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應體育內涵與實施現況探討
陳安婷
高雄縣鎮北國小教師
壹、緒論
隨著社會文明的進步,特殊教育漸漸受到政府、教育及社會大眾的認識,並且有逐步的發展。截至95年底止,經鑑定依法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人口數約佔總人口數之4%,且近年統計分析,每年均呈現成長趨勢,因而有愈來愈多的身心障礙者亟待扶助、協同跨越障礙。
吳武典(1990)指出面對人權思想擴張,加上特殊教育立法,對於身心障礙者,我們要把他們當作平等的人,保障他們的生存權、工作權和人格權;美國教育學家杜威(Dewey)提倡「每一位兒童都是公平的個體,有權獲得適合其個別潛能的公平教育機會」( Schrag,
1996 ),而聯合國教育科學文化組織( 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 Scientific and Culture
Organization,簡稱UNESCO)的國際體育運動憲章(
International Charter of Physical Education and Sport )第一條第二款更指出:體育是所有人類的權利,尤其對身心障礙者而言,體育更是促進其健全人格的教育方式( UNESCO, 1978 ),揭示了適應體育對身心障礙者的重要性。
身體活動對身心障礙學生的健康體適能、動作技能與情意方面的發展都有正面的效益,更能提升生活品質(Jansma & French,
1994;闕月清,1996)。尤其在學校中適應體育的教學方式,講求的是讓身心障礙兒童有參與感,獲得樂趣學習之交互過程,且側重於與一般兒童的彼此互動與潛能之開發(何茂松,2000)。因此,適應體育可說是整體教育系統中,實現學生受教平等理念與重視個別差異的具體作法(林秋慧,1997)。因此,如何加強適應體育、落實適應體育的推動就益形重要。
綜合以上論述適應體育之重要性,國內學校適應體育推行之現況及實施需求或困難為何,為研究者所關心之問題,藉由文獻整理歸納,探討國內現況以作為未來改善或實施適應體育之參考。
貳、適應體育內涵
適應體育一詞因時代更迭,及當時主要目的之不同而有不同之稱謂,民國68年教育部公布國民(初級)中學體育特別班實施計畫後,國人一直使用「特殊體育」( special physical education )這個名詞,但在
國內學者對適應體育之定義包括:
一、李美玲(1996)、潘裕豐(1997)提到特殊體育是經由綜合性的設計,透過身體的活動,以達成個體適應社會,情感與心智等方面的發展,包含了運動、遊戲、韻律等多樣性的活動設計,以符合身心障礙學生的興趣、能力與限制。
二、李偉清(1997)提到特殊體育包含各種可用於身心障礙者之體育活動,這些體育活動對身心障礙者而言必須事先規劃以符合適性的要求,教師的教學需掌握因材施教與個別化教學的原則。
三、林曼蕙、張翠萍(2001)認為適應體育是指針對為身心障礙者所設計之有組織化的身體活動,其範圍涵蓋了學校體育、競技運動、休閒運動及治療和矯正運動。
四、闕月清(2002)認為適應體育是考量學生的需要與個別差異的原則下,在課程內容的選擇、教具器材的應用上,加以適當的修正與運用。
綜合以上說法,適應體育包含了所有可用於身心障礙者的適性體育活動,包括個體嘗試運用各種策略和技巧,以維持個體在環境中的平衡關係;而特殊體育則是強調個體與環境之不同,藉由特殊設計的活動方法來提升個體的運動能力,兩者可說是殊途同歸。因此,研究者認為雖然適應體育之名稱歷經不同的時空而有不同的稱謂,但其服務的宗旨及服務的對象均是以特殊需求者優先。
參、國內適應體育實施現況
適應體育在國內的發展仍是屬於起始階段,因此目前國內以此為主題所發表之期刊、論文並不多。有幾個研究者針對不同時期與地區做過適應體育實施現況與調查,分述如下。
謝榮輝(1984)調查智能不足學生體育現況,研究結果顯示:
一、體育教學有91.87%由級
二、53.12%沒有編排體育教學進度;
三、體育教學內容以球類(31.25%)為最高;
四、有96.63%的教師認為需要體育教材。
康世平(教育部1996委託)調查各級學校特殊體育教現況,結果顯示:
一、各級學校特殊體育師資以未修習特殊體育相關課程者最多;
二、中小學及高中職沒有編寫特殊體育教學進度比例偏高;
三、各級學校特殊體育教學課程依據,以教師依實際情況自行研商、安排之情形最多;
四、各級學校特殊體育最佳之教學計畫是個別化教學方案(IEP);
五、國小特殊體育之教學內容以「體能活動」、「球類活動」、「遊戲」最多,少部分為「韻律活動」;
六、國小特殊體育運動技能評量方式以「觀察活動中之綜合表現」為主,「舉行測驗」居次。
施大立(1997)調查國中特殊體育實施現況與意見,結果顯示:
一、各校身心障礙學生體育課大都安置在特殊班,且均以體育教師來實施體育教學;
二、普通學校特教教師擔任身心障礙學生體育教學之比例高於一般體育教師;修過特殊體育學分教師擔任率高於未修過之教師;
三、擔任過身心障礙學生體育課之教師,大都會對身心障礙學生體育教學有規劃,且有研習教師規劃比率高於未研習教師;
四、教學規劃方式主要為「設計個別化體育教學方案」、「根據教師教學方便彈性規劃」、「使用一般生教學計畫,但予以簡化」等三種;
五、教師對身心障礙學生實施體育教學的依據大都為「依實際狀況,自行調整、訂定」;
六、大部分身心障礙學生都喜歡上體育課,且希望和普通班學生一起運動;
七、教師認為身心障礙學生體育教學內容,使用率最高是「球類運動」、「團康活動」、「田徑」,最低是「跆拳」、「柔道」、「國術」。
方進隆(1997)調查國內各級學校特殊體育教學場地設施現況,研究發現:一、現有可提供之特殊體育教學場地以籃球場、田徑場以及遊戲場等,為各級
學校最普遍的運動場地;
二、游泳池、國術、自衛活動場地及重量訓練室則為各級學校最不普遍的運動場地;
三、各教學場地無障礙設置之比例相當低。
許銘松(2000)調查國小啟智班體育教學實施現況,結果顯示:
一、教師教育背景以特教專業科目20 學分班結業,特殊教育所、系、科組畢業為主;
二、大部分教師沒有參加過適應體育研討會;
三、體育教學目標擬定以依課程標準、再自訂教學目標為主,教學進度擬定以(IEP)最多;
四、體育教學教材選擇依據以部分採用特殊體育教材、部分自編之比例佔最多;
五、體育教學內容以體能活動和球類佔最多;
六、體育教學場地以和一般兒童共用場地最多;
七、體育教學地點大多沒有設無障礙設施;
八、體育成績評量方式以教師觀察學生綜合表現而給分最多;
九、最適合之體育教學團以啟智班教學為主;
十、教學困難依序為學生、教學場地、教材、教學目標、教學進度、成績評量等問題。
陳理哲(2002)調查南投縣國民小學實施適應體育,研究實施現況結果為:
一、有為身心障礙兒童安排體育課程者60.5%。
二、對身心障礙兒童有實施教學規劃者67.4%。
三、規劃方式以設計個別化體育教學方案(IEP)44.8%為最多。
四、對身心障礙兒童實施體育教學之依據以部頒現行學校體育課程實施標準19.8%為最多,其他為沒有特別為身心障礙兒童實施體育教學3.5%。
五、身心障礙兒童體育教學型態以回歸普通班34.9%,特殊班自己上課9.3%,資源班回歸普通班,特殊班自己上課55.8%。
六、對身心障礙兒童實施體育教學時,採用的場地以特教班專用場地3.5%,與一 般兒童共用場地66.3%,有特教班專用場地,偶而也使用一般兒童場地30.2%。
七、身心障礙兒童的體育教學內容為:球類活動(20%)最多。
八、身心障礙兒童的體育教學地點,以田徑場(27.8%)最多。
九、校內設有無障礙環境設施之地點,以廁所(24.1%)最多。
十、對身心障礙兒童實施體育教學者,其評量內容是否涵蓋認知、情意、技能者有57.0%。
根據以上研究可以發現,國內實際擔任適應體育之教師大多為未修習過適應體育之教師,教學依據多以個別化教育計畫為主,教學活動則以球類活動居多。
可見政府雖推廣適應體育,但推動情形仍與歐美國家有落差。
肆、結語
適應體育是衡量一個國家之體育活動與教學品質的重要指標,藉由上述調查可知適應體育在我國之發展雖較歐、美等國為晚,但近年來在特殊教育專家、體育學者專家、特殊兒童家長以及各界關心的人士競相奔走之下,政府亦陸續頒佈各項與適應體育有關之實施要點與發展計畫,顯示出政府重視特殊教育及全面發展適應體育之決心。除了政府大力推動外,也應重視適應體育教師之養成,使適應體育教師之養成有一定的水準,也使適應體育之課程有完善的規劃,讓適應體育能推動的更順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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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production Serv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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