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用CC授權初探

徐培祥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工業科技教育研究所

 

壹、緣起

CC的產生緣起於依據現行的著作權法,使用著作的權利,全然保留於著作權人手中;即所謂的「所有權利保留」(All Rights Reserved)。任何「合理使用」之外的利用,使用者都要事先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才可進行。

2001年,在公共領域中心(Center for the Public Domain)的大力支持下,Creative Commons得以創建。Creative Commons(簡稱CC)登記在美國麻薩諸塞州(Massachusetts由董事會所領導,目前的執行長為日本企業家Joi Ito,董事包括網路法律與智慧財產權專家James BoyleMichael Carroll Molly Shaffer Van HouwelingLawrence LessigMIT資訊科學教授Hal Abelson,律師轉任紀錄片製作再轉而為網路法律專家的Eric Saltzman,知名的紀錄片工作者Davis Guggenheim,以及公共領域網路出版者Eric Eldred。在哈佛法學院柏肯曼網路與社會研究中心的教授與學生協助下,這個計畫得以展開。Creative Commons目前設於史丹福法學院並獲得其大力支持,同時與該學院網路與社會研究中心共享空間、人員與想法。董事會負責管理少數的行政人員與技術團隊,並有技術諮詢委員會提供諮詢服務。Creative Commons仰賴一群與日俱增之支持者的貢獻來維持運作(創用CC2006)

創用CC除了是一個非營利組織,也可以指為一種有彈性的版權授權方式。創用CC的主要宗旨是增加創意作品的流通性及可衍生性,作為其他人據以創作及共享的基礎,並尋找適當的法律以確保上述理念(維基百科,2008)。數位時代的資源與素材隨手可得,但是這些作品若沒有清楚的標示,告知大眾其授權的方式,一般人將因為害怕侵犯他人權利而不敢任意利用,這對於有志流通其創作,歡迎他人使用、散佈甚至修改其作品的創作者,反而造成困擾,因此CC授權的目的就在提供一套簡單、彈性的著作權授權條款,由著作人自主地使用在他的特定著作,以釋出該著作的部份權利給大眾使用,但同時保留該著作未釋出的權利。CC授權條款的推出,不僅不會減少對著作人的保護,同時也讓大眾在特定條件下能自由使用這些作品,以促進文化的自由流通(呂靜雯、黃泰然、魏瑀嫻、王珮儀、陳奕全()2007)

 

貳、創用CC發展沿革

第一部創用CC授權條款誕生在西元2002年,隨著與網路上使用者的回應與各種不同型式網路著作物之間的融合,使授權條款隨著逐步演進,在2007創用CC正式已推出第三版的授權條款,以下簡介創用CC發展的重大記事(表一)與各授權條款版本間的變化(表二)。

 

表一:創用CC發展記事

 

年代

重大記事

2001

Creative Commons創建

2002

推出CC授權條款1.0

2003

大約有一百萬個回連至CC授權網站的連結

2004

推出CC授權條款2.0

粗估有四百七十萬個回連至CC授權網站的連結

2005

推出CC授權條款2.5

大約有二千萬個回連至CC授權網站的連結

Science Commons 創建

2006

粗估有五千萬個回連至CC授權網站的連結

2007

推出CC授權條款3.0

大約有九千萬個回連至CC授權網站的連結

ccLearn創建

2008

大約有一億三千萬個回連至CC授權網站的連結

Joi Ito 接替Lawrence Lessig成為CC執行長

資料來源:(Creative Commons, 2008)

 

表二:CC授權條款各版本差異

 

修改自:(顏向瑜、巫國豪、程致剛,2008)

年代

授權條款版本

與前版本之差異

2002

授權條款1.0

第一部CC授權條款,主要含有四大核心授權要素,針對不同的開放行為區分為前述的姓名標示(Attribution)、非商業性(Noncommercial)、禁止改作(No Derivatives)與相同方式分享(Share Alike),以及彼此元素互相組成的十一種授權條款。

2004

授權條款2.0

修正了許多針對音樂著作而制定的規範,並且將「姓名標示」要素列為預設的選項,使得四種核心要素組合而成六種創用CC授權條款。台灣推行創用CC的主要組織中研院資科所也推出了本地化後的版本。

2005

授權條款2.5

針對2.0版中與姓名標示(Attribution)有關的條項進行細部修改,以滿足維基百科族群使用和開放近用期刊社群的需要。兩個主要修改原因:

1.姓名標示與著作權聲明(copyright notice)相關議題。

2.考量開放近用期刊的姓名標示需求。

2007

授權條款3.0

2.5版相比,3.0版主要有以下幾點變動(林懿萱, 2007)

1.區分「通用版」(generic)與「美國版」授權條款
2.5 版之前的授權條款是奠基於美國著作權法而來,
3.0版以下另擬定一奠基於國際智慧財產協定的「通用版」
授權條款。
2.針對不同司法管轄領域,對「著作人格權」的
「同一性保持權」(the moral right of integrity)
的規定不盡相同的問題,在「法律條款」(Legal Code)
及「授權標章」(Commons Deed)中分別地處理。
3. 對於著作權仲介團體( collecting societies)
收取授權金的問題,依不同司法管轄領域作分別的規定及處理。
4.新增禁止背書(no endorsement)的規定,以防阻使用者假借
「姓名標示」的要求,不適當地主張或暗示其與授權人或作者
有任何關聯、保證或背書關係。
5.於創用CC「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授權條款底下建構相容性
(compatibility)的架構,讓衍生著作能依創用 CC「姓名標示-
相同方式分享」授權條款,或經 CC 認證為與 CC 授權條款相容
的授權條款(Creative Commons Compatible License)來釋出。

6.調整部分授權條款(如關於『反科技保護措施』

(anti-technology protection measures)的規定)的用語,

以澄清Debian開發者社群及麻省理工學院(MIT)的疑慮。

 

 

参、創用CC授權條款之介紹

一、創用CC四種授權要素(表三)

Creative Commons規劃了六種核心授權條款,分別由四種核心授權要素組合而成。

 

表三:CC授權要素表

 

 

      

姓名標示

Attribution

BY

您可以自由複製、散布、展示及演出本作品;您必須按照作者或授權人所指定的方式,保留其姓名標示。

非商業性

Noncommercial

NC

您可以自由複製、散布、展示及演出本作品;您不得為商業目的而使用本作品。

禁止改作

No Derivative

ND

你可以自由複製、散布、展示及演出本作品;您不得改變、轉變或改作本作品。

相同方式分享

Share Alike

SA

你可以自由複製、散布、展示及演出本作品;若您改變、轉變或改作本作品,僅在遵守與本著作相同的授權條款下,您才能散布由本作品產生的衍生作品。

 

一、創用CC六種授權組合方式(表四

運用創用CC的四種授權要素可以構成不同的授權組合,以便於符合各種不同授權需求,其中由於姓名標示為授權條款之必備要素,而禁止改作與相同方式分享兩要素無法共存於同一條款中,因此共可得出以下六種不同授權組合。

表四:CC授權組合表

 

授權條款

標示

說明

姓名標示

著作人選擇此種授權條款時,利用人只要依照著作人指定的方式標示姓名,就可以自由利用、分享著作。利用人可以將著作用於商業性或非商業性用途,也可以自由依據自己的需求修改、變動著作。如果利用人基於原著作,創作另一衍生著作,利用人身為該衍生著作的著作人,可以任意選用其他的 CC 授權條款,甚至可以不採取創用 CC 授權條款。這是對利用人而 言, 最自由的授權條款。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

著作人選擇此授權條款時,利用人只要依著作人指定的方式標示姓名,且在非商業性用途下,就能自由使 用、分享 或改作原著作。著作人仍然保留商業性用途的權利,因此利用人若將該著作用於商業性用途,必須另外取得授權。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

著作人選擇此種授權條款時,利用人只要依著作人指定的方式標示姓名,且在非商業性用途的情況下,就能夠自由利用、分享與改作。因為「相同方式分享」的限制,改作後的衍生著作也必須採用與原著作相同的創用 CC 授權條款,即「姓名標示 - 非商業性 - 相同方式分享」,才能對衍生著作進行散布;著作人仍然保留商業性使用的權利,因此利用人若欲將該著作用於商業性用途,必須另外取得授權。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禁止改作

著作人選擇此授權條款時,利用人只要標示其指定的方式標示姓名,且在非商業性用途的情況下,就能自由使用、分享著作,但不可以改作。著作人仍然保留授權商業使用的權利,因此利用人若將該著作用於商業性用途,或想改作原著作,必須另外取得授權。

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

著作人選擇此授權條款時,利用人只要依著作人指定的方式標示姓名,就可以自由利用並且和人分享該著作,不拘商業性或非商業性目的。「 相同方式分享 的意義是: 若您將他人著作改變、轉變或改作成衍生著作,必須採用與原著作相同的創用 CC 授權條款,或採用經創用 CC 組織認可的相似、相容的授權方式,始得散布該衍生著作。 舉例而言,當著作人採用「姓名標示 相同方式分享」的授權條款,利用人就其衍生著作也必須採取「姓名標示 相同方式分享」此一授權條款。

姓名標示-禁止改作

著作人選擇此種授權條款時,利用人只要依著作人指定的方式標示姓名,就可以自由利用、分享該著作,不拘商業性或非商業性的使用。但是利用人不可以改作原著作,使之成為另一衍生著作。

資料來源節錄自《創作分享˙快樂使用:簡介創用CC授權》手冊。(呂靜雯等,2007)

 

二、創用CC三種授權呈現方式(王珮儀、鍾詩敏、陳冠潔(編),2008)

創用CC授權條款有三種呈現形式:授權標章、法律條款、數位標籤。這三種呈現形式均表達同樣的授權條件,只是針對不同的對象,以不同的方式呈現。授權標章的形式較為簡明,可讓一般大眾快速了解如何利用採取創用CC授權的著作;法律條款的形式,則採用完整並嚴謹之法律用語,可讓使用人完整了解創用CC授權條款之內容;數位標籤之形式,是為了讓電腦得以辨識出採用創用CC授權的作品,並方便搜尋引擎尋找到採用創用CC授權的檔案。

1.      授權標章Commons Deed)(圖一)

針對「一般使用者」設計,將授權條款做簡明摘要,並搭配相關要素的圖示。標示在作品授權頁面上,任何人都可以藉此瞭解作品所採用的授權方式。

圖一:CC授權標章

2.      法律條款(Legal Code)(圖二)

針對「法律專業人員」設計的正式授權契約,呈現是最完整的授權條款。

圖二:CC法律條款

3.      數位標籤(Digital Code)(圖三)

數位標籤將授權條款以機器可判讀的形式呈現,將圖中的語法貼到網頁欄位上,搜尋引擎就能知道您的網頁以創用CC授權,方便其他利用人找到您的作品。

圖三:CC數位標籤

三、創用CC授權條款共通之特色(王珮儀等,2008)

為了讓願意分享的創作人能將其著作在特定的條件下,授權全世界的使用人加以利用,同時保留創作人的部分權利,Creative Commons設計了一套完整的核心授權條款,以下是所有創用CC授權條款的重要共同特色。

(一)只要被授權人(或稱使用人、利用人)遵守著作人選擇創用CC授權條款之規範,則每個創用CC授權條款皆允許被授權人:

1.重製原著作或將原著作編輯成編輯著作;

2.散布或出租原著作;

3.公開口述及公開展示原著作;

4.公開演出、公開上映、公開播送及公開傳輸原著作;

5.將原著作原封不動地轉換成另一種格式之重製物。

(二) 每個創用CC授權條款:

1.皆適用於全世界;

2.其有效期間持續至著作的著作權保護期間屆滿為止;

3.皆不得撤回。

(三) 每個創用CC授權條款皆不會影響:

1.著作人行使其未釋出的著作權;

2.使用人原依著作權法所能進行之合理使用行為。

(四) 每個創用CC授權條款皆要求:

1.在著作人原著作的所有重製物中,必須完整地保留所有著作權聲明;

2.在著作人原著作的所有重製物中,皆能連結到其所採用的創用CC授權條款;

3.不得改變創用CC授權條款;

4.不得使用科技措施來限制其使用人對原著作的合法使用。

 

肆、採用創用CC應注意事項

創用CC授權目的在使公眾能便利使用著作,進一步達到文化資產的流通,增加創作的能源與動力,而在採用創用CC授權釋出著作前應注意之主要事項如下:

一、釐清著作權之歸屬

創用CC 授權是立基於現行著作權法之下而發展的公眾授權方式,當某著作欲採用創用CC 授權時,需由該著作之著作權人來宣告。即若要將特定著作以創用CC 授權釋出時,需先確定該出版品的著作權歸屬,例如:該出版品之著作權是否歸屬於作者?該選用何種創用CC授權條款等?

二、創用CC授權宣告屬不可撤回性質

當某著作一旦宣告以創用CC 授權釋出,該宣告是不可撤回的,其有效期間持續至該著作的著作權保護期間屆滿為止。同時其效用及於全世界,任何人皆可以使用該著作。

三、回歸法律程序處理爭議

以創用CC 授權釋出之著作,若於使用上引起爭議(如著作權人與使用人對授權範圍有不同認知),此爭議之解決將依通常的法律程序進行,並以該著作所採用的創用CC授權的「法律條款」(legal code)為解釋依據(周文茵、莊庭瑞,2006)

 

伍、創用CC在台灣發展現況

由於Creative Commons2002年發佈的Creative Commons授權條款,是依據美國的相關法律設計發展而來,因此,當Creative Commons所關切的數位內容可以為各個國家、各個地區的人使用,而各個國家、各個地區的人們也都可能為他們所創造出的數位內容選擇Creative Commons授權條款時,Creative Commons授權條款在不同司法管轄區域中因法律制度而生之差異,便極為重要。為能使更多人得以享受藉由Creative Commons授權條款所創造的素材、使更多人可以投入分享創意的活動,Creative Commons 2003 年推出iCommonsInternational Commons)計畫,將Creative Commons授權條款翻譯為各種語言,同時考慮此種授權方式在各種司法管轄領域(jurisdiction,包括國家/地區)內的適法性。

中央研究院資訊科學研究所(以下簡稱「中研院資訊所」)因進行自由軟體相關的計畫,而接觸到Creative Commons,並在200311月成為 Creative Commons在台灣的iCommons計畫(Creative Commons Taiwan)的合作機構,進行Creative Commons授權條款華語(台灣)翻譯及公開討論,並與其他機構及創作者合作推廣Creative Commons,希望能藉此參與Creative Commons所推動的建立全球性公共資源庫的工作。

Creative Commons Taiwan成立以來,"Creative Commons"這個英文詞並沒有統一的本地譯名,諸如「創意公用」、「創意公眾」、「創作共用」、「創作共享」等諸多譯名紛雜於部落格圈及學術界。200510月,Creative Commons Taiwan計畫主持人莊庭瑞率領該計畫會同吳美美、朱約信、邵廣昭、林志峰、許素朱、陳正然、黃海鳴、劉孔中、劉靜怡、盧文祥等專家召開專家會議,決定了"Creative Commons"的本地譯名為:「創用CC」,將「創作」、「創造」、「創意」容納於「創」字,將「使用」、「公用」、「共用」容納於「用」字,並再保留原文縮寫"CC",並以「我們創造,我們使用,我們CC!」為簡語,傳達「創用CC」的精神。(創用CC2006)

為響應創用CC的精神,國內已有許多政府機關、民間團體或個人選擇採用CC授權方式將其擁有的著作釋出供大家利用,以下將介紹採用CC授權方式的案例。

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在其網頁上,將著作權案例彙編、年報季報月刊公報、宣導說明資料以及智慧局本身之出版品等著作物以創用CC授權方式釋出供大眾使用。這些著作採用創用CC「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授權條款台灣2.0版或是創用CC「姓名標示-非商業性」授權條款台灣2.0版釋出。另外,智慧局也在其網站之「著作權」相關連結下,提供介紹創用CC授權標章之連結,促進創用CC授權在台灣適用之普及(王珮儀等,2008)

二、國立台灣美術館(http://www.digiarts.org.tw

積極推動國內數位藝術的國立台灣美術館亦透過創用CC授權模式,讓大眾於欣賞數位藝術作品後,更能進而參與創作,以提升藝術創作之多元性並豐富其內涵。其係依個別作品而採用不同創用CC授權條款,多數的著作是採用創用CC「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授權條款台灣2.0(王珮儀等,2008)

三、CC Garden嘻嘻樂園(http://blog.yam.com/ccgarden

CC Garden成立於20063月,是國內第一個自發性的推動創作共用的團體,成員包括音樂創作人(DJ)、法律學者、網站經營者、(紀錄片)導演、數位藝術創作者(VJ)、部落客、記者等,該組織為使大眾更能親近文化創作,並提供創作人與使用人之間有更好的互動環境,曾舉辦CC拼貼派對等活動使創作人更能了解CC授權對自身作品流通之益處,在線上影音創作平台StreetVoicehttp://tw.streetvoice.com/music/cc.asp)亦可見CC Garden的分類項目,其下為各種採用創用CC授權模式的音樂創作(林懿萱、王珮儀、鍾詩敏,2007)

四、數位典藏國家型科技計畫(http://www.ndap.org.tw

數位典藏國家型科技計畫始於2002年,承襲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數位博物館計畫」、「國家典藏數位化計畫」、「國際數位圖書館合作計畫」三個計畫的經驗,將自然科學博物館、故宮博物院、國史館、國家圖書館、台灣大學、國史館台灣文獻館、國立歷史博物館及中央研究院等重要文物典藏加以數位化,依據數位典藏計畫,網站中數位典藏聯合目錄(http://catalog.ndap.org.tw)據典藏品的類型與特性,劃分成11個主題,包括生物、地質、人類學、檔案、器物、書畫、地圖與遙測影像、金石拓片、善本古籍、考古、新聞等,採取「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之創用CC授權條款,使匯入該目錄之資訊得以釋出供大眾使用,不僅可作為教育研究素材與產業應用加值目錄,同時也是提供學術研究、教育發展與企業應用之最佳瀏覽平臺。

五、實體出版品

目前台灣有採用創用CC授權的實體出版品,音樂有為台灣首張採取創用CC授權的音樂的專輯,由朱頭皮與蕭德福共組的流行福音超級搖滾樂團所創作的「搖滾主耶穌」,其同時也在唱片行進行銷售。文學創作部份則有作家九把刀所創作的「殺手」,是第一本以創用CC授權的華語文字出版品。詩人鴻鴻的詩集「土製炸彈」為採用創用CC的首本詩集,歡迎轉載、非營利之轉印,但需要標明作者。

 

陸、結語

在資訊時代的網路社會中,有大批熱情又富創造力的網民們持續不斷的參與貢獻,努力在虛擬的空間中留下自己的作品,而且他們更樂見網路的其他參與者,運用自己的創作,進一步開發利用。例如現行許多「自由軟體」(FreeSoftware)或稱「開放原始碼軟體」(Open Source Software)的程式碼,皆以公眾授權的方式釋出,讓使用者可以在遵照其授權條件下,依自己的需求自由修改使用,並散布修改後的程式碼。創用CC授權條款的設計靈感某種程度上來自於「自由軟體基金會」(Free Software Foundation,FSF)的軟體程式碼的公眾授權概念,但適用於程式碼之外其他形式的創作,如網站、學術、音樂、影片、攝影、文學、教材等(周文茵、莊庭瑞,2006)

CreativeCommons 運用私權利來豐富公共領域,以特定方式開放創意著作的使用,以自願與自由的手段,來營造協力合作與社群意識,以「保留部分權利(some rights reserved)」的方法來保護了創作者的作品,同時鼓勵以特定方式來運用這些作品。在知識經濟的時代,筆者相信以善意換取善意,台灣社會一定有能力建構出一個全民共享的公共領域,讓知識與資訊能自由供大家公平、公正、公開使用,進而不斷累積而造福社會大眾。

 

參考文獻

Creative Commons.(2008). History.  Retrieved 2008.12.05, from http://creativecommons.org/about/history/

王珮儀、鍾詩敏、陳冠潔(編)(2008)創用CC授權指引:政府機關及民間組織篇文建會經費補助,台灣「創用CC」計畫製作。中央研究院資訊科學研究所發行。.

呂靜雯、黃泰然、魏瑀嫻、王珮儀、陳奕全() (2007)創作分享、快樂使用:簡介創用CC授權: 台灣創用CC計畫製作。教育部電子計算機中心及中央研究院資訊科學研究所發行。.

周文茵、莊庭瑞(2006)政府出版品與著作公眾授權。研考雙月刊, 30(3)3-15

林懿萱(2007)創用CC授權條款3.0版正式推出。檢索日期20081211日,檢自網站 http://creativecommons.org.tw/static/about/maillist/archive/012

林懿萱、王珮儀、鍾詩敏(2007)談創用CC授權(基礎篇)律師雜誌(328)22-33

創用CC (2006)Creative Commons 的歷史。檢索日期20081201日,檢自網站 http://creativecommons.org.tw/static/about/cc

維基百科(2008)創用CC。檢索日期20081210日,檢自網站http://zh.wikipedia.org/

顏向瑜、巫國豪、程致剛(2008)創用CC-談網路社會中的共享運動。資訊社會研究(14)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