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生態系統理論看離婚對家庭的影響

嘉義大學家庭教育所研究生

楊雅

 

壹、前 言

由於社會的快速變遷,傳統的家庭系統受到嚴重的打擊,家庭型態與家庭功能都產生了重大的轉變。在社會中,最基本、也是最受到重視的單位是「家庭」;家庭具有愛情、生殖、養育的功能,是提供個人經濟、保護、教育、娛樂等的場所,同時家庭也給予身處於社會中的家庭成員心靈的慰藉,使其免於社會壓力,家庭的親密、相互影響以及彼此照顧,培養了家庭中每個體基本存在和心理層面的成長和成熟(謝秀芬,1997);足以看出家庭對人的重要性,是任何社會單位所無法取代的。然而,家庭的基礎是婚姻,健全的婚姻是健全家庭的必備條件(謝秀芬,1997);社會學家Kephart曾言:為了生存,兩性之間必須相互協助,而此互相協助的關係必須具有足夠的效能去提供給子孫們所需要的保護、照顧和相當的安全感,因此婚姻制度及由此制度發展成功的一種內聚性的系統,也是人類賴以生存不可缺少的。總之,婚姻提供了穩定兩性關係和建立家庭的法定基礎。所以,若夫妻兩人的婚姻決裂,以致離婚的結果,可想而知必會造成相當程度的影響。

尤以隨著社會的快速變遷,如:工業化、都市化的加劇影響,產生了經濟壓力以及個人主義的抬頭,使得傳統家庭中所扮演的角色與功能漸無法施展或被取代;相對地,社會的包容性與多樣化的提高,使得「離婚」的現象普遍被接受,其中對離婚不再以一樣的眼光視之,這也間接造成婚姻關係的容易結束。

以內政部統計處94年6月9日的統計資料指出,93年離婚者之結婚年數以1至未滿2年占8.6%最多,未滿1年者占7.7%次多,其後隨結婚年數之增加而遞減。就近十年來之增幅比較,以結婚未滿1年就離婚者增加3.7倍,以及結婚25年以上離婚者增加3.5倍,遠高於總離婚者之增加1倍。

根據內政部戶政司民國94年6月9日的資料顯示,93年離婚者之結婚年數以1至未滿2年占8.6%最多,未滿1年者占7.7%次多,其後隨結婚年數之增加而遞減。就近十年來之增幅比較,以結婚未滿1年就離婚者增加3.7倍,以及結婚25年以上離婚者增加3.5倍,遠高於總離婚者之增加1倍。

 

 

 

 

 

 

 

 

 

 

 

 

 

 

 


家是社會最基本的單位,也是整個生態系統中最小、基礎的部分。因此,要了解家庭中的相關問題,無法脫離以生態環境的觀點來說明。本文就生態的觀點來分析離婚家庭的壓力,給予調適的建議,以更寬廣的角度來解析離婚,期望能進一步對離婚者提供更多資源和支持。

 

貳、由生態觀點來看離婚家庭的壓力

    生態系統理論原用來說明個體發展的生態環境,個人的發展來自個體與環境的互動,互動過程不只在同一層環境系統中,而是多層環境系統中交互形成的。Bronfenbrenner將環境依照與人的空間及社會距離分成層層系統,個體和環境互動的模式不只介於同一層環境系統中,而是多層環境系統中的交互作用,每系統直接或間接與其它系統互動,且複雜地影響個人發展。Bronfenbrenner(1979)認為個人從出生後及受到四個系統的直接影響與交互作用下的影響下發展,這四系統依與個體互動的頻率及密切的程度有所區別,由小到大的四個系統層層相關如同「草履蟲」般的巢狀結構(如圖1),這四層級的生態系統中是充滿活力的(energy)的、會維持平衡的(equilibrium)、且沒有一個系統是全開或全閉的Bronfenbrenner,U. 1992

 

:改編自Garbarino, J., & Abramowitz, R. H. (1992). The ecology of human development. In J. Garbarino, (Eds.), Children and families in the social environment(2nd) p. 29.

    生態系統(Bronfenbrenner,1979)包括:

(一)小系統(microsystem):是指個體可直接接觸,對其有直接影響的系統。如自出生起及密切的家庭及之後的學校、同儕關係、朋友的互動等。

       在離婚的家庭中是指對個體發展有立即性關係,例如丈夫、妻子、子女、婦女的家庭、原生家庭、以及同儕團體等。

       小系統的壓力有:

 1.孩子心理適應的壓力:孩子由原本的雙親家庭,轉變為單親家庭,不僅要承受環境上變化壓力,還要適應外界看待他的想法。環境上的變化包括居住的地點、照顧者的不同、生活方式的改變等,至於親戚、同儕、學校老師在過渡時期均會用較以往不同的眼光來看待,外在的驟變都會使得孩子在生理上及心理上都會承受極大的壓力。

 2.離婚的當事者〈男性〉:從以往甜蜜的婚姻狀態,轉變為失衡的單身狀態,從出現問題、破裂、溝通、破裂、瓦解,這整個過程常會讓當事者身心俱疲。GreifDemaris也提出28%的單親爸爸對自己在家庭中所扮演的角色感到不能適應,Grief和DeMaris發現單親爸爸能夠調適的好不好,主要再於他們對孩子陪伴的時間長短和他們對自我再社會上的滿意度,收入和自我在家庭角色上的自信心Mevers,S.A.1993總之,離婚的父親所承受的壓力不只來自本身的工作,還有來自父兼母職的壓力。

3. 離婚的當事者〈女性〉:婚前可能不是經濟的重擔,但離婚後卻要獨自負擔經濟的壓力,處理一切事務,盡單親所有的責任,甚至要母代父職,另外也必須承受社會的壓力,因為年齡的關係,或是孩子需要父親的關係,別人會勸說年輕的時候趕快再婚,這些都是離婚的女性可能承受的壓力。

4.離婚者的原生家庭:孩子原本主要照顧者是父母,但因為離婚的關係,有可能會將扶養的重擔交給原生家庭的成員,因此原生家庭的成員除了要接受離婚者的負面情緒外,更有可能要承受扶養小孩的壓力。

 

(二)中間系統(mesosystem):是指二個或以上環境間的關係,不只注意個體與其他小系統互動,當兩個或數個小系統在價值觀念產生衝突時,通常會造成個體適應問題。

       這裡指的是例如婦女家庭原生家庭的連結鏈。而婆媳問題經常是婆家和娘家兩個小系統連結鏈不佳,價值觀念不一致所導致。

     來自中間系統的壓力有:

1.    離婚女性原生家庭:離婚的女性回到原生家庭時,可能須承受原生家庭中親屬道德評斷的眼光,或是由原本的經濟依賴者,轉變成經濟維持者的過程中,原生家庭所給予的不信任眼光。

2.    原生家庭:兩個家庭的關係可能因為離婚導致雙方家庭關係的破裂,因此離婚的家庭也可能必須承受兩個家庭關係破裂給予的壓力。

3.    單親〈男性或女性〉孩子:離異後的親子關係需要一段調適期,原本扶養的雙親角色,如今由一個人扮演,親子雙方可能都須承受彼此情緒上及新家庭組成的壓力。

 

(三)外系統(exosystem):是由個體的外圍體制所構成,例如,工作場所、社區組織、家族親戚、大眾傳播媒體等,個體居於其中,雖非扮演主導的角色,但此系統卻間接影響個體的適應。但這些外系統對個體都會造成影響,如經濟不景氣、失業等。

         例如婦女的工作場所、政府機構、社區組織等語婦女互動的外系統。

     來自外系統的壓力有:

1.           婦女的工作場所:因為離婚女性獨自一人承擔教養的責任時,工作時間有可能需要作調整,工作場所若不能配合調整,離婚婦女就同時會面臨工作機會獲經濟上的壓力。

2.           社區組織:離婚家庭可能要面臨社區內觀念較保守的人士異樣的眼光,或是社區內舉辦特殊節日活動,例如:母親節、父親節等活動參與的壓力。

3.           學校:學校內老師可能會因為父母的離異給予孩子較多的關注,或是給予刻板印象的評價;而學校內的同學可能因為不了解而給予異樣的眼光或是貶抑言語。

 

(四)大系統(macrosystem):包含層面較廣,又意識型態、文化、政策法令等,大系統為個體設立了行為標準,大至政策法令之制訂,小至日常生活的態度言行,其背後都隱含這社會或個人的意識型態。

Bronfenbrenner認為生態學是瞭解人類於生態體互動關係的最重要理論。若以生態學的觀點來看待家庭,則家庭是由一群人組合而成,在家庭中的這些人會與家庭外其他的小系統、外系統、大系統產生互動並且交互影響,可說是一個動態的單位,會隨著時間與情境而產生改變,這些改變有些來自家庭內部,有些則來自家庭外其他的小系統、中間系統、外系統及大系統的影響。例如對離婚婦女的負面評價、社會對於離婚家庭的價值觀等。

    來自大系統的壓力有:

1.    扶助政策的不健全:透過社會救助法、兒童及青少年福利法及特殊境遇家庭婦女扶助條例,扶助中低收入家庭之對象與要件,可以提供經濟與生活扶助等所得維持,但令人疑慮的是,這些支離破碎的服務措施,能某滿足單親家庭的需求?同時,在補助的單親家庭中,男性的戶長是被忽略的。在近一年來台灣社會經濟衰退的狀況下,是否對於男性戶長的單親戶家庭雪上加霜?同時,在協助單親家下一代避免落入貧窮循環的困境前提下,政府是否應建構更積極的政策與措施服務?

2.    社會少數保守人的價值觀:雖然近年來離婚率的提高,大家不再是離婚為畸象,但是少數的人仍會認為離婚是婚姻的失敗者,對於婚姻的經營是不善的,另外有些人認為單親家庭會造成社會的亂,因此,某些人仍會用價值批判的眼光來看待離婚的家庭。

 

參、離婚所面臨的階段

    「離婚」是個結果,是一種原有婚姻契約的雙方決定終止其關係最後在法律契約上宣示分離罷了;然而,婚姻本身的破裂與拆離,是有「一段持續時間性」的,而不是在離婚之後才有的。真正的離婚時刻,有時反倒不是最痛苦的階段,我們較常談到的「離婚痛苦」精的意義應是:從婚姻出現裂痕時算起,到婚姻訴諸法律上正式離婚手續時,再推算到離婚後的那段適應階段,三者加起來的總地心路歷程(蔡文輝,1998)。而「離婚」這件事,本身可概略的分成三個階段( Allan & Christine,1990):

(一)決定離婚的發起階段:這階段包含有震驚及許多心靈上的隱痛。

(二)正式分離的第二階段:你即將面臨離婚的實際事物,開始了解離婚在情感上的真正意義。

(三)參與融入的第三階段:你向前看,考慮你必須學習新事物,開始新的生活;

 

離婚並不是件有趣或輕鬆的事,沒有任何捷徑、任何特效藥、任何既快速又容易的方法可供解決離婚後接踵而來的情緒混亂。那是一種殘酷的情感之旅,沒有人知道會在何時何地結束,但知道這種情況至少會維持一些日子(Trafford,1982)。而因離婚所帶來的挑戰有下列諸項,茲分述如下:

(一)對當事者的挑戰-

或許離婚有時對於某些當事者而言是種解脫,但對於其他的人而言有時卻是不幸的。他們的苦不只是婚姻的破滅,還需忍受家醜的外揚,他人的另眼相待(使的自尊心受損、心理創傷等);同時與人際相處時,自己本身的期待常與他人對其的期待間有所差異。離婚當事者在愛與婚姻都必須調整,否則容易在日後生活中有以偏概全或偏激等現象,而產生適應不良之情形;當事者的社會關係在離婚後也會產生變化,也常會在經濟與事業上面臨困境;也難免對子女有虧之情,以致在管教方面及生活適應上都產生危機(孫敏華,1981)。Nadelson(1981)認為離婚的人,都會有一段緊張、孤單、空虛、罪惡感,對別人的批評敏感或失望,對以前的配偶憤怒的現象。

(二)離婚者的心理挑戰-

再者宜需進一步去探索離婚者的心理反應,其中都將呈現出具階段性的不同反應。第一階段:經常否認離婚之事實,心因性的疾病增加,會感到身體的不適;心理上的投射或轉移現象明顯,此現象約需歷經六個月至一年左右,同時亦須視當事者情況而定。第二階段:可能比較能接受這離婚的事實,也開始願意有行動來面對,但仍需段時間才能慢慢回復至原本的自我。第三階段:漸而走出離婚陰霾,使各人能力得以發揮,與人際關係改善,對社會的適應功能漸增強(孫敏華,1981)。總之,或許在這因應離婚的歷程中,離婚者的心理狀況仍是充滿負面的情緒如:自怨自艾、憤怒生氣、疑心多疑、對小孩過份的擁有、於社會或於人際的退縮等等

(三)對子女的挑戰-

離婚的過程對於父母和孩子而言都會形成壓力,而這些壓力對於孩子往後的生活或心理發展又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呢?就微視層面而言,父母離婚對於孩子的影響最明顯的就是適應問題的增加,具研究指出來自離婚家庭的國小學童,對家庭健康所做的評估等級比來自初始婚姻家庭的孩子低,且孩子在父母離婚後的第一年中,心理適應問題(如:較人、敵視成人)也有增加的趨勢Guidubaldi Cleminshaw, 1985)。但若離婚後的家庭關係能經營得很好的話,則孩子在行為上的困擾也會越少;相對的,家庭的支持系統越少者,則兒童的自我關懷、學校生活的困擾便越多(周孟香,1988)。

再就視層面來看,研究指出孩子在成年後人際互動上也會有較多的問題,如較多的負面情感經驗、與家庭的關係較疏離親近,性的行為上則有較多的短暫愛情(約3個月或不到)且發生初戀與第一次性行為的時間也會比較早nssonNjarðvik,、Ólafsdóttir, & Grétarsson, 2000)。此外孩子成年後的結婚的年齡雖與父母的離婚關係關係不大,但婚姻狀況卻與父母的婚姻狀況有很大的關係,如有父母離婚的夫妻其婚前同居的可能性會較高、人際間的交往問題也較多,特別是夫妻雙方的父母皆離婚者(Amato, 1996 )。

上述中顯示了父母的離婚對於孩子的影響大多是較負面的,而且其影響可能是持續的及長時間的。般而言,父母的離婚對於孩子的影響常會因不同的婚姻家庭狀況以及孩子本身的因素而有個別差異,如1997年Amato和 Booth的研究指出:高度衝突的家庭對所有家庭成員會有負面的影響,若長期處於此情境下的孩子容易有憂鬱、生氣、學校方面的麻煩,即高衝突的婚姻若離婚對於孩子的心理健康是較好的;而低衝突婚姻中的孩子比高衝突婚姻中的孩子在離婚後有較多負面的影響,如:心理壓力增加、與親戚朋友的聯繫變少、婚姻不快樂等。

此外,離婚對孩子的影響也會因其年齡之不同而有差異,以問卷的方式,調查父母在他們11歲或以上時離婚的成年兒童與父母在他們11歲以前離婚的青少年對於父母離婚當時的感受,以及其目前的感受,研究結果指出:父母在分居或離婚時,年紀較小(11歲以下)的孩子問題較少,而較年長的孩子(11歲以上)對於父母離婚的感覺則較為敏感,會顯現出較多的氣憤與沮喪,且對當時的感覺也較難以忘懷。但也有資料顯示孩子的年紀越小,則父母離婚後的適應情況越差,如:TedderLibbeeScherman (1981)將父母離婚之兒童依年齡分為四組(2.5-6歲、7-8歲、8-11歲和13-18歲),以瞭解不同年齡組兒童在面對父母離婚的因應方式及結果,其資料所顯示出的便是年紀越大的孩子,其適應及恢復的情況越好(如下表)。

綜言之,雖大部份的文獻資料都指出父母離婚對於孩子產生的負面影響會較未離婚家庭多,仍有人持較樂觀的看法,認為離婚對孩子所造成的後果是偶發的、暫時性的,並不必然是不可避免的(Thompson & Amato, 2001/2002)。也就是說離婚事件對於孩子的心理發展影響而言並不是唯一的關鍵因素,離婚後孩子的生活環境對孩子的發展也具有相當大的影響。

※表:父母離婚對不同年齡組孩子的影響

年齡組

反應

2.5-6歲

(學齡前)

7-8歲

(潛伏期前期)

9-12歲

(潛伏期後期)

13-18歲

(青春期)

情感

易怒、激烈、分離焦慮;攻擊

傷心、悲痛、害怕、被剝奪感、失落感與憤怒

失落感與拒絕、無助和孤獨;可恥、擔心和受傷

失望

表現

幼兒退化行為;攻擊與破壞行為;幻想

哭泣、幻想、獨占不與他人分享

直接反抗母親、父親或雙親;易怒、要求多和自大的態度;偷小東西;身體症狀;與父母關係緊張

對他們的情況態度開放、參與社會性活動

兒童因應方式

無適當因應方式,因而常使用攻擊

沒有健康的因應方式以避免痛苦

認真且清楚地看待父母的離婚;以許多適應方式來掩飾其感覺;沉溺遊戲

更加自恃

學業成就

尚未就學

與其他兒童無異

明顯地變差

與其他兒童無異

對父母離婚的歸因

自責

大部份認為離婚與自己有關

只有一些會認為離婚與自己有關

不會認為是自己造成父母離婚的

認知

對發生的事感到困擾

對發生的事感到困擾

與其他兒童無異

與其他兒童無異

訪談

次數多/每週1次

次數最多/每週3次

次數不多且不定期的訪談

少接觸,但超過9-12次

父母離婚年後的影響

大部分處於不好的情況

65%有改善或接受父母離婚的事實;約23%變差。

25%擔心被雙親遺忘或拋棄;75%在教育和社會成就上轉好但孤獨感更惡化。

大部分恢復到以前的表現,但有一些認知上的問題。

資料來源:摘譯自TedderLibbeeScherman(1981)。

 

肆、離婚後因應的改變

離婚需要面對許多的問題或適應,然而離婚本身是一個重大的壓力,抑或種痛苦的挑戰,更是生命歷程中的危機。有學者曾指出,離婚會出現三種反應,內容有:不知如何面對現實、不肯面對且抗拒事實、充滿悔恨等。也許做出離婚之決定,夫妻間已針對其婚姻之危機嘗試過任何的解決了,所以既決定並完成離婚之事實,就應該勇於面對它了,也只有作出改變與再適應,才是對現狀或日後生活可行的有利幫助了。因此,針對離婚後之因應與其改變,將運用Hill(1949,1951,1958)的ABC-X家庭壓力模式及Boss(1987,1988)根據Hill之理論模式,從社會脈動之觀點來進一步闡釋分析之;同時並以家庭成員的適應理論來加以說明探討面對離婚事件挑戰時,離婚者所需要的適應與改變。

一、Hill(1949,1951,1958)的ABC-X家庭壓力模式:

(一)『A』:家庭壓力源;離婚本身是項重大的家庭壓力,因為離婚,將帶來多層面的壓力(如:生理、心理、社會、經濟等壓力)。

(二)『B』:家庭處理事件時的資源;因於以上各層面壓力的出現,針對離婚者的適應情形,並非都將呈現出適應困難。因為離婚者存在之週遭可能有許多資源的分布,可以運用這些資源協助其因應此些壓力或尋求支持等。如:親友、社區的協助支持以及社會福利資源的支助等。

(三)『C』:家庭對事件的認知或定義;意指離婚者自身對壓力的主觀認知,當離婚者認為離婚之壓力並非對其有太大的影響時,便不足以構成傷害,而影響離婚者的生活適應。

(四)『X』:經由A與B和C互動後所產生的壓力程度或危機;指的是經由前者幾項因素互動而成的適應結果,倘若離婚者的資源支持力量愈大,認知的壓力愈小,則適應也就愈佳;反之,離婚者覺得壓力愈大,支持力量小,在適應上恐將成問題。因此,在此理論模式中,C因素即離婚者對離婚事件壓力的主觀認知,將是構成壓力的真正主因。

 

 

 

 

 

 

 

 

 

 

 

 

 


二、Boss(1987,1988)根據Hill之理論模式,所提出的社會脈動之觀點:

指出家庭的外在脈動會影響家庭的內在脈動,而引發壓力。外在脈動及家庭壓力源來自家庭外的因素,包括五個向度:歷史、經濟、發展、遺傳及文化;而家庭的內在脈動即家庭內的因素,對壓力的影響有三個向度:結構的、精神的以及哲學的。Boss(1988)建議內在脈動對家庭而言,較外在脈動要容易被控制。因此,針對該離婚事件對家庭的影響,由於外在脈動因素實在太複雜且是深受社會環境的影響,實難以加以改變;但對於家庭內對該事件的認知家庭結構上的改變等卻是可以理解與因應的,也是可透過時間的推衍慢慢調整與適應的

 

三、家庭成員的適應理論

Ihinger-Tallman(1986)綜合有關文獻所提出的,此理論之變項有四個:家長資源(指家長的教育程度及收入)、家庭成員的心理特質(指價值與態度)、社會支持(指社區、教育或治療機構)和家庭重組歷程(指親子關係、監護抉擇、家庭次級系統界線等)四項,此四項因素之間是交互的、多元的,茲以下圖來說明:(歐貴英,1996)

離婚後對於整個家庭結構都產生了改變,包括家人間的人際關係、互動關係、角色的扮演…等。家庭的結構需要再重組,而家庭重組又牽涉到家庭成員的心理特質與家長資源,所以家庭面臨了離婚這個巨變,要讓成員都能適應,是需要多方面的溝通和尋求協助的。

 

 

 

 

 

 

 

 

 

 


伍、由生態系統的觀點來看離婚家庭的壓力調適

  〈一〉小系統:由下圖分析

 

 

 

 

 

 


太少的參與者、太少的相互影響、破壞性的相互影響,都會讓孩子的發展受到影響。如果系統太小會造成問題,那們我們試著讓單親家庭的系統內涵擴大,減低問題的發生率。可以如下圖處理:

 

〈二〉中系統:我們可以加強小系統間的連結,連結不僅要強,還要豐富。利用下圖表示:

單親家庭若加強小系統的連結,可以暫時補足家庭失衡的情形。

  

〈三〉外系統:在之前所提到的,對孩子來說,中系統的危險來源之一,是工作世界。例如:當孩子的父母因工作而沮喪有壓力時,他們根本無法用心再小系統中照顧與回應他們的小孩。

因此,可藉由外系統的政策調整,來影響中系統和小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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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建構家庭壓力調適生態支持系統圖

                                        

                      

 

 

 

 

 

 

 

 

 

 

、結 語

面對著日趨成長的離婚情形,雖然這儼然成為一種社會現象,然而社會所給予的評價,仍多偏於負面的。但離婚之事實已成,重要的是-離婚者離婚後必須重新面對自己的家庭壓力與調適等。社會各界對這些不幸的婚姻所要付出的,不再只是陌生人的苛責其不是或歧視等負面的壓力施,而是正向的關懷及有制度的輔導,甚至是身為家庭教育工作者,進一步研究如何提供家庭教育對策的預防,協助當事者得以重新面對自己及家庭與適應離婚後的生活等。

 

捌、參考文獻

周孟香 (1988),《離婚家庭關係與學齡子女行為困擾相關之研究》,未出版之碩士論文,台北:私立東吳大學。

孫敏華 (1981),《感情、婚姻、家庭》,台北:大洋出版社。

歐貴英(1996)。《離婚對兒童的影響探討》,家政教育,13(3),13-28。

謝秀芬 (1997),家庭與家庭服務:家庭整體為中心的福利服務,台北:五南圖書出版公司。

蔡文輝 (1998),《婚姻與家庭—家庭社會學》,台北:五南。

胡秀娟〈無日期〉。淺論離婚的挑戰與新契機。民國94年6月10日。取自http://mail.nhu.edu.tw/~society/e-j/45/45-26.htm

蘇森永〈無日期〉。離婚「男」事男性離婚的心理調適與應對。民國94年6月10日。取自http://mail.nhu.edu.tw/~society/e-j/44/44-28.htm

Allan Adler & Christine Archambault(1992)。陳梅影譯。從婚姻中復原。

Bronfenbrenner, U.(1979). The ecology of human development.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Bronfenbrenner,U.(1992). ECOLOGICAL SYSTEMS THEORY.In R. Vasta(ed.).Six theories of child development:revised formulations   and current issues. P.228

Garbarino, J., & Abramowitz, R. H. (1992). The ecology of human development. In J. Garbarino, (Eds.), Children and families in the social environment(2nd) p. 29

Duis, S. S., Summers,M.. 〈1997〉.Parent versus child stress in diverse family types: An ecological approach. Topics in Early Childhood Special Education,17〈1〉,53-73.

Meyers,S.A.〈1993〉.Adapting parent education programs to meet the needs of fathers: An ecological perspective.Family Relations,42〈4〉,447-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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