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正義必勝』中的「存在」
陳昭蓉
嘉義大學家庭教育研究所研究生
「正義必勝」為一早期的日劇,由織田裕二和鶴田真由主演。故事大綱如下:高岡淳平(識田裕二 飾)隸屬中央法事務所,29歲年輕又有才幹的青年律師,與同事石田學私交不錯,但卻遭該所合夥律師中川光所嫉妒。而同時,姖野京子(鶴田真由 飾)在也日前通過司法考試,成為年輕又美麗的新科律師。一日京子在法院看到剛獲勝訴的淳平接受法曹日報的採訪,決定以淳平為目標。直到有一次在法庭上發現,淳平為了獲勝不惜讓原告…。
在本影片中,一開始即為淳平所打贏的第26場官司。他始終堅信「事實只有一個」、「我不認為勝負代表一切,最重要的是究明事實」,並在此前提下,不惜以任何可能觸及、傷害、挑釁、刺激對方當事人或證人內心世界的事實、言語甚至不管對方是否因此造成內心傷害或夫妻離異、家庭破碎,一心只想以「事實」和各項法律條文佐證,「打贏官司」。證明自己的信念,並解讀為「打官司就是,勝訴的一方代表事實!委託人總是會說謊,這是不變的原理!」並說著「不贏,就沒有意義了!」
京子律師在法庭公審中得知他「事實只有一個」的真正定義後,一改之前崇拜他的態度,氣憤的找他理論並當面批評他為最差勁的律師。同時,淳平也神情凝重的回答她「我也這麼認為!」。
在第二次官司中,淳平為了打贏官司,針對辨方律師為保護證人及當事人的心態下,以無法確認筆跡的真偽為前提,再度打贏。但他事後說出「事實只有一個,但我不認為只有將它弄明白才是正確!」
兩次的官司皆呈現了淳平為打贏官司而不惜一切的偏執態度。但也一再以他內心矛盾兩難的表情為特寫。而同時京子律
在打官司的過程中,真正的主題逐一浮現。即中央法律事務所中的合夥律師之一大內律師為淳平父親的友人,也是淳平在父親因被污陷入獄並喪失律師資格而自殺死後的收養人。他一再的推薦淳平接手各種「典型」的大案,並造成他與其他資深律師對立。其表面目的是讓淳平有朝一日能入合夥律師之位。但實質上是為了證明十四年前自己所做的決定…。但同一時間身為合夥律師的中川光,正積極的找出打擊淳平真正身份的有力證據。
在一次淳平與京子在各自的官司中,各自間接的幫了對方一手,因而讓兩人有真正認識的機會。在京子對淳平好奇的情況下,得知其父是自殺身亡的。並在談話中帶到「性格的遺傳」。淳平一再推辭而在避不開話題的情況下,嚴肅的談及「父母的個性無法傳給孩子,重要的是孩子怎麼去感受。是否繼承父母的個性,這要看孩子的意願。」
一日塜田律師終於鼓起勇氣向淳平道歉,淳平為難但仍舊笑著告訴他,事情已經過去了,而且他也在走自己的路,並在回禮後快速離去。
經過幾件案子後,京子律師接到了一件「請求賠償損害」的案子,但實為污告案(明顯違法行為)。但委託人以「律師有所謂保密的義務,委託人的秘密,就算是壞事也不能說出來。假如把它洩露出來,會被吊銷律師資格。」為由威脅京子。在京子兩難的情境下,淳平得知此事,案件情況正是和其父自殺前接的案子相同。他告訴京子:「事實只有一個,闡明事實真相,是律師應有的正義,這是我父親說的。15年前父親的小事務所有家進口商來委託辯護,是以海難賠償為由,船東的海運公司有明顯的違法經營,商社的控告屬實,父親想拼命的打贏官司,可是在查看進口相關資料時才察覺,商社從事非法行為。當時剛升上高中的我,經由父親得知那是違法行法,就告訴父親:『事實只有一個,闡明事實真相,是律師應有的正義。爸爸不總是這麼說的嗎?』父親深思後,不惜以吊銷律師資格來舉發他們。但原告以撤銷告訴為由,避免這件案子再審理。不要放棄辯護!就算你放棄了,其他律師也會有相同的遭遇。找出可以闡明真相,又不必辭掉律師工作的方法。一定有不必公開,就可讓原告撤銷告訴的方法,無法克服這個案子,當律師就沒有意義了!」(其實這句話他是在對自己說,也是對他父親說)在幫助京子瓦解對方的同時,當京子對他表現出十分依賴而放棄自我思考時,他直接對京子說:「這到底是誰的案子啊!」要她對案子負起責任,不讓她逃避。並在進入法院前告訴她,律師也為犯罪者辯護,可是那要他自覺,犯罪才能為他減輕罪行。對於不自覺犯罪的人,是無法為他辯護的。而且這是為了保護自己的裁判。當京子律師問道:「令尊是一位怎樣的律師?」時,淳平笑著:「理想中的律師。」
影片中,不斷的出現淳平回憶父親的過去種種,那些他不願再提及的事情。
最後一件委託案,是由15年前同一商社的委託人,事後又轉型的公司。大內律師故意讓淳平接手,讓他有機會由公司舊檔案中查明「當年的事實」。並在同時上演,塜田律師在京子的提問中,談出當年淳平的父親因被商社反控「侵佔」,而自己又將證據「弄丟」使致淳平父親在獄中含冤自盡,淳平對他不諒解的實情。
最後淳平在查明父親被害的真實原因中,得知原來商社是在落後地區做買賣器官的非法行為,而且最後證據會「弄丟」,是因為他的養父大內律師所為。得知爸親之死不是他害的,也知道爸親自殺並非是軟弱。並重新回憶起,他始終相信爸爸打官司一定會贏的信念,因為「正義必勝」。誠如其父親所言「無論何時都要相信正義,努力奮戰」。從他的眼神中,透露出,他已選擇並決定,為正義、為父親、為自己而戰。「就算不是律師,就算沒有徽章,也能奮戰!」
在塜田律師不解大內律師為何讓淳平接手此案而詢問大內時,大內回答道,他尊重其父的人格,但對做為律師的他反感,他們彼此對正義有著不同看法,他收養淳平的原因只是為了不讓他成為像他父親一樣的律師,被事實這個字眼所惑。違反保密的義務,喪失律師資格。而且他要淳平代替他父親再打一次同樣的官司,證明當年他的決定才是對的!「不戰而勝就失去意義了!」他說道。
在淳平確知實情後,氣憤兩難的找大內確認買賣器官的事實,並獲得他的坦承。然在開庭前,淳平遭受和父親一樣相同的污告,而這次有京子他們的聯手解危。
同樣在喪失律師資格後的淳平,並沒有選擇頹喪自殺,而是藉助檢察廳中不需仰賴大內鼻息的檢察官(即當年認定其父有罪的檢察官)之力控告,大內律師逃稅及違反所得稅法。並由引用刑事訴訟法第124條”對質”得以以非律師的身份在法庭上允許詢問(對質)。
在詢問中證實,大內律師堅信自己並沒有錯!他認為自己是名律師,對委託人有保守秘密的義務,就算違法行為是事實,他是維護法律的人,沒有袒護其事的動機,根本沒有他參與該違法行為的證據,法律不能制不罪之人。但淳平認為他就算無罪,但絕非無辜!(淳平想在這個法庭上,為自己的父親辯護!)
大內在對質過程中,指稱淳平想為父親報仇才為此控告的主因,但淳平則說自己只想揭發你所做的事,因為那就是正義!(他逐漸在重新接受從小所認知的正義意義。他父親從小一直告訴他的。)但大內諷刺道:「你父親的信念不但無法揭露事實,卻連命也丟了。世界上若有一百種人,就會有一百種正義。對某人是正義,對他人卻不一定是正義。」「所以憑著自己的正義制裁我的父親?」(平)「我是說不應該一直受制於死人」「不!掙脫不開的是你!」(平)「不是!」(大內冷漠的表情掩藏不住內心的激動,憤而起身的正視淳平)「你應該沒料到我父親會自殺!」(平)(大內楞住不語)「你隱藏無罪的證據,父親敗訴的話,就可以證明你是正確的,你就是這種想法不是嗎?」(平)(大內頹喪的坐下)「如果我爸親沒有自殺,這14年來應該也不會參與器官的買賣。」(平)「你想說什麼?」「想告發一定可以辦到,不過那做的話,就等於承認父親是對的所以你藉著參與違法的行為來原諒自己!」(平)大內憤努拍桌說道:「我沒有動機!」「你有動機!後悔逼迫高崗謙次郞自殺!這就是你的動機!」(平)大內沈默後講出:「你想以此制裁我嗎?」「不。(淳平臉部表情和緩許多)人無法制裁別人,律師只是從旁協助而已,那麼什麼可以制裁人呢?事實只有一個,一顆不忘事實的心,就是正義。正義存在每個人的心中。各位、庭長、律師都有、甚至大內律師,你應該也有,我這樣相信著。」(平)
審理結束後,檢察官向淳平為當年的判決道歉,因為他相信在法庭上,證據確鑿在代表一切,法庭上不容得一己之私,淳平回答:「父親的事我從來沒有怨過誰。」
宣布判決:大內將雄因違反所得稅法一案,處三年有期徒刑。判決宣布時大內神情寧靜,並回頭看了淳平一眼。大家離去後,唯有淳平一人,獨坐在法庭內,手中握著律師的徽章。思緒停留片刻後,將徽章拋向空中,重新微笑著握在手心。並在步出法院時將律師徽章重新別回西裝外套的衣領。
影片中的「存在」:
這次選片的同時,許多「存在」的意念回蕩在我的腦海,劇中的各個角色,都不斷的述說著自己所做所為的意義。如同片中,極生活化的酒吧的老闆,他在塜田律師愁眉不展時向他說道:「你來這裡也有十五年了,不過你不是一個好客人。酒吧這種地方是讓客人來喝酒,忘掉平日煩憂,但你心中一直好像有個陰霾。不過您的臉看起來,馬上就要雨過天青了。」
京子在遇到淳平後,覺得好像知道自己應該成為怎樣的律師,可是起來越不明白,到底是為了什麼而辯護?律師要為什麼辯護才對?是為了維護委託人的權利?還是為了闡明事實?塜田律師藉由引述律師法第一條「律師以擁護基本人權,實現社會正義為使命。」為例,告訴她:「即便翻遍六法全書,也無一句關於社會正義的定義,也許律師的人數就代表正義?自己為了什麼當律師?對自己而言正義為何物?想要獲得答案,律師得勇於選擇艱困的路程。不過,我想那絕非錯誤。」
片中一再出現淳平為面對「抉擇的神情,凝重的望著遠方」像極「存在」所說的「我們徘徊在依賴時的安全感及追求成長時的喜悅與痛苦感之間掙扎交戰!」尤其是在面對,從收養他以來一直「支持、照顧」他的大內律師,實則為害死父親的兇手…。而在最後的重重危機中,他一再提到「不把這件事弄清楚,那我當律師就沒有意義了!」
「存在治療」的精髓乃在於諮商員以自己為工具,與當事人是一種你和我的交會關係(I/thou encounter)。諮商員最深層的自我與當事人最深層的自我相印接觸,乃為諮商歷程中的最佳狀態。而片中,無論是淳平藉自己的力量(自己是當事人又是治療者),不斷的檢視自己信念及假定,以判斷它們的有效性。於焦慮痛苦中,豁出去再往前走(化為行動)、其次是引導幫助京子自己擔下接案的責任,使其發現到自己的優勢,並找到發揮優勢之道,讓律師生涯更具意義。
最後,最鮮明的比較,乃是十五年前後,同類型的案件,兩位當事人的選擇。父親的抑鬱難伸,在受制於「證據」(即現實當下的情境、既定事實)枉裁下,憤而選擇死亡;兒子在承受著單親而又喪親的痛後,如何去面對父親的死亡?踩著和父親相同的步伐(像父親一樣的律師),繼續往前去實践他們心中的「正義」。誠如尼采言「只要有一項生存的『理由』(why),就能忍受任何『如何』(how)生存的痛苦」。
參考書目
GERALD COREY/著 李茂興/譯〈存在主義治療法〉《諮商與心理治療的理論與實務》,楊智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