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長回任制,如何成常態?
洪晴萱
嘉義大學國教所研究生
壹、前言
過去的國中小學校長皆為派任制,而教育當局為順應時代潮流與民眾期盼,便在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三日公佈修正之國民教育法第九條,詳列出校長遴選法令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各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應為專任,並採任期制,在同一學校得連任一次。」,此為校長採任期制,並只得在原校連任一次。另一,則為「國民中、小學校長任期屆滿時得回任教師。」,此是對於任期屆滿,未獲遴選上的現職校長,給予安排回任教師的出路。但這幾年實施下來,卻發現部分縣市的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只是徒具形式,甚至與之前的官派無異,此現象背後的原因是有待深入探討的。
貳、現況問題分析
「校長遴選」顧名思義,是指至少有一定額度以上的校長候選人參與,並經由法定的遴選程序產生各校校長人選。而且,部分縣市的校長候選人額數不足已使得遴選制度無法順利運作;在此情況下,有些教育局的校長遴選作業竟有所謂「三階段遴選」或「四階段遴選」方式,以便保障現任校長的出路。因此,校長遴選便易淪為幫校長安排學校,而非為學校找適任校長的本意。此外,對學校教師而言,這樣的遴選機制與之前的官派是無差異的;由於候用名額不足,若讓不適任校長無法順利連任,新來的校長也不見得更為適任,因為最終總有些學校會選到不喜歡或是在他校不適任的校長。
其次,新制的校長遴選法令,校長雖採任期制,任期屆滿得在原校連任一次,且主管機關在任期內調動校長,校長的任期則可重新計算。因此,校長可以到他校再續任,這與舊制的兩任後調往他校並無太大異同。況且,國民教育法是行政法,它並不被「法律不溯及既往」所侷限,且亦無明文規定校長一任得做滿四年,若有人做了一年校長後,轉任至他校且也遴選上,原任學校只好重新再遴選校長,如此一來就會沒完沒了;這些技術層面的問題考量,教育當局更需予以重視。
再者,新修訂的國民教育法規定,國中小校長任期屆滿得回任教師,倘若遴選失敗後,校長「得」回任教師,換句話說,也可以「得不回任」,而不想回任教師的校長,該如何自處?以往有許多國中小校長多為官派制度,且早期擔任中小學校長的人,也不乏從軍人或鄉長等轉任而來,完全沒有公務員或合格教師的資格,若直接採校長回任制,根本無法回任教師。除此之外,由教師、主任,經過考試取得校長資格的校長,大多數離開教書生涯已久,擔任行政工作也好幾十年了,是否還具有教書資格,是否符合適任教師、或須教評會通過等等,仍有待商確。不過,一旦遴選失敗,就等於走投無路,一場抗爭恐在所難免。
叁、校長回任教師之實際做法
而校長回任成為教師,該如何做才能達到常態化?筆者提出下列幾項個人淺見:
一、校長遴選委員會的議題:
由於遴選委員會是決定校長的人選,直接影響到日後學校的教育品質,所以許多人對於遴選委員的產生有許多的疑慮,如在委員人數上,是多少較為適合?以及委員的產生方式,遴選標準?應涵蓋哪些層面的人士等等?都是需重視的課題。而遴委會的方式是以三種形式為主要:一是,縣市教育局成立一個遴委會,其二為,教育局考慮到幅圓廣大,分區各自成立遴委會,其三,便是學校各自成立自己的遴委會。例如:臺北市的遴選委員會要設置十五人,這是有待商議的,因過去曾有一個寒暑假就換了四、五十個校長的紀錄,光是書面審查中的質疑與討論,就需耗費很多時間,區區十五人,可能無法負荷龐大的工作量。其次,在遴選會的設置中,不乏「家長會代表參與」的規定,家長直接參與學校事務,目的是喚起許多家長的覺醒來擔負更多責任,能透過爭取參與校務政策,直接參與校內的整體事務,而不僅僅是校長遴選而已。因此,校長由派任制改為遴選產生的美意為佳,但若無完整的配套措施,則會使校長與遴選委員之間的爭論及利益關係惡化,黑函滿天飛,各方角力僵持不下;如此一來,中小學的校務運作必然直接受到衝擊,學生的受教品質也就會相對低落。
二、校長評鑑制度落實:
若能真正落實校長評鑑制度,便能提高候選校長的名額。高雄市教師會曾提
出所謂校長甄選採審查制度,讓有意參與的教師,只要服務期滿十年且透過資格審查及自費進修,便可取得候用校長資格,藉此平衡校長缺額與候用校長總額的供需問題,讓市場機制(教育主管單位、學校、家長)來決定哪位候選校長適合哪個學校。而且,此作法亦可同時處理不適任校長的問題;在官派校長時期,為人所詬病的就是「萬年校長」現象;基本上,此一現象在校長遴選制度實施後就不應該再發生,但實際上各縣市校長回任教師的例子卻寥寥無幾;故相關單位更應落實校長評鑑制度,加速處理不適任校長問題;而各縣市政府也應增加候用校長儲訓名額,將校長候選人由〝量多〞漸進轉型為以〝質〞來取勝!
三、教師分級制的配套施行:
有許多校長做了十幾年的行政工作,對於教學實際現場的工作已經脫離太久,不熟悉整個教學環節的實務問題。尤其,校長回任教師後,缺少了主管加級等費用,對未來退休金方面是會有很大的變動,政府若無完善的配套制度,讓校長一卸任就回到最初級的教師薪給,這可能是校長最不能接受的情況。因此,政府應儘早建立完善的教師分級制度,不僅教師要分級,連行政人員也需要分級。例如,學校裡可以分為行政督學、經營督學及特級教師等等,這樣的薪給分級制,能夠誘發教師們積極的努力,更可促進整個學校團隊的良性競爭。
更何況,教中小學原本就是件不容易的工作,需要有極大的耐心與愛心,而基層教師升遷的管道較少,往往行政管道升遷的最終站就是〝當校長〞,但受限於校長名額過少,所以教師若能真正分級,讓認真的教師在專業領域上繼續精進,並獲得實質上的激勵與回饋,拓展人的另一高峰,這樣也可免除教師一窩峰考校長的風潮!
肆、结 語
由於校長任用方式的轉變,導致國民中小學校長角色已遭受到重大的考驗,故為使校務順利推動,校長更應調適個人心態作突破性的轉換,由校務決策的角色轉變為教育領導的專業角色,藉此充實自我課程教學之實務專業。其次,在平日校務的行政裁量上,也需採靈活溝通與不斷協商的方式,爭取教師、社區的認同與支持。最後,學校的行政制度運作,更需從人治進而讓一切步上正常運作軌道,使其趨於制度化。因此,衷心期盼校長能成為兼具個人領導與教育專業之楷模,校長回任制也將落實成為常態化。
參考資料
胡邦欣(2000)。校長遴選制度政策分析。花蓮國教電子雙週報,第四期。
沈霓 (1999)。校長遴選制,問題一籮筐。康軒教育雜誌,第36期。
羅德水(2005)。校長遴選,徒具形式。自由電子報-自由廣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