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與家庭關係

郭倩

嘉義大學

 

壹、前言

每個人出生之後,都自然而然的預設自己為異性戀,而從最早社會化的機構家庭,也都會依其性別而產生互動。或許有一天〈或者是沒有〉,自身的同性戀的慾望浮現之後,便會開始挑戰質疑此確定性,然後也才會有come out的問題出現。畢恆達(2003)指出,許多的同志研究以及同性戀者的個人故事中都說明了現身是同性戀認同發展的中心面向。而現身是一個持續、永無停止的過程,且同志們時時刻刻都要面對現身的與否的選擇。現身與否則有關於社會以及家庭對於同性戀的價值是否成熟有關,或因為個人生命週期發展而有所不同。但是有一個很重要的問題,當社會較為保守,而同性戀的資訊較難獲得的情況之下,個人也許無法為自己的欲求與經驗找到出口,而這樣的情況加上異性戀的霸權,很多人都只是認為自己是不正常的。畢恆達(2003)指出意識的覺醒,並非一個人關在房間裡面不斷的內省就可以得到,而是要受到論述的啟發與影響;而這樣的論述所指的較廣,不一定只能是書籍,而可以是為一部電影或是一場演講。由於隨著資訊科技得進步,資訊傳播的方便及快速替同志們找到了力量,也影響了他們發展的歷程。

然而這樣的情形不但是同志們需要面對相當大的挑戰,就連異性戀社會的體制也要面臨相當大的衝擊與改變,家庭也都避免不了要面對。就是因為同性戀的議題不再像以前以樣是黑箱作業,拜傳播資訊的發達所賜,同志問題已經浮現檯面。對整個家庭結構而言,其實是一大挑戰。

卓紋君2000)若從家庭決定論來看,此論點認為早期家庭成長經驗對形成同性戀有著很大的影響。而這樣的觀點是主要來自Freud中的「戀父情節」沒有獲得解決而形成的。從這樣的觀點來看則可發現家庭對同性戀者有著舉足輕重之影響。再者,亦有不同的研究顯示同性戀者來自破碎的家庭會比來自一般家庭還要多。所以在文章中我要探討家庭與同志的關係,之後在說明同志可以可以使用到的資源,最後在討論家庭教育者涉入同性戀家庭的可能。

 

貳、從現身來看同志與家庭的關係

家應該是提供人安全感的地方,也是人和其親人感情交流的場所。在家中,控制住與他人互動的界線,確保自己的生活隱思,進而再將加視為自我發展的基地(畢恆達、吳昱廷,2000)。但自從台灣從九O年代起的同性戀運動浮出檯面,同運變成了萬眾矚目的社會運動之後,然而不論追溯到前運動時期的同性戀者或是當前同性戀運動的分子,往往都會發現同志們普遍受到家庭和婚姻的壓力,尤其是家庭的影響更是顯著。在周華山的書中,他就曾經點明了華人同志最主要的壓力,不是工作、法律、政府、或是宗教,反而是家庭,這樣的情形和西方是相當的不同的。尤其是原生家庭對子女的所提供的社會化功能更是扮演著監控同性戀身體和性的一個機制;而這樣的監控在女同志身上更是常見(鄭美里,1997)。

是華人的世界不同,在我們的世界中社會運作的基礎是家庭而非個人。不管喜歡與否,這卻都是個人安身立命的之本。而且,華人的社會是由龐大而複雜的家庭人倫宗族關係網絡所組成。基於整個文化上的差異、家族結構的不同,所以若是硬要將西方人為本的對抗方式,強加到以家庭關係為本的華人社會來看,我想這是不妥的;而且對同志而言,這不一定是解放,反而是一種悲劇。

縱上所述,當華人同志運動面臨come out與否之時,其最主要的壓力應是來自於原生家庭。許多同志即使認同自身的性別取向,也不願意讓家人知道,以免父母傷心並連帶承受家族、鄰居與社會所給予的壓力,因此多半選擇離家做為策略。再者,有很多年紀較長的同性戀者,因為過去社會完全不認可同性戀,所以迫於現實環境,而被迫進入異性戀婚姻。在社會脈絡中,異性戀的戀情和婚姻是天經地義的、是被祝福的,傳宗接代的觀念穩固了既有的黃金結構,大部份的人類安身立命於這樣既存的結構中,但在這裡同志卻是處於結構之外、是被邊緣化的。

傳統華人的社會基礎,並非一個不相干的個體,而是人倫的家庭宗族網絡。傳統華人一出生便聯繫在所有有關人的倫理關係中,其中「家」這個觀念,是這關係網絡中的核心。由此可知,家庭對同志們的現身與否扮演了一個很重要的因素。其次,由於傳統中國社會文化重男輕女的觀念影響,所以事實上在同志們現身的過程中,男同志與女同志的現身考量以及影響並非完全一樣。

1.男同志與其家庭

對男同志而言,他們想要出櫃的原因最主要是因為怕父母親不能接受,或是擔心父母親過度傷心,再加上社會上仍不能普遍認同同性戀,所以很有可能男同志出櫃,同時卻造成父母親的入櫃,也就是將一己的痛苦轉移到父母身上。因此大多數的男同志會選擇不要現身,加上在地狹人稠的台灣中,家庭常常會挾帶的生殖壓力、婚姻壓力、親族壓力、甚至是經濟壓力,造成了男同志矛盾衝突的內在心裡歷程(王明智,2001)。如此一來,他們往往會選擇出走的方式來逃避長期以來華人社會中的家庭的責任(就像是繼承家業、傳宗接代等);在不然就以負面的行為,像是說謊等行為,來降低父母親對他們的期望(劍望童,200)。

在台灣社會,由於重男輕女觀念瀰漫在傳統婚姻中,所以男同志們現身之後最主要擔心的就是會將自己的擔子轉移到父母的身上,也就是父母親會因為同志兒子被污名化也跟著被污名化,換言之,父母親會分享同志兒子的污名社會位置。以Goffman的概念而言就是一種courtesy stigma(畢恆達,2003)。

但無論是意外或是男同志有計劃的現身,很多男同志父母典型的反應,就如同西方文獻所指出的,有震驚、否認、憤怒、罪惡感、沮喪、接受等。現身之後,首先是父母與長期熟悉的世界產生斷裂。質疑熟悉的正當性,原來自己不了解小孩不了解這個複雜的世界。面對這樣的衝擊父母經常否認的態度,而是會找出其中還有救的原因進行歸因來安慰自己。不然就是自責或懷疑教養方式是否有誤,在不然就是歸因於環境,覺得是被朋友帶壞的,所以限制小孩的行動和資訊。

常常父母不願意面對兒子是同性戀的問題的事實,於是聽而不聞,假裝沒有發生過,以為這樣就不存在。也有的父母會接受,但是那是一種有程度的接受,然而依然存有社會刻板印象。事實上很少有父母會嘗試去了解同志兒子的處境,並提供支持。

如果找到同性戀之外因,父母就可以投射譴責,而去除罪惡感。這同時也隱含了父母親不願相信同性戀是天生的,因為這代表沒指望去改變其行為。當然更不會承認是遺傳的,因為這不但是代表沒希望,更是影射的父母親本身可能就有問題。但是吊的,因為如果不是天生,而是後天養成的,那父母似乎又要負起教養之責任。所以在照樣的情形父母親通常會採取怪罪他人的手段。

2.女同志與其家庭

另外,女同志與家庭的關係則與男同志是不盡相同的。大部分的女同志都是生在異性戀的家庭中,被當作女兒來教養、教化。與男同志相同,他們都會在原生家庭中面臨著婚姻的壓力。而屬性為T、拒絕女性認同的女同志與原生家庭、異性戀體制的矛盾最為尖銳,由於她們拒絕女性化的性別規範,可能會換來直接的身體暴力。而在與母親的關係中,由於T女同志既被賦予兒子的期待,又被要求身為女兒的貼心、體貼,壓力與罪惡感會相對的增大。同時因為她們鮮明的形象也將成為異性戀世界中辨識同性戀,並將之污名化的對象。

在父體制的社會中,由於重男輕女的意識型態,所以使得身為女兒身的女同志必須要承受這種意識型態對其性別的訓,甚至是嚴密的掌控。同時在父系家庭的原則之下,「嫁出去的女兒,就像潑出去的水」,所以與男性相較之下,女同志所獲得的資源就更少,而所受到的壓迫卻是雙重的。

再者,對女同志T而言,由於她們認同異性戀社會中所謂的女性特質,而為了要「矯正」他們不對的行為,她們常常會受到直接的身體暴力,這樣的身體暴力不但是會來自外在社會,就如同藍調石T這本書中所呈現的;來自家庭中的父親、兄長更是不在少數。在男性中心的權力結構中,向來是不允許女性自由伸展才華及自主性,因為男性甚至害怕自己支配者的地位會不保,所以當女性如果奮力突破傳統教條的限制時,就等於是向男性的支配地位做挑戰。於是乎,很多女同志們會收到身體上的嚴密的監控,甚至很多女同志會受到汙辱。換言之,女同志所要面對的困難會比男同志來的大。因為他們不但要去面對異性戀社會中對同性愛的恐懼,更要承受在現今社會中男性對女性的剝削以及矮化。

但是不管如何,在華人社會中的同志,對她們影響最大的就是家庭。而家庭形式越大、越嚴謹,親族規模越完整,對同志們所造成的影響就越大,尤其是在婚嫁上的影響。因為不結婚對父母親而言就是意味著親職的失敗,而這樣的是失敗會讓父母親沒有「面子」。在中國社會中,「面子」即代表了個人的社會地位及聲望。「面子」不但牽涉個人在人際關係網絡中的地位高低,更涉及了被人接受的可能性。很多時候,或許父母親並不是如此的排斥同性戀子女,但是在人際關係交往的網絡中,面子文化會阻礙父母親接受同性戀,尤其是已經被污名化的同性戀。因為如果母親接受了被污名化的同性戀子女,這會損及他們的「面子」,更會影響他們在人際關係中的聲譽(周華山,1997)。

就像在鄭美里所著的女兒圈一書中所指出的,在異性戀的婚配中,社會對婚的女性所提供的規範性出路,總的而言,就是必須要去性化,也就是說女同志的父母可以接受他們的女兒不結婚,但是會強烈的呈現去性化的,期待甚至會希望她們的女兒將精神寄託到宗教上,也就是說對他們而言沒結婚事實上就等同於出家。我們不難發現不論男、女同志們都會面臨著被逼婚的壓力。由於父權文化和男主女從的關係支配了傳統中國人的婚嫁行為,再加上,傳統中國社會裡兩性的結合並非如西方社會是建立在兩人的情感上,反而是以家族的利益為依歸(1998 阮新邦)。換言之,個人是沒有自主權的。

對住於原生家庭中的同志而言,家也許可以提供遮蔽和居所,但是父母親的凝視卻也同時限制了她們在家中展演同志認同的自由,無論她們是不是已經向家人現身(畢恆達、吳昱廷,2000)。

 

叁、資源的運用

雖然同性戀已經被證明,不再被認為是病態,最明顯的例子就是美國精神學會所出版的《心理疾病診斷統計手冊》〈DSM〉中,已經在1980年所出的第三版裡面將同性戀屬於「社會病態人格」這個去除了。但是在同志們的人權運動還未真正普及之前,事實上,幾乎沒有什麼地方可以讓她們棲身,他們平常只能躲在異性戀社會的人群陰影中。在很多涉及到自身權益的問題上,他們通常是無能也無力的。雖然常常同性戀者的自信確實是抵抗偏見的關鍵,但是社會及法律如果不能接受,光擁有自信是不夠的,因為他們不可能完全擺脫異性戀社會而獨自過活。

畢恆達(2003)指出同志們生活在我們這個為異性戀所主宰的社會中,生活是受盡歧視與不平等的對待。而這樣的不平等和歧視是展現在各個不同的生活領域中,包括法令、工作、教育、空間。所以對同志而言,在這樣的異性戀為主流的社會中,他們的生活空間是受到壓迫的。相對來說,他們可以利用的社會資源也是較少的,尤其是正式可使用的社會資源更是顯的不足。所以如果同性戀者希望享有更大的自由,就需要力求讓社會和公眾對於同性戀的認識也提高到和我們同一的層次。所以第一個就是要制定法律,即使大眾無法在道德上完全認同我們的需求,但可以藉著在經濟和法律權益上制定法條,對同志來形成另一種保障。

再者,根據林秀芬(2000)的研究中顯示,電視廣告會對人造成深遠的影響。就如同導演李安拍攝的宴獲得國際影展大獎之後,對台灣同性戀所形成的影響一般。而李美枝(1979)也指出楷模作用modeling也就是觀察學習對人類而言是一個很重要的學習歷程。現今的媒體、電視節目雖然會不時的傳達著有關同性戀的負面消息,但是「水能載舟,亦能覆舟」,也就是說它可以形成對同性戀的負面印象,必能發揮溶解負面印象的作用。所以如果可以善用媒體的力量,正確的導正大眾對同性戀的刻板印象,是可以讓同性戀者在這社會上的地位獲得進一步的改善。

在日常生活中,性別是可以表演的。雖然在傳統的社會中已經成功的主宰著每一個人性別角色的扮演;男性必然堅強,女性必然溫柔,但是性別特質並不是模子,不可能每一個人都會擁有一樣的性別特質,仍然會有一些人在不經意中表現出自我最獨特的一面,就像同性戀者。但是性別的刻版印象會導致衝突的發生,而一切衝突、掙扎的來源就來自人與人之間的錯待,使得男女兩性白白受苦。

但依照社會學習論,其中強調「情境」的因素,主張人類的行為都是學習而來,這種社會化的過程,環境和楷模都提供了行為及觀念的模塑。此,學校的課程與老師就顯得相當重要了。可是從小到大的性教育課程蘊含了多少的關於兩性的意識型態。而這樣兩性的性與愛,在論述中扮演著主流的地位,是很少會有人想要去質疑的。為了保護摯愛的家人和朋友、為了保護自我的生存和尊嚴,性取向變成了一種偽裝。但是同志們的妥協所得到的並不是諒解,而是接踵而致韃伐和扭曲,而人們總是企圖去撕破這層偽裝來滿足自我的好奇心。對於同志們,我們是沒有關懷,更沒有反省。所以在現今的課程方面應該注重有關兩性方面的課程,將重點放置性別意識的敏覺、自我價值的肯定、批判與能力的培養,同時更應該以人為主題,以學習者自我解放與意識覺醒為目標(張月芬,2002),更應該學習如何去尊重多元的個體。而在學校中,老師的觀念和教導是影響學生最多的,其影響力僅次於父母的管教。所以身為教師,須時時充實自己的知能,要求相互的尊重,並時時檢視與學生相處時是否對同性戀存有偏見。

 

肆、家庭教育與家庭教育者

第一,家庭是一個人接觸最早也是最久的環境,一個人的基本個性和觀念的養成,也多半是在家庭裡型塑而成,父母的管教方式和態度更是社會化歷程中重要成份(黃曬莉1995)。加上隨著社會的變遷,以及先進國家的例子,在未來裡以同性戀組成的同性戀家庭是不可避免的。在這樣的前提之下,所謂的家庭生活教育以及家庭教育者在涉入有關同性戀家庭時,他們(應該)可以扮演怎麼樣的角色或者是持有怎樣的信念呢?

        我想,身為一個家庭教育者,第一件要做的事情,就是要接受同志,對同志們要有基本的認識,以及正確的了解。

第二,就是要擴展有同性戀者傾向的人的教育以及輔導。因為很多人早在兒童或是青少年階段時期就已經經歷過自己「是或不是?」的疑惑和痛苦,有些人或許不是,但是卻是因為週遭環境使然而成為同志的一員;那也有的人是,卻因為社會化的過程中而產生了矛盾及衝突,所以心靈深受煎熬。但不管如何,家庭教育工作者,便是要輔導並傳達正確的同志觀念。同時,對於已經有同性戀傾向者,則要協助她們建立起良好的自我認同觀念。

        第三,家庭教育工作者要負責提升家庭和社會對同性戀的認識與接納。因為在come out和人際交往的過程中,同志們所要面臨的最大壓力來源就是家庭。而如何讓家庭可以家中接受有同性戀子女,將會是在未來家庭教育工作者在這一個領域所要面臨最大的挑戰。

最後就是要協助同性戀家庭建立健康的親密關係。而這樣一個課題是相當重要的。因為要如何能讓同性戀去除污名化,這是一個必要的過程。

 

參考書目

王明智(2001)。互為主體:同意之間的對話基礎。應用心理學研究,第九期,25-30

朱蘭慧2001)。男性性別角色刻板印象之形成與鬆動。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家政教育研究所  碩士論文。

2001)。性別刻板印象的覺察與鬆動之研究-以大女性學生為例。東華大學教育研究所,碩士論文。

李美枝(1979)。社會心理學。台北:大洋出版社。

沈怡(1995)。為什麼我們沒有同性戀書店?-同性戀及出版與書店經營探討。精湛,第24期,頁118-119

卓紋君2000)。同性戀家庭。中華民國家庭教育學會 主編。家庭教育學,頁203-226。台北:師大書院。

周華山(1997)。後殖民同志。香港:香港同志研究社。

林秀芬(2000)。國小兒童對電視廣告中意識型態的解讀-以性別刻版印象為例。新竹師院國民教育研究所,碩士論文。

曬莉1995)。中國人的人際和諧與衝突:理論建構及實徵研究。國立臺灣大學心理學研究所 博士論文。
張月芬(2002)。從社會變遷中兩性角色及家庭教育。中華民國家庭教育主編學主編。變遷社會中的家庭教育,頁107-128

        台北:師大書院。

畢恆達、吳昱廷(2000)。男同志同居伴侶的住宅空間體驗。應用心理學研究第八期,頁121-147。

畢恆達(2003)。男同性戀與父母。女學學:婦女與性別研究,第15期,頁37-78

劍望童2000)。決裂之後首屆台灣本土同志親情書寫、聲音紀實徵文。高雄:同志家書小組。

鄭美里(1997)。女兒圈:台灣女同志的性別、家庭與圈內生活。台北:女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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