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輔導評量的發展與現況
黃思峻
台東大學特殊教育所暑期專班
壹、前言
在每個人的一生當中都可能面臨許多的「轉銜」(transition)階段,從在學階段至步入社會以後,不論是角色的轉變,甚或職業的抉擇與轉變,都是生涯轉折的歷程;對身心障礙者而言,也同樣會面臨轉銜的過程。Super(1983)認為就個人的生涯發展而言,就業尤其是必須要考慮且加以規劃的項目之一,且是大多數人一生中必須面對的重要課題,欲獲致獨立與社區融合,就業的確是一項重要的因素。但障礙者由於本身學習特質與就業適應能力的不足,往往是職場上的弱勢族群,更需要教育、社政、勞政單位、乃至醫療體系間跟機構合作,為智能障礙學生作一系列完整的轉銜服務規畫,以協助他們順利從學校轉銜到社區就業。
貳、廣義與狹義轉銜服務的概念
一、狹義的轉銜
Wehman, Kregel和Barcus(1985)將就業轉銜的定義如下:「就業轉銜是一經過精密設計的過程,由學校人員或是成人服務提供者加以執行,為三年或五年後將由學校畢業或離開學校的身心障礙者建立及實施就業或額外的職業訓練計畫。此過程需包含特殊教育人員、職業教育人員、家長或學生、以及成人服務代表,若有可能則邀請雇主進入此系統。」1997年「身心障礙者教育法修正案」(IDEA,P.L.98-199)規定就業轉銜的主要內容包括:特殊教育、職業教育、職業轉導評量、就業服務、個案管理、輔具服務、心理衛生、物理與職能治療等,其相關服務陳述並記載於個別化教育計畫(IEP)或個別化轉銜計畫(ITP)之中(林宏熾,民91)。總括以上的敘述可知,「狹義的」轉銜係指以就業服務為核心的一系列相關服務。
二、狹義生涯評量的觀點
就狹義的觀點而言,生涯評量傾向於職業輔導評量的內涵或職能評量(career/vocational assessment)的構念。狹義的生涯評量(即是指職業輔導評量)係在瞭解當事人目前及潛在的功能水準,找出適合其從事的工作,以便為其提供適當的就業安置,或透過復健服務以提供就業訓練的機會。換言之,就此觀點而言,職業輔導評量所考慮的重點係在評估身心障礙者就業的可能性,可從事工作的種類,及須接受何種的訓練。Nadolsky(1981)就將職業輔導評量定義為:一種為準備就業的個別身心障礙者,給予評量並預測其工作行為和職業潛能的過程。
三、廣義的轉銜
美國特殊兒童學會(CEC)生涯發展與轉銜部門(The
Division of Career Development and Transition)主席Halpern (1994)認為轉銜概念不只是從學校到工作的轉銜,而是一種「過程」。其對轉銜定義的重點有三:
1、 定義:轉銜是一種狀態的改變,於社區中從學生到社區中獨立的成人角
色。這些角色包括就業、接受後中學教育、維持家庭、適當地參與社
區、及體驗到滿意的個人和社會關係。
2、 要素:強調轉銜的過程包含學校方案參與,成人服務機構的協調,以及
社區中的自然支持。
3、 時間:轉銜的基礎應在小學及中學階段開始,由生涯發展的觀念為指
引。轉銜計畫不得晚於14歲,學校應鼓勵學生擴展他們的能力,以為
此計畫作最大能力的負責。
綜合言之,廣義的轉銜服務不再侷限於從學校到工作的就業轉銜,也應從升學、生活、休閒、社交、日常生活技能……各層面,涵括就學、就醫、就養、就業等全方位的教育與照顧。
以下表呈現美國轉銜服務的四個發展階段
表1 轉銜服務四個階段大事紀
轉銜階段 |
轉銜重要內涵 |
1960年代 工作訓練方案 |
Gold於1960年代晚期開啟支持性就業的潮流,爾後逐漸成為公立學校輔導障礙青年畢業後就業的主要模式之一 |
1970年代 生涯教育運動及獨立生活運動 |
|
1980年代 就業轉銜服務 |
Will(1984)認為轉銜主要著重於從學校生活到工作生活的轉換過程。其指出轉銜是一座跨越學校及成人生活的橋樑。主要在關心身心障礙學生就業問題。 |
1990年代 生涯轉銜服務 |
Halpern(1994)認為轉銜概念不只是從學校到工作的轉銜,而是一種「過程」。「轉銜」是一種狀態的改變,於社區中從學生到社區中獨立的成人角色。這些角色包括就業、接受後中學教育、維持家庭、適當地參與社區、及體驗到滿意的個人社會關係。 |
四、廣義的生涯評量觀點
Rosen, Clark和Kivit(1977)將生涯評量定義為:一種有關身心障礙者醫療、心理、職業、社會與環境有關之工作適應方面的量測與評定。林宏熾(民89)指出:生涯評量指彙集有意義的生涯職業資料,和分析與瞭解這些資料的涵義的過程,以作生涯職業決定和計畫的藍圖與張本,就身心障礙者生涯評量而言,係指對身心障礙者的醫學、教育、職業與社會復健方面之生涯需求、能力、興趣與限制等作完整性的量測評定,然後為身心障礙者設計適當的就醫、就學、就養或就業輔導安置與教育訓練方案,發揮輔助引導個體與回饋評價方案的雙重作用。
就目前美國而言,在各公私立中學的特殊教育體系內,及相關的身心障礙社會福利機構中,生涯職業輔導評量已普遍成為其生涯轉銜教育與服務的重要部份。其主要目的在為身心障礙學生訂定適當的生涯轉銜計畫與就業轉導安排,其長程目標是提供身心障礙學生生活中每一階段及社區獨立生活的成功轉銜。
叁、國內外職業輔導評量相關法規
一、美國法令
職業輔導評量一直是在提供職業復健服務過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環,在立法上各國多以整體職業復健服務訂定,而亦將職業輔導評量的辦法詳細的規範於其中(陳靜江、胡若瑩、李崇信、李基甸,民85)。
以美國為例,美國自1960年至今已陸續制頒許多和身心障礙者職業復健有關的重要立法,使身心障礙者復健體系已發展為一完整連貫的服務系統。根據美國1973年的復健法案(Rehabilitation
Act),復健專家必須將更需要綜合復健服務的重度身心障礙者列為優先考量的業務(Lee, Taylor&Rubin,1995)。
到了1978年的復健法修正案(Rehabilitation
Act Amendment),更規定聯邦教育部應設置「國家身心障礙研究所」(National Institute of Handicapped
Research),負責進行和職業復健有關的方案研究,同時也和高等教育學府共同培訓從事復健工作的專業人員和研究人員。同時,教育部設立特殊教育與復健服務局(Office
of Special Education and Rehabilitation Services)主管身心障礙者一生所需就學、就醫、就業、就養等各項服務業務,亦負責管控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的業務。
1984年所頒定的「帕金斯職業教育法案」(P.L.98-542)中強調加強對身心障礙少年的服務,在最少限制環境中,提供全面的職教育計畫,並在學生參與職業教育前進行職業輔導評量。
1990年「身心障礙個人教育法案」(IDEA 1990)規定,對於年滿十六歲以上的身心障礙學生需列出所需的個別化轉銜服務與制訂學生個別化的轉銜計畫。其中轉銜服務指:「身心障礙學生設計以強調成果導向為其歷程之一系列的協調活動,這些活動是為了促進學生由學校過渡到學校後的活動,這些活動包括:中學後的教育、職業訓練、整合式的就業(包含支持性就業)、成人與繼續教育、成人服務、獨立生活、社區參與。而這一系列的活動必須要基於學生的個別需求、考慮到學生的喜好與興趣、且這些活動應包括教學、社區經驗、就業的發展及其他離校後的成人生活所應具備的活動和功能性的職業輔導評量。」
到了1997年制定了「身心障礙者個人教育法修正案」(IDEA
1997)不僅針對1990年IDEA有關轉銜服務的作法,作了保留及擴充,更進一步將接受轉銜務的年限提前到十四歲。
二、國內法令
國內方面,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vocational
assessment)這個名詞,首見於民國八十六年所通過「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四章「促進就業」的條文中,該法第二十八條規範:「勞工主管機關在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時,應先辦理職業轉導評量,以提供適當之就業服務」,並於第二十九條中,將職業導評量列為就業服務的要項之一(內政部,民86)。
為了落實職業輔導評量工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訓局)(民87)根據上述法規進一步制定「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辦法」、「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專業人員遴用暨培訓辦法」及「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實施計畫」等相關法令和落實職業輔導評量之施行準則。
「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辦法」中清楚規範職業輔導評量的內容、方式、實施程序、服務對象、權責單位、專業執行人員之目的、經費來源、個案權益保障與職業輔導評量工具等。並據此陸續推動職業輔導評量有關業務。而「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專業人員遴用暨培訓辦法」中清楚規範了職業輔導評量人員所需接受的專業訓練時數。其中第四條規定:專業人員從事職業導評量時,應接受職業輔導評量專業訓練滿一百六十小時。而「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實施計畫」中對於職業輔導評量的目的、行政分工、服務流程乃至經費撥補的標準,更有詳細的規範。
肆、國內職業輔導評量之發展及現況
一、國內職業輔導評量之發展
國內職業輔導評量之發展是一段辛苦的經歷,而職業輔導評量之制度亦隨著法令的制定而逐步建立。傳統上在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的方式,在民國七十九年殘障福利法修法之前,除有少部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外,僅有極少數身心障礙福利團體有專人協助其就業,但其服務方式及內容多以介紹就業機會方式為之,根本談不上個別他的就業服務,更遑論辦理職業輔導評量(台北市勞工局,民88)。
「殘障福利法」中雖有所謂「職能評估」,但是它是以廣義的「復健需求評估」(rehabilitation needs assessment)界定,而非狹義的「職業能力評量」(vocational
evaluation)。之後,就業中心雖有專人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但是除了建立基本資料及相關表格外,在服務過程中並未有具體之評量表格,僅有簡單文字敘述之個案記錄,因此,根本無法評估個案身心障礙狀況及目的,以了解身心障礙者之職業潛能,協助職業生涯規劃與發展,為個案尋求適性職業訓練與就業安置(何華國,民85)。
於是陳靜江、胡若瑩、李崇信(民84)在推動「殘障者社區化就業」服務系統之規劃與實施也發現,國內職業重建系統在推展上所遭遇的困難中,有一個重要的問題即是缺乏系統化的職業輔導評量制度,以致於就業服務員在為身心障礙者媒合工作時,因缺乏專業知能導致錯誤的個案/工作媒合,不當的就業安置更帶來個案與就業服務員雙方的挫敗感。
直到民國八十六年底陳靜江等人(民85)接受委託制定「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辦法草案」,於隔年(民87)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終於通過此法後,我國職業輔導評量的服務有了法源的依據,便開始正式運作。而隨著「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辦法」、「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專業人員遴用暨培訓辦法」等法令的先後制定完成,職業輔導評量工作逐步落實,發展中。
二、國內職業輔導評量之實施現況
目前國內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之實施現況,可分為學校體系、醫療復健體系及勞政體系三個部份,其中學校體系由教育部、醫療復健由衛生單任,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職業評量則由勞政體系負責(陳靜江、林幸台,民89)。在服務對象上,學校之職業輔導評量以國中、高中(職)身心障礙學生為主,醫療復健體系多為肢體殘障或精神病患做職前準備時之職業輔導評量,勞政體系則服務各類別有就業需求之身心障礙者(陳靜江、林幸台、民89)。其中勞政單位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的規範為主責單位,凡是與就業相關之法規制定,皆隸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的權責,而職業輔導評量工作的中央權責單位便是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在地方則是縣市政府的勞工局。而各級的勞工主管機關負有規劃、辦理、評鑑職業輔導評量相關事宜和辦理「職業輔導評量人員」專業訓練的責任。陳靜江(民87)指出,以勞政單位為核心,促進各體系間相互聯繫,以建立跨專業的職業輔導評量服務網絡,是有其必要的。
各體系間如能有效的整合,將更能針對身心障礙者之個別需求提供專業、適性的職業輔導評量。依王敏行(民92)指出各體系間於職業評量工作上的合作應如下圖所示:
圖2 勞政、教育、醫療體系間職業評量服務合作關係圖(修改自王敏行
民92)
轉介者(包含教育、醫療體系的相關服務人員)於轉介個案至專業的職評人員前(勞政體系),應做好相關的準備,如學校之教育輔導人員便可以先行搜集學生的相關資料、或以自身的資源進行評估,必要時再將個案轉介專業的職評人員,可先行進行的工作包括了:
(一)彙整資料,判斷學生之就業準備度
先就學生過去的學習記錄、醫療資料、家庭狀況資料、個別化教育計畫與記錄等進行搜集與分析,判斷學生可能的就業潛能、具有的技能、職業興趣、性向等,如表2。
表2 教育人員應搜集的職評資料(王敏行 民92)
評量方法 |
可獲得的職評資料 |
一般行為觀察 |
衣著衛生(生活自理與家庭支持度) 生理狀況(行動、視聽覺、健康) 準時(工作態度) 語言表達方式 情緒表達方式 人際互動 |
家庭狀況資料(如家庭史、疾症史) |
動機、價值觀、家庭期待與需求 家庭重要他人 |
學習表現記錄(如IEP) |
學習能力、職業性向、職業技能 職業興趣、學習態度 |
職業教育與實習工作經驗 |
職業技能、工作態度、人際互動 |
醫學相關報告(健康檢查記錄) |
職場環境的選擇 |
心理相關報告 |
可能的精神障礙、社會適應 |
(二)優先考慮校內的資源
例如、有些學生需要對其觀察各項工作態度與工作模式的觀察,則可以利用職訓課程或實習課程的時段,進行深度觀察。
(三)善用校內教師與專業團隊資源
學校之教師、職能治療師、心理師、社工師、物理治療師等,只要施與適當的訓練,也可各以其專業專長進行職業輔導評量。
表3 施行職業輔導評量的專業團隊資源(王敏行 民92)
學校職評團隊人員 |
專長領域 |
就服人員、社工人員 |
就業市場資訊 就業服務資源 工作行為觀察 就業支持方法與策略 |
醫療相關背景人員 |
生理特質評估 輔助器材使用 就業支持方法與策略 |
特教老師 |
學生職業性向 興趣之探索 學習能力評量 工作行為觀察 |
心理人員 |
標準化測驗之使用 行為觀察 |
而醫療體系的醫療專業人員,可先行針對欲重回職場的個案進行包括:生理、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評估,而後將個案轉介給醫療單位的就業服務員。就業服務員可回顧相關基本資料進行基本評量。若就服員仍有無法評量的項目,可再轉介勞政單位的專業職評人員,進行進一步職業輔導評量。而當個案仍需生理、神經心理等醫療相關評量時,則可再轉介醫療體系的醫療專業人員。最後,由職評人員彙整評量資料以完成職評報告,為個案提供最完整的就業服務。
惟有學校、醫療、勞政三方體系相互合作,方能為個案提供最完整、及時的服務。但根據相關的研究指出:體系間合作存在著若干待改進之處。林幸台等人(民90)指出,進行職業相關評量鮮有跨專業性的整合,所作的評量可能有所缺漏,而評量的結果也未必真正切合個案的需求。而王敏行(民92)亦指出許多的就業服務人員對於專業的職評服務懷著不正確的期待,以為每一位個案均需接受進一步評量,形成專業職評資源的浪費。顯見目前國內各體系間於職業評量工作上之合作關係仍需進一步強化,合作理念仍待進一步釐清。
綜觀國內職業輔導評量之發展與實施現況,可發現相關的法規、制度已較之前健全而完備。而相關未臻完善之處,則仍待職業輔導評量之專業工作者齊心協力,共同解決,以使身心障礙者之各階段的轉銜過程能夠更為順暢,而其潛能亦得以適性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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