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對台商學校政策現況
蔡佳雯
國立台北教育大學 社會科教育學系碩士班
前言
為了經營與生活的兼顧,越來越多台商在前往中國投資的同時,放棄短期兩地飛奔的模式,改而在中國大陸定居。舉家搬遷所帶來的子女教育銜接問題則透過台商子弟學校的辦理,來磨合中國大陸與台灣兩方法規、銜接兩地生活、與兩地升學制度接軌等需求。
台商學校是一相當特殊的教育機構,可視為本國政府在敵對狀態下的他國設立服務本國學生的教育場所。目前大陸地區已設立三間台商學校,東莞台商子弟學校、華東台商子弟學校、上海台商子女學校。
在法源上大陸地區台商學校,指經許可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之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向教育部申請備案後,於大陸地區設立專以教育台灣地區人民為對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1],主管機關為陸委會及教育部大陸事務工作小組。
台商學校因所在地特殊,同時面臨兩國政府不同教育政策的管轄,而有許多複雜性及不確定性。例如,學校雖使用台灣的教科書,但台商學校教科書大部分載運往大陸過程中遭禁,以及還有更多台商子弟在大陸當地就讀接受中國教育。實應檢討台商學校的輔助政策,以確保台商子女學習權益。
教育部在97年度施政方針(97年1月至12月)第十點中即提到該年度施政方針之一:提升海外台灣學校及大陸台商學校品質,提供優質且銜接國內課程之海外教育。以下先就大陸地區台商學校之設立背景與現況作說明,在探究在教育政策下的限制與困境。
一、
台商學校設立背景及法源依據
兩岸經濟互動在過去二十年來漸趨緊密,有越來越多的台商不但在中國投資、置產;為了經營與生活的方便,也有越來越多的台商不再兩地奔飛而改在大陸定居,使得子女教育成為必須規劃解決的問題。為避免台商子女只能就大陸當地學校或國際學校選擇就讀,日後可能產生學習內容、教育程度、世界觀等與臺灣學生的程度落差,甚至對於臺灣的認識有所不同的問題,早在十二年前,海峽交流基金會便針對台商子女的教育問題做出政策評估與建議,文中肯定台商家長對於事業與家庭期望能夠兼顧的需求,但當時由於兩岸交流尙處摸索階段,故不建議政府協助台商學校成立,僅對台商自辦私校樂觀其成(高承恕,1994)。直至2000 年的立法院公聽會中,前教育部長楊朝祥聽取陳情,瞭解到這些問題將對台商子女未來的返台生活、生涯發展等有不利影響,方同意積極協助台商學校在中國各地成立[2]。
第一所台商學校東莞台商子弟學校成立於民國89年9月,該校為k-12學制,其行政管理由台籍校長主事,主要學科教師聘用台籍教師、教材選用臺灣版本,獲得了臺灣與中國教育部在學制與銜接上的共同認可。隔年9月政府協助上海台商在江蘇省昆山市成立華東台商子女學校,96年教育部准許上海台商子女學校成立。
三間台商學校創辦初期,相關經費是由台商共同捐資或私人投資興學。其經營型態有兩類:第一種是「非營利組織」形式,東莞台商子弟學校即採此種經營方式,其校董事會為不支薪的榮譽職務,扮演監督與諮詢角色;第二種是「傳統的台灣私校」形式,華東及上海台校為台商個人出資入股,並依據學校經營狀況,分取相關紅利。
台商學校設立主要依據
另外,在經費補助上,教育部分別於94年以及95修正發佈《教育部補助大陸地區台商學校實施要點》及《教育部補助海外台灣學校及大陸地區台商學校經費收支作業及查核要點》。
二、
台商學校現況
(一)
東莞台商子弟學校
東莞台商子弟學校創立於
(二)
華東台商子女學校
華東台商子女學校創辦於
(三)
上海台商子女學校
上海台商子女學校由秀朗國小退休校長張培方及前華東台商子女學校董事周建國於93年成立。該校先取得大陸方面的開辦許可後於94年正式開學,校名最初為「上海台胞子女學校」,後順應教育部建議改為上海「台商」子女學校,於95年正式取得教育部同意獲准設立。該校是政府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依據「大陸地區台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審查通過的第一所台校。目前招生要幼稚園、小學及國中共19班、300人,採雙語教學。
三、
台商學校面臨問題
前教育部長楊朝祥(2001)曾提到針對台商學校如何賦予這些學校法定的地位、規範學生的權利義務。皆迫切需要訂定相關的法律。但因台商學校的特殊性質,大陸政府方面對其教育人員及教材還是多有限制,對台商學校使用教材的審批多有阻撓,凡涉及意識型態、民主政治及台灣文化等課程均予以刪減,使得教學的完整性被割裂。
在此,針對政策法條的部分檢視大陸地區台商學校面臨的問題。
(一)
大陸地區台商學校納入私校法
為落實大陸地區台商學校與國內私立學校制度一致,教育部擬訂「大陸地區台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內容包括規定台商學校校長資格須符合台灣「私立學校法」規定,刪除現行條文但書,並增列但書刪除後的過渡條款。現行條文規定「校合併設置不同層級學校時,校長由具較高層級之學校校長任用資格者擔任之。但有特殊情形報本部核准者,不在此限」。修正條文則刪除現行條文但書規定,增加過渡條款,規定經教育部核准的台商學校校長,在任期屆滿前仍適用施行前的規定。
然而總觀現三所台商學校校長資格,新法修訂後,上海台商子弟學校校長須具備台灣國中校長資格,東莞台商子弟學校及華東台商子女學校校長須具備台灣高中校長資格,但目前這三所台商學校校長都不符合私校法中擔任校長的資格規定。在三校三位位校長任期期滿後,勢必要遴選符合私校法規定的校長,將造成行政上的重新適應與調整。
(二)
教育補助經費問題
陳水扁總統曾於2004年提到「擴大台商學校教育經費補助」,擴大補助台商學校的經費,以每位學生平均三萬元的額度來計算,原則上將增加四千五百萬新台幣來補助台商子女教育。讓孩子快樂上學校,台商父母安心拼事業。[3]然而此項經費補助措施是否有違「公平正義原則」?
根據教育部統計顯示,同樣屬於台商子女就讀的六所海外台灣學校,學生均未享有個人學雜費補助,在國內,義務教育僅及於國中小,對私立高中職僅每年補助學雜費一萬元,中國台商學校學生卻可享有每年三萬元補助,引發台灣家長團體不滿。
然而實際情形是,台商在中國大陸的子女就學絕大部分都會選擇讀當地的公立學校或者國際學校,只有極少部分會選擇讀台商子弟學校,教育部希望台商子女仍然可回流讀台商學校、銜接台灣教育,於是提供了教育補助的誘因。這對台灣的教育圈子及對台商和其下一代可以對台灣這個國家認同,有多項背後的利益因素,所不得不採取的措施。
四、
結語
因為自己本身曾在台商學校任教,對於政府對台商學校的教育政策,是最關乎自己切身的問題,因此從法源以及學校設立背景來看此一政策的變化。然而,在這過程之中,產生了相當矛盾之處。身為台商學校組織的一份子,當然殷切希望政府的教育政策,能照顧到在海外的教師與學生利益,但相較於其他國內相關弱勢教育團體,台商學校學生本質上已是家庭經濟狀況優勢的一群,卻需政府額外挪出教育經費補助,實際上並不符合教育的公平原則。
然而,因台商學校納入私校法,對台商學校任教的台籍教職員,提供了等同於台灣國內教師一樣的權利與義務,杜絕,杜絕因早期法源的不明確,教師任用及解聘掌握在特定學校行政人員手上,則是該項政策,比較正面積極的部分。
五、
參考資料
1. 楊朝祥,《教育西進開創兩岸新局》。國政評論、教文(評) 090-026 號,財團法人國家政策基金會,
2. 陳鏗任、吳建華,《是故鄉,還是異鄉?從東莞台校學生的學習經驗看台商子女的身份認同意象》。師大學報,民國95 年,51(2),173-193。
3. 王坤生,《建構非營利學習型組織-東莞台商學校之個案研究》。世新大學行政管理學系碩士論文,民國92年6月,未出版。
4. 林瑞雯,《大陸地區台商學校之現況與展望》。展望與探索,第五卷第六期P.97-114,2006年12月。
六、
附錄
1.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2.
教育部補助海外台北學校及大陸地區台商子弟學校經費收支作業及查核要點
[回本期目錄]
附錄一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第六條 籌設學校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興學目的。 二、學校中英文名稱。 三、學校用地、校舍、設備規劃及相關資料。 四、捐資人姓名與所捐財產種類、數額、捐資承諾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五、招生區域及當地學校狀況、臺商企業數、臺籍員工數及學生來源評估資料。 六、擬設年級、科、班。 七、設校基金及建校經費概算。 八、創辦人相關資料,包括姓名、出生地、出生年月日、住址、學經歷及經濟部許可赴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之證明文件。 九、校長、師資來源及課程規劃。 前項學校用地、校舍、設備等,得配合擬設年級、科、班之分年計畫予以完成,所需經費得分年估算之。 |
第六條 籌設學校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興學目的。 二、學校中英文名稱。 三、學校用地、校舍、設備規劃及相關資料。 四、捐資人姓名與所捐財產種類、數額、捐資承諾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五、招生區域及當地學校狀況、臺商企業數、臺籍員工數及學生來源評估資料。 六、擬設年級、科、班。 七、設校基金及建校經費概算。 八、創辦人相關資料,包括姓名、出生地、出生年月日、住址、學經歷及經濟部許可赴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之證明文件。 九、校長、師資來源及課程規劃。 前項學校用地、校舍、設備等,得配合擬設年級、科、班之分年計畫予以完成,所需經費得分年估算之。 第一項第七款基金數額,由本部定之。 |
刪除第三項: 一、有關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之籌設相關事宜,已於本辦法第五條明定比照各級各類私立學校設立標準辦理。 二、又查前開法令亦已明定各級各類私立學校設立之設校基金數額,爰本條文第三項無須重複訂定。 |
第十六條 申請備案者應於每年二月底前提出,並經本部准予備案後,始得招生。逾期提出申請經准予備案者,不得於當年度招生。 前項准予備案之學校變更為不同層級類別者,應再提出申請,並經本部准予備案後,始得招生。 |
第十六條 申請備案者應於每年二月底前提出,並經本部准予備案後,始得招生。逾期提出者,雖經准予備案,亦不得於當年度招生。 |
一、第一項文字修正。 二、增列第二項,有關原已同意備案之學校,如擬再增設另一教育階段層級或不同類別者或變更之再提出申請備案規定,以使法令周延完備。 |
第二十一條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招生辦法、招生簡章及招生班級,應報本部核定,其中招生簡章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報本部。 |
第二十一條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招生辦法、招生簡章及招生班級,應報本部核定。 |
增列第二項:配合國內每年辦理高級中學招生時程,明定招生簡章陳報本部之期限。 |
第二十五條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校長資格,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私立學校法之規定,由董事會遴選臺灣地區人民擔任,報請本部核准後聘任之;校長出缺時,董事會應於六個月內另行遴選報准後聘任之;新任校長未選聘完成前,由董事會指定人員代理校長,代理校長應由臺灣地區人民擔任。 學校變更為不同層級時,校長由具有變更後之較高層級校長任用資格者擔任之。 本辦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施行前,業經本部核准擔任之校長於任期屆滿前仍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
第二十五條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校長資格,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私立學校法之規定,由董事會遴選臺灣地區人民擔任,報請本部核准後聘任之;校長出缺時,董事會應於六個月內另行遴選報准後聘任之;新任校長未選聘完成前,由董事會指定人員代理校長,代理校長應由臺灣地區人民擔任。 前項學校合併設置不同層級學校時,校長由具較高層級之學校校長任用資格者擔任之。但有特殊情形報本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
一、第二項文字修正,以使規定更為明確。 二、刪除第二項之但書規定,以與國內學校校長之任用資格一致。 三、增列第三項本辦法修正施行後校長任用資格緩衝期間之相關規定,以維校務運作。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應先與現有三所大陸地區臺商學校溝通,並給予輔導辦法發布施行緩衝時期,以維持渠等學校校務運作之穩定。 |
第三十三條 對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之補助,包括學生學費及學生團體保險之相關規定,由本部另定之。 |
第三十三條 本部對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之獎 (補) 助,包括學生獎、助學金及學生團體保險之補助。 前項學生獎、助學金之補助,應考量學生申請資格、學生家庭負擔及學校提供之配合款等條件。 |
一、有關對學生獎、助學金之補助要點業於九十五年五月十日發布廢止,並依政策指示以學費補助方式取代獎、助學金之發放,爰將第二項刪除。 二、文字修正。 |
附錄二
教育部補助海外台北學校及大陸地區台商子弟學校經費收支作業及查核要點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使接受本部補助款之雅加達台北學校、泗水台北學校、吉隆坡中華台北學校、檳城台灣學校、越南胡志明市台北學校、泰國中華國際學校等六所海外台北學校及大陸地區台商子弟學校(以下簡稱各校),簡化有關本部補助款之核撥、結報作業,統一補助款收支帳務處理,特訂定本要點。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應參照預算法、會計法、審計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二、各校申請核撥經費之領據應依規定由校長、主辦會計、出納署名蓋章始生效力,其經費支用保存管理應依會計法及相關規定處理。
三、資本門補助經費不得流用於經常門,經常門補助經費流用於資本門時,需經本部事前同意。
四、會計年度終了後,各計畫已發生尚未清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得依規定檢附契約或證明文件並敘明保留原因,於每年
五、各校接受本部之補助款,其相關之收支項目,應設置本部補助款支出明細帳詳實記錄,提供本部及審計部查核,明細帳有關之格式及會計事務處理程序,應依本部所定規範事項辦理。
六、本部補助款收支明細帳應以年度別分冊記錄,以
七、會計年度終了後,應對該年度之經常門、資本門補助,填報收支結算報告,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函送本部備查。
八、各校於本部補助款項下支付廠商之款項,除依規定得由零用金支付者外,應簽發支票或以電匯方式直接撥付受款人,不得由各校教職員代領轉付。
九、各補助款經本部核定撥付後,應按規定核實支用,不得挪移墊用。
十、各校經查核於本部補助款項下有不合規定之開支或所購財物等不符原定目的及用途者,本部得剔除追繳、糾正或促請提出改善意見,並列為下年度補助之參據。
十一、本要點自九十二年度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