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女性的婚姻現象是晚婚並非不婚
林家鴻 國立台北教育大學 社會科教育學系碩士班學生
壹、 晚婚的定義
李美玲(1994)從20世紀台灣15~50歲人口婚姻情況的變遷中,發現從早期的早婚以及大多數人結婚的情況,到1905年有47%的女性在20歲年結婚,九成以上在25歲之前完婚,到達1956年僅有11%的女性在20歲前結婚,不足七成的女性在25歲之前完婚,而到了2005年,不足百分之一的女性在20歲前結婚,未滿五成女性再25歲之前完婚,可見晚婚的情況在台灣,確實有一定程度的成長。
表1-1 台灣男女初婚年齡中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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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年度 |
85年度 |
86年度 |
87年度 |
88年度 |
89年度 |
90年度 |
男性 |
29.1 |
29.3 |
29.5 |
28.8 |
29.0 |
29.2 |
29.5 |
女性 |
26.6 |
26.7 |
26.7 |
25.7 |
25.8 |
25.9 |
25.9 |
資料來源:內政部主計處,國情統計通報
根據內政部統計資料顯示(表1-1),國內初婚年齡有逐漸上升的趨勢,然而要定義何謂晚婚(LATE MARRY)?而要探討晚婚,必須將單身以及晚婚先做定義:
1、單身(singleness):就語言的定義上可做出目前並無婚姻上的配偶,包括未婚,喪偶,或是離婚。另一說法則是獨自居住,目前學術界往往採用婚姻狀態上的解釋。(劉茹憶、1996)
2、晚婚(late marry):簡單來說就是超過適當年齡而還未有實質婚姻關係,便可定義為晚婚。袁福洪(1980)將處於適合未婚者分為兩大類。一類是正好處於適合婚姻年齡,卻由於個性、健康、或者經濟等等因為而未婚,另一類則是已過適合婚姻年齡,卻由於各種因素而還未婚者。而本次所探討的晚婚,則屬於已過適合婚姻年齡,卻還沒有實質婚姻關係者。
最後依內政部的統計資料以及考量台灣教育程度升高、男女性生理結構不同,與台灣之風土民情婚姻多數為男大女小,本文將適合婚姻年紀(以下稱適婚年齡)男性訂做25~30歲之間,女性則定為25~28歲之間,而男性超過35歲、女性超過30歲,未曾有過婚姻關係者,稱做為晚婚。
貳、 單身類型
Stein(1981)根據單身者本身的自願選擇單身意願程度,目前生活型態個人生活個人的喜好、以及是否預期會長時間維持目前單身狀態的生活型態等因素,將單身者分為四種型態。分別為:矛盾型、決心型、期待型、以及後悔悔恨型(表2-1)。
表2-1 Stein的單身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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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未婚 |
非自願未婚 |
暫時 |
矛盾型 |
期待型 |
穩定 |
決心型 |
後悔悔恨型 |
資料來源:Stein(1981)
矛盾型(ambivalent):指目前單身的狀態是由自己選擇的,但是卻只是屬於暫時的情況,通常是年輕的男女佔此類型的多數,原因不外乎是追求更高等的教育狀態、建立更進步的工作事業發展、或是更好的人生規劃,這類型的人往往由於教育程度的提升,對於自由、以及生活品質的看待更重於婚姻關係,於是不急於追求婚姻關係,但是往往這類型的人往往已經有生活上以及情感上的伴侶,而雙方的結合、婚姻的出現,往往是指日可待,甚者,已達同居狀態,婚姻關係的出現只是在於時間因素,這類型的單身者往往是多數人的單身型態,對於婚姻的關係有所期待,但是卻礙於自己的事業未成或是學業未成,或是缺乏決定性因素,於是短時間內處於單身的情況。
決心型(resolved):自願將單身生活視為長久而穩定的單身狀態,這類型的人並不打算改變自己的單身生活,這類型的人在整個團體當中往往佔了極少的部份,而這類型的人絕大多數是神職人員,決定將終身奉獻給神職,或是少部份對於婚姻有恐懼感的人,包括有同居之實而無結婚之名,不願意被婚姻所約束住,或是曾經有過婚姻,卻被婚姻伴侶傷害過而離婚的人,極少部分屬於完全抗拒婚姻。
期待希望型(wishful):如同字面上的解釋,這部份的人往往對於婚姻採取正面的印象,他們渴望婚姻,認為婚姻是生命中,必須有的一個歷程,但是卻可是因為沒有良好的對象,或者是剛好離婚或者是喪偶,讓他們在其生涯上,暫時處於單身的狀態,等待一有適合的對象,就有可能在短時間內結婚。
後悔悔恨型(regretful):非自願處於長時間單身的狀態,但卻認為可能無法改變目前單身的狀態,可能由於身體、心理或是社會因素等條件,讓自己娶不到或是嫁不出去,往往這類人屬於較高年紀,或是自認為條件較差的單身者。
雖然Stein對於單身者的四種分類,可能無法完全解釋單身者的單身因素,可是我們可以自這類研究中思考,人們對於婚姻的心態的看法,並給無論是單身者以及已婚者一個豐富的思考空間,究竟真正自願未婚並且能夠真正達到終身未婚的人有多少呢,以歷史的角度上來看,是很難從一個人在世的時間上去論定。
參、 婚姻理論
研究婚姻的相關理論眾多,本組試從交換論、婚姻時程理論、效果論及同質論中,探討晚婚形成的原因。
一、交換論
Becker(1991)以經濟學的角度來分析婚姻的得失,認為婚姻的動力來自於『愛情』以及『生兒育女』,兩者結婚所得到的利益,決定彼此雙方的依賴程度以及在婚姻中所扮演的腳色。女性從過去在婚姻中扮演維持家務以及照顧子女的腳色,男性則扮演在外賺錢,逐漸演變成為女性同時也扮演出外賺錢的腳色,導致原本雙方互補而結合的腳色,隨著女性教育程度提高以及進入職場賺取利潤,使得女性在婚姻所得到的利益越來越少,鼓勵婚姻的動力也隨之變少,反之因為女性開始賺錢,離婚後所失去的也變少了,於是結婚率下降,離婚率反之提高,並預期隨著經濟的成長以及教育程度的提高,未婚率以及離婚率皆會提高。
這種理論由於缺乏思索情感在婚姻以及雙方感情中所扮演的腳色,呈現過於理性,而教育普及以及教育程度的提高較能解釋晚婚的形成,而非終身不婚。甚至也有許多研究資料提出,不論男性女性,穩定的家庭狀況,較容易有較高的職場所得或是經濟能力。
二、婚姻時程理論
Oppenheimer(1988):強調婚姻的形成,來自於「婚前的選擇」以及「婚後的調適」,但是由於婚後的調適所耗費的人力以及經濟成本過於龐大,若是婚後的調適失敗,可能會消耗過多的成本,於是更重視婚前的選擇。更由於不論是男性或是女性,婚姻雙方同時都希望家庭能夠穩定成長並且提高家庭成員的經濟以及社會地位,於是皆期待對方的所得能力。因此婚前的選擇,更重視人力資本的累積時間,於是晚婚的形成原因在Oppenheimer的角度來看,來自於人力資本的培養、婚前的選擇時間拉長、以及個體相對所得降低。
三、效果論
Moffitt(2000)則綜合交換論以及婚姻時程理論,認為女性經濟能力的提昇,影響了結婚率,女性經濟能力相對的提昇,將會使結婚率降低,他將婚姻雙方的經濟所得差距以及結婚率的關係稱為”price effect”(價格效果),而婚姻雙方兩者的總所得以及結婚率的關係稱為”income effect”(收入效果)。而price effect之下高所得的女性,以及income effect之下低收入的男性,將不利於婚姻的配對,造成低收入男性以及高所得女性晚婚的主要原因。
四、同質論(Educational Homogamy)
Homogamy原本意旨花朵同時具有雄蕊跟雌蕊,並同時間成熟,這邊我們稱做同質性婚配(Smith,2002)。簡單來說,就是與有相等的社會性地位的人嫁娶。從社會階層化的角度來看,較主要的婚配方式除了同質性婚配以外還有女低男高,女性較期待能嫁給比自己社會階層高的男性。第一種形式反映了社會階層化的制約,同地位的婚配除了可以維持社會階層以外,亦可保有目前所以的階層特質,同階層的人也比較容易有相同的喜好以及樂趣。而第二種形式則反映了性別在社會階層上的不同,就男性角度而言,傳統上掌握了較多的社會資源,女性往往必須運用本身的條件,藉由通婚得到這些社會資源,而男性為了維持住自己的權威性,則會與比自己社會階層較低的女性通婚。而「婚姻坡度」確實也造成了晚婚發生機率的增加。
同時,教育同質性通婚之所以會越來越受到關切,是由於教育在越現代的社會,佔了越重要的腳色,社會階層較低的人可以藉由教育,達到社會流動,而社會階層較高的人,也會更注重子女的教育問題,以維持已有的社會階層。就台灣來看,蔡淑玲(1994)認為,台灣的通婚除了社會地位中,同質性的婚姻(內婚)如以成就地位(後天所得到的社會地位,往往是教育所得)外,更要加上『男高女低』這個因素。而過去由於男女教育程度有明顯落差,通婚上較容易,但隨著台灣女權提昇以及教育程度的提高,男高女低以及同質性通婚的空間就受到了排擠,而促使男性需要花上更多的時間成本,獲取更高的社會地位或是成就地位,來完成婚姻,而形成了晚婚的因素。
肆、女性晚婚的原因
從近年來研究有關於女性婚姻議題的文獻中,本組認為女性晚婚的原因約有以下九點,將分述如下:
一、年齡:
年齡對晚婚而言是一個重要的原因,本組認為在三十歲時有一條無形的界線,也就是俗稱的三十拉緊報。從文獻中,發現受訪者Midy他對於婚姻抉擇的描繪中,對應至台灣俗諺:「男生三十一枝花,女人三十老人家」,男人到了30歲剛好是結婚的適婚年齡,而女人到了30歲,以優生學的觀點,則已過時了謝文宜,2006)。對於期待婚姻的未婚女性而言,年齡的增加,代表著結婚機會的逐漸減少(楊茹憶,1996;郭曉瀅,2004),亦容易步入晚婚的狀況。一因社會男高女低的婚配習慣,女性的年齡愈大可婚配的對象愈少;二因年輕貌美被視為婚姻市場上女性賴以交換的資源,年齡的漸增,對女性來說是一種殘酷卻無法逃避的現實(余一蓁譯,1992);三因生育乃為結婚的重要目的,高齡產婦得恐懼,甚至停經後的生育能力終止,都影響了中年未婚單身女性的結婚的可能 (郭曉瀅,2004)。
二、傳統婚姻觀念的式微
自從工業化以及伴隨而來的都市化之後,不但改變了以家庭為單位的經濟功能,使得男女角色分工式微,也促進了社會和人口的流動,個人意識因而抬頭,家庭的牢結也就越來越鬆弛。夫妻的結合以尋求情感寄託和分享生活為目的,這種婚姻可以說是「情感式的配對」;在這種情況下,婚姻作為家庭職責的想法,就顯得特別微弱,於是為家庭而生育的行為,也漸漸地不再被視為一種「責任」。可以說,在傳統社會中,「性」乃鑲嵌於「婚姻」關係中,而「婚姻」又是建立家庭的要件,三位一體,如影隨形。
薛承泰(2003)認為隨著工業化與都市化,自由戀愛成為青年男女婚姻的主要手段,在這種情況下,為家庭而生育的作為,漸漸地不被視為「天職」;因此,「性」不再被化約成「傳宗接代」的工具,而被解讀成自發性的「需求」甚至是「享受」。性、婚姻與家庭三位一體的關係在社會變遷中被摧毀了,婚姻成為一種羈束,家庭成為了枷鎖,而性卻變成了一種解放。
傳統婚姻被認為是延續後代的產物,因此,「男大當婚,女大當嫁」似乎是天經地義的事情。然由於社會轉型,加上受西方文化的輸入與影響,現代婚姻的目標已不再只是為了傳宗接代,夫妻更希望能藉由婚姻中,尋求融為一體的深刻關係,因此,傳統由父母可以決定的媒妁之言,改為自由戀愛的風氣所取代。
在都市化與工業化的兩相衝擊之下,使家庭結構和家庭功能歷經重大改變。在家庭結構方面,農業社會的大家庭(extended family)、父權家庭(patriarchal family),已被核心家庭(nuclear family)所取代;家庭功能方面,社會結構面臨極度分化,而許多原本是家庭獨享的功能也正逐漸被新生代機構取代分化中,使現代的家庭功能呈現少功能但高效率之現象。
雖然晚婚並不代表著終身不結婚,但隨著晚婚的形式,也會產生一些新的家庭問題:隨著晚婚改變的還包括晚產,因此也就間接產生所謂的「父老子小」的情況,進而形成教育與溝通上的距離。在許多家庭與婚姻的文獻中,我們可以看出家庭原具有「保護及照顧的功能、宗教和情感的功能」(周麗瑞,1999;郭曉瀅,2004)。這些家庭的傳統功能,雖不一定會因為晚婚的關係而有所改變,但必定會因晚婚而帶來新的問題。由於這兩相因素的影響下,使得家庭不若以往能全方面滿足個人的需求,因此,進入婚姻、組成家庭,就並分十分重要了(邵麗芳,1988)。
現代人對婚姻的期待早已不是傳宗接代,繁衍種族,也不僅是兩情相悅。男女雙方都對婚姻有更多的期待,不只是經濟的安定、子女的成長、家庭社會的意義,更希望從婚姻中滿足個人愛人與被愛的心理需求,與情緒上的彼此支持;甚至企求透過婚姻獲得知性與理性的成長,追求自我的理想與抱負(賴瑞馨,1989;郭曉瀅,2004)。如此一來,在缺乏合適伴侶的情況下,多數單身男女寧可選擇暫時性的單身,而非衝動的進入婚姻生活當中。(郭曉瀅,2004)
傳統婚姻功能的式微,女性因教育、就業的提高,社交範疇擴大、社團參與率的提升以及婚前性行為的容許度較為開放,使得過去由婚姻所提供的姓氏、歸屬或性行為為正當性的社會功能現在已逐漸式微 (林以正,1996;陳珮庭,2004)。
三、性行為開放
由於現代社會男女關係日趨開放與複雜,以往要結婚之後才能享有的性生活,現已經可以藉由多元的管道獲得滿足。現代社會逐漸趨向老年化與少子化,因此各國政府無不鼓勵婚配男女努力生產,然由於科技發達,避孕措施琳瑯滿目,婦女也在避孕藥的發明之下,順帶從性愛恐懼懷孕中解脫出來。而近幾年來人工流產亦不再被視為嚴重罪惡,不少婦產科也都為未婚同居或偷嚐禁果而懷孕者提供此服務(徐光國,2003;郭曉瀅,2004)。
此外,由於性觀念的開放,未婚懷孕似乎亦成了司空見慣的景象,女性不再需要為了孩子的因素而被迫進入婚姻,進而增加女性對自己人生的選擇自由,奉子成婚或為了想要孩子而結婚已不構成結婚的唯一理由(李元貞,1990;楊美慧,1991;郭曉瀅,2004)。
根據衛生署2001年的調查顯示,青少年的性態度和性行為日益開放,近四成男女都有和異性接吻的經驗,首次性行為的平均年齡約是16歲,近14%的男生和超過8%的女生有過性經驗,值得注意的是,青少年認為喜歡就可以上床的比例較過去增加不少(中國時報,
從上述文獻探討中,由於科技進步,避孕技術的精良,使女性在享有性愛的同時,可免於懷孕的恐懼,增加了女性對人生的自我掌握選擇權(楊美慧,1991;陳珮庭,2004)。
四、經濟自主
根據唐文慧(1988)的研究中顯示,高職業成就的未婚女性並非不想結婚,卻可能因事業發展而無法兼顧擇偶與婚姻之間,但她們仍是期待婚姻的,所以她們對婚姻的看法不單純是意願的問題,而是時間與心力分配上的問題(楊茹憶,1996;郭曉瀅,2004),如果結婚之後所需面對的家務勞動、養育子女及職場工作三者是否能完全兼顧,都是影響女性進入婚姻的考量因素。因此,對女性而言,工作與婚姻是難以兩全的,發展工作或尋求自我實現機會的同時,若選擇暫別婚姻,則可能形成晚婚的狀況(郭曉瀅,2004)。
另外,女性就業率的增加,使女性獲得經濟的獨立自主,對婚姻的依賴降低(楊美慧,1991;陳珮庭,2004)。最後,「工作優先」已達自我實現的目標(楊美慧,1991)的觀念影響著女性對事業的執著,導致對個人事業生涯的追尋過於投入,無法顧及個人的婚姻。(董智慧,1998;蘇鈺婷,1998;陳珮庭,2004)因而形成晚婚。
五、影響女性對婚姻的負面因素
1、 離婚率高、家暴事件:根據內政部的統計資料顯示,我國的離婚比率正逐年上升,民國88年,離婚率男性為3.8%,女性為4.2%;89年男性離婚率為4.0%、女性則為4.5%;至90年男性為4.3%、女性為4.8%(資料來源:內政部台閩地區按性別分類之主要統計資料)。另外,層出不窮的家庭暴力,也讓許多對婚姻感到畏懼,深怕一結婚便掉入平淡乏味、無可自拔的深淵,甚至是整天吵不停的衝突與爭吵,以及身心受創的可能。由此顯示,在面對愈來愈高的離婚率之時,現代婚姻已遭到嚴重的威脅,而日益增多的外遇問題、分居遺棄與家暴事件,都顯示出婚姻關係中的隱憂,而婚姻以不若以往般莊嚴而神聖,人們所憧憬的美滿婚姻、幸福和諧的家庭生活面臨新的危機(邵麗芳,1988;郭曉瀅,2004)。這樣一來,婚姻制度是否仍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對男女關係的維繫是否有一定的約束力?這都會造成女性再決定何時踏入婚姻中的重大考量。(郭曉瀅,2004)
2.家庭因素:家庭是由連結家人之間的關係所構成,家庭中任何成員之間皆有「關係」存在,丈夫和妻子有婚姻關係、父母和子女有親子關係、兄弟姐妹有手足關係。父母是子女最早接觸的人,家庭也是子女接受社會化最基礎的來源,父母的舉止,常是孩子們模仿學習的對象,而父母的婚姻關係更是子女學習兩性互動關係,最早接收到的參考訊息。父母的關係,影響下一代對兩性的態度,包括婚姻,以及個人對婚姻的期待和對婚姻的看法,父母婚姻愈美滿,家庭氣氛愈和諧者,子女對於婚姻與家庭生活態度愈趨向傳統;反之,若是成長於破裂、不完整的家庭中,則可能因缺乏安全感而對婚姻卻步。另外,父母與子女之間的親子關係也是家庭系統中重要的次級體系,和父母相處關係融洽者,會對婚姻較具信心。雖然這方面的實證研究較少,但可確知的事,親子關係的確會影響子女對婚姻的看法(林淑貞,1994;謝佩珊,1995;沈怡,1998;郭曉瀅,2004)。另外,影響女性婚姻觀的來源,亦可認為可以追溯至幼年時期的家庭生活經驗,其中包括:(1)家長明示「結婚沒什麼好」等話語和晚婚的關係;(2)任意批評的教養方式和子女對完美對象堅持的關係;(3)偏差性教育的影響;(4)錯誤性別教育的影響;(5)父母婚姻關係的影響(楊美慧,1991;丘玲玲,1998;郭曉瀅,2004)。
3.社會因素:由於現代化社會趨向工業化,人際的相處較為疏離與冷漠,許多現代社會人的人際關係不良,不懂得與他人相處建立關係,進而對婚姻產生恐懼。婚姻生活象徵著兩個陌生人的結合,因此個人不再是完全的自由與不受拘束,為經營良好的婚姻關係,雙方必須取得相處上的平衡,若不懂得與他人溝通協調,則可能造成婚姻關係內的裂痕與衝突(郭曉瀅,2004)。
總結來說,女生對婚姻的恐懼,導因於社會整體離婚率,不幸的婚姻、原生家庭影響,以及人際關係的互動。另外,女性對婚姻的不安全感,乃是因今日的社會對於兩性仍存在「雙重標準」的價值觀。男性常有被容許、被接納的「社會縱容」,包括外遇等,並且在這樣的社會環境下,男性較缺乏對婚姻的承諾和對婚姻的經營(王麗容,1995;陳珮庭,2004)。最後,就是婚姻制度對女性較為不利,離婚不利於女性,婚姻制度也無法在財產權和兒女監護權上使女性獲得保障。(王麗容,1995;陳珮庭,2004)
六、單身生活的享受
日本社會學者山田昌弘發現,在現今社會中「單身寄生貴族」的人口有逐漸增加的趨勢。所謂「單身寄生貴族」是指一群二、三十歲的人,尚未結婚,並與父母共同居住。這種類型的人,一個約薪水好幾萬,卻無需負擔房租、也不必拿來養家,錢全是自己在花,不僅可以穿戴名牌,亦可以坐擁名車,一高興,就出國玩樂。年輕人會因為「晚婚」或「未婚」而成為「單身寄生貴族」,而「單身寄生貴族」的增加,也相對刺激了社會的「晚婚」、「未婚」情形。兩者互相影響之下,使得雙方的依存度更為增加(楊舒媚,2001;郭曉瀅,2004),晚婚人口亦隨之增加。
在個人主義的盛行之下,單身型態似乎成了一種無需要對他人負責的生活方式。隨著工業、科技、經濟、社會標準等各領域的演進,無論男性或女性,各自的獨立意識增強,而社會觀念的演進也間接讓影響人們對單身生活的評價,他們擁有完整獨立的生活空間,比起婚姻所帶來的束縛與責任,更多人選擇僅需對自己負責的單身方式。在日本,通常則以「單身貴族」來形容未婚男子,亦曾有作家透過文章帶領讀者探究男人單身的深淵;而現今的日本社會,則逐漸將注意力轉移至女性的單身生活上,許多書店,也出現教導女性如何一個人過生活的相關書籍。而作家岩下久美亦將此稱為「一人主義」,她認為這是指有能力確立「個人」的成人女性,是擁有可以與他人和樂相處、工作上盡力發展的處事智慧與哲學,因此捨棄「單身主義」這一名詞,因為該名詞像是在提倡非婚、孤立、自閉、利己主義等,因此改以「一人主義」來提高單身女人的生活權與品質(引自劉黎兒,2001;郭曉瀅,2004)。由此可知,無論在何處,逐漸興起的單身和晚婚現象,都是現今為人所關注的焦點所在。(郭曉瀅,2004)
在婚姻的階段中,個人有三項發展任務:(1)了解與親密配偶的相處之道,(2)學習扮演夫妻角色與調整,(3)建立與維持人際關係(Aldous,1996)。婚姻並非只是兩個人的結合,它伴隨相對而來的責任與義務(沙永玲譯,1994),因此,單身時所擁有的樂趣,例如:時間分配的自由、經濟獨立、保有個人隱私和秘密等都將因結婚的關係而大幅減少(丘玲玲,1998;郭曉瀅,2004),可能正因如此,於是現代男女選擇避免太早進入婚姻關係中,以保有較長的個人生活時間,也可以投入在工作中較長的時間並達到自我成長的目標,於是形成晚婚的現象 (郭曉瀅,2004) 。而女性不想受到婚姻的束縛,強調自由、自我主張的需要(邵麗芳,1988)也是形成晚婚現象的原因之一 (陳珮庭,2004) 。
七、教育程度提高:
教育年限增長,亦即高等教育的普及也是晚婚形成的重要因素。《華盛頓觀察》週刊提到:晚婚和美國人教育程度的提高有非常密切的聯繫,同時大城市都傾向於晚婚。主要的原因首推是教育,大都市受過高等教育的人更多,更注重自己的事業發展,因此,談婚論嫁的時間就被拖延。Goldstein & Kenney根據1995年美國CPS(Current Population Survey)之資料,研究教育對於婦女結婚可能性的影響,研究發現接受高等教育的女性結婚可能性教高,晚婚並非不婚。(陳雅琪,2007)
反觀台灣亦是如此,教育的普及使社會大眾受教育的機會增加,教育程度亦隨之提升,當然,在教育程度提升後,則會增加女性的就業機會,讓愈來愈多的女性可以投入職場的工作環境中,因而延緩了結婚的年齡。(郭曉瀅,2004)女性的教育年限延長,教育投資越長者,結婚可能因而延後。(楊美慧,1991;陳珮庭,2004)。
八、女權擴張與實現
人之所以要結婚,與從前的部落文化有深刻的關係。在父系社會裡,女人,和女人生產的子嗣,都是原始部落的財產。部落為食物、為民族生存,發動戰爭,身強體壯的男人掌控了權力、決策,女人遂淪落成男性的附屬。而婚姻關係即是這種隸屬制度的一種,以確保男性的財產的所有權。而女權運動的發展,逐漸打破這種制式的關係,亦是影響女性的生存空間與選擇機會,進而對女性的角色產生改變;由於現代婦女透過職業除了獲得自我肯定與經濟上的獨立,亦使得女性對婚姻上的依賴降低,形成晚婚(劉佩佩,1999;楊美慧,1991;郭曉瀅,2004)。女性意識的抬昇,婦女運動的提倡與興起,使女性不再趨於弱勢的角色,強調自我權力的主張(楊美慧,1991;陳珮庭,2004)。個人主義的冒升(特別是女性主義)導致對個體自由的嚮往,而婚姻關係卻是追尋個體自由的障礙(余雲楚,2000),使得女性對進入婚姻的意願降低。(陳珮庭,2004)
九、同居關係
從美國的婚姻狀況調查當中發現,婚前同居的普遍也讓人們將婚姻推遲。大城市的年輕人更有脫離家庭和父母的約束,自主生活的願望,有更多的人婚前同居。對他們而言,同居有婚姻的所有好處,卻不需要履行長期的承諾,也不必將彼此的家庭和朋友捲入其中。東北角的緬因州是全國未婚同居比例最高的地區,7.3%的家庭是由沒領結婚證的情侶組成。拉巴馬則以3%的比例排在這一名單的最後。同居往往是社會走向發達的一個副產品。西歐的同居比例--如瑞典--比美國還高。
反觀台灣亦有這樣的情形,同居似乎成為婚後適應的另一條出路,透過同居的相處,可以更瞭解彼此與自身,同居可以視為最適配偶選擇延遲的一種調整機制 (陳雅琪,2007) 。
伍、台灣近年的婚姻現象
一、結婚率的下降
從圖5-1中我們可以發現台灣近年來的結婚率,從1981年的9.29‰降至2006年的6.25‰,本組將這段時間分為3個時期:(1)1981∼1986年,這六年間結婚率逐年下降。(2)1987∼2002年,這十多年的時間結婚率大致維持在8∼7‰之間,顯示結婚率的下降,已達到一個平衡點。(3)2003年∼至今,2003年可能因孤鸞年之故跌至5.8‰,隔年旋即回到6‰之上。從三個時期來看,台灣近年的結婚率呈現下降的趨勢,且逐漸穩定。不過,值得再進一步討探2003年之後結婚率驟降至6‰的原因。
圖5-1 台灣地區結婚率
資料來源:依內政部資料繪製
二、初婚率的降低
表5-1 台灣地區初婚率
年 |
初婚率(%) |
|
男 |
女 |
|
2000 |
46.5 |
63.7 |
2001 |
41.3 |
56.9 |
2002 |
42.2 |
57.5 |
2003 |
40.8 |
55.5 |
2004 |
30.9 |
41.1 |
2005 |
34.5 |
44.5 |
2006 |
34.3 |
43.5 |
資料來源:依行政院主計處資料編製
陳佩庭(2004)認為台灣結婚人口比例二十年來有著逐步減少的趨勢。因為他的研究發現台灣的初婚率(每千位可婚人口的初婚比率)明顯降低,台灣男性從民國70年的62.7‰降低到90年的41.3‰,而同期女性也從91.9‰降低到56.9‰。而表5-1則顯示2000年以來台灣地區的初婚率,我們發現初婚率仍持續下降中,至2006年男性已降至34.3‰而女性則是43.5‰。
三、初婚年齡的延後
除初婚率逐年下降之外,從表5-2也可以發現台灣地區初婚年齡中位數也逐年延後。男性從1991年的28.4歲延遲至2006年的29.8歲,同時間女性從25.7歲延遲至27.6歲。
表5-2 台灣地區初婚年齡中位數
年 |
初婚年齡中位數(歲) |
年 |
初婚年齡中位數(歲) |
||
男 |
女 |
男 |
女 |
||
1991 |
28.4 |
25.7 |
1999 |
29.0 |
25.8 |
1992 |
28.4 |
25.7 |
2000 |
29.2 |
25.7 |
1993 |
28.7 |
26.1 |
2001 |
29.5 |
25.9 |
1994 |
28.9 |
26.3 |
2002 |
29.7 |
26.3 |
1995 |
29.1 |
26.6 |
2003 |
29.8 |
26.7 |
1996 |
29.3 |
26.7 |
2004 |
29.7 |
26.6 |
1997 |
29.5 |
26.7 |
2005 |
29.7 |
27.1 |
1998 |
28.8 |
25.7 |
2006 |
29.8 |
27.6 |
資料來源:依內政部資料編製
四、女性未婚比的增加
表5-3 台灣15歲以上女性未婚情形
年度 |
15歲以上女性 |
||
|
總人口 |
未婚人數 |
未婚比例 |
1976 |
5,106,592 |
1,595,410 |
31.24 |
1981 |
5,924,317 |
1,802,578 |
30.43 |
1986 |
6,650,026 |
1,977,931 |
29.74 |
1991 |
7,341,042 |
2,171,464 |
29.58 |
1996 |
8,064,737 |
2,415,290 |
29.95 |
2001 |
8,731,198 |
2,652,393 |
30.38 |
2006 |
9,300,369 |
2,900,170 |
31.18 |
資料來源:依行政院主計處資料(2003)編製
台灣女性在15歲以上的未婚情形(表5-3)雖然從1976年自今並未明顯提高。但自1996年之後,女性未婚比例每年緩慢上升,十年間女性未婚比從29.95%提升至31.18%。同時,我們也從表5-4發現25∼39歲的女性,近10年未婚比例更是明顯提高,可見新世代女性的確實有逐漸邁入晚婚或不婚的趨勢。
表5-4 台灣女性25∼39歲未婚比例
年 |
女性總人數 |
未婚人數 |
未婚率 |
有偶人數 |
有偶率 |
86 |
10,579,051 |
625,017 |
23.81% |
2,000,128 |
76.19% |
87 |
10,685,183 |
657,685 |
25.16% |
1,956,151 |
74.84% |
88 |
10,779,659 |
684,226 |
26.39% |
1,908,986 |
73.61% |
89 |
10,884,622 |
715,047 |
27.76% |
1,861,186 |
72.24% |
90 |
10,963,917 |
774,162 |
29.97% |
1,808,618 |
70.03% |
91 |
11,035,367 |
819,835 |
31.86% |
1,753,297 |
68.14% |
92 |
11,089,488 |
874,905 |
34.09% |
1,691,913 |
65.91% |
93 |
11,147,537 |
945,192 |
36.75% |
1,627,020 |
63.25% |
94 |
11,207,943 |
1,003,050 |
38.87% |
1,577,504 |
61.13% |
95 |
11,284,820 |
1,061,097 |
40.86% |
1,535,905 |
59.14% |
資料來源:資料來源:內政部戶政司, 現住人口婚姻狀況
五、女性晚婚現象以高學歷者為主
從圖5-2中是1950∼1975年這世代女性初婚的年齡,我們可以發現五專、大學以上的初婚年齡增加,其中大學以上幅度提高最多,而國中、高中、高職,不但上升幅度不明顯,近年甚至還有下降的情況發生。
可見高學歷晚婚的情形十分普遍,再加上近年高等教育的普及,受高等教育的女性驟增,因此即使其他學歷的女性初婚年齡降低,整體初婚年齡也被拉高。
圖
5-2 1950-1975世代女性教育程度別平均初婚年齡
資料來源:陳雅琪,民96。
陸、台灣女性婚姻狀況是晚婚或是不婚
從台灣當前的結婚率與初婚率的降低、初婚年齡的延後以及女性未婚比的增加,我們可以確知台灣女性的婚姻年齡已逐漸提高,而台灣女性晚婚的現象已不再是特例,而是一個普遍的現象。
雖然台灣女性晚婚現象已是個明顯趨勢,但本文仍想進一步檢視台灣女性的晚婚現象,希望能從現有的資料探討台灣女性晚婚是否只是「單純的晚婚」,又或是「從晚婚漸漸走向不婚」。
一、完婚率仍能維持九成
依據內政部統計資料顯示,台灣近年來的結婚率,雖然從1991年的7.95‰降至2006年的6.25‰,同時間女性初婚年齡也從1991年的25.7歲提高2006年的至27.6歲,顯示台灣女性晚婚現象越來越明顯。
不過,即使如此,我們仍可從表6-1發現雖然晚婚現象愈來愈顯著,但近年完婚率仍能維持在九成之上,只不過達到九成的時間逐漸延後。而本組進一步推測完婚率九成以上所代表的含意,可能是台灣女性初婚時間雖然延後,但大多數女性仍有結婚的想法,並非為自願的獨身主義者(即不屬於Stein單身類型中的決心型)。故在年紀漸長後,便將如婚姻擠壓理論(marriage squeeze theory)所言,逐漸調整門檻,放寬自身擇偶條件,以期達到結婚的目的,因此完婚率仍能達到九成之上。
表6-1 台灣地區女性人口曾經結婚者比例按年齡組分
Year |
五歲年齡組 |
|||||||
15-19 |
20-24 |
25-29 |
30-34 |
35-39 |
40-44 |
45-49 |
50-54 |
|
1905 |
0.4730 |
0.9160 |
0.9820 |
0.9920 |
0.9880 |
0.9930 |
0.9960 |
0.9980 |
1915 |
0.3471 |
0.8739 |
0.9665 |
0.9854 |
0.9912 |
0.9940 |
0.9951 |
0.9970 |
1925 |
0.2940 |
0.8440 |
0.9620 |
0.9830 |
0.9900 |
0.9920 |
0.9900 |
0.9960 |
1935 |
0.2819 |
0.8295 |
0.9592 |
0.9770 |
0.9841 |
0.9891 |
0.9927 |
0.9924 |
1956 |
0.1140 |
0.7060 |
0.9520 |
0.9780 |
0.9850 |
0.9870 |
0.9900 |
0.9940 |
1966 |
0.0860 |
0.5950 |
0.9290 |
0.9810 |
0.9890 |
0.9910 |
0.9910 |
0.9930 |
1975 |
0.0581 |
0.4347 |
0.8361 |
0.9524 |
0.9694 |
0.9752 |
0.9743 |
0.9699 |
1985 |
0.0309 |
0.3350 |
0.7650 |
0.9062 |
0.9428 |
0.9675 |
0.9743 |
0.9712 |
1995 |
0.0225 |
0.2129 |
0.6018 |
0.8401 |
0.9094 |
0.9332 |
0.9488 |
0.9650 |
2005 |
0.0071 |
0.0952 |
0.3878 |
0.7132 |
0.8408 |
0.8974 |
0.9289 |
0.9439 |
資料來源:陳雅琪,民96。
若從時間的縱切面來分析表6-1,我們還可以也發現到二個現象:(1)女性晚婚現象確實越來越明顯,35∼44歲間結婚比例從1975年0.0151到1985的0.0270,再到1995年的0.0573。(2)35歲之後結婚機率明顯降低。以1985年為例,30-34歲年齡組曾婚率為0.9062,十年後(即1995年的40-44歲年齡組)為0.9332,十年間只增加0.0270,再10年後也僅有0.9439,增加了0.0107。與張榮富(2007)認為女性一旦錯過擇偶成功率或利得的最佳年齡,其負面後果(晚婚、未婚)較男性嚴重相符合。因此由時間縱切面觀點來檢視2005年30∼34歲的女性,有可能在10年甚至20年後,其完婚率可能仍無法突破九成,似乎代表不婚比例逐漸提高,值得未來持續追蹤。
表6-2台灣地區女性人口曾經結婚者10年變化趨勢
年 |
30-34歲 |
10年後 |
10年間結婚比 |
1975 |
0.9524 |
0.9675 |
0.0151 |
1985 |
0.9062 |
0.9332 |
0.0270 |
1995 |
0.8401 |
0.8974 |
0.0573 |
2005 |
0.7132 |
? |
? |
資料來源:陳雅琪,民96。筆者整理
二、社會觀念的轉變
台灣社會因受到中國傳統文化的影響,普遍有著「男大當婚,女大當嫁」及「不孝有三,無後為大」的想法,而為了傳宗接代,婚姻關係變成天經地義的一件事,傳宗接代的壓力也造成了高齡女性的婚配困難。因此台灣女性的結婚年齡有其侷限性,超過生育年齡的女性,結婚機會將大幅減少。
但近年西方文化的傳入,台灣社會也逐漸走向現代社會,婚姻的功能已逐漸改變,不再僅是單純的生兒育女,逐漸朝著共同生活、相互扶持的方向邁進。如此一來,年齡將不再是結婚的關鍵因素,女性結婚年齡也將不再有明顯的分野,阿根廷甚至還有八十二歲女性與二十四歲男性結婚的案例,相信未來類似的案例也可能在台灣發生。因此結婚年齡不再受到生育年齡影響下,即使是四、五十歲仍未婚的女性,未來仍有結婚的可能,吾人不能將其視為不婚者。
另外,在台灣婚前性行為也愈來愈普遍,導致台灣社會原有結婚→性行為→生育的順序,已逐漸被打破,取而代之的是性行為→結婚→生育,而生育功能亦不再是結婚主要目的,事件可以結束在結婚,甚至結婚也可以被同居或其他關係取代(楊靜利,2004)。因此女性在婚姻選擇上就更具彈性,晚婚的現象將會更明顯,甚至還會造成不婚的女性增加。
三、女性未婚比例提高但將趨緩
近年來未婚人口增加,未婚人口比例也逐年提高,由內政部資料統計顯示(表6-3)台灣地區35歲以上男性未婚比由1991年的8.7%提高至至2006年的10.3%,同時間女性的未婚比例則由4.7%提高至7.8%。我們明顯發現女性未婚比例提升的幅度約3.1%遠大於男性的1.6%。而未來女性未婚比例會持續維持這種成長幅度,或是會隨著時間而趨向緩和呢?本文相信應該會隨著時間而趨於緩和。
表6-3 台灣地區35歲以上未婚比例
Year |
35歲未婚比例(%) |
Year |
35歲未婚比例(%) |
||
男性 |
女性 |
男性 |
女性 |
||
1991 |
8.7 |
4.7 |
1999 |
9.3 |
5.7 |
1992 |
8.8 |
4.9 |
2000 |
9.3 |
5.9 |
1993 |
8.8 |
5.1 |
2001 |
9.3 |
6.2 |
1994 |
9.2 |
5.5 |
2002 |
9.4 |
6.4 |
1995 |
9.2 |
5.5 |
2003 |
9.4 |
6.7 |
1996 |
9.2 |
5.4 |
2004 |
9.7 |
7.0 |
1997 |
9.2 |
5.4 |
2005 |
10.0 |
7.4 |
1998 |
9.3 |
5.5 |
2006 |
10.3 |
7.8 |
資料來源:主計處社會指標統計表編製
圖6-1 女性的婚姻趨勢圖(資料來源:陳雅琪,民96。)
由於在台灣過去的社會中,女性30歲之前即走入婚姻,因此晚婚情形相較於男性是較不普遍的。若以統計的觀點來看,女性未婚比例是處於剛發展的階段,進步(即未婚比例上升的情形)空間極大,因此成長幅度大,數年後曲線將會漸趨平緩。像台灣男性的未婚比例在1991∼2004年間只提升了1%,就是很明顯的例子(而05、06年升幅陡升,則可能出現新的因素,造成原有平衡的破壞)。這類的概念也可以由女性的婚姻趨勢圖(圖6-1)中發現,女性未婚比例從一開始緩慢下降,近年則是持平。
因此,雖然台灣女性未婚比例逐年提高,但這應僅表示女性的結婚時程的延後,晚婚的情況越來越明顯,並不是因多數人開始選擇不婚生活,造成未婚比例上升。
四、人生時程的延後
過去因重男輕女的觀念,以及教育的不普及,台灣女性升學的機會較低,間接也造成了台灣女性較男性更早進入社會的現象。近年來台灣社會重男輕女觀念逐漸淡薄,再加上九年義務教育的實施,以及各級大專院校的廣設,大學入學考試的錄取率逐年創新高,台灣女性在受高等教育的比例上也急起直追。1975年女性就讀大專院校人數佔總人數的7.9%,至1990年已攀升至20.2%,2000年則佔了42.9%,近年就讀人數也一舉超越男性,居於領先地位(陳雅琪,2007)。且2001年女性高等教育在學率達80%,較1990年大幅增加46個百分點(行政院主計處,2002)。
由數據中明顯發現高等教育的普及,而台灣女性就讀大學甚至是研究所的比例也高於過去,必然造成女性求學年限的延長,進入社會的時間也自然延後,同時對人生的規劃上也與過去不同。同時,這些高知識女性對於婚姻的想法不同於以往,因此進入社會後,重視事業上的發展及經濟上的穩定,並不急於尋求婚姻關係,也自然造成晚婚現象的發生。
表6-4 15歲以上女性未婚率-按年齡別分(單位:%)
平 均 |
15~19歲 |
20~24歲 |
25~29歲 |
30~34歲 |
35~39歲 |
40~44歲 |
45歲以上 |
|
75年 |
28.81 |
96.80 |
70.39 |
23.23 |
7.50 |
3.12 |
1.39 |
0.75 |
82年 |
28.52 |
97.45 |
78.92 |
36.38 |
11.38 |
5.55 |
3.60 |
1.14 |
89年 |
28.98 |
98.36 |
82.50 |
47.50 |
19.90 |
9.77 |
4.57 |
1.79 |
92年 |
29.71 |
98.91 |
88.17 |
56.91 |
24.20 |
12.78 |
7.36 |
2.34 |
95年 |
30.60 |
99.73 |
92.36 |
65.05 |
31.73 |
16.28 |
9.21 |
2.52 |
資料來源:主計處調查結果綜合分析
從15歲以上女性的未婚率(表6-4)我們可以發現25至29歲、30至34歲年齡組之增幅最鉅,以及20∼24歲年齡組未婚率提高至九成之上,筆者認為應與教育的擴張,女性進入社會時間延後有關。以20∼24歲而言,約為就讀大學及研究所的階段;而25∼34歲則為女性剛脫離學生身份,初入職場的階段,積極尋求工作上的肯定及經濟上的穩定,因此對並未積極追求婚姻。
另外,我們也可以發現40∼44歲之後未婚率已降至10%之下,45歲以上更不足3%,可以顯示台灣女性雖逐漸晚婚,但仍認同婚姻,仍會進而走入婚姻階段
。
五、女性婚姻意願
「我應該是沒有排斥婚姻,我應該是沒有排斥結婚,不過我比較不會像從前說害怕嫁不出去呀,……」(趙淑珠,1993)
「我會這樣想,因為我一直持續的禱告,如果有適當的對象,我會走入婚姻,……」(趙淑珠,1993)
「我當然想要結婚啊,而且迫切想啊,可是如果是碰到的交往對象不ok的話那寧缺勿濫。」(陳佩庭,1994)
「我承認我眼光高,因為我能力太強,收入太高,要找到一個收入比我高的覺得很難,……其實你說不想結婚嘛,騙人的!」(陳佩庭,1994)
從許多上面的訪談內容中,可發現受訪者本身是有結婚的意願,只是仍未找到合適、滿意的對象,在這個尋覓的過程中年紀漸長,形成晚婚現象。而這個觀點正與Oppenheimer(1988)的婚姻時程理論相符合,因擔心婚後的調適不可行,對婚前的選擇更加重視,導致晚婚行為。而張榮富(2007)則認為由於女性擇偶利得的高峰比其配對成功的高峰來得晚,因此有些年輕女性為等待較高的擇偶利得,最後顧此失彼,導致結婚機會降低,造成晚婚,甚至不婚。
不過我們可以發現受訪者對婚姻仍抱持著憧憬,也認為當下的單身狀態只是暫時性,並非永久,只要找到合適對象,將會選擇結婚。而紹麗芳(1988)的研究也指出,單身者中90%以上是有結婚意願的,真正抱獨身主義的單身者只佔少數。
表6-4也可以發現類似的情況,台灣女性未婚最主要的原因是尚未遇到適婚的對象,女性抱持著寧缺勿濫的心理,慎選自己的另一半。而1111人力銀行所做的民調<單身生活及習慣>,顯示單身上班族是否會一直保持單身,不走入婚姻?會的僅佔17.66%、不會的佔82.34%。可見大部分的單身男女,還是渴望擁有幸福婚姻,只是為找尋合適對象,延遲進入婚姻的時程,相信只要遇到合適的對象時,多數單身者將會進入婚姻。
表6-4 25至49歲未婚女性之未婚原因
單位:千人,%
項目別 |
總計 |
未婚最主要原因 |
||||||||
即 將 在 半 年 內 結(訂)婚 |
尚未遇到 適婚對象 |
工作 因素 |
求學 因素 |
年齡 因素 |
經濟 因素 |
不願承擔 家庭責任 |
擔心婚姻 不 幸 福 |
其他 |
||
總 計 |
1205 |
45 |
796 |
57 |
40 |
64 |
88 |
22 |
64 |
30 |
百分比 |
100.00 |
3.70 |
66.06 |
4.75 |
3.35 |
5.29 |
7.27 |
1.84 |
5.28 |
2.46 |
資料來源:主計處調查結果綜合分析(2006)
不過民調中也顯示51-55歲的單身族想保持單身的比例最高,佔40%,25-30歲最低只佔15.37% ,可見隨著年齡增長,單身已經是一種生活習慣。此民調與表6-5所顯示的數據大致雷同,我們可以發現:女性未滿40歲的各年齡層,有結婚意願的比率均大於無意願的比率,40歲以上者則反之,而超過55歲甚至無意願比高達100%。40歲似乎成為女性結婚意願的一個重要關卡,超過40歲之後可能已習慣於單身的生活,也較能坦然面對這樣的情況,因此對婚姻抱持可有可無的態度,造成無意願者提高。
表6-5 20歲及以上未婚者之結婚意願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
單位:%
|
男性未婚者 |
女性未婚者 |
||||
總計 |
有意願 |
無意願 |
總計 |
有意願 |
無意願 |
|
總計 |
100.00 |
69.58 |
30.42 |
100.00 |
65.79 |
34.21 |
20-24歲 |
100.00 |
65.45 |
34.55 |
100.00 |
67.03 |
32.97 |
25-29歲 |
100.00 |
76.94 |
23.06 |
100.00 |
75.20 |
24.80 |
30-34歲 |
100.00 |
76.78 |
23.22 |
100.00 |
63.92 |
36.08 |
35-39歲 |
100.00 |
72.81 |
27.19 |
100.00 |
57.30 |
42.70 |
40-44歲 |
100.00 |
69.01 |
30.99 |
100.00 |
38.18 |
61.82 |
45-49歲 |
100.00 |
55.32 |
44.68 |
100.00 |
41.67 |
58.33 |
50-54歲 |
100.00 |
33.33 |
66.67 |
100.00 |
36.36 |
63.64 |
55-59歲 |
100.00 |
28.57 |
71.43 |
100.00 |
0.00 |
100.00 |
60-64歲 |
100.00 |
25.00 |
75.00 |
100.00 |
0.00 |
100.00 |
65歲及以上 |
100.00 |
13.79 |
86.21 |
100.00 |
0.00 |
100.00 |
六、另一種婚姻
Norman(1993)認為婚姻在本質上是法律與實際生活的組合,它可以把男人女人結合成一種相互關係並據以建立家庭。蔡文輝(1987)則認為婚姻是兩個人經由一種社會認可的儀式而給予對方一種誓約共同生活,且在社會法律的認可下,其承諾代表親密和永恆。依上述學者的看法,本文認為婚姻是兩個人經社會的認同和法律的約束,彼此承諾共同生活。
婚姻因具有法律效力,是一種高度的承諾,對新世代的男女而言「機會成本」過高,也因此較為排斥。同時,由於同居缺乏法律的束縛,相處過程也較無壓力,因此能發展出另一種親密的關係。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同居仍是兩個人共同的生活,而在台灣同居雖然缺乏法律的約束與保障,但在部分西方國家,已逐漸視同居為婚姻的延伸,長時間的同居享有與婚姻相同的法律效力。因此同居是否可說是進入婚前最後的調和階段,甚至可以視作婚姻的另一種「型態」,值得我們進一步深思。
Donald & Suzanne(1985/1995)提到美國學生通常把同居關係視為「求婚過程」的一部份,而不是不同於婚姻的長期選擇。有些學者則認為同居實際上就是一種試婚,或是為傳統婚姻另闢途徑(蔡文輝,1987)。似乎與筆者的看法類似,認為同居是一種變形的婚姻。李焰(2005)在華盛頓觀察週刊提到美國晚婚州,其未婚同居的家庭比例高。這也說明了男女在一起的年齡並沒有什麼改變,改變的只是在相處的方式與結婚的時間。
表6-5 主要國家女性同居及未婚生子概況
|
女性同居比率(%) |
非婚生子女比率(%) |
每百活嬰墮胎數(次) |
||||
|
20-24歲 |
25-29歲 |
30-34歲 |
1990 |
1994/1998 |
1989 |
1996/1997 |
中華民國 |
2.7 |
5.8 |
5.6 |
2.1 |
3.6 |
45.6 |
24.7 |
日本 |
… |
… |
… |
1 |
… |
37.4 |
28.3 |
美國 |
… |
… |
… |
28 |
32 |
34.6 |
30.6 |
加拿大 |
46 |
24 |
16 |
23 |
37 |
… |
32.0 |
紐西蘭 |
67 |
30 |
19 |
34 |
41 |
14.9 |
20.8 |
法國 |
63 |
33 |
18 |
30 |
40 |
… |
… |
荷蘭 |
57 |
33 |
14 |
11 |
21 |
… |
… |
瑞典 |
77 |
43 |
33 |
47 |
55 |
28.4 |
34.7 |
愛沙尼亞 |
33 |
19 |
14 |
27 |
52 |
116 |
152 |
拉脫維亞 |
20 |
16 |
9 |
17 |
35 |
126 |
116 |
匈牙利 |
13 |
5 |
5 |
13 |
25 |
88 |
90 |
資料來源:主計處國情統計通報
而從表6-5我們可以發現許多西方社會同居與未婚生子的比例相當高,特別是北歐國家,代表他們以同居的方式組織家庭。而會有這種現象,歸功於這些北歐國家同居與婚姻在法律幾乎享有完全相等的地位。
台灣的同居比例較低,在20∼24歲時僅2.7%,而30∼34歲之間也不過只有5.6%。可能與同居沒有法律地位,且原生家庭對結婚者的協助遠大於對同居者的協助,社會隱晦地不支持同居有關(楊靜利,2004)。但即使如使,台灣只有5.6%的同居比例似乎過少,不知是否是因同居問題較敏感,且像過去婚前性行為一樣,可做不可說。
另外TVBS民調(表6-6)顯示,獨身主義者(不同居也不結婚者)僅只有11%,而願意同居的比例高達52%,除顯示真正獨身主義者不多(僅11%),台灣男女也逐漸能接受同居,並以同居當「試婚」,以瞭解兩人是否適合共同生活、組織家庭。因此同居雖然可能會造成台灣女性晚婚,甚至不婚,但我們應該將同居視為一種新型態的婚姻關係,而不應視為單純的不婚。
表6-6 台灣未婚男女同居與結婚的選擇
|
全體 |
|
(100%) |
只同居,不結婚 |
4 |
先同居,再結婚 |
22 |
先同居,再考慮要不要結婚 |
26 |
不同居,直接結婚 |
31 |
只談戀愛,不同居也不結婚 |
11 |
其他 |
6 |
資料來源:TVBS民調中心,2006
柒、結語
Dixon(1971)將結婚的影響因素分為三類,包括適當對象之有無(availability of matws)、是否具備結婚能力(feasibility of
marriage)、以及結婚慾望(desirability of marriage)。而台灣女性在面對婚姻時,確實也受到這三類因素影響,其中適合對象似乎為最重要的因素,若沒有合適的對象,台灣女性將會選擇暫時不結婚;而超過40歲之後,女性結婚慾望逐漸降低,甚至有部分女性將會選擇不婚。
同時根據筆者的整理發現,台灣因兩性逐漸平等,女性有更多求學及工作機會,因此台灣女性逐漸延後其結婚的年齡,晚婚現象也日益明顯。其中以高學歷女性晚婚情形最嚴重,除了與求學時間拉長,也因與這些高學歷女性在畢業後能有較好的就業機會,經濟上較為獨立有關。
但筆者認為雖然台灣女性的婚姻狀況,仍應只是以「單純晚婚」為主。但由於「晚婚」與「不婚」間是有關連性,所以數據中不婚比例也提高許多。事實上許多不婚者,原本僅只是抱著晚婚的想法,但隨著年齡的增長,本身的配對成功率下降,結婚機會減少,最後只能選擇「不婚」。因此當晚婚的女性人數增加,我們可以發現不婚女性同樣也增加了,但這並不表示不婚將取代晚婚,成為多數人的選擇;反而這些不婚人口的增加,顯示晚婚現象更為普遍,而這些不婚者,只是隨著晚婚的人口增加而增加。真正打從一開始就放棄婚姻關係,堅決抱持獨身主義者並不多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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