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美國經驗看我國幼稚園公辦民營的可行性
羅玉珠
嘉義大學幼兒教育研究所
壹、前言
由於社會的變遷,使得家庭結構產生了很大的變化,如家庭結構從過去的農業時代多子多孫多福氣的大家庭轉變為三代同堂的折衷家庭,到目前普遍存在的雙薪小家庭;也形成了家中幼兒沒有長輩或親人可以代為照顧的問題發生,因此幼兒的扥育問題以及教育的品質,日漸受到重視!
江思瑩,1999;蔡春美、胡美蘭,2003指出因為社會環境與經濟活動的轉型,家庭經濟從單薪轉為雙薪,使得幼兒的照顧需求從半日制轉為全日制,也因為父母親對於幼兒教育的品質要求不斷提高,幼教功能也從家庭為核心逐漸轉移到幼教機構。
王家惠、高巧如、葉淑芳、蔣傑琛(2004)提出隨著家長對幼教需求的提升,以及對幼教品質的期待,需要改變傳統的思維模式來推動各項創新的國家政策,只有做好組織變革達到優質的行政目標,才能將有限的資源做最大的發揮。
羅宇媛(2007)指出教育改革需要用心,並且需要投入時間在改革教育體制與品質,但是目前各縣市政府的教育經費並不足夠,加上修憲的結果將教科文預算的下限取消後,更影響了教育經費的來源。然而由於鉅大的財政負荷,讓政府面臨經費短缺、人少事多的窘境,公營事業無法提供使民眾滿意的服務。(蔡春美、胡美蘭,2003)
吳清山(1998)指出由於對公立學校績效不滿的反動,於是興起了公設民營學校的理念,藉由革新學校經營型態,精簡人事以減輕人事成本支出,將有限資源做最大使用,來提高營運的績效。故在1996年行政院教育改革審議委員會也提出了教育改革以公設民營方式,將評鑑合格之幼托機構納入公立,提供更自由且具誘因的政策環境,以促進民間資源,投入教育事業。
因此如何縮短城鄉教育的差距?如何運用公家土地建物設備?以提升幼教機構環境與設備品質,讓父母親無後顧之憂,是當務之急也是不容忽視的!他山之石可以攻錯,希望藉由從美國公辦民營學校的經驗,來省思我國的幼稚園公辦民營的可行性,做好配套措施解決問題,真正落實教育資源的均等以及提升幼兒教育的品質。
貳、我國的公辦民營
一、我國幼兒教育發展概況
(一)我國幼兒教育的發展歷程
王靜珠(1992)指出我國開始設立幼兒學校,是在光緒二十九年時,由張百熙、張之洞和榮慶設立蒙養院,保育三到七歲的幼兒,師資是以女子師範生擔任,以官廳所編的孝經、四書、烈女傳、女訓、教女遺歸以及保育教導要旨等為教材。到了民國五年改訂國民學校令施行細則才初見幼稚園名稱,以女子師範學校設保姆科培養師資。民國八年五四運動後,杜威、羅素來華講學,對我國幼稚教育產生了很大的影響。
在民國十一年教育部公佈教令第二十三號學校系統改革案,確立了幼稚教育在學制上地位,並於民國十九年,第二次全國教育會議幼稚園可與小學並立,也可獨立設施,如北平香山慈幼院嬰兒園及上海勞工托兒所。到了民年二十一年十月教育部公佈了幼稚園課程標準,教育目標完全以兒童為中心,教育實施的內容,傾向於美國。
民國三十四年台灣光復,婦女工作人數激增,幼兒需要保育,因此請張雪門先生及熊芷女士策劃在各地空軍眷成立幼兒團(現已改稱幼稚園)。而「幼稚教育法」第四條規定頒布:「幼稚園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立或由師責培養機構及公立國民小學附設者為公立,其餘為私立。」使我國學前教育正式納入教育學制範圍。
王盈惠(2001)指出以現行的學制來看,我國的學前教育機構依性質可以分為幼稚園與托兒所,有公立與私立之分,經營方式有公營、私設與公辦民營三種經營型態。幼稚園每班兒童不得超過三十人,需有兩位教師,公幼教師均為合格教師,學歷與合格率都比私幼佳,其待遇及福利等比照國小教師辦理。(王家惠等人,2004)
教師登記資格是依「幼稚園園長、教師登記檢定及遴用辦法」,課程是根據教育部在民國七十六年所修訂公布的「幼稚園課程標準」,強調以生活教育為中心,不得為國民小學課程約預習和熟練,活動課程設計型態作統整性實施,改進現行幼稚教育的缺失,以導引幼稚教育的正常發展。(教育部編,1996)
綜上所述可知我國自清末起開始興辦幼稚教育,雖是維新,實則守舊;直到因社會的轉型變化,婦女加入勞動市場,教育機構設立需求才因此激增,到了民國因為受到西方杜威、羅素等學者講學的影響,除原本的保育需求外,更注重了幼兒的發展和教育,對於教師的資格也有了明文的規定與要求,以確保幼兒教育品質受到保障。
(二)我國幼稚園幼生就學狀況
1.公私幼托園所的比例:
因為社會型態的轉變,小家庭與雙薪使得托育的需求增多,因此許多的私立園所成長快速,以幼稚園收四歲至入國民小學前的兒童來說,私立的校數都遠遠超過公立的校數。在八十八學年度,其公立幼稚園校數為1160所,占38.60%;私立幼稚園則為1845所,占61.39%。但是在內政部兒童局2000「台灣地區幼兒托育式分析」中發現,未滿三歲幼兒接受托育機構的托育服務為17.3%,其中幼兒送到托兒所為6.92%,而送到幼稚園佔10.38%,對滿三歲至六歲的兒童接受幼托機構服務佔了77.12%,其中托兒所佔了24.46%,而幼稚園佔了52.66%。再依教育部統計處2006年在近十年內公立幼稚園已不斷持續增加,從1,065間成長為1,474間,增加了409間學校,而私立幼稚園數量最高在2003年達到了1904間,在2005年時則減少為1,877間,可見幼稚園所在提供托育服務方面擔負著重要角色。(詹蕎雯,2006)
綜上所述,可以得知因家庭結構的改變以及婦女投入經濟市場,致使私立的幼兒教育機構增加,以滿足幼兒托育的需求。然而從公私立園所的數量來看,私立園所的數量原本是比公立園所的數量多,但在這十年來公立園所數量的成長卻是比私立園所多增加,這隱喻社會景氣的低迷影響家長為幼兒選擇幼教機構有所改變,由私立園所轉為功立的園所就讀,這更說明了政府須提供幼兒家長質優又合理費用的幼兒學習環境是一件刻不容緩的事。
2.教育資源不平均的問題:
根據教育部教育統計(2002,p.42)資料得知,幼兒教育經費從1991-1999,僅佔全國總教育經費的2.74%-2.29%的比例,不到3%的比例,大部分的預算投資是在高等教育上,因此造成了教育資源分配的不平均。(江思瑩,1999;羅宇媛,2007)因此在學制中各階段教育的發展,以幼兒教育最弱,發展因此受到了許多的限制。由教育部全國幼兒教育普查(2002)資料中也顯示出公立幼稚園每學期學費平均約為5,648元,而私立幼稚園約為11,918元;公立幼稚園月費平均約為1,030元,私立幼稚園月費平均約為4,975元,因此公私立園所的月費約為1比4。雖然就讀私立園所的幼生比公立園所的幼生支付了更多的學費,然而卻因為地方政府只對公立園所編經費補助,對私立幼稚園僅提供賦稅優惠或硬體補助而已,因此私立幼稚園需要靠幼生所繳交的學雜費,作為園所的經費來源。(郭雅筑,2001)
綜上所述可以知道豐富的教育資源卻僅由少數的公立園所和幼兒所享有,而私立園所的幼兒家長雖然同樣是納稅人,但所負擔的幼兒教育經費卻要比公立園所的幼兒家長負擔沉重,然而幼兒卻無法等同享有豐富的教育資源,不但有違社會的公平正義,更影響了幼兒的受教品質,因此政府更應重視並改善幼兒教育資源均等的問題,以提昇幼兒的教育品質。
二、公辦民營的意義
(一)公辦民營理念的起源
1.公辦民營的意涵:
國內一些研究者(陳秀才,2004;劉世閔,2003;羅宇媛,2007)認為辦民營學校是指由政府出資將公部門所擁有的學校,依法規將其權限的一部份或全部委由民間團體經營或管理,由政府與民間訂定契約,由民間私人營運的管理方式所設置的學校,如此政府具有學校的所有權,而民間團體具有經營管理權,並由各地方主管行政機關可決定民間欲經營者的個人或團體資格條件、程序、審核、管理及考評等,每四年簽一次約,法院公正,審核立案後招生。這種學校也成為家長與監護人為其子女在公私立學校外的另類教育選擇。
2.理念的起源:
陳秀才(2004)提出公辦民營政策的實施,是在1980年代全球陸「民營化」擴散結果的效應。因此世界各先進國家如英國、美國、法國日本義大利及新加坡等都是積極在推動公辦民營政策的國家。
師豫玲〈1999〉亦指出在要求精簡人事與經費情況下,結合民間的資源,委託民間團體來辦理,提供福利服務的模式,不但節省行政成本更提高了民間的參與,是釋出公部門資源的一個新興作為。
根據內政部戶政司的歷年人口數得知九十七年學齡人口數為656534人,而96學年度幼稚園學生人數卻只有191773人,還有許多的幼兒是園所的招生對象,園所仍有可發展的空間。因此為了普及幼稚教育,提高幼兒入園率,解決政府廣設公立幼稚園沉重的財力負擔和長期虧損的問題,公辦民營可以刺激公立幼稚園改善效率較差的問題,刺激僵化的體制及低迷士氣,以提昇教育品質,發揮最大的教育效益。(陳秀才,2004;陳麗霞,1999;劉詩燕,2008;羅宇媛,2007)
曾玉慧(2003)認為由於先天幼教制度不健全,後天又缺乏有效的規範與監督機制,使得大量充斥著未立案的幼兒機構。且根據教育部全國的幼兒教育普查(2002,p.202)發現沒有立案的幼兒機構共有l037,約佔立案園所35%比例,造成合法立案與未立案幼兒機構相互惡性競爭,不但嚴重影響幼教品質,更威脅到幼兒教育生態的正常發展。另外,已立案幼稚園的超收問題,也需要政府積極的輔導。
王家惠等人(2004)提到未立案的非法幼兒教育機構在行銷策略上,是以企業經營獲利為理念,非常注重行銷包裝,採用以顧客為導向的經營方式,設英文、心算等各種才藝課程來主動迎合家長的需求,並且塑造品質形象,做大力的行銷,因此幼兒教育的品質堪憂,反觀公幼卻因為法令規章的限制,不善於形象的管理,缺乏行銷宣導,因此家長被幼教市場五花八門的廣告所吸引,讓幼生就讀公幼的意願也漸漸低落。
李美玲(1998)亦認為因為公立幼稚園沒有生存的壓力,容易變得刻板少變化,無法順應幼兒的需要來創新,私立幼稚園雖能符合上述要求,但在寸金寸土的都市難以達到幼稚園的立案標準,如果實施公設民營,由政府提供合格安全的建築、硬體設備、民間提供軟體與師資經營管理,是比較能夠符合現代父母的要求。
陳正益(2000)指出透過民間企業經營的方式來對公立學校進行改革,是能夠減少科層體制的限制,提昇辦學的自主性和創新性。而且在目前政策環境下實施學校公辦民營,是具有續效性、競爭力、創新性、解放性及彈性化,因此在國家財政困難情形下,學校公辦民營確有實質的價值所在。(陳秀才,2004)
綜上所述可以知道幼兒是國家未來的主人翁,不管時代如何的轉變,幼兒教育仍然是每個國家所關切的議題和重要的施行政策,父母對於幼兒托育與教育的需求也因此日益增加。在這經濟低迷的時代裡,政府提供幼兒豐富的學習環境和優良的師資以及合理價格的幼教機構,提升幼兒的教育品質,一直是父母心中殷切的期望。政府為了因應國家窘困的財政,精簡人事成本量入為出,並且釋出公部門的教育資源,讓教育市場自由化,結合了民間的力量,讓專業又有志辦學的人為幼兒教育一同努力,如此可減輕私立園所立案的財力負擔,增加了合法立案園所的數量,更能減少未立案的非法機構,提升幼兒的入學率。
(二)我國公辦民營法源依據
羅宇媛(2007)指出受到教育改革的影響和相關法令的鬆綁,在民國84年台灣省教育廳召開「鼓勸民間團體參與經營教育事業試辦計劃」計劃從84年7月至87年6月,三年的時間來試辦。根據民國88年6月23日教育部公布的教育基本法第七條規定:「人民有依教育目的興學之自由:政府對於私人及民間團體興辦教育事業,應依法令提供必要之協助或經費補助,並依法進行財務監督。著有貢獻者,應予獎勵,政府為鼓勵私人興學,得將公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其辦法由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學校不僅公私立並存,人民也有依教育目的興學之自由,為「公辦民營」學校提供了有效的法源依據。
我國第一所公設民營幼稚園,是由臺北縣中平國中附設幼稚園在民國八十七年對外公開徵求民間經營者--私立吉晟幼稚園,於八十七學年度開始招生收幼兒。其收費標準得完全依照縣府規定,不得另立名目加收任何費用,每四年簽約一次,法院公證。
Levin(1997)認為父母在為子女選擇最佳學校時,學校須以競爭來吸引學生,而教育也會因此獲得明顯改進。而市場競爭機制,為基礎教育的發展找到一種新的發展動力有利於受教育機會的公平性,另一方面,教育市場化,減少國家不必要的干預與管制,喚起學校的危機意識,從而提高教學質量,給學校帶來巨大的市場壓力和競爭,且將教育選擇自由的權利交還給市民,享有更多的選擇機會,符合消費者的權益外,更可促使教育體制走向更多元競爭的局面。(謝文全,2004)
綜上所述,公辦民營有了法源的依據,政府就能因應社會希望教育改革的需求,釋出公部門的資源,尋求並結合民間的力量參與辦學,以改善政府的財政窘境,刺激公立學校,和喚起學校不用心將受淘汰的危機意識,並讓幼生能同享教育資源,提高幼生的就學率。然而教育市場的自由化,雖然讓家長有更多為幼兒的教育選擇權,但市場的競爭,會不會讓教育淪為商品,犧牲了幼兒的教育品質與受教權能呢?怎樣做好控管與評鑑的監督工作,是值得政府用心思量的議題。
(三)公辦民營的模式
Savas〈1992〉曾提出實施民營化的三種類別為撤資〈divestmenet〉、委託〈delegation〉及替代〈displacement〉。「撤資」是指由公營事業以出售、無償移轉或清理結算的方式,將資產移轉給民間。「委託」是公部門委託私部門的生產活動,但公部門仍負有監督責任。委託的方式有簽約外包、特許權、補助、抵用券與強制。「替代」則是民間意識政府財貨服務不夠,無法滿足社會的需求,而提供生產或服務。
國內學者(陳秀才,2004;劉世閔,2003)也提出公辦民營方式可歸納下列五種:
1.出售公部門一部分或全部:公家把機關的一部分或全部土地、房舍,各種相關設施,轉賣給民間來經營。
2. BOT制: BOT制就是建造、營運和轉移。政府跟民間企業訂定契約,由民間企業出資金來興建硬體設施,再由民間經營使用,當契約所約定的時間一到,所有的硬體設備都將全部移轉給公家機構。這種公辦民營的方式約定時間較長,吸引民間企業的興趣和投入。
3.外包制:政府把現有的硬體設備或資源,在雙方約定下一次給予民間經營。如:
(1)管理合約:政府提供資產、盈虧自負,並支付民間企業管理費,民間企業則以自己的理念來經營,且自行負責行政管理。在投標的時候,由政府組織評審委員選擇理念相近的民間企業為得標者給予經營權。且在契約到期前,對民間經營者評鑑,作為是否再續約的參考。
(2)民間承包:民間用承租經營權的方式,在每個月或每年支付定額的租金給政府,由政府在最初的時候提供規劃設施,而機構的經營權和盈虧是由民間自行負責的。
(3)個別事項的外包委託--政府把某一事務委託民間來辦理,並且給予一定的經費。例如公立學校委託得標的保全公司來擔任學校的警衛工作,學校只給付保全人員的薪資,並不需要負擔相關福利與退休金的編列,如此減少了國家在學校專任警衛人事費用的支出。
4.公司合夥型:是引用民間人士參與經營管理,或由私人企業與政府共同辦學。如:
(1)公辦法人公私合夥型:由政府出資金使學校成為公法人,而人事、財政、經營可以自主,但仍需受政府的監督。例如教育部正準備將國立大學變為特殊公法人,由民間經營的方式,賦予法人地位,並設董事會來決定學校的經營管理。
(2)公司合營衛星學校型:將公立學校設在私人大型企業的工作場所內,招收員工子弟入學。由政府提供教師、課程、教材等行政資源,而私人則提供土地建物,負責經營管理的各項經費。如台塑的員工子弟學校。
5.特許權型:是以特殊立法的方式,特許民間運用公立機構或學校現有的土地和建物設立機構,而經營管理的範圍和權限是由立法來做規範。例如教師或家長向教育主管機關申請建立特定的教育機構,由教師提出學校的經營企劃書通過審查後,就可以成為特許學校。
參、美國的公辦民營
一、美國幼兒教育的特色與發展
謝文全(2004)指出美國是由歐洲移民所建立起來的國家,其中以來自英國的移民居多。各村鎮乃各自在區內興辦學校以教育子女,美國教育行政制度的基本特徵,是注重求新求變及地方分權。教育行政權屬於各州,且各州又把教育行政權大量地委授給地方。所以實行地方學區制是美國公共教育的一大特色。
王如哲、謝文全(2004)提到美國憲法規定,未授與聯邦的事權保留給各州。由於憲法並沒將教育事權授給聯邦,所以教育仍然屬於各州的保留權。也就是說教育的主權是屬於各州的,因美國是個地方分權制的國家。聯邦雖然沒有教育的行政權,但仍設有教育行政機關,稱為教育部。教育部不行使管理控制權,而是透過服務方式來發揮影響力。也由於美國是分權制的國家,因此地方教育行政機構擁有極大的自主權。
高宜婷(2006)指出美國的學前教育政策方面,被認為一個湊合體(patchwork),從來沒有具體的聯邦文獻,可以說明美國幼托福利發展的目標、方向、與分工;而從各級政府間的差異、各州政府決策間的差異,乃至各地方社區自行實施的方案,都可以看出美國社會的多樣性,以及幼托政策的複雜性。
郭靜晃(1999)曾提出美國幼兒教育行政體系因幼兒教育機構繁多,幼稚園仍以五至六歲為招收對象,附屬在小學居多,大多屬於免費性質,而五歲以下的收托機構名稱與收費標準都不一,主管單位也不一,但收托五歲以下幼兒的收托機構是由社會福利部管轄,收托五歲以上幼兒機構納入學前教育,歸教育部門主管。因此美國幼兒教育行政單位也是兩種行政單位負責,與目前我國幼兒教育行政主管單位相同的。
二、美國的公辦民營
王如哲(2004)指出最近歐美各國都致力於學校教育的改革工作,而美國教育的改革即為學校組織再造與學校經營型態革新「公立學校民營化運動」。最先的「公辦民營」學校是源自美國,然後世界各國才陸續的實施辦理。
羅宇媛(2007)指出美國「公辦民營學校」是結合了父母的選擇權與教育市場的導向和新公共管理理念,希望藉由創造新的競爭情境,為教育注入新的活力促進教育改革和進步。而公辦民營學校會有一份設立許可狀,有效期間約5年,到約前須通過評估後,才可取得新許可狀繼續營運。
三、美國實施學校公辦民營運動的情形:以美國艾迪生計畫學校為例
在美國1911年創辦的愛迪生計畫〈Edison Project〉,就是公辦民營學校〈Private Management of Public school〉結合政府和民間的力量來落實學校教育,提升學校績效。政府雖然提供教育,但始終效能不彰,因此新右派思想抬頭強調新思維、以「政府再造」「組織再造」及「民營化」的改革思想成為各民主先進國家採取的主要革新途徑。這全球性「民營化」運動,政策擴散〈Policy dissemination〉的效應成為社會發展的心趨勢。而迪生計畫就是由民間來興辦,提供各種不同社經背景學生就讀的新式學校,不但重視民主價值的基礎教育,也強調提升教學品質。〈張明輝,2005〉
艾迪生計畫主要教育理念是強調:小班小校、善用學習時間、具豐富性挑戰課程、具激勵性的教學方法、細心評量以達成真正績效、提供教師專業成長環境、具備資訊科技能力、和家長發展新夥伴關係、學校配合社區需要、提供支持、輔導和資源。而和費城學區的經營合約共計五年六千萬美元,以每位學生一年的教育成本9500美元估算,每一年補貼每位學生620美元的教育成本。並提供特殊教育學生的服務,採個別化的教育計畫。因為愛迪生是股票上市的教育機構,任何與政府簽約計畫都影響財務計畫,因此建立健全財務的管理機制是極需處理的。
綜上所述,可以知道美國艾迪生公辦民營學校在沒有法規的層層限制下,園所更能自主經營,秉持教育理念提供特殊教育學生的服務,且重視教師的成長環境,凝聚園所人員的力量與家長、社區發展出夥伴關係,營造出園所特色,並提升了幼兒就讀入學率,開創了新局和效能的園所。然而因為愛迪生是股票上市的私人企業,辦學盈虧由其自負,因此辦學的成敗影響著公司的財務狀況,也間接影響了辦學品質的穩定性,故參與公辦民營學校的私人企業其財務穩定與否?是不容被忽略的!
肆、討論與建議:以美國的公辦民營經驗為借鏡
從美國實施經驗來看,公辦民營有許多的優點,如黃增榮(2000)指出學區內的選擇權可以提高家長的參與,提供弱勢族群選擇,提升經營的效率,而小規模的特許學校營造出像家一樣溫馨的學習環境,多元的課程更能滿足學生不同的需求。由此可知公辦民營學校是未來發展的趨勢,但目前在政策的實行過程中仍有許多的問題存在,需要配套措施來解決,說明如下:
一、盈虧需民間自負,所以風險高獲利小投資意願不大,促使公辦民營學校未能普遍。
雖然政府已釋出了公部門的資源,減輕了私人企業在園所硬體設備資金上的負擔,然而辦學盈虧與教師、工作人員薪資、退休金、福利等人事費用都由私人企業自行負責,且在經營期滿時如果沒有通過評鑑,就會喪失繼續經營的權利,因此可能造成投下的資金無法回收的狀況發生,增加了投資的風險,使得民間投資的意願低落。
二、民間團體投資特殊教育的意願不高,導致造成另一種教育不公平。
教育應是有教無類的,然而私人企業參與公辦民營學校的經營,並不是像美國艾迪生公辦民營學校一樣願意招收需要特殊教育的學生,對於特殊教育投資意願不高,因此造成另一種教育的不公平,影響弱勢族群的受教權與選擇權。
三、私人企業將本求利很難落實教育理想,學校經營如果失敗,影響孩子受教權益。(劉詩燕,2008)
學校為非營利組織,但企業卻是以獲利為經營目標,在競爭激烈的幼教市場下,私人企業若是將本求利,未能秉持教育理念,會降低幼兒教育品質,影響幼兒受教權。
四、民眾無法享受低收費具有品質托兒所,無法保障中低收入戶基本受教權。
當公立幼稚園委由私人企業來經營,因為幼兒學費的提高,將造成中低收入戶沒有能力來負擔,致使低收入戶的幼兒無法以低收費享有高品質的學前教育,因而影響了幼兒的基本受教權。
綜上所述,對於園所公辦民營的政策施行之配套措施,建議如下:
一、學校不是營利單位,而幼兒更不是商品,因此政府應先建立審慎、客觀具公信的
評鑑方法,防止公辦民營學校的私人企業有內外帳之產生,做好優質教育控管、
監督的守門員工作。
二、政府應有明確的收費範圍,不要讓公部門的教育資源,淪為私人的獲利工具,讓
幼兒都能以合理的收費,享有優質的教育與學習環境,保障幼兒的受教權。
三、從美國艾迪生公辦民營學校例子中,可以知道財務的穩定與否是很重要的!由於
盈虧自負,如果私人企業沒有雄厚穩定的財務基礎,在營虧的情況下,可能改變
教育理念犧牲幼兒教育的品質,因此政府篩選公辦民營學校的企業時,應謹慎選
擇具有教育理念與幼教專業能力且資金穩定的私人企業來經營,以免讓以利益為
優先的業者耽誤孩子的教育,或因經營不善財務不穩定,而影響幼兒的受教品質。
四、目前公辦民營的園所對於特殊學生的招收,並不是像美國艾迪生公辦民營學校招
收特殊學生,並給予用心的教育服務,而是在成本的增加與學習成效不彰的考量
下,採取排斥的態度。因此政府對於不拒收特殊幼生,並在辦學評鑑表現優良的
公辦民營學校,應給於鼓勵。如優惠補助、獎金、延長續約年限或表揚為優質公
辦民營學校肯定其用心辦學。
伍、結語
公辦民營學校是一個立意很好的政策,也是因應社會變遷與雙薪家庭結構的需求而存在,它提供了合法立案的幼教機構,以解決因社會家庭結構變化所衍生的問題。因此政府提供公資源,結合民間有志辦學的私人企業,秉持教育理念,不以營利為目的,充分利用公家空餘教室與設備資源,提供幼兒優質的學習環境與教育品質。如此不但能減少非法未立案的教育機構,增加合法的立案教育機構供家長選擇,且也縮短了城鄉間教育的差距,增加幼兒受教機會,在安全的環境下來學習與成長,確保並提升幼兒的教育品質。
然而令人感到弔詭與深思的是政府並不是營利單位,而教育也不是商品,政府擁有優質的師資與豐富的教育資源,卻將優質的幼兒教育希望寄託在私人企業的經營上,實在令人不解!由衷的希望政府能夠回歸幼兒教育問題層面來解決問題,針對問題的所在,如經費、師資、制度、環境…等問題,找出解決的良方,而不是將問題的困境用逃避的心理推給私人企業來承擔,因為公辦民營是政策,而不是解決教育問題的萬靈丹。
如果政府釋出了公部門的資源,卻又無法做好監督的控管,那麼非營利組織的學校將淪為商業的競爭市場,若犧牲了幼兒的教育品質,將是無可彌補的遺憾與錯誤。因此在政策推行的同時,政府應有審慎的配套措施,以保障幼兒的受教權利與品質,並提供幼教師良好的福利,做好監督控管的守門人,讓公辦民營的政策能落實教育資源共享、優質教育的全贏局面。
陸、參考文獻
中文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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