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夫妻衝突對兒童的影響
李育純
嘉義大學家庭教育研究所
壹、前言
中國是一個非常重視家庭完整的民族,家庭中心與家族主義維繫了中國文化近三千年的穩定,從人類有史以來即有婚姻的存在,同時婚姻也是一種普遍性的社會現象。婚姻關係的建立是兩個完全不同的獨立個體所共同組成,夫妻各自來自於不同的家庭,不管在生活習慣、個性、思想行為、價值觀等,必然存在著差距;在婚姻的歷程中,彼此的爭執、論辯、衝突、自然難以避免(曾端真,1991;賴自強,1998;Scifflett-Simpson & Cummings,1996)。因此,衝突可說是婚姻生活中的一部份,發生衝突可視為夫妻為了維持和諧婚姻的一種適應過程。然而家庭是一個小型的親密團體,其中的關係,包括夫妻關係、親子關係、手足關係等等,而兒童自出生以來即以家庭為重心,其個人身心之成長,價值觀念的養成,以及行為模式的建立,均受家庭關係影響。
夫妻之間的衝突不僅影響夫妻間的關係,家中的每一個分子也會受到影響尤以兒童的影響最大。和諧的夫妻關係是營建愉快的家庭氣氛與幸福家庭生活的基礎,兒童若感覺家庭氣氛不和諧、衝突多、自身幸福受到了威脅,卻又無力阻止父母爭吵的時候,便會顯得消極、退縮,而這種學得的無助感又將會導致兒童更多的憂鬱。因此,已有越來越多研究想瞭解父母的婚姻衝突對兒童行為問題的影響為何。
貳、夫妻衝突的定義
所謂的婚姻衝突可以說是夫妻二人來自不同的成長背景,有不同的價值、需求、知覺,再加上社會的變遷,使得雙方面對角色期待、經濟問題、子女管教、家事、姻親相處、性關係等問題時,產生不一致的想法與作法;夫妻雙方於日常的互動中,便以公開或私下的方式,從理性的衝突、冷靜討論解決問題、批評、諷刺、責怪、爭吵、冷戰、語言暴力,甚至到嚴重的肢體攻擊、暴力等方式來應對(陳惠雯,2000)。楊雅惠(1995)認為婚姻衝突是夫妻因為對於親密的要求、人際關係、姻親關係、角色期待、教養子女、生活瑣事等,有不一致的觀點及做法,導致婚姻關係的衝擊及不愉快的情感經驗。賴自強(1998)則認為婚姻衝突是指夫妻雙方在日常互動中,公開或私下的場合,所發展的多種衝突的型態,包括從理性的衝突到肢體攻擊與暴力,如冷靜討論以解決問題、批評、諷刺、責怪、爭吵、怒視、冷戰、長期精神虐待、肢體暴力等。
中國文化的深層結構是以集體主義(collectivism)為基質,在華人的社會中向來強調家族主義(familism)的傳統。在這樣的文化架構下,家庭的價值與利益是優於個人的,家庭內的和諧也是不容輕易破壞。所謂「家和萬事興」的觀念普遍存在國人心中,家人之間要儘量避免當面起衝突,這也使得我們普遍對衝突持負面的看法(葉明華、楊國樞,1997;劉惠琴,2000)。婚姻衝突的內涵包括許多不同的向度,如衝突顯現與否、頻率多寡、衝突內容、是否獲得解決、原因是否穩定等等;然而有效的解決衝突有時反而能夠為子女帶來問題解決的示範,增進子女人際互動的能力(Grych & Fincham,1993;Kerig,1996)。因此,婚姻衝突不盡然會導致負面的結果(劉惠琴,2000),也不是區辨兩人關係健全與否的指標;夫妻雙方以何種態度或方式來處理衝突才是關鍵(葉光輝,1999;劉惠琴,2000;Kerig,1996)。
参、夫妻衝突的成因
造成婚姻衝突的原因,主要有社會變遷、角色期待、經濟管理、子女管教、姻親相處、家事分工、權力爭取與競爭與性關係不和諧等八大類(賴自強,1998)。
夫妻間不滿的事情或是經常產生衝突的議題包含了:1.家務事的處理、2.家庭財務的處理、3.配偶單獨相處的時間、4.性的關係、5.配偶的工作與家庭生活的衝突、6.個人的工作與家庭生活的衝突、7.情感的表達、8.與公婆/岳父母或親戚的關係、9.教養孩子的責任、10.彼此溝通的困難(楊雅惠,1995)。然而,之所以會產生這些衝突,乃因兩個人共同生活增加了彼此的依賴,然而互動愈密集,意見相左或爭論的機會也就愈多,同時也逐漸察覺到彼此有不相容的價值觀,同時也為了個人價值觀和配偶競爭(陳皎眉,1997;楊雅惠,1995)。
除了上述原因之外,婚姻衝突也隱含了一些潛在的問題(王沂釗,2000):
(一)溝通訊息個別化意義的差異。
衝突可能是在溝通過程中,對於訊息的理解不同或是解譯有差造成的(Myers & Myers, 1988)。可見個人對這些資訊意義的理解會受到過去的事件、當時的心情和感覺、所處文化及社會情境等特殊的生活規範或溝通規則而有個別化的差異。因此Holtzworth-Munroe 和Jacobson (1991)認為,姻關係不和諧的夫妻若能克服表達方面的困難,發揮適當的溝通技巧將可以改善其婚姻關係。因此前述所提,因為依賴性及互動頻繁增加衝突的機
(二)不良的互動行為。
夫妻間長久以來在處理生活問題、親密關係的適應、彼此對一般事件的溝通與理解、情感表達與感受等經驗,塑造了他們習慣的互動型態。一對適應良好的夫妻會試圖瞭解並且接納配偶的想法及情緒感受,並且是相互支持、合作、一體的態度,彈性的運用資源解決面臨生活與工作的困難;相反的,對婚姻關係裡的衝突經常是生氣遷怒、責備、爭執現象的夫妻,長久相處下來,互動的意願逐漸地削弱,或是採取退縮、逃避、冷漠的態度面對婚姻關係(Holtaworth-Munroe & Jacobson, 1991)。所以指導夫妻集思廣益並且選擇不同解決問題的替代方法有助於增強夫妻有效互動的方法,以解決目前的婚姻問題。
(三)夫妻對情感經驗的感受與表達能力的差異。
對男女兩性對情感反應的差異,Conway 和Krumboltz (1997) 建議在婚姻諮商中可以讓女性了解此為男女性別文化差異的現象,並且安排夫妻雙方討論彼此的情感需求,以協助他們發現婚姻關係中的正向經驗。
(四)家務分工的性別刻板印象及婚姻角色期待。
由誰來做家事的問題,常反映夫妻對於彼此扮演的婚姻角色的認知和期待的差異,這也常是造成婚姻不滿意及婚姻不幸福的最主要原因 (Berard, 1991)。不過在林松齡(1996) 的研究發現,丈夫若能在工作之餘協助妻子從事家務工作,會顯著降低夫妻吵架的頻率。可見現代化社會能做家事的「新好男人」形象是有利於婚姻關係的。
(五)決策與權力的分配不平衡。
婚姻關係權力不平等是不容置疑的事實,男女兩性於歷史文化脈絡中,在政治、經濟、教育、社會風俗受到許多不公平的待遇。因此有人悲觀地說,結婚的婦女是沒有機會或是被法律賦予權力去挑戰和改變這樣的結構。但是權力的衝突並沒有在講求兩性平等精神的現代社會中消失。所以維持婚姻關係的和諧與權力的平衡,不能侷限在權力抗爭的觀念,以條列籌碼或是照婚姻範本逐一談判的方式取得;畢竟婚姻關係是互利的,而不是資源的競爭,唯有夫妻一起正視不平衡的權力互動事實,才有能力回饋和修正心理感受。
肆、夫妻衝突對兒童的影響
兒童在面臨父母爭執時的反應大致分為情緒、認知和因應行為三個模式。情緒反應包括了孩子的主觀心理感受與生理激發狀態;認知反應是指孩子對於父母衝突事件的知覺和理解;因應行為是指孩子在當時的外顯反應。以下將針對這三部分說明兒童面對父母衝突時的反應及影響。
一、情緒安全
Cummings 與Davies(1994)認為高度的婚姻衝突會使兒童面臨衝突情境時有較高、較負面、較情緒化的反應,而兒童的情緒功能在婚姻衝突對兒童行為的影響扮演著重要的角色。據此,提出了「情緒安全說」(Emotional security hypothesis),來說明婚姻衝突對兒童行為適應影響的內在機制。所謂「情緒不安全」是兒童經驗父母衝突的產物,為兒童對父母親關係的內在表徵,對兒童的生活會有所影響。婚姻衝突造成家庭生活的情感不愉快、威脅到兒童情感的福祉、造成父母管教紀律的破壞、降低兒童對父母情感的可獲得性及敏感性,而導致兒童情緒不安全。因此,兒童會透過調節、減少、終止父母衝突行為來增加其情緒的安全感。但若兒童採取不恰當的介入方式(如哭泣、攻擊)得到負向增強,會使此不當行為在以後類似的嫌惡情境中一再表現出。如果婚姻衝突的情形一再發生,兒童介入行為一再被增強,如此將會養成兒童負向的行為型態。此外,長期暴露於壞性的雙親婚姻衝突情境使兒童產生的不安全感(如沮喪、生氣),也會讓兒童調節情緒與行為的能力減少。因此,兒童在面對壓力事件時容易情緒激動、無法控制情緒,因而產生行為失調。
二、認知—情境脈絡架構
Grych 和Fincham 在1990 年提出「認知—情境脈絡架構」(cognitive-contextual framework)來解釋婚姻衝突對兒童適應發展的關係。依據這個架構,父母間的衝突對兒童而言是一大壓力來源,當孩子知道父母發生衝突的時候,首先會對衝突有所知覺而引起情緒上的反應,之後開始評估這樣衝突是否會對自己有所威脅、找出造成衝突的原因、是由誰造成的,以及對自己因應效能有所預期。在認知評估的過程中,除了對衝突性質的知覺會影響評估的結果外,衝突的情境因素也會影響兒童的認知評估。在對父母親的衝突認知評估後,兒童會進而產生情緒反應與採取因應策略。而兒童的因應行為與兒童對父母親婚姻衝突的認知評估、父母衝突的情境因素、及與兒童本身的因素(如氣質、年齡)有關。
三、因應行為
在O’Brien et al. (1995)的研究將兒童面臨父母衝突時所做的因應策略分為三大類:「迴避和自我調適(avoid/self-rely)」是指兒童避開父母的衝突或者是自己調節情緒,「社會支持(seek social support)」即包括兒童去尋找同儕、手足或其他更有權威的人來協助,「自我涉入(self-involve)」是指兒童利用言語或肢體的方式來介入父母的衝突之中,以及將父母的注意力轉移至孩子身上。而Cummings 等人(1994)的研究中則是將兒童的因應策略區分為「情緒焦點(emotion-focused)」和「問題焦點(problem-focused)」兩種。「情緒焦點」的因應策略是一種緩和性和掩飾性的策略,其目標在於減緩壓力所造成的情緒衝擊,雖然具有威脅或傷害性的壓力並未改變,但可以讓自己的情緒較好一些;而「問題焦點」的因應策略則是直接去處理壓力來源。
如果兒童所採取的因應策略是尋求同儕、手足、其他成人等的社會資源時,將會大大降低兒童內化的問題。社會支持一直是研究壓力處理的一個重點,其確實可以減輕或緩衝壓力事件所造成的負面影響。因此,孩子在面臨父母衝突時,如果可以獲得其他的社會支持,將可以減低父母衝突所帶來的傷害。
劉宗幸(1999)的研究結果發現兒童知覺雙親衝突與兒童與父親的依附關係間,社會支持具有調節之效果。當他人給予適當的訊息、情緒等支持,個體為
壓力事件帶來的後果評估會較樂觀,在壓力狀態下就較能因應,以合宜的態度和方法去解決。因此處於父母衝突下的兒童,外來的社會支持能調節兒童與雙親之間的不安全感。
伍、結論
家庭是社會組織中最基本、也是最親密的一種單位。艾利克森 (Erikson)認為個體發展至少壯期,與他人形成親密關係是此階段的發展任務,因此大多數人會於此階段選擇婚姻、建立家庭。人與人之間的相處難免會產生一些衝突,而夫妻間的衝突常更是不可避免。雖然和諧的婚姻關係是大多數人所追求的,但在價值觀與生活型態多元多元化的現代社會中,成長經驗相異的配偶各自帶著原生家庭的觀念和期望進入婚姻關係之中,當個人發覺婚姻與自己的理想、需求不同,或雙方互動及溝通的品質不良時,就容易因故產生衝突(曾端真,1991)。而生活中的各種事件都有可能引起夫妻衝突,如個人習慣、雙方關係、社交活動、婆媳問題、外遇、財務、決策能力、生活瑣事、性生活、子女教養與姻親問題、惡習… …等等(藍采風,1982;蔡文輝,1987;曾端真,1991;彭駕騂,1994;楊雅惠,1995)。因此,衝突是婚姻生活中的一部份,發生衝突可視為夫妻為了維持和諧婚姻的一種適應過程。
然而家庭是一個小型的親密團體,其中的關係,包括夫妻關係、親子關係、手足關係等。夫妻之間的衝突不僅影響夫妻間的關係,家中的每一個分子也會受到影響。家庭原是家庭成員心靈困頓、休戚與共的避風港,更是兒童接觸最早
的社會組織,也是兒童人格養成的搖籃,兒童早期在家庭中所學的經驗,對其日後的人格特質、心理和情緒發展、態度觀念及社會行為,有深遠的影響。現代父母汲汲營營,疏忽子女的教養責任,沒有多餘的心力與時間善盡親職,生活普遍緊張忙碌,成為他們的最佳藉口。更有甚者,父母間的婚姻暴力層出不窮,同時也波及到子女,成為父母婚姻暴力下的祭品,父母如能提供關愛、溫暖、安全與接納,有利於兒童依附關係的發展,家庭依附關係良好的兒童,通常可以養成兒童正面的人格特質。所以身為家庭教育負責人的父母必須責無旁貸地負起主要的教養任務,能夠使子女在父母的愛護下,享受著溫暖與和諧的生活,使子女獲得真實的安全感,而奠定健全的人格基礎。
陸、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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