語言治療專業倫理信念與行為之調查研究
陳俊穎
彰化師範大學復健諮商研究所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研究目的
國內語言治療的發展始於民國六十年初,醫療臨床工作需要正規之聽語專業人員,而在國內早期,因欠缺專門學校培育此類專業人才,致使部份醫療院所各依需要,自設短期訓練班或在職訓練,自行培育聽力及語言治療人才。民國六十四年,台北榮民總醫院為國內第一家成立語言治療部門的醫療機構,主要負責語言障礙和吞嚥障礙個案之臨床診斷、評估與治療。遂此,語言治療專業逐漸發展與蓬勃。民國七十五年更成立中華民國聽力語言學會,其宗旨以團體組織力量連絡會員,提高國內聽力語言障礙診斷及治療的服務素質,及與國外相關專業人員及團體之學術交流。
然而,早年的聽語專業人才多是醫院自行培訓或由護理人員轉業從事,缺乏專業訓練的基礎,因此國內中山醫學大學於1994 年,首先由復健系成立了聽語組,2001 年正式升格為語言治療與聽力學系。此外,台北護理學院於2000 年首設「聽語科學研究所」,2001年國立高雄師範大學,也設立「聽語溝通障礙研究所」。聽語專業在人才培育上,漸趨成熟。
而一個專業的發展,除了具有專業學會與專業教育外,專業證照與專業倫理也是非常重要的。就專業證照而言,《語言治療師法》已在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日由總統令公佈實施,奠定了語言治療成為專業化的基礎。而就專業倫理而言,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二日中華民國聽力語言學會在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專業倫理的規範,明確訂定聽語會員應遵守的倫理守則。
有鑑於聽語專業的快速蓬勃發展,語言治療師早已納入相關助人專業人員的行列中,也越來越受到重視,然而,助人工作除了提升本身專業行為與維持助人專業的服務品質外,更應該重視專業倫理,在專業行為中實踐倫理的信念,表現出合乎倫理的行為。
因此本研究的目的在於:
1. 了解國內語言治療師專業倫理信念之現況。
2. 了解國內語言治療師專業倫理行為之現況。
3. 了解不同背景之語言治療師在專業倫理信念與行為上的差異性。
第二節 研究問題
根據研究目的,本研究所擬探討之問題如下:
一、國內語言治療師專業倫理信念之現況如何?
二、國內語言治療師專業倫理行為之現況如何?
三、不同背景變項之語言治療師,在專業倫理信念或行為上之差異程度為何?
為回答研究問題三,本研究提出下列五項研究假設以為考驗:
(一)不同性別之語言治療師,在專業倫理信念或行為上有顯著差異。
(二)不同年齡之語言治療師,在專業倫理信念或行為上有顯著差異。
(三)不同教育程度之語言治療師,在專業倫理信念或行為上有顯著差異。
(四)不同專業養成經歷之語言治療師,在專業倫理信念或行為上有顯著差異。
(五)不同工作年資之語言治療師,在專業倫理信念或行為上有顯著差異。
(六)不同工作性質之語言治療師,在專業倫理信念或行為上有顯著差異。
(七)不同工作類型之語言治療師,在專業倫理信念或行為上有顯著差異。
(八)不同工作場所之語言治療師,在專業倫理信念或行為上有顯著差異。
(九)不同工作地點與區域之語言治療師,在專業倫理信念或行為上有顯著差異。
(十)不同倫理訓練之語言治療師,在專業倫理信念或行為上有顯著差異。
第三節 名詞界定
以下就本研究所使用之名詞與重要變項加以界定:
一、語言治療師
本研究所指語言治療師,係指國內現任醫療院所或社福機構、特殊學校、政
府機關之在職語言治療師為本研究之研究對象。
二、專業倫理信念與行為
專業倫理信念,係指研究對象對從事之聽語專業實務工作中可能遭遇的倫理
問題的看法。
專業倫理行為,係指研究對象在從事聽語專業實務工作時,涉及有關倫理問
題的實際處理方式。
在本研究中之專業倫理信念與行為,則專指依據研究者自編之「專業倫理信念與行為問卷」,受試者對量表中題目之反應,其適當之程度如何,及其發生之頻率如何。
三、研究變項
1. 性別:分為男、女性。
2. 年齡:共分為五個水準(1)29歲(含)以下;(2)30~39歲;(3)□40~49歲;(4)50~59歲;(5)60歲(含)以上。
3. 教育程度:指個人最高學歷,依序有(1)專科;(2)學士;(3)碩士;(4)博士。
4. 語言治療專業養成經歷:依照專業養成背景而有所不同,共有(1)醫院語言治療臨床訓練;(2)儲訓班語言治療受訓六個月;(3)國內聽語或溝通障礙系所畢業;(4)國外聽語或溝通障礙系所畢業。
5. 從事語言治療工作年資。
6. 工作性質:依照服務性質可區分為(1)聽語專業服務 ;(2)行政主管;(3)臨床督導;(4)諮詢顧問;(5)醫療服務 ;(6)特殊教育;(7)教學/研究;(8)其他。
7. 工作類型:可區分為全職與兼職兩種。
8. 工作場所:依照工作場所的不同可區分為(1)開業;(2)醫院/醫學中心;(3)復健醫院;(4)兒童醫院;(5)診所;(6)長期照護中心;(7)大專院校聽語系所;(8)社福機構;(9)特殊學校;(10)特殊教育專業團隊;(11)政府機關;(12)其他。
9. 工作地點與區域:可區分為固定與不固定兩類。
10. 倫理訓練:係指個人所接受過之倫理訓練,分為(1)修過聽語專業倫理正式學校課程(學分數);(2)非正式接受過聽語專業倫理課程或訓練(如:修過非屬聽語專業之相關倫理課程或接受過聽語專業倫理相關研習);(3)未曾修過上述倫理課程或受過上述倫理訓練。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專業倫理的涵意與重要性
隨著社會的變遷,語言治療師逐漸成為提供相關專業理論與技術以提供服務的專業助人工作者之一,對於社會的貢獻也越趨重要。由於助人專業工作的服務品質對社會大眾的心理健康福祉影響甚大,因此助人專業倫理的重要性也越來越受到大家的關切。
助人專業倫理對內規範助人專業人員的專業行為與維持助人專業的服務品質,對外建立社會大眾對助人專業的公共信任與維護當事人或個案的最佳權益(王智弘,2005)。由於當事人與社會大眾對心理助人專業的公共信任是助人專業安身立命的基礎(Bocher, 1987),助人專業倫理的理念可說是助人專業工作的核心價值(牛格正、王智弘,2008)。而要實踐助人專業倫理的理念,則需要透過助人專業團體的制度建構與專業自律的機制規劃,從倫理教育、倫理守則、倫理委員會、法令規章以至於實務機構與實務人員的倫理工作表現,都是實踐助人專業倫理之相關學理與實務的重點(王智弘,2005)。
而所謂的「專業倫理」,指的便是專業人員的專業人際角色與他人互動行為的規範。由於任何一門專業都要有其專業的倫理規範,所以「專業倫理」的用意是在強調專業團體成員間或與社會其他成員互動時遵守專業的行為規範,藉以發展彼此的關係(沈清松,1996)。因此「專業倫理」規範了專業人員在人類社會中的行為表現,也規範了專業人員與其他專業人員、與所服務的個案或當事人以及與其他社會大眾之間的互動行為與關係(王智弘,1999a)。
因此助人專業倫理可被定義為:助人專業人員在專業助人工作中,根據個人的哲學理念與價值觀,助人專業倫理守則,服務機構的規定,當事人或個案的福祉,及社會的規範,以做出合理公正道德抉擇的系統性方式(Van Hoose & Kottler, 1977)。其中包含幾個主要的要素,包括助人專業人員的人生觀、價值系統、專業倫理守則,及法定的規章和政策等(牛格正,1991)。
而就實務運作過程所涵蓋的層面來看,助人專業倫理的內涵包含了五大主要因素,包括了(王智弘,2004b):
(一)個人因素:助人專業人員的個人哲學觀、價值觀、專業倫理意識、專業技術與利弊得失的判斷。
(二)服務機構因素:服務機構的倫理規範與工作規定。
(三)專業組織因素:專業學會與公會的立場與倫理守則。
(四)當事人或個案因素:助人服務當事人或個案的福祉與權益。
(五)社會因素:法律規定、輿論與民眾福祉的考慮等。
因此助人專業倫理對於助人專業的發展有其重要性。近年來,由於個案或當事人的權益不斷升高,助人專業倫理逐漸受到重視,導因為有許多不合倫理行為的發生。而這些不合倫理的行為則包括了缺乏專業資格能力、不當的收費、不當的使用測驗、不適當的公開發言、不當的進行研究、不當的轉介、不當的雙重關係、缺乏知後同意、以及錯誤、欺騙或非法的廣告等(Herlihy, Healy, Cook & Hudson, 1987; Kelly, 1987; Pope, Tabachnick & Keith-Spiegel, 1987)。因此如何減少不合倫理行為的發生逐漸成為助人專業界的一項重要議題。而這些不合倫理的行為除了凸顯倫理問題的嚴重性外,更促使助人專業學界不得不重視倫理教育的必要性(Holroyd & Brodsky, 1977),以期可以提升助人專業倫理,避免不必要的爭議與傷害。
第二節 專業倫理規範與相關法規
專業倫理是專業自律的表現,專業倫理守則是助人專業人員的具體行為規範,助人專業人員在執行助人專業工作時,必須考慮到相關法規的規定,以合乎法令的要求。Harvancik(1987)認為任何選擇從事助人專業生涯的人,應該對其專業的倫理責任有清楚的了解。Allen(1986)更進一步強調,若無倫理守則,具有相同興趣的一群人無法被主動認為是一個專業組織。因此制訂助人專業倫理守則的目的在使整體專業人員敏覺其倫理行為,並能藉此提供一個結構的引導和警告機制,以協助專業人員去面對各種倫理問題和兩難困境(Keith-Spiegel & Koocher, 1985),做出合理的實務判斷,並避免不合倫理行為的發生。
進一步而言,專業倫理守則的功能與角色呈現出專業倫理的重要性,並表現在四大重要層面上(王智弘,2004b;陳文玲,1991;Mappes, Robb & Engels, 1985):
(一)提供規範:規範助人專業人員的能力、資格及行為。
(二)提供指導:提供助人專業人員從事實務工作時的參考。
(三)提供保護:主要在於保護當事人或個案的權益,其次在保護社會大眾的權益,再其次是助人整體專業的權益,最後則是保護助人專業人員的權益。
(四)提供信任:當事人或個案信任助人專業人員,社會大眾信任專業,助人專業人員專業服務的自主性得到尊重,整體助人專業的專業性得到認可。
就聽語專業而言,美國聽語學會(American Speech-Language-hearing Association, ASHA)已在2003年頒佈專業倫理守則(ASHA Code of Ethics),並闡述在倫理守則的道德基礎下,個人在任何條件下的專業活動中應盡到遵守這些守則與維護的義務。而台灣方面,中華民國聽力語言學會也在民國九十二年初參照美國聽語學會所頒佈的倫理守則,訂定出會員專業倫理守則,其倫理標準包含了四大主題(中華民國聽力語言學會,2003):(1)聽語人員與個案;(2)聽語人員與執照;(3)聽語人員與社會;(4)聽語人員與共同工作者等,涵蓋範圍廣泛。
而就法規而言,語言治療師法已在2008年6月於立法院三讀通過,並在7月由總統令公佈實施,因此在法律層次上,有了規範語言治療師倫理行為的法條依據。在此僅就法條中相關倫理規範簡介如下(語言治療師法,2008):
第十三條規定語言治療師執行業務時,應親自製作紀錄,簽名或蓋章及加註執行年、月、日,並載明下列事項:一、醫師照會、醫囑內容或轉介事項。二、執行業務之情形。三、其他依規定應載明之事項。前項紀錄應併同個案當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地址保存;第十四條規定語言治療師受有關機關詢問或委託鑑定時,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第十五條規定語言治療師或其執業機構之人員,對於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個案當事人秘密,不得無故洩漏;第二十一條規定語言治療所應將其開業執照及收費標準,揭示於明顯處;第二十二條語言治療所執行業務之紀錄及醫師開具之照會單或醫囑單,應妥為保管,並至少保存七年。但個案當事人為未成年人,應保存至其成年後至少七年;第二十三條規定語言治療所收取醫療費用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語言治療所收取費用,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語言治療所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項目收費;第二十四條規定語言治療所之廣告,其內容以下列事項為限:一、語言治療所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二、語言治療師之姓名及其證書字號。三、業務項目。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宣傳之事項。非語言治療所,不得為語言治療廣告;第二十五條規定語言治療所不得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語言治療師及其執業機構之人員,不得利用業務上之機會,獲取不正當利益。
語言治療師法明確規定了語言治療師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語言治療師之相關法令、專業倫理規範及語言治療師公會章程。因此,專業人員在從事對不同背景個案或當事人的服務時,必須對相關法規的規範與分際有所了解。除了法規對專業人員專業行為規範有其強制性之外,法規亦代表了專業倫理在社會層面上的重要考慮因素與具體內涵(牛格正、王智弘,2008)。
第三章 研究方法
本研究採問卷調查法進行,並以國內語言治療師為研究對象,使用研究者自編之「語言治療專業倫理信念與行為問卷」為研究工具,以了解國內語言治療師之專業倫理信念與行為之狀況,並就研究對象之不同背景變項做一探討。茲將研究對象、研究工具、研究過程及資料處理等分述如下:
第一節 研究對象
本研究為調查研究法,因考量在研究情境下若採以完全隨機化的抽樣方法有其困難,因此本研究以國內語言治療師為研究對象,依照立意取樣與便利取樣的精神,研究者根據對群體的瞭解、研究目的與主觀的判斷,為爭取時效且方便易行之抽樣為主要考量,邀請目前在職之語言治療師進行問卷調查。根據盛華等人(2007)的研究推估,目前在職之語言治療師約為380位。研究者針對參加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三日台灣聽力語言學會於台北舉辦之語言治療專業進修班進階課程之在職語言治療師,以及研究者所認識之在職語言治療師發放問卷,共寄發150份問卷,回收問卷為98份,問卷回收率為65. 33 %,經剔除漏答過多或無效問卷而篩選出有效問卷91份(60. 66 %),詳細樣本分佈情形如表3-1。
表3-1 樣本一覽表
人口統計變項 |
類別 |
人數(n=91) |
百分比% |
性別 |
男 |
18 |
19.8 |
|
女 |
73 |
80.2 |
年齡 |
29歲(含)以下 |
44 |
48.4 |
|
30~39歲 |
35 |
38.5 |
|
40~49歲 |
11 |
12.1 |
|
50~59歲 |
1 |
1.1 |
|
60歲(含)以上 |
0 |
0 |
教育程度 |
專科 |
7 |
7.7 |
|
學士 |
64 |
70.3 |
|
碩士 |
20 |
22.0 |
|
博士 |
0 |
0 |
語言治療專業養成經歷 |
醫院語言治療臨床訓練 |
30 |
33.0 |
|
儲訓班語言治療受訓六個月 |
10 |
11.0 |
|
國內聽語或溝通障礙系所 |
50 |
54.9 |
|
國外聽語或溝通障礙系所 |
1 |
1.1 |
服務年資 |
2年未滿 |
17 |
18.7 |
|
2年至5年 |
43 |
47.3 |
|
6年至9年 |
22 |
24.2 |
|
10年以上 |
7 |
7.7 |
|
缺失值 |
2 |
2.2 |
工作性質 |
聽語專業服務/醫療服務 |
69 |
75.8 |
|
臨床督導/行政主管/諮詢顧問 |
8 |
8.8 |
|
特殊教育 |
11 |
12.1 |
|
教學/研究 |
3 |
3.3 |
工作類型 |
全職 |
75 |
82.4 |
|
兼職 |
16 |
17.6 |
工作場所 |
醫療院所 |
71 |
78.0 |
|
社福機構 |
4 |
4.4 |
|
學校系統 |
11 |
12.1 |
|
其他 |
5 |
5.5 |
工作地點與區域 |
不固定 |
10 |
11.0 |
|
固定 |
81 |
89.0 |
倫理訓練 |
正式課程 |
46 |
50.5 |
|
非正式課程 |
32 |
35.2 |
|
無接受倫理課程 |
13 |
14.3 |
第二節 研究工具
本研究以自編之「語言治療專業倫理信念與行為問卷」為調查工具,問卷主要分為三部份:第一部份是問卷題目;第二部份是個人基本資料;第三部份是意見調查。茲就本問卷的編製過程、內容、形式分別說明如下:
一、問卷編製過程
問卷先由文獻分析所得,以擬定初步架構,再參考國內外專業倫理守則之內容,包括:美國聽語學會專業倫理守則(ASHA Code of Ethics)、台灣語言治療師法、復健諮商人員資格認定委員會(CRCC)之倫理守則、中國輔導學會、美國諮商學會及美國心理會之倫理守則,再蒐集國內語言治療師實際工作狀況,以編擬問卷結構及內容而完成問卷初稿。初稿問卷擬定後,委請指導教授與二位專家學者提供修編意見並作為專家效度,以修訂完成正式問卷(問卷結構表如表3-2,正式問卷詳見附錄一)。正式問卷共43題,經由Cronbach α係數之信度分析,得到「語言治療專業倫理信念與行為問卷」總信度係數為 .91。表示本問卷具有良好的內部一致性與穩定性。
二、問卷內容與形式
第一部分為「語言治療專業倫理信念與行為」,包括43題信念與行為題,評定信念是否同意部份,分為:完全不同意、小部份或略同意、大部分同意、完全同意等四類;評定行為是否符合部分,分為:完全不符合、小部分或略符合、大部分符合、完全符合等四類,以了解填答者的倫理態度與實際行為。
第二部分為基本資料,共包括性別、年齡、教育程度、專業養成經歷、工作年資、工作性質、工作類型、工作場所、工作地點與區域、倫理訓練等十項,以了解填答者的背景。
第三部分是意見調查,針對語言治療師倫理制度的設計,進行意見調查。
表3-2語言治療專業倫理信念與行為問卷結構表
調查主題 |
問卷題號 |
聽語人員與個案處置 |
1、3、4、5、6、7、8、9、10、12、13、14、 17、19、、22、23、24、25、30、31、32、33、 35、36、37、38、40、42 |
聽語人員與執照 |
18、39、43 |
聽語人員與研究 |
15、29 |
聽語人員與社會 |
16、20、28、34、41 |
聽語人員與共同工作者 |
2、11、21、26、27 |
第三節 研究過程
本研究的執行步驟可分為三階段,茲分述如下:
一、準備階段
自九十七年十月份起,開始蒐集並閱讀相關文獻,經與指導教授討論後,擬
定問卷架構及題項內容,並徵詢專家學者之意見,修訂成為問卷初稿。於同年十一月由四位在職語言治療師試填,並根據其意見作為增減或編修題目之參考,始完成正式問卷。
二、實施調查
九十七年十一月下旬寄發問卷,進行正式調查,十二月上旬進行第一次電話催收,十二月中旬進行第二次電話催收。預計寄發150份問卷,由在職語言治療師填寫,並回收問卷進行處理與分析工作。
二、資料整理
資料回收後,於十二月下旬開始進行統計分析。
第四節 資料處理
研究者在資料回收後,排除漏答、疑似亂答及不堪使用之無效問卷,以SPSS 11.5 For Windows的統計軟體進行資料分析。茲將分析內容敘述如下:
一、統計全體受試者在「語言治療專業倫理信念與行為問卷」上答題之分配次數及百分比、平均數、標準差,藉以了解語言治療師倫理信念與行為之概況。
二、以卡方檢定法考驗不同背景變項(性別、年齡、教育程度、專業養成經歷、工作年資、工作性質、工作類型、工作場所、工作地點與區域、倫理訓練)之語言治療師倫理信念、行為差異之顯著性。
三、開放式問題則以人工整理方式,統整歸納受試者對本研究、國內倫理現況之意見。
第四章 結果與討論
第一節 語言治療師專業倫理信念之現況
依據文獻探討與問卷結構的次序,本節將依序探討聽語人員與個案處置、聽語人員與執照、聽語人員與研究、聽語人員與社會,以及聽語人員與共同工作者各主題之信念狀況,最後再做綜合分析。
一、聽語人員與個案處置
在聽語人員與個案處置上,第3題、第4題、第5題、第7題、第8題、第23題、第24題、第32題、第36題、第37題所示題目均不合乎倫理要求,依據表4-1資料顯示,絕大多數填答者對於不合乎倫理要求的信念皆抱持著「完全不同意」或「小部分或略同意」的立場,唯在第23題、第24題、第32題、第36題、第37題中,填答者意見較不一致;在第23題「未成年個案家長或監護人要求察看個案資料時,可將所有的資料提供給家長」中,有66%抱持著「大部分同意」或「完全同意」的態度,此結果可能與臨床上語言治療師大都傾向提供家長諮詢或衛教資訊有關。
第32題「對個案具有強烈的厭惡感時,宜終止治療服務」,填答者在「完全不同意」、「小部分或略同意」、「大部分同意」、「完全同意」選項上的百分率依序為「20.9%」、「27.5%」、「29.7%」、「22.0%」,較無法看出其中差異性,此結果可能與語言治療師個人立場不同而有所關連,值得進一步研究與討論。
二、聽語人員與執照
在聽語人員與執照的主題上,在第18題(93.4%)、第39題(100%)、第43題(98.9%)均獲得一致共識。
三、聽語人員與研究
在聽語人員與研究中,第15題「未徵求個案的同意,以個案的治療內容從事研究」,雖然有69.2%的填寫者填答「完全不同意」,但也有30.8%的填寫者認為「小部分或略同意」、「大部分同意」、「完全同意」。結果顯示臨床上也有相當程度的人數認為從事研究不需徵求過個案的同意。
四、聽語人員與社會
在聽語人員與社會中,第20題(98.9%)、第34題(96.7%)、第41題(93.4%)均獲得一致共識;第28題(85.7%)則有少數人的觀念有待釐清;另在第16題則出現較不同的想法,此題雖為負向題,但依然有72.6%的填答者認為「完全不同意」或「小部分或略同意」,顯示大多數人之信念依然合乎倫理要求。
五、聽語人員與共同工作者
在聽語人員與共同工作者中,第11題(96.7%)、第21題(93.4%)、第26題(96.7%)、第27題(97.8%)均獲得一致共識;第2題雖為負向題,且有少數人的觀念有待釐清,但依然有79.1%的填答者認為「完全不同意」或「小部分或略同意」,顯示大多數人之信念依然合乎倫理要求。
表4-1語言治療師專業倫理信念現況一覽表
主題 |
內容 |
完全不同意 % |
小部份或略同意 % |
大部分同意 % |
完全同意 % |
平均數
(分) |
標準差 |
聽語人員與個案處置
|
1. 結束治療關係一段時間後,可與個案建立友誼 關係。 |
5.5 |
36.3 |
37.4 |
20.9 |
2.74 |
0.85 |
3. 與正在接受治療的個案發生親密關係。 |
96.7 |
1.1 |
0 |
1.1 |
3.96 |
0.33 |
|
4. 藉通信方式行使評估與治療處置。 |
63.7 |
31.9 |
4.4 |
0 |
3.59 |
0.58 |
|
5. 個案的行為將危及自己的生命安全時,不必向 其家長或監護人報告。 |
95.6 |
2.2 |
0 |
2.2 |
3.91 |
0.46 |
|
6. 提供語言治療專業服務時,應事先對個案說明 服務的目的、功能與過程。 |
2.2 |
2.2 |
9.9 |
85.7 |
3.79 |
0.59 |
|
7. 評估或施測測驗後,不必向個案解釋評估或測 驗結果。 |
90.1 |
8.8 |
1.1 |
0 |
3.89 |
0.35 |
|
8. 在治療過程中,強制個案接受治療師的治療理 念。 |
60.4 |
35.2 |
3.3 |
1.1 |
3.55 |
0.62 |
|
9. 在治療過程中不宜擁抱安慰異性個案。 |
7.7 |
13.2 |
25.3 |
53.8 |
3.25 |
0.96 |
|
10.不宜向個案保證療程效果。 |
4.4 |
7.7 |
31.9 |
56.0 |
3.40 |
0.81 |
|
12.不宜對個案使用未受過聽語專業訓練認可之 技術。 |
0 |
15.4 |
33.0 |
51.6 |
3.36 |
0.74 |
|
13.不可接受超越個人專業知能的個案。 |
11.0 |
22.0 |
34.1 |
33.0 |
2.89 |
0.99 |
|
14.不宜索取不必要之收費,做不確實之病歷記 載。 |
0 |
1.1 |
5.5 |
93.4 |
3.92 |
0.30 |
|
17.不可與親友談論治療的內容,且提及個案姓 名。 |
4.4 |
5.5 |
29.7 |
60.4 |
3.46 |
0.79 |
|
19.對於個案身份地位的不同,不該給予不同的待 遇。 |
6.6 |
1.1 |
7.7 |
84.6 |
3.70 |
0.80 |
|
22.應經個案同意,將治療內容錄音或錄影。 |
6.6 |
2.2 |
12.1 |
79.1 |
3.64 |
0.82 |
|
23.未成年個案的家長或監護人要求查看個案的 資料時,可將所有的資料提供給家長。 |
8.8 |
25.3 |
40.7 |
25.3 |
2.18 |
0.91 |
|
24.與個案維持治療關係以外的社交關係。 |
28.6 |
37.4 |
25.3 |
8.8 |
2.86 |
0.94 |
|
25.對個案承諾治療內容絕對保密。 |
1.1 |
4.4 |
28.6 |
65.9 |
3.59 |
0.63 |
|
30.解釋臨床測驗結果時,宜配合測驗以外的相關 資料,以作為參考。 |
0 |
5.5 |
19.8 |
74.7 |
3.69 |
0.57 |
|
31.不可與剛結束治療關係的個案發生親密關係。 |
1.1 |
1.1 |
6.6 |
91.2 |
3.88 |
0.44 |
|
32.對個案具有強烈的厭惡感時,宜終止治療服 務。 |
20.9 |
27.5 |
29.7 |
22.0 |
2.47 |
1.06 |
|
33.未經個案同意,不可提供治療紀錄給同事或主 管。 |
1.1 |
16.5 |
29.7 |
52.7 |
3.34 |
0.79 |
|
35.不可接受個案貴重的禮物。 |
0 |
2.2 |
14.3 |
82.4 |
3.81 |
0.45 |
|
36.因為與個案關係的不同而可以有不同的差別 待遇。 |
67.0 |
14.3 |
4.4 |
14.3 |
3.34 |
1.09 |
|
37.進行治療時,可試用自己不熟悉之專業技術。 |
39.6 |
37.4 |
16.5 |
6.6 |
3.10 |
0.91 |
|
38.在實施測驗前,告知個案測驗性質及目的。 |
2.2 |
0 |
14.3 |
83.5 |
3.79 |
0.55 |
|
40.進行治療時,要事先注意活動場地的安全措 施。 |
0 |
1.1 |
4.4 |
94.5 |
3.93 |
0.29 |
|
42.不因個案的種族、性別、年齡、宗教信仰、國 籍、性向或是否傷殘類別、等級而有差別待 遇。 |
0 |
1.1 |
5.5 |
93.4 |
3.92 |
0.31 |
|
聽語人員與執照 |
18.應持有合法的臨床專業證照,或在領有專業證 照者的督導下,才能從事臨床工作。 |
2.2 |
4.4 |
6.6 |
86.8 |
3.78 |
0.63 |
39.繼續進修以維持個人專業行為之水準及執業 能力。 |
0 |
0 |
12.1 |
87.9 |
3.88 |
0.33 |
|
43.對自己的醫療行為負責,隨時撿檢討並致力改 進。 |
0 |
1.1 |
7.7 |
91.2 |
3.90 |
0.34 |
|
聽語人員與研究 |
15.未徵求個案的同意,以個案的治療內容從事研 究。 |
69.2 |
8.8 |
3.3 |
18.7 |
3.29 |
1.19 |
29.從事研究前,應告知被研究者有關該研究的目 的,及其可能的不良影響。 |
0 |
2.2 |
14.3 |
83.5 |
3.81 |
0.4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聽語人員與社會 |
16.參與可能會構成利益衝突的聽語相關活動。 |
48.4 |
24.2 |
12.1 |
14.3 |
3.08 |
1.09 |
20.共同維護聽語人員的職業尊嚴及榮譽並重視 專業的獨立性。 |
1.1 |
0 |
5.5 |
93.4 |
3.91 |
0.38 |
|
28.對於影響健康之社會、經濟及政治等因素,應 表示關切,並積極參與有關政策之建言。 |
3.3 |
11.0 |
20.9 |
64.8 |
3.47 |
0.82 |
|
34.對大眾的言論,包括公佈、廣告、發表研究報 告和推銷產品,提供正確的資訊。 |
0 |
3.3 |
22.0 |
74.7 |
3.71 |
0.52 |
|
41.不宜幫助廠商推銷產品或儀器。 |
0 |
6.6 |
17.6 |
75.8 |
3.69 |
0.59 |
|
聽語人員與共同工作者 |
2.將治療紀錄及測驗資料儲存在工作崗位的連線 電腦中而無保密措施。 |
59.3 |
19.8 |
14.3 |
6.6 |
3.32 |
0.95 |
11.以尊重、公平、有禮與良好的信任態度對待同 事。 |
2.2 |
1.1 |
9.9 |
86.8 |
3.81 |
0.56 |
|
21.對那些有貢獻於出版物或展示成品者給予功 績,功績的給予應依貢獻比例而分配,且必須 獲得貢獻者的同意。 |
0 |
6.6 |
18.7 |
74.7 |
3.68 |
0.59 |
|
26.對同僚陳述有關專業的服務、研究結果及著作 時,應該固守專業標準,並堅持拒絕不實之陳 述。 |
2.2 |
1.1 |
14.3 |
82.4 |
3.77 |
0.58 |
|
27.語言治療師應該致力配合專業倫理規範委員 會,對有關專業倫理慣例的調查及判決。 |
1.1 |
1.1 |
20.9 |
76.9 |
3.74 |
0.53 |
第二節 語言治療師專業倫理行為之現況
一、聽語人員與個案處置
如表4-2所示,在聽語人員與個案處置的主題上,第1題「結束治療關係一段時間後,可與個案建立友誼關係」,填答者發生此行為的狀況較分歧,「完全不符合」的比率為11.0%,「小部分或略符合」或「大部分符合」或「完全符合」的比率為89.1%,結果顯示語言治療師大多數均有與個案在結束治療關係後建立友誼關係的行為。而在第24題「與個案維持治療關係以外的社交關係」上,填答者有超過半數(61.6%)未發生此行為,但仍有38.5%的填答者回答「大部分符合」或「完全符合」,值得進一步省思。
在第32題「對個案具有強烈的厭惡感時,宜終止治療服務」上,雖然此行為不合乎倫理,但仍有45.1%的填達者回答「大部分符合」或「完全符合」,值得進一步探討。
二、聽語人員與執照
在聽語人員與執照的主題上,填答者在第18題(92.3%)、第39題(95.6%)、第43題(98.9%)均達成較一致的行為,此結果也合乎倫理要求。
三、聽語人員與研究
聽語人員與研究方面,第15題「未徵求個案的同意,以個案的治療內容從事研究」,雖然有70.3%的填答者回答「完全不符合」或「小部分或略符合」,不過仍有29.7%的填答者回答「大部分符合」或「完全符合」,結果顯示語言治療師在此部分的倫理訓練上仍須加強。
四、聽語人員與社會
在聽語人員與社會的主題上,第20題(98.9%)、第34題(93.4%)、第41題(94.5%)達到較一致的行為;而在第16題、第28題填答者行為發生的比率較不一致,無法概括解釋。
五、聽語人員與共同工作者
在聽語人員與共同工作者主題上,第11題(96.7%)、第21題(90.1%)、第26題(96.7%)、第27題(93.4%)填答者達到較一致的行為,其結果合乎倫理要求,唯在第2題「將治療記錄及測驗資料儲存在工作崗位的連線電腦中而無保密措施」,填答者有56.1%的比率回答「小部分或略符合」或「大部分符合」或「完全符合」,其結果可能與臨床工作上治療師大多使用公共電腦有關,在疏忽下可能會忽略資料加密的動作。
表4-2語言治療師專業倫理行為現況一覽表
主題 |
內容 |
完全不符合 % |
小部份或略符合 % |
大部分符合 % |
完全符合 % |
平均數
(分) |
標準差 |
聽語人員與個案處置
|
1. 結束治療關係一段時間後,可與個案建立友誼 關係。 |
11.0 |
39.6 |
39.6 |
9.9 |
2.48 |
0.82 |
3. 與正在接受治療的個案發生親密關係。 |
86.8 |
2.2 |
1.1 |
9.9 |
3.66 |
0.92 |
|
4. 藉通信方式行使評估與治療處置。 |
68.1 |
22.0 |
4.4 |
5.5 |
3.53 |
0.82 |
|
5. 個案的行為將危及自己的生命安全時,不必向 其家長或監護人報告。 |
84.6 |
1.1 |
3.3 |
11.0 |
3.59 |
0.99 |
|
6. 提供語言治療專業服務時,應事先對個案說明 服務的目的、功能與過程。 |
1.1 |
1.1 |
31.9 |
65.9 |
3.63 |
0.57 |
|
7. 評估或施測測驗後,不必向個案解釋評估或測 驗結果。 |
71.7 |
13.2 |
7.7 |
7.7 |
3.48 |
0.94 |
|
8. 在治療過程中,強制個案接受治療師的治療理 念。 |
44.0 |
40.7 |
8.8 |
6.6 |
3.22 |
0.87 |
|
9. 在治療過程中不宜擁抱安慰異性個案。 |
3.3 |
16.5 |
19.8 |
60.4 |
3.37 |
0.88 |
|
10.不宜向個案保證療程效果。 |
1.1 |
7.7 |
37.4 |
53.8 |
3.44 |
0.69 |
|
12.不宜對個案使用未受過聽語專業訓練認可之 技術。 |
0 |
15.4 |
33.0 |
51.6 |
3.36 |
0.74 |
|
13.不可接受超越個人專業知能的個案。 |
9.9 |
18.7 |
39.6 |
30.8 |
2.92 |
0.95 |
|
14.不宜索取不必要之收費,做不確實之病歷記 載。 |
1.1 |
1.1 |
9.9 |
86.8 |
3.84 |
0.47 |
|
17.不可與親友談論治療的內容,且提及個案姓 名。 |
4.4 |
16.5 |
35.2 |
44.0 |
3.17 |
0.87 |
|
19.對於個案身份地位的不同,不該給予不同的待 遇。 |
6.6 |
1.1 |
12.1 |
80.2 |
3.66 |
0.81 |
|
22.應經個案同意,將治療內容錄音或錄影。 |
4.4 |
1.1 |
23.1 |
71.4 |
3.62 |
0.73 |
|
23.未成年個案的家長或監護人要求查看個案的 資料時,可將所有的資料提供給家長。 |
9.9 |
19.8 |
46.2 |
24.2 |
2.15 |
0.91 |
|
24.與個案維持治療關係以外的社交關係。 |
19.8 |
41.8 |
22.0 |
16.5 |
2.65 |
0.98 |
|
25.對個案承諾治療內容絕對保密。 |
2.2 |
7.7 |
30.8 |
59.3 |
3.47 |
0.74 |
|
30.解釋臨床測驗結果時,宜配合測驗以外的相關 資料,以作為參考。 |
0 |
8.8 |
27.5 |
63.7 |
3.55 |
0.65 |
|
31.不可與剛結束治療關係的個案發生親密關係。 |
0 |
2.2 |
4.4 |
93.4 |
3.91 |
0.35 |
|
32.對個案具有強烈的厭惡感時,宜終止治療服 務。 |
23.1 |
30.8 |
26.4 |
18.7 |
2.59 |
1.05 |
|
33.未經個案同意,不可提供治療紀錄給同事或主 管。 |
5.5 |
24.2 |
33.0 |
37.4 |
3.02 |
0.92 |
|
35.不可接受個案貴重的禮物。 |
0 |
6.6 |
22.0 |
71.4 |
3.65 |
0.60 |
|
36.因為與個案關係的不同而可以有不同的差別 待遇。 |
45.1 |
19.8 |
9.9 |
25.3 |
2.85 |
1.25 |
|
37.進行治療時,可試用自己不熟悉之專業技術。 |
24.2 |
42.9 |
22.0 |
9.9 |
2.82 |
0.92 |
|
38.在實施測驗前,告知個案測驗性質及目的。 |
2.2 |
4.4 |
22.0 |
71.4 |
3.63 |
0.68 |
|
40.進行治療時,要事先注意活動場地的安全措 施。 |
0 |
1.1 |
18.7 |
80.2 |
3.79 |
0.44 |
|
42.不因個案的種族、性別、年齡、宗教信仰、國 籍、性向或是否傷殘類別、等級而有差別待 遇。 |
0 |
2.2 |
8.8 |
89.0 |
3.87 |
0.40 |
|
聽語人員與執照 |
18.應持有合法的臨床專業證照,或在領有專業證 照者的督導下,才能從事臨床工作。 |
4.4 |
3.3 |
19.8 |
72.5 |
3.60 |
0.76 |
39.繼續進修以維持個人專業行為之水準及執業 能力。 |
0 |
4.4 |
20.9 |
74.7 |
3.70 |
0.55 |
|
43.對自己的醫療行為負責,隨時撿檢討並致力改 進。 |
0 |
1.1 |
16.5 |
82.4 |
3.81 |
0.42 |
|
聽語人員與研究 |
15.未徵求個案的同意,以個案的治療內容從事研 究。 |
58.2 |
12.1 |
2.2 |
27.5 |
3.01 |
1.31 |
29.從事研究前,應告知被研究者有關該研究的目 的,及其可能的不良影響。 |
1.1 |
3.3 |
18.7 |
76.9 |
3.71 |
0.5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聽語人員與社會 |
16.參與可能會構成利益衝突的聽語相關活動。 |
45.1 |
23.1 |
11.0 |
20.9 |
2.92 |
1.19 |
20.共同維護聽語人員的職業尊嚴及榮譽並重視 專業的獨立性。 |
1.1 |
0 |
13.2 |
85.7 |
3.84 |
0.45 |
|
28.對於影響健康之社會、經濟及政治等因素,應 表示關切,並積極參與有關政策之建言。 |
6.6 |
25.3 |
28.6 |
39.6 |
3.01 |
0.96 |
|
34.對大眾的言論,包括公佈、廣告、發表研究報 告和推銷產品,提供正確的資訊。 |
0 |
6.6 |
23.1 |
70.3 |
3.64 |
0.61 |
|
41.不宜幫助廠商推銷產品或儀器。 |
0 |
5.5 |
22.0 |
72.5 |
3.67 |
0.58 |
|
聽語人員與共同工作者 |
2.將治療紀錄及測驗資料儲存在工作崗位的連線 電腦中而無保密措施。 |
42.9 |
27.5 |
19.8 |
8.8 |
3.06 |
1.00 |
11.以尊重、公平、有禮與良好的信任態度對待同 事。 |
1.1 |
2.2 |
14.3 |
82.4 |
3.78 |
0.53 |
|
21.對那些有貢獻於出版物或展示成品者給予功 績,功績的給予應依貢獻比例而分配,且必須 獲得貢獻者的同意。 |
0 |
9.9 |
29.7 |
60.4 |
3.51 |
0.67 |
|
26.對同僚陳述有關專業的服務、研究結果及著作 時,應該固守專業標準,並堅持拒絕不實之陳 述。 |
2.2 |
1.1 |
20.9 |
75.8 |
3.70 |
0.61 |
|
27.語言治療師應該致力配合專業倫理規範委員 會,對有關專業倫理慣例的調查及判決。 |
1.1 |
5.5 |
19.8 |
73.6 |
3.66 |
0.64 |
第三節 不同背景之語言治療師專業倫理信念之差異
一、不同背景變項在不同調查主題上反應之差異情形
在各個調查主題上,除了「年齡」、「教育程度」、「專業養成經歷」、「年資」、「工作性質」、「工作場所」之主題,未有不同背景變項填答者之態度顯著差異情形,其餘調查主題皆有題項達反應顯著差異之顯著性,其中「性別」有4題;「工作類型」有2題;「工作地點與區域」有3題;「倫理訓練」有1題,顯示填答者在這些主題上態度有所分歧。不同背景變項之語言治療師專業倫理信念差異顯著性之各題項分析詳見表4-3。
表4-3不同背景變項之語言治療師專業倫理信念差異顯著性之各題項分析
主題 |
內容 |
|
背景變項
|
完全不同意 % |
小部份或略同意 % |
大部分同意 % |
完全同意 % |
df
|
χ2 |
聽語人員與個案處置
|
6. 提供語言治療專業服務時, 應事先對個案說明服務的目 的、功能與過程。 |
工 作 類 型 |
全職 |
0 |
2.7 |
9.3 |
88.0 |
3 |
10.20 |
兼職 |
12.5 |
0 |
12.5 |
75.0 |
|
|
|||
24.與個案維持治療關係以外的 社交關係。 |
性別 |
男 |
22.2 |
22.2 |
27.8 |
27.8 |
3 |
10.95 |
|
女 |
30.1 |
41.1 |
24.7 |
4.1 |
|
|
|||
30.解釋臨床測驗結果時,宜配 合測驗以外的相關資料,以 作為參考。 |
性別 |
男 |
0 |
16.7 |
5.6 |
77.8 |
2 |
7.42 |
|
女 |
0 |
2.7 |
23.3 |
74.0 |
|
|
|||
|
工作類型 |
全職 |
0 |
6.7 |
24.0 |
69.3 |
2 |
6.57 |
|
兼職 |
0 |
0 |
0 |
100 |
|
|
|||
|
倫理訓練 |
正式課程訓練 |
0 |
4.3 |
10.9 |
84.8 |
4 |
16.28 |
|
非正式課程訓練 |
0 |
3.1 |
18.8 |
78.1 |
|
|
|||
未接受上述訓練 |
0 |
15.4 |
53.8 |
30.8 |
|
|
|||
33.未經個案同意,不可提供治 療紀錄給同事或主管。 |
工作地點與區域 |
不固定 |
0 |
50.0 |
20.0 |
30.0 |
3 |
9.24 |
|
固定 |
1.2 |
12.3 |
30.9 |
55.6 |
|
|
|||
35.不可接受個案貴重的禮物。 |
工作地點與區域 |
不固定 |
0 |
0 |
50.0 |
50.0 |
2 |
11.60 |
|
固定 |
0 |
2.5 |
10.0 |
87.5 |
|
|
|||
40.進行治療時,要事先注意活 動場地的安全措施。 |
工作地點與區域 |
不固定 |
0 |
0 |
20.0 |
80.0 |
2. |
6.60 |
|
固定 |
0 |
1.2 |
2.5 |
96.3 |
|
|
|||
聽語人員與執照 |
39.繼續進修以維持個人專業行 為之水準及執業能力。 |
性別 |
男 |
0 |
0 |
27.8 |
72.2 |
1 |
5.20 |
女 |
0 |
0 |
8.2 |
91.8 |
|
|
|||
聽語人員與共同工作者 |
11.以尊重、公平、有禮與良好 的信任態度對待同事。 |
性別 |
男 |
0 |
5.6 |
22.2 |
72.2 |
3 |
8.55 |
女 |
2.7 |
0 |
6.8 |
90.4 |
|
|
二、不同性別之反應差異分析
就表4-3-1之資料加以分析,不同性別在第11題、第24題、第30題、第39題上有顯著的差異,從各題之反應分配情形,可以看出共同的傾向,女性對於專業倫理的信念較男性為嚴謹。
表4-3-1語言治療師專業倫理信念在不同性別之反應達顯著差異之各題項分析
題項內容 |
|
背景變項
|
完全不同意 % |
小部份或略同意 % |
大部分同意 % |
完全同意 % |
df
|
χ2 |
11.以尊重、公平、有禮與良好 的信任態度對待同事。 |
性別 |
男 |
0 |
5.6 |
22.2 |
72.2 |
3 |
8.55 |
女 |
2.7 |
0 |
6.8 |
90.4 |
|
|
||
24.與個案維持治療關係以外的 社交關係。 |
性別 |
男 |
22.2 |
22.2 |
27.8 |
27.8 |
3 |
10.95 |
女 |
30.1 |
41.1 |
24.7 |
4.1 |
|
|
||
30.解釋臨床測驗結果時,宜配 合測驗以外的相關資料,以 作為參考。 |
性別 |
男 |
0 |
16.7 |
5.6 |
77.8 |
2 |
7.42 |
女 |
0 |
2.7 |
23.3 |
74.0 |
|
|
||
39.繼續進修以維持個人專業行 為之水準及執業能力。 |
性別 |
男 |
0 |
0 |
27.8 |
72.2 |
1 |
5.20 |
女 |
0 |
0 |
8.2 |
91.8 |
|
|
三、不同工作類型之反應差異分析
就表4-3-2之資料加以分析,不同工作類型在第6題、第30題上反應有顯著差異,就次數分配而言,全職語言治療師對於提供語言治療專業服務時,應事先對個案說明服務的目的、功能與過程採取「大部分同意」或「完全同意」的態度,而兼職語言治療師的填答傾向則較歧異。
在第30題解釋臨床測驗資料時,宜配合測驗以外的相關資料,以做為參考,兼職語言治療師所抱持的信念態度有100%填答「完全同意」,而此項結果可能與兼職語言治療師樣本數(n=16)較少有關。
表4-3-2語言治療師專業倫理信念在不同工作類型之反應達顯著差異各題項分析
題項內容 |
|
背景變項
|
完全不同意 % |
小部份或略同意 % |
大部分同意 % |
完全同意 % |
df
|
χ2 |
6. 提供語言治療專業服務時, 應事先對個案說明服務的目 的、功能與過程。 |
工 作 類 型 |
全職 |
0 |
2.7 |
9.3 |
88.0 |
3 |
10.20 |
兼職 |
12.5 |
0 |
12.5 |
75.0 |
|
|
||
30.解釋臨床測驗結果時,宜配 合測驗以外的相關資料,以 作為參考。 |
工作類型 |
全職 |
0 |
6.7 |
24.0 |
69.3 |
2 |
6.57 |
兼職 |
0 |
0 |
0 |
100 |
|
|
四、不同工作地點之反應差異分析
就表4-3-3之資料加以分析,不同工作地點在第33題、第35題、第40題上反應有顯著差異,整體而言,工作地點不固定之語言治療師其態度較一致,此結果可能與工作地點不固定之樣本數(n=10)較少有關。另外在第33題「未經個案同意,不可提供治療記錄給同事或主管」的答題上,工作地點固定之語言治療師有86.5%採取「大部分同意」或「完全同意」的態度,結果合乎倫理要求。
表4-3-3語言治療師專業倫理信念在不同工作地點與區域之反應達顯著差異各題項分析
題項內容 |
|
背景變項
|
完全不同意 % |
小部份或略同意 % |
大部分同意 % |
完全同意 % |
df
|
χ2 |
33.未經個案同意,不可提供治 療紀錄給同事或主管。 |
工作地點與區域 |
不固定 |
0 |
50.0 |
20.0 |
30.0 |
3 |
9.24 |
固定 |
1.2 |
12.3 |
30.9 |
55.6 |
|
|
||
35.不可接受個案貴重的禮物。 |
工作地點與區域 |
不固定 |
0 |
0 |
50.0 |
50.0 |
2 |
11.60 |
固定 |
0 |
2.5 |
10.0 |
87.5 |
|
|
||
40.進行治療時,要事先注意活 動場地的安全措施。 |
工作地點與區域 |
不固定 |
0 |
0 |
20.0 |
80.0 |
2. |
6.60 |
固定 |
0 |
1.2 |
2.5 |
96.3 |
|
|
五、不同倫理訓練之反應差異分析
就表4-3-4之資料加以分析,第30題「解釋臨床測驗結果時,宜配合測驗以外的相關資料,以做為參考」上反應有顯著差異,有受過學校正式倫理訓練或非正式課程訓練之語言治療師顯著高於未受過倫理課程訓練之治療師。
表4-3-4語言治療師專業倫理信念在不同倫理訓練之反應達顯著差異各題項分析
題項內容 |
|
背景變項
|
完全不同意 % |
小部份或略同意 % |
大部分同意 % |
完全同意 % |
df
|
χ2 |
Scheffe
|
30.解釋臨床測驗結果時,宜配 合測驗以外的相關資料,以 作為參考。 |
倫理訓練 |
正式課程訓練(T1) |
0 |
4.3 |
10.9 |
84.8 |
4 |
16.28** |
T1,T2 >T3 |
非正式課程訓練(T2) |
0 |
3.1 |
18.8 |
78.1 |
|
|
|||
未接受上述訓練(T3) |
0 |
15.4 |
53.8 |
30.8 |
|
|
**p<.01
第四節 不同背景之語言治療師專業倫理行為之差異
一、不同背景變項在不同調查主題上反應之差異情形
由表4-4可知,在各個調查主題上,除了「年齡」、「教育程度」、「專業養成經歷」、「年資」、「工作性質」之主題,未有不同背景變項填答者之行為顯著差異情形,其餘調查主題皆有題項達反應顯著差異之顯著性,其中「性別」有2題;「工作類型」有1題;「工作場所」有1題,「工作地點與區域」有3題;「倫理訓練」有3題,顯示填答者在這些主題上行為有所分歧。不同背景變項之語言治療師專業倫理信念差異顯著性之各題項分析詳見表4-4。
表4-4不同背景變項之語言治療師專業倫理行為差異顯著性之各題項分析
主題 |
內容 |
|
背景變項
|
完全不符合 % |
小部份或略符合 % |
大部分符合 % |
完全符合 % |
df
|
χ2 |
聽語人員與個案處置
|
1. 結束治療關係一段時間後, 可與個案建立友誼關係。 |
性別 |
男 |
33.3 |
27.8 |
33.3 |
5.6 |
3 |
11.63 |
女 |
5.5 |
42.5 |
41.1 |
11.0 |
|
|
|||
6. 提供語言治療專業服務時,應事先對個案說明服務的目的、功能與過程。 |
性別 |
男 |
5.6 |
0 |
50.0 |
44.4 |
3 |
8.19 |
|
女 |
0 |
1.4 |
27.4 |
71.2 |
|
|
|||
14.不宜索取不必要之收費,做 不確實之病歷記載。 |
工作地點與區域 |
不固定 |
11.1 |
0 |
11.1 |
77.8 |
3 |
9.24 |
|
固定 |
0 |
1.2 |
9.9 |
88.9 |
|
|
|||
23.未成年個案的家長或監護人要求查看個案的資料時,可將所有的資料提供給家長。 |
工作地點與區域 |
不固定 |
10.0 |
0 |
30.0 |
60.0 |
3 |
8.82 |
|
固定 |
9.9 |
22.2 |
48.1 |
19.8 |
|
|
|||
聽語人員與執照
|
18.應持有合法的臨床專業證 照,或在領有專業證照者的 督導下,才能從事臨床工作。 |
倫理訓練 |
正式課程訓練 |
2.2 |
2.2 |
13.0 |
82.6 |
|
|
非正式課程訓練 |
9.4 |
0 |
15.6 |
75.0 |
6 |
22.65 |
|||
未接受上述訓練 |
0 |
15.4 |
53.8 |
30.8 |
|
|
|||
|
|
|
|
|
|
|
|
|
|
|
|
|
|
|
|
|
|||
聽語人員與社會 |
28.對於影響健康之社會、經濟及政治等因素,應表示關切,並積極參與有關政策之建言。 |
工作類型 |
全職 |
4.0 |
30.7 |
28.0 |
37.3 |
3 |
9.84 |
兼職 |
18.8 |
0 |
31.3 |
50.0 |
|
|
|||
34.對大眾的言論,包括公佈、 廣告、發表研究報告和推銷 產品,提供正確的資訊。 |
工作場所 |
醫療院所 |
0 |
2.8 |
25.4 |
71.8 |
|
|
|
社福機構 |
0 |
75.0 |
25.0 |
0 |
6 |
36.56 |
|||
學校系統 |
0 |
0 |
18.2 |
81.8 |
|
|
|||
其他 |
0 |
20.0 |
0 |
80.0 |
|
|
|||
聽語人員與共同工作者 |
2.將治療紀錄及測驗資料儲存 在工作崗位的連線電腦中而 無保密措施。 |
工作地點與區域 |
不固定 |
10.0 |
40.0 |
20.0 |
30.0 |
3 |
9.13 |
固定 |
47.5 |
26.3 |
20.0 |
6.3 |
|
|
|||
21.對那些有貢獻於出版物或展 示成品者給予功績,功績的 給予應依貢獻比例而分配, 且必須獲得貢獻者的同意。 |
倫理訓練 |
正式課程訓練 |
0 |
2.2 |
34.8 |
63.0 |
|
|
|
非正式課程訓練 |
0 |
9.4 |
21.9 |
68.8 |
4 |
16.89 |
|||
未接受上述訓練 |
0 |
38.5 |
30.8 |
30.8 |
|
|
|||
27.語言治療師應該致力配合專 業倫理規範委員會,對有關 專業倫理慣例的調查及判 決。 |
倫理訓練 |
正式課程訓練 |
0 |
4.3 |
15.2 |
80.4 |
|
|
|
非正式課程訓練 |
0 |
3.1 |
15.6 |
81.3 |
6 |
17.87 |
|||
未接受上述訓練 |
7.7 |
15.4 |
46.2 |
30.8 |
|
|
二、不同性別之反應差異分析
就表4-4-1之資料加以分析,不同性別在第1題、第6題上有顯著的差異,從各題之反應分配情形,可以看出共同的傾向,女性對於專業倫理的行為較男性為嚴謹。
表4-4-1語言治療師專業倫理行為在不同性別之反應達顯著差異之各題項分析
題項內容 |
|
背景變項
|
完全不符合 % |
小部份或略符合 % |
大部分符合 % |
完全符合 % |
df
|
χ2 |
1. 結束治療關係一段時間後, 可與個案建立友誼關係。 |
性別 |
男 |
33.3 |
27.8 |
33.3 |
5.6 |
3 |
11.63 |
女 |
5.5 |
42.5 |
41.1 |
11.0 |
|
|
||
6. 提供語言治療專業服務時,應事先對個案說明服務的目的、功能與過程。 |
性別 |
男 |
5.6 |
0 |
50.0 |
44.4 |
3 |
8.19 |
女 |
0 |
1.4 |
27.4 |
71.2 |
|
|
三、不同工作類型之反應差異分析
就表4-4-2之資料加以分析,不同工作類型在第28題上反應有顯著差異,全職語言治療師對於此題項所發生的行為較兼職語言治療師來的嚴謹。
表4-4-2語言治療師專業倫理行為在不同工作類型之反應達顯著差異各題項分析
題項內容 |
|
背景變項
|
完全不符合 % |
小部份或略符合 % |
大部分符合 % |
完全符合 % |
df
|
χ2 |
28.對於影響健康之社會、經濟及政治等因素,應表示關切,並積極參與有關政策之建言。 |
工作類型 |
全職 |
4.0 |
30.7 |
28.0 |
37.3 |
3 |
9.84 |
兼職 |
18.8 |
0 |
31.3 |
50.0 |
|
|
四、不同工作場所之反應差異分析
就表4-4-3之資料加以分析,不同工作場所在第34題上反應有顯著差異,在醫療院所、學校系統、或其他地方工作的語言治療師,對於此題所發生的行為顯著高於在社福機構工作的語言治療師。
表4-4-3語言治療師專業倫理行為在不同工作場所之反應達顯著差異各題項分析
題項內容 |
|
背景變項
|
完全不符合 % |
小部份或略符合 % |
大部分符合 % |
完全符合 % |
df
|
χ2 |
Scheffe
|
34.對大眾的言論,包括公佈、 廣告、發表研究報告和推銷 產品,提供正確的資訊。 |
工作場所 |
醫療院所(L1) |
0 |
2.8 |
25.4 |
71.8 |
|
|
L1,L3,L4> L2 |
社福機構(L2) |
0 |
75.0 |
25.0 |
0 |
6 |
36.56*** |
|||
學校系統(L3) |
0 |
0 |
18.2 |
81.8 |
|
|
|||
其他(L4) |
0 |
20.0 |
0 |
80.0 |
|
|
***p<.001
五、不同工作地點之反應差異分析
就表4-4-4之資料加以分析,不同工作地點在第2題、第14題、第23題上反應有顯著差異,整體而言,工作地點固定之語言治療師其態度較一致,其行為也合乎倫理要求。
表4-4-4語言治療師專業倫理行為在不同工作地點與區域之反應達顯著差異各題項分析
題項內容 |
|
背景變項
|
完全不符合 % |
小部份或略符合 % |
大部分符合 % |
完全符合 % |
df
|
χ2 |
2.將治療紀錄及測驗資料儲存 在工作崗位的連線電腦中而 無保密措施。 |
工作地點與區域 |
不固定 |
10.0 |
40.0 |
20.0 |
30.0 |
3 |
9.13 |
固定 |
47.5 |
26.3 |
20.0 |
6.3 |
|
|
||
14.不宜索取不必要之收費,做 不確實之病歷記載。 |
工作地點與區域 |
不固定 |
11.1 |
0 |
11.1 |
77.8 |
3 |
9.24 |
固定 |
0 |
1.2 |
9.9 |
88.9 |
|
|
||
23.未成年個案的家長或監護人要求查看個案的資料時,可將所有的資料提供給家長。 |
工作地點與區域 |
不固定 |
10.0 |
0 |
30.0 |
60.0 |
3 |
8.82 |
固定 |
9.9 |
22.2 |
48.1 |
19.8 |
|
|
六、不同倫理訓練之反應差異分析
就表4-4-5之資料加以分析,第18題、第21題、第27題上反應有顯著差異,整題而言,修過聽語專業倫理正式課程或非正式接受過聽語專業課程或訓練之語言治療師在倫理行為上較未接受過倫理訓練課程之語言治療師來的嚴謹。
表4-4-5語言治療師專業倫理行為在不同倫理訓練之反應達顯著差異各題項分析
題項內容 |
|
背景變項
|
完全不符合 % |
小部份或略符合 % |
大部分符合 % |
完全符合 % |
df
|
χ2 |
Scheffe
|
18.應持有合法的臨床專業證 照,或在領有專業證照者的 督導下,才能從事臨床工作。 |
倫理訓練 |
正式課程訓練(T1) |
2.2 |
2.2 |
13.0 |
82.6 |
|
|
T1 > T3 |
非正式課程訓練(T2) |
9.4 |
0 |
15.6 |
75.0 |
6 |
22.65** |
|||
未接受上述訓練(T3) |
0 |
15.4 |
53.8 |
30.8 |
|
|
|||
21.對那些有貢獻於出版物或展 示成品者給予功績,功績的 給予應依貢獻比例而分配, 且必須獲得貢獻者的同意。 |
倫理訓練 |
正式課程訓練(T10 |
0 |
2.2 |
34.8 |
63.0 |
|
|
T1,T2 >T3 |
非正式課程訓練(T2) |
0 |
9.4 |
21.9 |
68.8 |
4 |
16.89** |
|||
未接受上述訓練(T3) |
0 |
38.5 |
30.8 |
30.8 |
|
|
|||
27.語言治療師應該致力配合專 業倫理規範委員會,對有關 專業倫理慣例的調查及判 決。 |
倫理訓練 |
正式課程訓練(T1) |
0 |
4.3 |
15.2 |
80.4 |
|
|
T1,T2 >T3 |
非正式課程訓練(T2) |
0 |
3.1 |
15.6 |
81.3 |
6 |
17.87** |
|||
未接受上述訓練(T3) |
7.7 |
15.4 |
46.2 |
30.8 |
|
|
*p<.01
第五節 語言治療師專業倫理信念與行為之相關分析
依相關係數強度 r 值0.70 以上屬於高度相關,0.40 至0.70 屬於中度相關,0.40 以下屬於低度相關的標準來判定,在問卷答題上,語言治療師在專業倫理信念與行為之相關除了第3題、第4題、第5題、第6題、第7題、第14題、第31題未達中度相關外,其餘題目均達中度相關,顯示其信念與行為具有一致性,且具有p<.001的顯著水準,代表其相關具有高度的可信度。而表4-5所呈現的是語言治療師專業倫理信念與行為未達中度相關之分析,而在這些題目上,確實較具有爭議性,因此其信念與行為較不具一致性。
表4-5語言治療師專業倫理信念與行為未達中度相關分析表
題項內容 |
相關係數 |
顯著性 |
信念平均數 |
行為平均數 |
信念標準差 |
行為標準差 |
3. 與正在接受治療的個案發生親密關係。 |
.207 |
.050 |
3.96 |
3.67 |
0.33 |
0.92 |
4. 藉通信方式行使評估與治療處置。 |
.317 |
.002 |
3.59 |
3.53 |
0.58 |
0.82 |
5. 個案的行為將危及自己的生命安全時,不必向 其家長或監護人報告。 |
-.03 |
.775 |
3.91 |
3.59 |
0.46 |
0.99 |
6. 提供語言治療專業服務時,應事先對個案說明 服務的目的、功能與過程。 |
.328 |
.001 |
3.79 |
3.63 |
0.59 |
0.57 |
7. 評估或施測測驗後,不必向個案解釋評估或測 驗結果。 |
.267 |
.010 |
3.89 |
3.48 |
0.35 |
0.94 |
14.不宜索取不必要之收費,做不確實之病歷記 載。 |
.302 |
.004 |
3.92 |
3.84 |
0.31 |
0.47 |
31.不可與剛結束治療關係的個案發生親密關係。 |
.356 |
.001 |
3.88 |
3.91 |
0.44 |
0.35 |
第六節 語言治療師專業倫理制度意見調查分析
由表4-6之分析得知,語言治療師對於第1題、第3題、第4題所抱持的態度均趨同意,唯在第2題「語言治療師的執照考試應剛專業倫理列為一專門考試科目」的填答反應較不一致,可能與專業倫理較難用考試評定有關。有語言治療師認為:「專業倫理與個人之道德有極大正相關,定為考試科目可能太八股,徒增負擔,卻對專業技能無明顯幫助。」(問卷31)。
在開放式問題的反應上,有語言治療師認為:「專業倫理能夠促進自我反思,治療師有專業倫理道德是必要的,這不僅是自我要求,更是讓外界信任你的一環。」(問卷27),但也有語言治療師認為:「倫理制度應包含在業務執行之中,另外訂定守則可能會很難發揮實際規範功能。」(問卷58)。此外也有語言治療師陳述到:「專業倫理需再提升,並需具備耐心、愛心與信心。」(問卷77)。
雖然有一位語言治療師認為:「專業倫理事在人為,無法去監控每一位語言治療師,除非裝設錄影機。」(問卷63)。但就整體而言,有一位語言治療師陳述到:「談到專業倫理不應只強調應做及不應做的事,最好是由尊重"人權"及強調"人本"的概念延伸出所謂的倫理。並且應帶領大家省思自己的人格特質,需要將專業倫理重要性高於專業者本身的個性。」(問卷46)。
表4-6語言治療師專業倫理制度意見調查現況一覽表
內容 |
非常不同意 % |
不同意 % |
不確定 % |
同意 % |
非常同意 % |
平均數
(分) |
標準差 |
1. 語言治療師的學校訓練課程中應將專業倫理 課程訂為必修。 |
0
|
0 |
1.1 |
29.7 |
69.2 |
4.68 |
0.49 |
2. 語言治療師的執照考試應將專業倫理列為一 專門考試科目。 |
4.4 |
7.7 |
18.7 |
42.9 |
26.4 |
3.79 |
1.06 |
3. 語言治療師公會應制訂全國性的語言治療師 專業倫理守則。 |
0 |
1.1 |
4.4 |
38.5 |
56.0 |
4.49 |
0.69 |
4. 語言治療師公會應成立全國性的專業倫理委 員會。 |
0
|
2.2 |
8.8 |
39.6 |
47.3 |
4.35 |
0.74 |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
本研究目的在探討語言治療師專業倫理信念與行為之現況,除以文獻探討方式,就專業倫理的涵義與重要性、語言治療專業倫理規範與相關法規及其他相關研究加以探討之外,並以問卷調查方式收集在職語言治療師專業倫理信念、行為的現況。本章先根據調查結果做出結論,其次再將結論參照文獻探討所得提出具體的建議,以做為改進現況之參考。
一、語言治療師之專業倫理信念現況
(一)語言治療師在「聽語人員與執照」、「聽語人員與社會」上之信念較清楚,而信念較分歧也較待修正與釐清的倫理主題主要是「聽語人員與研究」(特別是未徵求個案的同意,以個案的治療內容從事研究)、「聽語人員與共同工作者」(特別是將治療紀錄及測驗資料儲存在工作崗位的連線電腦中而無保密措施)。而在「聽語人員與個案處置」(特別是在對個案具有強烈的厭惡感時,宜終止治療服務)主題上,倫理信念最為分歧。
(二)不同背景的語言治療師在「聽語人員與個案處置」上的倫理信念最為分歧,其次是「聽語人員與執照」及「聽語人員與共同工作者」。信念最為分歧的主題是關於與個案維持治療關係以外的社交關係上。進一步分析,可知大體上的傾向是,女性較男性之倫理信念為嚴謹;全職工作類型較兼職工作類型嚴謹;接受正式倫理課程訓練者的倫理信念最佳,其次為非正式課程訓練者,再其次為未接受訓練者。
二、語言治療師之專業倫理行為現況
(一)語言治療師在「聽語人員與執照」、「聽語人員與社會」上的倫理行為表現較為清楚、一致,其次為「聽語人員與研究」、「聽語人員與共同工作者」。而在「聽語人員與個案處置」主題上之倫理行為最為分歧,特別是在與個案維持治療關係以外的社交關係以及對個案具有強烈的厭惡感時,宜終止治療服務的題目上,行為呈現較為歧異。可見此議題造成語言治療師執行個案處置時,面對較多的衝突與矛盾。
(二)不同背景之語言治療師在「聽語人員與個案處置」上的倫理行為表現上差異最大,其次是「聽語人員與共同工作者」、「聽語人員與社會」。進一步分析,可知女性較男性在倫理行為上為嚴謹;而受過倫理訓練者(包括正式或非正式)較未受訓練者為嚴謹。
第二節 建議
一、對語言治療師之建議:
(一)倫理問題的處理
1. 對於聽語工作之專業性應加以確認,不宜在未接受專業訓練下從事個案處置或使用專業的技術,也不宜接受超越個人專業知能的個案。
2. 對於個案應維持單純的治療關係,確認聽語工作的專業性與獨特性,以避免其他關係的涉入而造成雙重關係的倫理議題,當有涉入雙重關係的可能或行為時,宜及時處理,尋求督導、同事或其他專業人員的協助,並考慮轉介之可行性。
3. 應隨時注意自己之言行以維護臨床治療資料的保密工作,除非在知會個案並獲其同意下,否則應避免外洩,妥善保管好個案資料與治療紀錄,並注意將資料存放在連線電腦中的保密措施。
4. 實施評估測驗時,宜配合相關臨床治療資料加以解釋,以維護個案之最大利益。
5. 進行臨床研究時,應徵求個案之同意並告知其目的與影響,且對於控制組亦需做適當的處理。
6. 接受聽語專業倫理之正式或非正式課程訓練以增進倫理知識。
7. 運用臨床督導、同事與自我反省以隨時覺察個人之倫理行為,並能適時調整、修正。
二、對專業倫理教育的建議
(一)正式專業倫理課程有其正向功能,對增進倫理信念有明顯之效果,為進一步強化其對倫理行為之影響,應增加實務情境的討論及倫理判斷的訓練。
(二)聽語專業倫理研習有其舉辦的必要,一般聽語專業訓練或研習中亦應加入專業倫理主題,以彌補正式倫理課程之缺乏,並強化正式倫理課程之功能。
(三)聽語專業倫理訓練宜考慮受訓人員不同背景之狀況與特殊需要,以提供適當之職前或在職訓練計畫,增進受訓人員之學習效果。
三、對改進聽語專業倫理整體環境的建議
(一)專業學會應加強組織仲裁力,專業倫理委員會應修訂倫理守則、出版倫理案例彙編等,以強化專業人員的倫理意識與行為。
(二)在專業定位上應加強倫理研究與書籍出版、加強一般大眾倫理意識的宣導等,以改進專業倫理的外在環境。
四、對未來研究的建議
(一)研究主題
未來之研究主題可針對本研究所列之五項倫理議題「聽語人員與個案處置」、「聽語人員與執照」、「聽語人員與研究」、「聽語人員與社會」、「聽語人員與共同工作者」做深入探討與分析,將有助於倫理教育的推廣。
(二)研究方法
可考慮使用隨機抽樣、質的訪談等。
(三)研究對象
未來研究對象可考慮其他背景之聽語專業人員,例如聽力師等。
(四)研究工具
研究工具可考慮發展多元測量方式,例如案例式倫理情境、開放式訪談、錄影帶或錄音帶之刺激情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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