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特殊兒童的在家教育

 陳英豪

南華大學幼兒教育學系兼任講師

 

壹、在家教育制度緣起與意義

在家教育一詞乃源自於我國相關法令所稱之「在家自行教育」,最早出現在民國七十一年所頒布的「強迫入學條例」中第十三條規定:「智能不足、體能障礙、性格或行為異常之適齡國民,由學校實施特殊教育,亦得由父母或監護人向當地強迫入學委員會申請同意後,送請特殊教育機構施教,或在家自行教育。其在家自行者,得由該學區之學校派員輔導。」(教育部,1982)。

一直到了民國七十六年,「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公佈後,相關的安置和服務措施才正式展開;其中第二十條第三款、第二十三條第三款以及第二十四條便分別規定:「重度智能不足者和重度肢體障礙者,於特殊教育學校或社會福利機構附設之特殊班就讀,或在家自行教育;所規定在家自行教育者,得申請當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指定學校派員輔導。」(教育部,1987)。若再依教育精神往上追溯,則憲法第二十一條和第一百五十九條即已規定「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及「國民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也就是說在憲法的保障下,人民接受國民教育的機會一律平等,而接受國民教育是每一個人的權利和義務。因此可見,教育法規中所規定之在家教育,乃為能確保有特殊教育需求之學齡兒童,在相關教育設施未臻完善下仍能保障其接受教育之機會。

準此,特殊教育的在家教育制度(或稱方式)就是:適齡的學童,因身心障礙程度嚴重而無法到校上課,另由教育單位派教師到該學童家裡為其施教。

 

貳、在家教育之學童的身心特質

家教育的一、在家教育的學童其身心障礙之程度應屬「嚴重」。而教育部八十六學年度教育代金申請標準,所認定可申請在學童包括

(1)  重度、極中度智障學童;

(2)  重度、極中度肢障學童;

(3)  重度、極重度多障兒童;

(4)  重度、極重度自閉症、重器障、慢性精神病、植物人學童;

(5)  染色體異常、先天代謝異常、其他先天性缺陷且殘障程度為重度、極重度者。

二、根據吳欣陶(1994)、沈振旭(1997)研究指出,在家教育學童常具有下列幾項特質:

(1)  具十足的異質性:幾乎沒有兩個人有完全相似的特質,個別化的教學是基本對策;

(2)  多障性質:幾乎除了不同程度的智障外,更伴隨有腦性麻痺、情障、語障、或溝通障礙等等,不一而足的多重障礙;

(3)  絕大部分有或多或少的動作障礙;

(4)  家庭的經濟情況,普遍不佳;

(5)  幾乎沒有學習的機會;

(6)  伴隨嚴重的語言和溝通方面的障礙;

(7)  自理能力十分低下,甚至沒有自理能力。

 

參、在家教育的目的

根據在家教育巡迴輔導措施成效評估之研究指出各縣市在家教育實施的目的大致有以下幾點(黃俊瑋,1998):

(1)  使學齡階段在家教育學生,均能接受特殊教育服務;

(2)  協助在家教育學生之各項教育、醫療、養護和相關福利的取得;

(3)  加強身心障礙學生之身心復健及職業教育,發展其身心潛能,培養健全人格,以適應社會生活;

(4)  提供在家教育學童家長醫療和社會福利等訊息;

(5)  實施親職教育;

(6)  延聘醫療復健專業人士共同輔導,以落實在家教育巡迴輔導工作;

(7)  提高重度身心障礙兒童特殊教育服務績效。

總言之,在家教育制度是為了這些身心障礙學生適性教育的一種教育措施,其教育目標即是「積極參與、減少協助」。

 

肆、在家教育課程

一、在家教育課程之分類

根據沈振旭(1997)依『教師與學生教學互動之性質』區分成以下三種:

課程名稱

              

1.直接課程:

泛指輔導教師「直接實施教於學生之所有學習活動與經驗」。諸如,生活自理訓練、溝通訓練、感官刺激等課程。

2.間接課程:

泛指輔導教師「指導學生家長(照護者)執行對學生教育活動之所有工作」。因為此項課程並非直接由教師施教於學生,而是由教師輔導家長,再由家長對學生施教,故以「間接」稱之,但其目的皆為使學生得到良好適性之教育。諸如:指導家長訓練生活自理能力之技巧、指導家長如何與兒童進行溝通之技巧、教養態度之溝通、親職教育等課程。

3.資源課程:

泛指輔導教師「尋求外在人力、物力、財力等教育資源,以協助學生得到良好適性教育之所有工作」。諸如:尋求復健醫師提供學生復健服務,以促使之動能力之發展;尋求殘障者輔具資源,以促使生活自理能力之發展;尋求相關殘障福利補助,以充實教材教具、改善生計,提供適性教育品質。

二、在家教育課程之內涵

課程名稱

            

1.直接課程:

(1)  生活適應:生活自理、自我概念、家庭倫理、家事技能等。

(2)  社會適應:社會知能、社交技能、社會資源應用。

(3)  實用語文:語言接受、語言表達。(語言形式應含口說、文字、符號、肢體、圖卡、訊號等多種形式)

(4)  實用數學:數的概念與計算、量的概念與測量、形狀與空間等。

(5)  休閒教育:遊戲、體育、音樂、美勞、娛樂、興趣培養。

(6)  知覺動作:感官知覺、粗大動作、精細動作、感覺動作等。

(7)  其他:安全教育、職業技能、定向行動、聽能訓練、構音練習等(依學生障礙類型及程度配以各類身心障礙教育之加強課程)。

 

2.間接課程:

(1)  各種直接課程之教材、教法、教具使用之說明指導。

(2)  每次輔導完畢前,委託家長(照護者)教學項目及進度。

(3)  指導身心障礙教育有關之專業知能。(註:就像要培養一個特殊教育教師一般)

(4)  親職教育溝通、心理諮商與輔導。

(5)  學生兄弟姐妹與學生相處之指導。

(6)  學生週遭人物(如鄰居)與學生相處之指導。

(7)  特殊教育及殘障福利有關措施之宣導、諮詢。

(8)  其他。

3.資源課程:

(1)  人力資源:醫師、治療師、復健人員、社會工作者、相關社會團體(如家長協會)、教育行政人員、其他特教教師、普通教師等。

(2)  物力資源:障礙者生活輔具之申請、臨近學校教材教具之申借、在家教育學生教材教具之申請等。

(3)  財力資源:教育代金、殘障社會福利津貼、保險給付、獎學金申請等。

(4)  其他:轉介、偶發事件處理等。

三、在家教育課程之規劃原則

在家教育課程的實施亦需要有妥善的規劃,也就是依學生之障礙類別、程度、身心特徵、家庭環境等因素,依課程內涵為藍圖、以教育目標為依歸、做完整妥善的規劃。以下擬提出規劃課程的幾項原則(吳欣陶,1994):

(1)  重視學生個別差異:輔導這群異質性相當高的在家教育學生必須從課程結構本身來重整,才能達到適應個別差異的目標。例如一位多障伴隨是障的學生,便必須考慮其在課程中是否加入「定向行動」的課題。

(2)  採行發展性的課程架構;

(3)  兼顧心理年齡及生理年齡:教材、活動的選擇須適合學生生理年齡而非智力發展年齡;但教學方法及教學目標則需考量心智年齡而非生理年齡。

(4)  注重課程之實用性、生活化及具有改善缺陷、減少協助的功能:當其所學能應用於生活中,並藉此使其更適應環境、與環境融合,這樣的教學才有「積極參與、減少協助」的教育意義。

(5)  注意課程類化、系統、統整的原則;

(6)  掌握課程變化原則:複製—變更—替代—省略;

(7)  請家長參與課程規劃:1.能使課程內容切合學童程度並能確保課程與學童生活密切相關;2.家長藉由參與課程規劃,進而了解課程、熟悉課程、最終期能成為學童真正的在家教育教師。

(8)  注重學生家庭特質;

(9)  運用家庭及社區資源;

(10)     藉由IEP落實課程。

 

伍、在家教育遭遇之困難與改進之道

一、在家教育遭遇之困難

根據張訓誥(1993)、黃坤謨(1995)、黃俊瑋(1998)與李如鵬(1999)研究指出,目前從事在家教育工做所遭遇的困難,約可分為家庭、學校、教師等三方面:

(一)家庭方面:(1)經濟困難;(2)求助無門;(3)教育代金問題。

(二)學校方面:(1)師資遴選困難;(2)缺乏所須知專業師資;(3)教師安全因素考量。

(三)教師方面:(1)缺乏相關領域知識;(2)無系統研習訓練;(3)缺乏諮詢管道;(4)家長之觀念與要求。

二、在家教育遭遇之困難的可行因應之道

(一)             針對教師所遭遇到的困難,可參考以下的因應之道:(1)於暑期中辦理中長期教師研習訓練;(2)第一學期末辦理分區在家教育教師經驗交流;(3)發表優良之教育輔導方法;(4)分類編製適當教育輔導教材教法;(5)成立在家教育問題諮詢中心。

(二)     對於在家庭與學校方面的困難,並非短時間可以解決之事,但我們亦可朝幾個方向來努力:(1)在家教育的輔導教師角色宜多元化;(2)舉辦家長和教師的座談與進修活動;(3)教育代金仍不宜發現金,宜以代用券,引導代金的合理使用;(4)建立完整在家教育行政支援系統等方向。

 

陸、結語

闡述了這麼多在家教育的學童、課程、教學以及所面臨的困難及問題後,或許有人正嗤之以鼻地否定在家教育制度及這份輔導工作。到底在家教育的孩子能不能教?該不該教?這個問題若以「權利義務」的觀點來看待,太過於「粗糙」;以「投資報酬」的觀點來看待,太過於「刻薄」;以「溫暖愛心」的觀點來看待,太過於「濫情」;粗糙、刻薄、濫情都無助於事實的澄清。唯有關注他、尊重他、疼愛他,我們才能期待他的成長;唯有投入孩子的教育,我們就會看見他的改變。

 

參考文獻

吳欣陶(1994)。淺談對在家自行教育特殊兒童的教學策略。特教園丁,10(1),16-19。

李如鵬(1999)。身心障礙學生在家教育巡迴輔導般的實施—以台中縣為例。特殊教育季刊,70,26-31。

沈振旭(1997)。談在家教育學童課程規劃。特教園丁,13(2),32-37。

張訓誥(1993)。在家自行教育問題之初探。國民教育,33(7),16-18。

張嘉成(1996)。落實在家教育的可行方式—行政篇。特殊教育季刊,58,07-09。

教育部(1982)。強迫入學條例。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五月十二日總統台統(一)義字第二七一九號令修正公布全文十七條。

教育部(1987)。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三月二十五日台(七六)參字第一二六一九號令發布。

黃坤謨(1995)。推行在家教育遭遇之困難與改進之道。特殊教育季刊,56,23-24、29

黃俊瑋(1998)。在家教育巡迴輔導措施成效評估之研究。國立彰化師範大學特殊教育學系碩士論文,未出版,台中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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