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概念分析之探討
蔡錦華
嘉大家庭教育研究所
壹、前言
家庭教育法在92.2.6由總統公佈實施,突顯其時代意義,喚醒家庭教育重要性。從此,家庭教育進入另一階段,成為全面運動-家庭、學校、社會三者鼎立而足,共同為國人營造幸福家庭、促進祥和社會、安定國家與繁榮而努力。
筆者嘗試分析家庭教育相關概念,從定義、目標、服務對象、家庭教育與學校教育的關係、家庭教育法等層面探討家庭教育現況,進而分析概念,以期澄清家庭教育觀念。
貳、家庭教育的意義
一、家庭教育的定義
家庭教育和家庭都是因社會而存在的名詞,其定義也隨社會變遷而有所改變(林淑玲,2000)。張振宇(1984)認為「兒童的養育與訓育是家庭教育探討的範圍」。劉修吉(1988)則認為家庭教育是孩子誕生之後在成長場所所接受的教育。然而家庭教育更是家庭中實施的教育,通常多指父母或其他年長者對子孫輩進行的教育,同時也指家庭成員之間的相互影響。
林淑玲(2003)指出「家庭教育是一種努力」(一)努力建立有法令、有組織、有目標、有策略、有課程之全套架構(二)努力促使個人行家庭生活所需要的認知、情感與技能達到一定水準(三)努力增進全體國民個人及家庭之幸福感。而我國家庭教育法第一條指出「增進國民家庭生活知能,健全國民身心發展,營造幸福家庭,已建立祥和社會」。
學者專家林淑玲,將家庭教育之定義界定如下:
為建立個人身心發展,營造幸福家庭,已建立祥和社會,而透過各種教育形式以增進個人行家庭生活所需之知識、態度與能力的教育活動,稱為家庭教育。(2003,頁78)
二、傳統與現代家庭教育
1、傳統家庭教育
楊懋春(1981)認為中國傳統家庭價值觀具有以下七項特點:
(1)重視不孝有三、無後為大、多子多孫、數代同堂
(2)強調男子父權社會
(3)重男輕女觀念
(4)講求絕對服從的教養態度
(5)婚姻憑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6)家庭成員的財產採共有制
(7)具有生養子女、家庭經濟再分配等綜合性的家庭功能
根據傳統的家庭價值觀,傳統家庭教育侷限於家族或家庭內的教育是上(祖父輩、父輩)對下(子孫)的養育與訓導,強調的是家庭成員一心向著家庭,共同為家庭的榮耀努力,延續家族生命,代代傳遞家規與家族傳統。
2、現代家庭教育
家庭教育法第一條「為增進國民家庭生活知能,健全國民身心發展,營造幸福家庭,已建立祥和社會」第二條「本法所稱家庭教育,係指具有增進家人關係與家庭功能之各種教育活動,其範圍如下:(1)親職教育(2)子職教育(3)兩性教育(4)婚姻教育(5)倫理教育(6)家庭資源與管理教育(7)其他家庭教育事項」根據上述兩條家庭教育法的條文,顯示現今家庭教育追求身、心、靈三者合一的教育,企望全體國民每個人幸福家庭的建立,企圖改變傳統垂直關係,致力於家庭內水平關係發展與建構,婚姻關係成為現代家庭生活經營重心。
參、家庭教育的相關概念
一、家庭教育目標
根據家庭教育法令,我國家庭教育目標在於發揮家庭教育功能,促進國民身心健全發展,建立良好家庭倫理,促進家庭生活幸福和諧。民92.2.6所頒布的家庭教育法第一條及開宗明義指出我國家庭教育終極目標,增進國民家庭生活知能,健全國民身心發展,營造幸福家庭,已建立祥和社會。
二、家庭教育實施場所
早期學者大多將家庭教育界定為家庭以內的教育,是父母對子女所施予的教育(林淑玲,2000)劉修吉(1988)認為家庭教育是孩子誕生之後在成長場所所接受的教育,Thomason & Arcus(1992)指出,所謂家庭教育是指個人行家庭生活所需要的知識、情意、技能。
從早期家庭教育定義到今日家庭教育新定義,不難發現家庭教育實施場所,從以往狹義的家庭以內場所的教育活動,擴展到廣義可以是家庭內長輩對晚輩的家庭教育活動,也可以是學校內教師對學生行家庭生活所需之知識、態度與能力所進行的各種教育活動,也可以是社會機構(各縣市家庭教育中心、各級政府所屬社會教育機構……)對家庭中個人所提供的各種教育活動。現今家庭教育實施場所是多元的,突破傳統家庭範圍內的教育活動轉型為各種場所所施行的教育活動,實為家庭教育一大新突破。
三、家庭教育的服務對象
根據教育部所頒定「家庭教育工作綱要」我國家庭教育的服務對象及範圍如下:
(1)對兒童及青少年等提供兩性與婚姻教育,使其學習與家人親友相處之道, 並發展成熟的自我概念,陶冶家庭倫理觀念學習家庭生活知能。
(2)對為人父母者提供因應嬰幼兒身心發展與保育、養育子女、家務管理、孝養父母與鄰里相處經驗及知能之交流、觀摩、切磋、研習與諮商服務。
(3)對為人組父母者提供與子媳、孫子女相處之道,並增進其自我概念及建立適宜的生活目標。
綜合現今家庭教育的服務對象應為所有的個人,不單指傳遞家庭重任的父母或成人(指祖父母),而是需要行家庭生活之所有個人都應包含在內(兒童亦含括其中)。
四、家庭教育的實施
今日家庭教育的推展工程刻不容緩,面對不同社區環境、家庭結構與型態、不同個體背景條件,方案的推展形式應具彈性與調整原則。然則其實施方式仍應有共同原則遵循:(林淑玲,2000)
(1)所有人及所有家庭在整各生命週期中都需要
(2)符合個體及家庭需求
(3)尊重不同家庭的價值
五、家庭教育與學校教育的關係
一般人面對教育所引發的問題時,均能琅琅上口說出一個似乎是哲理的說法:青少年問題醞釀於家庭、顯現於學校、惡化於社會(蔡秋雄,2004)。以致於今日一旦問題發生時,專家學者在尋覓問題根源,一貫的程序均不脫從社會層面追到學校層面,最後終究從學校層面追到家庭層面。因此,教育上不論是哪一類的問題,家庭、學校和社會將是多方原因的來源,在解決這些家庭問題、學校問題或社會問題時,家庭教育絕對不能缺席。
學校教育由教師在特定學習場所,塑造學習情境,教導學生朝向具體學習目標作有系統學習的正式課程。如此定義的前提之下設定,學生本身是位未成熟、被動個體,並不知道學什麼?該如何進行學習?正需要理性、成熟的教師引導其學習,養成學生個體作好未來個人行社會生活的準備。因此,林淑玲(2003)談及學校教育的課程內容應包括個人未來社會生活應具備的能力,包括家庭與社會生活。
家庭教育是個體行家庭生活所需的知識、技能、情意與態度。林淑玲(2003)認為家庭教育強調的是家庭生活情境中自然學習,往往是針對日常生活中顯現的事件給予澄清或探討。正因如此,今日父母認為家庭教育是家庭生活事件的澄清或學習,並不具備教導成份。教導是學校教育和教師之責任,導致今日學童的家庭教育價值觀日漸薄弱、對家庭生活需求低微。
學校教育與家庭教育的意涵、功能各自有所不同,無法比較誰優誰劣,並沒有誰取代誰或企圖改變誰的問題存在。該思索或探討的只有兩者該如何相互配合,讓每位國民具備在未來人生中行家庭與社會生活的能力。反之,兩者如果無法密切配合,受害的是受教育的每個人。
肆、家庭教育法的時代意義
家庭教育法之研定,係基於過去所頒定的「推行家庭教育辦法」,無法解決執行上的問題(黃富順,2003),基於社會的變遷,期望開拓家庭教育的新境界。因此,教育部邀請國內相關專家學者、實務工作者、行政人員及民意代表等組成研擬小組,進行研議工作。期間歷經數次修改,直到
從家庭教育法的內容與特色觀之,可看出立法者之美意,從中央到地方縣市政府到各家庭教育中心,包含廣泛層級共同為推展家庭教育而努力,顯示各級政府對家庭教育之重視與支持。提升與保障家庭教育人員的專業地位及素養,讓家庭教育更臻於專業化領域。充分運用社會資源,結合學校、社區、相關機關、媒體辦理家庭教育。推展家庭教育更多元、更彈性、更包容,以符合民眾需求。因此,在家庭教育法的推動之下,家庭教育工作者勢有一番新風貌,營造幸福家庭,促進社會祥和。
伍、總結
台灣地區的家庭教育一路走來截至今日被政府公認其重要性,而大力推展。推展過程中,學者專家期盼結合學校教育共同推動,達落實家庭教育之實施目的。在此理念下,專家學者已察覺在學校環境之下推動家庭教育,應連結教師,提升學校教師具備家庭教育專業素養。所以,嘉義大學於2004年舉辦南區國民小學家庭教育種子教師培訓。期盼藉由種子教師的培訓,將家庭教育概念帶回學校開花結果,達到家庭教育法第十二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在正式課程外實施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彰顯家庭教育在推展上更向前跨出一大歨。
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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