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老人法之概述

 

陳冠良

中正大學成人及繼續教育學系博士生

 

摘要

 

美國國會於1965年通過美國老人法(The Older Americans Act, OAA)後,已歷經了多次的法案修訂。本文針對2006年修訂後之美國老人法最新內容進行概述。首先介紹美國老人法的立法目的與內涵;其次說明用以執行方案的老化行政管理局(Administration on Aging, AoA) 之設置細節;第三是簡要說明美國老人法中的各項服務方案;最後強調美國老人法之內容特色,作為台灣未來高齡者福利與教育各項法案修訂之借鏡。

 

關鍵字:美國老人法、政策、老化行政管理局(Administration on Aging, AoA)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Older Americans Act

Guan-Liang Chen

Abstract

The Older Americans Act (OAA) has been amended for times since United States Congress passed it in 1965. This introductory article is based on the latest amendment in 2006.

First, it introduces the purposes and content of OAA. Next, it explains the installation details of the Administration on Aging (AoA), which is responsible for implementing service programs. Third, it offers a brief description of service programs for the elder developed by OAA. It following highlights the features on OAA for Taiwans future policy amendments of elder welfare and related education as the reference.

 

Keyword: The Older Americans act, policy, Administration on Aging (AoA)

 


 

壹、前言

美國國會於1965年通過美國老人法(The Older Americans Act, OAA)的立法法案,其目標在於協助美國的高齡者在收入、居住環境、服務、身心健康、自由與尊嚴等方面享有公平的機會。此外,美國老人法也賦予聯邦層級、州層級、區域層級及地方層級等各級政府單位,辦理各項高齡服務方案的權力與職責,如社區規劃與社會服務、研究開發專案、行銷宣傳老化社會、培訓專業人才等,使得每一州有義務要負起服務美國高齡者的責任。

    1965年7月14日美國國會通過老人法之後,由於社會、經濟、政治、人口的改變,至今美國老人法的內容已經歷14次的修訂,其法案內容修訂時程及重點如表1所示(AoA, 2009a)。

 

美國老人法修訂時程及修訂重點

年代

修訂重點

1965

714日頒佈美國老人法,並於健康、教育及福利部(The Department of Health, Education and Welfare, HEW)之下設置老化行政管理局。

1967

美國老人法持續兩年後,老化行政管理局針對美國已邁入老化地區進行高齡者的需求評估,並提供必需品。同時將老化行政管理局重新安置在新設立之社會及康復服務局(Social and Rehabilitative Service Agency)之下。

1972

在美國老人法中增設第七章,授權為美國高齡者設立國家營養服務方案基金。

1973

1.      設立老化區域性機構。

2.      修訂第五章內容,授權並撥款給當地社區中的多用途老人中心。

3.      提供年滿55歲且低收入的老人社區服務就業補助方案,此方案由美國勞工部負責。

1974

在第三章內容中修訂及增加交通運輸方案

1975

1.      在第三章內容中修訂授權補助款給印地安部落組織

2.      將交通運輸、家庭照護、法律諮詢及恢復家庭活力列為優先服務項目。

1977

修訂第七章營養服務方案,透過農業部將剩餘農產品捐贈給個人或委託機構代為分發

1978

1.      將第三章區域性的老化機構及社會服務、第七章營養服務以及第五章多用途老人中心,合併納入新的第三章對州及和社區的老化計畫補助中。

2.      修訂並增加第六章為印地安部落組織補助條款

3.      規定每一州必須設置長期照護調查委員

1981

美國老人法重新授權;強調支援服務方案協助高齡者在社區中能夠維持獨立自主的生活。

1984

美國老人法澄清並重申州層級及區域層級的老化機構,在以社區為主的服務及國家優先服務方案的補助款中所扮演的協調角色

1987

美國老人法為高齡者增加六項服務方案補助款:

1. 居家老人服務;2. 長期照護;3. 特別需求援助;4. 健康教育及促進;5. 對於老人虐待、忽視及剝削之預防;6. 透過曾經受過補助安全收入、醫療援助以及食物卷的高齡者進行推廣活動。

1992

1.      今年強調焦點在於照護者、代間方案、老人權的保護及要來的1995年第四屆白宮老化會議。

2.      修訂並增加第七章「老人權利活動補助款」條文。

2000

修訂並新增國家家庭照護者支援方案。

2006

對於高齡者個人在制度化的風險評估中,增加為長期照顧計畫提供顧客資訊原則;提供預防方案證明;增設社區自主服務方案等。

資料來源:修改自AoA(2009a)

 

1965年通過美國老人法後,已歷經了多次的法案修訂。本文針對2006年修訂後之美國老人法最新內容進行概述。首先介紹美國老人法的立法目的與內涵;其次說明用以執行方案的老化行政管理局(Administration on Aging, AoA) 之設置細節;第三是簡要說明美國老人法中的各項服務方案;最後強調美國老人法之內容特色,作為台灣未來高齡者福利與教育各項法案修訂之借鏡。

 

貳、立法目的與內涵

    美國老人法於2006年修訂後,內容主要分成七章,第一章為宗旨與定義;第二章為老化行政管理局;第三章為對州和社區的老化計畫補助;第四章為對健康獨立及長壽高齡者活動方案;第五章為高齡者社區服務機會方案;第六章為對本國高齡者補助方案;第七章為對受害之高齡者權利保護活動補助方案等,合計約有112項條目,以下分別說明法案之內容(AoA, 2009bU.S. 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 2008, 2009;行政院經建會,1992;胡薇麗,1991)。

美國老人法第一章闡明立法目的,並對相關用詞予以定義。為了承襲美國傳統理念認為在這個民主社會中,人類有與生俱來的尊嚴,美國國會據此宣佈,境內的高齡者有權利要求美國政府、各州、各行政單位以及印第安部分負起相關的責任與義務來保障他們享有各項權益的機會,其權益如下(第101條):

1.退休後有適當的收入,用以維持美國人的生活標準;

2.不分經濟地位,皆可以享有科學化的心理及生理醫療設施;

3.在高齡者經濟能力可以負擔得起的條件下,可以獲得和保有一個自己所選擇、設計符合其特殊需要的合適的住宅;

4.對需要特殊照顧者能提供完善的服務;

5.給予高齡者相同的工作機會,不能因年齡因素而予以歧視;

6.給予高齡者健康的、榮耀的和有尊嚴的退休;

7.有參與公民、文化、教育、訓練、休閒等活動的機會;

8.充分的社區服務,包括使用收費低廉的交通工具;

9.立即提供各項已經證明的保健知識與增進幸福之道的資訊;

10.高齡者有權利過自由、獨立、自主決定他們自己計劃的生活。並且享有各種反虐待、反輕視、反剝削的保護。

    綜合上述10項權益,美國政府期望為高齡者在經濟、工作、醫療、照護、居住、教育、休閒等方面提供完善的服務方案,並對他們的福利做出完整的承諾。

 

參、設置老化行政管理局

    為了能順利執行法案中的各項服務方案,政府設置老化行政管理局。老化行政管理局成立於1965年並附屬在健康及人員服務部(The 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 HHS)單位之下,同時成立國家老化網絡機構,包含56個州老化部門(State Units on Aging, SUA)、629個地區老人機構(Area Agencies on Aging, AAA)、244個部落與原住民組織以及數千位以上的志工。老化行政管理局的使命在於幫忙高齡者維持他們在家庭及社區中能夠有尊嚴及獨立的生活。

老化行政局局長直接對部長負責,局長係由總統提名,經參議院同意後任命。其業務範圍如下:

1.積極評估相關之政府政策,以促進高齡者之福利;2.蒐集並宣導老人及老年問題相關資訊;3.經管本法案提供之補助經費;4.進行老人問題之研究,並推動老人營養、住院治療及教育訓練計畫等;5.對地方政府及相關機構提供技術援助及諮詢服務;6.擬推動本法案之基本政策並排定優先順序據以執行;7.協調相關機構進行老人福利工作人員之在職及培訓計畫;8.與少數民族團體代表共同訂定並宣導相關訓練計畫;9.擬具並推動新的老人福利措施;10.自農業部、社會安全局取得必要資料,以為重新配置地方老人機構及補助相關活動之參考。

    除了上述老人行政管理局之外,政府並設有「聯邦老化協會」(Federal Council on the Aging)。此協會係由15位委員組成。任期三年。委員會係由相關機構指派,分別代表城市及鄉村地區的老人、老人組織、工商界、少數團體、印地安族及社會大眾。15位委員中至少應有三人是高齡者。其權責如下:1.協助總統瞭解高齡的特殊需要並提供適當之建議;2.研討並評估聯邦政府的老人政策與措施;3.向總統、國會及部長提供高齡者服務方案相關建議;4.蒐集、研究及宣導相關資料,並將資要予以出版;5.舉辦研討會、公聽會及討論會,獲取高齡者問題與需要之相關資料。

 

肆、提供美國高齡者服務措施方案

    在美國老人法中,從第三章到第七章之範疇皆是訂定為高齡者提供服務方案相關法條,以利老化行政管理局能夠以法執行任務。第三章為「補助老化的州及社區方案」(Grants for state and community programs on aging);第四章為「對健康、獨立及長壽的活動方案」(Activities for health independence, and longevity);第五章為「高齡者的社區服務機會」(Community service senior opportunities act);第六章為「原住民補助方案」(Grants for native Americans);第七章為「為受害的高齡者權利保護活動補助方案」(Allotments for vulnerable elder rights protection activities)。茲簡介各章內容如後:

一、補助老化的州及社區方案

    第三章補助老化的州及社區方案法條中,包含了主要四項服務方案,分別為支援性服務與高齡者中心方案、營養服務方案、疾病預防與健康促進服務方案、全國家庭照護者支援方案等。其目的是為了鼓勵及支持州立和地方機構,集中資源,以作最佳之運用,以便於:1. 可自行生活的高齡者藉支援性的服務維護其獨立及自尊;2. 將影響高齡者經濟及個人獨立的不利因素予以排除;3. 提供弱勢的高齡者持續性的照顧;4. 提供高齡者在家及社區無危險的長期照護服務機會。

(一)支援性服務與高齡者中心方案

    支援性服務與高齡者中心方案之服務包含:1. 區域性衛生健康(包括精神上之健康),教育及訓練福利、資訊、休閒、管家、諮詢或參考服務;2. 對鼓勵及協助高齡者使用其設施及服務而設計的服務;3.設計方案以滿足殘障老人獨特需要之服務;4. 鼓勵高齡者人力再雇用之服務,包括工作諮詢及適當的工作發展、諮詢及職業介紹;5. 工作人員的在職訓練及法律協助活動之領導人才的培訓等。

(二)營養服務方案

    營養服務方案包括集體之營養服務以及送餐到家之營養服務等方案,此計畫必須提供一週五天以上(至少一天一次),由專人送餐到固定地點或是送到家裡給需要之高齡者食用。

(三)疾病預防與健康促進服務方案

    疾病預防與健康促進服務方案內容包括:1.例行性的健康檢查;2.團體體操計畫;3.家庭傷害控制服務;4.營養諮詢及教育服務;5.對憂鬱症之預防檢查;6.有關醫療保險制度之利益及限制之教育計畫等。

(四)全國家庭照護者支援方案

    2000年美國老人法修正案頒訂一項新的計畫,全國家庭照護者支援方案。要求各州政府與本地老人機構和社區服務提供商,一起為家庭照護者提供五項基本服務,包括:1.提供照護者現有服務資訊;2.協助照護者獲取此類服務;3.提供照護者個人心理諮詢、組織支援團體、照顧護理人員培訓,以幫助他們作出決定,並解決有關照護方面的問題;4.提供間歇照護,以便照護人員能有段時間完全獲得充分休息;5.提供輔助服務,在有限的基礎上補充照護者提供的服務。

二、對健康、獨立及長壽的高齡者活動方案

    第四章法條為對健康、獨立及長壽的高齡者活動服務方案,本章的目的為:1.向全國人民推廣關於人口老化及老化過程的知識與議題;2.為高齡者提供已經過設計、測試、及促進的創意想法和最好的實踐服務方案;3.協助已經老化的社區進行人才培訓;4.提高人民對於自我在健康、長壽等方面知識的瞭解。

   此方案內容包括:1.為老化地區的高齡者提供第二生涯職業準備服務計畫;2.受暴高齡者保護服務計畫;3.在農村地區進行健康照護服務示範方案;3.電腦訓練計畫;4.交通運輸工具的技術協助及革新計畫;5.示範、支援及研究服務計畫、法律諮詢計畫;6.老化地區的社區改造計畫等。

三、高齡者的社區服務機會計畫

    第五章為「高齡者的社區服務機會計畫」,亦可稱為「高齡者社區服務就業法案」。本計畫主要目的在於幫助55歲以上的失業、低收入老人獲取社區服務活動中兼職工作的機會。計畫係由勞工部負責訂定;事先應與各級政府及相關之公私立機構就實施目的、內容與經費等方面進行協商,以達成共識。

    本計畫的適用對象為55歲以上的低收入者;而60歲以上者並有優先權。計畫的內容則包括:社會、衛生、福利與教育服務(特別是識字教育)法律及其他的諮詢服務,圖書館利用、休閒娛樂、自然資源保護或恢復、社區美化、反污染及致力環境品質提升、以及促進經濟發展等活動。

四、原住民補助方案

    第六章為「原住民補助方案」,本章的目的在推廣提供支援性服務,提供給美國印地安人、阿拉斯加原住民及夏威夷原住民的服務,其服務包括餐飲服務、照護服務等。計畫分為以下兩類:

1.印地安人服務計畫:任何印地安種族組織,如能代表5060歲以上的高齡者,且有提供支援性服務的能力,如經核准,即可由老化行政管理局補助全部服務費用。此外,內政部可透過印地安事務局為上述種族組織及其他民間機構提供適當之教育設施作為綜合性的高齡者中心之用。

2. 夏威夷原住民服務計畫:任何公私立機構,其可為5060歲以上的高齡者提供服務,且有能力作支援性服務,如經核准,即可由老化行政管理局補助全部服務費用。

五、為受害的高齡者權利保護活動補助方案

當美國老人法通過之後,美國的高齡者的生活條件明顯提升。然而,仍有許多高齡者的基本權利及利益受到大部分群眾否定,遭遇辱罵或被遺棄的待遇。

第七章為「為受害的高齡者權利保護活動補助方案」,其目的在提供下列服務:1.辨認及預防老人虐待、忽視及剝削之公共教育及推廣服務;2.使用這些虐待、忽視及剝削服務者之分析報告;3.法律執行機構、公共保護服務機構,執照發放及證明機構,申訴計畫,或保護及辯護機構之間的轉介系統和服務網路之建立。

    美國國會於1992年在美國老人法增加受害老人權利保護活動條款,用以保護及提升受害的老人享有基本的權益。此項條款內容包含三項促進服務方案:第一項是長期照顧服務方案;第二項為高齡者受虐待、遭遺棄及權益剝削的預防;第三項為提供法律諮詢服務發展方案。

綜上所述,美國老人法的頒佈,對於不同層級之間的政府部門以及公私部門之間的合作提供一個完整的架構,透過縱向整合及橫向之間的網絡連結,為美國高齡者提供一個包含醫療、照護、教育、健康等各層面之服務方案,以提升他們的生活品質。

 

伍、美國老人法之特色

    歸納前述美國老人法的內容,其特色之一為設置老化行政管理局,透過專責機構的設置統整全國有關高齡者在福利與教育的各項服務方案措施,避免多頭馬車,而導致資源的重疊與浪費。特色之二則是為了全面性照顧高齡者,法條內容包括健康高齡者、原住民、身心障礙、受暴力、預防性等。美國老人法提供了五項主要的服務方案,以下分別說明:

一、支援服務方案:

    支援服務活動的目標包含了家庭及社區兩大層面。其目的是協助高齡者在家或在社區中能夠獨立自主的生活。服務方案包括交通工具的協助、在家照護、以社區為基礎的服務,例如成人日間照護、資訊的提供以及轉介服務的協助等。

二、營養服務方案:

    營養服務方案主要是透過送餐的方式,讓高齡者能夠享用食物,避免飢餓。送餐方式有送餐到家及定點提供餐飲,例如老人或成人日間照護中心、教堂、及其他社區活動中心等。

三、健康預防服務方案:

    健康預防服務方案主要是促進並改善高齡者健康生活方式。透過身體的活動、適當的飲食、定期健康檢查、以及提供高齡者有利於他們日常生活中的各項教育活動。

四、全國家庭照護者支援方案:

    全國家庭照護者支援方案主要針對照護者提供現有的服務資訊及服務。並透過個人的心理諮詢、照護人員培訓等,讓照護人員獲得專業上的協助以解決有關照護方面的問題。另外,老化行政管理局為這些照護者提供下列建議:事先做好規劃、瞭解目前的資源、制訂照顧計畫及按日照顧、制訂應急計畫、接受他人及組織的幫助、充足的休息、規劃照護者自己的娛樂時間、善待自己及與他人分享感受等。

五、高齡者權利服務方案:

    高齡者權利服務方案主要是保護被使用暴力及被虐待的高齡者。藉由提供法律諮詢服務、心理諮商以及各項庇護措施,使高齡者盡早脫離原本受害的環境及情境。

 

陸、結語

美國老人法雖然經過多次修訂,但仍依循其原始立法之完整架構,其整合了不同政府層級之間的運作以及公私立機構之間的共同目的,並提供公部門與組織機構實際執行之垂直整合與橫向連結。旨在促進美國高齡者獲得更好的生活品質,達到維持獨立自主生活的目標。本文概述了美國老人法之內涵及特色,期望作為台灣未來高齡者福利與教育各項法案修訂之借鏡。

 

柒、參考文獻

行政院經建會健全經社法規工作小組編(1992)。美國老人福利法案。台北市:編者。

胡薇麗(1991)。美國老人福利法案(1965年)簡介。社區發展季刊,55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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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oA (2009b). Unofficial Compilation of Older Americans Act, as amended in 2006. Retrived June 28, 2009, from http://www.aoa.gov/AoARoot/AoA_Programs/OAA/oaa_full.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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