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的認識與介入

東育如

嘉義大學家庭教育研究所

 

壹、前言

去年邱小妹事件後,又驚傳一男童全身刺青被凌虐致死。根據兒福聯盟統計,去年一年在台灣平均每53分鐘就有一個孩子受虐,潛在問題家庭多達9萬戶 (孫暐皓、鄭偉宏 2006)層出不窮的家暴事件,令人不經懷疑難道社會變了嗎?家庭不是最溫暖、安全的避風港嗎?(陳若璋,1993)為何會有一件又一件的家庭暴事件上演呢?

事實上,根據CornellGelles (1998)指出家庭暴力有其歷史淵源,從史前到美國殖民時代,都曾發現兒童被斷手腳、遭到虐待,殖民時代甚至立法允許父母將難以管教的孩子處死。

即使二十世紀初,美國已立法,視打妻子為違法行為,但今日在美國仍有人相信,丈夫打妻子是私事,別人無權干涉,週遭的親友們往往不願正視這個問題,醫生、律師、警察、法官也可能會忽視這種事,如此一來,受虐者自然會覺得自己孤立無援。(Davidson&Nicarthy,2001) WranghamPeterson.(1999)也指出雄性黑猩猩為了繁衍自己的後代,體格會比雌性大,且有暴力思想,會強暴雌性,還有致命的襲擊行動,將不屬於他們社群的黑猩猩凌虐致死。不過,巴諾布猿因雌猿的結盟而創造出和平且和諧的景況。可見,要防止暴力,必須要結合眾人的力量,一起來抵制暴行,才能創造祥和的世界,所以面對家暴事件,需喚起大家的重視,要有人飢己飢,人溺己溺的義行,不要有各人自掃門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的心態,輿論的壓力,法律的制定,才能提供受虐者一個尋求幫助的管道,讓家庭及社會更健康。

一、家庭暴力的迷失: (Cornell & Gelles,1998)

()、家庭暴力是罕見的:

1960年代以前,多數人們認為家庭暴力是罕見的現象,由官方統計數據可以得知。根據Defain Olson (2003)的調查,美國的配偶虐待高達39%,兒童虐待在1993年高達1018692件。

()、家庭暴力是心智異常或精神疾病的行為:

對家暴事件的描述,如果再配合受虐者被傷害的幻燈片,常令人更相信,家庭暴力是心智異常或精神疾病的行為,然而Straus(1980)指出,造成家庭暴力的原因中,只有不到10%的人,是屬於心智異常或精神疾病所致。這樣的迷失,將導致人們將家庭暴力事件視為別人的問題,與自身無關。

()、家庭暴力只出現在社會階層較低的家庭中:

位於醫療工作第一線的開業醫生發現,兒虐案的幼兒是來自各種社會、種族、經濟階層,及年齡層的現象。

()、各群體皆有家庭暴力發生,所以家庭暴力與社會因素無關:

社會因素的確與家庭暴力有關,雖然在貧窮或富有的家庭中,均曾發現虐待事件,但是在貧窮家庭中發生的情形較多。

()、受虐兒長大會成為施虐者:

關於這項迷失,的確有一些真實性存在,由所有針對虐待兒童的研究中,可以發現施虐的成人,在年幼時,有較多受虐或不當對待的經驗。但我們不能因此認為受虐兒長大會成為施虐者,因為仍有很多受虐兒長大後,透過教育、朋友的幫助或經濟的改善,而超越暴力,沒有複製原生家庭模式。(Defain &Olson ,2003)      

()、受虐的妻子喜歡被打,否則他們早就離開施虐的丈夫了:

受虐婦女不像受虐兒那樣引起若干的注意與同情,且被視為引發暴力的人,或喜歡被打,而不知他們也許是迫於整個社會環境的不支持,或習得的無助感,或在社交上、法律上和物質上受到婚姻的鉗制,而無法離開。

()、酗酒和濫用藥物是家庭暴力的真正原因:

許多研究發現酗酒和暴力之間有相當程度的關聯性,然而去除壓抑理論(the disinhibitor theory) 的最佳佐證,便是許多飲酒的跨文化研究發現,有些文化飲酒後會變得暴力,有些文化飲酒後會變得沉默消極。可見飲酒後還是具有抑制作用,不會無抑制的為所欲為。

()、暴力和愛是無法並存在家庭中:

暴力即使常見於家庭中,但不是家庭中最常見的行為,平均來說,施虐的家長和伴侶,大約一個月有一次施暴的行為出現,其餘時間,家庭仍有非暴力的功能性形態,所以,受虐的妻子和兒童,對施虐者仍可能懷有很深的情感。

二、家庭暴力的循環模式:(Defain & Olson ,2003)

臨床醫師發現,妻子被打的循環模式典型的三階段:

第一階段:緊張關係建立階段。

第二階段:暴露階段,發生實際的打的階段。

第三階段:相親相愛階段。

第三階段是令人非常愉悅的,很多女人選擇留在配偶或男友身邊,因為配偶或男友的保證和禮物會隨著暴力過後而來。

三、家庭暴力對受虐者的影響:

(一)對受虐配偶的影響:

1.生理的傷害包括:明顯外傷,如割傷、裂傷…等;身體機能受損,如腦震盪、精神恍惚、身體傷殘;身心症,如因長期處於極度不安的狀態中,而出現胃病、頭痛、失眠…等身心症。(陳若璋,1993)

2.這些心理傷害包括害怕、低自尊、壓力,和無能力去和他人相處。(Defain & Olson,2003)

3.PTSD(受傷後的緊張和混亂無秩序),身體受虐婦女可預期會出現PTSD的症狀,心理受虐的婦女較少出現PTSD的症狀。(Defain &Olson ,2003)

4.由於自尊心大大受損,自我概念被貶低,於是認為自己不具有選擇權利,因此愈難離開施暴者。(Bradshaw,2004)

(二)對受虐兒的影響:

1.生理的傷害包括:明顯外傷,如割傷、裂傷…等;身體機能受損,如腦震盪、精神恍惚、身體傷殘;身心症,如因長期處於極度不安的狀態中,而出現胃病、頭痛、失眠…等身心症。(陳若璋,1993)

2.心理傷害包括害怕、低自尊、壓力,和無能力去和他人相處。(Defain & Olson ,2003)

3.行為和情緒問題:很難交朋友、暴躁易怒、在學校的成績不好、不守紀律、在家裡行為偏差和叛逆,蓄意的傷害或毀壞財產(物品),偷錢其他東西喝酒,吸毒,和被拘留。(Defain & Olson ,2003)

4.研究發現各種方式的虐待都會危及孩子的智力和社會的發展。

5.虐待在父母和孩子間形成循環,父母忽視孩子,孩子也以忽視回應父母。

(三)性虐待和亂倫的影響:  (Defain & Olson ,2003)

1.受虐者可能會帶著罪惡感、羞恥、害怕、悲痛、生氣、低自尊、沮喪持續多年,和也許會遭受睡眠擾亂之苦,和/或飲食的失序(厭食症或嗜吃症)

2.自殺性和自我毀滅的行為是正常的。

3.個人也會有其他的性問題,例如:很難相信他的伴侶,和無法放鬆和享受性生活,逃避性行為,和性慾,和無法達到性高潮。

4.一般而言,可以把亂倫的影響比做受傷後的壓力失序(PTSD),個人會定期的再次經驗傷害,透過定期重複侵入的思想,和無法控制的情緒,他們通常會覺得他們和外在的世界分離,和覺得被強迫去避免接觸會提醒他們最原始傷害的情況。

四、朋友和家人能提供的幫助:(Murphy-Milano1998)

(一)受虐者常困在封閉的家庭系統中,無法走出來,因此,當你在朋友或親人身上,看見如下的跡象,千萬不可等閒視之,她可能處在家庭暴力的環境中

1.沒得到丈夫的允許,不能做任何事。

2.很少有現金,總是推託忘了帶錢。

3.變得沉默寡言或難以置信的孤僻。

4.即使天氣很熱,也穿得很嚴密。

5.每次看見她,在她身上的不同部位都有青紫的痕跡。

6.最近一段時間總是打電話請假不上班。

7.再也不參加家庭聚餐或聚會。

8.經常露出疲意或壓力很大的樣子。

9.當你打電話給她的時候都不能談太久。

10.毫無理由的亂發脾氣。

11.已經不再去看望她要好的朋友們。

12.再也不邀請任何人到她家做客。

(二)你能提供的幫助:

1.讓這個人知道你在關心她,支持她。

2.不要忽視她的求救,如果你忽視她的求救,她就有可能被殺害。

3.相信她所說的一切。

4.不要談論施虐者表面上顯示出來良好的樣子,你對施虐者可能認識不深。

5.對她的安全,你應該表示出你的關心。

6.提供她一個安全的計畫,以便確實能夠幫助她。

7.向她提供一些對她有所幫助的資訊和社會資源。

8.鼓勵她尋求專業人士的幫助。

五、尋求專業人士的幫助:(Davidson&Nicarthy,2001)

「專業人士」是指在某些特別的知識領域中受過專門訓練的人,這些人包括律師、警察、檢察官、心理諮商師、醫師等。專業人士能協助受虐者透過法律途徑,爭取應有的權利,協助受虐者增進自信,面對困難,並改變生命。

六、家庭暴力的預防與處遇(Defain & Olson ,2003)

()、家庭暴力的預防

1.婚姻暴力的預防:(陳若璋,1993)

1)建立正確的結婚觀念:

不要因為想逃離家裡、未婚懷孕、反抗父母、對方對你很好、因適婚年齡家人催促…等原因就結婚。  

2)婚前應有的準備:

    必須深入地了解未來伴侶、了解對方家人的互動模式、建立和諧的親密關係、協商婚後的經濟模式和家事分擔,及是否生育子女的問題。  

3)可推廣的預防教育課程。

    課程內容可包括:婚姻真實面的探討、金錢、財產的管理、上一代的婚姻型態,以及自我對婚一的期待與要…等等。

2.配偶虐待的預防:

1)學校教育應提供家庭教育相關課程,包括兩性平等、夫妻如何溝通、相處,面對家庭壓力如何舒壓,和良好的解決衝突之道等課程。

2)傳播媒體應多宣導家暴防制法,和受虐者求助電話。

3)為了避免下一代掉入性和暴力虐待的陷阱,Myriam Miedzian建議鼓勵學校教積極解決衝突方的方法,並確定孩子改變其暴力的行為。

3.兒童虐待的預防

1)降低社會壓力的來源,例如:貧困、種族歧視、不平等、失業。

2)降低不適當的健康照顧。

3)排除在工作場所和家裡的性別歧視,提供適當的孩子照顧,提升教育和被雇用的機會給男人和女人,支持兩性教育和家庭計畫方案,降低非計畫的懷孕,和在我們的文化中,致力去結束家庭的社會孤立。

4.性虐待的預防:

1)美國很多的組織和學校有教育的課程提供給小朋友,告訴他們什麼是好的

    觸摸,什麼是不好的觸摸,教育也可以幫助成人保護孩子避免性虐待。台灣的教育也有提供這些課程。   

2)父母、老師、醫師、心理師、和警察是保護孩子團體的主要人員。

()、家庭暴力的處遇(Defain & Olson ,2003)

1.配偶虐待的處遇:

    AriasPape建議,因為受虐者有較高的痛苦,會降低一個女人逃離虐待關係的能力,避難所應該延長婦女停留的時間,確定婦女的情感和認知的發展,和去增加這些婦女發現支持和力量去離開加害者的可能性。

在美國The Duluth方案,強制施虐者接受最少六個月的諮商課程,研究結果發現80%參加完整課程的施虐者,再也不會施虐了。因此,家庭暴力的輔導有其必要性。台灣的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第十點也要求加害人完成戒瘾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的處遇計畫。(內政部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2000)台灣婚暴加害者的處遇方案,目前已規劃完畢並實施的有(成蒂,2004)

1)高雄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開辦的「家庭暴力加害人認知教育團體」。

2)台北縣政府主辦的「家庭安全認知教育團體」

3)高雄慈惠醫院認知輔導教育

4)中華溝通分析協會承辦加害人處遇方案的設計與研究

2.兒童虐待的處遇:

兒童虐待的處遇包括隔離安置、暫住寄養家庭等。專家視兒虐為家庭和社會問題,處理問題牽涉到三個相關策略:

1)增加父母的自尊。

2)增加父母積極的育兒知識和技巧。

3)策劃社區的支持網絡給在壓力中的家庭。

諮商治療可以成功的幫助父母發展自尊和親職技巧。

3.性虐待的處遇:

對於父女亂倫的傳統解決方法,是將父親送入監獄,這會留給受害者和她的家庭,帶著大量受傷的情感去自我防衛。今天在美國司法的系統和在社區裡的家庭支持網絡,會顧慮去評估家庭情況,和依據家庭環境推薦一個適當的處置方法。處理的目的也許不需要去監禁犯罪者,在某些情況,他也許要離開家裡,進入安置場所。當家中其他成員的傷害,在某段期間,以各種方法被幫助,治療在發展家庭成員的自尊,和增進家人的關係方面也許有效。也許只是下一個指示,要他參加酗酒或吸毒的處置方案。

七、台灣地區家庭暴力求助步驟和求助專線:

(一)家暴求助步驟

1.保護頭和身體。

2.找機會帶證件逃離。

3.報警。

4.驗傷。

5.申請保護令。

(二)家暴和性侵害求助單位

1.全國婦幼保護專線113

2.各地警察單位110

3.現代婦女基金會02-23917133

4.台中市家暴暨性侵害防治中心04-22258659

5.勵馨基金會台北分會02-23679595

6.勵馨基金會高雄分會07-2237995

7.生命線協談電話1995

 

貳、文獻探討

本章分為兩部分來探討和解釋家庭暴力,第一部分主要是從七個理論觀點,來探討家庭暴力形成的原因,第二部分則為名詞解釋。

一、家庭暴力的相關理論:

()、精神病學理論:

    精神病學模式,認為施虐者的人格特質,例如:性格缺陷、心智疾病、精神性病態、反社會行為…等等,是暴力和虐待行為的一個決定性因素。在缺乏科學的佐證下,人們會採用精神病學模式,來解釋家庭暴力的案例。(Steele,1978;Straus,1980)

()、社會情境理論:

    社會情境模式是社會學習理的次級理論,社會情境模式認為,家庭暴力發生的原因有二,結構性的壓力和文化規範。結構性的壓力包括:低收入、失業、疾病…等等。文化規範包括:不打不成器、省了棍子寵壞孩子、結婚證書即打人執照…等等。(Cornell & Gelles,1998)

()、社會學習論:

    家庭是個人社會化的首要場所,父母是孩子模仿的對象,因此,原生家庭的暴力是會透過模仿學習而代間傳遞。(Cornell&Gelles,1998)

()、資源論:

    這個模式假定,一個人擁有愈多的資源─社會的、個人的和經濟的─就有愈多的資源可以結合,然而,Goode(1971)指出,當一個人可控制的資源愈多,所展現出來的暴力愈少。

()、交換理論:

    這個模式假定,人類的互動,以追求酬賞和避免懲罰為主,所以,當施暴者的懲罰低於酬賞,會鼓勵他繼續施暴,從本理論的假定不難發現,有些家庭結構或個人特質(容忍、宿命),會比其他家庭處於更多的家暴危險中。(Blau,1964)

()、生態學理論:

    生態學模式著重在有機體和環境之間逐漸地相互修正適應,環境包括許多社會系統間複雜的相互關係。Garbarinou(1977)由這一系列複雜且重疊的因素中,抽出兩個鍵元素,文化因素,例如:支持體罰。家庭支持的層次,當家庭的支持愈少,兒童處於遭受不蕩對待的危險性就愈高。

()、家庭系統論:

    家庭系統論著重家人與家人間的互動關係,家庭系統透過一個回饋的過程互相溝通,即所謂的回饋圈。在封閉的家庭系統中,回饋是負向的,也就是系統固著、不改變。(Bradshaw,2004)

二、名詞解釋

(一)暴力的定義:

CornellGelles (1998)指出,暴力可分為狹義與廣義兩種:

1.狹義的定義是指「故意或是被認定為刻意地造成他人身體上的痛苦,或是傷害的行為」。

2.廣義的定義則是將暴力行為區分為「一般性暴力」與「虐待性暴力」兩類。

「一般性暴力」(normal violence)包括了尋常可見的掌摑(打耳光)、推、擠與拍打。通常被視為是教養子女或是與配偶互動時的一種正常或可接受的行為。

「虐待性暴力」(abusive violence)是指較危險的暴力行動,即具有高度被打傷之可能性的活動,包括:用拳頭攻擊、踢、咬、使人窒息、毆打、開槍射擊、刺殺或是意圖開槍或刺殺等行動。

(二)家庭暴力的定義:

Murphy-Milano(1998)提出,家庭暴力就是發生在家庭中的感情或身體上的虐待,以及由此而造成的威脅。

    陳若璋(1993)認為,家庭暴力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間的暴力行為,造成其中一方生理及心理上的傷害。所謂暴力行為是指含有或將引起高度敵意、不安全感、衝突等強烈情緒的行為,包括:肢體暴力,即所有傷害身體的攻擊行為,如:毆打、腳踢、燙傷等;口頭暴力,以言語威脅、恐嚇、惡意誹謗、惡言辱罵、使用傷害他人自尊的用語等,足以引起他人強烈的不舒服情緒的言語都包括在內:性暴力,即刻意攻擊性器官、以脅迫或暴力方式強迫發生性接觸、性交行為。

(三)虐待的定義:

     虐待的意思是指惡意對待他人。可能是在肉體上、精神上或在性行為上的惡意對待他人。(Davidson&Nicarthy,2001)

(四)身體虐待的定義:(Murphy-Milano,1998)

    身體上的虐待有以下的行為:打對方耳光、推或者用拳頭揍、用腳踢、弄傷對方的四肢、咬、掐住對方、向對方揮舞拳頭,或將對方摔倒在地、任何形式的監禁、強姦,強迫對方發生性關係施行身體上的暴力所用的器具有:槍、刀、各類鈍器、任何其他武器。

(五)心理虐待的定義:

感情上或心理上的虐待有許多方式和不同的模式。虐待者的行為的唯一目的,就是想統治、支配與控制另一個人。其採用的方式有:謾罵、高聲叫喊、使用憤怒的臉部表情與手勢、當眾或私下羞辱對方、孤立對方,不准受害者與家人和朋友來往、指責對方不忠誠、不斷地貶低對方、不斷地對對方的判斷力或決策力表示懷疑、威脅要離家而去、威脅要永遠地帶走孩子們、指責對方有精神病、忽視或極度輕視對方的感情。(Murphy-Milano,1998)

精神虐待是一種透過傷害對方的感情,包括侮辱、命令或說些混淆對方思想的語言,惡意對待以及操控他人的一種方式。(Davidson&Nicarthy,2001)

 

叁、心得感想

    家庭暴力發生的原因很複雜,但對家庭造成的傷害卻很大,尤其對於受虐者而言,更是難以恢復的傷害,即使他脫離了受虐的環境,那如影隨形的不安與恐懼,可能影響他的生活,包括心理、生理、情緒、人際關係等,即使他刻意忘記這段傷痛的過去,但傷痛仍會化為惡夢永無止盡的追隨著他,因此受害者往往會罹患憂鬱症而出現自殘的現象,處於週遭的親朋好友,卻因為對這方面的知識、能力不足,在伸出援手的路上裹足不前,或是認為別人的家務事少管為妙,而造成加害者的有侍無恐。   

還記得小時候的鄰居,常打老婆,當時很多大人圍著看熱鬧,卻只有少數人會去阻止暴行,且因為懼於鄰居的威脅言語,只敢口頭勸說,所以,鄰居妻子美麗的臉常被打得不成人形,可是因為當時年紀小,只敢在旁觀看,不敢救援,即使是事後遇見她,很想幫助她,卻也不知該如何幫起,令人手足無措。

而今,終於了解要幫助受虐者其實不難,你只要關懷、支持她,聽她傾訴,提供她求救電話,教導她事發時,自我保護方式,及報警、驗傷、申請保護令的步驟。最後,一定要提醒她,家暴是不可能突然終止,除非她的先生有接受過輔導處遇課程,讓她認清事實的真相,別再存有不切實際的幻想,使她早點願意離開危險之地。

對於那些有家暴迷失的人,認為家暴只是偶一為之非常態現象的人,應該提醒她家暴的嚴重性,起初的姑息,會釀成後來的大禍。

對於現今台灣仍有多數人處於家暴的危險之中,卻苦於不知如何尋求幫助,及多數想幫助她們,卻不知如何幫助的人存在。筆者建議,政府應加強各單位,尤其是教育工作者,增加家庭暴力防治工作的訓練,並於學校課程中,提供家庭暴力防治的相關課程,目前台灣國小已有這方面的課程,但仍嫌不足,應再加強,傳播媒體亦應多宣導家庭暴力防治工作。

眾人應知道家暴發生的重要因素之一,即是整個社會的價值思想,當社會的整體價值思想都傾向家暴是別人的家務事少管為妙,則整個社會即在間接的施暴於受害者,因為第一線的人員,包括警察、醫護人員或教師,都可能對暴行視而不見,更甚者會指責受害者,以似是而非的理由再次施暴於受害者,與鼓勵加害者的暴行。為了讓家更溫暖,社會更健全,防止家暴蔓延的最好方式,即是社會價值思想的導正,與大家團結合作共同抵制暴行。

最後,希望在家庭暴力防治工作的落實下,能使家成為所有人真正溫暖的避風港,讓家人身心更健全,讓家庭生活更幸福,共同打造和諧、美好的社會,創造和平、快樂的世界。

 

肆、參考目錄

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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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au, P. M. (1964). Exchange and power in social lift. New York: John Wiley.

Bradshaw,J. (2004).The Family-A revolutionary way of self-discovery.(趙家玉和鄭玉英)。台北:張老師出版社。(original work published 1993)

Cornell, C. P., & Gelles, R. J. (1998).Intimate violence in families. (劉秀娟)。台北:楊智文化。(original work published 1996)

Davidson,S.&Nicarthy,G.(2001).You can be free.(梁秀鴻)。台北:張老師出版社。(original work published 1997)

Defain,J. & Olson,D.H.(2003).Marriages and Families.New York:Kenneth King.

Goode, W. (1971). Force and violence in the family. Journal of Marriage and the Family, 33, 624-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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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ele, B. F, (1978). The child abuser. In I. Kutash et al. (Eds.), Violence perspectives on murder and aggression (pp. 285-300). San Francisco: Jossey-Bass.

Straus, M. (1980). A sociological perspective on the causes of family violence. In M.R. Green (Ed.), Violence and the family (pp. 7-31). Boulder, CO: Westview.

WranghamPeterson,D.(1999).Apes and the origis of human violence.(林秀梅)。台北:胡桃核文化。(original work published 1996)

中文

內政部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編 (2000)。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彙編。台灣:內政部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

成蒂 (2004)。終結婚姻暴力─加害人處遇與諮商 (33-46)。台北:心理出版社。

孫暐皓、鄭偉宏 (2006313)。正視受虐兒!兒福:每53分鐘1人受虐 攜子自殺去年35起。東森新聞報。線上檢索日期:2006330日。網址:http://www.ettoday.com/2006/03/13/91-1916203.htm

陳若璋 (1993)。家庭暴力防治與輔導手冊。台北:張老師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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