面,合乎倫理守則要求,包括第8題(89.7%)、23題(86.3%)達到較一致的行為;在不合乎倫理守則要求,如第14題有44.7%對案主產生厭惡感仍維持諮商關係,唯多數單位僅一位心輔官,在轉介個案時顯見困難,也是產生此行為的原因之一,另在43題有達49.6%仍對會強迫當事人接受心輔人員的價值觀,可見在軍中政策宣導及管理讓心輔人員呈現雙重角色,一為輔導,二為管理。在第33、20題部份則出現行為差異,在實務上也亦有爭論,面對自殺個案是否限制其行為,確實需要再進一步討論,焦點團體成員亦指出限制案主應採彈性空間,並與案主討論後決定,以避免僵化執行,造成案主權益上的損害。
七、
組織與專業倫理的衝突
在組織與專業倫理的衝突方面,僅在第34、40、45題超過五成達成倫理要求,其他如第12、37、42題則出現近7成不合乎倫理要求,顯見在單位要求與專業倫理要求在執行上的倫理衝突。另在第48題是否給予個人手機電話則出現行為差異,唯此無強制規定,要如何規定有待進一步討論。
八、
轉介或結束
在轉介與結束方面,僅在第11題行為較為一致,在面對自殺個案時有91.5%心輔人員會將個案轉介;其他如第5題,心輔人員是否具備自殺相關資源轉介之能力,僅達到83.5%;第21題自殺案主結案的判斷由心輔人員來決定,僅達到70.9%;第39題將案主轉介精神科後即加以結案,則有32.4%心輔人員表示仍會發生,缺乏後續追蹤,此項目倫理守則雖無明確規範,唯仍需注意。
九、
綜合分析
(一)
題目所示合乎倫理行為之題項分析
本研究之問卷題項所示行為合乎倫理要求的共有18題,其中反應為「經常發生」、「有時發生」比率超過80%為1、5、7、8、10、11、15、18、22、23、31、36題,行為較為一致認同,其他在17、21、27、32、41、47等6題則出現意見分歧,其中以「保密與預警」出現三題最多,其次為「知後同意」二題,「結束或轉介」一題,可見在自殺議題中保密與預警的之間的判斷在心輔人員有不一致的作法,而在知後同意部份則有忽略案主同意的情形發生,此部份的倫理守則有待釐討論,有必要透過實務經驗討論,尋求一致的共識與作為,加強倫理因應對策。
(二)題目所示不合乎倫理行為之題項分析
本研究之問卷題項所示行為不合乎倫理要求的共有30題,其中反應為「很少發生」比率超過80%為28、29、35、37題,行為較為一致,其中低33%以下為分別2、25、26、33、44、48題,其中2、26明顯不合乎倫理守則,相關觀念有待加強,其他在25、33、48在面對自殺案主是否限制行為及轉介精神科則有不同的看法,成員認為轉介精神科及限制自殺案主亦為保障案主,此部份易有不同看法。44題易與案主有長官、部屬關係則為國軍心輔實況,因為科層組織,心輔人員所屬位置與案主多具有雙重關係,因此應考量確有無法避免情況,心輔人員應加強如何在此種雙重關係中,取得最佳的位置及應對方式。
主題 |
內容 |
很少發生 % |
有時發生 % |
經常發生 % |
平均數 |
標準差 |
保密與預警 |
10.會談前告知案主保密的限制(預警責任)。 |
9.4 |
23.9 |
66.7 |
2.57 |
0.66 |
17.自殺事件完整呈現於記錄內。 |
24.8 |
53.8 |
21.4 |
1.97 |
0.68 |
|
19.單位長官與監察人員可隨時調閱案主的諮商記錄。 |
36.8 |
52.1 |
11.1 |
2.26 |
0.65 |
|
24.未經案主同意,主動提供諮商資料予案主家屬。 |
58.1 |
40.2 |
1.7 |
2.56 |
0.53 |
|
26.向案主承諾諮商內容一定保密。 |
14.5 |
29.1 |
56.4 |
1.58 |
0.73 |
|
28.將案主測驗結果公告於公佈欄。 |
94.0 |
6.0 |
0.0 |
2.94 |
0.24 |
|
32.在對案主有益時揭露保密的資訊。 |
38.5 |
50.4 |
11.1 |
1.73 |
0.65 |
|
47.案主表達其行為將危及第三者生命安全時,無法為案主保密。 |
40.2 |
31.6 |
28.2 |
1.88 |
0.82 |
|
知後同意 |
2.對被迫來諮商的案主,不須顧及其諮商意願而仍予以諮商。 |
27.4 |
53.0 |
19.7 |
2.07 |
0.68 |
6.發現自殺案主時,未經案主同意仍直接轉介精神科。 |
37.6 |
45.3 |
17.1 |
2.21 |
0.71 |
|
15.會談前能讓案主了解諮商相關事項(如限制、次數、記錄、轉介)。 |
18.8 |
41.0 |
39.3 |
2.21 |
0.74 |
|
22.進行諮商時,需要告知案主其可能產生的限制與傷害。 |
12.8 |
47.9 |
39.3 |
2.27 |
0.67 |
|
27.獲得案主同意後,才填寫晤談記錄。 |
41.0 |
32.5 |
26.5 |
1.85 |
0.81 |
|
29.沒有告知案主做測驗的目的 |
83.8 |
15.4 |
0.9 |
2.83 |
0.40 |
|
41.尊重自殺案主自我決定的能力。 |
21.4 |
55.6 |
23.1 |
2.02 |
0.67 |
|
雙重關係 |
3.因案主階級不同而有差別待遇。 |
54.7 |
36.8 |
8.5 |
2.47 |
0.65 |
9.與自殺個案維持諮商關係以外的社交關係。 |
45.3 |
43.6 |
11.1 |
2.34 |
0.67 |
|
16.因與案主熟識而有差別待遇。 |
63.2 |
30.8 |
6.0 |
2.58 |
0.61 |
|
35.與諮商的案主發生親密關係。 |
97.4 |
1.7 |
0.9 |
2.97 |
0.22 |
|
44.與案主有長官、部屬的雙重關係。 |
29.1 |
43.6 |
27.4 |
2.02 |
0.75 |
|
諮商師的能力 |
1.心輔人員具備評估案主自殺危機的能力。 |
17.9 |
59.8 |
22.2 |
2.04 |
0.63 |
4.解釋心理測驗時,未配合測驗以外的相關資料,以作為參考。 |
51.3 |
41.0 |
7.7 |
2.44 |
0.63 |
|
7.心輔人員具備心理測驗的技術能力。 |
9.4 |
28.2 |
62.4 |
2.53 |
0.66 |
|
13.未受過任何有關助人專業知能訓練而從事諮商工作。 |
65.0 |
32.5 |
2.6 |
2.62 |
0.54 |
|
31.心輔人員具備專業倫理決策判斷能力。 |
5.1 |
53.0 |
41.9 |
2.37 |
0.58 |
|
36.心輔人員有持續參與專業倫理的在職訓練。 |
3.4 |
53.8 |
41.9 |
2.39 |
0.56 |
|
46.接受超過個人專業知能的個案。 |
45.3 |
44.4 |
10.3 |
2.35 |
0.66 |
|
案主權益福祉 |
18.發現自殺案主後,主動追蹤其身心狀況。 |
11.1 |
32.5 |
56.4 |
2.45 |
0.69 |
25.直接安排自殺案主入住精神科治療,以徹底解決危安問題。 |
29.1 |
52.1 |
18.8 |
2.10 |
0.69 |
|
30.直接讓自殺案主辦理停除役,以徹底解決危安問題。 |
35.0 |
46.2 |
18.8 |
2.16 |
0.72 |
|
38.實施測驗後,未向案主解釋測驗結果。 |
50.4 |
36.8 |
12.8 |
2.37 |
0.70 |
|
反移情 |
8.面對自殺個案,仍真誠對待當事人。 |
10.3 |
38.5 |
51.3 |
2.41 |
0.67 |
14.對自殺案主感到強烈厭惡感時,仍繼續維持諮商關係。 |
45.3 |
39.3 |
15.4 |
2.30 |
0.72 |
|
23.處理自殺個案時,心輔人員覺察自己的情緒反應。 |
13.7 |
47.9 |
38.5 |
2.25 |
0.68 |
|
33.面對自殺個案,限制當事人行動以保護當事人。 |
31.6 |
57.3 |
11.1 |
2.20 |
0.62 |
|
43.在諮商過程中,強迫自殺案主接受心輔人員的價值觀。 |
50.4 |
48.7 |
0.9 |
2.50 |
0.52 |
|
20.發現自殺案主時,管制其休假情形。 |
35.3 |
53.4 |
11.2 |
2.24 |
0.64 |
|
組織與專業倫理衝突 |
12.告訴自殺案主,他們的價值觀是錯的。 |
39.3 |
47.0 |
13.7 |
2.26 |
0.68 |
34.自殺是一種違規的行為,給予當事人懲罰。 |
71.8 |
28.2 |
0.0 |
2.72 |
0.45 |
|
37.在上級要求時揭露保密的資訊。 |
30.2 |
54.3 |
15.5 |
1.85 |
0.66 |
|
40.未經案主同意在單位內會議上報告諮商內容。 |
53.8 |
32.5 |
13.7 |
2.40 |
0.72 |
|
42.因單位長官關切而影響處遇自殺案主作法。 |
25.6 |
55.6 |
18.8 |
2.07 |
0.67 |
|
45.單位成員有人洩密而未能處理。 |
63.2 |
31.6 |
5.1 |
2.58 |
0.59 |
|
48.提供個人手機電話以利自殺案主隨時求助。 |
23.1 |
42.7 |
34.2 |
1.88 |
0.75 |
|
轉介或結束 |
5.心輔人員具備自殺相關資源轉介之能力。 |
16.2 |
56.4 |
27.4 |
2.11 |
0.65 |
11.心輔人員面對自殺個案時加以轉介。 |
8.5 |
57.3 |
34.2 |
2.26 |
0.60 |
|
21.自殺案主結案的判斷由心輔人員來決定。 |
29.1 |
47.0 |
23.9 |
1.95 |
0.73 |
|
39.將案主轉介精神科後即加以結案。 |
67.5 |
25.6 |
6.8 |
2.61 |
0.62 |
第三節 不同背景之軍中心輔人員其專業倫理信念之差異
(一)不同背景變項在不同調查主題上的反應之差異情形
在各個調查主題上,僅有「諮商師的能力」之主題,未有不同背景填答者之態度顯著差異情形,其他主題則達反應差異之顯著性,其中以「組織與專業倫理的衝突」三項最多,其次為「保密與預警」、「案主權益福祉」等二項。
(二)不同性別之反應差異分析
就表
表
題項內容 |
背景變項 |
非常適當 % |
適當 % |
不知道 % |
不適當 % |
非常不適當 % |
卡方值 |
|
20.發現自殺案主時,管制其休假情形。 |
性別 |
男 |
2.2 |
16.1 |
12.9 |
37.6 |
31.2 |
13.85 |
女 |
0.0 |
37.5 |
8.3 |
54.2 |
0.0 |
0.0 |
||
26.向案主承諾諮商內容一定保密。 |
性別 |
男 |
41.9 |
50.5 |
3.2 |
1.1 |
3.2 |
24.76 |
女 |
25.0 |
29.2 |
8.3 |
20.8 |
16.7 |
0.0 |
||
41.尊重自殺案主自我決定的能力。 |
性別 |
男 |
18.3 |
51.6 |
12.9 |
14.0 |
3.2 |
11.40 |
女 |
4.2 |
45.8 |
4.2 |
41.7 |
4.2 |
0.0 |
(三)不同學歷背景之反應差異分析
就表
表
題項內容 |
背景變項 |
非常適當 % |
適當 % |
不知道 % |
不適當 % |
非常不適當 % |
卡方值 |
|
48.提供個人手機電話以利自殺案主隨時求助。 |
專業背景 |
社會工作 |
14.9 |
45.9 |
14.9 |
14.9 |
9.5 |
21.56 |
心理諮商 |
8.7 |
26.1 |
4.3 |
47.8 |
13.0 |
|||
臨床諮商 |
0.0 |
25.0 |
0.0 |
50.0 |
25.0 |
|||
其他 |
31.3 |
43.8 |
12.5 |
6.3 |
6.3 |
(四)不同教育程度之反應差異分析
就表
表
題項內容 |
背景變項 |
非常適當 % |
適當 % |
不知道 % |
不適當 % |
非常不適當 % |
卡方值 |
|
12.告訴自殺案主,他們的價值觀是錯的。 |
學歷 |
專科 |
8.2 |
34.7 |
12.2 |
24.5 |
20.4 |
17.73 |
大學 |
3.9 |
19.6 |
5.9 |
52.9 |
17.6 |
|||
碩士以上 |
0.0 |
23.5 |
0.0 |
29.4 |
47.1 |
|||
30.直接讓自殺案主辦理停除役,以徹底解決危安問題。 |
學歷 |
專科 |
12.2 |
30.6 |
16.3 |
24.5 |
16.3 |
17.58 |
大學 |
11.8 |
7.8 |
5.9 |
43.1 |
31.4 |
|||
碩士以上 |
0.0 |
17.6 |
17.6 |
47.1 |
17.6 |
(五)不同職務類型之反應差異分析
就表
表
題項內容 |
背景變項 |
非常適當 % |
適當 % |
不知道 % |
不適當 % |
非常不適當 % |
卡方值 |
|
39.將案主轉介精神科後即加以結案。 |
職務類型 |
心輔官 |
0.0 |
8.8 |
1.0 |
45.1 |
45.1 |
10.05 |
心輔員 |
6.7 |
13.3 |
6.7 |
40.0 |
33.3 |
(六)不同軍種之反應差異分析
就表
表
題項內容 |
背景變項 |
非常適當 % |
適當 % |
不知道 % |
不適當 % |
非常不適當 % |
卡方值 |
|
17.自殺事件完整呈現於記錄內。 |
軍種 |
陸軍 |
7.1 |
57.1 |
7.1 |
28.6 |
0.0 |
58.47 |
海軍 |
0.0 |
20.0 |
10.0 |
20.0 |
50.0 |
|||
空軍 |
6.3 |
43.8 |
6.3 |
43.8 |
0.0 |
|||
聯勤 |
16.7 |
43.3 |
10.0 |
30.0 |
0.0 |
|||
後備 |
7.7 |
46.2 |
0.0 |
46.2 |
0.0 |
|||
憲兵 |
0.0 |
60.0 |
20.0 |
20.0 |
0.0 |
|||
中央單位 |
0.0 |
46.7 |
20.0 |
26.7 |
6.7 |
(七)是否完整閱讀國軍心衛工作教則之反應差異分析
就表
表
題項內容 |
背景變項 |
非常適當 % |
適當 % |
不知道 % |
不適當 % |
非常不適當 % |
卡方值 |
|
25.直接安排自殺案主入住精神科治療,以徹底解決危安問題。 |
閱讀 |
是 |
6.3 |
25.3 |
6.3 |
47.4 |
14.7 |
9.72 |
否 |
4.5 |
40.9 |
22.7 |
22.7 |
9.1 |
|||
35.與諮商的案主發生親密關係。 |
閱讀 |
是 |
0.0 |
1.1 |
0.0 |
10.5 |
88.4 |
6.67 |
否 |
0.0 |
0.0 |
0.0 |
31.8 |
68.2 |
|||
37.在上級要求時揭露保密的資訊。 |
閱讀 |
是 |
2.1 |
5.3 |
7.4 |
55.8 |
23.9 |
10.48 |
否 |
0.0 |
18.2 |
22.7 |
31.8 |
27.3 |
|||
39.將案主轉介精神科後即加以結案。 |
閱讀 |
是 |
1.1 |
8.4 |
0.0 |
45.3 |
45.3 |
9.79 |
否 |
0.0 |
13.6 |
9.1 |
40.9 |
36.4 |
第四節 不同背景之軍中心輔人員其專業倫理行為之差異
(一)不同背景變項在不同調查主題上的反應之差異情形
在各個調查主題上,僅有「保密與預警」之主題,未有不同背景填答者之態度顯著差異情形,其他主題則達反應差異之顯著性,其中以「知後同意」四項最多,其次為「反移情」、「組織與專業倫理的衝突」。
(二)不同性別之反應差異分析
就表
題(反移情)、21題(轉介或結束)、15題及22題(知後同意)題達顯著差異,從各題之反應分配情形,可看出其女性普遍較男性行為較為嚴謹。
表
題項內容 |
背景變項 |
很少發生 % |
有時發生 % |
經常發生 % |
卡方值 |
||
1.心輔人員具備評估案主自殺危機的能力。 |
性別 |
男 |
21.5 |
61.3 |
17.2 |
8.49 |
|
女 |
4.2 |
54.2 |
41.7 |
||||
8.面對自殺個案,仍真誠對待當事人。 |
性別 |
男 |
11.8 |
43.0 |
45.2 |
6.84 |
|
女 |
4.2 |
20.8 |
75.0 |
||||
15.會談前能讓案主了解諮商相關事項(如限制、次數、記錄、轉介)。 |
性別 |
男 |
21.7 |
45.7 |
32.6 |
9.33 |
|
女 |
8.3 |
25.0 |
66.7 |
||||
21.自殺案主結案的判斷由心輔人員來決定。 |
性別 |
男 |
32.3 |
53.8 |
14.0 |
24.76 |
|
女 |
16.7 |
20.8 |
62.5 |
|
|||
22.進行諮商時,需要告知案主其可能產生的限制與傷害。 |
性別 |
男 |
15.1 |
53.8 |
31.2 |
12.70 |
|
女 |
4.2 |
25.0 |
70.8 |
||||
(三)不同學歷背景之反應差異分析
就表
表
題項內容 |
背景變項 |
很少發生 % |
有時發生 % |
經常發生 % |
卡方值 |
|
1.心輔人員具備評估案主自殺危機的能力。 |
學歷背景 |
社會工作學系 |
20.3 |
59.5 |
20.3 |
15.92 |
諮商心理學系 |
17.4 |
60.9 |
21.7 |
|||
臨床心理學系 |
0.0 |
0.0 |
100 |
|||
其他 |
12.5 |
75.0 |
12.5 |
|||
12.告訴自殺案主,他們的價值觀是錯的。 |
學歷背景 |
社會工作學系 |
43.2 |
50.0 |
6.8 |
16.46 |
諮商心理學系 |
39.1 |
43.5 |
17.4 |
|||
臨床心理學系 |
75.0 |
0.0 |
25.0 |
|||
其他 |
12.5 |
50.0 |
37.5 |
(四)不同教育程度之反應差異分析
就表
表
題項內容 |
背景變項 |
很少發生 % |
有時發生 % |
經常發生 % |
卡方值 |
|
2.對被迫來諮商的案主,不須顧及其諮商意願而仍予以諮商。 |
學歷背景 |
專科 |
10.2 |
59.2 |
30.6 |
10.86 |
大學 |
19.6 |
52.9 |
27.5 |
|||
碩士以上 |
47.1 |
35.3 |
17.6 |
(五)不同職務類型之反應差異分析
就表
表
題項內容 |
背景變項 |
很少發生 % |
有時發生 % |
經常發生 % |
卡方值 |
||
1.心輔人員具備評估案主自殺危機的能力。 |
職務 類型 |
心輔官 |
19.6 |
63.7 |
16.7 |
14.29 |
|
心輔員 |
6.7 |
33.3 |
60.0 |
||||
16.因與案主熟識而有差別待遇。 |
職務 類型 |
心輔官 |
67.6 |
26.5 |
5.9 |
7.23 |
|
心輔員 |
33.3 |
60.0 |
6.7 |
||||
20.發現自殺案主時,管制其休假情形。 |
職務 類型 |
心輔官 |
40.6 |
49.5 |
9.9 |
9.55 |
|
心輔員 |
0.0 |
80.0 |
20.0 |
||||
22.進行諮商時,需要告知案主其可能產生的限制與傷害。 |
職務 類型 |
心輔官 |
13.7 |
52.9 |
33.3 |
12.04 |
|
心輔員 |
6.7 |
13.3 |
80.0 |
||||
48.提供個人手機電話以利自殺案主隨時求助。 |
職務 類型 |
心輔官 |
20.6 |
41.2 |
38.2 |
6.40 |
|
心輔員 |
40.0 |
53.3 |
6.7 |
||||
(六)不同倫理訓練之反應差異分析
就表
表
題項內容 |
背景變項 |
很少發生 % |
有時發生 % |
經常發生 % |
卡方值 |
|
1.心輔人員具備評估案主自殺危機的能力。 |
倫理 課程 |
正式課程 |
7.9 |
60.5 |
31.6 |
13.33 |
非正式課程 |
14.8 |
63.0 |
22.2 |
|||
無接受課程 |
40.0 |
52.0 |
8.0 |
|||
22.進行諮商時,需要告知案主其可能產生的限制與傷害。 |
倫理 課程 |
正式課程 |
10.5 |
31.6 |
57.9 |
9.94 |
非正式課程 |
13.0 |
51.9 |
35.2 |
|||
無接受課程 |
16.0 |
64.0 |
20.0 |
|||
41.尊重自殺案主自我決定的能力。 |
倫理 課程 |
正式課程 |
15.8 |
52.6 |
31.6 |
9.90 |
非正式課程 |
29.6 |
59.3 |
11.1 |
|||
無接受課程 |
12.0 |
52.0 |
36.0 |
(七)是否完整閱讀國軍心衛工作教則之反應差異分析
就表
表
題項內容 |
背景變項 |
很少發生 % |
有時發生 % |
經常發生 % |
卡方值 |
|
1.心輔人員具備評估案主自殺危機的能力。 |
閱讀 |
是 |
12.6 |
62.1 |
25.3 |
10.50 |
否 |
40.9 |
50.0 |
9.1 |
|||
12.告訴自殺案主,他們的價值觀是錯的。 |
閱讀 |
是 |
42.1 |
48.4 |
9.5 |
7.74 |
否 |
27.3 |
40.9 |
31.8 |
|||
13.未受過任何有關助人專業知能訓練而從事諮商工作。 |
閱讀 |
是 |
69.5 |
30.5 |
0.0 |
15.13 |
否 |
45.5 |
40.9 |
13.6 |
|||
19.單位長官與監察人員可隨時調閱案主的諮商記錄。 |
閱讀 |
是 |
31.6 |
54.7 |
13.7 |
7.35 |
否 |
59.1 |
40.9 |
0.0 |
|||
31.心輔人員具備專業倫理決策判斷能力。 |
閱讀 |
是 |
5.3 |
47.4 |
47.4 |
6.67 |
否 |
4.5 |
77.3 |
18.2 |
|||
33.面對自殺個案,限制當事人行動以保護當事人。 |
閱讀 |
是 |
25.3 |
63.2 |
11.6 |
9.62 |
否 |
59.1 |
31.8 |
9.1 |
第五節 軍中心輔人員專業倫理信念與行為之相關
以問卷中專業倫理信念與行為跑統計相關係數R,在48題目中有41題達顯著相關,其信念與行為達成一致為85%,而無顯著相關分別有第8、28、31、36、42、43、45,計有7題(如表4-5),以組織與專業倫理的衝突、諮商師的能力、反移情有二項最多,其次為保密與預警。在組織與專業倫理的衝突方面,可發現信念與行為之間並無相關,可能是因實務執行有所困難,同樣地諮商師的能力亦為如此。
表4-5軍中心輔人員其專業倫理信念與行為相關係數一覽表
題號內容 |
相關係數 |
信念平均數 |
行為平均數 |
信念標準差 |
行為標準差 |
8.面對自殺個案,仍真誠對待當事人。 |
.137 |
4.45 |
2.41 |
0.77 |
0.67 |
28.將案主測驗結果公告於公佈欄。 |
.156 |
4.74 |
2.94 |
0.74 |
0.24 |
31.心輔人員具備專業倫理決策判斷能力。 |
.060 |
4.34 |
2.37 |
0.81 |
0.58 |
36.心輔人員有持續參與專業倫理的在職訓練。 |
.034 |
4.66 |
2.39 |
0.70 |
0.56 |
42.因單位長官關切而影響處遇自殺案主作法。 |
.167 |
4.02 |
2.07 |
0.92 |
0.67 |
43.在諮商過程中,強迫自殺案主接受心輔人員的價值觀。 |
.155 |
4.26 |
2.50 |
0.87 |
0.52 |
45.單位成員有人洩密而未能處理。 |
.134 |
4.35 |
2.58 |
0.78 |
0.59 |
第六節
軍中心輔人員對專業倫理訓練課程之意見調查
由表4-6可發現國軍心輔人員對專業倫理訓練課程意見一致,同意達九成以上,其中以加入心輔幹訓班研習最高(目前心輔幹訓班的倫理課程僅為3小時),且目前各助人專業領域多要求須符合有倫理課程的在職訓練,因此在國軍的在職心輔訓練中也應列入年度必要課程。
在開放詢問心輔人員對倫理課程的建議,可發現心輔人員除針對自我倫理課程訓練的重視之外,也期許主官能了解專業倫理的內涵,因此希望國軍也能辦理給予主管的諮商倫理訓練課程,讓主管充分了解保密與預警、知後同意等倫理守則,減少執行上的困難。另一方面由問卷結果也可見主官對心輔人員的影響,如42題,因單位長官關切而影響處遇自殺案主作法達75%發生率,而在組織與專業倫理的衝突主題中,也可發現組織要求與專業倫理時是最常出現意見分歧,因此本研究也認為除加強心輔人員的倫理訓練之外,亦可加列主管級的倫理概念,內容也應包括相關法令,如精神衛生法等等。
表4-6軍中心輔人員對專業倫理訓練課程之意見調查一覽表
題項內容 |
完全同意 % |
百分之七十五同意 % |
百分之五十同意 % |
百分之二十五同意 % |
完全不同意 % |
1.國軍心理輔導幹部儲訓研習班應將專業倫理列入必要課程 |
74.4 |
18.8 |
3.4 |
2.6 |
0.9 |
2.政戰學校心理及社會工作系應將專業倫理列入必修科目 |
74.4 |
16.2 |
4.3 |
4.3 |
0.9 |
3.國軍心輔人員每年接受三小時以上的專業倫理教育時數 |
70.9 |
17.9 |
6.8 |
3.4 |
0.9 |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本研究目的在探討國軍心輔人員處理自殺個案的倫理信念與行為之現況,除以文獻探討方式,就專業倫理的意涵、軍中科層組織的特色、組織中諮商師的困境,面對自殺個案的倫理議題等,並加以問卷調查方式收集國軍心輔人員專業倫理信念、行為及倫理課程意見調查。本章就調查問卷結果做出結果,其次再將結論參考文獻探討所得提出具體的建議,以做為改進現況之參考。
第一節 結論
一、 國軍心輔人員之專業倫理信念現況
(一)
國軍心輔人員在「諮商師的能力」、「轉介或結果」之信念較為清楚、一致,其次為「案主權益福祉」、「反移情」、「組織與專業倫理的衝突」之信念,唯仍各有出現二題意見分歧,因此在觀念上需進一步釐清,而在「保密與預警」中對於保密的例外信念較易出現矛盾、混洧,特別是在承諾絕對保密部份。而在「知後同意」則顯見較缺乏知後同意的概念,如未經案主同意即撰寫晤談記錄。
(二)
不同背景的國軍心輔人員在「組織與專業倫理」上的倫理信念最為分歧,其次為「保密與預警」、「案主權益福址」,進一步分析,可知大體上,女性較男性之倫理信念嚴謹,學歷較高信念較嚴謹,非相關教育背景信念最不嚴謹,軍種則以陸軍、聯勤最為嚴謹。
二、 國軍心輔人員之專業倫理行為現況
(一)
國軍心輔人員在「諮商師的能力」、「轉介或結果」之行為
較為嚴謹、一致,其次為「案主權益福祉」、「反移情」之行為需進一步釐清。而「組織與專業倫理的衝突」則為最不嚴謹,題號中的七題題目都呈現行為分歧,可見在此議題造成心輔人員在執行個案處遇,面對較多的衝突與矛盾。而在「保密與預警」中對於保密的則有執行上的困難。在「知後同意」也類似,此三項主題都需進一步加強。
(二)
不同背景的國軍心輔人員在「知後同意」上的倫理信念最
為分歧,其次為「組織與專業倫理的衝突」、「反移情」,進一步分析,可知大體上,女性較男性之倫理行為嚴謹,非相關教育背景信念最不嚴謹,接受正式倫理訓練課程的行為最為嚴謹等。
第二節
建議
一、對國軍心輔人員之建議:(針對倫理問題的處理)
(一)保密與預警:此議題在組織科層中的心輔人員,及面對自殺個案時最常面臨到的倫理兩難情境(牛格正,1991;陳文玲,1991;陳志信,1993;Susan,1990;Mcleod,1993)因此更需持續學習理解正式規範背後更寬廣的倫理道德、組織及社會價值層次等考量,並觀照實際的情境脤絡來因應。對諮商保密而言,應了解保密並非絕對而是有其限制,所以不宜對當事人承諾絕對保密,而是與案主溝通那些晤談內容必須呈報上級,有其預警責任。
(二)知後同意:應尊重個案的知後同意權,對於強迫前來接受諮商輔導的個案予以尊重其進入晤談的意願,嚐試告知諮商的功能,提供案主多方選擇(如精神科、民間諮商電話等等),並與案主討論最佳方式。且應向單位說明強迫晤談的不適宜及損害,對諮商關係會造成負面效果,對單位也易產生不信任與防衛,對自我傷害防治工作更為不利。若僅一味擔心上級要求或服務績效問題而不尊重案主權益,往後將造成更大的損害與限制。
(三)雙重關係:大多數諮商師或多或少經驗過「專業角色」及「個人自我」兩者間的衝突與掙扎,面臨到實踐專業倫理的焦慮和兩難。(何艾倫,2007)諮商關係的專業性與獨特性應加以確定,因此當有可能涉入雙重關係時宜及時處理,尋求督導、同事或其他專業人員的協助,並考慮轉介的必要性,在部隊以與案主具有長官、部屬的雙重關係最明顯,其次為社交關係,因此為國軍心輔人員在實務工作中必然會面臨到的問題,如何減少因雙重關係所帶來的負面效益,心輔人員必先有自覺並加以因應。
(四)諮商師的能力:對諮商工作之專業性應加強,不宜在未接受專業訓練下從事諮商工作或使用專業的技術,同時也應定期接受訓練,強化個人專業知能,面對困難個案也應了解相關轉介資源。
(五)案主權益福祉:應了解案主權益福祉,如五大權利,尤在安排案主入住精神科時,更應注意知後同意及保密原則,讓案主獲得充分了解後再與之討論,減少誤解,同樣辦理停役除役時亦需全般了解案主所需,雖須衡量國軍戰力,但也不能失去對案主的保障。
(六)反移情:在面對自殺個案時,組織中的諮商師也常發生須限
制個案自由的情形,唯應注意是否能過度要求,而非以保障案主生命安全,二者之間的考量應多與督導、主管、同事們討論,兩相害取其輕,減少負面效應。
(七)組織與專業倫理的衝突:組織的專業倫理有時易與諮商專業倫理產生衝突,應先了解,並適時覺察,及與單位主管、督導、同事或其他專業人員討論,以免違反諮商專業倫理而不知。
(八)轉介或結束:面對自殺個案的結案或轉介,應先接受自我傷害防治工作的專業訓練,在轉介時應有知後同意,並持續追蹤,而結案則應參考多方專業人員意見,如精神科醫師、其他心輔人員、單位長官或幹部,並適時召開個案研討會,減少判斷錯誤發生,唯持續在職訓練也為必要。
二、對國軍心輔工作整體環境的建議:
(一)各級主官應積極介入自我傷害防治工作
自傷防治中隔絕危險物品與場所、人員動態掌握、工作分配、團隊士氣、人員身心健康管理(就醫、用藥)、家屬聯繫,均為各級部隊管理之一環,故各級部隊主官除了要將自殺防治工作視為是全體官兵的責任,而非僅是少數心輔人員責任外,更要強調早期介入及預防作為(如增強官兵歸屬感、訓練士兵壓力因應作為及推廣政策來促進官兵求助行為等)。
進一步而言由於企業員工諮商師的真正個案可能的整個部門或整個企業,而不一定是單一個人,而需要時常與不同部門同仁、主管乃至於經營者互動溝通,從政策面與執行面加入對員工身心健康(楊明磊,2009)。同樣地組織中的主管單位也應主動協助推展相關心輔概念,因此建議國軍心輔部門應主動藉由各種文宣媒介與相關會議、教育訓練等時機,公開宣示支持部隊自我傷害防治計畫,以落實對自傷防治命令之貫徹,有效防範部隊自我傷害案件之肇生。
(二)定期辦理心輔人員專業價值與倫理研習
國軍心輔人員「專業價值與倫理」課程,除心理系與社工系等相關科系大學列入必修課程外,國軍心輔人員訓練班亦已將此課程納入培訓課程,然年來各軍種司令部少見有類似課程之規劃或訓練實施,顯見各級心輔人員之「專業價值與倫理」課程訓練明顯不足,迄待加強;建議國軍心輔部門能定期規劃辦理國軍心輔人員「專業價值與倫理」課程研習,並要求全軍心輔人員要全員納訓,除以增加心輔人員對於處理自殺未遂個案之專業倫理認知與作為能力外,更能有效協助各級部隊妥處自我傷害案件,免生困擾。
此外主責單位於擬定倫理研習課程時,需擴展有別於過往的諮商訓練思維,涵蓋多元的觀點,增加軍事體制文化角度,發展獨特組織內心輔人員因應策略,累積豐富的經驗,以利有效處理,因如同林美惠(2005)所言認為心輔官角色無法像一般人員,只從當事人角度考慮,他必須從組織效益及結果來考量,整個心輔人員的訓練和養成都應從組織中心輔員的方向來訓練。
(三)落實國軍各級心輔人員甄選與派任作業
就研究結果發現,不同背景之心輔人員在處理自殺未遂個案之專業倫理認知與作為有明顯差異,尤其是非相關科系心輔人員,雖曾於心輔人員儲備訓練班修習過「專業價值與倫理」課程三小時,但明顯在處理自傷未遂個案時,其專業倫理認知與作為都顯得不夠嚴謹與有待強化,這樣對案主權益之保障或是保密、告知同意等倫理作為恐有失其專業性;建議國軍心輔部門能落實各級心輔人員選、訓、用規定,並且要求一級輔導一級、一級考核一級,如有發現明顯不適任或違反專業倫理之心輔人員應立即汰換,以維國軍心輔工作品質與人員素質。
(四)重視推行心輔人員專業督導模式與作法
目前國軍現行的工作督導,以行政督導具多,雖有定期督導制度、個案研討會等形式,但仍缺乏專業督導的機制,尤其在面對倫理困境時,常需尋求專業督導的協助,若僅考量行政作法,則恐有失專業倫理守則,因此在相關助人專業機構除僅守倫理原則,專業督導的輔助也是為專業倫理的守門員,近年來因經費縮減,原地區辦理之專業督導課程也取消,導致心輔人員更缺乏討論探究倫理議題的機會,因此建議國軍應重視專業督導機制,才能增進國軍心輔人員的專業服務。
第三節 研究限制與未來研究之建議
一、研究限制:
因為立意取樣,未能達到普測的效果,且未注意軍種分配上的差異性,部份軍種的資料顯得較少。在考量年資、軍種、性別、層級上無法有完善的考量。且因受訪者服務單位駐地分布地域廣闊,彼此時間配合不易,更無權要求單位協助配合,因此多是研究者所居中部地區心輔人員為主,雖近總人數二分之一,但整體而言,人數仍顯得較為薄弱。
二、未來研究之建議
1.議題可深入探討
如本研究所列七項倫理議題,針對「保密與預警」、「知後同意」、「組織與專業倫理的衝突」等,可再進一步了解其內在情形,將有助於倫理教育的推廣。
2.訪問角色可多樣化
本次為針對國軍心輔人員,亦可針對主管對心輔制度的了解及認知,才能有機會改善心輔工作環境的現況。
3.研究工具多樣化
可考慮發展多元化的測量方式,如案例式倫理情境、開放式訪談、實境演練…等方式,有可能較量化調查問卷,更能測出心輔人員的直覺反應,或是更了解整體的文化脈絡為何,及處理的細節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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