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亞外籍配偶對家庭老人照顧之探討
蔡承璋
國立嘉義大學家庭教育研究所
台灣近幾年來隨著全球化的影響,對外政策大幅度開放,所謂的「國際家庭」「家庭聯合國」或「地球村家庭」應運而生,這影響了台灣社會家庭人口結構,也同時產生許多家庭、婚姻、社會、文化及教育問題。根據報導,台灣有50萬的適婚男性在找尋對象,而女性意識趨於覺醒的台灣社會,女性的獨立自主與價值觀的改變,讓台灣男性透過親友的媒合、仲介商的大肆吹噓,與來自中國大陸、東南亞地區(越南、印尼、菲律賓、緬甸、柬埔寨、泰國)的婦女結婚比率逐年上升(廖雪貞,2003)。由內政部戶政司的統計資料中顯示,結婚日期在92年之結婚對數計有17萬3,065對,外籍與大陸的新娘數目為4萬8,400人即占了27.97%,當中來自東南亞地區的新娘人數則有1萬6,600人。所代表的社會現象為在民國92年中,國內每10對婚姻中就有一對是與來自東南亞地區的女性通婚。
這群來自東南亞地區的外籍配偶,欠缺大陸配偶所具有的語言與文化優勢,同時,相較於其他地區,東南亞地區國內的政經條件較落後,缺乏適當的就業勞動市場及有保障的生活水準。這也是為何比起大陸或其他國籍的外籍配偶,除了其在數量上的增長趨勢外,東南亞地區(或稱為南洋)的外籍配偶現象普遍受到注目與重視的因素。跨國的婚姻形式,比起台灣內部地區的婚姻適應來的困難,因為國際婚姻過程是跨越了國籍、文化、語言等鴻溝(陳庭芸,2002)。這對東南亞地區外籍配偶來說是最貼切的寫照。
台灣社會在保有中國傳統觀念下,有很大比例的老人是與子女同住的(見表一),這個部分涉及了親屬照顧相關議題;另外,在政府提供的正式照顧體系不夠健全下,雇用外籍家庭監護工已成為現今一定比例家庭取代親屬照顧的方式與途徑。就在親屬照顧(非正式照顧)與外籍家庭監護工(正式照顧)兩個主題的碰觸下,激盪出另一個有趣的議題。隨著東南亞外籍配偶的跨國婚姻熱潮,產生了許多東南亞外籍媳婦,她們嫁來台灣除身負傳宗接代的使命外,照顧年邁公婆亦是重要的工作之一,而雇用東南亞外籍家庭監護工在台灣社會其來有自,數量還維持穩定的成長(見表一)。她們同樣是來自東南亞地區,都負責對失能的照顧工作,但確有身份上的差異性。對東南亞外籍配偶(媳婦)而言,她們雖然是媳婦的角色,卻因為種族與文化的差別,讓她們一個人卻擁有兩種身份,名義上是姻親關係的非正式照顧者,然其處境有時卻與外籍家庭監護工的正式照顧者類似。這種矛盾的家庭角色與社會位置間的衝擊這是本文所欲探討之處,也是全文構思的動機。面對同樣來自東南亞地區的外籍家庭監護工與外籍配偶,台灣配偶、家庭與社會的心境會如何改變,或許從此一視角望出去,可以反思台灣社會對新移民的真實感受,同時也在談論老人照顧議題上,不要缺了東南亞外籍配偶這一角。
表一
台灣地區65歲以上人口比例及無自顧能力者人數與照顧方式
年別 |
65歲以上佔總人口比例(%) |
65歲以上人口無自顧能力,需人照顧 |
|||||||
人數(人) |
佔65歲 以上人 口百分 比(%) |
在一般家宅照顧的百分比 |
|||||||
小計 (%) |
在家由家人照顧(%) |
在家雇人照顧(%) |
親朋照顧(%) |
無人照顧(%) |
其它 (%) |
||||
1986 |
5.29 |
87, 000 |
8.40 |
95.4 |
80.5 |
11.5 |
2.3 |
1.1 |
- |
1987 |
5.51 |
80, 000 |
7.35 |
93.8 |
83.8 |
2.5 |
6.3 |
1.3 |
- |
1988 |
5.74 |
62, 000 |
5.44 |
95.2 |
87.1 |
1.6 |
4.8 |
1.6 |
0 |
1989 |
5.91 |
55, 000 |
4.63 |
89.1 |
78.2 |
3.6 |
3.6 |
1.8 |
- |
1990 |
- |
- |
- |
- |
- |
- |
- |
- |
- |
1991 |
6.47 |
40, 000 |
2.99 |
92.5 |
87.5 |
2.5 |
2.5 |
- |
0 |
1992 |
7.07 |
63, 000 |
4.26 |
92.1 |
84.1 |
1.6 |
3.2 |
1.6 |
0 |
1993 ~5 |
- |
- |
- |
- |
- |
- |
- |
- |
- |
1996 |
7.86 |
91, 761 |
5.43 |
87.2 |
76.0 |
6.4 |
2.1 |
2.0 |
0.6 |
*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處,中華民國八十二年臺灣地區老人調查報告,表1、6;
行政院主計處,中華民國八十五年臺灣地區老人調查報告,表1、14。
【註】-為資料從缺(引自曹毓珊,2001,頁5)。
鄭雅雯(2000)認為台灣外籍配偶的現象,在鉅視結構分析上無法脫離台灣的經濟發展,乃至全球化的經濟發展,或資本主義運作的系統。在這些隱形的力量洪流裡,受到全球化國家位階的情勢擠壓,邊緣的男女勞動者以婚姻作為生存交換的移動。夏曉鵑(2000)的研究亦提出了以資本主義發展邏輯為架構,來理解台灣外籍配偶這種商品化的「婚姻移民」現象(莫藜藜、賴珮玲,2004)。瞭解造成此一跨國婚姻形式的發展與形成原因後,才能對東南亞外籍配偶在台處境有所體認。同時,有助於瞭解台灣社會加諸在這群東南亞外籍配偶身上的標籤及民族主義意識型態的作祟面貌。
根據國內學者的說法(王宏仁,2001;李萍,2002;夏曉鵑,2000;薛承泰、林慧芬,2003),台灣跨國婚姻的形成有其時間發展歷程。早期,可能因為留學、移民或工作因素而形成。1970年代晚期至1980年代初期,少數華僑為退伍老兵媒介擇偶對象。1980年代中期,台商陸續至東南亞投資後,越來越多處於婚姻市場邊緣的未婚男性基於傳宗接代考量而迎娶外籍配偶;當時,以泰國和菲律賓外籍女性配偶人數最多(葉肅科,2004)。靠婚姻遷徙來尋求經濟保障的故事重複上演著。而隨著資本主義在全球蔓延以及投資政策的推波助瀾,這條千里姻緣路正不斷的在台灣擴大和伸展,其中最為明顯的就是一九九四年政府推動「南向經濟政策」後的副產品-「東南亞外籍配偶」的大量增加(陳麗玉,2002)。
隨著旅行、跨國工作、移民造成跨國通婚現象的增加,跨國通婚是全球普遍的現象(Cahill,1997)。綜合歸納現存研究與文獻資料後,可以從婚姻市場結構、經濟因素、個人因素及其他因素等方面來探討跨國通婚的形成:
(一)台灣婚姻市場需求
影響婚姻市場的結構因素包含族群的大小、族群的異質性及族群中兩性比例(Fu & Heaton,2000;Hwang & Saenz & Aguirre, 1997),一個族群中適婚年齡人口,兩性比例若出現不均衡的現象,有供需的問題,則族群中人數較多的性別,便受到相當程度的壓力而必須選擇外婚(Fossett
& Kiecolt,1991;Fu & Heaton, 2000),在台灣,東南亞外籍新娘的增加也驗證國際通婚確實提供兩國男女婚姻瓶頸的出口(夏曉鵑,1997)。另一原因是兩族群在地域性或社會接近度高(王甫昌,1993;
Fu & Heaton, 2000;Rangel, 1999)。依內政部統計處資料,台灣適婚年齡人口結構,男性普遍多於女性,因此,男性只好選擇外婚。而台灣與東南亞國家因地理位置接近,先民都是來自中國,許多習俗都是延續中國傳統(陳怡,2000)。因此,東南亞女性成為台灣男性外婚的考慮對象(引自顏錦珠,2002)。
在傳宗接代壓力與傳統婚配觀念之影響下中國人特別重視子嗣繁衍的觀念,所以會透過婚姻的結合來達到目的。(鄭義雄,1966,頁3;張佩瑜,2000,頁28)。然而在中國傳統婚姻中,男女受「上嫁婚配」與「門當戶對」之影響,女性通常擇偶對象會以社經地位比自己高的男性為範圍,或在婚姻選擇過程希望對方條件能與自己相近。因此處於台灣社會結構轉型之下的男性,尤其從事農漁業一級產業或二級產業藍領階級的男性,他們通常經濟所得不穩定、教育程度較低,形成一群社會階層的弱勢團體,在婚姻市場中難以尋找合適結婚對象,在婚姻擇偶過程雪上加霜(周麗端,1999,
頁96)。因此在國際婚姻管道開放之際,外籍新娘婚嫁到台灣的比例就急速增加(引自陳庭芸,2002)。潘淑滿(2004)認為會選擇與東南亞女性通婚的男性,可能由於居住邊緣地帶,也可能由於職業、身心障礙或年齡等因素,在工業化和都市化過程,被貼上「沒出息」的標籤。這幾種的社會邊緣位置讓這些男性在婚姻上挫敗,娶不到老婆,因而才願意花大把鈔票透過仲介公司,從印尼、菲律賓、泰國與越南等東南亞國家「購買」新娘。
(二)經濟因素
Fan和Huang(1998)發現女性之所以選擇外婚,是出於經濟考量,希望由此提高自己的階級。夏曉鵑在其研究美濃地區的印尼新娘博士論文中指出印尼新娘之所以願意遠渡重洋嫁來台灣,除了因為台灣經濟發達外,原鄉生活貧苦更是令她們想離開印尼(引自蕭昭娟,2000)。菲籍女性乃因母國貧窮,希望改善家庭經濟生活因而選擇嫁來台灣(劉美芳,2001)。鄧繼強(1993)將移民的基本動機分成:生存的需要(Basic needs)與成為人的心理需要(Being
a human needs)。前者是指「經濟移民」,即人為了生存的物質需求,從缺乏資源之處遷徙到較富裕的地方,這也是現今台灣社會出現跨國婚姻現象的主因。
回顧歷史,東南亞各國戰後在經濟發展上,60年代東南亞諸國以農業為主,都市人口少,教育水準低,私人工商業中產階級無法形成,加上民族複雜,在各種政治力量鬥爭下,無法提供有效的社會穩定,黨派鬥爭愈演愈烈,導致經濟更加惡化(張存武,1997)。整體上東南亞十個國家中在發展過程都曾飽受共黨作亂之苦,在1970年代開始,越南、高棉及寮國先後成為共黨統治的國家,在經濟發展上與社會主義為主的緬甸是屬於低度發展的國家。他們的國民年平均所得在1990年時,均不到美金三百元。而泰國、馬來西亞、印尼及菲律賓四個國家在經濟發展上是屬於開發中國家,若再細分這四個國家的國民平均所得可發現,馬來西亞高於泰國,其次是印尼與菲律賓。東南亞國家如越南、印尼、高棉、緬甸、寮國、菲律賓等國均因政治上動盪不安,造成經濟發展受限,人民生活困苦與失業壓力(顧長永,1995)。經濟的需求導致女性身體自主性受到剝奪、物化(或商品化),與東南亞國家女性的通婚往往具有金錢的買賣關係,所以廣受女性主義者的撻伐與批評。同時,這也是迎娶東南亞外籍配偶家庭權力失衡的主要緣由。
(三)個人及家庭因素
影響個人選擇跨文化通婚意願的一個重要因素是個人對婚姻和性別角色期待(Kitano,1984)。個人的愛情觀、人際網絡、與外界接觸的情形(王宏仁,2000),或是若個人較低的道德依附或是個人有較多的機會與其他族群接觸也都可能造成跨文化婚姻(Lieberson
& Waters,1988)(引自顏錦珠,2002)。在台灣許多縣市及鄉鎮的外籍配偶蔚為風氣,像是夏曉鵑(1997、2000)在高雄縣美濃鎮的研究、陳庭芸(2002)與朱玉玲(2002)所做的澎湖縣東南亞外籍配偶研究等地,都有東南亞地區外籍配偶聚集的現象,相關報導與研究調查的資料顯示,這些所謂的「外籍新娘村」中,有許多是經由友人或已嫁來台的親屬所引介與影響,因而轉嫁到台灣,她們決定遠嫁來台的因素也是在個人認知的推力與在台家屬親友的拉力下所交織而成。
(四)其他因素
1.華人的血統背景因素:東南亞的華人分布較多,也是另一個外籍新娘較多來自此地的主要原因。根據僑委會僑務統計,亞洲的華人佔全世界華人的77%,而東南亞華人就佔亞洲華人的94%,可看出東南亞華人所佔的比例相當高。由於東南亞海外華人分布最多之因素,加上東南亞華人多來自廣東、福建沿海省分,在文化、生活層面與台灣漢人相似,因此台灣娶外籍新娘的家庭除了考量東南亞國家在距離上較近外,其華人原鄉的生活與文化相近也是其原因之一。多數學者如夏曉鵑(1997)、王宏仁(1999)與蕭昭娟(2000)研究指出東南亞新娘在近年快速成長的原因,大部分是原鄉生活環境差,她們希望藉由婚姻的管道而外嫁,使自己家中經濟能夠得到改善。因此東南亞經濟落後的地區,當地的女子均希望能透過婚姻管道而外嫁,無形之中,東南亞地區形成婚姻市場的供應地(引自陳庭芸,2002)。
2.社會因素:Kitano(1984)在研究亞美的跨國婚姻中發現,族群的規模、凝聚力、受教育及就業的機會、社會互動也是影響族群外婚之主因。而社會風氣漸開放也較能接受異族通婚(Fu
& Heaton, 2000)。台灣近年因許多台商紛至東南亞一帶設廠,加強了兩邊的經貿互動,也促使兩邊通婚的可能性(王宏仁,2000)。隨著社會風氣的開放,個人在婚姻市場上有了更多元的考慮,不同種族、國家、宗教的伴侶也是另一種選擇(引自顏錦珠,2002)。夏曉鵑(1997)說明了「南向政策」影響,由於1984年之前台灣資金外流於鄰近東南亞國家,到了1987年,政府也解除各種外匯限制,資金外流更顯著。所以自1990年開始,包括泰國、馬來西亞、印尼、菲律賓的東協四國已趕上美國,成為台灣投資者的新寵,與此同時,不僅僅是台商前往東南亞投資增加,也帶動跨國婚姻的形成。此時跨國婚姻也由原本早期的當地華僑介紹形式,轉換成職業仲介介紹人的形式,甚至轉成由觀光旅行團到當地進行相親活動的形式。這樣的婚姻仲介在台灣基本上是不合法的,通常這些婚姻相親活動會以觀光旅遊名義出團,甚至整團為未婚男性,他們的目的是到當地找尋婚姻對象,因此東南亞女性便利用此婚姻管道大量嫁入台灣。
溫秀珠(1996)指出文化規範賦予兒子照顧父母的責任義務,又用另一個機制(性別「男主外,女主內」)使這種義務責任轉嫁到媳婦身上,使得社會大眾皆認為媳婦身分應理所當然地擔負照顧者角色,這種照顧者角色的設定,沒有考慮到媳婦與婆家間情感的隔閡,致使媳婦必須同時面對照顧責任和情感的衝突。此外,傳統中國社會中,媳婦「事公婆」不但是「照顧」,更具有下對上侍候的本質(胡幼慧,1991)。這也使得在關心東南亞外籍配偶的非正式照顧工作的同時,必須先瞭解傳統觀念所帶來的關鍵影響力。而病弱老人的照顧者,往往淪入社會資源上的弱勢。這種情形對於成為主要照顧者的女性而言,尤其顯著(胡幼慧,1995,頁85),而同樣身為女性的東南亞外籍配偶也難以避免此情境。
中西社會各有其相異的文化背景,傳統中國社會中,男丁興旺象徵著家族的榮耀,更是血脈延續的基礎,相對而言,女性的地位通常居於男性之下,她們的權利鮮少受到保障,婚嫁後更需擔負起夫家眾多義務責任,無論在原生家庭或婚姻家庭,不管扮演的是女兒角色或是妻子、媳婦或母親角色,中國女性都有其特殊的角色處境。
(一)重男輕女的傳統家庭觀念
胡幼慧(1995)認為,傳統中國家庭中,父母與女兒的關係是暫時、微弱的,父母費盡苦心督促女兒學習為婦之道,無非希望女兒日後能夠成為賢妻良母興旺夫家;這是一個中國家庭對女性的典型期待,也因此女兒被認為遲早是別人家的,連在家譜記載上都缺少一席之地,就這樣在歷史洪流中無聲無息地消失。
(二)夫家成為女性最終的歸屬
在中國儒家傳統倫理下,舊時女子尚未出嫁前以父為天,由於「女子無才便是德」的觀念少有機會讀書習字,更沒有婚姻自主權,全由父母代為安排,女子出嫁稱之為「歸」,意味從此夫家才是其真正的歸屬(陳弱水,1997)。在舊社會中,家族是社會的基本結構與功能單位(楊國樞,1994),更是經濟生活與社會生活的核心,因而形成中國人較忽視個人而以家族為主的家族主義(李亦園,1985)。同時家族主義也強調父子關係,廖永靜(2000)的研究指出,中國傳統的「父子型」家庭型式,具有「強調親屬團體,需求依賴,輩分差別」等特徵,家庭中的家長掌控權力並支配家族資源,並遵循長幼有序、男尊女卑規範,因之出嫁後的女性在家庭權力結構下居於附屬地位,無法參與家庭決策(蔡沛婕,2000)。
小結:
將東南亞外籍配偶放在台灣社會中女性的傳統地位來看,她們除了有文化、語言的適應課題,面對身份的轉換(成為媳婦),可說是多重的挑戰。為人媳婦角色受到內在與外在無形規準的桎梏,在角色轉換的過程中須面對各種角色截然不同的處境與要求,需要一段調適時期,適應時間的長短則因人而異;楊玲玲(1995)指出,自「女」至「婦」應有的心理調適首要在主從之別的調整,了解婚嫁後主要扮演的角色是妻子、媳婦,此時,女兒的角色已成為次要(蔡沛婕,2000)。在此社會脈絡下,東南亞外籍配偶被要求須以夫家為生命中心,孝順公婆、順從丈夫、料理家務都成了她們來台後的生活重心。
二、各國新娘對婆媳關係的認知
華人特有的「大家庭」思想,家庭權力完全掌握於長輩之手,媳婦附屬於整個家族,這對於已經受過不同文化思想的外國人或華人,所造成的衝擊更大(蕭昭娟,1999)。然而,在探討外籍新娘的老人照顧工作時,先了解其對於婆媳關係的認知觀念,才能進一步認知到失能老人照顧者角色對她們的影響。
(一)泰國新娘
泰國新娘中分為華人與非華人的家庭,而對婆媳關係有不同的重視感。在純泰國人的家庭文化中,結婚在女家舉行(沈英名,1988,頁20),男女在結婚後通常是住進女方家,故在泰國人的人際關係中幾乎沒有因婆媳相處而衍生的問題。泰國新娘在適應婆媳關係的過程中,首先必須接受家庭有婆婆的存在,而後逐漸適應婆婆在她們婚姻生活中的影響力(蕭昭娟,1999)。藉由跨國婚姻移民而來台的東南亞外籍配偶,面對台灣社會傳統中強調家戶長制的家庭主義,勢必得經歷一段時間的調適,才能接受成為公婆照顧的媳婦角色。
在泰國的華人家庭中,雖仍是維持和中國傳統家庭一樣的婚姻型態,也就是女性在結婚之後歸屬於夫家家庭,但婆婆地位並不如台灣來的重要,年輕男女認為只要結婚,便是夫妻的事,婆婆並沒有權力也不需干涉(蕭昭娟,1999),因此對於泰國的華人女性而言,其嫁來台灣地區後,仍須適應台灣的婆媳相處模式,接受婆婆在其婚姻生活中的干預,甚至當公婆成為失能者時,往往也得扮演起主要照顧者的角色。
若將純泰國人與泰國華人、台灣人的婆婆地位做比較,顯現出台灣婆婆的地位是最大的、其次是泰國華人、而純泰國人的婆婆是幾乎沒有影響力的,因此,以適應婆媳關係而言,純泰國人要比泰國華人做更大的心理調適方能習慣於台灣的婆媳關係(蕭昭娟,1999)。所以當泰國外籍配偶藉由跨國婚姻而移民來台後,在其原生社會中對配偶父母並不一定得負起照顧義務,然在強調家庭主義的台灣社會,公婆至上的傳統觀念,讓她們得適應成為主要照顧者的生活型態。
(二)印尼新娘
印尼是由一百多支民族所組成的國家(蕭淑美,1996,頁32),因為種族上的複雜使得此國家在家庭文化上也呈現出複雜的現象,整體而言,其最大的民族-馬來人(也就是當地人所稱的〝蕃仔〞)早期是屬於母系社會,男性在結婚之後住進女方家,現今雖大部份是女性住進男方家,但仍以夫妻關係為主軸,因此很少有婆媳相處而衍生的問題。而蕭昭娟(1999)的研究訪談了4位非華人的印尼新娘,她們都不是〝蕃仔〞,其家庭文化與華人較類似,她們表示在印尼是女方住進男方家,但婆婆地位不若台灣高。
而在印尼的華人家庭中,仍是維持和中國傳統家庭同樣的婚姻型態,也就是女性出嫁後隸屬於夫家,但婆媳關係已從上下關係逐漸轉移為平權關係,婆婆地位不如台灣來的崇高,故以印尼的華人女性而言,其在嫁入台灣地區後,對於台灣婆婆的地位會感到不可思議,而產生調適上的問題(蕭昭娟,1999)。而此一家庭權力關係的展現也影響著外籍配偶成為主要照顧者的照顧工作。在印尼新娘中,非華人對於婆媳關係適應的困難程度是相當於華人的,她們都需強化自己去適應婆婆在其婚姻生活的干預與影響力。
(三)越南新娘
許多文獻都指出越南是世界各國中漢化最深的國家,其生活習慣和思想文化都源自於中國,境內儒家思想瀰漫,希望越南女性能三從四德(劉必權,1996,頁69),但從蕭昭娟(1999)的訪談中得知現今越南社會的家庭文化與中國傳統社會的家庭文化已大相逕庭,其中又分為華人與非華人而有所不同。在非華人的家庭中,早期是結婚後女方住進男方家,但目前已有相當多的比例是男方住進女方家,在這樣的情況下,由婆媳相處而衍生的問題亦會減少,也就談不上成為主要照顧者的可能。因此對於嫁到台灣的越南女性而言,其在適應婆媳關係上就會比較艱辛,同時要有成為照顧失能公婆的心理準備。
而在越南的華人家庭中,其婚姻型態多數還是維持與中國傳統家庭一樣,女性在結婚就歸屬於男方家庭,但婆婆在其婚姻生活的干預性不若台灣婆婆,因此對於越南的華人女性而言,其嫁入台灣地區後,仍必須適應婆婆對其婚姻生活的影響力(蕭昭娟,1999),在公婆失能時,承擔照顧工作就成了其生命週期中的重要使命。
小結:
當婆媳雙方來自於不同文化背景時,雙方對婆媳關係的角色期待就會不一致,加上有些婆婆會將一般人對外籍新娘的印象特質,如勤奮、柔順、乖巧等,將之加諸於媳婦,對媳婦在這些特質的期許較高,媳婦若能達到婆婆的期待,則有助於婆媳之間的相處。然而,當她們一旦沒達到婆婆的期待,就會被渲染開來,成為婆媳交惡的根由(蕭昭娟,1999)。婆媳雙方來自不同的文化背景,在價值、態度、思想及看法上總有不同,當對方未表現應有的角色行為時,就會對對方會感到失望而認為對方沒有盡到該盡的責任,要是雙方未溝通,或溝通無效時,則容易發生婆媳問題。這種情形也容易發生在照顧失能老人的時候,在強調夫家長輩為尊的家庭主義意識型態的操弄下,外籍配偶來台往往需扮演傳統家庭中「賢內助」的宿命角色。在女性意識逐漸抬頭的今日,這群外籍配偶來台的處境,似乎成了中下階層鞏固父權文化的另一種形式。
根據淡江大學未來學系助理教授王宏仁2001年3月發表的《社會階層化下的婚姻移民與國內勞動市場:以越南新娘為例》論文中,針對「外籍新娘」人數佔外籍新娘人數近半數的「越南新娘」所做的調查報告顯示,她們配偶的平均學歷為9.8 年,也就是剛好國中畢業,有些高中職的教育,而他們的職業分布多集中在工人、司機、自營商(攤販)與農民(王宏仁,2000);而學者夏曉鵑的另一份研究報告也指出這些娶東南亞女子的男子多屬工農階級(夏曉鵑,2000,頁351)。與東南亞外籍女性通婚的台灣男性多屬中下階層,仍保有濃厚的家庭主義與傳統觀念,而他們在婚後通常會與父母同住,形成三代同堂的家庭結構。根據潘淑滿(2003)的研究指出,許多與東南亞婦女通婚的家庭,大多為持著折衷家庭的形式。在此脈絡下,「三從四德」、「父母為大」一類傳統觀念就成了東南亞外籍配偶的生命枷鎖。大多是為了經濟因素而隻身來台的她們,卻在台灣底層社會中所充斥的家庭主義意識型態的框架底下,自其公婆失能的那天起,她們就得背負起主要照顧者的角色。
根據淡江大學未來學助理教授王宏仁針對「越南新娘」所做的調查顯示,專職的家庭主婦佔了約四分之三。相對於許多台灣已婚夫妻分攤家計的情況,來台越南新娘家庭在經濟上大多仰賴先生的收入(陳麗玉,2002)。在與東南亞外籍通婚的台灣家庭中,仍維持傳統「男主外、女主內」的觀念居多,外籍配偶被賦予在家從事再生產的工作,包括料理家務、扶養小孩以及照顧父母等。所以在婚姻形式下來看與東南亞地區女性通婚的家庭,對東南亞外籍配偶的期待建立在傳統社會價值上,把她們視為「為人媳婦」的角色。
來台灣定居的東南亞女子,不管結婚多少年,生了多少小孩,永遠都是被冠上「外籍新娘」,國名取代人名成了這些外籍新娘的標誌,將她們簡化為越南新娘、泰國新娘、菲律賓新娘、印尼新娘、緬甸新娘•••,這種刻板印象,普遍存在我們的社會,而這些國家的形象也形塑這些女子在台灣家庭裡的地位。「我大嫂是菲律賓人,我二哥很討厭大嫂,他覺得大嫂應該像『菲傭』一樣勤快。」本身從事社會問題研究的一位台大研究生表示,她的大哥娶了菲律賓籍女子,而家裡有些成員是以看待外勞的標準,來衡量這個異國家人(陳麗玉,2002)。不同文化的夫妻在進入婚姻中,面對最現時的問題即是文化的差異。不同種族間文化差異在於他們的價值系統。而價值系統通常不會明白地說出來,而是深植於一般的社會行動當中(何青蓉,2003;江亮演、陳燕禎、黃稚純,2004)。因為這些因素的緣故,下面主要以比較非正式照顧者與正式照顧者(外籍家庭監護工)的工作屬性,試圖從中釐清在東南亞外籍媳婦身份的外衣下,是不是又隱藏了另一個在民族主義意識作祟下被以提供家庭勞務工作的局外人看待。
(一)非正式體系的組成與特性
非正式照顧體系由親屬、朋友與鄰居等三個部分所組成,親屬所構成的基本支持網絡包含:配偶、子女、手足與其他親戚(呂寶靜,2001)。當然親屬中的子女部分也涵蓋了媳婦照顧者。而Cantor & Little(1985)歸納出非正式照顧體系具備下列五項特性:1.提供非技術性的協助(譬如料理家務、洗澡、餵食等);2.較能符合個別老人不可預測和即興式的需求;3.較能迅速提供協助,在時間的投入和協助的項目上較具彈性;4.協助是基於互惠的關係,對於老人過去給予的照顧加以回饋;5.非正式體系所提供的情緒支持是非常重要的(引自呂寶靜,2001,頁07)。這種基於血親、姻親或情感關係所建構的非正式照顧體系,在缺乏政府正式照顧服務的情況下是非常重要的。另外,非正式照顧也比較強調內在的承諾,對忠貞的重視優先於技術(呂寶靜,2001),這也是東南亞外籍媳婦照顧者與東南亞外籍家庭監護工本質上的一大區別之所在。
(二)非正式照顧體系的協助
非正式照顧體系的介入程度依老人身體功能而異。當老人身體健康時,子女只有在父母有需要時才提供協助,而平日則以情感聯繫為主。當老人身體較衰弱時,非正式照顧體系提供的協助則包括:情感支持和情緒維持,協助購物、辦雜事、護送和交通接送、及財務管理。又當老人變為失能時,非正式照顧體系的協助為:料理家務(即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動的協助),有時亦需提供個人照顧(協助梳洗、洗澡、如廁等日常生活活動的協助),大部分都具備勞力密集的性質(Cantor
& Little,1985;整理自呂寶靜,2001,頁08)。以子女(媳婦)為失能老人主要照顧者是建立在回饋、責任與依附的基礎下,提供的協助以情感支持、交通接送、財務管理及家務協助(或個人照顧)為主。
家庭中的老人照顧可分為非正式(如家庭照顧者)與正式(如外籍家庭監護工)兩個體系。但其中外籍家庭監護工雖定義為正式照顧體系,卻深含非正式照顧的性質。如同曹毓珊(2001)所言,外籍監護工所提供服務性質亦相當不同於其它正式照顧服務(不只為居家、更為住家式(lived-in)的照顧服務-工作地點及居住地點都雇主的家、無第三方專業組織介入等特性)。
(一)正式照顧者(外籍家事工作者)與受雇家庭的關係與本質
照顧工作的本質與情境,往往使得原有僱佣的正式關係非正式化、類家人化。因而,在國內外針對家庭雇主和外籍家事工作者(包含家務工作及照顧工作者)間關係的研究中,亦多以「家人界線維持(是否視工作者為家人)」為指標,將外籍家事工作者和受雇家庭間關係類型分為二類(Romero, 1992;朱明琴,1996;Lin, 1999;Lan, 2000。引自曹毓珊,2001)。
1.契約關係:
契約關係係指家庭雇主和工作者,在互動上只限於短暫的談話、或以留紙條來進行交代事情,且多只限於工作相關的主題。在工作安排上,雇主往往將照顧工作標準化、例行化,即雇主往往詳列出工作者的工作清單且工作內容往往一致,雇主依照此工作清單來檢查工作者的工作表現(曹毓珊,2001)。另外,Lin(1999)同樣針對台灣的研究亦指出契約關係的這類雇主往往是較少有時間去監督工作者的工作過程。再加上少有的溝通與關係的疏離,而導致彼此的不信任與猜疑。因而當衝突發生時,易被歸因於是階級或種族的差異。這種建立在契約關係上的照顧工作,外籍家庭監護工往往被賦予技術上的照顧期待與要求,受雇家庭的成員甚少對其建立情感關係,完全是工具性取向。在沒有建立情感關係基礎下的外籍家庭監護工照顧提供,伴隨語言上的隔閡,使的失能老人所得到的照顧僅以日常生活活動的技術性協助為主,缺乏非正式照顧所能提供的情感性支持功能。所以,家庭成員對外籍家庭監護工的態度會投射在其照顧老人的行為與態度上,友善的對待她們、去除種族或階級的本位價值,她們同樣會回報在被照顧的老人的身上。
2.類家人關係
類家人關係係指將工作者視為家中的一分子,外籍家事工作者與雇主固然是勞方與資方的支薪關係,但工作者的住家式工作方式-「工作場所」與「家」的位置重疊,使得工作者與雇主間又得維持某種私人式關係,或曰朋友,或曰姐妹,或曰家人(曹毓珊,2001)。類家人的關係建立可能是由於照顧工作本質或情境,使工作者和僱主家庭自然成為類家人的關係。但也可能源於雇主假設家庭關係將使得外籍家庭監護工更能投入工作(Lan, 2000)。「照顧工作」,除了工作地點為「雇主家中」(此特點與「家務工作」相同)外,往往還涉及相當多的「身體工作(body
work)」,而與個人隱私、親密性與自主性連結,因而類家人化的可能性也較高(Twigg,1999,2000)。Eustis 和 Fischer(1991)的研究提醒我們注意,口頭上的象徵關係(the
symbolic relationship)並不代表互動本質(the nature of interaction)。就像Lin(1999)的研究所指出,僅管在象徵關係上大多數的雇主都說工作者是家中的一分子,但在互動本質層次,家中的「稱謂/呼」卻都反映了工作者為次等及受貶抑的家庭成員(引自曹毓珊,2001)。這將牽扯出有關種族、階級的複雜關係。
(二)外籍家庭監護工(正式照顧)之工作內容
「監護工」一詞主要是起源於照護機構或醫院體系,是指負擔照顧院民生活起居等事宜,並不涉及任何醫療行為及法定護理工作的人員(李碧姿,1997)。這樣定義主要的目的是以「醫療及法定護理工作的排除」來將監護工與專業護理員進行工作上的區分。Johson 和 Grant(1985)對監護工的描述為:將病人從床抬起、洗臉、刷牙、洗澡、修飾、舖床、換尿布、穿衣服、隨侍他們到餐廳、協助餵食、帶病人至廁所、給便盆、更換失禁者的褲子、為臥床不起的病人每二小時翻身以及一些文書的常規工作(如記錄生命徵象和腸蠕動等)(引自萬育維、李碧姿,1998)。因而,監護工的工作職責大致定位為從事簡易、非專業性的床邊護理照護工作(李碧姿,1997。引自曹毓珊,2001)。根據勞委會的規定為配合目前國內監護人力供需失衡現象,家庭或社會福利暨精神病患收容養護機構為照顧植物人,重度殘障者 或其他癱瘓者,得專案申請聘僱外籍監護工。
所謂的老人照顧工作主要的內涵,包括:(1)個人照顧;(2)工具性支持;(3)情感性支持。曹毓珊(2001)的研究結果,顯示外籍家庭照顧者的確主要提供老人個人照顧與工具性照顧工作,然而由於歷次公告對於工作實質內容並無清楚界定與規範,再加上工作者弱勢的位置與工作地點及性質等情境,部分外籍家庭監護工的實際工作逾越照顧工作的範疇而擴及全面性的家事工作。
而外籍家庭監護工是否提供「情感性支持」的照顧工作?在曹毓珊(2001)的研究結果中顯示,外籍家庭監護工對於老人而言,儘管隨著時間逐漸建立關係,然而語言的障礙、每日照顧實務過程中難免的磨擦與不滿,都使得雙方無法真正建立深入的關係與互動,老人情感支持的主要來源仍是家庭照顧者。家庭照顧者對於監護工對於老人的情感支持,亦無特別的要求與期待,但當外籍家庭監護工給予老人情感支持與互動(如逗趣、工作以外的互動與談話等)時,家庭照顧者往往會對監護工的工作表現有較高的評價。
小結
在比較了非正式照顧與正式照顧體系在老人照顧上組成與協助項目,可以發現,非正式照顧者不提供個人照顧及工具性協助,另外還具有情感性支持的功能。相反地,外籍家庭監護工在社會價值與買賣關係的建構下,是一種替代性的照顧來源,主要任務即是提供勞力密集的照顧工作,至於情感性支持往往不被期待。然而東南亞外籍配偶有著台灣媳婦的角色,需負起照顧夫家父母的責任,但她們確有著不同本國籍媳婦的文化背景,加上其婚姻建立在金錢買賣的機制上,這也造成她們的另一種身份-被視為是次等的民族、甚至是金錢交易下的僕人。在女性意識抬頭的今日,婆媳問題與家庭照顧責任成為現今女性在尋求婚姻過程中最在意的考量點之一。對本國籍女性而言,婚姻所伴隨的家庭關係與照顧責任是如此的具有衝擊性,更遑論來自不同文化背景的外籍配偶。難道只因為她們的婚姻性質與文化本質就得宿命般的接受這個不可承受之重嗎?
學者王宏仁的研究指出,台灣的跨國婚姻造成女性勞動力移動,外籍新娘在台灣的勞動市場一方面扮演了全國經濟的補充性勞動力,另方面扮演了社會再生產的勞動力生產角色。他比較承擔無給職的家務勞動外籍新娘與外籍看護與女傭的輸入,認為這反映了台灣不同社會階級在應付家庭勞務社會化時的不同處理方式:位處於社會階層上端的,可以進口女傭、幫傭、看護而將家庭勞務市場化;但是位於社會階層下方的,則透過迎娶外籍新娘而維持既有的家庭勞務「太太化」(王宏仁,2000)。而這樣的對照,是否反映了「外籍新娘」的「外傭形象」?曹毓珊(2001)的研究發現,東南亞外籍家庭監護工處於性別、種族與階級的多重不平等環境。而在東南亞外籍配偶現象受到關心的此刻,台灣民眾是否曾經想過自己是如何看待這群南洋媳婦的。她們在傳統觀念下被賦予照顧者的角色,卻因為種族的迷思、金錢交易特質所引發傳統中國主僕關係的殘餘思維,奴役的潛在因子隱藏在這層家庭關係中。以傳統家庭主義為取向的台灣社會。
從民族主義的特質來看東南亞地區外籍配偶的處境,台灣傳統社會中的父權思想、家庭主義成為箝制她們自我發展或自由表達的可能,同時,在涉及金錢交易的跨國婚姻性質下,台灣女性複製了傳統社會的父權作風,與台灣男性一起聯手,以語言和文化做為彼此區隔的標的,大行民族主義的自我膨脹之意識型態,使的最後受害的不僅僅是這群藉由婚姻而移民來台的外籍配偶,就連整個社會都可能因這種民族主義風而彼此撕裂。若再加上既存於台灣社會的省籍與四大族群的族群問題,和諧社會的期許恐將遙遙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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