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用CC授權初探
徐培祥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工業科技教育研究所
壹、緣起
創用CC的產生緣起於依據現行的著作權法,使用著作的權利,全然保留於著作權人手中;即所謂的「所有權利保留」(All Rights Reserved)。任何「合理使用」之外的利用,使用者都要事先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才可進行。
2001年,在公共領域中心(Center for the Public Domain)的大力支持下,Creative Commons得以創建。Creative Commons(簡稱CC)登記在美國麻薩諸塞州(Massachusetts),由董事會所領導,目前的執行長為日本企業家Joi Ito,董事包括網路法律與智慧財產權專家James Boyle、Michael Carroll Molly、 Shaffer Van Houweling和Lawrence Lessig,MIT資訊科學教授Hal Abelson,律師轉任紀錄片製作再轉而為網路法律專家的Eric Saltzman,知名的紀錄片工作者Davis Guggenheim,以及公共領域網路出版者Eric Eldred。在哈佛法學院柏肯曼網路與社會研究中心的教授與學生協助下,這個計畫得以展開。Creative Commons目前設於史丹福法學院並獲得其大力支持,同時與該學院網路與社會研究中心共享空間、人員與想法。董事會負責管理少數的行政人員與技術團隊,並有技術諮詢委員會提供諮詢服務。Creative Commons仰賴一群與日俱增之支持者的貢獻來維持運作
創用CC除了是一個非營利組織,也可以指為一種有彈性的版權授權方式。創用CC的主要宗旨是增加創意作品的流通性及可衍生性,作為其他人據以創作及共享的基礎,並尋找適當的法律以確保上述理念
貳、創用CC發展沿革
第一部創用CC授權條款誕生在西元2002年,隨著與網路上使用者的回應與各種不同型式網路著作物之間的融合,使授權條款隨著逐步演進,在2007創用CC正式已推出第三版的授權條款,以下簡介創用CC發展的重大記事(表一)與各授權條款版本間的變化(表二)。
表一:創用CC發展記事
年代 |
重大記事 |
2001 |
Creative Commons創建 |
2002 |
推出CC授權條款1.0版 |
2003 |
大約有一百萬個回連至CC授權網站的連結 |
2004 |
推出CC授權條款2.0版 粗估有四百七十萬個回連至CC授權網站的連結 |
2005 |
推出CC授權條款2.5版 大約有二千萬個回連至CC授權網站的連結 Science Commons 創建 |
2006 |
粗估有五千萬個回連至CC授權網站的連結 |
2007 |
推出CC授權條款3.0版 大約有九千萬個回連至CC授權網站的連結 ccLearn創建 |
2008 |
大約有一億三千萬個回連至CC授權網站的連結 Joi Ito 接替Lawrence Lessig成為CC執行長 |
資料來源:
表二:CC授權條款各版本差異
修改自:(顏向瑜、巫國豪、程致剛,2008)
年代 |
授權條款版本 |
與前版本之差異 |
2002 |
授權條款1.0版 |
第一部CC授權條款,主要含有四大核心授權要素,針對不同的開放行為區分為前述的姓名標示(Attribution)、非商業性(Noncommercial)、禁止改作(No Derivatives)與相同方式分享(Share Alike),以及彼此元素互相組成的十一種授權條款。 |
2004 |
授權條款2.0版 |
修正了許多針對音樂著作而制定的規範,並且將「姓名標示」要素列為預設的選項,使得四種核心要素組合而成六種創用CC授權條款。台灣推行創用CC的主要組織中研院資科所也推出了本地化後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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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
授權條款2.5版 |
針對2.0版中與姓名標示(Attribution)有關的條項進行細部修改,以滿足維基百科族群使用和開放近用期刊社群的需要。兩個主要修改原因:
1.姓名標示與著作權聲明(copyright notice)相關議題。 2.考量開放近用期刊的姓名標示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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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
授權條款3.0版 |
和2.5版相比,3.0版主要有以下幾點變動(林懿萱, 2007) 1.區分「通用版」(generic)與「美國版」授權條款 :2.5 版之前的授權條款是奠基於美國著作權法而來, 自3.0版以下另擬定一奠基於國際智慧財產協定的「通用版」 授權條款。 2.針對不同司法管轄領域,對「著作人格權」的 「同一性保持權」(the moral right of integrity) 的規定不盡相同的問題,在「法律條款」(Legal Code) 及「授權標章」(Commons Deed)中分別地處理。 3. 對於著作權仲介團體( collecting societies) 收取授權金的問題,依不同司法管轄領域作分別的規定及處理。 4.新增禁止背書(no endorsement)的規定,以防阻使用者假借 「姓名標示」的要求,不適當地主張或暗示其與授權人或作者 有任何關聯、保證或背書關係。 5.於創用CC「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授權條款底下建構相容性 (compatibility)的架構,讓衍生著作能依創用 CC「姓名標示- 相同方式分享」授權條款,或經 CC 認證為與 CC 授權條款相容 的授權條款(Creative Commons Compatible License)來釋出。 6.調整部分授權條款(如關於『反科技保護措施』 (anti-technology protection measures)的規定)的用語, 以澄清Debian開發者社群及麻省理工學院(MIT)的疑慮。 |
参、創用CC授權條款之介紹
一、創用CC四種授權要素(表三)
Creative Commons規劃了六種核心授權條款,分別由四種核心授權要素組合而成。
表三:CC授權要素表
全 稱 |
縮 寫 |
標 誌 |
說 明 |
姓名標示 Attribution |
BY |
|
您可以自由複製、散布、展示及演出本作品;您必須按照作者或授權人所指定的方式,保留其姓名標示。 |
非商業性 Noncommercial |
NC |
|
您可以自由複製、散布、展示及演出本作品;您不得為商業目的而使用本作品。 |
禁止改作 No
Derivative |
ND |
|
你可以自由複製、散布、展示及演出本作品;您不得改變、轉變或改作本作品。 |
相同方式分享 Share
Alike |
SA |
|
你可以自由複製、散布、展示及演出本作品;若您改變、轉變或改作本作品,僅在遵守與本著作相同的授權條款下,您才能散布由本作品產生的衍生作品。 |
一、創用CC六種授權組合方式(表四)
運用創用CC的四種授權要素可以構成不同的授權組合,以便於符合各種不同授權需求,其中由於姓名標示為授權條款之必備要素,而禁止改作與相同方式分享兩要素無法共存於同一條款中,因此共可得出以下六種不同授權組合。
表四:CC授權組合表
授權條款 |
標示 |
說明 |
姓名標示 |
|
著作人選擇此種授權條款時,利用人只要依照著作人指定的方式標示姓名,就可以自由利用、分享著作。利用人可以將著作用於商業性或非商業性用途,也可以自由依據自己的需求修改、變動著作。如果利用人基於原著作,創作另一衍生著作,利用人身為該衍生著作的著作人,可以任意選用其他的 CC 授權條款,甚至可以不採取創用 CC 授權條款。這是對利用人而 言, 最自由的授權條款。 |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 |
|
著作人選擇此授權條款時,利用人只要依著作人指定的方式標示姓名,且在非商業性用途下,就能自由使 用、分享 或改作原著作。著作人仍然保留商業性用途的權利,因此利用人若將該著作用於商業性用途,必須另外取得授權。 |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 |
|
著作人選擇此種授權條款時,利用人只要依著作人指定的方式標示姓名,且在非商業性用途的情況下,就能夠自由利用、分享與改作。因為「相同方式分享」的限制,改作後的衍生著作也必須採用與原著作相同的創用 CC 授權條款,即「姓名標示 - 非商業性 - 相同方式分享」,才能對衍生著作進行散布;著作人仍然保留商業性使用的權利,因此利用人若欲將該著作用於商業性用途,必須另外取得授權。 |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禁止改作 |
|
著作人選擇此授權條款時,利用人只要標示其指定的方式標示姓名,且在非商業性用途的情況下,就能自由使用、分享著作,但不可以改作。著作人仍然保留授權商業使用的權利,因此利用人若將該著作用於商業性用途,或想改作原著作,必須另外取得授權。 |
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 |
|
著作人選擇此授權條款時,利用人只要依著作人指定的方式標示姓名,就可以自由利用並且和人分享該著作,不拘商業性或非商業性目的。「 相同方式分享 」 的意義是: 若您將他人著作改變、轉變或改作成衍生著作,必須採用與原著作相同的創用 CC 授權條款,或採用經創用 CC 組織認可的相似、相容的授權方式,始得散布該衍生著作。 舉例而言,當著作人採用「姓名標示 ─ 相同方式分享」的授權條款,利用人就其衍生著作也必須採取「姓名標示 ─ 相同方式分享」此一授權條款。 |
姓名標示-禁止改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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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人選擇此種授權條款時,利用人只要依著作人指定的方式標示姓名,就可以自由利用、分享該著作,不拘商業性或非商業性的使用。但是利用人不可以改作原著作,使之成為另一衍生著作。 |
資料來源節錄自《創作分享˙快樂使用:簡介創用CC授權》手冊。(呂靜雯等,2007)
二、創用CC三種授權呈現方式(王珮儀、鍾詩敏、陳冠潔(編),2008)
創用CC授權條款有三種呈現形式:授權標章、法律條款、數位標籤。這三種呈現形式均表達同樣的授權條件,只是針對不同的對象,以不同的方式呈現。授權標章的形式較為簡明,可讓一般大眾快速了解如何利用採取創用CC授權的著作;法律條款的形式,則採用完整並嚴謹之法律用語,可讓使用人完整了解創用CC授權條款之內容;數位標籤之形式,是為了讓電腦得以辨識出採用創用CC授權的作品,並方便搜尋引擎尋找到採用創用CC授權的檔案。
1.
授權標章(Commons Deed)(圖一)
針對「一般使用者」設計,將授權條款做簡明摘要,並搭配相關要素的圖示。標示在作品授權頁面上,任何人都可以藉此瞭解作品所採用的授權方式。
圖一:CC授權標章
2. 法律條款(Legal Code)(圖二)
針對「法律專業人員」設計的正式授權契約,呈現是最完整的授權條款。
圖二:CC法律條款
3. 數位標籤(Digital Code)(圖三)
數位標籤將授權條款以機器可判讀的形式呈現,將圖中的語法貼到網頁欄位上,搜尋引擎就能知道您的網頁以創用CC授權,方便其他利用人找到您的作品。
圖三:CC數位標籤
三、創用CC授權條款共通之特色(王珮儀等,2008)
為了讓願意分享的創作人能將其著作在特定的條件下,授權全世界的使用人加以利用,同時保留創作人的部分權利,Creative
Commons設計了一套完整的核心授權條款,以下是所有創用CC授權條款的重要共同特色。
(一)只要被授權人(或稱使用人、利用人)遵守著作人選擇創用CC授權條款之規範,則每個創用CC授權條款皆允許被授權人:
1.重製原著作或將原著作編輯成編輯著作;
2.散布或出租原著作;
3.公開口述及公開展示原著作;
4.公開演出、公開上映、公開播送及公開傳輸原著作;
5.將原著作原封不動地轉換成另一種格式之重製物。
(二) 每個創用CC授權條款:
1.皆適用於全世界;
2.其有效期間持續至著作的著作權保護期間屆滿為止;
3.皆不得撤回。
(三) 每個創用CC授權條款皆不會影響:
1.著作人行使其未釋出的著作權;
2.使用人原依著作權法所能進行之合理使用行為。
(四) 每個創用CC授權條款皆要求:
1.在著作人原著作的所有重製物中,必須完整地保留所有著作權聲明;
2.在著作人原著作的所有重製物中,皆能連結到其所採用的創用CC授權條款;
3.不得改變創用CC授權條款;
4.不得使用科技措施來限制其使用人對原著作的合法使用。
肆、採用創用CC應注意事項
創用CC授權目的在使公眾能便利使用著作,進一步達到文化資產的流通,增加創作的能源與動力,而在採用創用CC授權釋出著作前應注意之主要事項如下:
一、釐清著作權之歸屬
創用CC 授權是立基於現行著作權法之下而發展的公眾授權方式,當某著作欲採用創用CC 授權時,需由該著作之著作權人來宣告。即若要將特定著作以創用CC 授權釋出時,需先確定該出版品的著作權歸屬,例如:該出版品之著作權是否歸屬於作者?該選用何種創用CC授權條款等?
二、創用CC授權宣告屬不可撤回性質
當某著作一旦宣告以創用CC 授權釋出,該宣告是不可撤回的,其有效期間持續至該著作的著作權保護期間屆滿為止。同時其效用及於全世界,任何人皆可以使用該著作。
三、回歸法律程序處理爭議
以創用CC 授權釋出之著作,若於使用上引起爭議(如著作權人與使用人對授權範圍有不同認知),此爭議之解決將依通常的法律程序進行,並以該著作所採用的創用CC授權的「法律條款」(legal code)為解釋依據(周文茵、莊庭瑞,2006)。
伍、創用CC在台灣發展現況
由於Creative
Commons在2002年發佈的Creative Commons授權條款,是依據美國的相關法律設計發展而來,因此,當Creative Commons所關切的數位內容可以為各個國家、各個地區的人使用,而各個國家、各個地區的人們也都可能為他們所創造出的數位內容選擇Creative Commons授權條款時,Creative Commons授權條款在不同司法管轄區域中因法律制度而生之差異,便極為重要。為能使更多人得以享受藉由Creative Commons授權條款所創造的素材、使更多人可以投入分享創意的活動,Creative Commons於 2003 年推出iCommons(International
Commons)計畫,將Creative Commons授權條款翻譯為各種語言,同時考慮此種授權方式在各種司法管轄領域(jurisdiction,包括國家/地區)內的適法性。
中央研究院資訊科學研究所(以下簡稱「中研院資訊所」)因進行自由軟體相關的計畫,而接觸到Creative Commons,並在2003年11月成為 Creative Commons在台灣的iCommons計畫(Creative Commons Taiwan)的合作機構,進行Creative Commons授權條款華語(台灣)翻譯及公開討論,並與其他機構及創作者合作推廣Creative Commons,希望能藉此參與Creative Commons所推動的建立全球性公共資源庫的工作。
自Creative Commons Taiwan成立以來,"Creative Commons"這個英文詞並沒有統一的本地譯名,諸如「創意公用」、「創意公眾」、「創作共用」、「創作共享」等諸多譯名紛雜於部落格圈及學術界。2005年10月,Creative Commons Taiwan計畫主持人莊庭瑞率領該計畫會同吳美美、朱約信、邵廣昭、林志峰、許素朱、陳正然、黃海鳴、劉孔中、劉靜怡、盧文祥等專家召開專家會議,決定了"Creative Commons"的本地譯名為:「創用CC」,將「創作」、「創造」、「創意」容納於「創」字,將「使用」、「公用」、「共用」容納於「用」字,並再保留原文縮寫"CC",並以「我們創造,我們使用,我們CC!」為簡語,傳達「創用CC」的精神。(創用CC,2006)
為響應創用CC的精神,國內已有許多政府機關、民間團體或個人選擇採用CC授權方式將其擁有的著作釋出供大家利用,以下將介紹採用CC授權方式的案例。
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在其網頁上,將著作權案例彙編、年報季報月刊公報、宣導說明資料以及智慧局本身之出版品等著作物以創用CC授權方式釋出供大眾使用。這些著作採用創用CC「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授權條款台灣2.0版或是創用CC「姓名標示-非商業性」授權條款台灣2.0版釋出。另外,智慧局也在其網站之「著作權」相關連結下,提供介紹創用CC授權標章之連結,促進創用CC授權在台灣適用之普及(王珮儀等,2008)。
二、國立台灣美術館(http://www.digiarts.org.tw)
積極推動國內數位藝術的國立台灣美術館亦透過創用CC授權模式,讓大眾於欣賞數位藝術作品後,更能進而參與創作,以提升藝術創作之多元性並豐富其內涵。其係依個別作品而採用不同創用CC授權條款,多數的著作是採用創用CC「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授權條款台灣2.0版(王珮儀等,2008)。
三、CC Garden嘻嘻樂園(http://blog.yam.com/ccgarden)
CC Garden成立於2006年3月,是國內第一個自發性的推動創作共用的團體,成員包括音樂創作人(DJ)、法律學者、網站經營者、(紀錄片)導演、數位藝術創作者(VJ)、部落客、記者等,該組織為使大眾更能親近文化創作,並提供創作人與使用人之間有更好的互動環境,曾舉辦CC拼貼派對等活動使創作人更能了解CC授權對自身作品流通之益處,在線上影音創作平台StreetVoice(http://tw.streetvoice.com/music/cc.asp)亦可見CC Garden的分類項目,其下為各種採用創用CC授權模式的音樂創作(林懿萱、王珮儀、鍾詩敏,2007)。
四、數位典藏國家型科技計畫(http://www.ndap.org.tw)
數位典藏國家型科技計畫始於2002年,承襲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數位博物館計畫」、「國家典藏數位化計畫」、「國際數位圖書館合作計畫」三個計畫的經驗,將自然科學博物館、故宮博物院、國史館、國家圖書館、台灣大學、國史館台灣文獻館、國立歷史博物館及中央研究院等重要文物典藏加以數位化,依據數位典藏計畫,網站中數位典藏聯合目錄(http://catalog.ndap.org.tw)據典藏品的類型與特性,劃分成11個主題,包括生物、地質、人類學、檔案、器物、書畫、地圖與遙測影像、金石拓片、善本古籍、考古、新聞等,採取「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之創用CC授權條款,使匯入該目錄之資訊得以釋出供大眾使用,不僅可作為教育研究素材與產業應用加值目錄,同時也是提供學術研究、教育發展與企業應用之最佳瀏覽平臺。
五、實體出版品
目前台灣有採用創用CC授權的實體出版品,音樂有為台灣首張採取創用CC授權的音樂的專輯,由朱頭皮與蕭德福共組的流行福音超級搖滾樂團所創作的「搖滾主耶穌」,其同時也在唱片行進行銷售。文學創作部份則有作家九把刀所創作的「殺手」,是第一本以創用CC授權的華語文字出版品。詩人鴻鴻的詩集「土製炸彈」為採用創用CC的首本詩集,歡迎轉載、非營利之轉印,但需要標明作者。
陸、結語
在資訊時代的網路社會中,有大批熱情又富創造力的網民們持續不斷的參與貢獻,努力在虛擬的空間中留下自己的作品,而且他們更樂見網路的其他參與者,運用自己的創作,進一步開發利用。例如現行許多「自由軟體」(FreeSoftware)或稱「開放原始碼軟體」(Open Source Software)的程式碼,皆以公眾授權的方式釋出,讓使用者可以在遵照其授權條件下,依自己的需求自由修改使用,並散布修改後的程式碼。創用CC授權條款的設計靈感某種程度上來自於「自由軟體基金會」(Free Software Foundation,FSF)的軟體程式碼的公眾授權概念,但適用於程式碼之外其他形式的創作,如網站、學術、音樂、影片、攝影、文學、教材等(周文茵、莊庭瑞,2006)。
CreativeCommons 運用私權利來豐富公共領域,以特定方式開放創意著作的使用,以自願與自由的手段,來營造協力合作與社群意識,以「保留部分權利(some rights reserved)」的方法來保護了創作者的作品,同時鼓勵以特定方式來運用這些作品。在知識經濟的時代,筆者相信以善意換取善意,台灣社會一定有能力建構出一個全民共享的公共領域,讓知識與資訊能自由供大家公平、公正、公開使用,進而不斷累積而造福社會大眾。
參考文獻
Creative Commons.(2008). History. Retrieved 2008.12.05, from http://creativecommons.org/about/history/
王珮儀、鍾詩敏、陳冠潔(編)(2008)。創用CC授權指引:政府機關及民間組織篇 。文建會經費補助,台灣「創用CC」計畫製作。中央研究院資訊科學研究所發行。.
呂靜雯、黃泰然、魏瑀嫻、王珮儀、陳奕全(編) (2007)。創作分享、快樂使用:簡介創用CC授權: 台灣創用CC計畫製作。教育部電子計算機中心及中央研究院資訊科學研究所發行。.
周文茵、莊庭瑞(2006)。政府出版品與著作公眾授權。研考雙月刊, 30(3),3-15。
林懿萱(2007)。創用CC授權條款3.0版正式推出。檢索日期2008年12月11日,檢自網站 http://creativecommons.org.tw/static/about/maillist/archive/012。
林懿萱、王珮儀、鍾詩敏(2007)。談創用CC授權(基礎篇)。律師雜誌(328),22-33。
創用CC (2006)。Creative Commons 的歷史。檢索日期2008年12月01日,檢自網站 http://creativecommons.org.tw/static/about/cc。
維基百科(2008)。創用CC。檢索日期2008年12月10日,檢自網站http://zh.wikipedia.org/。
顏向瑜、巫國豪、程致剛(2008)。創用CC-談網路社會中的共享運動。資訊社會研究(14),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