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家庭之探討
沈桂芬
嘉義大學家庭教育研究所
一、前言
「收養」(adoption)對於許多不孕的夫妻、懷孕卻又無法養育孩子的女性或家庭、單身無子女卻又渴望有子女相伴、繼承香火者,以及繼親家庭中想成為繼子女法律上父母的人來說,是個很重要的議題。
二、收出養的原因
通常有許多情況會使得親生父母必須將小孩子出養,讓有能力、喜歡小孩子或者是結婚多年一直都沒有孩子的父母來收養,照顧這些孩子。像一些未婚媽媽在生下孩子後,卻沒有能力照顧,只好將孩子出養。也有被遺棄、疏忽、虐待的孩子,經過法院判定孩童無法重返原生家庭,就必須安排永久性的收養安置。親生父母因為離異、生病或意外事件而產生破碎家庭,便透過出養,讓孩子有一個穩定的成長環境。及因為子女眾多無法妥善照顧或孩童本身為生理障礙,父母沒有多餘能力扶養,而自願放棄讓人收養。還有非婚生子女,父母雙方無法養育者,或因為男方沒有能力及不願負責,女方(亦即未婚媽媽)只得出養孩子,都是造成孩子被出養的原因。
一般人收養子女的動機不外乎傳宗接代、經濟因素、(養兒防老、補充勞力不足)、尋求精神慰藉、新經驗(滿足為人父母之慾望)、減少他人奇異眼光、求好運到(可招來兒子或好運等迷信)等。這些現象顯示收養子女仍以滿足收養人自己的需求為主,極少回饋社會或以孩童福祉為主的動機(余漢儀,1998)。但是白麗芳指出,收養原因最常見的就是無法生育,現在由於晚婚、工作壓力、環境改變等因素,導致不孕的比例很高,許多夫妻往往經過數年的治療無效後,決定用收養來達成父母的心願。由於離婚與再婚率高,所以收養他方子女也是常見的收養原因。此外,也有不少的收養人是因為幫助照顧親友的孩子而日久生情,為繼續與孩子維持親子般的關係,才決定收養孩子。隨著時代的變遷,養兒防老的觀念已逐漸式微,因此,有些人的收養原因已不再只是為了傳宗接代,而是因為喜歡孩子,喜歡享受當父母的樂趣,並且滿足成就家庭完整感的情感需求(白麗芳,1998)。
參、收出養的管道
近年來,開始有機構式的收養服務,使想收養的人有了更多的管道;而想出養的人,除了私下收養、機構收養,甚至也有國外收出養的方式,使得收出養的管道逐漸多元化。私下收養意指親生父母經由親戚、朋友、醫生、律師或其他有關人士的介紹,直接與有意收養兒童者接觸,自行至法院申請收養(施靜芳,1998)。機構收養是指由生父母向收養機構求助,希望透過機構為兒童代覓適合的收養父母,協助完成收養手續(施靜芳,1998)。辦理機構會提供收養人與收養相關的服務,如:試養期的安排、提供親職諮詢、提供收出養相關法律諮詢,生父母可透過機構知道孩子的狀況,小孩也能獲得充分的照顧和關懷。
機構收養又可以分為國內收養與國際收養。目前國內經常性辦理收養業務的機構不多,而且對收養人的資格限制與服務內容不一,專門辦理國內收養服務的機構,多半是經由主管單位委託的兒福機構,以及公私立的育幼院。例如,台北市目前是由社會局委託兒童福利聯盟,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則是委託世界展望會,而台中有育幼院、高雄育幼院、桃園育幼院與其他私立育幼院也會不定期的為其院辦理收養。國際收養目前是由台北市的兩所宗教性質的機構-天主教福利會、基督徒救世會,提供服務給其他國家的收養父母,如美國、加拿大、荷蘭、澳洲、紐西蘭等(白麗芳,1998)。
台灣民眾目前較常使用的收養管道偏好私下收養。私下收養常常會潛藏許多問題及危機,像誤入販嬰集團設下的詐財陷阱(梁欣怡,2004),而且對養子、女的生長背景及健康狀況不甚了解,以致於將來孩子長大成人後,發現自己與養父母的不同而產生心理問題,像當初被販嬰集團賣至澳洲的女孩卡雅即為一例。另外,天主教福利會公共事務主任范道莊亦曾指出南部地區傳出疑似有人走私大陸女嬰,透過私下交易販售給國內不孕夫婦的消息;而後來又發生了一對原住民夫妻11年生了11個孩子,但已有十個孩子送人領養,而被懷疑靠賣子生財的新聞(范道莊,2002)。
肆、收養家庭需面臨的問題與適應狀況
當孩子進入家庭後,首先面臨的第一個問題就是生活作息方式不像從前,且不能再依照過去個人意願,假日想出去玩就去玩等生活方式的改變;半年試養期後,可能又會遇到無法預期的問題,這些狀況養父母都應該去調適。但最困擾的是,收養了一個不是家人或長輩所期待的孩子,譬如:長輩希望收養男生,但夫妻認為男女都好。甚或將來財產分配的問題,家人是否願意接納這個孩子,讓沒有血緣關係者成為財產繼承人,這更是欲收養者必須與家人事先溝通的問題。
與孩子相處的狀況需視養父母的個人人格特質,有的收養家庭相處融洽,不曾有任何問題。天下雜誌2005年11月教育特刊介紹到一位被收養的孩子。她敘述道:我從小到大,不曾受過欺負或排斥,應該是信仰的關係,媽媽帶著我禱告,那種一起的感覺,讓我內心很平靜、舒服……信仰與愛,是我們家兩大特色。我從媽媽身上學到很多,遇到逆境時如何去面對、堅強。……來到這個家,是恩典,媽媽讓我知道,我是上帝送來的小天使,讓我在愛中成長。我覺得自己很幸福。
但也有遇到養父母抱怨孩子的行為問題,或覺得孩子很難帶、很難教。像這樣的情況就這涉及到養父母及養子女的個人人格特質,當孩子在年紀很小的時候進入收養家庭,養父母如何模塑他,他就變成什麼樣。當然,不可否認孩子有著遺傳上的一些特質,譬如:倔強、動作比較慢,這可能是孩子與生俱來的個性。
伍、被收養兒童的需求與權利
一般兒童想要長成有能力及可靠的成人,必須滿足四種基本的情緒需求(Smith, 1984):愛與安全的需求、探索新增資訊與奇特經驗,並受其激勵的需求、被讚美與許可的需求、需要藉由個人的獨立,來發展責任感。也都應該擁有被餵飽及保持清潔、玩耍(遊戲)、安全、安全感等的權利(陳燕禎,民87)。
然而,因為被收養兒童不同於一般兒童的遭遇,使得他們在成長的過程中,會出現失落感、自我認同及尋根等心理歷程的特質(王美恩,民90;王美恩,民91)。收養父母有時因為不瞭解兒童的需求,或是不知道該如何作才能滿足孩子的需要,或是自己有關收養的議題尚未被解決等因素,而可能沒辦法協助孩子滿足他們的需要。不論如何,收養父母都要盡可能的不侵害到孩子的權利(Melina,1989),而且要幫助孩子可以去擁有這些權利,而這些權利包括有:
1. 兒童有權知道他們是誰、如何加入這個家庭,並在長大後知道所有的真相。
2. 兒童有權自由地(freely)問問題,並且表達他們對被收養的感受。
3. 兒童有權對生父母抱持正向的態度。
4. 兒童有權被以一種獨一無二的個體來被接納。這指的是收養人應拋開(let go)對「自己孩子」的期待。
5. 兒童有權被社會當作一個完全平等的收養家庭成員來看待。
6. 有關孩子原生家庭的資訊是屬於孩子自己的隱私。
7. 跨種族被收養的兒童有權對自己的種族(racial)或人種(ethnic)有正向的認同。
所以,在身世告知方面,應該是被收養兒童的權利。但有些收養人會不希望讓孩子知道其真實身分,希望瞞一輩子,但他們卻忘記戶籍謄本都會註明其身分。可能是民族性的關係,大家都會把收養看成是件很隱晦的事情,這對孩子來說並不是件好事,如果這個家庭可以把收養看待成是一個很公開的話題,孩子就不會覺得這是件很羞愧的事。我們期待收養父母可以在這個部份比較開放一點,主動去跟孩子說。
陸、收養前的準備
(一)收養人的準備教育
收養前的收養人準備教育是有必要的,我們看到收養人在收養後必須面對個人、婚姻、家庭方面的種種改變,並且還要與孩子順利建立親子關係,對他們來說,的確是非常辛苦且不容易的事,尤其是在動盪階段時,孩子的行為不但是收養人不能接受或想要改善的,也是出乎他們意料之外的,而這樣非預期的行為或事件也使他們在因應上顯得措手不及,如果能在收養安置前,就能讓收養人對收養後的生活有更合乎現實的期待與適當的準備,則在動盪時期,應能減輕其衝擊,幫助收養家庭有更好的收養適應。
目前國內部分收養機構在收養前已有針對收養人設計準備教育的課程,讓收養人對收養後可能發生的種種情形,更有心理準備與因應的能力。在準備教育階段,收養人如果想收養大孩子,那麼他們就可以去瞭解大孩子一般的發展狀況與常見的行為與照顧的問題、被收養的兒童通常有哪些特性,以及安置時可能會有的反應等等;此外,對兒童的瞭解還應包
含與生父母分離,或轉換多重環境的孩子可能會有哪些悲傷反應或心理特質。透過這些瞭解,收養人才能對未來收養適應期的長短、孩子的表現、安置後生活的改變、可能會有的情形等,建立更合理的期待,使收養適應更順利。
(二)親職能力的建立與加強
當收養人瞭解到可能會面臨親職能力的考驗時,對新手父母而言,親職能力的建立就成為一個迫切需要面對的問題,收養機構可以設計一些親職課程,協助收養人建立因應孩子可能的行為、情緒問題與需求的能力。而對於有育兒經驗的收養人來說,需要協助他們去瞭解被收養兒童與一般兒童不同的需求與特性,使他們能在自己已有的親職能力基礎上,再去培養更適合被收養兒童的親職能力。
(三)收養人自我評估
在準備的過程中,也要協助收養人評估自己的準備狀態,這包括是否真的期待孩子的到來?對不孕議題是否有良好的調適?遇到問題時能否積極面對而不輕言放棄?支持系統有哪些?是否能夠提供必要的協助?配偶是否能提供精神與實質上的支持?親職能力如何?是否準備好要面對孩子的原生家庭?能否包容接納孩子?收養人作這些評估,除了讓收養人瞭解這些議題對收養適應的重要性之外,也要幫助他們去尋找合適的資源並培養相關的能力。
(四)破除收養人的迷思
收養人常有「身世告知一次就好」、「有緣就會在一起」、「不和生父母接觸,孩子就是自己的」這樣的想法,但事實上,收養身世是個事實,也不會因為不與生父母接觸而不存在。
(五)孩子被收養前的準備
當孩子也準備好要進入新家庭的時候,關係的建立才會比較順利,所以,不只是收養父母需要作準備教育,兒童也同樣需要作準備。
(六)收養人需要的支持與肯定
在收養後才是收養家庭真正面對挑戰的時候,就情緒部分來說,收養人可能正因為孩子的行為與婚姻關係的變化而感到挫折、力不從心,也不清楚自己的管教方式是否是「對的」,而實務工作者對收養人的肯定與支持,將使收養人更有力量多嘗試一點、再支撐一下。實質的支持包括持續提供親職進修課程、親子問題與婚姻問題的諮商、收養的諮詢服務、有關兒童身世訊息的持續提供、擔任收養家庭與兒童原生家庭的溝通橋樑,或是其他可用、合適及地域上可及的資源,使收養家庭的問題不致陷入僵局而能設法解決或改善。
此外,透過成功收養者與剛開始試養的收養人的接觸與交流,可讓收養人更清楚孩子的各種面貌,以及其他家庭的解決與因應之道。如果在當下就能取得聯繫,那麼那種被支持與打氣的感覺將更強烈,因為他們會知道,這條路雖然困難,但有人成功過,而那個人是活生生地在電話那頭或是自己的面前。
柒、結語
有句台灣諺語:「生的請一邊,養的恩情大過天。」不論孩子其背後是出自於什麼樣的家庭,也不論他是長得什麼模樣,收養者都是用「心」來愛他們,用「愛」來灌溉他們,讓他們成長、歡樂、茁壯,同時讓他們知道世界上充滿喜樂。希望每一個收養個案都能在一個幸福的收養家庭中成長,誠如天下雜誌2005年11月教育特刊介紹的這位被收養者心聲──「我很幸福,不想去尋根」。
參考書目
余漢儀(1998)「收養的困境篇」。福利社會,67:9-11。
白麗芳(1998)「收養現況篇」。福利社會,67:1-4。
施靜芳(1998)「出養篇」。福利社會,67:17-21。
梁欣怡(2004.01.19)「為愛收養 孩子才能幸福圓滿」。民生報。
范道莊(2002.07.01)「為孩子著想才是收養的真義」。聯合報。
陳燕禎(1998)萬里尋根夜未眠— 從英國兒童保護談我國收養制度。社會福利, 第137 卷, 第18-30 頁。
王美恩(2001)兒童福利聯盟收養服務評估與未來發展之探討。台北: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
王美恩(2002)收養理念及兒童最佳利益的認知。收出養工作人員實務專業研習會會議手冊。第一篇,第5-12 頁。
2005年天下雜誌11月號教育特刊(11/15出刊),第174-175頁。
吳秀(2003)我們都是一家人-成功收養大小孩之初探性研究。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黃義成(2001)論以未成年養子女利益為中心之收養法。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
黃雅琴(2003)收養要件之評析與前瞻。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
劉雯馨(2005)圓一個收養的夢--台灣收養管道與收養制度之探討。南華大學,應用社會系。
Melina, L. R. (1989) Making sense of adoption: a parent’s guide.
Smith, C. R. (1984)Adoption and fostering:Why and How. The Macmillan.(王碧珠譯,民86。收養與寄養-理論與實務。台北:巨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