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離婚對家庭的影響

楊雅棻

嘉義大學家庭教育研究所

對大人而言,離婚是一個終點;

然而對小孩來說,卻是一個不確定的開始。~ Wallerstein, J. S.

 

一、引言

「男大當婚,女大當嫁」是多數人類社會的常態,在漫長的歷史中,人們遵循著傳統規範,即使婚姻並不美滿,也多半宿命的忍受。然而,現代人對婚姻的期望提高,根基不穩的婚姻多半經不起社會價值觀劇變的考驗,不願為不快樂的婚姻付出一輩子代價的人,開始以離婚來處理婚姻的困境。根據內政部統計處的統計,台灣近十年離婚數年增率平均為6.4%,離婚數呈現攀升趨勢,是亞洲離婚率最高的國家。民國92 年的離婚率高達千分之二•五七,平均約每十分鐘就有一對夫妻離婚,五年來單親家庭更增加了1.3%(李意文,2004)。

近年來,由於當今工業化的衝擊,使家庭制度有顯著的變遷,以台灣為例,出現了離婚率提高、單親家庭增加、家庭子女數減少,老年人口增加等問題,這些問題值得我們好好深思;因此本研究針對離婚對於家庭的影響作深入的探討。

 

二、離婚牽涉的層面:

在蔡文輝(1998)的<婚姻與家庭-家庭社會學>一書中提到社會學家包漢男(Paul Bohannan)指出離婚常常牽涉到六個層面:

1.法律上的離婚(legal divorce):這是指經由法庭判決認可而解除其婚姻關係。其主要目的是解決法律束縛,使感情上已貌合神離者得到法律實質的認可,這樣做使減免財產上分擔的義務並為再婚重新鋪路。

2.感情上的離婚(emotional divorce):這是指夫妻雖有婚姻之名卻無婚姻之實,貌合神離式的夫妻。感情的疏遠、欺騙、損傷等已將夫妻之情感散無存。在這樣一個失敗的婚姻裡,夫妻雙方感到失望,被誤解、互相傷害對方,或故意做出對方不滿意的行為。

3.經濟上的離婚(economic divorce):這是指離婚時收入、財產、稅務、債務等分配。經濟分配後對配偶雙方及子女們如何維持生活。尤其對年紀較大的家庭主婦,離婚是一種經濟危機,因為她沒有技能賺錢養活自己。因此,她在離婚後應受經濟上足夠維生的保障。

4.撫育上的離婚(coparental divorce):大約有三分之二的離婚夫婦有子女。在離婚的程序上就要決定哪一位有監護權,如何教育子女等。通常父親要負責財務上的支持,而母親則負子女教養的日常照應的責任。

5.社區的離婚(community divorce):離婚往往象徵著社交圈的改變。以前夫妻共有的朋友,現在可能只能歸一方。即使能維持關係不變,自己也因離婚而單身而格格不入,也因此必須重新認識新朋友。

6.精神上的離婚(psychic divorce):結婚後夫妻兩人多多少少會產生一種精神上的共識,一種兩人一體的感覺,一但離了婚,就必須要把對方從自己的人格中分離出來,由哀傷、痛苦、仇恨,而發展出自力的獨立人格與自我。(蔡文輝,1998)

 

三、離婚的原因

在《離婚》一書中提到,夫妻離婚通常是不會去列出一些要離婚的充分理由,他們反倒是有辦法指出對方的種種不是,抱怨東抱怨西說自己的婚姻如何不如意,通常要離婚者對先前婚姻提出有何不適的具體客觀描述幾乎是很少人能辦到的。回憶往事總是教人心痛的,尤其是要你在別人面前再去挖那段歷史的瘡疤,傷心往事歷歷在目,更要你理性仔細的去推敲到底是哪裡出問題了(Weiss,1975)。但是這些主觀地陳述出來的回憶有其自身的重要性,因為這些陳述正代表離婚者如何努力掙扎去找出說服自己離婚的正當理由。

雖然自己陳述難免失之客觀。有關離婚的研究提供我們一些從眾多離婚者的陳述中聽出有關離婚原因的方法(Bloom et al., 1985)。Goode (1956)在1948年針對425位底特律市離婚女士的訪調來看,有29%到33%的離婚主因有下列五點:

1.先生不體貼。

2.先生過度大男人主義,太權威。

3.先生嗜酒好賭又到處拈花惹草。

4.酗酒。

5.先生的人格異常或與她個性不合。

新婚不久的女性比結婚已有些年日的離婚最常提及的理由是先生不體貼和先生大男人主義。相反的,缺乏家庭感、酗酒、外遇、嗜酒好賭又到處拈花惹草,這些理由較常出現在結婚已有些年日的女性身上。根據上述的資料結果,Goode 歸納出兩個這些怨言的基本成因為:

1.彼此觀念落差太大、缺乏溝通。

2.不夠用心經營家庭。

Levinger (1996)針對俄亥俄州克里夫蘭600對離婚的案例中,他發現他們所提出要離婚的理由有其社會階級的差異。他將這些所提出的,作為離婚理由的怨言說詞分為十一大類

1.不關心小孩、不關心家庭。

2.財務問題。

3.身體虐待。

4.心理虐待。

5.外遇。

6.性生活不協調。

7.嗜酒。

8.婆媳問題。

9.生性殘暴。

11.愛得不夠多。

12.要求太多。

比起中產階級,低社經階級離婚的怨言說詞較屬於物質實體層面,如財務短缺、酗酒、身體虐待等。而中產街及離婚的理由較傾向於情感精神層面,如愛得不夠多、外遇、要求太多等。太太的怨言總是比較多,先生只有在婆媳問題和性生活不協調這兩種情況才會有較多的怨言。

 

四、離婚對家庭的意義

李意文(2004)在〈父母離異單親兒童團體諮商之研究〉一文中提及離婚及家中的成員來說,意味著什麼,不同的學者有不同的看法,一般來說有下列三種意義:

(一)離婚是一種家庭危機

離婚是正式婚姻關係的解除,意味著家庭關係的重組,對家庭是種危機,會對家中所有的成員造成壓力。從危機的角度來看,離婚對子女有許多短期影響,父母離婚後子女可能會面對:失去父母之一方並與之分離、手足的分離、親子關係的改變、家庭經濟情形的改變、鄰里與親族系統關係的改變、搬家所帶來的連鎖性變化等,都會造成孩子的壓力,進而威脅其生活,這種壓力與適應困難,若無適當的處理,將影響至青少年期、成年期,甚至造成發展上的困難(賴清標,民81)。

過去一些研究結果呈現出離婚家庭對孩子所造成的許多負面影響,包括了情緒發展(吳靜樺,民83;鄔佩麗,民87;謝品蘭,民81;鍾永吉,民86)、行為表現(林崇德,民84;曾端真,民81;謝麗紅,民79)、自我概念(管貴貞,民82;楊妙芬,民84;鍾永吉,民86)和人際關係(楊妙芬,民84;謝品蘭,民81;Thompson & Rudolph, 1992)等方面,都較一般家庭兒童具有顯著的困擾情形,顯見父母離婚事件對孩子所造成的內外在衝突和壓力。

(二)離婚是一種轉機

離婚對家庭而言可能是一種危機,但也可能是一種婚姻緊張的解決途徑。離婚代表一段不快樂日子的結束,雖然意味著充滿艱辛與挑戰的未來即將開始,但是,它也是建立嶄新生活的契機。若從優勢觀點來看,離婚對於一個有傷害性的家庭而言,可以降低或終止父母之間的衝突與敵對狀況,並使家庭的緊張衝突氣氛因此得到舒緩。這種家庭結構的改變,對於身處於父母經常發生衝突之不利狀態下的兒童而言,在心情及情緒上反而是一種解脫(Rutter, 1979;Wallerstein & Kelly, 1980)。國內一些研究(吳靜樺,民83;張英陣、彭淑華,民85)也發現,許多單親家庭的子女較易體會父(母)親的困難,願意與家長配合分擔家庭的工作。正因為他們在家中必須負起較多責任,相對的也成熟得較快,比起一般家庭兒童,反而更具同情心與獨立性(Hetherington, 1979;Hines, 1997)。這種情形就如同劉明秋(民88)所指出,許多人在離婚之後發現生活中的危機感,反倒因此激發出自己潛在的能力與特質。對孩子而言,又何嘗不是如此。此種優勢觀強調危機即是轉機的積極性看法--離婚雖然不是一件好事,但卻可以結束男女之間難以容忍的不幸結合,並使雙方避免更大的不幸,離婚可能是對具破壞性家庭關係的最佳解決方式,同時也可能讓子女從壓力中解脫,並有機會促進個人的成長。離婚的結果讓子女擺脫父母衝突的狀況,父母重新關切子女照顧的問題,使其因而獲得較穩定的環境,朝向較健康的發展(吳靜樺,民83)。

(三)離婚是一段過程

離婚並非是單一事件,而是由離婚前的衝突到決定離婚,再到家庭重組的過程。在離婚的事件中,不論是父母或是子女都需經歷一連串的傷痛及療傷的過程,以及角色關係與生活模式的轉變,因此是一個連續的歷程。Gerstel(1987)認為個人或家庭的調適歷程包括三個部分:

1、解組:常因生活事件改變而對家庭的需求程度超過家庭所能負荷時,便造成個人或家庭的混亂、迷惑與無助。

2、恢復:解組後,則試著以緊急方式來克服危機。如果失敗,則危機所產生的緊張則將導致更緊張。

3、重組:此重組可能與危機前的功能相同、更好或更差。

另外,Wallerstein 和Kelley(1980)依照時間,將離婚分為三個階段:

1、矛盾期:即要不要離婚的掙扎。此時家中許多事項會受這個矛盾情緒的影響而改變,如經濟狀況,尤其對中下階層的婦女而言,往往會因離婚而降低生活層次。其他的影響如婦女必須做一些重大的決定:出去工作、照顧孩子的方式改變、搬家,以及情緒上的問題。

2、穩定期:初離婚的十八個月間。理論上,在這個階段應該是逐漸趨於穩定,但事實上許多人因為經濟未改善,且仍感到生氣、羞愧、被拒絕、寂寞,並未建立一個穩定的生活,更糟的是許多孩子和父母親的關係日益疏離,學業表現也退步。

3、重整期:離異五年之後。此時許多家庭已有改變,也有新事物的介入,如有人再婚或又再離婚、生病、搬家、新工作、家庭重組或經濟結構改變。

離婚可說是一種歷程,從離婚前一直到離婚後數年,這段時間,離婚這個事件仍然影響著家庭及其成員。

 

五、離婚對男性及女性的衝擊

在《離婚》一書中提到,離婚對男性已產生一嚴重的情緒、情感上的衝擊(Albrecht et al., 1983 ; Weiss, 1975)。事實上,離婚的男性至比女性更可能並發情感上或生理上受挫或失調的症候(Bloom & Caldwell, 1981 ; Gove, 1973 ; White & Bloom, 1981) 。這種性別上的差異主要歸因於男性較易否認他們的依賴性需求、及失去小孩、朋友、家庭、所以全以及社會地位的失落感等等(Dreygus. 1979)。此外,男性比女性被認為對婚姻的需求較強,因此,一旦失去了它就得承受較大的苦痛(Bernard 1972)。

由於性別角色社會化的不同,男女所經驗的離婚也會有所差異。長久以來,一旦女性結了婚,他們就會停止一切勞動、一切工作而全心全力將自己的一生奉獻於丈夫及小孩身上,以便從他們身上尋得對他的直接認同。這類的女性可預期的一旦遇上離婚這碼事時會承受相當大的打擊,及棘手的問題,因為他們已被社會化、被塑造成依賴的角色,他們在社會上、經濟上、情感上的生活皆有強烈的依賴感。此外,這等女性可能視離婚為人生中一樁挫敗的事,也就是說,他們在可尋得他人認同的和自尊〈Bardwick, 1971〉。因此,若一個女人太過用心投注於只扮好妻子角色時,他要轉變成獨立、自信的個體時,就得先改變原先自己的價值認定,放棄一切之前為了要婚姻法則來過日子的價值認定,如犧牲自己獨立人格的養成及自我表達的機會。〈Krantzler, 1973〉。

較具性別平等觀念的女性一旦離婚了,通常較不會承受太多的痛苦〈Brown & Manela, 1977a ; Granvold et al.,1979〉 。若一個女人有強烈自我認同意識,也較能扮演獨立自主的角色、不與家人有所瓜葛、也不太在乎其所會失去的事物時,一旦離婚將不會承受太多自己加諸給自己的煩惱和痛苦。

年紀較長的女性在離婚適應上比年輕者來的困難許多〈Chiriboga et al., 1978 ; Wallerstein, 1986〉 。這類的女性較不可能再婚,也較缺乏財力來源,並且憂懼過一個人的生活,較難以承受孤寂感,也比年輕女性較易產生精神上或心理上的病變〈Langelier & Deckert,1980 ;Wallerstein, 1986 ; Woodard et al., 1980〉。

這種調適的極大困難部分導因於女性此時已失去了婚姻中原有的社會互助的人脈關係。這種損失再社會地位做抉擇時、及處理財務問題時最為明顯。(Woodard et al.,1980) 。年紀較長的女性在社會的生活上易於產生問題難以適應,因為他們年華已逝,不再有年輕時候的風華和吸引力了(Cleveland, 1979) 。他們亦得面對新的社會生活及新的生活型態,而這些都會與他們原先的價值觀有所衝突,他們必須改變自己的價值觀才可以適應這新生活(Langelier & Deckert, 1980) ,並且會被同年齡層又同類型的男性是唯一具有威脅感的女性,因為她與他的前妻有太多的雷同。基於這個理由,年輕男子可能促成他們原本年輕所具有的渴望與興奮再度點燃(Cleveland, 1979)。

由於年長的女性較年輕的女性得經歷一段較長的婚姻衝突期,因此在離婚調適上亦會更形捉襟見肘。他們已能較認同以婚新關係為基礎的傳統生活型態,因此,要發展個人的全新自我認同及全新的社會關係是較為困難的(Nalson,1981) 。此外,年長的女性較易社會化成穩定原型的性別角色,因此,要打破這個既有的模式何其容易。

 

六、兒童對父母離婚事件的反應

李意文(2004)在〈父母離異單親兒童團體諮商之研究〉一文中提及兒童對父母離婚事件的反應,較著名的國外研究有:Wallerstein 和Kelly(1980)的十年研究、Wallerstein, Lewis 和Blakeslee (2000)長達二十五年的後續追蹤研究,及Heterington, Cox 和Cox(1982)的六年研究,另外則是Block, Block 和Gjerde(1986)對不同特質,及Kurdeck(1987)對不同年齡兒童認知與適應的研究,從這些研究中發現兒童在不同的階段會有不同的反應,且不同的性別適應情形也有所不同。

(一)Wallerstein 和Kelley 的研究

Wallerstein 和Kelley(1980)研究兒童對父母離婚事件的反應,依據不同年齡兒童而有不同的身心特質(引自方慧民,民74,頁28):

 

2-1-l 不同年齡兒童對父母離婚的反應年齡

 

5~6 歲

學前期

7~8歲

潛伏期前期

9~12 歲

潛伏期後期

情感

分離焦慮、情緒激烈、易怒

失落、悲傷、憂愁、恐懼、被剝奪感與憤怒

失落、孤獨、無助、羞恥、擔憂、受傷

表現方式

幼兒退化行為、攻擊與破壞行為、幻想。

哭泣、幻想、獨霸,不與他人分享

直接反對父親、母親或雙親;易怒、要求多、嚴訓的態度;與雙親關係緊張;身體症狀。

因應方式

無適當的因應方式,因而常使用攻擊。

無健康的因應方式以避免痛苦。

 

嚴肅而清楚的看待父母離婚事件,但會掩飾其真正情感;沉溺於遊戲中。

學業成就

 

尚未就學。

與其他兒童沒有很大差別。

明顯低劣。

歸因

 

自責。

 

多數認為父母離婚和自己有關聯。

少數認為父母離婚和自己有關聯。

認知

 

對所發生之事感到迷惑。

對所發生之事感到迷惑。

對所發生之事有清楚的瞭解。

父母探訪

次數多-每週一次。

 

次數最多-每週三次。

次數不多,且非定期訪問。

影響(一年後)

多數情況惡劣。

 

65%好轉或接受父母離婚的事實,23%轉劣。

25%擔心被雙親遺忘拋棄,75%好轉但孤獨感較惡化。

 

由上表可知,不論是學齡前或學齡期的兒童,在面對父母離婚事件上都會產生認知、情緒、行為及學業上的負面影響。

(二)Kalter 的研究

Kalter(1990)的研究將父母離婚對兒童的影響分為立即、短期及長期的影響,在此依國小學齡兒童的發展階段,提出以下說明:

1、學齡前期(六~八歲)

抽象思考能力增加,能將未來不同的事件概念化,產生一些驚人的幻想,對事件的解釋仍有些自我中心,「了解」只限於自身。此時仍相當依賴父母給予安全的情緒依附、分享其性別角色,父母的幫助影響其對外在世界的適應,同時也在此時開始發展家庭感,影響其愛與信任。父母若在此時離婚對其的影響可能如下:

1)立即性的影響:以其自我中心式的思考來看父母的婚姻問題及自己的角色,因此影響其發展的完成,認知、情緒與社會能力的發展,同時可能產生痛苦、悲傷、害怕、罪惡的情緒。

2)短期性的影響:否認父母離婚的事實,拒絕感受自己的難過與失落,對於和非監護的父母見面充滿了矛盾。最大的困擾是在其有監護權的父母本身有情緒困擾時,會導致孩子在行為上也可能產生問題。

3)長期性的影響:許多此一階段的孩子大都能適應良好,但一部分的孩子因為逐漸累積的心理或家務負擔阻礙了發展,有的孩子則需在很長一段時間後藉由父母的再婚來獲得良好的適應。

2、學齡後期(九~十二歲)

此一時期是由兒童轉入青少年的時刻,在這個階段的孩子更為獨立,對於父母婚姻問題可以有較客觀的看法,同時他們的發展也向外擴增,他們的認知已成熟到可以明瞭離婚,此時,他們的主要壓力來自幻想、自我譴責、面臨對父母忠誠度的問題,這些都會讓此時的孩子產生無助、悲傷與孤單,但他們拒絕承認,因此選用生氣的防衛方式。父母若在此時離婚對其的影響可能如下:

1)立即性的影響:外在父母爭吵及失去父母之一方的壓力,讓他們覺得無助,男生可能藥物濫用、出現攻擊行為;女生則對父母過度的照顧。衝突、幻想與非理性信念造成了孩子們心理上的痛苦,而他們則將之壓抑在意識之下。

2)短期性的影響:由於父母可能因本身的適應困難而求助於孩子,造成孩子的過度負擔,一方面可能造成孩子不知該對哪一方父母忠誠的為難問題,一方面也可能引發孩子對離婚的怒氣,將之發洩在同儕或手足甚至父母身上,同時對孩子來說妨礙其心理發展,使其對情感的處理產生困難及內在衝突。

3)長期性的影響:主要壓力來自父母的約會與再婚,此時讓他們面臨了另一種對生父與繼父、生母與繼母的忠誠問題,不同於早期處於父母的衝突之間,對父母雙方的忠誠問題。

Kalter 的研究指出,父母離婚不只是會對兒童在許多層面產生立即和短期的負面影響,這些影響可能持續至更久,不容輕忽。

(三)Hozman 和Froiland 的研究

對處於離婚家庭中的孩子來說,隨著家庭的變動,會面臨到許多不同的壓力與困難,而藉由與周遭人、事、物的關係轉變與主動知覺,便會逐漸形成外在不同的反應。Hozman和Froiland(1977)便將兒童對父母離異的反應區分為五個階段:

(一)否認階段:試圖拒絕接受父母離婚的事實,並表現出孤立的反應模式。

(二)憤怒階段:試圖攻擊與父母離異有關的人,並表現出憤怒的情緒,以引  起父母的關心或注意。

(三)協議階段:試圖以良好的行為表現來挽回父母離婚的事實。

(四)沮喪階段:面對無法挽回的事實,表現出沮喪與自怨自艾的反應。

(五)接受階段:開始面對事實,並專心思考與父母的關係,並進而與他人開展出新的關係。

另外,Margolin(1996)也嘗試將離婚家庭孩童在父母離婚之後所經歷的悲傷過程分為震驚和否認、難過和憂鬱悲傷、憤怒和害怕、困惑、希望和接受等五階段,兩者有相似之處。

(四)其他發現

另外,綜合國外不同的研究,可以得知父母離婚兒童的其他特徵:

1、在父母離婚之後,大多數的孩子都會希望和父母親維持以前的關係;他們最不能接受、也最不能理解的是因為父母離婚所造成的與一方親子關係的結束(Cebollero, 1986;Wallerstein & Kelly, 1980);但是離婚之後,單親媽媽或爸爸要身兼父職或母職,因此在父母離婚的頭幾年,父母對孩子的照顧品質將會降低(Emery, 1998;Kurdek, 1987)。

2、不論父母離婚時兒童年齡為何,在情感方面都會產生立即性負面的影響。不過兒童年齡越大,其情緒反應則較傾向社會性層面而非自我中心,如以學齡後期而言,有較多的失落感、無助、孤獨、羞恥、受傷的感覺(Amato & Booth, 1997;Emery, 1998)。

3、學齡後期兒童對於父母離婚,所採取的因應方式較為激烈,出現較多的行為問題,學業成績方面會較其他階段有明顯的低劣(Amato & Booth, 1997)。

4、父母離婚時,兒童年齡越大,對所發生的事情會有較清楚的瞭解,對事件的歸因也能與己無關。因此,如父母離婚時兒童為學齡後期,則較能清楚客觀的認知父母離婚事件,也較不會自責或內疚;但若父母離婚時兒童年齡較小者,不但容易感到迷惑且易自責自憐(Amato & Booth, 1997;Kurdek, 1987)。

5、一般而言男生的適應狀況較女生差,尤其男生易有較多的行為問題,而女生則較容易產生對父母過度保護(Kurdek, 1987)。

6、父母的再婚對學齡兒童的適應可能是一個轉機,也可能是個危機(Cummings, & Davies,1994;Emery, 1998)。

7、影響兒童對父母離婚適應的因素很多,父母本身的親職能力、親子關係、離婚後父母間的關係、兒童受照顧的品質及兒童發現、使用支持系統的能力皆影響其適應(Amato,1994;Cebollero, 1986;Heterington, Cox & Cox, 1982),而離婚帶來的家庭壓力對孩子的人格有重大影響(Amato, 1994;Wallerstein, Lewis & Blakeslee, 2000)。

8、因為父母離異而造成的家庭破碎,會使兒童產生起伏波動的複雜情緒反應,而這些反應都來自於他們對環境的不同感受與認知(Block, Block & Gjerde, 1986)。

9、對孩子來說,父母親離婚不只是影響到他們現在的家庭生活,更會影響他們對父母親的身分扮演、性別角色及日後他們對婚姻關係的看法(Amato, 1994;Wallerstein, Lewis & Blakeslee, 2000)。

 

七、父母離婚對兒童的影響

李意文(2004)在〈父母離異單親兒童團體諮商之研究〉一文中提及隨著婚姻破裂而導致家庭的解體,使家庭結構產生急速的大幅度改變,這是離婚對家庭所帶來的第一衝擊。Stevenson 和Black(1995)便表示,父母離異之後,原本家庭中的三個主要次級系統:夫妻次級系統、親子次級系統、手足次級系統,都將受到影響並產生改變。除了這些內部的變化,對於馬上要面臨的經濟狀況改變、鄰里與親族關係的改變,以及搬家所帶來的連鎖性變化等,也都將造成家庭成員極大的身心困擾。離婚本身就是一個會造成壓力的重大事件,受到傷害的絕不只是夫妻兩人。Wallerstein 和KeIly(1980)亦曾指出,離婚使家庭的完整性受到破壞,而此種破壞性的影響是一長期危機,即使是成人也需好幾年的時間才能適應新的工作、興趣及人際關係,更何況是孩子。尤其是對於正處於身心發展尚未成熟的所有單親孩子來說,在面對家庭如此重大的改變之下,不但需要承受依戀關係的中斷及親情的消失,對兒童的心理及社會發展也可能帶來負向的影響(Brody, Neubaum, & Forehead, 1988;Whiteside, 1998)。一些文獻(吳靜樺,民83;劉桂林,民88)便提到,因為夫妻離異而形成的單親家庭,使許多未成年子女在他們最需要父母之愛時,無法得到完整的父愛和母愛,再加上單親之父或母皆忙於生計,使親子關係互動機會貧乏,這些壓力與困難若不謹慎處理,將會造成身心發展上的困難與不利影響,並延續至青少年期、成年期。過去許多有關離婚對小孩衝擊力的文獻也多著眼於孩子在生活上所面臨的困難與阻礙,並呈現出較多負面的評價結果。社會上更常將離婚家庭視為問題家庭或破碎家庭。對所有單親兒童來說,這種特殊生活經驗的衝擊需要相當時間的調適,否則若是在身心重建的歷程中無法順利轉化,將會深深影響他們日後各方面的成長。

在整理相關文獻之後發現,單親兒童在面對父母離異的過程中,最常遭遇到的問題分別會顯現在情緒、行為、自我觀念與人際關係等方面,而不同面向之間的困擾更是會彼此交互影響,以下進一步簡略分析如下:

(一)、個人認知方面

從認知的觀點來看,個體的情緒和行為反應,大多是決定於個人如何替事件賦予意義,並建構其心中世界的過程。再加上個人的主觀認知是決定行為的最初關鍵點。因此,對於身陷危機的當事人如何去知覺眼前的壓力與危機,將是一個很重要的影響因素。謝麗紅(民79)研究發現,當經歷家庭破碎的離婚家庭兒童對父母的離婚採取負面的看法時,就愈難接受父母離異的事實;反之,若是對父母的離婚採取正向、合理的認知,就較能夠接受父母的離異,並能幫助自己增加克服困境的適應能力。甚至這些對事件的主觀看法與評價也會影響到他們情感和行為上的反應。例如:為父母的衝突事件過於自責或是過度介入衝突的兒童,容易產生憂鬱及適應不良的情形(江睿霞,民83)。此種說法也與家庭壓力理論的觀點不謀而合。

由以上的論述可發現,若要了解離婚家庭兒童的內心世界,個人的主觀認知將是一個基本且重要的切入面向,因為那些認知都將成為他們看待世界的方式。因此,惟有從他們的主觀世界出發去理解他們所看、所聽所感受到的經驗與訊息,才能真正以他們為主體接近他們的經驗世界。

(二)、情緒與行為適應方面

在單親家庭中成長的小孩,有著比一般人還要多的複雜壓力與適應問題。尤其當兒童面對父母離婚的持續緊張與衝突時,他們除了恐懼,還需要面對對雙親之一的忠貞之矛盾(Gill, 1992)。種種心理衝突所導致的壓力,對他們的情緒發展都會產生極大的影響,並進一步形成不適當的行為表現。國內不少針對父母離異兒童在情緒與行為適應方面的研究便發現,父母離異兒童在情緒發展方面,較易產生憤怒、否認、焦慮、失落、孤獨、悲傷、沮喪等較極端的情緒反應(吳靜樺,民83;鄔佩麗,民87;謝品蘭,民81;鍾永吉,民86),並隨之以不同的外在形式來表達出內心的情緒困擾,如:過度依賴、攻擊、說謊、不正常的飲食、哭泣、幻想、學習困難等不良適應行為(林崇德,民84;曾端真,民81;謝麗紅,民79)。可見因為父母離異而導致的家庭結構改變與重組,會引起家庭成員較多的衝突與複雜情緒適應問題,進而影響到孩子外在行為的表現。

(三)、自我概念方面

自我概念是個人對自己的態度、看法、情感以及知覺,甚至還包括了對外界的價值觀念。而自我概念的形成,乃是個人在其生活環境中對人、對己、對事物交感互動時所得經驗的綜合結果(張春興,民80)。對正值發展階段中的兒童而言,對自己的看法主要是透過與父母一連串的對照、比較下所發展出來的結果。也因此,若是在發展過程中失去父親或母親一方,對兒童的自我觀念發展會造成不小的影響。許多研究便發現,父母離異兒童的自我概念顯著低於一般家庭兒童。主要原因及在於對自身特殊的家庭環境背景心存自卑,使得與同儕相處交往時,難免擔心別人會以異樣的眼光看待自己、或是嘲笑自已,而表現出過度的自我防衛,無法自然的展現真實的自我,並間接影響到個人的行為表現。長久下來的情緒壓抑與不快樂,不免使自己對未來缺乏信心,連帶的對自我不滿、自貶,或是將父母離異的原因歸咎於自己,對父母離異深感自責與罪惡等負面的自我觀念(楊妙芬,民84;謝麗紅,民79;鍾永吉,民86)。父母離異雖然會影響孩子對自己的態度與看法,並形成與同儕交往上的困難;但是管貴貞(民82)發現,單親家庭中的親子關係會對單親家庭子女的自我觀念與自我尊重造成重要影響,亦即親子互動若是良好,單親家庭子女的自我尊重程度便會相對提高,而寂寞感也相對降低。

(四)、家庭關係方面

父母離婚後,通常同住的手足會因為共體時艱,多能互相照顧,手足彼此間更為相依(楊麗晴,民89)。但在親子關係上,研究發現,單親本身並不是造成兒童低認知的主要原因,而是低度的親子互動使然(管貴貞,民82)。貧乏的親子關係互動機會,不但無法滿足子女的心理需求,還會使孩子容易產生偏差行為(呂民璿、莊耀嘉,民81)。由此可知親子關係對單親兒童造成的重要影響性。

在謝品蘭(民81)的研究中更顯示,男性依親家長的親子關係呈現較多的放任、過度保護或是補償的教養方式;而女性依親家長則是介於過分嚴格控制與過度保護等極端方式。由此可知,單親家長對子女的管教態度、角色期望等,不但不同於一般家庭,不同性別的依親家長也會依其本身的限制而發展出不一樣的教養方式與親子互動。不過,亦有研究發現單親家庭的親子關係會隨著時間變化而有所轉變,在家庭分裂之始,家長常陷於自身的困境中,在經濟變動及社會情境不利的多重壓力之下,根本無瑕照顧子女,使得親子疏於互動,而致使親子間的親密程度降低,故在單親開始的幾年間,親子關係有趨劣的現象。但在單親後的一、二年,當親子雙方都適應了單親家庭的生活適應方式之後,親子關係就會逐漸好轉(Bolgar, Zweig-Frank & Paris, 1995;吳永裕,民85)。

既然親子關係強調的是親子間的互動,就表示親子關係的品質並非單向的由父(母)親的態度方面所引導。但過去的研究,卻多從父母對子女的管教態度、教養方式,或是由監護家長本身的身心調適上去看對孩子的影響,而鮮少從孩子本身角度來看對父母的期望或看法。

(五)、社會支持方面

當兒童面臨到父母離異所產生的壓力與種種困擾時,通常都會藉由不同的支持管道來尋求資源。普遍來說,社會支持的方式與資源愈多,且個體愈懂得如何運用這些資源,生活適應的情況也就愈好。研究便指出(吳靜樺,民83;陳圭如,民85),單親家庭子女的社會支持大部分都傾向於非正式性的社會支持,例如:家庭支持(父母、親戚、兄弟姐妹、祖父母等)、同儕支持(同學、朋友、社團)、師長支持(學校師長)。其中對離異兒童最有幫助的仍是父母在情緒上的支持,因為父母情緒上的支持較能化解個案的困惑及被拋棄的感受,較可獲得安全感(吳靜樺,民83;張英陣、彭淑華,民85;謝品蘭,民81)。一些研究結果也顯示出不同孩子對各種支持系統看重程度的差異,例如:有的離婚家庭孩童認為同儕對自己的影響較大(吳靜樺,民83),有的則認為較少從師長身上得到支持(楊麗晴,民89),有的則是特別依賴父母所給予的情緒支持(吳靜樺,民83;張英陣、彭淑華,民85;謝品蘭,民81)。楊麗晴(民89)訪談單親兒童發現,不論何種支持所產生的影響性較大,其中最重要的部分乃在於此一社會支持須為兒童所知覺及評估為有用的,且可使之獲得滿足的,才能為其所運用。

(六)、人際關係方面

對於正值學齡階段的父母離異兒童來說,學校與同儕往往是他們家庭以外的生活重心。然而,父母離婚兒童卻常受限於本身特殊的家庭背景因素,而大多顯得早熟、自卑、敏感,或是表現出拒絕、排斥、退縮等行為,使得人際關係愈來愈惡化。再加上一般人對其印象反應都較為負面,因此較不易與人產生和諧的人際互動(謝品蘭,民81)。此外,父母之間的互動型態,會內化至孩子的內心之中,成為其人際互動的模式,此不但影響其人際關係,更會影響其日後與異性朋友以及配偶之間的互動關係。(Hines, 1997;Stevenson & Black, 1995)。楊妙芬(民84)便在其研究中發現,單親兒童的人際關係顯著低於一般家庭的兒童,對於不和諧的人際關係也顯得較為敏感。

除了內在心理因素所導致的困擾之外,國外學者Thompson 和Rudolph(2000)亦從外在環境的變化因素思考,認為處於離婚家庭的兒童,其生活與人際關係都會深受影響。因為,他們除了要忍受失去雙親之一的痛苦,還要隨著家庭情況的改變(如:搬家、轉學、不同的家庭結構等),建立一個全新、截然不同的人際關係,而這些改變都會影響兒童的人際互動。雖然單親家庭子女會因為父母離異事件的影響,產生許多內心的衝擊與情緒上的困擾,並顯現在不良的適應行為上,不但使自己朝向負面、消極的看法,也會影響到與同儕間的互動關係。然而,倘若在經歷父母離異的過程中,家庭中的親子關係仍持續維持良好的互動關係,將能大大減低孩子情緒上的困擾,也能使他們在面對外界或自我時,皆能抱持著合理、正面的想法。由此可見,或許離婚事件會為子女帶來許多負面的影響,但是經由親子互動、溝通及親情的滿足,仍可消弭許多因為離婚事件所帶來的不利影響。整體而言,當孩子親身經歷過父母離異所帶來的種種壓力時,自我對離婚事件所抱持的認知與看法,將對自己日後採取的因應行為具有決定性的影響。此外,對於父(母)親與孩子間所發展出來不同程度的情感關係,也會進一步影響到孩子內心的感受與想法。再加上一些來自社會、經濟資源等支持等,都可能在不同層面影響著孩子的未來發展。

 

八、結論

離婚的時刻其實不一定是最痛苦的時候,因為離婚通常是在經過一段不算前雙方的衝突和掙扎以後才做的決定,離婚只不過是一中法律的手續而已。因此,通常我們談到離婚的痛苦應該是自婚姻有裂痕時算起,一直到婚姻正式離婚時,再推離婚後的那段日子,三者加起來的心路歷程。因此離婚代表的是一個過程,而非在法院簽字同一的瞬間。正因為這過程拖延相當一段時間,所以對人們的損傷也相當嚴重。

尤其當離婚不再是兩個人的事,而是牽涉到了家庭的問題時,所影響的範圍就不只有兩個人了,本研究針對了幾個方面探討離婚對家庭的影響,發現研究大部分都屬負面的影響;對於大人來說,離婚對男性在情感上已產生了衝擊,而女性在離婚的適應上必須要花上一段時間;對於兒童來說,通常在離婚後的兩年中適應了改變,但這樣的改變甚至會影響至成人期。

因此,一個家庭一分為二時,必須要考慮到這樣的分裂對家庭的影響,如果有必要要離婚,就要準備採取必要的預防策略,例如尋求專家的協助,如此一來,才能將對家庭及孩子的衝擊減到最小。

 

九、參考書目

(一、)中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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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崇德主編(民84)。離異家庭子女心理。台北:五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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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英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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