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女權論述發展的考察
- 以婚姻暴力為例
高惠珠
南華大學社會所碩二
壹、 研究動機與研究目的
反婚暴向來是女權運動追求的目標之一,而鄧如雯殺夫命案的發生,適逢被婦女團體視為一個契機,而發起了一連串的聲援活動,引發各界的高度重視及討論,將本是單純的個人殺夫案例,演變成了婚姻暴力不是特例,而是普遍的社會現象來探討;當然,在各界的論辨攻防戰中,有人支持,有人反對;有人認為婚姻暴力是個人問題,是少數人的病態行為,有人卻認為婚姻暴力是社會問題,是父權文化深植人心的結果。在「婚姻暴力」的定位基礎上,以往「婚姻暴力」被歸類為私領域的「家務事」範圍內,但隨著「鄧如雯殺夫案」的效應,婦女團體大力倡議制度上的轉變及公權力的介入,使得婚姻暴力朝公領域的發展成為可能。「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實施,使台灣在法令制度上有了重大變革,但相較於本土文化民情,許多人仍深陷於婚姻暴力是「家務事」的迷思,而難以自拔,無怪乎有人發出「徒法不足以自行」的慨嘆!
「鄧如雯殺夫案」的發生,經媒體的大肆報導,成了反婚暴運動的引子,而鄧案何以會有如此大的魅力,讓人正視起婚姻暴力事件?以下就鄧案的殺夫過程引述如下:
林阿棋長鄧如雯二十二歲,倆人是夫妻關係。過往,林阿棋曾強姦過鄧如雯之母數次,並在鄧如雯就讀國中三年級時被其強姦得逞,鄧如雯因而育有一子,並禁不住林阿棋的威嚇而與其同居。林阿棋在倆人同居時期不斷毆打鄧如雯,使得鄧如雯受不住毆打而逃回父家。林阿棋因此不悅,跑到鄧家砸毀財物,並將鄧父吊起毒打,經報警及友人出面調解後,鄧如雯為免家人繼續受害,而允與林阿棋結婚。七十九年八月間,林阿棋因經商失敗,將甫滿月的次子倒提雙腳,使頭部置於洗衣槽內之水流漩渦中,鄧如雯見狀連忙上前制止,卻遭致一陣毒打亂毆。八十二年五月,林阿棋欲強姦鄧如雯之妹失敗。同年九月,林阿棋又到鄧家砸毀全部玻璃,並帶了汽油打算放火,及活埋鄧如雯之弟。同年
「鄧如雯殺夫案」這顆震撼彈著實在父權社會中引爆,因為無論是學者、立法委員及婦女團體們都汲汲營營地設法讓保護女性人身安全的「家庭暴力防治法」通過,試圖讓存在已久的「私領域」現象躍升為「公共議題」,企圖打破「法不入家門」的迷思,並將婚姻暴力此問題引入公領域中,要求公權力全面介入。雖然保護婦女人身安全的最高層級法令早已出現,如憲法第一百五十六條,「國家為奠定民族生存發展之基礎,應保護母性,並實施婦女、兒童福利政策」,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六項,「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但因憲法條文實在太過抽象,又不夠具體而難以落實,因此「家庭暴力防治法」的通過,能令身處婚姻暴力威脅下的女性得到國家保護,而不再是自求多福。經由這些學者專家們在「家庭暴力」議題上的不斷耕耘付出,民國八十七年「家庭暴力防治法」終於立法通過,讓女性光明正大在法律的保護下,維持婦女的基本尊嚴與人身安全,達到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六項的最高指導原則。
專家學者及婦女團體利用了「鄧如雯殺夫案」的契機,將長久存在於私領域中的婚姻暴力問題,成功導向為公領域的社會議題,且在最終促成了公權力的介入,及「家庭暴力防治法」的通過,企圖消除父權社會下的性別歧視,令整體社會文化產生變革,達到兩性地位的實質平等。
台灣社會處理婚姻暴力的經驗,多是依循西方國家的經驗軌跡而來(潘淑滿,2003),然各國在文化背景及制度規範上仍存有差異,致使關注婚姻暴力的論述面向,在內涵上呈現多樣面貌,但試圖探究婚姻暴力背後的深層意義卻是共同關懷,故本研究目的是要探討婚姻暴力在台灣的論述結構中,朝「公領域」發展的社會條件及背景,其中主要的提問是:社會生活形態的轉變及婦女團體的努力,在這過程中起了什麼作用?而現在台灣婚姻暴力的法令施行和實際文化面向的落差為何?
貳、 文獻探討
1. 婚暴議題作為女權運動的轉捩點
在揭開台灣女權運動[1]的序幕,有學者認為是一九七一年
而在台灣女權運動的發展過程中,是深受西方婦女運動影響的,無論在爭取選舉權[2]、工作權、受教育權及婚姻自主權等,甚或在提倡女性意識,消除性別差異,解放婦女束縛等面向上,皆有顯著成效;且目前全球女權運動的走向,朝追求女性的身體自主權為主,而身體自主權又包括了生育自主、情慾自主、多元美與健康自主,其中情慾自主可說是澈底解放了中國歷代要求女性在守節及貞潔觀念[3]上的包袱。一九七○年代的台灣,女權運動的出現帶動了女性意識的興起,女性開始逐漸懂得了爭取自身權益。由表一可看出,從七○年代至八○年代末期,女權運動的主題是以工作權利的歧視及特種行業等公共議題為主。有關私領域的男女平權問題則是九○年代的主題,其中「鄧如雯殺夫案」與「彭婉如命案」有著特別重要的催化作用,此二事件引起了婦女團體的重視,進而發覺暴力的嚴重性,然後設法以群體的力量改善制度的缺失。
以下就女權運動的發展重點,整理如表一:
女權議題及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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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
事件 |
婦女團體 / 女權運動 |
社會立法 |
197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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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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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工會提倡「齊家報國運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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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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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女性運動中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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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 |
李元貞等人創辦「婦女新知雜誌社」 |
台灣第一個婦女解放組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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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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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墮胎合法化的「婦女意見書」 |
優生保健法、勞動基準法 |
198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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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婦女研究室成立 |
民法親屬編修正 |
1987年 |
女性員工年滿三十歲或懷孕必須辭職 |
男女工作平等法起草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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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 |
一九八八救援雛妓大遊行 |
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核定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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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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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修正 |
1991年 |
抗議罰娼不罰嫖 |
婦援會 |
社會秩序維護法 |
199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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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福利法修正 |
1994年 |
反性騷擾大遊行/修法總動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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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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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
1996年 |
民進黨婦女部主任彭婉如遇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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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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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 |
性侵害防治法/民法親屬篇修正 |
199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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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民法親屬篇修正 |
1999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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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妨害性自主罪」 |
200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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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性工作平等法 |
200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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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親屬篇修正 |
200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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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法民間推動聯盟 |
性別平等教育法 |
200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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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防暴聯盟完成修正家庭暴力防治法 |
性騷擾防治法 |
2006年 |
人工流產需接受諮詢及三天思考期 |
婦女團體抗議行政院版生育保健法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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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一、 女權議題及立法)
由表一可再次看出,隨著女權的推動與倡議,婦女不論在工作、教育、健康、人身安全及婚姻家庭等面向上,都已有了相關的立法保障,但女權的倡導並不會因相關的法令通過,就予以為滿足,如婚姻家庭的「民法親屬篇」,便歷經了多次的修正與改進;人身安全的「家庭暴力防治法」,亦隨著時空的轉移,被要求納入更多的保護對象,如同志、小老婆、情婦、第三者等;就連今年行政院版通過的「生育保健法」草案,其中在強制人工流產前需接受諮詢及三天的思考期,令婦女團體大力批評政府大開時代倒車,才會讓一九八四年通過墮胎合法化的「優生保健法」,在今日被剝奪及限制[4]。這些都顯示進來女權運動有逐漸朝私領域身體自主權方向發展的趨勢,而婚暴事件及婚暴議題在這整個發展中關鍵轉變的標示。
2. 台灣婚姻暴力的發展
台灣的婚姻暴力問題,在一九八三年作家李昂所發行的「殺夫」一書,已有所揭露;一九八七年,
當一九九八年「家庭暴力防治法」通過並實施後,婚姻暴力的禁止,已由法不入家門的概念,轉換成了公權力積極介入的結果;而婚姻暴力對女性不再是應該,是管教,是再教育,而是法令的絕對禁止,及嚴密的保護;警察機關對待婚姻暴力的態度,亦由以往的忽視縱容,轉成較為積極的作為,不再堅持警察的工作是打擊犯罪不法,而非處理「床頭吵、床尾和」的家務事[5];是故,「鄧如雯殺夫案」的發生,激起了婦女團體對婚暴議題的重視,進而促成了「家庭暴力法治法」通過,大抵而言,「鄧如雯殺夫案」發生前,台灣社會視婚姻暴力為家務事,且「家醜不可外揚」的心態,使得專家及學者們對婚姻暴力的論述及調查並不多見,且主要的論述著重在個人心理層面。
其中,馮燕[6](1992)及伊慶春(1992)曾以是否遭受過婚姻暴力經驗及夫妻衝突處理進行調查研究。並陳若璋(1992)指出,受虐婦女由於長期遭受暴力,會表現出來依賴被動、沮喪焦慮、孤獨無助、害怕、低自尊和認知扭曲等特質,是一種屢遭毆之後產生的「被毆婦女症候群」(battered
women syndrome),且認為父權意識的形成會直接或間接促進婚姻暴力產生,對性別角色有高度刻版印象的丈夫,較難接受現代婦女角色變遷。
而在「鄧如雯發夫案」發生後,由於此事件的發生,令學者、專家及媒體開始對婚姻暴力有較多的注意,尤其在推動「家庭暴力防治法」的過程中,婦女團體積極地將私領域問題,設法提升到公共議題中,使得婚姻暴力不再被視為是個人問題,而是社會問題。
其中,周月清(1994)在受虐婦女的求助面向,認為受虐婦女求助父母、親友等非正式支持系統較為自然,且得能到較多的協助,比正式系統中的專業服務更有效。但在二○○五年台灣防暴聯盟調查發現,假若遭遇暴力侵犯,有80%民眾會去尋求協助。會在第一時間向警察單位求助者(46.0%)居多,其次是家人親戚(21.8%),但是不去尋求協助者的理由,以「家醜不可外揚」(20%)較多,其次是認為自己有能力處理或是求助了也沒用[7]。由以上可發現,約十年光景,求助對象已由非正式支持網絡慢慢轉向了正式支持網絡尋求支持,這亦顯示出了身體自主權觀念的改善。
3.婚姻暴力的理論觀點探討
探究婚姻暴力的原因,不同的文獻提出了不同觀點:
女性主義觀點認為,夫妻間的權力關係不容被忽視,男人在婚姻中的優勢與支配地位來自既存的社會結構與文化意識型態所隱含的價值。並其在對婚姻暴力的論述中,建立於「權力」(power)與「性別」(gender)兩個核心焦點上,認為婚姻暴力的背後,其實是性別與權力結構上的不平等,並婚姻暴力是父權社會中男性控制女性的一種形式,父權意識是促使男性在親密關係中藉由暴力來控制女性的主因,而兩性權力不平等是虐妻問題的根源,所以婚姻暴力是源於家庭強化男性至上的態度與組織方式,為解決婚姻暴力問題最基本方法是改變社會和家庭男尊女卑的意識形態,及使婦女在經濟上更為獨立,當女性在社會各領域中有更平等的參與時,各種以婦女為對象的暴力,包括虐妻和毆妻問題,便會相應減少。
多有學者及專家認為,婚姻暴力與文化有關,朱柔若、吳柳嬌(2005)認為,受暴婦女的存在,是性別權力結構失衡所產生的社會問題。張晉芬(2003)也指出,家庭暴力既是性別權力不平等的結果,也反映出男人將將女人當成家產看待的普遍心態,並認為,家庭暴力事件並不是個別家庭或個別男性的問題或行為,而是男尊女卑及女性為男性附屬品下的產物。在父權價值觀裡,丈夫對妻子的掌控是攸關男人面子的事(Archer
& Lloyd, 2004)。
但除了性別結構的文化論述面向外,關於權力的探討亦不遑多讓。彭懷真(2005)就指出,家庭暴力的本質是權力行為,而且是充滿無力感男人找回權力的一種方式[8]。陳芬苓(2001)也指出,國家機器中的警察機構和司法體系,對於女性受暴力行為仍反應一種男性主流的價值觀。
林雅容(2003)亦認為,可由公權力的介入家庭解決暴力的威脅,但「公權力介入家庭」卻也是離婚的途徑。黃怡瑾(2001)指出,性別是家庭權力的核心關鍵,是維護家庭性別階級與男尊女卑的互動模式,暴力控制的策略應運而生,並認為婚姻暴力是犯罪行為,此社會規範的確立與認清父權宰制是傳統婚姻信念的根源,為降低社會環境阻力、增加行動正當性與接獲資源的重要關鍵。朱柔若、吳柳嬌(2005)由「以行動主義為基礎」的台灣婚暴研究中,著重瞭解婚暴婦女受虐原因與施虐者施虐的原因,主要是從精神病理的觀點、心理模式和家庭互動關係來詮釋問題;「以女性主義社會建構論為基礎」的台灣婚暴研究中,認為暴力是關乎「性別和權力」的問題,將焦點擺在「性別」與「權力」的角力過程;「以社會學為基礎」的婚暴研究,學者主張個人資源和文化規範對於夫妻權力關係的影響力,主要是從資源論和交換論的理論視野,以家庭決策過程作為測量夫妻權力互動過程的指標;「以實務工作為基礎」主要是從婚姻暴力防治制度之運作功能與評估、服務輸送網絡之成效、保護令之成效等方面來探討。
除了性別和權力的觀點,有許多學者仍將婚姻暴力歸為個人心理層面,其中沈慶鴻(2000)就習得無助感[9]加以描述,認為受虐婦女期待透過自己的改變來影響配偶,當努力得不到掌握及改變,暴力仍持續存在,就會陷入失望和無助的情緒裡。並翟書芬(2005)也指出,受虐婦女長期生活在恐怖、緊張的環境中,心裏充滿恐懼與悲哀,有的悲痛欲絕,導致心情抑鬱或精神分裂,因此當虐待超過了她們肉體、精神的承受能力時,有些就會被迫走上犯罪的道路,從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變成了加害者。林雅容(2003)研究也指出,家庭暴力防治工作的介入對多數的施虐者來說,確實有嚇阻暴力行為再次發生的作用,但對於部分有家庭暴力問題的家庭來說,因家務事的曝光,不僅使受虐婦女招至更嚴重的挨打,也使得夫妻關係無法修復、轉圜[10]。陳高凌(2001)發現,當男性施虐者面對社會變遷與婚姻衝突的挑戰時,有時會難以實現到「義[11]」的道德訴求時,會堅持自己要達到,並連帶強求配偶做出犧牲、配合及體諒的作法,而產生了巨大的壓力和衝突。潘淑滿(2003)認為,當媒體對婚姻暴力的詮釋,較偏重於個人特質或兩性互動關係不良所致。郭玲妃等(2002)指出,施虐者常用小孩的安全以為要脅,甚至連婦女懷孕生產期間也會受到施虐,母職將受虐婦女困於虐待關係而無法脫離困境。
家庭暴力防治制度建立前,對於台灣婚姻暴力論述的理論觀點研究,主要將婚姻暴力放在個人心理之「責備被害人」的微視觀點上,主要是檢視心理特質和個人心理的不正常會導致暴力行為,將婚姻暴力問題歸因為個人問題,非整體的社會結構;另長期處於暴力陰影下的受虐婦女,因長時間遭受虐待,易有習得無助感,難以脫離暴力關係,而落入暴力的週期循環中。家庭暴力防治制度建立後,婚姻暴力論述的理論觀點,已由微視觀點轉向鉅視觀點的社會結構論上,說明婚姻暴力的現象;並認為婚姻暴力是結合功能論與衝突論的觀點,強調在資本主義社會的核心家庭中,每位家庭成員都經驗了許多紛至沓來的壓力,而這些壓力正是觸發婚姻暴力的關鍵(黃翠紋,1999)。
由以上的文獻中可看出,婚姻暴力是性別與權力的角力過程,是社會問題而非個人問題,文化規範及個人資源對夫妻權力關係具有影響力,因而性別意象及性別權力關係失衡為婚姻暴力的重點。
參、 研究方法
本文意欲探討婚姻暴力在台灣的論述結構中,朝「公領域」發展的條件及社會背景,其中在生活形態的轉變上,及婦女團體將婚姻暴力推至公共議題的過程為何?並試圖分析說明實際文化面向和法令面向呈顯了何種落差?因此,本研究將朝三個面向探討:
一、朝報章雜誌面向做文件分析:
利用報章雜誌的撰寫,看待婚姻暴力在整個論述過程中的轉變。開始,先以新聞資料庫為主體,鍵入關鍵字,如「虐妻」、「殺夫」、「婚姻暴力」、「婦女團體」及「家庭暴力防治法」等進行搜尋;並在所蒐集到的資料中予以分類,其中以「鄧如雯殺夫案」及「家庭暴力防治法」的通過,分三階段來看待婚姻暴力在論述過程中的轉變。
(一)「鄧如雯殺夫案」發生前:
本研究意欲發掘社會如何看待婚姻暴力事件,整體價值觀為何?
論述又以何種觀點為重?
(二)「鄧如雯殺夫案」發生後:
本研究意欲探討此殺夫案發生後,可能引起的一連串效應,其中
關於婚暴議題的論述,是否產生了轉變?
(三)「家庭暴力防治法」制訂通過後:
本研究意欲探討此法何以會通過,是誰促成了此法的制訂及推
動?並隨著此法的施行,婚暴議題的論述是否又有所不同?
經由對報章雜誌的搜尋整理後,會挑出具有代表性的篇章來做文本分析,其中選定之代表性篇章將分為兩類:其一、在婚姻暴力的問題解決上;其二、在理念倡導的性別權力觀上。
二、朝婦女團體面向做深入訪談:
因「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制訂通過與婦女團體有相當密切的關連,所以本研究主要訪談對象為婦女新知基金會及晚晴協會的婦女團體成員,意欲藉由訪談對象的認知與態度,來看現今法令與實際文化面向上的落差;並試圖發掘在婦女團體的推動過程中,除了以女性的最佳利益及推翻父權思維為考量外,是否也曾站在男性的立場,有著較為公正持平的觀點?
三、以「鄧如雯殺夫案」及「彭婉如命案」做事件分析:
本研究意欲藉由此二事件的發生,來探討是否先有「事件」的發生,才可能引起相關的注意,並刺激相當程度的論述?且在事件發生後,婦女團體、媒體、政治人物各自扮演了何種角色?又引發了何種轉變?何以每當重大事件的發生,才開始有人意識到該做適當調整或轉變,這是否充滿了政治意涵?
是以,本研究將藉由以上三個面向的探討加以論述分析。
附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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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女權運動大事記(1971年~迄今) |
年度 |
事件 |
197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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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7年 |
婦工會提倡「齊家報國運動」,關心社會轉型所導致倫理道德日趨式微的問題。 |
1979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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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 |
李元貞等人創辦「婦女新知雜誌社」,為台灣第一個成立的婦女解放運動組織,並於婦女節舉辦「如何防衛性騷擾」座談會,大聲疾呼性暴力及性騷擾偵審過程之不合理及傳統貞操觀念之迷思,要求強姦改為公訴罪,並改善偵審程序。 |
婦女新知雜誌社撰文,並於座談會中疾呼如優生保健法中有關墮胎合法化問題、勞動基準法中有關女工權益的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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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 |
台灣基督教長老教會婦女事工委員會舉辦亞洲教會婦女大會「觀光與賣春」國際研討會。 |
1984年 |
婦女新知發動七個婦女團體、一五四位婦女,聯合簽署墮胎合法化的「婦女意見書」,並送進立法院。 |
優生保健法及勞動基準法立法通過,使墮胎有條件的合法化,並保障了女性工作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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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 |
台大婦女研究室成立,舉辦「婦女在國家發展過程中的角色研討會」,與會之婦女新知對民法親屬篇修正草案未能顧到婦女權益,且違反兩性平等原則,發言批評並要求修正。 |
立法院通過了「民法親屬編修正案」,少部分改善了女性在親屬法上的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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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 |
婦女新知就夫妻合併申報所得稅,不斷開辦座談會要求政府修改所得稅法。 |
婦女新知聯合三十二個婦女、原住民、人權、教會團體進行「反對販賣人口—關懷雛妓」行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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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新知等十餘個婦女團體聲援國父紀念館女服務員,抗議該館年滿三十歲或懷孕就必須辭職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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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市文化中心代表、國父紀念館代表,至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請願,要求成立「男女雇用均等法案小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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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新知成立「男女工作平等法起草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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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 |
婦女新知、婦女救援基金會結合五十五個婦女及人權團體,發起救援雛妓華西街千人遊行,並推派六位代表,分至法務部及司法院遞交抗議書。 |
彩虹、新知、主婦、進步、救援等婦女團體,發起「消滅色情污染,重建健康環境」掃黃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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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援、新知、彩虹、主婦、進步等婦女團體,至法務部刑法修正委員會,要求處罰販賣人口、逼良為娼,並廢止告訴乃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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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新知等34 個婦女團體,發表「維護女工權益共同聲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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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基金會舉辦「一九八八救援雛妓大遊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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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經由行政院核定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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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辦「全國民間教育會議」,體檢國小、國中教科書中男女比例的懸殊及女性刻板角色對女學童自我認同的不良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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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大成立第一個女學生自組的團體「臺大女研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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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婦女基金會研擬「性侵害防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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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新知基金會與婦女救援基金會於立法院審議「少年福利法」草案中,要求立委加上第九條,對十二歲以上之離婚子女監護權有補充規定,以抒解民法親屬篇中有關離婚子女監護權以父權獨大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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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救援基金會結合兒童福利聯盟共同起草修改「兒童福利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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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 |
婦女新知、民主進步黨社運部等婦女團體,提出「十大婦女聯合政見」。 |
婦女新知尤美女律師帶領年青男女律師研擬「男女工作平等法」及「民法親屬篇修正草案」,其中「男女工作平等法」草案,被譏為「令企業出走的十大惡法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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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新知發表「男女工作平等法草案總結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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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頒佈修改了所得稅法,允許妻子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改善了婚後稅賦增加之弊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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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 |
「兩性工作平等法」草案經國民黨及民進黨三十九位委員共同連署,正式送入立法院,為台灣第一次民間主動立法,召開公聽會,使婦女團體正式步上實際參與修法的路。 |
婦女新知基金會、台北市晚晴婦女協會、台北市律師公會婦女問題研究委員會共組「民間團體民法親屬編修正委員會」開始推動修法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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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 |
現代婦女基金會大力的推動,致使台北市政府二月通過了「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處理強暴驗傷案件作業要點」及「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強間案件現場處理及授證作業程序」。 |
政府制訂了社會秩序維護法,將性騷擾列為處罰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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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援會召集相關團體至立法院抗議制定中之社會秩序維護法「罰娼不罰嫖,公平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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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 |
臺視「世界新聞與報導」的節目,讓璩美鳳到女同志酒吧偷拍照片,強迫女同性戀者曝光,臺灣第一個女同性戀團體「我們之間」發表聲明抗議,作家馮光遠也發起文藝界支持同性戀平等人權的聲明。 |
1993年 |
「兒童福利法」修法通過,其中對離婚婦女爭取十二歲以下孩子的監護權有更詳細規定。 |
女學會成立,抨擊大學軍護課程性別角色的刻板分工,推動廢除軍護課程,並要求高中家政與工藝應男女自由選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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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同志編寫之「愛福好自在報」發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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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召開「偵辦妨害風化案件之流程如何兼顧被害婦女隱私權之保障」之座談會,試圖改善偵查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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勵馨基金會及婦女救援基金會著手起草「雛妓防治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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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如雯殺夫案引發婦女團體參與反婚姻暴力工作,如現代婦女基金會召開家庭暴力防治法草案研討會議,婦女新知基金會開始成立義工小組作為行動種子,台北市女性權利促進委員會從專線義工培訓至社區宣導,善牧基金會受台灣省社會處委託製作一系列30秒之宣導廣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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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 |
現代婦女基金會撰擬「性侵害防治法」草案,送入立法院。 |
女學會與婦女新知舉行「反性騷擾大遊行」,何春蕤喊出「只要性高潮,不要性騷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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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新知與晚晴在台北新公園發起「牽手出頭天,修(民法親屬篇)法總動員」萬人大連署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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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之間」發行《女朋友雜誌雙月刊》,為女同志情慾自在展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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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女書店的成立,是華文地區第一家女性主義專業書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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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運女律師伸援「鄧如雯殺夫案」成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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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新知基金會八月成立民法諮詢熱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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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權會成立,發起「阿媽的故事」、「阿母的故事」徵文書寫活動,形成婦女生活史的書寫熱潮,帶出了女性口述歷史的發聲與出書,平衡男性發聲的單一歷史現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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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 |
立法通過「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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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親屬篇」修正案,經八十六位立委連署,正式送入立法院。 |
臺大女生集體看A片事件震驚社會,婦運界對「性解放」提出不同見解,張小虹主張情慾多元與情慾自主,林芳玫質疑性解放在性別不平等的社會中的可行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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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 |
民進黨婦女部主任彭婉如的遇難,婦運團體悲憤地發起「一二二一女權火照夜路」大遊行,並催生彭婉如文教基金會。 |
現代婦女基金會成立「家庭暴力防治法制訂委員會」,研擬「家庭暴力防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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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親屬篇修正案,通過了父母對子女的親權行使平等,包括離婚時孩子的監護權平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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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救援基金會以百合專案投入婚姻暴力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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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 |
「性侵害防治法」一月立法通過。 |
教育部成立「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督促各大學及縣市教育局推動校園兩性平等教育及教師在職進修兩性平等課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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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維剛立法委員將家庭暴力防治法草案送交立法院審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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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親屬篇修正案,通過了在婚姻關係中,登記在妻名下的不動產,不論取得時間先後,都歸妻子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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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宣布廢止「臺北市娼妓管理辦法」,臺北市公娼自救會隨後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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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 |
「家庭暴力防治法」為促進家庭和諧,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為目的,立法通過。 |
民法親屬篇修正案,通過了夫妻住所以共同約定為原則,取消要冠夫姓的原則,夫妻得各自保有本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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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大附近的「晶晶」同志咖啡書店開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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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 |
四月修改刑法「妨害風化罪」章增訂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強姦告訴乃論改公訴。 |
「家庭暴力防治法」正式實施,家庭暴力之受害人或三等親內,可向法院申請保護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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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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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成立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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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 |
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將性侵害案件除夫妻間之強制性交罪及兩小無猜案件仍維持告訴乃論外,其他改成非告訴乃論。 |
2001年 |
「兩性工作平等法」立法通過。 |
全國設置「113」婦幼保護專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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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 |
「兩性工作平等法」正式實行,父母皆可申請兩年的留職停薪育嬰假,同時享有政府補助的健保費用。 |
民法親屬篇修正案,通過了夫妻財產制廢除聯合財產制,修訂為所得分配制,並新增「自由處分金」的配套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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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 |
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婦女新知基金會、臺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台灣女性學學會、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成立「性別平等教育法民間推動聯盟」。 |
「性別平等教育法」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已立法通過並正式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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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 |
「性騷擾防治法」為防治性騷擾及保護被害人之權益,已立法通過。 |
台灣防暴聯盟完成「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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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 |
行政院院會於 |
婦女新知基金會、台灣女人連線、高雄市婦女新知協會、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抗議行政院版生育保健法草案,反對強制女性接受諮詢和三天思考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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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團體發表「反性別暴力宣言」,以「接納差異、消弭歧視、終結暴力、多元共榮」為訴求。 |
附錄二:
引自 顧燕翎(2000),〈變遷的兩性關係-檢驗二十世紀婦運成果〉,《歷史月刊》。頁65。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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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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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晉芬(2003),性與性別社會學。
http://140.109.196.10/pages/people/personal/ccf/P_C_200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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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關台灣女權運動大事記(1971年~迄今),請參見附錄一
[2] 選舉權是第一波女權運動爭取到的成果。有關西方國家爭取到選舉權的時程,請參見附錄二
[3] 在遠古時代,性關係的結合並無任何束縛;在秦朝,用律法勸導婦女守貞;在漢朝,獎勵婦女守貞;在唐朝,女性貞節觀念淡薄;在宋朝,要求女性婚前守貞;在元明清時期,要求婚前守貞,及要求喪偶後守節。
[4] 連署聲明:民間婦女團體和性別學者抗議行政院版生育保健法草案!http://blog.yam.com/awakeningfoundation/archives/2363996.html
[5]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警察人員發現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之現行犯時,應逕行逮捕之,並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處理。
[7]
[8]
[9]習得的無助感是一種放棄的反應,從「無論你怎麼努力都於事無補」的想法而來的放棄行為。
[10] 林雅容(2003)認為,以離婚做為遠離家庭暴力是一普遍的現象,可由三個面向建構,分別為求助的訊息不對稱:社會工作者與受虐婦女因訊息傳達上的不明確;處遇過程的參與:社會工作者因本身工作量龐大,無法顧及每一位受虐婦女的處境;排除暴力之決策方式。
[11]義包括「道義」、「孝義」、「兄弟之義」、「父子之義」、「夫婦情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