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同性戀人權運動之研究

高惠珠

南華社會所研究生

 

壹、研究動機與問題意識:

歷史長河中,同性戀者總被標籤為反常、病態及罪惡,隨著台灣社會風氣的開放,人們對同性戀者的態度,由早先的排斥轉趨為目前的包容,顯見對異文化的接納度普遍提高,惟令人不解的是,同性戀人權卻不見相對成長,無論於性別認同之肯定、婚姻權益之保障及社會地位之提升等,尚存有許多偏見與歧視。

二00一年法務部擬定「人權保障基本法」及教育部擬定「性別平等教育法」草案,始明文規定同性戀者之相關權益保障,以婚姻之自由言,我國為異性戀社會,結婚乃屬人之基本權益,衡諸國情之不同,他國雖已立法通過同性戀婚姻,然我國仍處草案待立法階段,此草案何以至今尚未立法通過,是否宣示性意義大過於實質上意義?立法者遲不通過立法之心態為何?是過於傳統保守,又或受了輿論制約,還是如了早先之兩性工作平等法,該草案亦曾被冰凍了十多年,待合乎了國情──兩性平權觀念深植人心,總才立法通過,故人權基本法是否遇上了先前兩性工作平等法之問題?值得探討!

我國同性戀運動向以爭取平權為其主要訴求,此點似乎透露了同性戀者受到不平等之待遇,如我國同性戀者無法擁有合法之婚姻權利便是一例。同性戀者為何盡了國民義務,卻無法享有相同權益?可是社會歧視加之權利剝奪?否則為何許多同性戀者為達社會認同,多進行假結婚之婚配儀式?同性戀者是認同了社會價值,亦或借歧視之由,扭曲了社會價值?甚或扭曲了自我認同?是什麼原因令同性戀者不斷爭取婚姻自由?婚姻本身又隱含了什麼樣的權利義務?

台灣同性戀人權發展至今,政府部門投入甚少,多由同性戀團體本身以自救方式,就有限資源及人力,以小蝦米對抗大鯨魚之態,力抗歧視及力爭權益;由於我國傳播媒體、教育單位及執法機關缺乏對非傳統性別及性傾向之認識,故於宣傳報導中,會不經意地污名了或再生產了社會對同性戀者歧視之機制。

二00五年台灣,三大漠視同性戀人權事件為「晶晶書庫男體寫真」事件、「高雄解放生活館」事件、「捐血者健康標準草案」事件,此三大事件似震撼彈般投入了同性戀社群內引爆,所有關心同性戀平權之人士紛紛為此發起聲援及連署行動,高呼政府漠視同性戀人權,但在此高呼的同時,台灣人民及大眾媒體對此些事件的看法及反應為何?同性戀運動又在此時發揮了何種作用?

我國憲法第二十二條概括了人民其他基本權利之保障,係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礙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故同性戀之基本人權,在不違反第二十三條人民基本人權之限制,係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不由令筆者有了研究同性戀者基本人權之動機,另台灣社會雖變得較以往開放,實則仍趨保守,故在制度面、結構面、規範面、資源面、習俗面、認知面、法律面、倫理面及道德面向上,作出進一步研究之構想。

 

貳、文獻初探:

一、華人同性戀歷史:

商代有「比頑童」、「美男破產、美女破居」的說法;春秋時期有彌子暇與衛靈公的「分桃而食」;戰國時期有魏王與龍陽君的「龍陽之好」;戰國時期有楚共王與安陵君的「安陵之好」;東漢時期有董賢與漢哀帝的「斷袖之癖」,此等皆為同性之愛,是故後人以分桃(餘桃)、斷袖、安陵、龍陽等詞替代了同性戀,男/南風之說。而這樣的同性之好,在魏晉南北朝時期普及至士大夫與社會民眾,此時期為中國史上男人最重儀容的時期。至明清時期,同性戀可說達到了高峰,在閩越兩廣地區男同性戀者互稱契兄契弟,女同性戀則結拜金蘭,因而中國同性戀歷史,可謂源遠流長(劉達臨,1995)

台灣同性戀歷史,由過去傳統社會之污名化手法,「同性戀本身就是罪的論述」,至1990年第一個女同性戀社團「我們之間」的誕生,1992年金馬影展設立「同志影展」單元後,每年的影展成為同性戀固定出現的公開場合,同性戀已不再是躲在角落的一群人。

近些年,台灣同性戀運動儼然進了另一個境界,有關同性戀的各種論述已被各式媒體與公眾空間大量討論,如同性戀之文化、藝術與書籍等,皆可在各大書局購買,非隱密場所取得,關乎同性戀之新聞、電視節目、電影藝術、廣告創意等,皆如雨後春筍般孕育而生,甚至同性戀公民權運動,都成了台灣同性戀者及相關人士積極推動的重大里程碑,後段台灣文學、藝術活動等演變,便是一段台灣近十年來的同性戀歷史。

同性戀從古至今歷經了三次轉變,由最初宗教意義上之罪人和法律上意義之罪犯改變為病人,此乃人道主義之轉變,因而他們由被詛咒和鎮壓的,變成被理解和幫助的;第二次轉變承認了同性戀非病態,為一種異於常人的,違反了社會規範之個人傾向;隨著同性戀解放運動的發展和在許多國家合法地位之取得,再次發生了第三次轉變,即認為它便是一種與眾不同之生活方式罷了!

 

二、台灣同性戀人權運動:

綜觀台灣二十年之政治生態[1],多藉由社會運動的矛盾衝突,引發各族群的關注與認同。

以「祈家威與同性伴侶到法院結婚被拒」為例,祈家威轉向立法院請願,立法院的答覆為:「同性戀者為少數之變態,純為滿足情慾者,違背社會善良風俗」,這樣的答覆,當然喚起台灣社會輿論正反方向的熱烈討論,社會藉由這樣的討論,重新思考了同性戀者的各種問題。

參照國外同性戀歷史社會事件,石牆暴動堪稱同性戀運動之誔生,於同性戀爭取社會地位的策略有其必須性,因這個說法,運動有了清楚的起點;社會運動往往須將自己的主張定一個常態或組織,藉著出刊、活動等長期運作耕耘,才能深入廣被社會階層。

以運動訴求言,台灣同性戀歷史一路走來,有直接針對立法院待審的「反歧視法」草案中未列入保障同性戀權益的條款而舉辦了「同志人權公聽會」,要求對同性戀工作權、身體權、結婚權、教育權等之正視;有從抗議學術醜化同性戀者的角度出發、舉辦了首次同志議題的街頭遊行,有針對台灣選舉文化而以「同志觀察團」之角度直接介入政治面的運作,評鑑候選人並爭取同性戀人權連署 ;有以校園為基地發展的「同志人權甦醒(歡樂)日」(GLADGay and Lesbian Awakening Day),以嘉年華之型式顛擾傳統端午節慶,擴大同性戀空間;亦有公園空間規劃中對同性戀使用者之窺視而帶動的一系列「新新公園」與「票選同志十大夢中情人」等活動(1995);更有因營察權的誤用與濫用,造成同性戀者在常德街與 AG三溫暖中心被騷擾、被加罪而來的抗爭行動(1998)。因此從人權訴求、公共資源重新分配到情欲解放、妖姬出櫃,從獨立作戰到與其他社運團體的親密串連,台灣的同性戀運動可說正如火如荼啟動。

台灣第一個正式的同性戀組織為1990成立於台北的女同性戀社團「我們之間」,當時其活動重點多為內部成員之聯誼,極少與外在社會產生互動。自台灣大學於93年成立第一個校園男同性戀Gay Chat後,全台各大專院校亦紛紛成立各類男、女同性戀組織,這些團體雖常進行跨校性活動(如聯誼、讀書會等等),但與「我們之間」類似,極少與其它非同性戀的社會組織互動,且影響範圍較固著於大專校園之中。

1993台視記者璩美鳳以翻拍手法來報導潘美辰事件震驚社會之後,造成同性戀團體的抗議聲不斷,同性戀運動的觸角也開始伸展至各處。1995年新公園事件中,由於當時陳水扁市長規劃博愛特區,也就是「首都核心區規劃歷史保存計畫」,破壞了同性戀尋求伴侶的據點,促使台灣第一個男同志聯盟性質的組織「同志空間行動陣線」的組成,並計畫爭取原本屬於他們的空間,最後行動雖然失敗,卻開啟了同性戀社會運動的號角。(張娟芬,1998

1995年台北市陳水扁政府重新規劃市政權力空間,將「新公園」改名為「二二八和平公園」,以台北為主要活動地點的各同性戀團體認為此舉忽略空間於戰後創構男同性戀性/別認同的重要性,且極可能在國家權力強行介入此空間性的過程中,變相迫害同性戀者性/別與情慾形成的活動,這些團體彼此結盟,產生台灣歷史中同性戀平權運動連線;此連線名為「同志空間行動陣線」,簡稱「同陣」。

1997629「彩虹•同志夢•公園」園遊會於台北新公園舉行,建立台灣在六月同志驕傲月舉辦大型同性戀活動的傳統。200476東吳大學同志諮詢熱線募款晚會,透過分享與意見交流的形態,許多同性戀的親友也藉此機會為同性戀者發聲。同志文學的著作也越來越多,像是關於同性論述的小說:邱妙津19945月「鱷魚手記」;1996年「蒙馬特遺書」、張曼娟97年「火宅之貓」、許佑生96年「男婚男嫁」等,我們皆可感受到,同性戀議題逐漸受到重視,這同時也代表在跨越了異性戀霸權的社會後,同性戀開始在公領域表述自己,爭取平等權及基本人權。

社會運動在組織紮根層面,除「我們之間」的永續經營之外,1995年以來,多個女同志網站一一搭建(如「童女之舞」、「壞女兒站」、「淡大蛋捲」、「拉子生活廣場」等),使台灣女同性戀的串聯有效地突破了過往以都會為中心的模式。例如1997年的兩大同志盛事,一為「同志諮詢熱線」的成立,熱線儲備兼貝專業諮商水準與同志議題敏感度的義工,為青少女和青少年同性戀者提供了有力的體制外輔導資源;一為同性戀書店「晶晶書庫」的開張,晶晶的熱鬧經營,都可以視為再次標示出台北都會空間中,同性戀文化據點的搶攤成功。

國內同性戀團體曾發表聲明,表示將共同籌組「同性戀人權促進小組」爭取「同性戀婚姻權」,希望在民法親屬編中納入「同性戀條款」,由總統府人權小組草擬的人權基本法草案來看,似乎可看到一絲曙光,但依據我國現行民法的規定,婚姻係以終身共同生活為目的之「一男一女」適法之結合關係,換言之,在本質上不容許有同性相婚的情形出現,要增訂「同性戀條款」,在立法上有其困難性存在。根據報導,國內已有多對的同性戀者舉行過「婚禮」,而「同居」在一起,不過這種婚禮就算符合結婚的形式要件,即「公開儀式及兩個以上之證人」,但因民法親屬編不承認有「同性結婚」的關係存在,因此他們也無法依戶籍法規定登記結婚。

社會運動十年,終於改變了許多法律上的限制。台灣在2001年六月,由法務部完成的「人權保障基本法」草案,經過總統府人權諮詢小組三年的研議修正,終於在2003717第三年度第六次全體委員會議通過了「人權基本法」草案。這項參考各項國際人權公約所擬定的「人權基本法」草案,企圖使我國人權與國際人權潮流接軌;特別是此次的草案新版本除了參照世界人權宣言的基本架構,更引用了較為進步的歐盟基本權利憲章,對同性戀人權的保障,是較2001年版進步且明確的。

2001年草案版本出爐時,條文對同性戀有直接提及且正面保障,同志社群雖予以肯定但仍不免感到遺憾,因草案於「國家應尊重同性戀者之權益、同性男女得依法組成家庭及收養子女」之內容,可說對於同性戀真實處境欠缺基本認識,僅以傳統的家庭關係想像同性戀者需求,完全跳開幾乎所有同性戀者最基本如保障求學、就業的社會權益,抽象的尊重二字,也不足以抵擋整體社會——包括家庭、朋友、同儕乃至軍隊、司法的歧視。

由以上近十年台灣較有名之社會運動事件可觀察到,台灣同性戀所享有的人權,仍掌握在國家法律命令中,因而預期,社會運動仍會持續下去,不管運用何種方式,或藉著何種時機,不斷為同性戀團體爭權發聲。

 

參、研究方法:

本文同性戀人權運動,主要是以各種影響同性戀人權之自由權利為主的研究,研究方法以質性研究之文獻分析法為主,就相關文獻、政策立法、媒體報導、國情比較來進行靜態性與比較性研究;理論則採Giddens之結構化理論,就制度、結構、價值、權力及行動者多方面向進行探討:

(一)同性戀者之社會地位為何?是否受結構、階層、條件等限制?其又是如何看待結構性限制?

(二)在傳統社會與現代社會中,同性戀如何被看待?受之權威設限為何?

(三)同性戀於社會資本、社會期待、社會認同中,效益及角色為何?

(四)制度分析:同性戀於社會制度中之利點與不利點。

(五)同性戀於結構性條件下,爭取人權及進行同性戀運動之困難點為何?

最後,提出研究發現及建議,作為提醒國人及為政者重視同性戀人權之問題。

 

肆、初步發現:

關於同性戀現象的調查當中,除了對單個國家和社會的研究之外,還有大量綜合性研究。對135個社會中的120種文化的調查統計表明,48%的社會反對同性戀;8%忽視同性戀;27%接受同性戀;在其餘17%的社會中,同性戀是符合傳統的普遍大量實踐。關於這些社會中參與同性戀活動人數在社會總人口中所占的比例,有83%的社會,不到20%的人有同性戀活動;有15%的社會,20%~50%的男性有同性戀行為;另有3%的社會,50%以上的男性有同性戀活動。福特和畢奇研究了既有的人類學文獻,發現在76個原始部落中,有49個部落把同性戀視為正常行為,三分之二的部落認為青春期同性戀是正常的,20世紀,有三分之二的社會似乎默認了同性戀活動。事實上,幾乎找不到完全沒有同性戀現象的社會。可以說明,同性戀現象是在人類社會中普遍存在的一種行為模式。

教育部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委託女性主義學者研擬的「性別平等教育法」草案中,第1314 15條規定學校在招生、就學許可、教學活動、評量、獎懲及福利服務上不得有性別或性取向之限制及差別待遇,對同志學生教育權以及同志教職員工的工作權加以保障。

「教育平等法」[2]已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立法通過,第十三條係學校之招生及就學許可不得有性別或性傾向之差別待遇。但基於歷史傳統、特定教育目標或其他非因性別因素之正當理由,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而設置之學校、班級、課程者,不在此限。第十四條係學校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或性傾向而給予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之差別待遇。但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學校對因性別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應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學校應積極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行政院於九十年二月十四日指示外交部及法務部速將「國際人權法典」國內灋化,制定專法草案陳報行政院審查後,送請立法院審議完成立法,以使我國人權符合國際公約規範,落實人權保障。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總統府人權諮詢小組第三年度第六次全體委員會議通過了「人權基本法」草案,草案第二十六條結婚權與組織家庭權第一項,清楚點出了人民可依其自由意志結婚和組織家庭,第二項提及了同性男女組織家庭得依法收養子女之權利保障;一旦依此完成立法,將顛覆民法親屬編「以終生共同生活為目的之一男一女適法結合關係」的立法精神。

第二十六條 結婚權與組織家庭權

人民有依其自由意志結婚與組織家庭之權利。

同性男女所組織之家庭得依法收養子女。

一、 家庭為社會之基本團體單位,應盡力廣予保護及協助,如個人已達適法結婚之年齡時,其結婚及成立家庭之權利應予確認。婚姻係成立家庭之基礎,有賴於配偶雙方本於獨立自主之意願結合並維繫,故任何人不得強迫他人或未經本人之同意而令雙方締結婚姻。

二、 同性戀平權保障已漸為世界各國承認,為維護同性戀者人權,爰規定同性男女組成家庭,得依法收養子女。

三、 參考憲法第七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六項、〈世界人權宣言〉第十六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三條、〈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條第一項、〈歐洲人權公約〉第十二條、〈歐盟基本權利憲章〉第九條。

參考資料:人權基本法草案[3]

 

人人都有同等的價值,因此都應平等地享有尊嚴、權利及自由。這是人類經歷無數的思考、辯論、囚禁、壓迫、剝削、戰爭與革命所終於獲得共識的一個基本原則。用國際人權體系通用的五分法來說,人權可分成公民、政治、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公民權利所要保障與促進的是一個自由的個人所構成的活潑、多元、自主的公民社會,這是民主社會的基石,因此公民權利包括人身權利,以及思想、信仰、通訊、言論、集會、結社、司法等人權。政治權利所要保障與促進的是公民社會的成員對公共事務的參與和監督,因此包括了參與公共事務、選舉權被選舉權以及平等擔任公職的權利。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所要保障與促進的是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與知識條件,使前述公民權利的平等享有與政治權利所指涉的平等參與有堅實的基礎,因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必須包括工作、勞動結社、社會福利、教育等權利。

〈聯合國憲章〉前言宣示,「我聯合國人民同茲決心,重申基本人權,人格尊嚴與價值,以及男女平等權利之信念,不論國家大小。」。憲章第一條規定,聯合國宗旨之一為「促成國際合作,且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增進並激勵對於全體人類之人權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因此,憲章第五十五條規定:「為創造國際間以尊重人民平等權利及自決原則為根據之和平友好關係所必要之安定及福利條件起見,聯合國應促進全體人類之人權及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與遵守,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憲章第十三條進一步規定:「聯合國大會應發動研究,並作成建議,以促進經濟、社會、文化、教育及衛生各部門之國際合作,且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助成全體人類之人權及基本自由之實現。」

一九四七年聯合國人權委員會著手建立以憲章人權條款為基礎的國際人權法典體系,並且設想此一體系由一部人權宣言、加上條約形式的國際人權公約及其執行機制所組成。聯合國大會於一九四八年通過了深具歷史意義之〈世界人權宣言〉。〈世界人權宣言〉除了前言外,共有三十個條文,第一條即揭示維護人性尊嚴之基本精神;第二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公民及政治權,其內容包括如生命權、平等權、自由權、財產權、隱私權、宗教信仰自由、表意自由、集會結社自由、接受公平審判及免於非法逮捕、奴役或刑求之自由;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七條所揭示的為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其內容包括勞工結社權、職業選擇自由、受教育權、社會福利權及享受休閒與參與文化活動之權利。

在一九五五至一九六六年的十餘年間,聯合國大會由第三委員會(即社會、人道和文化事務委員會)對〈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十六日第二十一屆聯合國大會決議通過此二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均於一九七六生效,截至二00二年二月止,〈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共有一百四十五個締約國,另有七個國家已簽署但尚未批准。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共有一百四十八個締約國,另有七個國家已簽署但尚未批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與〈世界人權宣言〉合稱為「國際人權法典」。「國際人權法典」成為綱領性的國際規範之母法,大多數國際人權條約都衍生自此一母法。

國際人權的另一個重要發展是區域人權條約之形成,〈歐洲人權公約〉於一九五三年生效,從而產生第一個區域性人權條約。儘管當時人們普遍認為此等機構在世界其他區域的演進需要時間,但在短短三十多年內,人權保護的區域化,在美洲、非洲和亞洲阿拉伯地區發揚光大,例如一九七八年〈美洲人權公約〉生效,一九八六年〈非洲人權與民族權憲章〉生效。而歐洲聯盟在二000年十二月公布的〈歐洲聯盟基本權利憲章〉更是近年來重要的人權文獻。區域性人權公約和依據公約建立的區域性人權機構,經過半個世紀的實踐,對區域組織人權系統及對傳統國際人權法之發展,也有相當程度之深遠影響。

晶晶書庫男體寫真事件聯合聲明書[4]

兩年前,始於一種對同志的陌生與偏見,摻雜著性恐慌和保守的道德立場,臺灣第一家同志專業書店、近千本用膠膜封裝完整的、在香港合法販售的同志成人雜誌,遭到基隆海關查扣,並依刑法二三五起訴,罪名是妨害風化。

這個消息立刻震驚了國內外所有關心同志平權的人士。兩年多來,各界關心此案的民間團體與民眾,紛紛發起聲援與連署的行動,主動陪同阿哲來回奔波基隆地方法院;並透過多次的座談會,探討本案從法律、人權、性學等角度的相關問題。然而,晶晶事件能凝聚起這股社會力量並非偶然,最重要的原因來自於晶晶書庫的創立,不僅是臺灣同志運動歷史中重要的一頁,同時也是最珍貴的性少數資訊據點。書店內的男體寫真一點都不妨害風化,它是同志情慾文化中的寶貴資產;這個空間的建立,提供了情慾資源相對弱勢者,一個平等取得資訊的管道。

而晶晶書庫的負責人阿哲,是所有受到刑法二三五侵害的受害者中,少數擁有勇氣和能力,挺身對抗惡法的鬥士。本案已然成為臺灣社會言論自由、成人情欲空間的重要指標,廣泛地引起國際社會的關注。──無論勝訴或敗訴,這個官司本身,正清楚顯示出一個號稱「民主多元」的國家,是如何以落後的法律與手段,試圖消滅任何可能不被當權者或主流社會喜愛的「性」言論,甚至包括其行為本身或表現方式。非常危險的是,如果民主社會的人民默許這種行為的一再發生,那將會充分的給予政府一步步拓展言論審查範圍的正當性。

為此,我們將向全民與政府提出以下嚴正的呼籲:

1.提供同志情慾圖刊者遭到起訴,就是否定同志的情慾。

我們一向堅持一個自由開放與反對歧視的言論環境,然而在本案中,司法體系對於同志寫真所持的立場卻顯然不同。檢察官與評議會以噁心、變態、不堪入目等用語來描述同志成人雜誌,是重複並加深社會對同志情慾本身的歧視與污名,徹底踐踏同志平權的精神,應受到社會譴責。我們呼籲社會持續關注相關的議題,否則多元社會的價值與精神將無聲無息地斷送。

2.天羅地網的審查制度,嚴重侵害成人的言論自由。

在晶晶一案中,檢察官從書店查扣的書籍,皆經過書店細心處理,封上膠膜與標籤、標示警語並分區隔離,出售狀態完全符合現有分級辦法的「業者自律」精神。然而檢察官卻仍然逕行告發,不僅凸顯刑法二三五與釋字四零七字號的猥褻定義是如何模糊任意,同時也證明了在現行體制下,任何的分級制度或業者自律絲毫不具積極的有效性,更完全無法保障任何在法律上的成年人──性意識成熟者──獲取資訊應有的權力。

3.模糊任意的猥褻物品罪刑應立即接受全民重新審視、全面檢討。

晶晶書庫遭起訴的男體寫真究竟是不是「猥褻」,直到兩年後的今天我們才清楚的知道。然而,刑法二三五遭到檢警濫用的後果,卻大量消耗了社會不必要的成本與資源,反替檢警單位建立一個衝業績的擾民捷徑,使人人不知何時會觸法,所有限制級都可能成為「逾越限制級」,嚴重侵害了所有公民──無論同志或異性戀──的成人言論空間。晶晶書庫和往年租書業者因夏潔專案受罰的案例,在在顯示/警示推動刑法二三五修廢的急迫性,已經刻不容緩。

最後,今天晶晶書庫宣告敗訴,令我們替依然活在父權時代的司法體系感到悲哀,也讓所有關心同志平權、言論自由的公民感到憤怒,但這絕對不會動搖我們捍衛自身基本人權的決心。我們將會繼續支持阿哲,申請大法官釋憲。這場戰役不會停止,直到衝破所有箝制性言論的惡法,還給臺灣人民一個自由的言論空間。我們也呼籲全民正視這些問題,無論你是否是同志,晶晶書庫與你我每一個人都息息相關,因為今天這個判決正宣告了政府有權力決定人民所閱讀的內容,你的沉默將會縱容這些惡法持續對更多受害者進行壓迫,而下一個或許就是你。

高雄解放生活館[5]

2004年同志遊行前夕,高雄同志空間「解放生活館」召開記者會號召中南部民眾北上參與遊行的單純動機,卻引發代表國家公權力的警察(高雄市警局苓雅分局民權派出所),於次日一天之內,對當事人營業場所(記者會舉辦地點)進行連續四次盤查和臨檢。最後,以涉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將當事人等函送偵辦,不顧當事人抗告,法院以簡易判決裁定有罪。

就在今年同志遊行的前夕,當事人被判決有罪定讞,判決書中並說明,該次記者會中當事人號召同志遊行所用言語「有犯罪之虞」,令人感到荒謬無比。

在整個警察不斷以各種理由密集臨檢騷擾的過程中,高雄同志們對於前往「那個被警察盯上的」解放生活館消費產生極大的恐懼,南台灣一個讓同志自在休閒聚會的空間,硬生生地被迫結束營業。

回顧這些年來,過去許多同志場所因為媒體窺奇偷拍而腰斬,而近年來看似同志議題的討論檯面化,但卻似乎引來警察特意針對,以各種看似正當的小動作頻頻騷擾,使得同志場所的生存充滿了不可知的危機。

關心同志人權以及戮力司法改革的數個民間團體,在10/1同志遊行前夕召開「消音的二十四分鐘!司法程序正義何在?」記者會,希望藉這個因去年支援同志遊行而惹禍上身的「高雄解放生活館」事件,提供社會以及司法的醒思。

捐血者健康標準草案[6]

南非人權委員會2000年做出規定,依照憲法,男同性戀有權捐血。委員會指出,現在在南非,男同性戀並不是愛滋病毒的最高危險群,拒絕男同志捐血,是一種歧視的行為,侵犯憲法所賦予人民權利的規定。

義大利的同性戀團體經過長達八年的努力,在2000年終於讓義大利衛生部同意拿掉法律條文中歧視性的字眼,取消不准同性戀者捐血或捐贈器官的條文,同時不再將它列為法定疾病。同性戀者終於得到公平的待遇。

2001年美國國家健康研究所諮詢小組的顧問羅伊爾,為共和黨編纂一份名為《生命的禮物》的報告,說明對男同性戀終生不得捐血的禁令,「以身份、而非性行為來設定雙重標準,對兩個相同危險性的行為反應雙重標準,異性戀者僅被限制12個月,而男同性戀則被終生禁止」是沒有科學依據的。

香港同志團體曾於2001年至紅十字會抗議《捐血登記表格》歧視男同性戀者及性工作者﹐並建議紅十字會根據《國際愛滋病防治指引》,針對不安全性行為及共用針筒等傳染途徑,修訂《捐血登記表格》,不應針對捐血者的性傾向。

台灣的捐血中心一直以來有一個表格,明明白白寫著同性戀禁止捐血,這一個將同志視為病態的歧視待遇,已在台灣這個號稱人權立國的國家存在了十幾年了;而當世界上大部分的國家地區,都在努力朝著推動務實的愛滋防治教育、掃除無知帶來的恐慌和歧視,台灣竟然希望將充滿偏見、過去因為對愛滋全然無知和恐慌下的產物——將「身分」與愛滋作錯誤連結的規定,變本加厲成為國家的法律。

日前,行政院衛生署在其「捐血者健康標準」草案中對於永不得捐血者的項目中,仍不思其對性別少數公民的歧視,僅將男同性戀修為男性間性行為者(MSM),與性工作者一同列入「永不得捐血」。我們要說的是,相較於其他類別都是疾病,這兩項卻是直接針對性身份而來!

 

伍、結語:

同性戀總徘徊在社會制度邊緣,社會對待主流外的同性戀次文化,歷經了迫害、漠視到寬容的漫長歷程,同性戀運動也經歷了從沉默妥協到現身抗議的發展軌跡。宗教罪惡論、法律犯罪論和醫學病態論作為束縛和困擾同性戀的三大理論勢力和歧視同性戀的三大意識形態,雖然沒有銷聲匿跡,但已漸日衰。

同性戀的文化特徵和歷史經歷根植於文化環境和社會環境之中,客觀條件和主觀選擇的雙重影響下,表現了妥協與反抗的雙重性和矛盾性,同性戀運動給社會帶來了衝擊,使人們重新考慮社會的倫理道德、價值標準、個人的地位及其存在意義。

 

參考文獻:

莊慧秋編(2002),《揚起彩虹旗:我的同志運動經驗》,1990-2001,台北:心靈工坊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喀飛(2001),<關於同志平權運動:台灣的同志一路走過的足跡>,台灣同志諮詢熱線編《認識同志手冊》,台北:台北市政府民政局。

賴鈺麟(2002),<性傾向歧視在台灣>,國立高雄師範大學性別教育研究所同志研究學術研討會(2002/4/11-4/12)會議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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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陳永寶 林信亨(2005),〈台灣同性戀現狀實錄〉http://www.sssst.net/modules/news/article.php?storyid=98》。

[2] 性別教育平等法(2004),〈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H0080067〉。

[3] 人權基本法草案(2003),〈http://www.president.gov.tw/2_special/right/draft1.html〉。

[4] http://gsrat.net/events/events_content.php?et_id=35

[5] http://gsrat.net/events/events_content.php?et_id=33

[6] http://gsrat.net/events/events_content.php?et_id=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