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人皆醉我獨醒,音樂下載對流行音樂產業的全球化影響-以台灣流行音樂商品市場為例

 

黃逸庭

南華大學應用社會系

摘要

    本研究題目為,「眾人皆醉我獨醒,音樂下載對流行音樂產業的全球化影響。以台灣流行音樂商品市場為例」。所使用的方式乃是藉由紀登斯的「結構化理論」來探討結構與行動者間的相互關係,也就是說,依據行動者[及消費者]的角度,來探討與釐清在「流行音樂產業制度」下,當產業結構限制與其他結構性因素交錯影響時,消費者是如何反思與抉擇其所願進行下載的音樂,進而本研究也將透過文獻資料的分析以及對消費者的深度訪談中,進一步了解與分析消費者在不斷反思後所抉擇的音樂商品對其產生哪些預期結果及非預期結果,以及對於反盜版的想法與態度。

其研究結果發現:消費者在音樂商品取得方式的抉擇上,確實受到結構性因素得限制,因而造成買不買正版的兩難情境,進而選擇了網路下在行為得方式以表達對現行體制的不滿,但直得慶幸得勢,消費者總有一套屬於自己的應對方式,使其能從購買到不喜歡得音樂商品的痛苦、矛盾與失落中解放出來。

 

第一章 研究背景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問題陳述

  盜版早已行之數十年,而反盜版也並非是這幾年才有的事;至今,正版與盜版的戰爭以持續了數年之久,而善與惡的二元化觀念亦隨著逐步的形成。不容質疑的,往往在消費經濟力不足、缺乏有效且完備的法律知識系統的地方,確實較容易形塑出盜版的生存空間。而台灣也曾經歷過上述階段與發展,在當時盜版與仿冒的東西可說是風潮,人們能在公開商場上以非常低廉的價格購買到盜版的錄音帶、CDDVD,因此被西方歐美各國冠上「盜版王國」的封號。而正版業者為了捍衛他們自身的權益,於是開始在正版商品上加貼雷射標籤、購買正版商品加送海報或改版CD、或以正版的品質優良作為論述,希望藉此做違反盜版的方式及表達反盜版的決心。甚至當盜版問題嚴重惡化時,正版業者會集體上街遊行抗議,藉以表達反盜版的訴求與決心也是常有的事。而 1986 年所成立的財團法人國際唱片交流基金會IFPI;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the Phonographic Industry]在台分會,更是以「打擊盜錄」作為目前的首要任務,政府相關單位更是透過著作權法的數度修改、公開銷毀盜版商品及加強查緝等方式來展現政府打擊盜版的決心。1980 年代後期,由於台灣的政治、經濟逐漸地趨於穩定且逐步地快速成長,因而使得台灣的媒體與視聽環境正進行大規模的重組,外片拷貝數量逐年增加、電影院的經營型態走向多廳複合制、娛樂錄影帶出租產業的成熟、有線電視的出現,都是此一時期的特色。(曾子豪 20061)由於民歌運動的產生,因而奠定台灣華語流行市場的發展,同時也代表了全球化市場的來臨。流行音樂對於年輕學生而言,往往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透過媒體管道的傳播,流行音樂能夠跨越語言國界,深入到每個角落。(陳宜蓉 2005)由於盜版越來越普及化,因此使得流行音樂產業的市場逐步衰退。依據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the Phonographic Industry)的統計,自 1996 年以來盜版數量由 708 萬張逐漸增加,最嚴重者到 2000 年突破 1000 萬張到達2,087 萬張的高峰,在盜版情況日益嚴重的現代,流行音樂產業受到嚴重的影響。此種影響包含兩個層面:就消費者的立場而言,盜版則較為便利性。

 

由於網際網路的蓬勃發展,使得音樂下載或試聽帶更為便捷,也可以使得消費者能透過視聽更進一步了解歌曲或唱片,藉以增進購買正版之意願;但對於正版業者則認為大大不該,若使得盜版繼續存在於消費市場上將會造成正版市場不斷的萎縮甚至有可能造成正版的消失。2002 年台灣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後,更代表了台灣在國際社會中邁進一大步,也意味著台灣必須更遵守資本主義的遊戲規則,對於智慧財產權之相關法令、政策與執法行動均必須符合國際之規範與預期。在美國 301 條款的壓力促使政府全力配合以及正版業者的全體支持下,自 1990 年代起,台灣一系列的反盜版運動就此展開。

 

    在過去對於盜版現象的研究大多偏重於:首先,就官方的說法總是將盜版的行為看作是行動者個人本身的問題,包含道德強度、個人特質對盜版的影響,從結構面來談大多偏重於經濟和法律層面,包含商品售價對於個人盜版行為的影響或是法律與風險。其次,在「反盜版」的官方論述中,更經常以法律作為後盾,並且數度修改著作權法來進一步規範台灣人們的盜版行為。因此,教導台灣民眾「購買正版才是保障智慧財產權的、才是促進國家經濟產業進步之動力,而購買盜版則是犯罪的、是一種偷竊行為。」遂成為台灣當前反盜版的不二法門。因此,我們似乎在反盜版上找到了一個合理的說法,但是這樣的方式有用嗎?根據台灣商業軟體聯盟公佈的一份全球盜版調查率顯示,台灣自 1994 年的72%降低至 2002 年的 43% 2003 年依然維持在 43%;此比亞太地區盜版平均率53%低了十幾個百分點,但比全球平均盜版率 36%依然有一段顯著的差別;另外針對 2003 年所做的盜版率研究調查顯示,遊戲軟體為 42%、音樂則為 42%、電影為 44.6%。盜版率的逐年下降顯示了近年來政府查緝盜版的決心,但超過四成以上的盜版率卻又使我們質疑到底這樣的方式是否能真的達到反盜版的效果?他真的是一個治標且治本的辦法嗎?因此,為了釐清反「盜版」是否受到結構性因   素如產業結構、法律等因素的影響與限制,還是就真如官方論述所述:「盜版現象乃是個人道德強度及個人特質所造成的,因此要讓盜版率下降,甚至使得盜版永久消失,只要嚴格執法強迫人們消費正版就必定能改善盜版現象與使用風潮。」其次,為了暸解還有哪些結構性因素會影響消費者在進行下載行為的抉擇,筆者的研究方向將以紀登斯的「結構化理論」為基礎,並透過文獻分析集深度訪談的方式,針對消費者(及行動者)是如何對音樂下載行為抉擇進行深入的瞭解與探討。

 

問題陳述  筆者支持反盜版的總總論點,對於政府為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所做的努力亦是不可否認的,畢竟侵權行為是在未經音樂創作者同意下,想用其創作人與投資人的心血,甚至從中或許非法利益,造成其創作者與投資者得不到應有的報酬,因而陷入了無人肯創作的困境之中。尤其像音樂這一類創作性的文化產業,為了保持其在生產、在創作的能力,必須藉由政府投資,否則透過商業化的經營模式是必須經歷的過程。然而,音樂創作也必須面臨到生產、精緻化的分工與包裝、行銷等環節,因此我們便能將「盜版」問題視為一種商業生產體系問題。而「盜版」不僅只是商業生產體系問題,同時也是文化問題。但從政府目前對於「打擊盜錄」的手段與「反盜版」的方式中,可以發現大多將重點放在行動者本身的身上,甚至對盜版產生了偷竊、品質低廉、犯罪行為等妖魔化論述,來強化「正版」的地位。但筆者認為,這樣的方式並不能有效的解決盜版的問題,反而是建構與形塑出一套「認識、界定」盜版的概念與打擊盜版的方式,更有可能是一種帶有特定利益與立場的論述,因此,在這種反盜版的論述架構下,我們從來不會認為自己早已掉入「消費正版必定會帶來好的正版商品」、「消費正版必定帶來文化與個人品味的提昇」之類的概念與假設,而一味地相信使用盜版會使得文化產業陷入危機的刻板印象之中。綜觀現今對於反盜版的論述,都無法回應與解釋一個最主要的問題,人們為何消費盜版?是單純的投機取巧還是買不起正版?或者是找不到好的正版可以買,進而弱化了買正版的意願?從 111 人力銀行與中華智慧財產權保護協會所公佈的「上班族保護智慧財產權」報告中,針對人們為何消費盜版的原因普遍都是正版價格太過昂貴、沒有多餘的預算買正版而決定退而求其次使用品質還可以但價格較低的替代品、或是買了正版但一直改版推陳出新,使得消費者沒有預算來購買。(星報2005/04/24)然而,在反盜版的論述當中,這些問題是被忽視的,而且已嚴重到不成「問題」,更別說隱藏在商品背後的結構性因素,如知識壟斷、權力關係、文化同質性等問題,如果無法釐清這些問題,那我們究竟在反什麼呢?

 

    談到盜版,一般所重視的即是智慧財產權的落實,但智慧財產權的觀念並非是以前就形塑出來的,它是在特定的時空背景下被創造出來的,原初是想透過法律保障創作者的權益,希望藉此能鼓勵創新,但並非沒目標的保障。它的終極目標在於促進國家整體文化的提昇,當公利與私利難兼顧時,選擇捨私救公。(賀德芬 19871-3;轉引自曾子豪 20064)就我國的著作權法在第一章第一條就開宗明義:「為保障著作人之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發展,特制定此法。」擺明必須兼顧私利與福祉。(曾子豪 20065)但反觀目前著作權的發展,經常流於經濟的爭鬥中,有多少是考量到文化層面呢?在現今的論述中都是以純粹經濟的角度來看待盜版,並且認為盜版會使得文化產業消失。此一說法,卻忽略了盜版對人類文明是有作用的,這是人類文明發展必經的重要過程,他有可能會為正版促成更大的商機,如果沒有盜版的話那消費音樂CDVCDDVD還有可能存在嗎?在盜版無法完全消失的現今社會裡,政府不斷的宣導要人們消費正版,但不論是消費正版或是盜版都不是自然而然的現象,是被人們建構出來的概念。因此,就必須回到產業生產結構來探討此項問題,因為消費的主體乃是「人」,並非是「正版」或「盜版」,所以,必須建構人們對於產品價值的認同性。但在目前國內反盜版的論述中,似乎缺少此項論述,大多是希望透過智慧財產權的落實藉以促進產業發展與創造等口號來探討,或是以消費者的個人道德強度與個人特質作為重點,如果台灣無法跳脫出此種框架下,那麼,反盜版真的會有成功的一天嗎?

 

第二節 研究目的

由於我國目前的反盜版行動,均投入了過多的焦點在政府及消費盜版的人們身上,並企圖透過嚴刑峻法、道德性勸說、推廣智產權、妖魔化盜版等方式來達到禁絕盜版的效果。但若只要求政府的加強查緝集刑罰的加重是無法使得盜版永久消失,所改變的只是盜版市場及方式的不同。再以,加諸於盜版身上的污名化論述,經常導致以下結論:「盜版阻礙了創新、阻礙了整體文化的永續經營、更阻礙了台灣的國際化發展」。而這樣單一且枯燥的論證是不真實的,更有可能是假性相關的。從譚令蒂[1990]的研究中也顯示刑罰的加重及政府的加強查緝並不必然能增進作者創新的意願,因為創新是需要有許多條件的配合方始行程。顯然的,台灣並未有許多的條件來配合,其中尤以音樂及電影影音光碟這一區塊,其與著作權的發展更是具有相關性。原先我們所構想的是:經由法令的保障,使得廠商努力經營其自身的產業並提升整體產業的創新及發展,方能獲得消費者的信任而達到整體國家社會經濟之進步,進而達到生產、消費、再生產、再消費的循環。然而,回首台灣著作權的修正,其主要乃是歷經多次美方貿易籌碼下所修正的成果,保障的核心並非消費者而是資本家,於是使得整體的生產結構出現不對等的結構性問題,因而造成台灣著作權法處於現金的尷尬情形。在五大唱片公司當道的台灣社會,音樂唱片的發行須配合著五大唱片公司全球區域性的代理制度,往往音樂的版權是屬於單一代理商且是大公司才能承擔代理業務,在強力實行置產權並透過法令保障單一代理制的情形下,反而更易造成廠商不需要競爭的壟斷態勢,而消費者必須花錢購買昂貴且不實用的產品,因而自然形朔出盜版的生存空間。筆者認為只從純粹法令的觀點及個人道德強度著眼的反盜版方式是有所侷限與不足的,因為其忽略的乃是每項產業的特殊性。再以,現金這種反盜版的方式並非是雙向的,他迴避了最大的問題,亦即是人們為何選擇消費盜版。而對於一項商品的選擇機制亦即是產品本身何售價,若廠商不在這兩者間進行改革,那麼人們最終還是會找尋價格能負擔得起的非法替代品,人們依然無法習慣使用正版商品。

 

對於結構與行動的辨正思維,曾經是社會學所關心的議題,在早期往往研究的取向必然是結構影響行動,抑或是行動決定結構,而對於甚至可稱得上是全球社會問題的盜版風,當然也存在著這樣的討論。從行動方面著眼認為個人道德倫理、教育等會影響個人從事盜版行為的多寡,而從結構出發則認為國家、法令、經濟等因素才是促使人們盜版或進行網路下載的外在誘因。事實上,這兩種說法是正確的,也是互補的,畢竟人類的行為乃是經由結構與行動互相影響所產生,因此盜版或者網路下載也是結構與行動兩者所共同形朔產物。除了個人行動會使得盜版產生外,結構層面的商品生產本身也會促使人們是否選擇消費正版的關鍵。

 

在過去的研究中,在行動層面我們似乎忽略了消費的議題,而在結構上我們似乎將焦點過於偏重在純粹經濟的觀點及法律與風險,但卻忘了從文化的觀點來切入。就筆者看來,盜版並非是與非,也並非選擇題,但這並不意味著盜版無罪,只是正版與盜版擁有各自的消費市場存在已是不爭的事實。而筆者認為這兩個商品市場彼此的定位不同卻又是互相競爭,人們會根據許多的條件與需求進行其選擇機制。如對於物不同的喜好、不同的背景、地位、經濟情形等都會影響人們對於一項商品的選擇。若能從生產與消費來看待盜版及網路下載問題,也許能真正釐清問題的根源並能找出適當的改善方式。由於每人擁有對於物的不同喜好,而商品也擁有屬於各自的客源、各自的消費取向,就如同布希亞所說的:「在現今的消費社會中,物的體系形構出人與人彼此的關係」。因此,每一個人的消費必然存在著商品區別及認同性,當然認同的建立包含多個層次,如教育水準、身分的高低、個人的品味與喜好,而物更包羅萬象呈現出使用價值、交換價值、符號性消費等都包含其中。

 

    本研究所做乃是對於消費者音樂商品取得方式的探討:在本研究中,筆者將透過文獻分析、深度訪談及對紀登斯「結構化理論」的反省來了解消費者目前對於音樂產品盜版的想法與態度,並針對困擾及困惑之處提出適當的建議與改善之方式。因此,基於前一節之研究動機提出以下研究目的:

(一)、經由文獻分析、深度訪談法及對理論的反省來了解消費者在產業結構限制下,消費者所面臨的問題與因應之道。

(二)、了解消費者在進行下載行為時,其抉擇機制為何,以及對於反盜版的想法與態度。

(三)、了解消費者在進行下載行為時,除了產業結構限制外,還受到哪些結構性因素的影響。

(四)、了解消費者下載行為抉擇與其他結構性因素產生衝突時,其消費者的選擇機制為何。

(五)、了解消費者在進行下載行為後所產生的預期結果及非預期結果。

(六)、針對上述問題語影響,筆者將經由行動者的意見,提出適當建議與改善之方式,並將所獲得之資料整理成一份報告,作為未來議題相關研究及政府單位參考之用。

 

第二章 文獻回顧與探討

正版與盜版間的戰爭依然持續著,而善與惡的二元化觀點依然持續在人們得心裡發芽,在本章的文獻回顧當中,筆者將透過文獻的回顧清楚點出「產銷制度」與消費者間曖昧不明、模糊不清的關聯性,同時並藉由對於反盜版運動的生成與運行讓大家更能清楚的看到隱藏在商品背後的權力關係、文化同質性、知識壟斷、帝國主義與文化殖民等問題。在第一節中,先介紹紀登斯的「結構化理論,在這一節中,筆者除了對於理論作介紹外,也將闡述「結構化理論」如何與本研究作連結,以及為何使用該理論。第二節的盜版蓋數中,將分別對「盜版」及「仿冒」作區分並點初期差異性,同時在這一節中,將會看到整個盜版的歷史發展與演進、整個反盜版運動生成的原因。第三節則是對於現行台灣目前影音光碟的發展進行回顧,在本節中除了闡明音樂、科技與盜版間的關係外,同時更從對於台灣流行音樂整體的歷史發展的脈落來回顧整體音樂產業的發展及盜版、網路下在運行的情形。第四節則是針對現今的期刊論文、碩、博士論文等研究作討論。

 

第一節  理論-紀登斯的結構化理論

    在社會科學的每一項研究當中,通常是結構決定行動,或是行動決定結構,兩者是相互關聯且是不可分割。而就紀登斯對「結構化理論」的觀點,社會科學的研究領域並非是個別行動者的體驗,也並非是總體社會的存在,而是超越時空且井然有序的社會慣習,而其理論的核心是在闡明結構與行動兩者間之二重性及兩者的辨證與互惠性的互動關係(Goodman,Rithzer 2004273-274、郭峰誠20076)。

 

一、結構化理論:

何謂「結構化理論」(the Theory of Structuration)?根據紀登斯(Giddens A.)所定義之「結構與行動是一體兩面的,也是結構化理論的核心概念。主體援用結構產生行動,而行動也會反過來形成或轉化成結構,且結構雖然會對行動產生限制,但行動有時卻能提供結構改革之動力」(林郡雯 200265-77)。簡言之,結構雖然能產生並且創造出行動,但同時也會對於行動產生既定的限制,因此,結構與行動是具有不可分割之二重性。至於紀登斯對於「結構化理論」的「結構與行動」有何深入的探討呢?其內容如下:

 

(一)行動與行動者:所謂「行動者」是指作為整體存在的人類主體,定位在活生生的有機體肉身性的具體時空之中,(Giddens 198451)而所謂「行動」泛指做事的能動力,同時也意味著權力的支配,紀登斯認為,行動不僅只有做出來的行動,同時有包含未做出來或是想做的某一行動之可能。而這些行動在產生施行後,同時也會產生非預期結果,紀登斯也認為這許多非預期結果常會規律的伴隨在主體有限的認識力與反思性監控之中為行動帶來副產品。此外,紀登斯將行動動機區分為無意識動機、實踐意識、言說意識三類。所謂「無意識動機」是只在生活上遇到威脅時,「無意識動機」才會顯的特別格外重要。其次,實踐意識乃是指行動者知曉整個社會的情境(尤其是自己切身的處境)卻不能以「言說」方式將其情境陳述出來。也就是說,行動者以對於日常生活的情境以默會於行動者自我本身之中,且不必再經過思考,自然而然就知道該如何去做。最後,「言說意識」則為行動者能夠以口語字彙來表達、陳述目前所處的社會情境與脈絡。再者,紀登斯也認為「實踐意識」與「言說意識」及代表著人們對於行動的「反思性監控」,意即個人必須對於自己與他人的行為進行關照與理解(胡正光 199847Giddens  19849, 林郡雯 200256、郭峰誠 20076、劉嘉樺 200430)。

 

 (二)結構:紀登斯將結構定義為規則與資源(Giddens 19847)。而規則是一種可以概念化的程序,並且提供主體相應的規範,為主體所熟悉且了解的方法與技術(Giddens 198420-21)。紀登斯又將規則區分為二類,其一為詮釋性規則,其二為規範性規則。所謂「詮釋性規則」乃適用於意義的溝通,而「規範性規則」則是有關權力及義務(紀登斯 198428)。此外,就資源的部分又可區分為權力性資源與配置性資源兩類,權力性資源則是指政治制度,其立基的是不同時空背景與情境之下人與人之間所產生的互動與權威性支配,配置性資源則是指經濟制度、經濟資源的分配。配置性資源乃根源於物質世界與產品的權威性控制,權力性資源則是人們行動者活動的協調。(郭峰誠 20076、劉嘉樺 200430),綜合上述可看出「結構」與「行動」乃是社會實踐中重要之一環,雙方具有不可分割且不斷連續之特性,如此社會體系方能維持其正常之運作。

 

二、結構化理論與音樂產業:

就目前政府扶植音樂產業來說,其主要目的乃是希望能增進文化產業之創新、培養人們文化品味、促進台灣邁向國際化社會,然而,不論是就結構面或行動面來談均有許多矛盾之處。就政府而言,雖然提供了人們文化品味提升之環境,但由於音樂產業專業化分工且快速生產的結果,加以過於仰賴類別音樂與偶像明星的 MV 情形,因而造成了價格過於昂貴,使得消費者進而轉向消費盜版,而造成正版與盜版間長達數十年的戰爭,故政府必須妥善處理正版與盜版之間的矛盾與衝突,方能使音樂產業及消費者受益。反之,消費者在音樂商品取得方式也有許多矛盾之處,例如消費者依方面也許想購買正版,但另依方面又苦於無法兼顧其生活的需求與外在其他結構性因素的影響,故即使消費者最後選擇消費正版,但最後也會因為種種的阻礙與限制進而失去其認同感。此外,近年來翻唱歌曲逐步甚行,也造成了文化同質性的結果,但一張唱片卻要價三百多元將近四百元,而這等於是變相搶破消費者進行消費,於是也就刑訴並建構出一套買方與賣方全力不對等得支配運作邏輯,自然的使得一般民眾對齊失去信心。而在音樂唱片並非民生必需品的前提下,使得消費者轉向尋求其價格較為低廉但品質較差的替代品,或直接花費大量時間成本進行免費網路下載,已表現出對於計有體制得不滿與束縛。其次,就紀登斯「結構化理論」的觀點,結構包含在「行動的自由」之中,而其雖會帶來與產生主體之限制,但也能產生或創造主體之行動力,故必須兼顧結構與行動兩個層面,方能確實掌握音樂產業與消費者間的關係(郭峰誠 20077、劉嘉樺 200431)。因此,本研究乃運用紀登斯的「結構化理論」來探討與釐清目前台灣產業結構制度下,消費者對於音樂商品取得方式之抉擇外,以及了解行動者(及消費者)對反盜版的態度與想法,並進一步探討除了產業結構限制、知識壟斷、權力關係外,還受哪些結構性因素如法律、文化殖民等因素的影響,同時並重新審視著作權法制度對於台灣流行音樂產業的保障落實現況,藉以釐清著作權法制度究竟保障了誰,以及現形的著作權法究竟是保障抑或是限制。

 

因此,為了兼顧結構面(及產業結構限制與其他結構性因素的影響)與行動面(消費者)的狀況下,本研究將透過行動者的反思與覺察(及音樂商品取得方式抉擇)中,重新檢視現行流行音樂產業制度及著作權法的優缺之處,故本研究不僅探討結構面的問題,同時也顧及行動面的觀點,遂採用紀登斯的「結構化理論」來對音樂商品取得方式抉擇進行深入的探討。

 

三、結構化理論得侷限與不足:

紀登斯的「結構化理論」雖然兼顧了結構與行動等兩個層面得問題,同時並融合了許多社會學家的學說創立出一套新的理論架構,然而要將「結構化理論」實際應用於「音樂商品取得方式之抉擇」及「產銷制度」等相關議題,仍會有所侷限與不足,(林郡雯,2002124-125、劉嘉樺,200434、郭峰誠,200637其侷限之處分別說明如下:

 

(一)結構化理論忽略個別差異性:原本政府扶植音樂產業其主要目的乃是希望藉由提升整體台灣人們文化得水準,並達到使其文化具有普遍性及傳承性之意義,進而提升台灣整體在國際化社會體系中的競爭優勢。可是,紀登斯在「結構化理論」當中,雖然有提及主體乃是具有能動力,但卻為進一步說明哪些主體能動力較強、哪些主體能動力較弱。若將所有的消費者當做同一水平,同一經濟地位,若忽略其個別的特殊性及差異性,最後中將產生顧此失彼的結果。此外,本理論也忽略了社會文化及家庭背景的情形,故「產銷制度」必須考量每位消費者的家庭及社經背景,方能達到最大利益與需求。(Giddens  1984125;林郡雯,2002125、劉嘉樺,200434、郭峰誠,200637

(二)紀登斯過於強調主體之能動性:「結構化理論」強調人乃是具有其主體性與能動性,在某種程度上,甚至可以超越結構的束縛與制約進而產生其行動,但若過於強調與重視個人能動性對於「產銷制度的施行不竟然有意。舉例來說,在現今的消費社會中,同一社經地位的人們在同一消費環境下進行消費,就低收入的人們而言,即使覺察到結構的壓迫與束縛,但礙於低收入相較於高收入的影響,也無法改變其收入的多寡及生活的水平。故此在同一環境下,不同背景的消費者多少均會受到結構的制約,而在此一情形下,政府如何使其消費者在「產銷制度」的運作下,使消費者產生其合理的行動,並使其買賣雙方均能獲得最大利益將是一個重要的關鍵。( 林郡雯,2002124、劉嘉樺,200434、郭峰誠,200637

(三)最後,筆者認為應用「結構化理論」來探討「音樂商品取得方式之抉擇」及「產銷制度施行的問題確實有其值得套用之處,但也有其侷限與未進完善之處,而這也是由於沒有一個理論能據細靡遺的關照整個社會的建構及時空脈落與社會變遷等多個層面,因此自然會有其不足與侷限。例如消費者是否察覺到自己受到結構性因素之限制?在以即使察覺結構對其本身具有既定的束縛,再限於行動力不足之情形下也無法改變,只好於未的盲從,如此不但對於整體的音樂產業及「產銷制度」而言,反而失去其文化傳承的意義及認同性,更會對消費者產生嚴重的後果。故本研究除了以紀登斯的「結構化理論」為基礎外,並使用深度訪談以進行本研究,如此方不製造成本研究之錯誤的分析與結論。

 

第二節 盜版概數

一、何謂「盜版」及相關名詞知識異

何謂「盜版」?所謂「盜版」泛指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中有關著作權一事,而「著作權乃意謂權利人得將某著作加以複製之權力。」(the right to make copies)(Goldstein20003:、曾子豪,200610)在我國的著作權法第三條中,曾詳細說明「著作:所指涉的是文學、藝術、科學及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其中也明文規定「著作權:包含著作完成後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而一般人們又經常將「盜版」與「仿冒」混為一談,事實上「盜版」與「仿冒」在法律及商品市場上是有所差異的,仿冒是只盜用他人之符號性商品價值,如:名牌球鞋、服裝、化妝品、包包、戒指等,而像書籍、電腦軟體、影音光碟(含CDVCDDVD)等均屬於現今一般常見之盜版商品。而前者則是納入商標法管理的,後者則是納入著作權法管理之。由於網際網路資訊發展的時代已普遍存在且流行於現今社會中,故將其流通之方式分為兩種不同的類型,其一、為實體盜版。所謂「實體盜版」乃是只從商品市場上購買未經授權之實體性商品,如音樂CD或電影DVD光碟等。其二、網路盜版。網路盜版則是利用電腦網際網路進行為授權之商品下載。如歌曲、MV、偶像劇、韓劇或其他各式連續劇及A片。一個較為正式且較為完整的說法則是盜版是在未經著作權所有人或版權所有人同意下,將其出版物、產品、作品進行複製、錄製與進口,再進而發行、銷售以獲取利益。(曾子豪 200610)在牛津英語辭典中對於盜版一詞之解釋為:「在未經授權之情形下,佔用或重製他人的作品、產品、工作發明來獲取利益,並且違反著作權與商標法所受之權力」(OED1989;轉引自高崇瑋,20048)然而,即使未經嚴格之解釋,我們依然會將侵權行為視為一種偷竊、偷用之意,而且此種現象普遍存在於一般日常生活之中。像音樂下載、書籍複製等在國外的法律上是將其視為唯一種犯罪行為,而我國之著作權法更在第七章共16條中清楚闡明其罰責。

 

二、盜版的歷史發展

()從人類早期文明到著作權的誕生

盜版在人類早期的文明社會,由於當時尚未有複製技術的出現,故使得文字及產品在溝通及傳遞訊息上佔有重要地位。直至 西元 1450 年,德國的葛登保發明了活字印刷術後,進而對文字及訊息得傳遞起了重大的轉變,人們的溝通與資訊的傳遞更為快速,也才有盜版的出現。在此一時期,由於已有部分出版商獲得利潤,因此更要求國王父與其特權並容許能不經作者同意下刪改其作品內文,行程圖書業貿易獨占之情形。然而,在國王制度逐漸崩解後,對此貿易獨占之現象也逐步瓦解,同時也促成了 1709 年「安東尼女王法案」的通過,而此法案更被譽為世界第一不著作權法案,也象徵著著作權保護時代的來臨。

然而此法受與作者及購買著作人之手稿廠商在其著作發行的第 28 年內,享有專屬發行權,作品在屆滿 28 年後,著作權忠告消失,任何人均能對該作者之作品進行複製。而「安東尼女王法案」的通過,主要乃是對於圖書貿易獨占之維護,此法不僅改變了作者、出版商、讀者三者間利益分配之狀態,更使得圖書商品的創作有了市場的介入並要求自身利益之機會。(Feather1994,轉引自王維菁、曾子豪 199710200611)自此,人人成危推動資本主義市場的要角,而在龐大利潤的驅使下,複製及拷貝各式文章以成為當前獲利的手段與工具。(曾子豪 200611)在西元 1985 年,隨著影視娛樂、音樂產業及網際網路的蓬勃發展,遂逐漸形成現今主流文化及資訊獲取之主要管道與媒介,而這也更促成了複製及盜版的風潮從早期的圖書業逐漸轉移到影視娛樂及音樂產業(王維菁:50)。而隨著影視娛樂及音樂產業所帶來的問題,遂逐漸成為著作權法規範之重點。然而,智產權的修正並非是歷史發展中的重要過程,其往往基於的乃是商業價值的流通與保護,並透過國與國間之貿易進而達成智產權之落實。更甚者往往有些強權國家,利用其強大的經正優勢,掌握其談判籌碼及資源,將文化抑或是產品強行輸入異國,進而造成文化殖民的現象。反觀台灣,由於受到美方 301 條款的壓力,故使得台灣的著作權法乃建立在不切實用之基礎之上。從上述整個盜版的歷史演進來看,盜版的誕生,不但是整個歷史文明必經之過程,同時更與複製技術具有密切之相關性。

 

()現行法制之保障

綜觀現今政府對於著作權的保護除了制定著作權法外,同時也加強了對盜版的查緝工作,而受侵權的業者更是發起了反盜版遊行,希望藉此更凸顯問題之重要性。然而,盜版在現今社會中,已是永久存在的社會問題,而政府對於「打擊盜錄」的種種做法、措施與努力意識不可否認的,但即以目前法律而論,台灣的著作權法之立法精神乃建立於私立之上,如著作權法第一條及開宗明義說之:「為了保障著作人之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利益,促進國家文化之發展特制定此法」。再以,台灣的著作權法受到美國特別 301 條款的壓力,使得政府不得不對盜版執法更為嚴厲並數度修改法令已對美展現反盜版之決心,而著作權法在美方在以特別 301 貿易條款的貿易手段下,卻忽略了台灣本國的產業特色,故乃造成盜版雖然已降至四成,但卻無法降至四成以下。而筆者認為每個產業背後均有其異直性,若忽略其特色,不但在反盜版行動上將受到限制與阻礙,而在法令執行上更會造成諸多瓶頸與困擾。另外,以著作權法之執行面來看,若只以加強取締、灌輸觀念等做法是無法使盜版率下降,再加以美國政府對於台灣反盜版之政治干預,故使得台灣政府一直處於貌似主動,時則被動情況下進行不斷的修法與執法。然則,著作權的立法與修法,乃是背後資本主義伸張其權力的象徵,更是一群資本家為求私立所刑訴並建構的一套「認識、界定」盜版的說法,仔細想想,當五大唱片公司哭天喊地的說公司面臨倒閉…然而如今為何又能繼續生存呢?其背後的消費市場為何?而台灣政府及業者們所賴以的著作權法其立法又是保障了什麼呢?以下將透過對於當前反盜版現況的回顧及反盜版運動的始末來進一步了解現行法令對於著作權之相關保障,同時並釐清著作權法之保障究竟保障了誰。          

 

1.     當前反盜版的現況 1998 年起,盜版市場大四活躍,不僅使得正版的消費市場降低,更使得許許多多的唱片公司、戲院紛紛面臨倒台,損失高達數以萬計。而近幾年來,雖然政府持續反盜版,但在盜版逐漸地下化及網路快速發展的現今社會,已下載行為所造的盜版侵權情形更是層出不窮,而正版業者們對於下載行為更是氣憤,除了要求政府已更加嚴苛的標準修法、執法外,同時更發起了一連串大大小小的反盜版行動,希望能遏止盜版歪風。然而,盜版對於正版的侵害不僅只是如此,其損失遍佈所有的產業,而正版業者們為了抵抗盜版除了在正版商品上,加贈海報等各式配件外,同時也使用新興的高科技方式如防盜磁條等。在電腦軟體方面,正版廠商除了設定需要授權精要外,向微軟定期對 windows xp 所修改及發不一個月一次得安全性更新也都增加了一個系統驗證工具,除了 xp 元系統在安裝時需輸入續號外,另外再安全性更新十一有對整個系統的盜版機制驗證。然而,由於現今網際網路的普遍發達,這些方式已無法抵抗盜版的入侵,以唱片業為例,正版家送海報、歌手MV及花絮等方式,而盜版業者不但加送更多且雙歌手、雙CD以便宜價格賣出更是吸引大量消費者,近幾年各式各樣的下載軟體如FtpFoxy、狐狸、驢子、BT 及目前新的續傳軟體 Gogobox 等亦使得非法重製與下載普遍存在,更使得正版業者們的損失高達數千億。而在反盜版行動無法有效改變的情形下,從大結構作整體改變的呼聲與思維就逐漸產生,而現今的反盜版義士朝著這個大結構的改變來進行。在早期,台灣盜版猖獗被視為的原因均為人們對峙產權的觀念不重視、政府對於盜版的默許、刑罰過輕,而王秀芬(2006)更在其研究中表示:「一般人對於侵害他人之著作權都較能原諒、較能以和解抑或民事賠償的方式處理,即使以刑事訴訟呈現,被判處之行則亦不會太重,故此造成刑罰不具嚇阻效果,乃至盜版猖獗。」因此,治本的辦法及是消費者能具有保障智產權的觀念,向盜版說不,而治標的方法則是訂定完善制度能對其行為產生既定的限制與約束,並能達其嚇阻的效果。而要如何達其嚇阻效果,除了政府強力執法外,高刑責也是一大佇立。(民生報,1991/03/02、曾子豪 200641)然而,盜版的存在除了龐大的消費市場及利潤外,也必然包含了其他誘因,否則盜版怎能永世不衰,更造成警方及相關執法單位抓不慎抓、抓不完的情形。首先是技術與後門,以音樂產業為例,音樂唱片的製作必須包含譜曲、編曲、專業化的包裝、發行與宣傳等環節,其中投入成本最多的則是在專輯製作方面。雖然複製、拷貝已是生產中最末端的環節,然而製作所需的費用必須靠一張張合法的音樂唱片來回收成本並賺取利潤才有可能產生。但盜版可就不是這麼一回事了,由於不必付出龐大的研發成本,其主要只是針對未經授權之商品進行拷貝、盜錄,故能以超低價格進行銷售。尤其現今電腦及網路的普及,不使得個人能從網路上進行下載並透過簡易的燒錄方式燒錄出來,同時亦能藉此獲取龐大利潤。於是當技術問題成為大家所能克服的條件後,假若盜版的刑罰過輕,那麼盜版就愈容易運行。以網際網路來說,由於刑罰不重,加以蒐證困難,故即使警方查獲也未能將其定罪,如成大 mp3 事件即是一個例子。但若要提高處罰,其必須透過修法的方式方能完成,而反盜版單靠業者們的行動是不夠的,否則這場正、邪大戰亦不會持續數十年之九。明白的說,反盜版活動西方勢力介入的情形(尤其是美國)常向台灣政府施壓,才進一步促成政府對於反盜版關注。

 

反觀我國著作權法修正的歷史,截至目前為止共計修法 13 次,期間雖然包含有反盜版的力量,但也包含了種種權力關係及談判籌碼的政治角力。尤其美國常以貿易手段脅制台灣,而台灣在對美國的高依賴情形下,只能積極對盜版展開撲殺。自 2002 年的 404 反盜版大遊行後,2003 年行政院修訂的「著作權法草案」,不但將非法重治、盜錄列入公訴罪,且更大幅提高民事訴訟金由 100 萬增加至 500 萬。而對於未銷售或出租而盜錄盜版光碟的重治長夜犯,則提高其刑責為刑事罪高可處五年有期徒刑,民事最高則可處八百萬新台幣,並增訂海關可主動查扣侵權嫌疑物之規定。(聯合報,2003/03/27、聯合晚報,2003/03/26)另外,在六月立法院審核通過的新版著作權法中,也依然大致維持行政院的版本,但更將其長夜犯之刑事訴訟罪名提高至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且在尊重智產權有其地域限制概念下增訂了「代理商條款」。(民生報,2003/06/07、聯合報,2003/06/07)然而,這樣的立法改進對業者而言仍有其不足與侷限,由於政府為避免成大 mp3 事件再次重演,特規定若重至數量在 5 間或 5 份,其獲利金額為達 30,000 不必受罰,超過此限則楚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然而,唱片公司與美方代表均認為:「偷一件即是偷,偷一萬件也是偷,因此不應有此分別。於是在使用及「偷」的罪名論述下,在 2004 8 月又再次進行修法,這次不但加重罪行,同時亦新增了「防盜考措施」及「海關主動查扣權」「取消意圖、非意圖營利區別」取消非意圖營利、3萬、五份、五件的條件,只要是擅自非法重製他人作品或產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 75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 20 萬以上、200 萬以下罰金。不過修法也特別強調,著作之合理使用權範圍內不夠成親全。(聯合報,2003/06/07、經濟日報,2003/12/10、聯合報,2004/08/08、經濟日報,2004/08/25)不過,請求政府查緝盜版在過去幾年來並未沒有功效,往往大規模的取締均獲得亮眼的成績,然而在總是三分中熱度的情形下,也養成了民眾習慣避風頭的情形,張建堯(2004)就認為:「透過道德勸說,對於減少音樂下載的佇立可能不大,唯有積極督促各級政府防止 P2P 檔案下載及傳輸較為實際。」故此,政府執法的態度及效力常被視為乃是盜版能否永續生存的重要關鍵與指標。但台灣在產業面臨轉行的需求條件下,行政院於內政部成立了「智產局」即為了因應美方特別 301 貿易條款的脅持,不但由智產局掌管專利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積體電路佈局、及各式營利權與其他各領域之著作權及其相關法規與政策執行面,同時並將 2002 年定為保護智產權行動年,希望藉由政府、民間單位、企業及學校等多個方向一起來努力打擊盜版。在反盜版大遊行中,行政院長不但現身會場同時更宣示「專責警力、提高法令刑責、確實執行光碟條例」的反盜版三部曲,希望藉由源頭重創盜版,使其無法生存。而為了打擊盜版,行政院除宣示三部曲的政策外,即不販賣、不製造外,更要檢舉盜版,同時更提供檢舉獎金最高可獲一千萬元,而美商也首次提供檢舉盜版獎金,並呼籲一般民眾別購買非法光碟,一但購買了就是共犯。(聯合報,2003/04/20、經濟日報,2005/08/03)網際網路普及化後,以下載行為所產生得盜版行為遂逐漸成為警方與政府展現其公權力的象徵及目標,在公權力的身彰下,使得各式提供非法下載的網站關閉,但現在大多以點對點的傳輸來進行下載,除了能進行獲利外,同時亦能規避警方查緝。而在政府的努力下,政府終於將其整體盜版率下降至全球之冠,亦受國際肯定。由此看來,台灣政府在反盜版上所做得努力已然有了亮眼的成績。

 

2.     反盜版運動的始末及其論述架構 近幾年來,盜版問題日漸受到政府之重視,而自 2001 年起,反盜版更是成為大家朗朗上口的口號,而 2002 年的 404 反盜版大遊行更是歷年來反盜版最大規模、最為團結的一次,其訴求為「盜版猖獗、音樂將死」向社會大眾作出最沉痛的呼喊:「別再買盜版了!」(興報,2002/04/05、聯合報,2002/04/05)其中,歌手李玟更激動的表示:「這次是台灣唱片業能否繼續生存的絕大關鍵,不論在忙,都要排除萬難趕回台灣與大家一起打擊盜版。」(聯合報,2002/04/04) IFPI 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則進一步提出:「專責警力、打擊盜版。」、「定公訴罪、嚴懲不法」、「光碟條例、確實執行」、「網路立法、盡速完成」等四項原則,許多電影美商及北、高兩是、台灣省電影工會(含百視達、亞藝影音、萬視通、阿波羅)等各式錄影帶聯鎖店也將休息,藉以表達對於反盜錄的支持。電影公司、唱片業者、歌手、戲院業者等均榜上白布條,走上街頭參與「 404 反盜版大遊行」,為自己的生存權請命。(民生報,2002/04/05、聯合晚報,2002/04/03)游錫堃院長不但出席遊行現場,同時更回應:「全球化時代到來,知識經濟相對重要,盜版的存在將使我國失去與國際競爭之優勢。」只要它在行政院的一天,必定加強取締,保障智產權。(經濟日報,2002/04/05)然而,這一次的反盜版大遊行已然不是第一次,在過去已有許許多多的反盜版行動為此鋪陳,最常見得方式乃是藝人、歌手們為產品代言並肩有反盜版的活動。接著辨識 1999 年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聚集了約五十位藝人歌手們在南港 101 所舉行得「終結盜版、支持正版」的活動,其中出席歌手包括周華健、庾澄慶、吳宗憲、柯受良、張宇、陶晶瑩等知名藝人,(民生報,1999/09/02)將個人的行動以團體的方式團結起來,並強化與塑造大家的集體意識,希望能藉此將問題的嚴重性突顯出來,讓社會大眾更為重視,進而達到文化或制度上結構之改變。甚至在 2000 7 月由台灣商業軟體聯盟(簡稱BSA)、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簡稱 IFPI)、中華民國資訊產品訪貿易聯盟(簡稱 IPAPA)等多個團體組成「台灣智慧財產權保護聯盟」正式向盜版宣戰。顯然的,這次的404 反盜版運動並非創舉,而反盜版行動也由單一的產業逐漸轉型呈多方產業串聯起來打擊盜版的形事。而繼 404 反盜版大遊行後,雖然未有如此規模之大的反盜版運動,然而各式小規模反盜版的行動與訴求卻未曾停過,而手法與之前無甚大差別。首先唱片公司、戲院業者、電影公司與藝人們聯手反盜版,並已被害者的身分應用各式傳播媒體向社會大眾作出最沉痛的呼喊,同時協助政府擔任反盜版教育大使,希望藉此能降低損失並達到反盜版的效果。其次,各式商業領域的商業聯盟搬出自行所作的盜版使用數據,來增強反盜版的義士與必要性。最後,由商業性的跨國際組織,原以美方直接對台灣政府進行施壓,尤其每逢特別 301 條款名單公佈的前夕,政府總是積極對盜版加強取締,以藉此展現政府重視與保障智產權的決心,而在名單公佈前夕,美方人士拜會台灣政府官員、民代意識常有的是。這些據碼可說對我們而言已然習以為常,每年都不斷的再上演,且「注重智產權」、「保障創作人、投資者心血與利益」已是成為人們朗朗上口的口號,它不僅存在於人們的日常生活中,更深印在人們的心中。而「反盜版」這個字眼不僅烙印在人們的心中,並從各人心中逐步擴展到了台灣社會的各各領域當中,於是「反盜版」變成了一種流行、時尚、近不得符號性象徵,但同時也是有錢、有賢德資本家們為了向盜版商奪回主控權而向善良老百姓哭訴的過程。

 

    回顧當前整個反盜版運動的發展,不難發現反盜版的自演早已是深入社會大眾的心裡,然而究竟是什麼因素與條件促使一波波的反盜版運動不斷持續的運行,且使得人們的信念能長期持續,更自 2001 年後使得「產、關、學」界對於盜版的議題逐漸受到重視與討論呢?回到單以市場經濟交易來看,陶在樸認為:「反盜版的第一個推動力是經濟,由於盜版不必付出成本只需重製,故能以低廉的價格賣出,但其低價性就直接影響到了正版的銷售量。(中國時報,2002/05/07)這種對於商業利益侵權,不僅使得業者的預期獲利減少,更甚者造成虧損,尤其當盜版持續存在時,不僅會造成侵權風險增高,更有可能會導致產業間的惡性循環。

 

IFPI 理事長李瑞斌表示,「台灣過去的盜版市場原本控制在15% 左右,然而自 1998 年起,盜版業者大四活躍,市場上盜版的比率更高達 36.5% 以上,由此數據推算,台灣唱片業每年就被盜了 19 5000,0000 元。」(聯合晚報,1999/09/01)台北市戲院公會理事長楊翌平表示:「盜版光在 2001-2002 這兩年來,對台灣電影業所造成的重大損失高達 13 億元,且戲院由二百多家減少至不到 160 家。」(聯合報 2002/03/08)另外,據台灣商業軟體聯盟所統計得數據顯示,自1995-1998 年間,聯盟取締盜版的件數高達 405 件,查扣數量達 53 萬片,盜版價值更高達 1509 億元。(經濟日報,1999/03/10)國內四大反盜版團體預估,國內的盜版情形自 1998 年因盜錄受損嚴重,換算市價金額高達 1,800 億元,1999 年更將突破 2,000 億元。(經濟日報,1999/09/08)在面臨此等情形下,台灣的各式產業投資者與創作人確實面臨因盜版所造成鉅額經濟力虧損的風險,因此投資者與創作人除了循求法律途徑的保障外,透過「自立救濟」的方式也就生成了一波波反盜版的行動與聲浪。不過有一點依然值得思考的是,盜版的永久性存在原本就是一個事實,而創作人與投資者也必然身其影響利潤獲取之障礙。雖然盜版是不合法的,而廠商也並非漠視盜版的存在,然而就過去的經驗顯示,沒有任何一種力量能避免此事發生。但有盜版行為的產生,並非就必然會造成反盜版運動的生成與運行,而必須是當時的社會情形而定,也必須要有社會基礎方能推動。在過去,面臨盜版存在且無力量阻絕的情形下,正版廠商與盜版廠商之間早已形成一種不成文的默許。確實在今日,依然有某些落後地區一方面是國家經濟力不足且另一方面未有完整的法令系統,消費盜版是可能產生,而台灣也曾經歷過這段過程。但即便是向台灣這樣的已開發國家,消費正版也並非人人都做得到,故讓盜版「合理的默許」是必要的。另一方面,就其目的性而言,容忍有限的盜版更可是唯一種進行價格其事的有效方式,是廠商為了進一步爭取獲利所採行的政策。(謝亨莉:2003、曾子豪:2006)不過默許並非認同,這種對於盜版的默許是有限的,不但要精確的估算盜版使用率,同時對於盜版的容忍率也見受重視。根據周沂萍(2004)得研究顯示:「對於音樂盜版容忍率東歐為49.07%、美洲為 46.17%、亞洲為 43.78%、西歐為 11.22%。」故當社會的盜版使用情形超過國家容忍率亦或是社會有需求但正版消費市場過低時,正版與盜版間的戰爭自然浮上檯面,在過去的反盜版行動中,都是由於盜版使用率過高,導致業者忍無可忍。尤其自 90 年代末期起,亞洲金融風暴造成全球經濟持續萎縮,使得台灣的經濟發展受到影響,造成人們的消費力減退,因而也就剛好擠壓了消費正版的消費市場。再加以同一時期網際網路的快速發展,使得個人搖身一變成了盜版的使用者、傳輸者。而面對正版市場持續萎縮而盜版率持續上升的情形下,以網際網路發展出來的非法重製與下載問題遂成為正版業的門心面對的問題與挑戰。於是整個正版消費市場就在實體盜版與網路非法下載、重製的蠶食鯨吞下,一波波反盜版活動就此部署與展開。

 

而自 2002 年的 404 反盜版遊行後,不但使得台灣政府一改過去面對盜版消極的做法,同時也刮起了新一波「反盜版風!」在盜版問題日受重視的今日,「支持正版,打擊盜版」的消費性價值觀以然存在於我們的生活,行政院更聯合了立法院與教育部聯手打擊盜版,並認為「尊重智產權的價值觀應從小培養。」然而,這樣的反盜版遊行與訴求並非創舉,早在過去幾年間就已存在,而且訴求更為簡單明確,次數亦不輸現在,但為何近幾年來這樣的抗爭卻能逐漸受到討論與重視呢?在前面,筆者曾經提到並非有盜版行為就必定會有反盜版活動,其所利其的乃是在當時的社會基礎與時代分為,故此筆者認為,台灣的反盜版活動能成功被動源乃因具有以下社會條件。

 

(一)台灣產業結構的轉型:回顧五十年來的台灣,在早期由於缺乏資金及技術等資源下,「模仿」與「拷貝」成為台灣當前在全球化分工體系下所依循之生存方式,而台灣的「拷貝」文化也成了當時在歷史中不可抹滅的事實。(張維修,2001)不過這種情形在 1980 年代後,台灣的產業面臨重大轉型,以資本、技術等高科技產業在政府大量扶植下迅速發展,並自 90 年代成為引導台灣經濟起飛並逐漸邁向國際化的動力。但到了 90 年代末期,隨著全球景氣的低迷及中國大陸進行開放的情形下,許多產業開始紛紛面臨外疑惑升級的影響,因此從代工走向思維的研發性產業就一直不斷的推崇,而加大了對實質專利權的保障需求。

 

(二)政府對於著作權法的修正:從前面盜版的歷史發展中,我們知道自正版問世以來,盜版就一直跟隨至今,而為了保障其自身的權益,故維護商業利益得法令就被創造出來。然而盜版在整個社會當中扮演的角色原就是屬於較彈性、活躍的,而為了鞏固商業利益所創造出來的法令就面臨了不斷修正的命運。由於近年來網際網路的蓬勃興起,使得盜版場域逐漸由實體盜版轉行程以非法下載為主體的網路盜版,再加以受到美方的牽制,故使得台灣著作權法面臨不斷修法的聲浪。然而,對於智產權的重視其實乃鑑於每各社會當下的情形,其中牽涉到國家經濟的整體表現、產業的需求、人們到於盜版的使用及智產權的觀念等多個方面,    而歐、美諸國也是在近幾年間才開始重視智產權。而我國早於宣統(1910)年間就以制定了相關的法令,在國民政府統一時期(民國 17 )就頒布了第一不著作權法,但由於當時社會經濟力不足,加以政府及相關單位的漠視,因此使盜版就越來越放肆。但當台灣的產業逐漸由農業而工業轉為以研發性的投資創造產業十,不僅代表了台灣產業的整體轉型,同時也代表了人們及國家生活水平的提升,因此使得人們的消費水準逐漸提升至文化層面,故對於智產權的保障體系才一步步逐漸被推動至今。及至民國 17 年至今,我國面臨著作權法的修正共 13 次,期間雖然包含了許多複雜的權力論述,尤其自 1980 年代以來,美國常以特別 301 貿易條款來牽制台灣,造成台灣政府貌似主動時則被動的進行修法,而這不僅只是國家機器、政治的介入,同時更是國與國之間展開全力及文化殖民角力站的象徵,更是背後那套資本主義市場、資產階級們為了向善良老百姓進行其剝削的過程。

 

上述所述,極為反盜版的結構性條件,然而就紀登斯的「結構化」理論而言,結構與行動乃是不可分割且是互為主體性,故此可以說反盜版的結構性因素產生了行動,而行動也轉化成結構。因此若空有這些結構性條件是無法形成與動源的,因為反盜版不僅需要結構性條件的存在,同時也需賴以行動者的配合,如此方能引發反盜版的行為。那麼,是透過什麼樣的策略進而喚醒大眾們反盜版的義士呢?或者更切確的說是透過什麼樣的宣傳、什麼樣的策略讓社會大眾自覺反盜版自身也須參與的重要性呢?事實上,從整個反盜版風潮開始以來,反盜版論述的建構乃是一個關鍵,它不僅成功的建立了高尚與世俗,進步與落後,流行與非流行,更建立了善與惡的二元化價值觀點,這不僅是道德倫理的覺醒,更是使人類邁向文明、邁向進步的意識形態論述。於是在這一套論述架構下,人們逐漸將正版與盜版歸類、區分,甚至建構起了一套對於商品的消費信仰與文化品味,更導引個人行動的產生。而筆者經由所蒐集之資料整理出如下的三大策略。  

 

()產業轉型與國際化:事實上,長久以來一直存在著這樣的想法與疑問,為何如美國等已開發國家會積極重視智產權,而向大陸這類的國家卻能默許盜版的存在呢?對此,謝銘洋認為:「由於已開發國家扮演的乃是商品、文化的生產者、輸出者,而保障智產權能提高商品附加價值,不論是有形的實體商品抑或是無形的商品只要經過授權均能獲利。」(經濟日報,2004/07/15)事故若站在已開發國家的立場來看,若不重視智產權的相關保障,那麼很快的將陷入無人可投資、可創作的窘境,而這樣的情形,對於當前的社會是有害無意的。台灣微軟總經理邱麗孟說:「台灣若能更進一步尊重並保障智產權,不但能促進軟體產業的開發、創新與競爭力,同時軟體產業更能再國際化的舞台上佔有一席之地。」(經濟日報,2003/06/12)但就落後地區或開發中國家而言,運用計有的技術和資源作為國家整體之發展是必要的,故均偏向將智產權視為公共才,如此方能帶來個人及國家整體產業的福祉。(陳韻如 199917)因此,使用盜版在某一社會時期是可以被原諒的,但若到了一定的發展情形,已能從接受資源轉而變成資源的提供者時,盜版的使用就對社會造成了影響。於是使用與購買正版則被視為進步、流行的文化品味,更是邁入仙境國家的不二法門。當時的陳水扁總統在接見智產權人協會代表時就表示:「盜版使用量越多,越不是文明國家,相信台灣是文明國家而不是盜版王國。」(興報,2005/06/07)而台灣在早期,由於未有足夠的技術與條件,因此只能放棄對智產權的保障,引進西方技術,然而台灣已然成了商品、文化的輸出者、生產者,若不再重視此問題將造成台灣的社會、教育、文化問題,同時亦將受到先進國家的貿易報復,如美國常以特別 301 條款牽制台灣即是一個名顯的例子。(賀德芬,19875、江逸之 200487、經濟日報,2004/07/05)

 

()使用「盜版」及「偷」的罪名:對於反盜版來說,擁有一個簡單且好記的口號是必然的,於是「支持正版就是保障智產權的象徵,支持正版才能帶來國家與經濟創新,正版必定帶來「好」的消費品質,使用正版才能帶來文化的創新

與永續經營,使用盜版則是犯罪的、偷竊的、是會降低國際競爭力的」這樣的觀念成功被塑造起來,而「善、惡」的二元化論述也就跟著形成。在反盜版的行動中,這樣的觀點經常不斷的被廠商、藝人們成功的使用。不僅廠商不斷使用「盜版及偷」的觀念,就連政府拍攝反盜版的宣傳短片也將「盜版軟體」、「牢防」等連結在一起,如此用來說明「使用盜版即是偷,偷即是罪」的觀點不僅被成功的建立了,並且使得人們不會質疑這樣的假設是否有前提。另外廠商或各領域的基金會更應用各式傳播媒體來加強論述,如使用盜版造成唱片業倒閉、使用盜版造成戲院關門,盜版不但害人更害己等之類的說法已成了大家所知所信的信念,更成了建立起人們商品選擇機制的文化符碼。

 

()從經濟問題轉變為社會問題:原先,盜版乃只侷限於經濟的問題,其對著作權之所有人之侵害也只侷限於經濟籌立的虧損,而反盜版行動的產生也是基於盜版的使用量大於正版,乃至正版廠商嚴重虧損。然而,販賣盜版由於獲利高,再加以法令禁止下,使得盜版逐漸地下化。而經營盜版生意的大多為幫派黑道份子,因此盜版成了黑道們分子的大餅,而吸收年輕中輟學生加入黑幫經營、販賣盜版意識常有事。唐秀麗表示:「台灣盜版市場由於工作輕鬆、獲利高,早已成了黑道組織介入掌控及犯罪的溫床,而犯罪年輕化,青少年被操控在夜市販賣如色情光碟等問題更是令人憂心。」(聯合報,2004/05/26)在程敬閏(2004)德研究中發現:「青少年透過販賣盜版來獲取高額利潤以成為參與幫派活動中的其中一項。」於是,盜版從經濟問題遂轉變成了社會問題,而降低盜版的使用也等同降低了社會問題的發生。尤其自網際網路快速發展後,以非法重製、下載為導向的社會問題亦逐漸形成,各式的網路犯罪與侵權行為更是層出不窮,故此盜版已逐漸由經濟問題蛻變成社會問題。

 

「正版」與「盜版」德戰爭依然持續,而「反盜版」的鐘聲敲響後,政府更是雷厲風行的取締,但有別過去,由於台灣大環境的改變締造了反盜版運動的生成與運行,而在業者、法令等多方面的影響下,也確實營造出了不少成果,同時也使民眾產生了消費上的價值與認同。然而,經過多年的努力後,台灣的盜版使用量依然停留在四成左右,而西方歐、美各格也僅下降至三成,面對盜版如此猖獗的情形,也讓我們醒思透過經濟、法律或是個人道德強度進行著手的方式是否合理,是否真能有效解決此一問題,還是只是為了個人一己之私立而透過文化包裝所進行的剝削呢?故此,筆者質疑這種以經濟和法律、各個道德強度與風險的方式根本無法解決其盜版問題,其原因乃是由於這類型的方式並非多向且互惠的,往往只是透過加重刑罰、加強取締等方式來教育民眾拒用盜版,但這種單項的方式是否真能讓消費或使用盜版的人進而改變其消費方式與選擇?言行峻法真能改變一般民眾的消費方式進而達到政府反盜版的目的?也許我們該跳托出以往傳統的思維與框架,回歸到正版產品製造的整個商業體系來看,並重新審視正版與盜版之間所產生的問題。因為當我們站在現今傳統觀念的立足點時,往往看不清正版產品間在產業生產結構上所面臨的問題與限制,而陷入了反盜版的迷思之中。對此,有一種別於「反盜版」的觀點,也在這波反盜版運動當中相應而生,並以較為巨觀且批判的角度來思維並看待整個盜版問題。

 

()反反盜版 vs 反盜版

自成大 mp3 事件後,智產權的問題正式引發大家關注,而除了國內員有的反盜版聲浪外,更引發了「反反盜版」議題的出現與討論。但「反反盜版」這個名詞,常被借用來與「反盜版」作比較,於是在善、惡得到的標準論述下,「反反盜版」被趨解成「支持盜版」,更陷入了「使用盜版無罪」的污名化論述中。而「反反盜版」所反對的正式建構在反盜版論述下的簡單二元化邏輯思維,希望在對於盜版及正版問題的討論上,能加入更寬廣的思維,在指責人們使用盜版的同時,不應只有以偷或罪的論述來說明,而應先弄清楚究竟是何種原因使得人們不斷的從事法律上的犯罪行為,其中「保護創新」、「知識權共享」、「著作權法與帝國主義」等問題均成為討論的方向。而回顧反盜版的始末,不難發現其主要乃是與當下社會的受宰自性及壓迫有關,尤其是資本主義的影響。自 2001 年美國將台灣列入「北美貿易法 301 特別條款」優先觀察名單後,台灣政府為了除名,行政院遂將 2002 年定為「保護智慧財產權行動年」,而法務部更於一月份開始嚴格執行「保護智慧財產權行動年查緝專案計畫」,至此使得警調專案雷厲風行的查緝侵害著作權的案件,包含有盜版光碟、盜版書籍等各式案件(聯合報,2002)。三月份法務部更結合了經濟部及 BSA 台灣商業軟體聯盟推動了歷年來規模最大的 2002 企業 404 反盜版活動,並明定五月份起開始配合法務部嚴格執法(經濟日報,2002)。而當時的行政院院長更擴大且在遊行會場上宣示並承諾修改著作權法、提高刑責及光碟條例確實執行(經濟日報,2002)。因此由世新、東海、中興、政大、台大等學校學生所組成的「新社會學鬥陣」於五月四日在台大校園門口發起反「反盜版」活動,反對政府在美方逼迫下,將非營利侵權納入公訴罪,同時並提出「反對 301,知識要分享」、「重建新五四,台灣要尊嚴,拒當美國狗」、「反改公訴,取消刑罰」等訴求。(經濟日報,2002、興報,2002)另外在 2002 5 25 日,由跨校學生團體共同組成的「傳播學生鬥陣」、「新社會學學生鬥陣」更發動了「反反盜版」的遊行抗議活動,其中「反攻訴」、「反美帝」也是重要的訴求之一。在這場遊行中,「反反盜版」也注意到了存在許久的盜版現象,但所重視的不再是單純的善與惡的論述觀點,而是更深一層的結構性因素,在力勸大家消費正版的同時,應更為審慎的思考正版是否有讓消費者消費的空間?而又是什麼樣的因素使得一般大眾無法消費得起正版?於是反反盜版經由對於資本主義運作方式的反省出發,發現了幾個關鍵問題,唯有在釐清這些問題後,反盜版才有意義。尤其當我們在保障人們創作的同時,往往忽略了這種資本主義藉由向外擴張其商品市場的方式來達到保障其自身的目的,因此,藉由對自身立益的保障已是成為當前先進國家們保護創新的不二法門。聯帶的透過本國法令與經濟影響其當地發展條件,進而造成文化霸權與中心主義的產生,乃至形成剝削的情形,而陷入了反盜版的迷思中。因此,「反反盜版」從對資本主義本質性進行批判,同時從智產權的始末下手,進而發現了反盜版論述的矛盾性進而更揭露了資本主義與著作權的共生關係。

 

1.保護、創新與壟斷 在反盜版的論述中,政府與業者們均聲稱「保護才能又發創新」,不可否任的,保護確實有其存在的必要性,而保護也不失為誘發創新動力的方式。然而,若陷入這種一廂情願的說法上,就有可能會忽略壟斷的問題。尤其在現代已開發國家中,創新被轉變為一種專利,而對於這種專利的保障也就促成了可獲利商品的誕生,於是保障專利權的有價勞動成了獲取高利潤的手段與目的,而也造成了「排他」與「壟斷」的情形產生。賴鼎銘就認為,專利的保障當然事誘發創新的動力,但弔詭的事過多的保護卻有可能轉變成獨占。(聯合報,2002)於是創新者經常透過各種行動、遊說與立法來增加並強化保障之重要性與其正當性,進而換取更大的報酬。如:著名德波諾著作權延長法案,即將著作權源自著作人死後之 50 年延長為 70 年,若著作人為公司則自產品發布後原享有 75 年的專利權保障延長至 90 年。於是在這種合法保障專利權的情形下,就保障了微軟、迪士尼、EMI及華炎等國際公司,而人們卻受災殃。(經濟日報,2002/04/20)而在這種合法保障制度的背後,均含有獨占的情形,而這種過多的保障,反而會引發進入自由市場之障礙,更有可能會造成社會無法進不得問題。

 

2.智慧財產權保障了誰?馮震宇(199418-20)認為,智產權所保障的乃鑒於人類智慧的結晶,所以需要針對不同的著作權加以保障與規範,方能促成社會文明的進步。然而,社會財產私有化也造成了人類文明的重大傷害,因為原本屬於人類所共同擁有且具傳承性的文化符碼逐漸轉為個人所有,雖然一樣產品的產生乃是其個人努力後所展現的成果,然而在現代社會資本主一體系運作下,更是忽略了先人的努力。而各式各樣的創作絕非能在空白的文化下被創造出來,都是成載著原本的文化體系,再加以琢磨變化後所產生出來的創新文物,故此我們雖然不能否任產品生產者的努力,然而推就文化的演進,事實上我們應不可否認與抹滅先人為我們所做得一切努力。如今,智產權一方面聲稱其文明有賴於智產權的保障,但另一方面對經濟利益的保障卻又成為事實,因此正好反過來限制了人類的文明發展。(DJ Ronale2003/06/09、經濟日報,2004/04/20)於是智慧財產權已刑訴並轉變成並非以保障知識抑或是智慧其本身為主軸,而是轉變成以個人之私立為主的保護,而智產權對於所有人之保障則越來越集中於資本家手中。若從商品生產的角度來談,在資本主義的運作下,一項產品的誕生,必定是靠著龐大的專業分工、分層體系產生,如一張音樂CD其產生並非單靠歌手的努力,而是細膩分工後所產生的結果,包含資金的募集與投入、投資並培育一位優秀的藝人、幕後經紀人及專輯製作人員的支援、服裝造型的搭配、每首音樂德編曲、藝人歌手的創新與努力、專輯的後製、專輯的發行等各各環節,這再再都體現出分工之重要性。然而就馬克思的「異化」來看,這種現代社會所仰賴的分工體系卻造成了商品與勞動者本身分離的事實。即使現今的時代分為已然與過去迥然相異,而智產權也早已並非簡單的身體勞動而是智力勞動,但只要是作品且已進入商品市場進行銷售,那麼就必定需要回到資本主義的運作來探討,故資本家擁有員工們所有的生產工具,而剝削的情形依然普遍存在(劉昌德 2003)。而劉宇凡(2000)不僅同意這樣的說法,同時更認為:「著作權不僅沒有保障創作人或發明者,而保障的是資本家對創作者的合法化盜竊」,於是智產權的保障與立法精神脫離了原出之精神與社會期望,而反盜版不僅無法確實保障其創作者,而是成了資本家取得利益的工具,更是一種文化包裝與肅侵。 

 

反反盜版的議題雖未獲得廣大社會的回想,可能是由於其立場被污名化,然而反反盜版的理論也點出了人們並非不懂的消費正版,而是人們買不起正版,進而轉向尋求價格較為平民化品質還可接受的替代品,或是更直接進行免費網路下載。而經由「知識權共享」、「保護創新」與「著作權與帝國主義」等方向來進行對資本主義本質的批判,卻也間接點出了隱藏在商品交易背後的結構性因素,而這也更突顯出反盜版向來以經濟何法律入手並作為評判的侷限性與不足。從反反盜版的醒思,能讓我們看到在不同思維與論述中所刑訴並建構出來的一套對於盜版問題的論述與解構方式,而這樣的情形並非是混亂的,反而是有趣的,因為呈現的乃是人們在現實社會中的一套選擇機制,因此,本文將以紀登思的「結構化理論」為基礎,針對消費者音樂商品取得的選擇及其應對機制進行深入的分析與探討。

 

第三節 台灣目前影音盜版的發展現況

  『昔日的台灣由於專門仿冒各式商標如名牌球鞋、包包,因此被西方歐美各國冠上「海盜王國」的封號。而今盜版也建立起了「台灣訂單、大陸製造」的全球化生產體系,拜科技所賜,由於數位化快速複製之特性,因此也助長了這波盜版的風潮。任何人都可在家輕易的下載音樂、電影,並且將之燒錄成光碟,於是消費者成了共犯的一員,而音樂、電影、電腦軟體等產業則逐步的萎縮。當音樂、電影、電腦軟體等產業不支倒地,新台幣損失近 300 億的同時,甚少有人察覺盜版已經成長了10%,就會吃掉科技產業五千多個工作機會。』(江義之200474)已上市遠見雜誌 2004 8 月號為盜版情況所做的分析,就其內容方面,雖然仍脫離不了以經濟和法律來看待盜版問題,但由此突顯出盜版在現今的消費文化社會中已是不可或缺的一環,甚至其自身也發展出一套跨國的產業分工。(張小虹,2004224)更認為:「複製科技的進步加上經濟全球化的推波助瀾,以『中港台』為核心的仿冒盜版工業,早已是以全球為範圍、高產值低風險活躍性經濟活動」。而中華保護智慧財產權協會會長魏憶龍也指出,目前的盜版商品都市台灣街單,大陸製作,然後行銷於全球各地。台灣光是銷售盜版的外匯經額就有 40 元根本抓不勝抓(星報 2005/04/24) 

 

()科技、音樂與盜版

    盜版並非是近 21 世紀才出現,早在正版與印刷術問市後就一路發展至今,由於複製技術的產生與擴張及新傳播媒體科技的誕生,更使得盜版搭上這波順風車,不但從原本的圖書業逐步影響與擴張到了影視、娛樂產業,更甚者連電腦軟體高科技產業也都存在著盜版的問題。不論盜版存在何方,盜版總是與新科技產品有著密不可分的關聯性,尤其再進入數位化的時代更是如此,(高崇瑋,20049)更提到:「在過去,大量的非法重製需要相當的資金及技術,然而一切在資訊數位化之後,均已徹底改觀了。」 雖然科技的進步也連帶的促成了盜版更簡便且快速的發展,但也不能因此而否定科技帶來之貢獻。就流行音樂的特性來說,流行音樂被創造之初原是依據當時的人們對於日常生活事務的想法。如:在日據時期代表的流行歌曲望春風,就代表在此時代背景下人們的世界觀。1980 年,由於民歌運動奠定了台灣華語流行的基礎,再加以娛樂產業與數位化科技快速且蓬勃發展,使得全球音樂五大集團來台投資,也進而促成電子音樂的誕生,也使得台灣流行音樂產業逐漸邁向另一高峰。從傳統卡帶到膠盤唱片、從膠盤唱片到雷射唱片,都在在顯示了科技與音樂的關聯性。由於網路的快速發達,使得人們漸能掌握娛樂與視聽的情形,自 ftp 檔案傳輸技術問世後,音樂下載就逐步的普及化,更在p2p(pear to pear)軟體上市後,更增強了音樂下載的便利幸與及時性。由此看來,隨著數位科技的普及化發展,不但改變了流行音樂的視聽環境,同時也更促成了盜版的運行與發展。

 

()音樂產業與盜版

    除了科技與複製技術的發展第造盜版的生產條件外,影音產業的視聽環境也必然具備有盜版可形塑的空間,否則將無法回應與解釋現代複製技術與科技不斷進步,但盜版率卻持續下降。就台灣的流行音樂來談,台灣的流行音樂產業發展於日治時期,當時由於日本採用高壓政策極力壓制台人的言論及文化創作自由,但為了在文化領域方面保有一定的穩定性,遂逐漸改採懷柔政策。另外,再當時適逢美國華納影業(Warner Bros.)發明的有聲電影傳入中國大陸,製作電影插曲以配合電影劇情為未來流行音樂之發展趨勢。自 1932 年上海蓮花影業出版的黑白片桃花泣血記上映後,並由詹天馬作辭、王雪峰譜曲創作出一首以台灣發音為主的宣傳歌曲,從此揭開流行音樂的序幕。然而自 1937 年由於受到二次大戰的影響,日人遂將原本的懷柔政策轉為高壓皇民化政策,並徹底壓制台灣台語創作,因此整個流行歌曲的發展就在 1939 年告終。

 

    進入國民政府時期後,由於當時白色恐怖及冷戰新國際局勢之影響下,台灣的創作歌曲均被阻絕,當時盛行的則是愛國歌曲與軍歌,因此在當時的音樂創作者普遍均有從軍的背景。1950 年代以降,美國文化逐漸滲透台灣地區,1960 年隨著越戰爆發、美軍駐台等影響下,俱樂部、酒吧、美軍廣播電台(AFNT)成為美國文化引進台灣的重要管道,而在政府親美政策下,同時也形塑出美國文化「善、進步」的符號性象徵意涵。在美國西洋文化的外在拉力與台灣政治的高壓推力役使下,使美國文化中的民歌搖滾樂成為當時年輕大學生心理的慰藉,知識份子逐漸發展出西洋音樂風潮(張容瑛,200433)。「對此形塑出的,是一個各自具有主體個性,但缺乏橫向的集體聯繫,從而也缺乏政治力量的效忠或缺乏地下文化」(何東洪、張釗維,2000152)然而,由於當時缺乏有利且較適當的引入管道,因而造成許多翻版業者的出現,盜版音樂的速度幾乎與美國流行音樂同步流行、問世。美國音樂的快速流行,不僅對台灣知識份子的文化意識與休閒型態造成影響,更甚至衝擊了這些音樂聽者其日後創作之風格與特色,成為 1970 年代民歌運動的伏筆。「1975 6 月楊弦在台北中山堂舉辦「現代民謠創作演唱會」發表了八首創作作品後,掀起了一波由年輕人、知識份子與大專青年自彈自唱詞曲風潮的「民歌運動」,不僅維校園中年輕人休閒活動,更象徵與當時社會氛圍的文化浪潮。」(張容瑛,200437)然而,人們的聲音是多元的,因此就其民歌運動又分為三個主流派別,其一為主流知識份子主導的「中國現代民歌」,其二維強調土地以及人們的新生之鄉土文學創作,其三以強調校園民歌為主體的通俗文化創作。其中以強調人們新生為主體的鄉土文學創作背後隱約有隱含左翼的激進思想,企圖利用音樂改造社會,因此受到了國民黨的高度關切與進一步壓抑,進而造成民歌運動時期的結束。

 

    回顧「民歌運動」興起之時,台灣社會即蘊含某些青年文化機制如:校園演唱會、民歌西餐廳、校園刊物等。以此作為基礎,再加以社會氛圍使得「民歌運動」盛行當時,其中「校園民歌」由於與一般大眾較為接近,因而塑造出廣大的發展空間,更奠定了日後流行音樂產業發展的基礎,同時也使得原本討厭校園民歌的學生與知識份子成為日後廣大年輕一代的消費族群。另外,由於校園歌曲的唱片機制逐漸發展,因此也使得台灣本土唱片公司開始進一步更積極的發展音樂產銷體系,台灣流行音樂生產漸趨於分工及專業化體系,並培育了許多創作人才與管道。例如:新格唱片公司舉辦第一屆「金韻獎青年歌謠演唱大賽」並將演唱第一名之創作歌曲錄製成金韻獎唱片,並利用面對面校園巡迴演唱會的方式行銷產出(張容瑛,200438)。因此,「民歌運動時期」的通俗化校園民歌生產體系遂成為日後華語流行音樂發展的殿堂。在西洋音樂方面,由於代理制度尚未建立,故使得西洋盜版的情況日益嚴重,從何東洪、張釗維(2000160-162)對音樂的研究看來,翻版除了波及國、台語唱片外,外國音樂更在無「著作權保護商標主意」下使得盜版西洋音樂速度之快,幾乎能與美國的流行歌曲並駕齊驅。

 

而這些業者某種程度上均有一定的企劃概念,因此也奠基了台灣華語流行的音樂發展基石。然而,有些業者本身就是發行翻版唱片,試圖建立品牌認同與符號性的消費價值,而我們卻以理性化的方式來看待過去的盜版現象。電影產業也是如此,當時的正版業者並沒有因為盜版猖獗便撤守台灣的商品市場,也沒使得台灣電影的商品市場停滯不前,反而更積極的引進大量外片來供給人們對電影商品市場的需求,而在此之前,我們現今將其視為合法,並認同高舉反盜版旗幟的正版業者,事實上也曾試著盜版侵權的行為,等到公司達一定規模後才逐漸合法代理新片。因此,筆者認為在看待盜版問題上,除了經濟與法律的觀點外,也必須要了解整個歷史的縱向發展,同時更不能忽視隱藏在背後的文化功能。

 

()盜版的移轉、擴張與全球化   

90 年代之前,台灣盜版充斥整個商品市場已是不可抹滅的事實,然而 80年代的條件已不存在,受到美方 301 條款的影響,故使得政府加強查緝盜版,並使得盜版曾一度降至10%藉以對美展現反盜版的決心(經濟日報 2003/12/10)。然而盜版商品早已從公開商品市場上消失,在政府強力查緝盜版下,除了在夜市或少數商場上有蹤跡可尋外,人們已無法在合法商場上買到非授權性的影音光碟或電腦軟體。然而,盜版真的消失了嗎?筆者認為不然,除非人們不再消費音樂CDDVD或是人人都買得起正版,反則盜版終將繼續存在於此消費市場上不會永遠消失。在警方屢屢查扣盜版商品可更證實此項論點,整個市場的供需對盜版而言依然是存在的,不同的是盜版銷售方式靈活了,不但崇公開商場上逐漸移網地下化發展。 近年更轉型為網路為主的數位化發展,尤其在網際網路發展後,盜版業者更在網路上經營盜版生意,主動寄發電子郵件給一般人們(聯合報,2004/10/14),消費者若需要購買只需在網上訂購,由業者透過郵政或宅配單位送貨到家,藉以仰賴消費者的需求同時並尋求其生存方式。

 

    在數位的時代變遷中,商品邁向數位化的進行模式除了造成使用上更加便捷外,隨之而來就是更快速、更便利的非法下載問題。李欣蕙(2002)認為隨著數位科技的快速發展,消費者不當使用電腦的行為也越來越多。像是不斷改良的mp3壓縮機器、低價且日漸普及的燒錄器、簡單易學的燒錄技術,都使得製作盜版或從網路下載mp3變得輕而易舉。尤其電腦科技快速進展的情形之下,燒錄機成為費用便宜的普遍電腦工具。由於網際網路的快速發展,使得隱匿性高、風險低,在寬頻價格不斷下降之下,盜版逐漸轉型成以網路來進行。個人不單只是使用者、傳輸者更可以是製造者,這其實意味著在過去擁有影音商品複製技術的除了特定某一廠商外,電腦與與網際網路卻改變了這項事實。很明顯的現今網路盜版已為新的趨勢,甚至影響到實體盜版業者的存亡,至於對正版業者的損傷那就更不在話下了。李瑋就指出,在過去執法機關還有可能積極加強查緝盜版,現在的網路無遠弗屆,來自四面八方數以萬計的匿名使用者,在網路上進行檔案的交換與下載,使得警方無法一一偵破追查(遠見 2004)。而從統據數據更可以看出,自網際網路蓬勃且快速的發展與興起後,台灣華語流行音樂商品市場由 1997 年的 123 億萎縮至 2000 年的 45 億,而國際唱片業交流協會更將台灣列入全球十大盜版國家之一(江逸之,200488)。另外就電影商品市場方面,電影未演先有盜版亦是常有的事。

 

    然而對於電影網路盜版,美國電影協會總裁倫提表示盜版電影有高達80%是拷貝自戲院所攝影的版本(經濟日報,2004/06/27),尤其在p2p檔案傳輸技術問世後,轉變整個下載的主從關係,下載者不僅只是受惠者、更是提供者,在速度越快、查緝越難、使得廠商蒙受巨大損失的同時,這些問題更讓業者們感到煩惱。由此反盜版的呼聲也就日漸升高,甚至希望政府將違法著作權視為公訴罪,當然這也促成了一波接著一波反盜版運動的展開。筆者認為對於網路盜版亦即音樂下載的研究是重要且適切性的,因為他是引發一連串反盜版運動的主因,尤其網際網路的下載更對流行音樂產業造成莫大的衝擊與影響,然而是否該將音樂下載與電影盜版同等看待呢?我們是否忽略了不同的產業所造就的不同的文化問呢?就音樂下載來談,一般音樂下載所指的是將一張音樂CD轉成mp3格式進行傳輸,由於音樂專輯轉出來後的容量不會超過5060MB故在網路上的傳輸是方便可行的,再加以壓縮過程當中,若操作無誤,音質不會有太大的損傷,且更可搭配家用娛樂設備使用。近年來由於mp3的普遍興起,使得產業紛紛製作mp3電子產品,蘋果電腦就靠著 i-pod 數位音樂播放器帶來巨大的商業利潤。而相較於唱片,電影則比唱片麻煩許多,一部電影大致是1300MB大約是一張音樂唱片的二十倍大,需要花較長的時間進行下載,再加以電影壓縮後會使得原本的畫質大打折扣,造成模糊不清現象,電影經轉錄後需要特殊播放程式才能播放,因此便捷性較不如音樂來的高,一般人們普遍較無耐性等候這許多的時間,寧願花錢去購買盜版的VCDDVD電影商品。然而,音樂網路盜版究竟是對音樂生產體系造成威脅呢?還是影響的是本來就買不起正版CD的特定族群呢?以上所,在盜版議題的討論上卻是被忽視的,甚至連資訊能力與盜版音樂的管道取得也不重視,似乎將人人當成了電腦高手,隨時隨地就能進行音樂下載與複製。若不再釐清這些問題那反盜版還有實質性的意義嗎?因此,本研究將針對上述問題進行進一步釐清與探討,同時在從消費者的深度訪談、相關文獻的分析及對紀登斯「結構化理論」的反省中,更進一步釐清與檢視現行法制政策對於音樂產業所做的保障是否適當。

                  

第四節 台灣目前相關議題之回顧

     台灣在現今反盜版的方式及相關文獻中,均是以個人道德及法律、經濟來作為討論。根據弘志洋、高力翰、楊駕人(2003)的研究,要解決線上音樂與正版業者的戰爭只要推導消費者能接受的最適消費定價,如此一來就能解決其問題。李欣蕙(200371)在探討青少年使用盜版的原因當中曾強調:「使用音樂盜版產品與燒錄下載,音樂道德強度越高、消費者的風險知識越高,則消費者在整體支持盜版上的態度越不支持盜版,消費者越認為盜版的產品屬性表現優於正版,消費者在整體態度上越支持盜版,消費者在整體態度上越支持盜版,也就可能對偶像音樂產品從事盜版行為。」也就是說,消費者會使用盜版是由於個人的道德強度所為,因此必須加強個人道德意識的覺醒,才能解決盜版的問題。沈品錚(2004)、王秀芬(2006)在其研究中更表示:「消費者會使用p2p(pear to pear)進行下載與其他電腦軟體之盜版是因為對於智慧財產權的倫理亦是不夠,在加以線上下在法律不夠嚴謹,故需增強個人對於道德倫理意識的覺醒及嚴格的法律方能有效遏止盜版現象。而台灣音樂在生產介面已逐漸成為價值鏈體系,市場規模具亞洲第三,驚人的產值反應內需與外需市場旺盛,目前下載規模值得攀升,更凸顯數位下載音樂已經具備發展成另一產業的樣貌。在看待盜版的問題上,由於大陸學習力強,正逐漸一步步追平台灣,再加上政府態度又不堅決,導致大家沒信心因而逐步移往大陸進行發展。因此,必須要減少盜版現象,而要減少盜版的現象就是轉型發展成以數位音樂為主的下載模式,這樣方能減少盜版侵害所受的損失。(施韻茹 2004133-134) 此外,根據沈宜蓉(200490-91)的說法:「唱片公司必須建立與消費者之間的互動管道,在過去唱片公司往往都只透過媒體告訴消費者藝人專輯新知,但卻忽略了聆聽消費者建議,固須與消費者多方互動同時並聽取建議,如此方能促進其正版商機。 

 

而張容瑛(2004)卻認為:「音樂盜版不只是單方面的問題而必須從整個音樂生產的產業結構、文化創新、科技等多個層次來看待,方能有效的釐清並降低盜版的存在市場。」綜合上述說法,現今大部分的相關研究與論述都以站在行動者的角度來看,也就是將盜版視為個人的行為而忽略了背後結構性因素的影響,亦即以個人道德強度、個人特質為主。不論是產業結構或是傳播管理、行銷等的層面的文獻,都只以行動者為主體。在結構方面,也只單純的將盜版視為一種經濟問題,包含商品售價決定消費行為;從法制的觀點則將重點放在刑責的嚴謹程度以及法律與風險。然而,在音樂產業方面,從音樂的產業結構、文化、科技、傳播行銷、組織等多方面來探討盜版的問題除了張容瑛的「台灣流行音樂產業網絡系統、空間」一篇外,目前對於盜版議題進行討論的相關文獻中,只有曾子豪的「從電影的全球化生產與消費,解構反盜版的迷思與困境-以台灣電影幅場為例」一篇對於盜版的議題較有社會學是的分析與探討外,其他大都只注意行動者而忽略了隱藏在行動者背後如:產業結構、法律、文化同質性等結構性限制,因此本文將透過紀登斯的「結構化理論」來了解行動者對於音樂商品取得方式之抉擇,藉以釐清消費者與產業界模糊不清的關係,同時並透過深度訪談法、文獻分析法來探討除了產業結構制度的限制外還售哪些其他結構性因素的影響及反盜版的態度,最後綜合行動者與結構面這兩者所產生的問題,並提出適當的建議與改善之方式。

 

第三章 研究策略

第一節 研究對象與方法

()研究對象:

本研究選定的對象是經常或曾經消費過盜版,也就是經常或曾經進行過下載行為的學生、從事音樂工作的朋友,其研究的範圍將以台北大都會地區及嘉義地區的學生(含高中、大專校院)(預計訪問九至十二名),主要目的是研究進行下載行為之消費者,其在進行下載行為時受到哪些結構性限制之影響,以及當這些限制影響時,又是如何因應。而本研究總共訪問了 12 名受訪者,受訪基本資料見( 3-1)

 

3-1 研究對象基本資料表:

姓名

居住地區

教育型態

A

台北縣三重市

大學

B

台北縣淡水鎮

大學

C

台北縣淡水鎮

大學

D

台北市松山區

大學

E

台南縣

大學

F

雲林縣

大學

G

高雄市

大學

H

嘉義縣

大學

I

嘉義縣

大學

J

台北市士林區

高中

K

台北縣三重市

高中

L

苗栗縣

高中

 

 

而這些受訪者為何能協助筆者了解本研究呢?就訪談對象而言,筆者在受訪前均仔細考量每位受訪者的背景,而就其受訪者本身而言,也有著些微的差距。如不同居住地區、不同性別、不同教育型態、不同家庭收入等,故能協助筆者全盤了解音樂商品取得方式之抉擇。

()研究方法:

文獻分析法是根據所蒐集之資料(含此議題相關之碩、博士論文、期刊論文、報紙新聞、雜誌刊物、網站資訊)在閱讀後並與其進行深度的對話、分析與評論,以便能更進一步針對研究計畫之方向進行修正;深度訪談是訪談者與受訪者之間針對研究的計畫進行互動,本質上是經由訪談者與受訪者經由對話的方式,針對受訪者所提出之若干特殊性問題加以追問(Babbie1998455),因此,透過文獻分析法及深度訪談法來進行本研究,將有助於本研究深入探討與釐清當結構性因素限制下,行動者(亦即消費者)是經由何種機制來選擇音樂商品的取得方式。本研究將採用利益取樣,除了以親戚、朋友及同學為研究對象外,同時透過朋友的協助,進一步來獲得本研究所須知受訪對象,亦即經常或曾經進行下載行為的消費者(大台北地區之目前在學學生,包含高中、大專校院學生)至於會選擇大台北地區的高中、大專校院的學生以及上班族進行訪問呢?主要原因為台北乃是一個大都會地區,人口眾多,因此可以訪問到不同背景的消費者也更能了解消費者受到何種結構性制限,再加上筆者的朋友居住於台北,筆者也曾多次向這位朋友學習音樂理論編曲,因此不會造成本研究的障礙。而筆者會選擇嘉義地區進行訪談,其主要乃是由於筆者目前在嘉義地區求學,對於當地大專校院十分熟悉,也較易獲取受訪對象。此外,為了使受訪者在訪談過程中能以平常心說出真實結果,本研究將採用非正式的訪談形式來進行,另外,在訪談進行中,除簡單撰寫訪談筆記外,並時時注意受訪者的反應,適時調整訪談內容與題幹順序,最後,在筆者適時彈性的引導下,使受訪的消費者能有目的地回答本研究所關切之議題。

()研究架構與訪談大綱:

由於本研究將以「結構化理論」為基礎,對於消費者音樂商品取得方式的抉擇進行深入的探討。故深度訪談的提綱架構內容主要包含如下:

(1)消費者在產業結構限制下,所面臨的問題為何?如何因應?

(2)消費者在產業結構限制下,是如何抉擇音樂商品的取得方式?抉擇的動機與理由為何?

(3)消費者在音樂商品取得的抉擇上,除受到產業結構性限制外還受到哪些結構性因素的影響?其又是如何因應?

(4)當消費者的抉擇與結構性因素產生衝突或非預期結果時,其又是如何因應與抉擇?

(5)對於下載行為消費者會產生哪些預期結果及非預期結果?其次,在訪問期程方面,本研究將對每位受訪者訪談一個半鐘頭至二小時,並於訪談結束後,除了將訪問的錄音稿轉成築字稿外,並將所獲得之資料內容提煉成具體概念。

 

第二節 研究流程及步驟

()研究進度:

本研究的宗旨在探討與釐清使用「盜版」音樂的消費者是否受到結構性限制,進而釐清產業結構與消費者之間模糊不清的關係,因此設計出如下的進度表:

 

 

3-2、研究進度表      

 

96

97

98

研究進度

10

11

12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

2

前置作業

資料蒐集

 

 

 

 

 

 

 

 

 

 

 

 

 

 

 

 

確立研究主題與範圍

 

 

 

 

 

 

 

 

 

 

 

 

 

 

 

 

文獻蒐集與建立研究架構

 

 

 

 

 

 

 

 

 

 

 

 

 

 

 

 

撰寫研究計畫書

 

 

 

 

 

 

 

 

 

 

 

 

 

 

 

 

文獻資料在蒐集與分析

 

 

 

 

 

 

 

 

 

 

 

 

 

 

 

 

完成研究計畫書

 

 

 

 

 

 

 

 

 

 

 

 

 

 

 

 

資料蒐集與資料整理

 

 

 

 

 

 

 

 

 

 

 

 

 

 

 

 

資料蒐集與資料整理

 

 

 

 

 

 

 

 

 

 

 

 

 

 

 

 

資料整理、分析與比較

 

 

 

 

 

 

 

 

 

 

 

 

 

 

 

 

計劃執行

資料整理、分析與比較

 

 

 

 

 

 

 

 

 

 

 

 

 

 

 

 

擬定訪談大綱

 

 

 

 

 

 

 

 

 

 

 

 

 

 

 

 

訪談內容模擬

 

 

 

 

 

 

 

 

 

 

 

 

 

 

 

 

訪員出訪與資料回收

 

 

 

 

 

 

 

 

 

 

 

 

 

 

 

 

成果報告

訪員出訪與資料回收、資料處理與資料分析

 

 

 

 

 

 

 

 

 

 

 

 

 

 

 

 

資料處理與資料分析、理論與實務之比較與整合

 

 

 

 

 

 

 

 

 

 

 

 

 

 

 

 

理論與實務之比較與整合、結論與建議

 

 

 

 

 

 

 

 

 

 

 

 

 

 

 

 

結論與建議、完成結案報告

 

 

 

 

 

 

 

 

 

 

 

 

 

 

 

 

 

()研究限制與解決之道:

以深度訪談來進行本研究,筆者針對本研究有可能面臨的限制提出以下解決之道:

1.為防止訪問時,口語題綱表述模糊不清,將請本校[即南華大學]日間部之同學配合模擬與演練。

2.消費者受訪個案之尋找與不願受訪的狀況,本研究將尋求住在台北的朋友來進行協助。

3.訪問過程的阻礙方面,本研究除了先告知受訪者[協助的朋友及消費者]時間、地點與大致訪問題綱外,並充分告知訪談動機與訪談內容充分保密之隱私性。

4.若有消費者不願單獨接受訪問,則可由消費者的一名朋友在旁陪同以降低受訪者的壓力。

5.為使訪問內容方便轉成築字稿來進行分析,在每次訪談過程中,除簡單撰寫訪談筆記外,並在取得受訪者的同意下錄音。

 

()、預期結果:

本研究經由文獻分析法、深度訪談法即對紀登斯「結構化理論」的反省來探討消費者音樂商品的取得方式抉擇,並預期以下會有幾點成效與發現: 

1.探討消費者在產業結構限制下,所面臨的問題與因應之道。

2.了解消費者在音樂商品的取得方式上,其抉擇機制為何,以及對於反盜版的認知與想法。

3.了解消費者在進行下載行為時,除了產業結構的限制外,還受到哪些結構性因素的影響以及當進行下載之抉擇與結構性因素產生衝突時的選擇機制與因應。

4.探討消費者在進行下載行為時所產生的預期結果及非預期結果。

5.針對上述問題與影響,提出適當的建議與改善之方式,並將分析後之資料整理成一份報告,以供未來相關議題研究及政府相關單位參考之用。

 

第四章 研究發現

在每一個社會建構中,結構往往伴隨著行動,行動往往也需要仰賴結構的支持,方能事倍功半。而在第二章的文獻回顧當中,我們已清楚地了解到國內反盜版的論述及策略,並藉此引出了其隱藏在反盜版論述框架下,背後的意識形態及純粹經濟觀點的危機。除此之外,就筆者的發現,現今在對於盜版問題的想像與了解上,小到從個人道德倫理強度談起,大至國家法令,而往往這些因素也會被拿來解釋人們為何消費盜版,以致於制止下載行為變成當前重要的功課。不過這些論點仍有侷限,主要乃鑑於對正版的假設過於神聖化,因此得到的結果總是盜版或下載行為均為個人因素,即使從結構性因素來深究其問題的根源,其論述的觀點大多停留在國家、法令、經濟等面向,而遺忘了從產業結構來深究其盜版的問題,更忽略了原先所假定的廠商與商品可能是有問題的而影響到消費者的意願與消費能力,進而引發了人們的盜版風潮或下載行為,因此現今對於反盜版的論述有其侷限與不足之處。所以現今的反盜版論述及其相關研究都忽略了盜版的真正動機,因為做為一個消費者而言,在選擇商品時並不會刻意的來藉由消費盜版而達到對於正版的侵權行為,而是希望在商品市場上買賣的交易過程中,選擇自己喜好且能負擔得起的東西來進行消費,既然商品的價格是決定盜版抑或是下載行為與否的關鍵因素,那麼是否意味了人們並非不願投資正版市場,而是由於正版市場的價格過於昂貴,超出一般普通老百姓所能負擔的水平,因而造成消費者決定尋求價格低廉但品質較低的替代品抑或是直接進行網路下載來取得商品。於是,在此一情形下,人們無法負擔得起購買一張昂貴的唱片和一張歌手藝人們的演唱會門票,而轉為消費起價格較為低廉但品質還能接受的盜版唱片抑或是直接花費多於的時間進行免費網路下載,那麼要經由何處入手才能理解引發盜版及網路下載的真正原因呢?

 

筆者認為之所以會引發下載行為及盜版的真正原因有二點:首先是消費者買不起正版,若放在流行音樂這個面向上來談,其本身與流行音樂的生產結構有很大的關聯,而要探究這個脈絡必須了解現今的音樂商品及音樂工業生產的過程,因為這一套的生產及運作流程造成了正版商品價格過於昂貴且降價空間有限的條件,故使得盜版在此條件下找到利基的空間。其二,消費者買不到好的音樂正版商品,而這又與台灣的音樂產品代理制度有極大的關係,尤其現今社會的盜版以模糊了真品與膺品的界線,進而造成人們選擇購買盜版的機率大增,另外,人們之所以進行網路下載另一個主因也是由於 mp3 mp4 的問世,使得人們逐漸從實體盜版的商品市場上轉移至數位化的網路下載,在本章中將詳細的論述以上觀點。首先,在第一節中,我們先來回顧一下台灣目前現行制度的保障及現行制度與消費者間的關聯性,在這一節中,我們將清楚地看到著作權法對於現行音樂產業的束縛同時並藉此釐清消費者與產銷制度間的關係。

                                     

第二節則進一步論述五大唱片興起的歷史,在這一節中將深入了解五大唱片

集團的生產結構。第三節則是探討現行產銷制度及智產權的保障體系下,消費者的因應之道。第四節則是對當前反盜版運動的省思。

 

第一節 現行制度與消費者間的關聯

    既有結構雖然往往對行動者造成束縛,然而不同背景下的行動者在面臨其結構之限制時,亦會有所差異。相對來說,縱使行動者所面臨的結果相同,然而行動者在其實踐的過程及抑制中,也必然因受人、事、史、地、物的影響而有其差異性存在。就整體資本主義的運作邏輯而論,現金社會依照財富的所得多寡分為高收入、中收入、低收入,因此,依據本研究所探討之「消費者音樂商品取得方式得抉擇」就不能僅侷限於特定的收入所得抑或是家庭背景,更不能從特定地區抑或是消費者的消費習慣來深究其問題的根源。而本研究所訪談的消費者究竟是具有何種特質,而又為何能協助筆者進行本研究呢?首先依據本研究所探討的內容而論,筆者為了全盤的了解與顧及消費者(及行動者)與「產銷制度」(及結構)間的關聯性,故在訪談前曾仔細考量每位消費者的相關背景,並透過音樂界朋友及受訪消費者的介紹,使得本研究所訪問得十二位消費者間都有其些微之差異性,其差異性包含不同性別、不同家庭收入、不同教育型態(包含不同得科系、年級)等。故本研究方能全盤了解「產銷制度」與不同背景、不同情境行動者間的關係。而要深入探究其不同背景的消費者與「產銷制度」的關係,筆者認為應先從現行台灣流行音樂商品銷售市場的區別及認同性談起,方能釐清「產銷結構」究竟是對消費者造成何種影響。

 

一、台灣流行音樂產業消費市場的區別及認同性

    在台灣現今的流行音樂商品市場當中,存在著幾種類型的消費模式,其一,是對於高價位、重品牌或品質所進行得消費模式,其二,乃是中產階級普羅化消費模式,其三,是屬於犧牲品質換取低價支付品亦或是無市場的地下化盜版,而第四種則是近年來才引發的如 Kkbox 等付費性的網路下載風潮。然而,筆者在此則不採用四模式分類而改採用布勞岱爾(Braudel)德層及(Hierarchies)以進行其分類。而布勞岱爾認為:「雖然任何一個有相當規模的社會裡,都存在著階層、等級乃至種姓和階級。不論階級是否己經異化,就是說,不論它們是否具有清醒的階級意識,它們都處在永不休止的階級鬥爭中。」(Braudel1999399、曾子豪,200691)現今,人們生活在這三個層級中,在上下除了必須與同一層級的人競爭外,也必須與其他層級競爭。也就是說,人們雖然處在這三個層級當中彼此互相競爭,然而這三個層級也存在著流動得事實與空間。而筆者之所以在本文中採用層級(Hierarchese)而非階層(Strates)、等級(Categories)及社會階級(class sociales),其目的是為了呈現正版與盜版乃是屬於不同得層級,而也各自擁有屬於自我的信仰和價值且具有高度的重疊及流動性。或者我們也能把正版與盜版看成是在音樂商品市場當中互相競爭的一個區塊,人們依其自己對於音樂商品的喜好作出選擇,他不僅只是價格因素,更是區別、認同、階層化、品味及教育等等問題,然而就消費商品的變化上來說,這三種層級也各自吸納了屬於此層級的人們及消費品,並形成其認同感與區別性。但重要的是,人們的消費一直不斷的轉變,例如從盜版逐漸轉變成平裝正版,之後再逐漸轉變成精裝正版,同理可證。

 

傳統上,我們會認為盜版及網路下載侵害了正體事業的生存空間,畢竟銷售量及權利金乃是維繫整個台灣流行音樂產業發展的命脈,盡而促成了標準化及音樂產業再生產的動力,甚至是文藝產業的永垂不朽。

 

    然而,在此同時,我們必須注意到一個因素,音樂這種文化工業,其不只是純粹商業邏輯運作的問題,其更是依附在文化的創作體系當中。然而,要如何解釋人們對於不同類型音樂的選擇與喜好呢?所以對於盜版及網路下載,我們不妨把他看成是一種藉由文化包裝而達到商業消費的工具,其原因在於消費並非是一個主動的過程,而正版亦不會因具有其合法地位及正統就會受到品質的保證,而透過許多的包裝、論述將人們得消費需求引出來,有時甚至是假性需求。因此,廣告在消費社會當中是行銷極為重要的一環,他負責告訴消費者我們有什麼東西,同時更教化消費者們需要什麼、使用什麼才是最好的,而進一步塑造出使用後的成就感及愉悅感。於是,他成功的藉由符號的操作,進而達到商品的區別及認同性。再者,筆者認為盜版其實只是吸收了原本就買不起正版抑或是不想使用正版的消費者,他們透過對於品質的犧牲,換取價格上的折扣,藉此填補對於音樂產品的需求,或者對於網路的免費下載當作是天上掉下來的禮物。然而,反盜版人士往往質疑的說:「消費盜版不也是對於正版的喜好,有喜好就等於有需求,怎麼說不是對於正版的傷害呢?」或者是以「負擔不起就不要用、覺得爛何必使用」等情緒性字句來攻擊使用盜版及網路下載的用戶。而實際上,若未有盜版及下載行為的運行,並不必然使得這群人進而轉變消費正版,因為其考量的點並非是正版抑或是盜版,而是對於一張音樂唱片本身的需求、喜好、價格等綜合性考量,並未有超過其意願時,消費一張正版音樂唱片是不可能的。然而,使用盜版是建立於低價及免費使用這兩個情形,認同與喜好還需要一段長時間的觀察。但筆者並不否認有些投機份子存在於此,並且在於正版與盜版的區塊遊走,尤其在法令並未完善的落後地區,人們必然選擇使用盜版。但若當真以為透過嚴刑峻法就能使得人們減少對於盜版的使用,基本上是不可能的。因為就其問題根源來說,正版是否有其空間讓消費者消費的起、讓消費者們喜愛才是最為關鍵性的問題。因為:「我們並不是不想購買一張正版的音樂唱片,而是他一張要將近四百元的價格,對於目前我們家庭的經濟能力來說,是有相對困難度的。」、「說真的我並不是不想買正版唱片,而是因為一張唱片實在太貴,我又只是單純想聽歌所以只好購買實體盜版唱片,但最近幾年以是使用網路進行歌曲的下載了。」、「我曾經也購買過正版的音樂唱片,但是有時候真的覺得你又不確定這張出的新專輯你是否喜歡,萬一買了你不喜歡你等於是浪費錢。」(B 同學 訪談稿,2008/11/01D 同學訪談稿,2008/11/03F 同學訪談稿,2008/11//26)另一方面,若使用盜版未進行道德性的勸說會不會塑造所有的消費者都傾向消費盜版或直接進行網路下載而不購買正版呢?關於此點,筆者認為不大可能,其原因乃是由於任何事物例如一張音樂唱片其必然是先有正版,盜版只是經由複製再進行包裝、而後發行,故此盜版不可能取代正版。而且若以網路下載而論,不大可能由於只有使用價值具便利性就能轉變成為正版,在這其中有一套商品的認同與價值體系。而反而是盜版或說網路下載的出現,建立了一種明確的評判標準,使得消費者建構出對於「好」的區別及認同性。就如同當我們有錢時會想購買正版的音樂唱片,但當我們消費水準不夠時就只能選擇廉價的替代品。然而就現今社會來說,不論是正版抑或是盜版或說網路下載其實早已被納入了資本主義的運作體系底下。

 

()正版市場:從台灣的流行音樂透過科技的力量問世後,就不斷的創造出各種創作曲風、各式 MV 及各式電子音樂,除了使用各種不同方式及演唱技巧並唱出屬於該項曲風的音樂故事詮釋外,科技的進步更開展出了視覺與聽覺的雙重享受,而使得人們的理想能藉由一張演唱會門票或是少許的花費成真。不同的是,有別於以往的社會,實現夢想抑或是想像的管道多樣化了,過去所存在的空間及意識形態已然退出整個台灣流行音樂的發展,音樂唱片、電視、DVD 雙合輯都意味著消費音樂市場的多樣性及其發展。雖然一開始被譽為是搶奪音樂人口且阻礙了音樂產業的發展空間,然而最後也證明了此為音樂唱片公司收入的主要來源。而綜觀整個歷史的發展脈絡,五大唱片不僅對於整個音樂生產體系的發展、製作與行銷備感興趣,他結合了各式行銷手段以擄獲消費者的心,並且創造了社會大眾喜愛的音樂風格,因此我們可以說五大唱片公司不僅是代表了整個華語音樂的生產及其發展,更跨過了傳統的生產界線。而在經歷了 80 年代的政治變遷及 90年代的媒體與併購風後,五大唱片不僅是媒體王國,同時更在全球的生產與行銷當中佔有相對的優勢地位。因此,從一張音樂專輯的製作、到資金的投入及 MV 拍攝的動作,都能成為一張音樂專輯宣傳的工具。而在音樂本身的小道消息及偶像明星,也都成了可供消費的物品。往往我們會經常在電視上看到某位藝人歌手幫某間廣告廠商代言,藉此打專輯知名度又藉此宣傳商品。於是音樂進入了整體生產的分層體系,也劃分了消費者在整體消費市場中選擇的空間。當一位歌手要辦演唱會時,搶先購買門票的聽眾湧入了演唱會的會場,然而即使是演唱會的現場也有所區分,離明星或歌手越靠近的前面幾排位子,價格必定最高,而中間則是較為普羅大眾的價格,最後面幾排則是較為低廉的價格。然而,音樂公司獲取利益的行銷策略尚未落幕,等到一人在全省巡迴演出完後,便開始發行演唱會得 dvd 影碟,企圖再創立一波商機,並希望藉此型塑並達到對於某位藝人歌手的迷戀及其認同性。而在筆者所觀察的音樂消費行為與選擇中,即使只是在專輯封面及包裝上做些許改變,也會被認定是不同的音樂商品,而將此當作個別化、不同的收藏亦不算少數,「我也曾經買過正版唱片,不過那時是為了王心凌她的專輯封面去購買的,因為喜好收藏的關係,所以會因為不同的包裝或封面就去購買。」[C 同學訪談稿,2008/11/02]因此,當一張專輯發行時,往往會有出版、再版、平裝版、精裝版的出現。當然這些音樂唱片公司不會就此罷手,往往在十年、二十年後便會隨之推出懷念經典歌曲專輯,事實上這些歌曲並未有什麼改變,頂多加入了新的封面與包裝或是加送其他贈品等方式來吸引其消費者進行消費。於是這套文化工業逐漸的編排著我們的日常生活,至少就目前台灣的流行音樂產業來說是如此。

 

()盜版市場:盜版確實是一種侵權行為,其對於個人的生產長久下來確實是損失,然而我們在以法律和經濟看待盜版的同時,似乎卻忘了盜版在歷史發展中的貢獻。即使認為盜版的存在影響其文化的傳承性,也是一種蘊含商業邏輯的說法,因為在商業生產體系中,是先有文化進而才有商業的誕生。回想過去,由於印刷術的發明,雖然也有正版圖書的存在,然而這種對於文字的傳播可以視為是盜版,但也就在於文字的普遍傳遞,使得人們對於文化產生熱愛及興趣,進而使得正版的市場擴大並促成更廣大的商機。因此若因為盜版違反了商業體制就忽略其貢獻與意義,是否過於牽強呢?再以,商業其實是文化體系的一部分,若文化不具有普遍存在的意義那麼商業的存在又有什麼價值呢?而就台灣的流行音樂而論,其盜版也分為有場域的盜版、地下化的盜版、網路下載的盜版,然而人們並不是因為要侵害正版而使用盜版,而是在於無法負擔得起正版的情形下所採行的一種方式。而實際上,網路下載是否真能侵害到正版市場呢?以現今的網路下載情形來看,即使是下載行為也有所區分,不同的續傳軟體及不同的下載方式,都讓使用者樂在其中。而在一個消費社會當中,使用價值只是基礎,其重心在於符號性的價值,雖然人們選擇網路下載,然而僅只能達到使用價值的標準。

 

尤其更在現今社會所賦予對網路下載的罪惡感下,人們雖然選擇使用網路下載的方式進行音樂商品的取得,但正如同季登思所說的行動也會反過來形成並且轉化成結構,人們雖然選擇了網路下載,但是所付出的時間成本是難以估計的,因此,網路下載是不可能永遠取代正版市場的銷售情形,因為符號性消費比使用價值更能吸引並創造出消費的能動性。假如正版真的消失了,那代表了正版只有使用價值而沒有符號性的消費意義,那麼許多社會學家所擔心的符號性消費的後遺症也就不存在了。

 

二、智產權究竟是限制還是保障?

    盜版行為對於正版事業來說,確實是一種侵權行為,而筆者也絕對贊成反盜版。然而,作為一個消費者,並不是不支持或不贊同政府及各大正版公司所提出的「創新應該受到保障、使用者付費是必要的」,而是當一樣正版商品價格過高且超過一般普羅大眾能負擔的極限時,盜版或說網路下載就成了一種變通的方式。然而,一般社會大眾都能理解,合理的保護創新是必要的,因為確實可創造其文化在創作的能動性,但是就現行著作權法的發展及立法精神,一直不斷的朝向嚴刑峻罰及過度的保障來解決其盜版問題,而這樣的立法精神也讓筆者質疑是否保障的越多也同時對於台灣的流行音樂產業發展而言是一大限制呢?因為由於過多的保障所形成的壟斷情形,以違反了在經濟學中,作為一個自由競爭市場的原則,而這也正好反過來限制了其文化及產業的永續發展,因此,若要了解其問題的核心,除了生產線精練的分層體系是一大問題外,現行的著作權法也是一大問題,而這一切不僅使得資本家們的盜竊成了合法的工具,同時更使得盜版問題流於法律及經濟的爭鬥中,進而影響其消費市場。尤其台灣在美國的威脅下,著作權法已自然的影響了我們的整體社會,更影響了我們的日常生活。

 

()神聖化後的正版消費市場

在現行的法令體系中,不但保障了五大公司音樂唱片在台灣甚至在其他各國的生產與發行權利,同時更是具有強烈的排他性。而這也代表著這些音樂唱片不論在國內,甚至在國外都有人代理,若我們以法令必須保障其商品及文化的獨特性來說,這些國外的音樂唱片將無法進入台灣的消費市場。而這種音樂唱片平行輸入的情形自 1993 年後甚為風行,而也長期被當成盜版來看待。消費者會喜歡這種水貨或者更直接的從網路各大論壇上進行下載,其主要乃是由於國外的製作品質往往較國內佳,而且國內的正版一張專輯大約都只有十首歌曲左右。然而,一張水貨往往後面還會多了八首歌曲,若以網路下載來看,像KKBOX 等付費性的續傳軟體也只要固定時間付出一、二百元金錢 ,就能讓你無限下載。而像CBBTFOXY、驢子、狐狸等續傳軟體雖然不必付費,但非常損害硬體,而真正吸引人們爭相使用的原因主要乃是能多元化的搜尋,且由於mp3 mp4 的問世後,使得流行音樂的攜帶更為便利,人們不需要帶著一堆唱片,使用 CD 隨身聽聽歌。再來就是音樂在整體全球的行銷體系下,有時間的差別,以一張音樂唱片來說,往往一張專輯在台灣已經發行,但在其他國外地區未必是同步發行的情形,或是發行地在國外,但台灣未必跟著發行。於是台灣的流行音樂產業就在法令的規範與保障下,從國外進口的正版音樂唱片被海關視為是盜版,而綜觀掌控整個華語音樂的五大唱片公司,其應用法令的優勢使得競爭成了非必要的情形,是故,對於音樂商品品質的把關就取決於這些大公司們的道德良心。而往往在時間與成本的影響下,品質參差不齊的音樂唱片就充斥著整個消費市場。而有些更是一張專輯從頭到尾沒什麼特色,在加以現行法制的優良保障,導致了這些唱片繼續不斷的在此市場上發行與銷售,而這樣的品質與樂曲風格當然無法鼓勵消費者從事正版的消費。尤其以五大唱片公司為首的許多業者,不但抓住了法律保障的優勢,既利用廣告宣傳費用控制整個唱片零售市場,更以盜版太多進而造成損失為藉口,坑了消費者一年至少 4.8 億。(Undon數位新聞,2001/04/17)而有些音樂公司更藉由「代理勒索」的方式抓住這些架上網業或論壇進行分享的人們抑或是使用的人們,而這些民眾為了避免費時費力的法律程序,只好花錢消災並關閉論壇。如:GB(Gogobox,簡稱 GB)近一個月來遭到查緝使得資源搜尋引擎關閉即是最為顯著的例子。實際上,這套法令原出的設計是為了保障音樂出口國的利益,尤其使得五大唱片公司所生產的音樂專輯能在全球市場上銷售,已賺取大量利潤,法令保障成為排他性的重要手段與工具。另一方面,由於全球化的到來,使得網路音樂下載成為現今社會下所採行的一種方式,因而著作權的相關制定及各式音樂出版法得的修正也抑制了這波下載風潮。然而,這一切都為站在消費者的立場作考量,更限制了流行音樂自主發展的空間,所以這就是我們所崇拜、信仰的正版音樂唱片,一方面不好好經營,只想在短時間內獲取最大受益,而另一方面,又將盜版作為代罪羔羊,視為是整體產業銷售量下降的元兇。在台灣的消費者方面,其待遇更是不公平,一方面要面對高價且品質粗糙、沒什麼特別樂曲風格的音樂專輯,而另一方面又要面對代理制度與法令的保障下,使得消費者無從選擇,進而陷入了買與不買的兩難情境中,而產生了下載行為。

 

()著作權法的修正與施序 

    在前一段中,我們清楚的看到了現行著作權法所面臨的困境及尷尬情形,然而,究竟是什麼因素使得著作權法有如此大的轉變呢?事實上,在十九世紀中葉,美國乃是當時書籍的禁止進口國,而為了保障其自身的出版商及作者獲取利潤,因此無異議的延伸其國內著作權保障法令。而在國際著作權商談中,美國更是拒絕保障外國之文學作品。此時的美國是反帝國主義的大將,然而放眼今日的美國,卻已過去迥然有異。(Miller200346)而這一切並非是美國順應世界潮流,而是當美國以滿足本國的自身消費市場且能與全球產生競爭的同時,便也使用了曾經被對待過的那一套手段。不但運用各式商業籌碼及貿易手段在各國達到符合美國商業利益的法令體系,更進而藉此達其文化殖民的情形。過去的書籍是如此,現今的影視娛樂也是如此。如今,智產權的重視已成為現今每個產業的重要目的及核心,但這其實是一套兩難的道德情境考量。作為一個企業,在現今的世界潮流及時代氛圍下,若不按照強權國家的體系走,就無法在全球化的分工體系當中獲得訂單及利潤,然而矛盾的是,在獲取大規模的生產及利潤後,似乎也使得自己陷入了無法思維在這其中的是是非非,進而更陷入了被支配的結構限制之中。當我們在被宰制的同時,獲得最大利益成為當前的焦點,在現今社會中,我們一直在主力的保障智產權的概念與立即性,同時並行塑出一套「支持正版必定帶來好的消費水準、支持正版必定能帶來整體產業及個人文化品味的提升。」,而「使用盜版就是小偷、就是扼殺整體產業創新的兇手。」等粗糙的二分法來界定與看待正版與盜版間的問題,然而,在提倡這些概念的同時,我們似乎忘了著作權法的立法精神何在?其保護的對象又是誰?或者說到底對這些原創人或大公司來說,究竟是保障還是限制了他們的發展潛能呢?不可否認的,在現今自由市場的運作體系下,著作權法已成了對於產業壟斷的保護傘,而更在創意產業的要求下,於是他被任意的殖入了每個地區的文化體系當中,並在期間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回首台灣著作權法的修訂過程,美國一直扮演著重要的推手,當台灣仍以註冊保護主義保護本國文化時,美國便率領其他國家突破此一限制,其後在 1985 年,隨著台灣對於著作權法改採創作保護主義時,美國便以貿易報復作為威脅,(張櫻琴,1987164-165、曾子豪,200686)而其後更透過「保護智產權加速國際化發展」等論述作為著力點,而台灣在未有抵抗籌碼的情形下,只能繼續迎合美國。於是著作權法在經歷過幾翻修正與轉變後,逐漸偏離了原來的美意,更跳脫了社會所賦予其特殊的意涵,以現行的法令而論,著作權法是否有其存在的空間與意義呢?

 

第二節 五大唱片的興起及其生產結構

  往往在社會實踐的過程中,行動者乃是所有事務的創造者,然而行動者雖然為了達到某一既定的目標而創造出行動,但卻也擺脫不了被結構束縛的命運。在前一節中,我們已然回顧了現行制度的發展與保障,同時我們也看到了在現行體制下所隱含的權力關係、文化工業、符號性消費等問題,而這些問題除了現行制度的影響外,其根源在於五大唱片的生產及行銷部門,甚至於整個明星與MV 制度及垂直的產業整合體系都有其關聯性,對此,在本節中將有詳細的說明。

 

一、五大唱片的發展與文化性

()五大唱片的崛起與整合

  1980 年後,由於政、經情勢逐漸穩定,而影視娛樂產業也逐漸蓬勃發展,吸引了不少外商公司。在資本主義市場的運作邏輯下,唱片公司擁有了廣大的市場及消費空間,因此開始逐步進行擴張。首先唱片公司吸納民歌時期的許多唱將進入公司培育成詞、曲創作人或者成為歌手、專輯製作人,例如羅大佑即是一個例子,另外也有被吸納成為公司經營者如段中潭、吳楚楚等。此一時期得發展可說是替台灣流行音樂扎下深厚的根基。同時,在此一時期唱片公司數量倍增,其中以段中潭與吳楚楚所成立的滾石唱片公司及飛碟唱片公司最為矚目,前者行塑了台灣音樂創作及創新的樣貌與特色,後者則帶動了明星制度的偶像風潮,兩者皆成為當時主領台灣音樂產業的領導者。 「滾石」唱片公司重視創作人與製作人於音樂產品之角色,強調原創精神與人文主義,其中的歌手羅大佑自 1982 年到 1984 年之間,先後出版了《之乎者也》、《未來的主人翁》、《家》三張專輯,涵括多方面政治及文化意義。其歌詞挑戰了數十年來箝制台灣人民的黨國教育,批判當時主流意識型態,成為現代台灣「抗議歌手」 的前鋒(翁嘉銘,1998)在媒體及唱片公司技巧性的宣傳下,同時並獲得社會大眾、知識份子、黨外人士等人的喜愛。此時開始注重的是製作人及創作者主體的企劃形式,是台灣流行音樂產業進入分工體系的重要關鍵。隨著社會的開放,資本主義也逐漸入侵台灣的娛樂市場,加以錄音設備技術的成熟、市場的逐步擴張、青少年市場的快速成長,使得台灣的流行音樂產業在 1980 年代除了以前述的創作為主軸外同時更建立了偶像明星的風潮。而另一波帶動偶像風潮的則是香港、日本的娛樂產業,雖然自二次大戰後,政府極力壓制日式文化的流通,然而盜版業者們引進日式娛樂產品並用精巧的商業手法進行包裝,使得年輕消費族群對於日式文化的消費力大增。(翁嘉銘,199619)至於在西洋音樂方面,由於早年國家機器對於音樂的壓制、音樂代理制尚未建制完成等因素,故無法吸引外商來華投資因此西洋翻版唱片甚為風行。在 1987 年解嚴後,由於社會運動的產生威脅到國民政府的統治,因此在解嚴後新聞局遂於 12 月廢除歌曲審查制度,以往被譽為禁歌的歌曲得已重新播放,而這也象徵著國家政權及意識形態已退出了台灣的流行音樂產業。

 

     1980 年代,另一個關鍵性角色為資本主義的入侵,建立了流行音樂的商品文化企劃宣傳模式,亦即流行音樂的生產線、行銷、媒體電視與廣播的宣傳等網絡體系,由於此時台灣的音樂代理制逐漸成熟、橫跨港台明星的誘因,吸引了大量外商爭相來台投資,並威脅、取代本土唱片公司已然主領風騷,於是台灣的流行音樂成了國際全球化下資本整合的情形,同時也促成了台灣與全球音樂產銷的互動。而全球化市場可說是 1990 年以來影響台灣流行音樂發展的主力,而主領台灣華語流行音樂的五大唱片公司已於 1998 年全數進入台灣,而在全球化的經營模式下,跨國企業全數進駐台灣,並致力於發展台灣流行音樂的舞台。而以跨國公司進入的模式來談,可分為滲透式入侵與產業收編等兩階段,將分別說明如下:

(1) 滲透式入侵:事實上,早於 1910 年初期,台灣已開始進口西洋音樂唱片,由於當時的社經情形,使得音樂消費大多為日本貴族亦或是社會中、上階層的人們,因此此一時期西洋樂對台灣的滲透可說是微乎其微。1936 年,君玉等人有鑒於西洋樂對傳統漢樂的衝擊,因而發起了「台灣新東洋樂研究會」為台灣第一次在洋樂影響下之改良運動(葉龍彥,200190)。到了 1945 年,國民政府成立台灣廣播電台,其中音樂節目以西洋樂為多數。1950 年由於受到國民政府親美政策的影響,故使得各大都市設有美軍俱樂部、美軍廣播電台,而在此情勢下,使得西洋音樂正逐漸融入台灣社會。在當時的社會體制下,由於國民政府的強勢作為,進而使得知識份子們崇尚美國思想,認為美國文化乃是進步的象徵,然而就當時的情形由於尚未有合法的引進與代理制度,故此時期均為西洋翻版唱片。1970 年,由於民歌運動的興起,使得美國的文化逐漸滲透台灣,就以流行音樂來說,此一時期的創作多以美國的鄉村音樂為藍本,亦或是搭配西洋的吉他來進行伴奏,因此可說是美國文化正式滲透台灣的關鍵時期。1980 年代,由於偶像明星的模式出現,加以香港、日本的文化逐漸進入台灣市場,引發了現在都還未退的哈日風潮,至於在洋樂方面,由於在 80 年代以前,代理制度尚未確立,因而當時洋樂多為翻版唱片。然而 1980 年代以降,西洋音樂市場逐步成長,再加以政府於 1985 在美方威脅下陸續修正了音樂及電影相關的出版法、著作權法,更於 1987 年成立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在台分會,在此一政、經局勢下,台灣的音樂代理制度逐漸確立,此為跨國音樂集團進入台灣的先驅,並成為日後華語音樂與國際接軌的重要推手。而此一時期跨國廠商與台灣代理制的關係為 olygram*於1985 年初其授權給金聲唱片公司發行,1985-1989 年則與其非公司合作。sony 1983 年以前則是由海山唱片公司取得部份代理權1983-1985 年則是由喜馬拉雅唱片取代海珊唱片的發行權。1985-1993 年西馬拉雅唱片公司正式從美國總公司申請代理專利權。而BMG 則是由滾石代理發行。EMI 原是由四海唱片取得代理權在 1985 年改由滾石發行。Warner 1976-1985 原由四海代理,1985-1992 年飛碟取代四海原有代理權。(王英裕,1993137、劉世鼎,199325)整體而言,台灣的流行音樂已然受到西洋樂的入侵,再逐步滲透後開始有了一連串的投資與整合,最後合併為五大唱片公司,於是五大唱片成為日後音樂市場的代名詞,更在往後成為獨霸整個全球華語消費市場的霸主。

(2) 產業收編階段:隨著全球化經濟的到來,台灣已納入全球化的分工體系當中,同時扮演著半邊陲的重要角色,台灣不僅夾雜著優秀的創作即進入國際市場的前哨戰下,吸引了跨國音樂集團積極部署與投資,此後跨國資本主義與台灣流行音樂的情形從原本得間接滲透轉行程直接進行產業收編。至今,五大唱片公司依然主導整個台灣流行音樂地生產與消費市場,同時也是引發了一波波反盜版運動的主力。而跨國音樂公司進駐台灣流行音樂的模式為新力(Sony)唱片公司,此公司是由日本設立且成立於 1993 年,早期在 1983 年前是由海山唱片公司取得代理權,1983-1985 年由喜馬拉雅唱片公司取代海珊成為代理權,1986 -1993 3 月,喜馬拉雅唱片公司正式取得新力公司在台灣得代理權,其後並在 1993 3 月成立新力哥倫比亞公司,並於 1999 年合併大與唱片。科藝百代(EMI)則是由英國所成立,1990 3 月古典唱片是由聲寶唱片代理,1990 年至1995年西洋唱片由滾石唱片代為發行,1995 年成立科藝百代唱片公司合併台灣點將公司。環球(Universal)音樂是由加拿大投資成立,1995 年前滾石唱片代理,1995 年美希亞(MCA)唱片集團成立並更名為環球國際公司,母公司於 1998 5 月購併寶麗金集團。而投資或收購本土公司部分股權得如華納(Wanner)此公司是由美國成立,在1984-1992 年由飛碟唱片代理,1993-1998 年與飛碟合資,購併飛碟唱片。博德曼(BMG)該公司是由德國所投資,1991 年前有滾石代理,1991-1996年間成立博德曼公司,並收購巨石唱片公司約80%的股權及香港藝能動。(周昭平,1999、王英裕,1999)於是在這一波投資風潮中,由 SonyEMIBMGWarner與滾石等五大唱片迅速崛起,並主導了整個台灣華語音樂日後的發展,甚至成為獨霸音樂市場的態勢,因此不論品質如何,大家在購買音樂唱片時,必定想到五大唱片,即便現今是如此,相信之後也是如此。

 

回顧整個五大唱片的歷史後,我們可以清楚地了解資本主義市場從早期逐步的入侵至最後的產業收編,甚至形成一套精密的專業化分工體系,以致最後使得文化成為資本家們獲取利益手段及工具,於是在資本主義的運作邏輯下,正版價格越來越昂貴,而這也正好給了盜版與網路下載有利存在的條件,在正版價格不斷高漲的現今社會,盜版卻已精巧的商業手法重新包裝,並且以價格低廉的行銷手段吸引廣大年輕族群,因而造成長達數十年的反盜版行動。

 

()台灣的流行音樂發展與文化

    自馬關條約簽訂後,台灣正式成為日本的殖民地,而在此一時期,台灣的流行音樂也正逐漸發展、創新。其後雖由於二次大戰爆發使得台灣流行音樂的發展暫時告終,但在國民政府接管、政府許多親美政策即 1970 年代的民歌運動後,使得台灣流行音樂逐漸成為華語音樂的殿堂。另一方面,自1980 年已降,由於社會及大環境的結構性變遷,人們逐漸獲得言論上的自由,在同一時期,台灣的政、經局勢也逐步穩定,人們開始追求文化方面的消費品味,故使得國外許多西洋唱片公司逐漸攻佔台灣華語市場。於是這些唱片公司以大規模經營與利潤為基礎,並與廣播、電視等各大媒體產生緊密網絡體系。然而就當前的情形,流行音樂雖然有許多不同的曲風如:抒情、搖滾、hip-hopRMB 等各式曲風,然而若未有五大唱片公司的扶植與行銷,這些藝人們即使音樂創作能力再強、曲風再美也無法憑著個人的音樂實力登上國際舞台。因此,五大唱片的行銷成了藝人歌手們想成為明星必須經歷的過程,而五大唱片在音樂商品市場上更是成為人們音樂商品的代名詞。因此,無論流行音樂品質的好壞、曲風的特色,接受商品市場的考驗是必要的。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在這種表面看似對立與競爭的音樂藝術風格當中,其也有著互動的過程。各時期不同曲風的發展不但反映了當時文化的特性,同時也不斷的吸納他國的創作或唱將,尤其是五大音樂唱片公司的特點,更是與五大音樂唱片進入台灣的發展與壟斷有著密不可分的關聯性。台灣的流行音樂自 1980 年以後,音樂創作就變成了一系列的準則,而歌詞的創作與曲風的呈現不僅成為一種典範,更是一種標準化的生產過程,至今,各式五大音樂公司系列所生產的音樂商品依然成為獨霸台灣及東南亞全球流行音樂商品市場的利器,而其所創立的各式音樂風格、錄製及混音技術與行銷方式更是被模仿。因此,當我們在學習理論創作時常會聽到指導老師這樣對我們說:「在打破現有曲風前,你必須學會目前所有的曲風,雖然即興創作也很重要,然而你必須學會所有曲風後,才能突破以往的曲風,創作出屬於自我風格的作品。你必須學會所有的創作方式及錄製、混音技術,讓聽眾聽得懂你的創作、聽得懂你要表達的意思,要能夠學會感動聽眾,才是最重要的,這樣再來談即興創作才有實際的意義。」(A 同學 訪談稿 2008/11/01),因而台灣及東南亞各國的音樂發展除了源自於本身的社會文化發展外,更不時觀察並模仿 Waner EMIBMGSony及滾石等五大唱片公司的創作及發展模式。例如像東南亞及西方歐陸各國的音樂創作,除了受到當地文化背景的影響外,也會不時的觀察、引進並模仿五大唱片公司的生產方式及行銷手法,進而與五大唱片除了在各自的國家發展外,也塑造了他們在國際商品市場上的形象。

 

另一方面,五大唱片的發展模式,除了吸納了來自其他各國的實力派唱將及各國的創作外,同時也吸納了來自好萊塢及歐陸各國的電影拍攝技巧與手法並沿用於歌曲 MV 當中。雖然有許多國家想盡辦法來打破五大唱片獨霸全球華語市場的行銷情形,然而五大唱片所創作出來的歌曲專輯及拍攝的 MV 其優異之處並非在於占有全球音樂商品銷售量的多寡,充其量只是反映了歌曲風格、MV 及藝人歌手們受歡迎的程度罷了。放在生產與消費的層次來說,五大唱片成功的迎合潮流、跟上流行的腳步,並且抓住了人們的品味,同時在一次次的 MV 拍攝過程中,展現了獨特的創意及拍攝技巧來擄獲消費者的心靈。而音樂除了作為一種純粹的消費性娛樂商品外,其特殊之處在於產品背後所隱含著在生產的文化創造力,更隨著音樂的全球性傳送,將此種內化於音樂創作文化的社會價值體系與流行時尚使得音樂的傳播成了一種侵蝕。再加上隱藏在商品交換體系框架背後的文化殖民、權力等結構性因素,形成了宰制性更高的文化中心主義,進而弱化了自身的文化認同性及其發展,使得各國傷透腦筋。

 

    但,可怕的是,這種文化的傳播是如此的自然,他不僅內化於整個社會當中,更存在於人們的日常生活,而這種看似普遍流行的大眾文化,其背後卻隱藏著許多的問題。對此法蘭克福學派特別提醒我們,文化已經變成商業經濟與生產體制下所操控的工具。而阿多諾更是在《啟蒙運動的辯證》一書中提出「文化工業」一詞,阿多諾認為文化工業乃指:「憑藉現代科技手段,大規模地複製和傳播商品化的、非創造性的文化產品的娛樂工業體系,它通過大眾傳播媒介來欺騙大眾,行使意識形態的統治功能。」(伊俊卿,2004)當然為了說服消費者繼續消費下一場演唱會及音樂正版唱片,每場演唱會及專輯都會顯示出不同的風格與特色,方能創造其商機。即使是同一張專輯也可藉由相同的內容、改變其包裝、MV 與封面,便能產生些微差距並使得消費者心甘情願花錢購買一張市價約將近四百元的正版唱片。而文化工業的核心概念乃鑒於藉由創造出各式各樣的專輯封面及 MV 的人物性格與觀點,使得消費者在購買商品的同時,能從產品的封面及包裝上獲取符合自己對於該項音樂商品的想像。隨後人們可以在一系列的商品當中繼續延續其文化品味,如購買某位藝人歌手代言的化妝品或是收藏其他各式產品如海報、簽名照,均代表了人們的區別及認同性,而此也創造出個別的文化價值體系。但這樣的體系是非常縝密的,人們經常忘了自己早已被吸納進整個商業生產運作體系當中,於是這套商業體系成功的塑造了人們不會懷疑需求的真假,更進而不會懷疑產品的生產是否有問題。在這套標準化的生產與包裝中,各是被創造出來的商品亦或是具有瑕疵的商品,都成為強化個人獨特文化及個性的工具。現代的文化產業,其不斷的重視創作正好也呈現出個人的區別及認同性,即使是虛假的也會在許多的行銷、包裝、流行時尚、符號性消費當中被隱藏。從每年得歌手演唱會及現今許許多多的歌唱類型節目如「超級星光大道」、「超級偶像supper idol」等情形看來,五大唱片的獨霸情形只會繼續而不會有所轉變。不過筆者認為,五大唱片之所以能興起其主要得條件乃是由於其商品的生產本身乃是經由嚴密計算所產生,再加以近年與媒體所形成的網絡體系,造成了五大唱片壟斷整個全球華語消費市場的情形,是故以目前現有的情形而論,的確是沒有其他力量能與之抗衡,而這當然也包含了盜版與網路下載。       

   

二、五大唱片音樂的生產結構

    往往一樣商品從生產到消費都有其必須遵循的步驟及其模式,而音樂作為一項產品或者說是文化商品也必然存在著一套專業的生產與行銷體系。而五大唱片能支配全球華語的音樂商品市場,除了高度的商業娛樂性外,更必須從音樂的生產步驟及其結構來審視,方能了解其中盜版及網路下載問題的核心。在很久以前,音樂實際上是被作為一種科技的產物,之後它變成了一種可使得資本家們獲取高額利潤的商品,最終音樂變成了一個以商業大量製造、發行與宣傳為主的生產體系。(陳宜蓉,200556)於是為了要實現大量生產的可能及效率,分工成為必要的手段,所以在現今的音樂工業當中可分為三大部門,及專輯的製作、專輯的發行與專輯的宣傳。而陳宜蓉(2005)更在其研究中提到:「音樂專輯的生產流程大致為透過製作部門將專輯製作出來,然後交給總體行銷部門與宣傳部門,最後是進入消費市場。然而在這三大部門當中,每一個部門底下又必須進行更精密的切割與分工,但其最終目標不外乎是將音樂能在最短時間、最高效率、最低成本的生產與製作出來並且能順利的行銷出去。而在五大唱片興起的歷史背景中,專輯的製作一直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如現今著名的華研國際唱片公司、EMI 唱片公司就是此一時期的產物,而這些唱片公司也大多有自己的製作部門,而此為生產音樂的主要部門,而要了解此部門的特性,1970 年的民歌運動及 1980 年的政經變遷是個關鍵因素。所謂得民歌運動乃是由於在當時社會的國族主義影響下,所產生的一個批判國家機器介入音樂發展的運動,而 1980 年的政經變遷,乃是由於政府在 1985 年先後宣布解嚴及廢除歌曲審查制度,使得台灣的流行音樂創作更為多元化發展。另一方面,1980 年代唱片公司先後成立,使得華語歌曲在需求不斷提升下,開始產生了專業化的生產與分配,於是提高產量成為最主要的目標,而音樂產品的標準化也成為日後整個音樂產業的主流。從一張華語歌曲專輯尚未製作前的資金、譜曲、製作人、詞、曲的選定、歌手的選定與藝人的培訓而專輯製作當中的demo、合聲、編曲、MV的拍攝到製作完成後的發行、宣傳與銷售,都被納入一套標準精練的生產過程,並經由每一次的製作、發行經驗與銷售量逐步的產生不同的曲風及更為精密的標準化體系。而這也意味著五大唱片公司為了確保音樂專輯能順利發行、宣傳及銷售,進而控制了當時整個音樂發展的事實,同時五大唱片更進一步在底下經營唱片行,形成擁有音樂工業得垂直企業整合行銷模式。事實上在國民政府親美政策時其所行塑出來的特色,對於日後五大唱片的興起有著深遠的影響,同時更影響了音樂整體製作與行銷的手法及趨勢,不過卻也就此引發了盜版及網路下載的潛在因素。

 

()類型音樂:自國民政府來台後,由於受到政府親美政策的影響,洋樂逐步滲透台灣。而自民歌運動時期,人們的創作更是以美國的鄉村音樂為藍本,同時並搭配西洋樂器吉他進行伴奏。然而 1980 年代以後,由於社會的結構性變遷,再加以台灣的華語音樂逐漸被人們所需要,於是逐漸演變而產生了一套標準化的生產模式,經典老歌不斷被翻唱的結果也促成類型音樂的產生。所謂的類型音樂,也就是說以音樂的類型來進行分類如:搖滾樂、嘻哈、抒情、流行、爵士、藍調、拉丁、Rock等類別,而唱片公司在生產與行銷時也是以類別音樂及藝人造型來吸引特定樂迷及消費者或是將專輯簡介、封面加以精巧的包裝。而在不同類型的音樂風格中,都包含了一種特定的觀點與性格,如男性對於愛情的瘋狂與執著和女性對於愛情得純樸與保守,事實上這都是一種性別意識形態及社會化宰制的結果。而從音樂的結構來看也是如此,例如甜蜜的情歌總是幸福美滿,失戀的情歌總是含著眼淚默默離開。事實上,這些音樂歌曲與其他的翻唱歌曲雷同,然而類別音樂不同之處在於其商品是經由長時間觀察、統計所得的結果,較能迎合社會大眾及時下年輕人的口味。而透過每年不斷的統計與市場銷售量的成績來評估,唱片公司能製造出符合年輕人口味的音樂風格,尤其在以前的時代,大型公司如EMI Sony 等掌握了音樂製作的權力及行銷,另外,由於市場廣大的需求,不可避免的音樂走向了分工體制,然而,其有趣就在於透過小部分的改良,讓每張專輯看起來都不盡相同,並讓消費者願意付錢購買,不但使消費者對專輯產生信任,更讓消費者感受到購買專輯的價值與意義,甚至建構出正版品質優良及良好文化品味的論述。而類型音樂的成功發展也與五大唱片後來的明星制度甚至於整個音樂工業的生產體系有其重要關聯性。現今,從 1980 年代以來所形構的特點,包含大量且格式化的生產與作業程序、類型音樂、偶像明星的風潮卻一直傳承下來,然而卻在多元化的娛樂消費體系與全球化的音樂工業中,反而形構出不少的問題。在現今社會中,音樂專輯的製作成本日漸深高,而這不僅阻礙了競爭者的進入機會,同時亦更讓這些音樂唱片公司在投資大量生產這張專輯時多了許多的考量,於是在對新題材缺乏摸索與試驗的精神及對類型音樂的高度依賴下,形成了音樂唱片公司在音樂專輯製作上的保守態度,在投資前審慎評估、多方考察以避免慘陪。是故改變包裝亦或是重新翻唱舊有歌曲比比皆是,而只敢投資舊的材料卻也使得購買唱片的人數大幅縮水,因為消費者不想再花錢購買相同的專輯歌曲。再加上音樂工業為了與其他娛樂產業競爭,而紛紛改採大成本拍攝大量 MV希望能帶給消費者聽覺及視覺的雙重享受,而這樣的製作方式的確也回填了不少的銷售量。然而,當一張專輯有 MV 已然成為一種趨勢後,花大錢不見得就會有好得結果。尤其五大唱片一直被人批評是:「製作成本過高、品質不穩定、管理行銷的卑劣手段,從消費者榨取高額利潤」 (undon news 新聞 2001/04/17)而更當這些空洞的音樂歌曲也開始也以大量 MV 進行包裝的商業手段時,更是音樂工業的一大傷害。於是消費者也開始審慎的挑選需要花大錢購買的音樂專輯,進而也造成了另一種選擇機制的運行,也就是盜版及網路下載行為的運行。

 

()明星風潮與 MV 制度:在前面當中,我們已明瞭當時類別音樂形成的原因及過程,然而在這其中,偶像明星也扮演著重要角色,它可是推動五大唱片音樂工業的大工程。在競爭激烈時,某一明星往往屬於個別唱片公司所有,如談到陳淑華大家都能想到他是 EMI 唱片公司旗下的藝人,而團體歌手 SHE 我們一看到便能知道他是華研國際唱片公司旗下的藝人。因此明星變成了各大唱片公司的標制與象徵,再加以明星在進行現場演唱會表演時亦或是專輯錄製過程中所拍攝的MV 的精采表現,常會散發出一種迷人的氣質,如美感、才華洋溢等進而使得一般消費大眾勾勒出對於某明星的想像及價值觀。雖然這是巧妙的被創作出來,但不可否認的他符合了一般人們的夢想,而這些對於偶像明星的想像正式在社會當中被建構出來,進而使得偶像明星成為商品化生產體系中不可或缺的手段與工具。而五大唱片公司願意花錢亦或是花 5 6 年的時間去培養一位藝人歌手,這樣的做法也實際的被運用在現今的音樂商業社會,對於一張音樂專輯來說,往往有了明星的加持及 MV 的視覺效果,銷售量都能保有一定的水平,他不但以成功的吸引了一群特定的歌迷,更是造成話題,因而造就了引人注目的音樂唱片本身絕佳的消費手段。當然明星並不是一個被動的行銷工具,然而我們若以演藝來說,並不足以支撐作為明星的社會功能,他是一套完整的價值培訓體系,在音樂中:「我們消費者買了票進演藝聽其實並不是要去聽歌而是為了看歌手、看偶像明星,而偶像明星的外表與他們獨特的風格是吸引我們這些成千上萬的消費者願意花錢買票進演藝廳的最大動力,如果明星剛好會唱歌、跳舞那些都算是附加的價值,若不會其實也無關緊要。」(A 同學 訪談稿 2008/11/01)在生活中,偶像明星扮演了消費社會時代的來臨,名牌、禮車等各式明星代言的商品快速流動於整個全球社會,而從頭到尾都是符號、都是消費,於是塑造出了一個少量生產而大量消費的想像與人物。然而,就明星本身而論,為了作為領導流行音樂風潮的代表性人物,其本身必須具備在眾多明星當中能脫穎而出的能力,方能在競爭激烈與快速淘汰的舞台上繼續不斷的滯留、不斷的被檢視,最後並通過種種考驗,才能被整個舞台所接受,也才能成為引領流行音樂發展的代表性地位。而這些諸如此類的炫燿性財貨及其消費,也是一種延續明星生命的過程,因而高報酬或者代言費用就成了明星生存的一種手段。不可否認的,這是一種相互利用的生存方式,由於明星不可能平白擁有高身價,而唱片公司也不會平白付出高額的專輯或拍攝 MV 的酬勞,但聘請大明星或大導演來拍攝專輯的 MV 確實需要花大錢。而此種對於明星的高度依賴與藉此帶動整張或更多專輯的銷售方式成為現今主流社會下不斷遵循的模式,而偶像明星歌手的待遇也跟著水漲船高,唱片公司開始支付明星高額的報酬,雖然這樣對於明星的未來說是一種獲得肯定的象徵,然而銷售量可不一定會跟著成長,有些公司到最後甚至因而倒閉或將版權移轉其他公司的案例可說是時有所聞。

 

    根據音樂週刊的分析報導,擁有高額報酬的歌手,其實身價並沒有符合其專業的水準,然而由於五大唱片公司對於這些藝人、明星、名導演的高度依賴,使得明星成為音樂專輯行銷方式的工具。每次在發行一張新的音樂專輯,都是一次的投資,即使萬一後來銷售量不好,最少還有遏止盜版繼續發展的藉口或向從事免費網路下載的消費者進行求償能撈回一筆錢。因此,當一張專輯銷售量遠不如預期時,表面上雖然是由唱片公司自行承擔,但其實製作唱片的高額成本、藝人歌手的培訓及明星的MV 拍攝等費用,實際上經由價格的調整轉移至消費者的身上。以現今台灣的流行音樂商品市場來看,一張音樂唱片的價格從未下降過,頂多有時在促銷期間購買雙 CD 或是一次購買經典歌曲整套只收 2800 (D 同學 訪談稿 2008/11/03)平常都還是維持在一張大約市價約四百元左右的額度。另一方面,造成音樂唱片價格無法降低的另一個原因是由於五大唱片公司控制了某些小型專輯零售店的價格,他們以支付廣告費率為手段並藉此支配整個音樂專輯的行銷體系,於是在音樂唱片的價格逐漸高到超過消費者能負擔的最大極限後,人們開始不願花錢購買一張唱片或購買一張藝人演唱會門票,於是人們逐漸轉為尋求價格較為低廉但品質還能接受的替代品,進而造成正版與盜版長達數十年的戰爭。

 

()垂直與企業整合的行銷模式:音樂被創造出來,其最大的目的就是為了獲取利潤,因此在現行的商業體制下,只要是不違法且能增進企業間之利益的方式都會被使用。在 1980 年代初期,唱片公司為了利益極大化,因而成立了音樂製作部門、行銷部門、宣傳部門,(陳宜蓉,200556)而要如何把音樂唱片擴大宣傳出去,各大唱片公司開始進行行銷與宣傳的整合,並透過各大電視媒體與廣播進行傳播的整體行銷網絡。而這樣做一來可以阻擋新競爭者的進駐,二來更可以藉此支配整個音樂銷售市場,最後達成利益極大化的目標。而看著垂直整合企業的獲利情形,最終這些唱片公司也明白,要使自己的產品能獲得最高受益,不僅要支配全部的生產體系,同時若能在台灣甚至於全球擁有廣大市場,才是真正獲利的關鍵。於是在這樣的情形下,逐漸形成五大唱片公司掌握整個生產與發行甚至是宣傳的壟斷性態勢,而此一情勢更是在 1990 年代達到高峰。但雖然看似自由買賣的音樂市場,其背後的生產線更是有著絕大的問題,而且雖然是自由市場但無法競爭的結果,使得自由市場根本違反了經濟學原本的定義。然而,究竟是誰將這一切合理化的呢?

 

第三節 消費者對音樂商品選擇的因應之道

    每位行動者的實踐,皆來自於意識的驅使,而在其實踐的過程中,雖然會與行動者的不斷反思有所關聯,然而其往往也會為行動者帶來預期結果及非預期結果,甚至在非預期的情形下,更為行動者帶來意想不到的副產品。(郭峰誠,200733)

 

一、消費者對於音樂商品選擇得自我覺察及定位

    就消費者在選擇音樂商品如何取得的過程中,消費者由於在選擇音樂商品時,往往對於自己所選擇的該項音樂商品不甚了解,甚至無法掌握自己為何花錢購買此張專輯,故導致在購買正版音樂商品後,進而出現了不喜歡、排斥、甚至討厭該項產品等問題,於是在無法選擇的情況下,消費者只能默默承受或是只聽取某幾首歌亦或是進行網路下載等方式,來解決這些問題,因此,台灣流行音樂的生產結構及行銷代理制度,反而使得消費者們陷入了買與不買的兩難情境中,更進而阻礙了其對於正版市場消費的空間。B同學表示:「在我曾經買過的三張正版唱片當中,其專輯本身的創作風格並非是我喜歡的,但又迫於現實,生活費不是很多,再加以家庭經濟狀況不甚理想,於是我們只好默默忍受,雖然不喜歡這張專輯的風格,但也不能說什麼,幸好現在網路已經非常普遍了,所以我想我不會再去買正版唱片了吧。」(B 同學,訪談稿 2008/11/01)D 同學表示:「剛好買到一張不喜歡或是覺得與自己的想像差太遠得專輯確實還滿難過的,剛開始也只好默默忍受,因為覺得這樣很浪費錢,後來在開始使用網路下載歌曲後,不但可以讓我知道新出的專輯的歌曲風格我喜不喜歡,同時更能明白自己喜歡什麼樣得歌曲。雖然網路病毒很多,但由於考量到現實家庭得的需求,所以就繼續用了。」(D 同學,訪談稿 2008/11/03)F 同學表示:「我會買這張王心凌的這張新專輯,其實說真的我也不知道,也許是因為 MV 吧,所以會讓我想買他。」(F 同學,訪談稿 2008/11/26)H 同學表示:「我想我會願意花錢買這張唱片也許是因為這位歌手讓我很崇拜他,當然也有可能是為了專輯得封面或是 MV 甚至有可能是某一首歌。總之,為什麼會買,有時我自己也不太確定。」(H 同學,訪談搞 2008/11/21)其次,若從十二位受訪的消費者資料來看, 其普遍認為,其實唱片公司不用花這麼多錢在一張唱片的 MV 或者是包裝封面上,曲風夠美一定能吸引大量商機,而筆者雖然透過訪談的過程,也發現部分受訪者對於自己選擇音樂商品的取得方式不甚滿意,進而轉變成網路下載的使用方式。但消費者選擇對於某項音樂商品的取得方式也並非帶給志趣不喜歡的障礙而已,部分消費者更認為透過網路下載,讓大家知道這首歌曲好的地方後大家就會願意去消費正版,這樣是會替正版帶來更大商機。D 同學說:「我覺得其實他們不需要花這麼多錢在拍攝 MV 上面,對我來說,只要歌曲好聽比較重要,目前雖然是透過網路在載歌,可是這樣可以讓我更了解我喜不喜歡他,這樣其實反而對我比較好,因為好聽的歌,就現在的一般人來說,才是大家的共識。」(D 同學,訪談稿 2008/11/03)然而,當這些受訪的消費者們在享受著網路下載的同時,其是否感對於自己所選擇得方式感到滿意?從筆者的訪談中,筆者也發現,即使是受到不同情境與結構的限制,他們總是能找到符合他們需求又具方便性的方式獲取其音樂產品,算是值得慶祝的事情。  

 

二、網路現在成為現今的潮流及其未來趨勢

    若從消費者對於音樂商品取得方式的抉擇來加以剖析,受訪的消費者普遍認為,要使消費者增加對於正版的消費情形,一張專輯的獨特風格及其對於商品的認同性是一個關鍵因素,而另外像對於一張專輯資訊的了解也是一個問題,如:自己喜不喜歡、好不好聽等。由於網際網路在現今社會中,已然扮演著重要的角色,他不僅提供一般普羅大眾們視聽、娛樂資訊的取得及便利性,同時透過各大論壇及各式續傳軟體,不但能找到自己所喜好的歌曲,同時更能了解該張專輯的資訊,進而達到對於正版的蒐集,甚至更可再創造新商機。

 

由於現今的正版價格過於昂貴,而且已高到超過一般大眾所能負擔的極限,故此網際網路的下載風潮,只會進一步持續發展。再以,近一兩年來,由於受到經濟不景氣的影響,使得人們對於這種可有可無的文化性消費娛樂產業的花費,更漸趨審慎。以一張專輯而論,除非有其優越的獨特性吸引到消費者,否則要購買一張昂貴的唱片是不大可能的。另外,在受訪的消費者中,也有人認為,實體唱片已失去了原有的便利性及優越性,再以,由於 mp3 mp4 等各式樂聽機器的問世與普遍流行,若台灣的流行音樂產業要繼續運作,應轉行成以大量的數位化下載為主,並藉由法令明文規定使用者最低應付出多少成本以及唱片公司經營網路數位化下載最高不可向消費者收取超越多少的使用費率。就如同早期的膠盤唱片會被淘汰一樣,藉由數位化的網際網路發展,既可避免唱片公司們從中獲取利潤,使得唱片公司樂開懷,而苦了一般消費的普羅階級。另一方面,藉由網際網路也可使得代理成本費降低,藝人歌手們可以自己扮演起經營者與代言者的角色,不僅使得藝人們能夠躍上全球國際舞台,同時更能使消費者了解音樂的相關資訊。在五大唱片的壟斷時代過後,相信未來流行音樂的發展能漸趨以消費者為考量,同時使得流行音樂的消費更為普遍化。

 

    B 同學表示:「現今的正版唱片,已然失去了他的便利與價值,就如同早期的膠盤唱片會被淘汰。因此,若音樂的發展能逐漸轉行成以網路數位化為其核心,相信對於流行音樂未來的發展是有著很大的發展潛力的。」(B 同學,訪談稿,2008/11/01)D 同學表示:「現在因為 mp3 mp4 的大量流行,且越來越方便攜帶,再加上容量又大,舉個例子來說,512MB mp3 就能儲存約 100 首的歌曲,不必像以前一樣,要拿著正版唱片或是實體盜版唱片,然後帶著 CD 隨身聽努力的尋找自己想聽的歌曲。」(D 同學,訪談稿 2008/11/03)因此,網路下載可說是現今社會的潮流,他不僅代表了普羅階級們對於音樂資訊的了解,更是對於流行音樂產業未來的發展注入一劑強心針。然而,反觀目前我們所信仰的正版唱片,一方面不好好努力經營,只想在最短時間內獲取利益,而另一方面卻又希望消費者能大量消費正版,於是在正版賣不出的情形下,盜版及網路下載成了代罪羔羊,更在現今社會及法令賦予其罪惡感下,這波盜版風潮逐漸被壓抑,同時行塑出一個備受宰制的消費市場,因為他使得人們無從選擇,進而陷入了兩難與倫理道德的情境之中。整合上述的分析結果,與曾子豪所做的電影消費市場的情形幾乎雷同,唯一不同得是,網路音樂下載的普及性,除了與整體的網路設備與網際網路的發展有著密切的關聯外,mp3 mp4 等聽歌機器的上市,體積小、攜帶便利也是成為網路下載普及化的主要原因之一。

 

第四節 對當前反盜版的省思

    結構環境的生成,雖然是仰賴行動者所建立,然而,這無法代表著結構面向的環境永遠無法修正或改變,是故,行動者為了因應外部因素調整的情形下,勢必尋求一套合於自身的因應策略,方能達其目的與需求。而社會政策的立法精神,皆屬於政府為了人民福祉而設立,並同時建立其德政顯相得益彰,不過在政策的框架下,往往背後隱含著結構性的社會變遷,進而造成政策美意與其實施成效有所落差。即以台灣目前的反盜版行動而論,整個反盜版的運動依然持續在運行,而從盜版率的數據看來,在政府嚴格的查緝及反盜版運動的蓬勃發展下,反盜版確實有了初步的成果。但每個產業的盜版率,一直維持在四成左右,卻也是事實。雖然有相關人士如美方、業者等都向政府信心喊話,只要繼續嚴格執法,相信台灣在不久的將來能成為盜版使用率零的地區。然而,這一切是不可能產生的,因為在反盜版的道路上,是有其阻礙的,而這些阻礙除了現有各種盜版的行為及現行的法制外,是否也該想想反盜版的方式與觀點是否有其問題的存在?綜觀過去的反盜版運動,很顯然的軍事已法令和純粹經濟的觀點來著手,並過於注重個人道德強度的情形,而忽略產業結構有可能存在於問題的事實。雖然當自身權利與利益受到侵害時,必定會有所反抗,而反抗也是合理的。可是,每一個行動的著力點均包含了一套核心價值與意識形態,如果這套意識形態與核心價值是切重問題的根源,那是值得我們思考與使用的,但若反盜版只是一套牽涉到「認識、界定」的方式不但無法反盜版,同時亦會形成一套帶有特定利益與立場的論述,所以當我們在支持反盜版的同時,要注意到我們是否受到著這套核心價值與意識形態的支配,進而呈現出不切實際的做法。而從筆者的觀察中發現,在整個反盜版的過程中,其不僅失去了合理性與正當性,更別說達到零盜版使用的目標了。倘若根本性的問題未受到重視,那麼,盜版的使用情形只會不減反增。另外,就筆者的觀察,盜版是不可能被禁絕的,而盜版也不可能取代正版市場的發展。

 

其主要乃是由於在這其中,有一套複雜的商業認同及區別性存在,故此我們只能做到使其使用率下降,因為盜版的存在是重要的,他保有了人類文明發展的歷史意義,同時透過網路下載得行為,更可以促使正版帶來更大的商機。而從另一個層次來談,網路下載也有助於專輯製作成本的減少,既可避免過多成本的浪費,又可避免唱片公司的剝削。

 

一、嚴刑峻罰的助力?

()嚴刑峻罰的形成及其論述

    在面對盜版每況愈下的今日,看在這些業者們眼中心裡更不是滋味,尤其這不但是整體產業的損害行為,更是偷竊及扼殺整體國家發展的禍胎,因此必須採取自發性的反制行動,方能減少一般民眾對於盜版的消費,亦或是網路下載的情形。但在過去查緝的條件上,由於盜版或網路下載乃屬告訴乃論罪,故即使是警方查到盜版亦或是網路下載的情形,也無法將之提起公訴。於是,業者們只好自負高額的費用已進行調查及蒐證,但即使業者們提出相關事證同時並控訴盜版及網路下載的使用,結果也只是寥寥數千元的判決(民生報,1998/12/10)IFPI 秘書長李瑞斌說:「盜版被抓道德刑責,不是役科罰金、就是緩刑者居多,罰金最多三萬到五萬元,對盜版業者來說,無法發揮嚇阻作用」(民生報, 2002/03/20)。而被判刑的盜版業者或使用者出獄後,又「是一條好漢」,繼續從事盜錄行業,完全沒有將這種處罰放在眼裡(經濟日報,1988/06/26)。這也代表著現行法令對於盜版的買賣及使用處罰過輕,故使得民眾及盜版商們繼續從事著盜錄及販賣行為,於是加重刑罰成為當前反盜版必要的工具與手段。國際智慧財產權聯盟會長史密斯就表示:「實務經驗讓我們明白一個道理,只要加重刑罰就能達到嚇阻的作用及效果」,而以法律事務所的顧問宿文堂則舉出實例駁斥此種論述,他認為國內法令雖本身已有長足進步,但目前行政救濟程序冗長,「等訴訟結束,保護期限也拖完了」,加上智財侵權損害認定困難,法定賠償金額又往往與事實差距過大,未來應採即時救濟、禁治令等制度,並配合國際趨勢,權利人不須負損害的舉證責任,才能提供更好的保障(經濟日報,2003/12/10)。然而,在現今情勢下,嚴刑峻法依然成為盜版及網路下載被抵制的最終目標,亦即是非告訴乃論的形成。而在反盜版行動長年的佈局、各式廣告們對於一般民眾的反盜版意識宣導、各式商業利益團體的立法遊說、及政府面臨的美方貿易壓力等條件下,將侵權行為是為公訴罪的要求終於在 2003 年的著作權法修正後獲得回應。

 

    在這次的規定中,不但將非法出租、販賣納入了公訴罪,而重製常業犯則將其刑責提高為7年有期徒刑,並依情節是否重大,法院可裁定罰金最高為八百萬元。民事賠償的上限由原先的新台幣一百萬元提高至五百萬元(聯合報2003/03/27、聯合晚報,2003/03/26)2004 8 月,立法院再度對現行法令進行修改,除了再加重罰責,並新增「防盜拷措施」、「海關主動查扣權」、「取消意圖、非意圖營利區別」,刪除去年訂定的「非意圖營利」3 萬、5 份、5 件的條件, 只要擅自以重製方式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75萬元以下罰金;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以上、200 萬以下罰金。不過修法也特別明定,著作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權侵害(經濟日報 2004/08/25)- 於是,此項法令就一直被沿用至今,而對於反盜版人士來說,2004 年事成績最為優渥得一年。

 

()著作權法得助力?

    綜觀現行的法令,我們可以發現,現行的法令在立法處罰盜版商後,接下來更有逐步擴展到使用者身上的情形,而對於日益猖獗的盜版及網路下載來說,更能達到嚇阻作用。而著作權法雖然給予了合理使用以作為促進文化流通及傳播的橋樑,但對於如何既合理的使用且又合法的規定卻曖昧不明、模糊不清。在反盜版的道路上,我們似乎都認為國家機器介入後的司法體系,能有效得阻絕盜版的發展,然而,當我們以為以這種罪與罰的觀點來看待盜版及下載行為的問題時,似乎忘了,這樣得轉變就能促使人們進而增加對於正版的消費嗎?而這對於正版場域的消費有什麼關聯性呢?回顧整個反盜版的核心思維,在反盜版的論述中,對於使用盜版及下載行為根源自於當下受處罰的輕與重。例如像對毒品及人口的買賣,當法令體系管得嚴及警政體系查緝的緊時,賣方與買方為了規避查緝,自然就減少了毒品及人口的販賣。於是,這樣的構想與思維,成功的被套用到反盜版的邏輯上,並引領著我們走向嚴刑峻法的社會發展。回想早期的台灣社會,盜版商們在公開商場上陳式各項音樂唱片是極為尋常的事情,然而,就現今的社會來看,盜版消失了,他從公開商品銷售市場上轉移到地下化及網路的經營,甚至於以下載行為為主的一波侵權風潮,更是在近幾年來逐步擴散。而在政府加強查緝及嚴刑峻法的配合下,台灣的反盜版確實展現出相當得成果,在面臨盜版嚴重惡化的今日,希望政府出面反盜版的呼聲自然日漸高漲。但,當我們在反盜版的同時,似乎該注意到現今的盜版已逐漸轉形成網路下載,對於政府進行取締,只會更加困難,尤其在加以台灣的社會環境及其條件仍未達到一定的水平,同時就查緝盜版及網路下載方面,人數的嚴重不足更是一大問題,若能使得正版能夠降低其銷售價格,如此不但能與盜版對抗,同時在品質認同性的驅使下,盜版及網路下載情形自然能減少。另一方面,從著作權法的立法精神而論,其實是由「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所交出的網絡體系,(Goldstein200319)但對於目前所採行的方式,石世豪認為,保護智財權是大家的共識,但政策制訂時面臨到資源取捨及分配的問題,以及各國不同的文化、價值背景。若將著作權保護訴諸公訴罪,手段太過強烈,功效反而有限,只會激起民眾反彈,功效反而有限,是最糟糕的解決方法。(民生報,2002/06/12)。而陳佳俊也在其「智財權反思專刊」中認同並指出,藉由嚴刑峻法來使得台灣的盜版使用減少算是破了世界紀錄,相較於其他各國的法令,台灣可說是再創造了另一個「奇蹟」。(聯合晚報,2004/05/12)。然而,要徹底解決盜版及網路下載的問題,除了正版市場價格降低及與盜版市場競爭外,同時我們必須回到整個產業的生產來審視整個問題的根源,如此我們的反盜版才能有意義,也才能真正達到反盜版或說反下載行為的目的。

 

二、從科技與銷售量看盜版

()都是科技惹的禍?  

1. 音樂與科技的兩難情境,由於複製技術的發明及問世,使得人們的文字與資訊的傳播速度明顯增加且便利,然而,在資訊傳播蓬勃發展後,卻引發了盜版問題,加上現今電腦及網路科技的蓬勃發展,人們對於電腦及網際網路的使用普遍增加,更使得盜版逐漸趨向網路化的發展模式。對此,自然使得現今的流行音樂產業對科技產生了戒心,為了達到對於侵權行為的反制,其不僅透過嚴刑峻法來進行抵制,業者們更與政府聯手針對實體盜版及網路下載行為進行查緝。事實上盜版的誕生就源自於科技,或許我們能將下載行為視為對於現行科技及對既有體制的想法所採行的一種態度及應對。在反盜版的論述框架中,科技害慘了流行音樂產業的運行及其發展,尤其更將複製技術應用於網路下載行為上,更是對於整體流行音樂產業的衝擊。這是否也意味著,音樂與科技的關係崩解了,進而轉變為對立的局勢呢?這個問題確實有些棘手,不過這似乎也是一把雙面刃。就如同水能載舟,亦能覆舟。從整個流行音樂的發展歷程來看,早已明白的陳述了科技與音樂之間的關係。若沒有現代工業所提供的光、電、聲、化等條件,沒有樂器、錄音設備、混音器、閱聽設備如音響、重低音音響、 CD 隨身聽、mp3mp4 等科技的問世,就不會有音樂的誕生。加以音樂的製作不論從譜曲、編曲、合聲等均需要科技的技術,方能製作出一張專輯,因此,我們能說科技對於音樂是一種助力。A同學表示:「音樂本來就是一種科技,而音樂在其發展的過程中,本來就是靠著大量科技的技術來賺錢。」(A同學,訪談搞 2008/11/01),而是否會在盜版及網路下載行為的瘋狂洗捲後產生變化,從整個音樂及科技的歷史演進,即可看出兩者互動情形下的矛盾與情境的兩難。舉個例子來說,當焦盤唱片問世後,使得台灣得流行音樂產業開始有了發展的新契機,而在卡帶的出現後,音樂產業更是逐漸蓬勃發展,但隨之而來的盜版問題卻也一再的困擾著音樂工業,於是掀起了一連串的保護與抵制動作,進而使得防盜技術更好的雷射音樂唱片被創造出來,而正好將逐漸走下坡的音樂工業又重新推上了國際舞台,除了歌頌音樂唱片取代原有的音樂卡帶外,並認為將來光碟普及後,音樂唱片的製作更為精密,故不會再有盜版的產生。然而,新科技的效果並沒有維持多久,在雷射唱片被盜版業者破解後,盜版更逐漸擴張,再以,網際網路也於此時逐漸運行,之後盜版便轉型成以下載為主的網路模式。然而,音樂工業似乎還未深思其中的利害成因,被破解與被侵害只是早晚的事實,現今仍以發展新科技繼續想遏止盜版歪風,想永遠主導整個音樂工業的發展權。故此,音樂工業不斷透過發展各式新的儲存技術及像藉由「紅光」、「藍光」等科技來應付盜版,然而被破解與複製只是早晚的事實。是故,音樂工業在看待科技的態度上一直楚於自我矛盾的兩難情境中,一方面藉由科技來獲取自身的利益,另一方面又對新科技的上市與挑戰充滿戒心與恐懼。但弔詭的是,音樂工業在失望之餘又回到想從科技的方面著手來研擬更高明的防盜拷技術,希望藉此能遏止盜錄已獲得短時間的解救,如是者一直不斷的循環至今。而從上述的例子,我們看到了音樂工業想掌控科技的自大及自我矛盾的情形。

 

2. 音樂與科技的戰爭,事實上,音樂與科技的戰爭已然持續至今,而盜版只是最近的一個例子。而對於音樂這種對於科技存在的排斥態度,在過去也曾發生在電視與音樂卡帶身上,在當時,除了有些歌曲因有所爭議被國民政府判定為禁歌無法播放外,其餘的歌曲及洋樂均未受到衝擊。(張蓉英,2004)回顧整個歷史脈落,我們可以看出,音樂往往與新科技的互動起先總是扮演反對的立場,其後再相互的依存關係後,逐漸被彌平。而這似乎也讓我們能採行一種看待盜版的觀點。若說音樂的出現是將人們從家裡拉向戶外,而電視的出現則是將人們由戶外拉回家裡。在 1930 年電視問世後,雖然一開始為受到重視,然而隨著電視後來逐步的企業化整合後,音樂工業感受到了電視已是不可小覷的強勁對手,由於電視既能播放聲音又能播放影像,徹底改變了人們的娛樂習慣。以前在還未有電視以前,人們只能聚在一起唱歌,或聽聽音樂,然而有了電視後,可以說使得人們的娛樂事務除了玩音樂、聽音樂外,又多了另一項新的選擇。而在此時期的音樂,由於未有完整的企劃經營方式,因此音樂與電視媒體制直 80 年代以後,方達成垂直經營的行銷整合模式。之後,由於網際網路的興起,使得開始有許多人分享其所在的東西,因此有了論壇的出現,而在加上 mp3 mp4 的問世後,使得原本的音樂唱片更為蕭條。由於mp3 mp4 容量不斷擴大,使得使用的普遍及其便利性超越一般唱片,故此以網際網路為主的下載風潮也就在此時達到高峰。而從這整個發展縱向而論,五大唱片公司從電視、卡帶、雷射光碟等皆獲取了不少好處,而那是在他確定無法永久取代及鞏固其自身地位時所採行的一種手段及目的。事實上,若沒有雷射唱片的上市與發行,那些已出過卡帶的歌手如鄧麗君等歌曲就不會在市面上販售,而也由於雷射唱片及 MV 的發明及拍攝,更使得這些歌曲成為流行音樂市場的主流,而五大唱片也在此時賺進不少的利潤。因此,音樂與科技之間的關係是相互依存的,音樂是科技下所形塑出來的產物,並且透過科技的扶直,能使得音樂產業在消費市場上能獲取巨大的報酬,CDCD+VCDCD+DVD、票房、權利金等都有的賺,而他也使得一般消費的普羅階級消費習慣有所轉變。以往要看演唱會要聽音樂必定需要花大把得金錢去購買門票及卡帶,然而,有了專輯後,只需要三、四百元的價格就能買到整張演唱會的現場實況轉錄。另外,新傳播科技媒體網際網路的出現,更是使得人們不一定要花大錢看演唱會或是在為之專輯資訊時購買到自己不喜歡的專輯,他不僅徹底改變了人們的使用習慣,更改變了人們的生活價值體系。於是在盜版每況愈下的現今,一種有別於過去以往消費的符號性消費就很自然的被創造出來,並且持續著編排我們的日常生活,然而,科技雖然使得盜版問題嚴重,但截至現在,卻未如大家所預期的使得音樂產業消失,舉個例子來說,例如台灣MV 的拍攝及上市,不但沒有使得音樂產業垮台,反而促使了音樂產業與 mv 的結合,而創造出對於此項商品得假性需求及符號性消費的文化品味及商業利潤。而從電影產業來看,MTV 的上演及拍攝,不但為使得電影工業瓦解,反而使得電影工業並未消失,更使得電影工業邁向多聽複合制,進而創造其更大商機。而已音樂在台灣得使用率及銷售普及 程度來看,每每藝人演唱會爆滿的情形,似乎早已打破了「盜版越多,傷害越大」的論述框架,所以,音樂與盜版的關係,我們也可將其視為是音樂對於一種新科技的態度,就是一種消費,因為他能在社會中成為一種文化、慣習,藉以展現出對於當前消費市場體制的不滿。我們如何能夠肯定,這群盜版的使用常客將來不會進入正版的消費體系及市場呢?若我們不從純粹經濟的觀點來審視,盜版或說網路下載對於音樂的文化傳播及長時間的演進是有其貢獻與意義的,而筆者認為,這樣的情形早以編排在整個流行音樂產業的生產體系當中,並逐步的形成便利化、個性化的消費方式,及符號性消費與炫燿性商品的誕生。            

 

()銷售量、損失與盜版的關係       

    在反盜版的行動當中,我們經常能夠看到幾種論點。首先,是對於台灣盜版音樂消費市場的描述,例如:孫燕姿的新專輯「晚上不睡覺」,還沒正式發行,網路上已經能下載得到 (undonus 數位新聞,2005/04/01)業者宣稱比原本預期得銷售量要少了約五成左右。另一個則也屬常見的描述即是對於個別或是整體盜版率的數字呈現,例如對於某位歌手若較有名氣,則他的專輯盜版率必定較高。而透過以上這兩種情形,我們可以看出,台灣流行音樂市場的盜版運行不僅嚴重,甚至連生存及運行型態亦隨之改變。以前是透過轉拷正版唱片並重新包裝再以低價販賣,而現今則是利用網際網路,使得音樂唱片的發行不受時空環境及場域的影響,藉以使得這些音樂正版為發行,盜版則搶先在網路或是各大販賣盜版的地方出現。因此,現金的盜版大多以網際網路為主,而遠見雜誌更報導指出:「2000 年時,盜版行為已在歐盟奪去一萬七千一百二十個工作機會,國內生產毛額每年 因此減少 74 億美元(遠見 2004)。經由反盜版行動的說法看來,盜版對於音樂產業的侵害早已是一個事實,消費者不僅能自由的獲取盜版商品,同時更可透過網際網路付出時間成本,以進行免費的音樂下載。其次,從對於盜版數據及使用現象的展示來看,其不僅能使得整個社會對盜版問題重視且注意其嚴重性,且透過數量化的方式不僅能增強整個社會對於盜版及下載行為道德觀念的建構,更可作為對於整體音樂工業的銷售量損失的一種說法,由於網路下載故使得整體產業銷售量下滑,唱片公司快生存不下去,因此,網路下載是整個音樂產業銷售量下降的最大元兇。事實上,這樣的論述雖然使得反盜版行動具有其正當性與合理性,畢竟有了數據的統計及解釋,自然而然的會使得人們相信盜版及網路下載是造成音樂產業損失的主要原因。然而,就如同筆者再前一部分所提及的,音樂與科技之間的關係是矛盾的,其音樂本身一方面希望藉由科技而獲取更高的利益,另一方面卻又害怕對於新科技的挑戰,但弔詭的是,他們依然致力於新科技的發明,以求能遏止助盜版及網路下載的情形。而從父科對於「論述與權力」的研究關係,透過個人論述來進行個人權利及慾望的展現,更是一種精緻包裝的手法。所以,我們在看待這些數據與論述時,更要小心的檢視其論述及數據的合理性及是否符合邏輯。      

 

    現今,當我們在觀看這些反盜版的新聞及論點時,往往習慣將整體產業的銷售量與盜版統計數據作連結,認為當有盜版及下載行為出現時,必然影響到整體產業的發展,尤其是音樂正版唱片尚未發行,而網路上卻能下載得到得的情形,更是對於整體音樂工業的一大打擊。但是,展現這些盜版統計數據的用意為何,是用來合理化反盜版行動媽?如果是這樣,那麼,我們應該省思這樣的宣稱是否具有直接證據,來證明產業的銷售量與盜版使用數據有其關聯性。因為若單單只以銷售量來看,是沒有直接證據能顯示盜版的使用與銷售量有相關性,而究竟盜版的使用者是原本就消費不起正版,抑或是找不到好的正版進而不願意購買正版的消費者?或是人們沒有能力購買正版而轉向對於盜版的投機消費呢?在未釐清消費者與產業銷售結構的關聯性以前,而單憑藉音樂銷售量的好壞來判定對於盜版使用的功過是否過於牽強呢?在娛樂管道日趨多元化的台灣社會,影響到銷售成績的更有可能是其他如:KKBOX 的線上付費視聽、電影、電視等娛樂產業都會影響整體對於音樂市場的銷售及選擇形,在該以汽車及旅遊產業的興起,更使得人們得休閒時間被分散了,然而為何卻獨以盜版論斷呢?

 

1.     正版與盜版的差異事實上,我們之所以會認定盜版是對整體產業有所影響的,盜版是偷竊的、是不道德的行為,其主要乃是由於對與錯、善與惡的二分法架構,而對於盜版的出現,其實只是代表了一種真與假、一種經濟力不足時的替代品。就如同仿間許多仿冒的名牌 LV 包包及各式手錶,這些都只是替代品,而之所以會產生替代品,其主要乃是由於消費者消費不起正牌LV 包包,因此才會想購買廉價品來替代,並享受著 LV 包包所帶來得符號性及愉悅性,而這也意味著,正版其實是神聖的、是崇高的,雖然有替代品的存在,但卻無法取代正版,因為在商業體系中,早已存在著一套價值及認同體系,因此盜版永遠只是替代品,他終究無法取代正版。相對來說,使用盜版的音樂並不會影響正版音樂原初的地位,反而更確立了整體商品的差異,而這不僅是從物體本身來判別,更從其物品本身的文化及價值來判別,因此,這套概念就逐步的被建構出來,而作為一個消費社會體系中的消費者,以商品的品味及其獨特性來作為符號性的消費是常有的事。另外,我們對於盜版的定位往往都是次等的、用過的、丟掉的、無收藏價值與意義的,而之所以會有如此的定位其主要是以商品生產當中,該產品所產生後的品質來降低進入的門檻,或者是為了追求短時間的生產及低廉的成本所導致,或者另一個可能就是免費的商品。而從盜版商品的發展來看,現今的正版唱片尚未發行,而能從網路上就可下載,雖然是mp3檔,然而,有時檔案聲音的大小卻是不一致的,再以,經 winrar 壓縮後的歌曲,其聲音品質都會大打折扣,(G 同學,訪談搞 2008/11/28)那麼,盜版的使用與正版市場的產業銷售量又有何關聯性呢?

 

    對於盜版,筆者認為並不竟然像正版業者所認為的會影響到整體銷售量,因為,事實上這些業者們在肩負反盜版運動的同時,自己也十分的清楚,盜版的品質不佳是無法吸引消費者進行消費,且認為要享受到好的品質及美妙的歌聲,應該需要進入唱片行購買正版唱片。而在法務部出資拍攝的反盜版廣告中,也以盜版無法兼顧流行與品質等作為主軸論述。但另一方面,卻又不斷的以盜版的統計數據來作為音樂產業整體銷售量下降的主因,甚至將唱片行倒閉視為是網路下載行為所致,更暗示網路下載行為過於猖狂,更有可能危及整體產業的發展。然而,這對於台灣剛起步的文化其實是一個傷害。因為,這不是一項符合事實的說法,而是一項污名化的佈局,只因盜版侵害了創作人的智慧財產權,因此獲得了代罪羔羊的資格與頭銜。

 

2. 正版音樂唱片損失了什麼?不可否認的,下載行為確實是一種侵權行為,尤其現今的音樂工業不論從製作到宣傳、發行與 MV 都是需要經由整體音樂產業的銷售量來回收成本的,音樂產業若沒有銷售出半張音樂唱片,那麼便會影響到整體的生產與下游廠商的代理及權利合約的問題。在這樣的生產與消費體制下,正版唱片究竟損失了什麼呢?在這個問題上,我們應該要先釐清對於下載行為的使用群體,究竟是原本就不會購買音樂唱片及參加歌手演唱會的人,還是真的吸收了原本就使用正版唱片的消費者呢?在對下載行為與銷售量產生連結時,應先審視此點。然而,反觀現今的反盜版論述,其實是缺少了這樣的嚴謹性,反而認為查獲的盜版數量就等於正版唱片的損失。但這樣的思維往往是忽略了盜版邏輯與消費性,而反盜版就是欠缺了對於核心問題的了解,因此無法真正使得反盜版有其意義性。事實上,若人人都消費的起正版,那麼,誰會想要花這麼長得時間去進行音樂歌曲的下載行為呢?又或者說,假如人們已經沒有盜版可以消費了,網際網路也無法進行免費下載,那麼,在正版價格不變的條件下,原本使用網路下載的消費者會進而轉向消費正版唱片嗎?關於此點,筆者認為對於一位經常使用網路下載的消費者而言,使用其網路音樂下載無非便是貪圖其便利性及廉價的使用價值,況且網路下載除了耗時間成本外,在從事下載行為也很容易中毒,假若正版的價格與付費性的下載一樣的話,那麼誰還願意使用網路下載,消耗大量時間成本來下載一張經 winrar 壓縮後的次等音樂歌曲呢?事實上,從事下載行為其實是一種低層次、邊緣化的經濟行為,甚至裡頭也充斥著各式的詐騙行為,如下載檔案標題與所下載下來的內容完全不服,而這種在 FOXY 等點對點傳輸的軟體而言,存在假檔皆有毒的檔案是家常便飯。然而,網路下載這種低廉價、進入門檻低且使用價值高的商品,正好滿足了這群想聽音樂,但卻又無能力消費正版的消費者,使其滿足對商品的喜好及愉悅性。只是價格因素與找不到好的正版消費一直是兩難情境的問題,其不斷困擾著消費者,使其無法進行其選擇機制,因此網路下載行為的存在是必要的,且是適切的。關於這整個的問題,筆者認為:消費者在購買一張正版專輯前是有諸多考量的,例如對於一張剛上市的音樂唱片而言,作為一名消費者,所考量的除了價格因素外,另外還包含像是對於歌手的喜歡程度、對於該張專輯曲風的喜好程度,或者說對於該張專輯「好」歌的想法及定義,對於該專輯的急迫性等都會影響其購買正版音樂唱片的意願。尤其對於從事網路音樂下載的人們而言,音樂歌曲並非生活必需品,他並未有急迫的需求性,若沒有了網路下載,所有的論壇都關閉了,對於經常使用網路下載的人們而言,並不會轉而消費正版市場,而會乾脆放棄其使用。然而,這樣對於一個音樂商品而言,是一大損失,因為音樂是一種文化產品,其必須經由長時間的大量扶植方能維持其消費市場及生存空間,或許我們應該改變過去以往一成不變的想法,將網路下載視為一個對於正版的培訓消費市場,透過不斷的進行下載可使人們了解該項音樂的好,並進而促成對於正版唱片的蒐集。然而,這一切必須在五大唱片公司改變其以往的過度仰賴類別音樂及偶像明星拍攝 MV 的風潮,不斷的提升創作素養及創作的彈性,方能有所成。

 

    每一項產業與商品是不同的,而人們的考量也是多元的,往往在許多種類的音樂當中,我們經常聽到消費力不足的說法,但其實每一種音樂都有一批喜歡的聽眾。如爵士音樂必定吸引資產階級的人們欣賞,而流行音樂則較能吸引年輕的消費族群,故其實唱片公司不需要因為得不到客源而緊張,因為,每一種不同類型的音樂都有其獨特性,若能吸納使用網路下載的人們,必定能為正版帶來更為龐大的商機。

 

然而,現今社會為了改變其招不到客源的現況,每每已嚴刑峻法來逼迫從事下載行為的人們購買正版唱片,這樣不僅會喪失其廣大的支持者,更會使得正版業績下滑,因此,如何增加消費市場的消費力,增加更多的客源才是重點。

 

3. 網路下載與音樂商品 要說現今音樂商品的消費力下降,網路下載行為不需負責,似乎也說不過去。對此,筆者認為這乃是由於長期因素所導致,且與正版本身的價值有其關聯性。

正版業者為了提升消費力,應該是重視其自身的商品才是關鍵。一個優秀的音樂工業及必然具備了不斷創造的力量,並且運用消費市場的彈性,開創新的商機,並引領聽眾不使其僵化,這才是主要的關鍵,如今,五大唱片公司就缺少了這樣的彈性空間。(A 同學,訪談稿 2008/11/01C 同學,訪談稿 2008/11/01,H 同學,訪談稿 2008/11/28L 同學,訪談稿 11/30)另外,一個非常明顯的情況,即是在某首歌曲獲獎後,爭相翻唱成為主流,於是消費市場上就會出現同樣結構的音樂來迎合消費者,而這樣不僅會打亂聽眾的興趣,同時更會造成整個音樂消費市場的低迷。就筆者的觀察,人們會使用網路下載及主要的考量無非即是便利性,然而更大的因素乃至價格及音樂類型創作空間過於侷限的結果所致。因此,若能吸納使用網路下載的客源成為正版潛在的消費市場是最佳的方式。但即以目前來說,使音樂唱片進行大改革並希望能降價是不可能的事實,由於音樂唱片本身從整個生產結構至MV的拍攝,都過於仰賴類別音樂及偶像明星的風潮,如之前有某位歌手專輯的MV 最後一首歌是自彈自唱,唱完後最後一幕是將鋼琴燒掉。(undon 數位新聞,2008/09/01)因此,若能轉行成網路數位下載方式的經營,反而較能省下大筆的製作及行銷成本,同時藝人們也可直接透過網際網路發表個人創作,至於在藝人發表創作後,會不會使得架站的站長及該網路論壇獲得利潤後並對該藝人與使用下載的人們進行另一種情形的剝削呢?對此,筆者認為並不會造成此種現象,其主因乃是由於在一個消費市場上,當創作空間不具有彈性,且又過度造成壟斷,那麼必將遭致消費者放棄使用的情形,進而轉向網路下載。而網路下載之所以能吸引大量使用者,其主要原因即是價格進入門檻低廉,加以各大論壇的廣告費率已然獲取了不少利潤,因此,筆者認為不會有網路壟斷與剝削的情形。假若某一天網路下載也出現了壟斷的情形,那麼,在音樂並非是迫切需要的情形下,將會導致網路下載失去使用的價值與意義。當網路失去使用的價值及意義時,必然會出現新的更為便捷、廉價的科技與方式與之抗衡。

 

  總體來說,台灣當前的反盜版運動是不具合理性與正當性,事實上,整個論述不僅蘊含著商業的邏輯思維,同時更是一個經由刻意安排與組合的結果。若整體產業依然為意識到過度仰賴類別音樂及偶像明星的警訊,而反盜版不僅無法治標且治本,最後反盜版中將只是一場空。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

何為保障?何謂限制?在每一項社會制度當中,其必然存在著超越時空的背景及社會慣習。然而,假若社會制度全然是基於大多數人的最大利益,那麼所規定之法律條文就不應全然只有限制與約束。相對地,適度的競爭是必要的,其主要乃是由於適度的競爭能促使整體產業與文化品味的多元化發展及品質的提升。但弔詭的是這樣的限制卻是成為保障多數人權益的象徵,那麼,行動者是否應被動的接受結構的限制抑或是為了自己的權益考量進而勇於改變結構的束縛呢?對此,筆者雖然無法給予正確的解釋,但筆者認為,任何社會制度的產生其必需因應當下社會的變遷及行動者的需求,而行動也須賴以結構的干預,如此結構面的限制與行動者的實踐才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因而最終回歸本文探討「消費者音樂商品取得方式的抉擇」後,針對「產銷制度」與消費者商品取得方式抉擇提出以下結論:

 

一、結構場域對行動的助力:

台灣目前針對正版商品的權益保障,以商標法及著作權法為法源依據,且在這二法的規定下,針對盜版的情形將分別處以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及各式罰金,政府及各式相關單位也為了配合反盜版,更是雷厲風行的取締。尤其每逢春節過年前夕,網路警察更是緊迫不捨,希望藉此消弭盜版所帶來的損失。再以,自 2006 年政府加重著作權法的刑責後,盜版的情形更是逐年遞減。另外,自音樂唱片生產線趨於專業化的分工及全球化的代工體制成熟後,購買一張音樂唱片已不再是遙不可及的夢想。尤其更在網際網路普及化後,各式音樂下載的續傳軟體不斷問世,而不僅使得人們對於音樂商品取得的選擇方式增加,同時更促成盜版實體唱片逐漸轉行成網路下載行為。另外, mp3mp4 等新科技的誕生後,這也使得消費者的選擇更趨於多元化。不僅顛覆了以往需要購買一張昂貴的唱片,同時更克服了以往消費者無法選擇的問題,進而形成商品的價值及認同性消費。

 

二、結構對行動的束縛:

在台灣目前的反盜版方式當中,不外乎嚴刑峻法作為手段,然而,嚴刑峻法雖然能減少盜版情形,但對盜版來說,其只是從公開消失,逐漸轉趨地下化發展。初的著作權法其主要精神乃是保障其著作人的權益,然而回首現今的著作權法,其背後乃是受到美國的貿易干預,造成其壟斷的態勢,進而促使著作權法反過來限制了人類文明的發展。再以,由於現行的行銷體制使得一張唱片的價格過於昂貴,進而造成了消費者買與不買的兩難情境。因此,政府必須妥善面對及處理盜版問題,方能使得大多數的消費者獲得最大利益。總體來說,本文並非是尋求一個禁絕盜版的方式,而是希望藉由本文重新審視並看待過去我們認為是理所當然的反盜版模式,並對於這樣的反盜版方式提出適當的建議與改善之方式。在過去的方式當中,從結構面來看,我們忽略了生產線所帶來的問題。在生產線上,由於五大唱片公司過於仰賴類別歌曲及偶像明星的 MV 制度,故使得一張唱片價格過於昂貴,進而造成消費者無法負擔而尋求品質還可以但價格較為低廉的替代品。而在行動方面,我們卻忘了行銷制度的環節,由於消費者無法知道一張唱片是否每首歌曲消費者都喜歡,再以對於剛出道的藝人朋友不熟悉的情形下,音樂唱片的價格卻要三百多元,近年來翻唱歌曲逐漸增多,同時由於著作權法的保障,進而使得生產音樂唱片的五大公司無須競爭的結果,因而造成客源的流失。因此,對於盜版會促使正版消失,筆者則有不同的想法。因為若正版當真消失了,亦即是說正版已失去了它的其他附加價值,那麼我們所崇尚的符號性消費、文化品味等價值觀的問題也就不存在了。反而是盜版或說音樂下載的出現,不僅促成了商品的消費及認同性文化,同時更能使得人們不斷在進行音樂下載的過程中,逐漸了解其著作權法,不但達到其教育的目的,同時更為正版市場帶來更為龐大的商機。

 

第二節 建議

在社會實踐的過程中,行動的背後往往有著既定的社會脈落,也由於有了結構的支持方能使行動的存在具有其正當性,不過社會實踐中的結構面卻能給行動帶來全然的預期,為了降低結構面向對於行動的束縛,進而達到實踐過程的預期結果,行動者必須透過反思及自我覺察的方式來針對不完善的結構進行改革。而在本研究中,筆者透過相關文獻回顧與訪談的過程,促使一般大眾評介探討流行音樂的「產銷制度」及「音樂商品取得方式抉擇」,進而提出其改善之方法與見解,但筆者也認為,此一改善方法僅供參考之用。至於建議是否具可行性或能符合行動者(及一般消費者)之需求,仍須由相關單位、專家學者進行評估,以下為資料分析後的建議:

 

一、行動者方面:               

(一)      培養一般大眾對於音樂下載行為的認知與文化品味:由於在過去以往的作法均是強調盜版或下載行為對於整體產業的損失,然而不論是透過盜版抑或是下載行為只能說是得到替代品,並不會影響正版的消費市場。因為正版是神聖的,盜版只是次等品。但若透過對於下載行為的鼓勵,並藉此提升一般大眾的文化品味及水準,進而使得一般民眾充分了解其音樂資訊,

 

(二)      進而促使正版獲得更大的商機及利潤。

化被動為主動的學習態度、積極了解各項法規條文:當我們在進行下載行為時,對於續傳軟體的使用及相關法規的了解便格外重要,在續傳軟體方面,透過對於軟體的熟悉方能快速地獲得歌曲資訊,而對於法規的認識,不僅能避免個人對於盜版的過度污名化,同時更能真正了解法令的規範是否有所不足。例如:法令規範是否合乎情理?是否具有實際的意義,因為規範過於嚴苛,會反過來阻礙人類文明的發展,過多的開放,反而會促使著作人的心血毀於一旦,進而造成文化陷入了無人肯創作的困境之中。

 

二、結構層面:

()唱片與行銷生產應重新調整:由於台灣已受資本主義的滲透,而造成廠商只以自身利益為考量,忽略了消費者及國民所得之水準,因而造成一張唱片價格過於昂貴,故使得消費者無法消費得起正版。再以,由於進入全球化的分層體系後,使得一張音樂唱片在短時間內被創造出來,造成其品質良莠不齊,歌曲內容華而不實,故音樂產業在經營上應有所調整,如此方能吸收原本就不會購買正版唱片的消費族群。

()產業轉行程網路下載:由於現今的網際網路技術已然十分蓬勃,而透過網路的便利性及傳輸性,唱片公司轉型成經營網路下載的市場。以一張專輯為例,如果一張專輯共有十首歌曲,唱片公司可採用月期付款制度,而從筆者的訪談中發現,消費者最能接受的價格為一個月 30 元,也就是說只以月份計算不以歌曲的量計算。如此一來,在一般民眾不斷盜版的過程中,除了可達到教育尊重智慧財產權的觀念外,同時也有可能促成一般民眾對於正版的蒐集,進而使得正版市場獲得更為廣大的利潤。

()法令的規範應鬆綁且應該具體:

由於目前現行的著作權法的規範係以美國的預期為主,如此一來不但使得著作權法變成保障資本家們免於競爭的壟斷情形,更使得資本家們得到切變成合法化。再以,現行的著作權法忽略了台灣音樂產業的特性,因而造成著作權法的規範不切實際。另外,法律不夠具體也是一大問題,如非營利侵權納入公訴罪即不得在公開場合播放音樂等要如何界定非營利與公開、非公開場合,筆者認為應審慎評估與界定,方能制定出符合大多數利益且是治標、治本的法令條文。

 

三、  研究限制與未來相關議題探討之看法

()研究對象局限,無法全然概括:本研究僅是研究者針對台北及嘉義地區的學生進行初步探討,並礙於人力與時間之限制,僅針對不同背景、情境的大學生做深度訪談,應用所蒐集資料與分析,提出研究者的結論與見解。另外,本研究並未對受訪者的背景進行深入分析,故未能知悉生活情境是否會對於大學生進行音樂下載行為本身造成影響。其次,由於時間的關係故所訪談的樣本數僅12人,故可能較無法代表所有大學生的想法與意見,故要研究大學聲音樂商品取得方式抉擇仍須抽取更多且更多元的樣本,以進行更深入的探究。

 

()單向邏輯思考:由於本研究只訪問台北及嘉義兩地經常進行下載行為的大學生,雖有實際訪問一名筆者從事音樂工作的朋友及曾經在唱片行擔任過推銷唱片的工讀生朋友,但並未實地訪問其他音樂創作者及專輯製作相關人員,因此造成本研究相關論述不夠扎實。

 

總得來說,研究者認為本研究並非創建,只是藉由探究大學生對於音樂商品取得方式之抉擇,並促使一般大眾對於「盜版」及「正版」的問題能重新審視並找出問題的根源,同時也提醒專家、學者在制定制度與法令時,進而能保障未來一般消費大眾,使其擁有基本的保障與權利,並進而在日後的反盜版行動當中,不至使得著作權流於經濟的爭鬥之中,同時更能使得廠商及消費者們獲得最大利益。如此一來,不僅能提升台灣國際形象,同時更能在往後的反盜版行動中降低社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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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訪問大綱

1.     你在何十開始進行下載?使用何種方式進行下載?(如:直接到論壇進行下

2.     載或使用續傳軟體(FoxyBTGogobox)

2. 你下在德平率多少?(如:一個禮拜進行依次、一個禮拜進行二次)

3.     在音樂商品得取得方面,你除了使用網路下載外,使否曾經使用過其他得方

4.     (如購買實體盜版唱片)進行音樂商品得取得?若是又為何放棄原有德取

5.     得方式呢?

4. 當你聽到一首喜歡德歌曲十,你會如何取得此項商品?當你再進行商品取得

十,有哪些條件或因素影響你對商品取得方式德抉擇?當這些條件或因素與你得

選擇產生衝突時,你會如何因應?  

6.     對於目前你所選擇得音樂商品得取得方式你是否感到滿意?若是,對於目前

7.     德商品取得德方式你認為優點為何?若否,則你認為目前商品德取得方式缺

8.     點為何,是否有想更換商品取得德方式?

6. 據報導指出,政府已將非營利侵權納入公宿醉你得看法為何?

7. 政府在新德著作權法條例中已取消拷貝數量位達五份、五件者無罪、獲力未

30,000 元無罪德規定,你對此項規定有何看法?你是否同意此項規定?若

是,你認為此項規定有何優點?若否,你認為此項規定有何缺點?旖你德立場出

發,是否會繼續進行網路免費下載?

9.     你認為創新是否應該受到保護?若是,你認為專利權得保障優點為何?若

10.  否,你認為缺點為何?                   

9. 你認為言行俊法是否有助於政府目前反盜版德行動?你是否贊成此項做法?

11.  對於政府目前加強查緝盜版你得看法為何?旖你德立場你是否會繼續進行

12.  盜版?你認為政府目前所採取得方式是否合理?

11. 以消費者得觀點出發,你認為要有何者配套措施才能使消費者減少對盜版德

消費?

12. 你認為政府需要有何者配套措施反盜版才能真正治標且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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