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稚園公辦民營看法與建議
劉詩燕
法源:幼稚教育法修正草案
為促進民間參與,引進企業界及社區之資源,增訂幼稚園得公辦民營,並授權其資格條件、程序、審核、管理及考評等,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之。(修正條文第四條之一)
壹、前言
雖然國教向下延伸一年政策已暫緩實施,教育部著手修訂「幼稚教育法」,還是將國幼班納入法源,同時開放各級學校均可附設幼稚園,以擴大幼稚園容量;另一方面,為顧及政府財政,修正案並正式開放幼稚園可公辦民營,不僅未來新設幼稚園可以委託民間經營,現有公立幼稚園也將逐步民營,藉以引進民間投資。
修定案中增列條文,建立幼稚園可以公辦民營的正式法源,「公立幼稚園得委由私人辦理,其資格條件、程序、審核、管理及考評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訂之」﹔教育部國教司指出,希望藉此能引進更多民間資源投資幼稚教育,並提升幼稚園經營效率,提供家長更多元選擇。
教育部在北、中、南三區舉辦公聽會,徵詢各界對於幼稚教育法修正草案的意見,全教會幼稚教育委員會主委周澤芳指出,這項修正草案中有許多不合理之處必須改善,其中最大問題是第四條有關未來幼稚園可以採公辦民營,全國教師會認為應該刪除。全國教師會認為:此舉將導致中低收入戶家長負擔不起教育費用,公立幼稚園老師民營化後權益被犧牲,政府應該有更周詳的法令保障公立老師的權益。此外,周澤芳指出,一旦開放公辦民營,私幼昂貴的學雜費,勢必壓垮不少中下階層家庭,造成受教機會不均更鉅,教育部應該考慮這方面問題,制訂更健全的法令,不能為私幼廣開方便大門,忽略學生的受教權。
台北市家長教育成長協會理事長林文虎則認為,老師權益固然要兼顧,但不能因噎廢食,否則部份公立幼稚園高齡或不適任教師「老阿嬤帶孫子」的情況將繼續存在,公辦民營立意良好,應該保留該條法令,因為公辦民營可刺激公立幼稚園改善效率較差的問題,但是教育部應定出更清楚的法令規定,包括不能將所有公立幼稚園轉為私立幼稚園、租賃硬體門檻應降低、公立幼稚園教師民營化後該何去何從等,才能平息各種紛擾。
公辦民營的議題引起各界關切,也引發不少贊成或反對的聲音,雖然「公辦民營學校」可說是教育民營一種措施,也是一種另類學校,可以提供家長多元選機會,的確有其價值。但是民間團體是否願意投資到不易見到成效的特殊教育或導致造成另一種教育機會不公平。此外,萬一學校經營失敗,影響到學生受教權,又如何加以彌補呢?到底國內是否適合將幼稚園公辦民營值得深入探討。
貳、文獻探討
我國教育部門在教育改革「鼓勵民間興學與辦學的鬆綁」聲浪中,不得不面對「…政府應大幅補助私校,改公設民營。加強推動國民教育公設民營措施…」,以及「小學附設幼托機構有限,應以公設民營方式,將評鑑合格之幼托機構納入公立…」等議題的訴求,回應「…政府應在公設民營、土地取得、共用社區資源、設校面積、學費收取、課程與教材編訂等項上,提供更自由且具誘因的政策環境,以促進民間資源,投入教育事業。…」蔡其蓁(1990)。
我國提供幼兒教育的機構,可分為幼稚園與托兒所,托兒所的公設民營化,已於民國八十三年起由台北市社會局推動,就實施效果而言,托兒所公設民營是該市各類公設民營化方案中最成功的一項。可見教育機構公設民營化,也將成為未來教育改革的重要趨勢。近年來政府的預算並不充裕,增設公立幼稚園的政策將以教育優先區或偏遠地區為主,將是適度少量的增設。因此,幼稚園的第三管道公辦民營幼稚園值得提出廣泛討論。
一、公辦民營學校之意義
「公辦民營」,除了這個名詞外,尚有「公建民營」、「公設民營」、「公有民營」等,這是指由政府提供房舍、設備,民間提供福利服務性機構,並得就其所提供之設施或服務,酌收必要費用等(張清溪,1998)。「公辦民營學校」(privatemanagementofpublicschool)係指政府設立學校,委由民間團體經營的意思。所以,它與公立學和私立學校之經營型態不大相同;可視為介於半公半私的一種學校組織。
吳清山(1998)解釋「公設民營學校」(Privatemanagementofpublicschool)係指政府設立學校,委由民間團體經營,其性質與公立與私立學校之經營型態不太相同,可視為介於半公半私的一種學校組織。公設民營學校理念的興起於對公立學校績效不滿的反動,認為政府投入大量的教育經費,卻看不到學生學習的效果,因此要求學校經營須有改革,以提高其營運績效。但是因公立學校受到政府諸多法規和行政科層體制的束縛,很難隨社會變遷有所調適,為改善此一現象,有人提出由學校經營型態革新著手,公設民營學校的想法因而產生。
陳正益(2000)指出為保障教育機會均等與社會公平正義的原則,國家有責任提供人民接受教育的機會;但「教育」不等於「學校」,「補助教育」也不等於「補助學校」,「國家介入教育」更不等於「國家來經營學校」。現行公立學校,政府保障其經費與教育特權,造成經營績效不彰。近年提出的學校公辦民營,就是希望透過民間企業經營方式改革公立學校。希望能透過公立學校公辦民營減少科層體制的限制,提昇辦學的自主性與創新性,增加家長學校選擇權。在美國,學校「公辦民營」模式中以「委辦學校」最為成功,我國的教育環境亦適合「委辦學校」(是指經由政府立法通過,授權教師、家長、教育團體或其他機構來經營公家負擔經費的學校)的模式。
而國外實施學校公辦民營的作法,是採取所謂的審核制,也就是由具有教育理念者先提出計劃書,再由政府提供經費和校地,並配合專家學者的定期評鑑,以維持其辦學水準。國內目前比較傾向開放現有的學校提供有意願的個人或團體申請,再由政府提供補助經費,並配合學者專家的定期評鑑,以維持辦學水準(雷彬,2000)。
香港近年出現類似特許學校性質的「教師會學校」,學校完全由教師會團體經營,政府出地蓋校舍並支應教職員薪資,讓教師們實現自己辦理學校的願望。大陸北京也將辦理以商科為主的公立民營學校,提供土地、校舍和必要的行政協助,課程、師資、人事、會計、學費收支等各方面,則大致給予經營單位高度自主權。位於台北縣烏來鄉的種籽學苑,可算是台灣最早的公辦民營模式學校,由民間社團申請,地方政府提供該地一所偏遠小學的校舍,並編制兩名教師協助以家長為主組成的團體開辦種籽學苑。該校因地處偏僻,學生的學籍是寄在另一所公立學校,可說是特案試辦性質,種籽學苑尚無正式的法定校名(許必耕,1999)。
Milofsky(1979)則是從各種社區組織與發展的研究中,整理出非營利組織的社會角色。
(一)社區層次的非營利組織有助於界定社區「界限」(boundaries),以及發掘社區問題。
(二)非營利組織在社區的運作中,可創造鄰里關係,促進居民的互動機會。
(三)在封建的社會中,非營利組織成員的重複性和多元性有助於階級間產生互動,可避免社會結構中的孤立或敵意。尤可提供另一種社會流動的進階石,藉由組織參與帶來的訓練、經驗和聲望,創造另一批社會領袖。
(四)在互助型非營利組織形成時,即是集合眾力將個人問題帶入公共層次討論,故該等組織可產生緩衝社會衝突的功能。
(五)在多元開放的社會中,異質性高的非營組織因應小群個別需求而產生;同質性高的組織,則可達成凝聚共識或整合的效果。
而「公辦民營學校」理念的興起,可說是對於公立學校績效不滿的一種反動,認為政府投入大量的教育經費,卻看不到學生學習的效果,紛紛要求學校經營必須有所革新,以提高其營運績效。事實上,公立學校常常受到政府諸多法規和行政科層體制的束縛,使它很難適應社會變遷有所調適,進而展現其績效,為改變此一現象,於是有人主張必須從整個學校經營型態革新著手,方易奏效,「公辦民營學校」的想法,也就在這股革新的潮流產生了。「公辦民營學校」的嘗試,最早可追溯於1991年,美國一所公立小學實施,一般而言,其主要有四種模式:
(一)管理合約:係由教育行政機關與民間團體簽訂合約,雙方分別就經營目標,經費、時間、條件、內容、方式、學生評量等方面達成協議,民間團體依據合約來經營學校。這種方式,政府負擔教育經費,經營權之在私人手中,民間團體以其本身經營能力賺取管理費。
(二)民間承包:係由民間團體向政府承包合約,定期向政府繳交承包費,並由民間團體自負學校盈虧責任。
(三)BOT:係指建造、營運和轉移(Build,Operate&Transfer):亦即政府提供土地,民間團體負責興建,興建完成之後,政府以特許方式交由民間團體經營一段時間,以作為其投資報酬,經營期滿之後,民間團體將其學校資產和設備轉移給政府。
(四)特許學校(Charterschool):係指政特別允許教師或家長經營的學校。亦即,由基金會、教師或家長提出學校經營學校企劃書,經過地方教育行政機關審核通過後,即成為特許學校,可以免受許多教育法規的限制,學校可依其需求遴聘人員和彈性使用經費,所以它是一種政府負擔經費,教師、家長或教育性非營利組織經營的學校。
為何公辦民營是未來一股未來無法抵擋的趨勢?這個問題可以分從兩個角度來看:
(一)從政府的角度來看,近年來,政府面臨預算日益增加,但囿於龐大科層體制之箝制,在人力擴編不易、專業能力不足等困境下,造成各級政府各項業務人員嚴重不足,因而有委託民間機構經營之構想,期待共同分擔的責任。
(二)從民間的角度來看,民間機構與團體,在經濟蓬勃的環境中成長,愈有能力來參與社會工作,承攬政府教育及社會福利等業務,漸與政府形成夥伴之合作關係。再者,民間組織有專業性服務功能,可滿足特別案主需要;民間機構服務比政府機構更有彈性,較能推動創新方案;更可以激發民眾參與,提昇社會風氣;更重要的是,增加消費者選擇性與方便性。因此,多鼓勵民間積極參與社會及教育工作,以使服務選擇多元化,並提昇服務品質、減少政府的介入,已逐漸成為社會的主流(蔡其蓁,1990)。
二、關於學校公辦民營之各方觀點
研究者將各方爭議綜合歸結如下:
(一)學校公辦民營之質疑看法:
1.學校公辦民營不必然導致教育品質的提升:如同王俊民(1997)認為目前並無足夠的證據說明此模式之學校學生有較高的學業成就,且公辦民營移轉經營權的方式所面臨最大的問題在於對其經營品質的要求規範不易落實,因此倘若無一套有效的監督方法督視私人經營的過程,則此模式未必一定成功。
2.政策評估的是否健全與持續性:在此政策執行過程中,仍發現對其缺乏持續評估、或雖有評估但未隨之修正、或雖有修正但忽略回應政策目標等等問題。劉淑瓊(1998)也曾指出如何減輕「政府對委託機構服務品質缺乏掌握」、避免「公辦民營深化社會福利的政治性格」、降低「契約互惠與補助合理性的爭議」,將是修訂公辦民營政策急需解決的幾項問題。
3.業者經營上的兩難:雖公辦民營托兒所有獲得開辦費、房租減免的經營優勢,但在非營利、自負盈虧、自給自足的原則下,又有收拖年齡、人數、收費的限制,因此業者在自負盈虧的風險下又要面對維繫服務品質、提供良好工作環境的責任,實有矛盾的心態。
4.評鑑制度尚未建立,健全監控機制何在?此為眾多學者一致的見解(秦夢群、曹俊德,2001)。如何評鑑民營後教育的效能或成果,僅就學校表現合理嗎?學生的人文、情意表現又該如何被評量,政府應該如何從中挑選優良的民間企業,或者如何設計監控教育品質的制度。此部分仍屬於尚未具體化的層面,亦是呈現教育品質成效與否的一環。另外,關於學校現有師資、員工的權益問題討論甚少,隨著公辦民營模式的不同對於原先任職人員的去留待遇亦不相同。因為公辦民營所造成教師薪資結構的調整、人事任免升遷獎懲制度及工作條件變化等問題,以及對於原有人事所產生的衝擊,皆應有事前的規劃與規定,避免因此而造成轉業者或現職者的反彈。
5.公辦民營幼稚園的定位:如果公辦民營幼稚園確實擁有突破現行公立、私立幼稚園之外的其他發展條件,則其應否擁有一個獨特而完整的發展空間?
(二)學校公辦民營之支持看法:從經濟理論中市場機制的功能中,學校公辦民營是有其發展的空間與效能。張清溪(1998)則認為民營的必要性在於它具有公營所不及的經營效率。而所謂的效率,狹義的說,是同樣成本而有較大的效益。從經濟學定義的效率,則是資源配置在市場自由競爭(民營)之下,會達到社會最大的效益,或說創造最大的社會福利。兩者定義的差別在於前者考慮生產者精打細算的成果,後者還同時反映消費者選擇代表的意義。因此,透過競爭的環境,學校公辦民營的結果會自動導向社會福利最大的生產與消費。
公辦民營之所以受到重視,主要它具有下列優點:
1.績效性:「公辦民營」最大的訴求點,就是在不增加政府的教育經費下,能夠使公立幼稚園辦得像私立幼稚園一樣有績效(accountability)。它會改變傳統公立幼稚園的經營方式,讓學校組織能夠確實反映出顧客的需求,甚至超越顧客的期望;所以在「公辦民營」的學校的教職員們,必須去除傳統公立幼稚園的惰性,以一種企業化的精神來經營學校,則整個學校會展現新的活力,爭取更好的績效,在美國的「公辦民營」的績效大都以學生學業成就和學生出席率作為指標。
2.競爭力:「公辦民營」的經營方式,不必接受政府過多法規的限制,故其經營較為自由和靈活,因此也比較能夠表現更好的績效。一旦績效提高,相對的其競爭力也會隨之增加。以此而論,「公辦民營」學校要比一般的公立幼稚園更有競爭力。處在當今激烈競爭的時代裡,任何國家或企業界都相當重視其競爭力;學校本身亦不能忽視競爭力的重要性,「公辦民營」提供了提昇學校競爭力值得參考的策略。
3.革新性:「公辦民營」是另類的學校經營方式,本身就具有革新的意味,很容易產生新的教學方案,例如:美國教育另類公司在巴爾迪摩市(BaltimoreCity)所實施的TesseractProgram,所謂「Tesseract」一字來自於MadeleineL’Engle所著的「及時妙計」(WrinkleinTime)童話書中,係指通達目的地的第五度空間的走道;暗指一條從未想像到的遙遠旅程,可謂充滿著興奮感,該公司之所以借用此字,就是在凸顯不一樣的學校經營方式。TesseractProgram是一種以兒童為中心的教學方案,採取個別化的教學策略。是故,「公辦民營」有助於激起新的作法。
4.解放性:「公辦民營」本身具有解構的意味;也就是要打破現行的框框和窠臼,試圖建立一種新的學校營運方式和學校文化。Bennett(1991)曾指出:學校教育委員會苛待教育局長;教育局長苛待校長;校長苛待教師;將導致人心渙散、士氣低落,則整個學校系統將趨於瓦解。所以,「公辦民營」的結構目的在企圖建立一個新的專業權威和文化,激起大家一齊追求有效能的學校而努力。
5.彈性化:「公辦民營」學校可依據社會變遷、家長和學生需求,就現有的制度、課程和教學做一調整,充分展現其適應性和彈性的特性,在快速變遷的社會裡,的確有其實質的價值(引自張孝筠,1990)。
民國八十七年,台北市曾就幼兒教育卷與幼稚園公設民營政策舉辦座談會,會中邀請專家、學者、幼稚園業者、公設民營托兒所業者與主管幼托機構的行政單位主管,針對幼兒教育卷的發放與幼稚園公設民營政策廣泛的提出各界的看法。有關各界的見解彙整如下:
1. 學者的見解:在政府幼教經費短絀,人力不足、教育資源分配不當、幼兒教育仰仗民間業者為主;而民間充斥未立案幼教機構、機構人員福利待遇普遍偏低的台灣幼教現象而言,幼稚園公設民營可望兼得公設與民營的優點,提升幼教成效,降低幼教成本,保障教育品質,提供幼教多元自由發展的空間(曾憲政等,1998)。
2. 家長的看法:公立幼稚園沒有生存的壓力,容易流於刻板,少變化,不能順應幼兒的需要創新,私立幼稚園雖能符合上項要求,但在寸金寸土的都市,難以達到幼稚園的立案標準,若能實施幼稚園公設民營,由政府提供合格安全的建築、硬體設備、民間提供軟體與師資經營管理,較能符合現代父母得要求。但實施公設民營家長幼擔心承包業者是否能維持一定服務品質,因此又期待政府扮好審核與評鑑的角色,以監督與考核公設民營的教學品質(李美玲1998)。
3. 主管幼托機構行政單位主管的見解:就效益而言,幼稚園公設民營將
(1)擴大幼兒受教權益:幼稚園公設民營可大幅增加合格立案幼稚園園數,以擴大幼兒享有受教機會,提高幼兒入學率。
(2)提高經濟效益:由政府提供土地建物設備,結合民間機構及社會資源,委託民間以自給自足負擔方式經營,既可保障幼稚園環境與設備基本品質,並得充分運用公家空餘教室等資源,使民眾擴大享公共資源之範圍。
(3)提高社會效益:增加合格立案的幼稚園,將可使幼兒獲得妥善安全的照顧,使家長安心投入工作,將人力由家庭安心轉至社會服務。
(4)提高行政效益:公設民營若能提供民眾對幼教的服務滿意度,將可提升民眾對政府機關服務的滿意度。
(5)增加家長幼兒教育多元選擇的機會:公設民營幼稚園的辦學方式可依民眾需求適度調整以增進家長幼兒教育多元選擇的機會(江思瑩,1998)。
(三)學校公辦民營之折衷看法:謝文全(1998)折衷的認為,推動公辦民營的同時,也要推動公立學校教育的改革,因為公辦民營只是改革的一部份,如何使公立學校將來比現在辦得更好更為重要。兩者之間其實是相互砥礪相互成長的關係(李柏佳等,1998)。無論學校公辦民營是否為競爭、效率的最佳選擇,可以肯定的是其為現行公私立學校外的另一種選擇。如同李柏佳等(1998)的觀點,其實經濟面的考量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應是提供多元教育型態的選擇,特別是在公立學校的部分,因為私立學校本身就可以提供多元的選擇。公辦民營其實是讓公立學校也能呈現多種的教育型態,透過委託給不同的私人或團體,根據他們不同的理念來試辦公立學校,讓公立學校本身內部也可以多元。然而,Travers僅認為其所帶來的選擇性可為公立學校帶來影響,對於整體的教育改革則未必有深遠的影響(引自張孝筠,1990)。
三、美國教育改革新趨勢
美國教育公司介入教育,由私人教育公司經營學校已是一項新趨勢,這促使公立學校減少科層化及配合學生與家長的需求,學校「民營化」贏得家長和一般納稅人的支持,而近年來推動各項公立學校的改革方案中,以委辦學校、磁性學校與契約學校最為成功,也重獲家長對公立學校的信任。茲分別說明如下:
(一)委辦學校(CharterSchool):委辦學校是近年來美國教育體制上的新焦點,受到廣大民眾的歡迎。委辦學校是由教師、家長、社區人士或有關的團體機構,和州教育董事會或地方教育理事會定訂契約而辦理。契約中明訂有關的規定,包括:教育規劃、預定教育成果、評量方式及行政管理細節。經核定為委辦學校後,學校得以自主,可自行決定教學方法、教學設備及人員任用等。惟委辦學校須對自身的教育成效負完全責任,若未達預定績效,契約則可能因而終止。整體而言,委辦學校的特色有:
1.提升學校教育品質,促進校際競爭。
2.富有彈性,可進行學校教育改革。
3.招收特殊背景與需求的學生,可達成教育機會均等的理想。
4.經費有使用效益之壓力,可避免浪費。
5.重視教育目標與計畫的達成。
6.重視教師的自主與授權。
7.提供家長為子女選擇學校的機會與權利。
8.教育成本較低。
委辦學校自主性高,校長有較大的人事自主與預算裁量權,相對而言,則是要負起教育成敗的責任(張明輝,1998)。
(二)磁性學校(MagnetSchool):磁性學校顧名思義,係以其辦學特色吸引學生就讀。磁性學校提供學生選擇學習及感興趣的專長學科,除了能學習讀寫算的基本技能外,亦可習得特殊專長的學科,如:音樂、戲劇、電腦、法律、視覺藝術等。磁性學校無學區限制,經由電腦編班入學,美國磁性學校中有半數是少數民族裔的學生。其特色有:
1.具有特殊課程方案及教學方法吸引學生。
2.大部分學生自願就學無學區限制。
3.能促進教育均等的目標。
4.有助於推動學校種族融合。
5.具彈性規劃課程,能配合學生需求。
6.社區支持是重要助力。
磁性學校與磁性課程的發展,是美國公立學校面臨招生不足及校際競爭,所形成的一種學制上的變革,試圖以發展學校課程特色,以重獲家長的信心(張明輝,1998)。
(三)契約學校(ContractSchool):契約學校類似公辦民營的方式,由民間的私人管理公司和地方學區簽約來經營學校,過去教育選擇公司(EducationalAlternatives,Inc.EAI)、公共策略團體公司(PublicStrategiesGroup,Inc.)、愛迪生計畫(EdisonProject)等就是獲得契約權來經營學校。其中以愛迪生計畫屬較成功的案例,其作法是延長學校的學期時間與上課時間,重新調整師生比例,加開課前與課後輔導課程,以增加學生的學習時間,另將數學教材修改為更吸引人的版本,運用電腦科技,將學校的教學系統和學生家庭的電腦連結成有效能的學習系統,受到學生家長的歡迎(張明輝,1998)。
美國教育改革所形成各類型的學校可謂多采多姿,無固定模式,就其理念與實際的措施,對台灣學校教育之革新,具有參考價值。
叁、結論與建議
公立幼稚園是否一定要由政府來經營?答案應該是未盡然。既然如此,委由私人來經營,也是可行之道。因此,「公辦民營」的幼稚園經營方式實驗,成為一個新的嘗試,也可說是正式開啟學校多元經營模式的新時代。
教育改革是激起教育進步與發展的動力。隨之新世紀的來臨,人類社會可能引發重大的變遷以及面對更多挑戰,因此如何在激烈變遷社會中有效因應未來的挑戰,的確是人類所必須正視的思考課題。處在新舊世紀轉型的過程中,世界各國已經深深體會到教育對於人類的重要性,因此致力於各項教育改革工作,藉以提昇國民素質,培養國民適應力,強化國家競爭力,已是勢在必行且刻不容緩了。
然而,學校公辦民營原始立意雖為提升學校教育的品質,但若缺乏相關法規、評鑑制度的建立,不僅無法提供一個優質的教育環境,更可能無法給予每一個學生相同的教育機會。研究者歸納文獻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一、關於幼稚園公辦民營之相關理論發展方面
公辦民營的相關理論多從民營化相關理論衍伸而來,而民營化的主要論述多採經濟理論,以及部分從公共行政在政府角色轉變的論述,如何將前述各個觀點的立論轉化為教育領域甚至為幼教所適用,或者發展形成屬於教育領域之理論論述,更有助於探討幼稚園採行公辦民營之可能做法或問題。以下分二部分進行建議:
(一)相關論點的澄清,需依幼教生態的特性,重省幼稚園公辦民營之相關理論內涵。茲分就六點說明如下:
1.重新辯證幼教的歷史發展,檢視其在市場機制論說與福利經濟論說二者間的可能演變,有助於為幼教在經濟學中形成定位,以凝成政府在幼教角色中的共識檢視歷史有助於預測未來幼教的可能發展,輔以理論的檢視有助於形成幼教未來發展的可能理論軌跡。
2.效率概念的澄清,幼稚教育的效率應有質、量並重的內涵標準僅從經濟學的角度衡量教育效率的標準仍有不全之處,所謂的不全之處並非不適用,只是置放於教育領域之中,效率的標準應重新被檢視,方能符合教育在質量並重上的標準。
3.不同論點在效率改革的衝突,將英美學者的爭論轉化為台灣觀點加強論述對於解決問題的看法學校效率的改善究竟是以增加競爭對象或者是直接對學校體系進行改革?這是兩種解決問題的看法,也導致國外文獻提出競爭與效率之間是否存在正向的關係。宜將此觀點轉化為台灣觀點藉以重新研究與檢視有助於反省台灣地區採公辦民營方式解決幼教問題的爭議。
4.公私協力關係之論述,除了強調政府角色的轉變外,應加強民間角色與職責之相關論述在幼教生態中私立幼稚園占有一定的貢獻地位,在公辦民營的論述中亦應加強屬於私人在幼教中的角色與責任之相關論述,方能健全論述的內涵。
5.家長教育選擇的內涵,應加強從教育社會學的角度檢視幼教家長選擇內容的質與量之相關論述一般家長教育選擇之相關論述強調選擇的結果面,然而,缺乏家長選擇過程的探討,尤其,以幼教現況而言,幼教的內容皆有再深入探究的必要。
6.累積關於幼稚園公辦民營可行模式的理論與實證研究,有助於形成幼稚園公辦民營一致之具體作法理論上對於公辦民營可行模式尚乏具體、一致之作法,為求幼稚園公辦民營理論模式之發展,應累積更多理論、個案與實證研究以形成公辦民營一致之具體作為。
(二)相關研究的累積,分別就經濟、行政、教育等層面形成幼稚園公辦民營主要論述,政府、民間,與學者專家應累積更多相關之理論與實證研究目前關於幼稚園公辦民營本身的研究與論述不多,本研究所能進行的範圍仍有限,未來若欲形成專屬幼稚園公辦民營之理論論述皆需累積更多的理論與實證研究,而政府、學者專家,與民間皆有其責任。
二、關於規劃幼稚園公辦民營應具之前提方面
(一)應審慎思考規劃幼稚園公辦民營之目的:避免流失教育性,而犧牲幼兒受教品質。一項政策的形成,是為了解決社會的某個問題,同樣地,一項政策也僅對某些問題產生效力。幼稚園公辦民營有其成本效率的目的考量,然而,教育效益亦包含了無形的教育品質,因此,當政府規劃是項政策之時,應於財政與教育間作平衡的考量。再者,在研究論述的結果,是項議題似乎未能進入幼教的核心問題。倘若是項政策的落實,對於幼教生態既有問題無法產生部分改善之效,則對於是項政策在幼教生態中所能發揮的功能有再澄清之必要。
(二)政策規劃應提供教育品質的維護機制:監督機制不彰是政策無法落實而為人詬病之處,政府監督的目的是為了維持社會公平正義的原則,並對於經營者的教育品質有所維護。監督機制的設計除了需有完善的法律相關配套措施輔助外,更需有專責的行政人員負責執行。在幼稚園公辦民營全面規劃之前,政府應重新審視與調整自身在幼教中的角色與責任,尤其是在維護教育品質的機制方面;協助則是對於在經營過程中所遭遇困難的協調,以及可能的善後經營問題。在顧及幼教理念的前提下,鼓勵公辦民營幼稚園之經營者發展各園教學特色除了經營型態有異於一般公私立幼稚園外,其經營內涵有其特殊性,方具有公辦民營的意義。
(三)教育管制適時的調整:經營者的條件不宜過度限制,應以凝聚政府與經營者關於教育目標的共識為要。對於經營者的條件應有具體的衡量標準,且設立共同的教育目標為雙方合作的開始。
1.相關法令的修訂:對於部分法律可能阻礙政策的發展或是因為法律制訂的不健全而影響政策執行的成效者,對此政府皆應適時地修改之。
2.教育的開放除了是相關法律、資源的開放外,尚有資訊的開放,此為政府應宣導政策的內容與期望,並提供家長正確的教育資訊,如此方能透過家長正確的選擇而激勵品質的正向成長。
(四)應加強宣導幼兒身心的平衡發展:將幼兒身心的平衡發展的概念形成社會大眾對於幼兒教育內涵的共識,減少資訊不對稱之問題,真正落實藉由家長的選擇淘汰不良辦學的幼稚園僅靠政府的取締是不足以改善目前未立案幼教機構充斥生態的情形,機構的生存來自供需之間的平衡,唯有強化家長之幼教理念,瞭解幼兒時期認知、技能與情意應並重、瞭解幼稚園並非僅是幼兒寄放的場所,其應負有教育的責任等等,在政府取締與家長理念的雙管齊下,方能改善現有的問題。
(五)關於幼稚園採行公辦民營之發展方面
1.在組織定位方面,幼稚園公辦民營之公辦角色不應消卻幼稚園公辦民營應以公立或非營利組織為其組織定位,或對其部分盈餘分配於教育用途,藉以強調公辦的精神,凸顯幼稚園公辦民營之特色與特殊性。
2.在採行模式方面,目前幼稚園公辦民營宜採民間承包與特許學校兩種模式進行。目前以民間承包與特許學校兩種經營型態,最符合現有的幼教生態與各方的期待。實施期程,短期以民間承包適宜;長期則可朝向特許學校之經營模式。
(1)民間承包:政府應協助經營過程中所遭遇的問題;承包者的篩選應有具體且合理的流程,再者,學費應反映其真實成本。
(2)特許學校:若能中央立法,將可使特許學校的功能發揮不受原先法令的限制。再者,特許學校中管理委員會的組成結構與定位應健全。
(六)家長選擇方面:促進家長多元選擇的同時,應關注各階層家長的選擇能力。為達所有家長皆具有選擇的能力,無論是從教育理念的宣導,或是教育經費的補助,皆是協助較為弱勢的家庭達成其選擇的目的,達到教育機會真正的均等。政府在提供充分資訊,給予適當補助透過資訊充分的提供與流通,使學生與家長均能便利取得教育資訊,更可依據評鑑結果,對私人興學予以補助或獎勵。
(七)其他配套方面:幼稚園經營必須同時關注教師工作保障、教保品質等問題,方能真正落實幼稚園公辦民營之理想規劃公辦民營幼稚園除了強調經營的效率外,亦應重視公辦民營過程中教師的工作權益,與實質的教學內涵,此二者皆直接關係教保品質的穩定度,更有助於落實幼稚園公辦民營之理想。以法律監督,維持公共性國家應轉變為純粹的監督者,避免公共資源變為私人財產。維持市場秩序保障學生權益國家對教育市場之競爭秩序作必要之監督,避免惡性競爭,保障學習者的權益,實現教育機會均等之原則。
(八)改善官僚行政以及外在競爭環境最為重要:斧底抽薪的解決之道即是調整教育行政人員的角色期望,鼓勵教師、家長及行政人員的共同努力提升學校教育品質,學校之成效最終除了取決於學校校長與教師外,更重要的是整體社會文化的風氣與教育體系的健全性。
肆、參考文獻
Milofsky,C.,&
Mornson,N.E.(1996)“The Evolving Board-Executive Relationshipat a Womens Shelter”In
M.Wood(ed.)Nonprofit Boards and Leadership:Cases On Governance,Change and
Board-Staff Dymanics.San Francisco:Jossey-Bass Publishers, p.99-117.
江明修等(1994)。我國公營事業民營化政策之評估:公共行政的觀點。經社法制論叢,13,123-142。
吳清山(1996)。教育發展與教育改革。台北:心理。
吳清山(1998)。公辦民營學校。教育資料與研究,22,72。
吳清山(1999)。台北市國民中小學實施「公辦民營」之可行性分析。教育政策論壇,2,157-178。
李美玲(1999,1月)。淺談幼兒教育券與公辦民營政策。論文發表於現代教育論壇(二)--新世紀的幼兒教育研討會,國立教育資料館主辦。
秦夢群、曹俊德(2001)。我國義務教育公辦民營制度之可行性研究。教育與心理研究,24,19-48。
翁麗芳(1990)。台北市幼稚園與托兒所現況評議研究。台北:台北市政府教育局。
張孝筠(1990,10月)。我國幼稚園公設民營可行性初探之研究。論文發表於新幼兒教育的展望—國立台中師範學院幼教學術研討會(217-228),國立台中師範學院主辦。
張明輝(1998)。學校行政革新專輯。台北:國立師範大學。
張清溪(1998,6月)。學校公辦民營之經濟分析。論文發表於台北市中小學試辦公辦民營可行性研究。台北:台北市政府教育局。
許必耕(1999)公辦民營學校競賽,台灣加油。師說,130,41-45。
陳正益(2000)。國民學校公辦民營之研究。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公民訓育研究所碩士論文。
陳正益(1990)。國民學校公辦民營之研究。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公民訓育研究所碩士論文,未出版。
曾憲政、翁麗芳、李美玲、江思瑩(1998)幼兒教育改革的省思-從「幼兒教育卷」、「幼雷彬(2000)。豎立嶄新教育環境:從認養學校看公辦民營。師說,137,10-11。
劉淑瓊(2001)。優質互補、共創多贏—台北市社會福利服務公設民營制度。台北:台北市政府社會局。
蔡其蓁(1990)。幼兒教育國家介入-一個批判的觀點。南華大學教育社會學研究所碩士論文,未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