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同志
陳美蓮
壹、前言
近年來,隨著社會的開放、進步,台灣地區的同性戀運動也如火如荼的進行著。目前至少已有數十個以上的各種形式的同性戀社團,和為同性戀者專設的廣播節目。整個社會對同性戀的包容度也越來越平等、尊重。在這潮流下,以前不敢、不願意或不能曝光或現身的同志,也慢慢為自己爭取在陽光下自在生活的權利。即便如此,男同志在面對父母、兄弟姊妹、親友時,仍然感受到巨大的壓力,導致家庭關係緊張、不和諧。
貳、何謂同性戀?
學理上說來,同性戀並不單是同性別的人彼此間的性接觸而已,還要包括兩個重要因素,即發生同性戀行為的情境、場合與當事人的感受與情緒。換句話說,同性戀這個觀念可指涉:一、性行為模式;二、情緒上的認定;三、對自我的確定。因此,
情境性的同性戀
因為身處於某種特殊環境底下,而使得個人性取向受到扭曲;在該情境消失後,便會轉變成原來的異性戀取向。例如:軍隊、監獄、遠洋工作場所等等。
偶發性的同性戀
在發展過程中,因為某些因素的影響,而使個人出現短暫性的同性戀行為;但隨著發展階段的完成,該同性戀行為便會隨之結束。例如:青少年間的同儕壓力作用。
反抗傳統的同性戀
為了向傳統觀念挑戰,而容許自己嘗試與傳統婚姻倫理相違背的同性行為。這種類型「同性戀」的發生,與「傳統倫理」所認定的兩性關係有很大的關連。
金錢交易的同性戀
便是一般俗稱的「兔子」;利用同性性行為來賺取金錢。
另外,
真的同性戀者具有一種不可抑制的心理狀態,想要與同性有親密的行為,包括親吻、愛撫及至性交,但他不一定如此做。
他情感的對象和情慾的對象只限於同伴,對異性沒興趣甚至厭惡。
他渴望同性的書信、談話,甚至為之神魂顛倒,對異性則漠不關心。
三總精神科主
1.必須是身心成熟以後的成年人(我國以二十五歲為基準)。
2.性幻想的對象限定於同性。換言之,在二十五歲以上,以同性為性幻想對象的人,便稱之為同性戀者。而文榮光醫師則根據生理、心理反應將同性戀定義為:看到某些同性,會感到興奮,並對同性身體及性器官有濃烈興趣,而對異性卻無相同的反應,甚至厭惡、逃避者,稱之為「同性戀」。
國內的
Ⅰ性行為模式。
Ⅱ情緒上的認定。
Ⅲ對自我的確定。
Allgeier(1984)提出,認同自己是同性戀,通常要經過六至七年的時間。有所自覺起始於青春期早年,男同性戀者十三至十五歲是關鍵,女同性戀者略晚,約在成年期早期。Riddle以及Morin(1977)調查訪問六十三位女同性戀和一百三十八位男同性戀的心理學家發現:同性戀意識,萌芽的平均年齡,男性為十三歲,女性為十四歲;第一次性經驗,男性為十五歲,女性為二十歲;瞭解真正的含意,男性為十七歲,女性為二十三歲。雖然平均年齡層,會隨時帶而有所變動,卻可以發現,女性性成熟年齡比男性約早兩年,但其同性戀意識比男同性戀者晚一年。其次,女性在自覺性傾向後,需要較長的時間,才會有性經驗的產生。
Cass(1979)將同性戀的認同發展歷程分為六階段:
認同混淆期
個體第一次察覺自己思想、感覺或是行為可能屬於同性戀,而與自我早先異性戀的假設發生衝突。個體開始懷疑,假如其經驗為正向感覺,會將導入第二階段。
え認同比較期
個體開始收集一些相關資料,並初步接觸其他同性戀者,使之概念與行為,達到一致性。另一方面卻增加與他人觀感的衝突。主要挑戰,來自衝突所產生的社交孤立感。個體往往表現忽略他人感受,接受同性戀行為,卻逃避同性戀意象,產生自我貶抑等狀況。
認同容忍期
個體表面表現得像異性戀者,而實際試著默認自己為同性戀。他對自己的身份,只是容忍並非接受。此階段,個體可能藉參與同性戀團體來解決此困擾。
認同接受期
個體真正能接受自己為同性戀者,選擇性的對少數異性戀表白身份。
認同自傲期
個體邁入此階段,與他人的衝突達到最高。對異性戀社會的排斥,感到強烈挫折與憤怒,社會孤立感將再度出現。這些引起同性戀者貶低異性戀,甚至沈溺在同性戀次文化的優越感中。有些人則發展出分離主義,將同性戀(好的)與異性戀(不好的)二分。來自異性戀的負像反應,會增強此觀念。反之,正向經驗會挑戰同性戀者個體觀點。兩者間的不協調,進而引入第六個階段。
認同綜合期
個體與一些異性戀者的正向關係,使同性戀者不再把所有的異性戀者視之為敵人。個體體驗到同性戀社會與異性戀社會的各自價值,性取向只是自我認同的一部份,並非全部。因此,本期的衝突降之最低。
必須注意,這些階段不是成穩定單向直線(→)進行,實際上更像是兩方向(←→)的狀態。所以,個體有可能在某時期,同時遭遇到兩階段的困難。
綜合以上的敘述,可以將「同性戀」定義為:「同性戀是指一個無論在性愛、心理、感情及社交上的興趣主要對象均為同性別的人,即使這樣的興趣並未由外顯行為中表露出來。」因此,法國心理學家Corraze、美國精神病理學家Isay均認為,必須將當事人的心理成熟程度、本身性別認同考慮進去,才能涵蓋較完整的同性戀定義。「性行為」不是區辨同性戀唯一的準則,而只是其中的一項標準罷了。真正的同性戀者除了在生理方面外,在心理、情緒上也都會可望同性的慰藉,並期望與同性建立親密的關係與行為,但對於異性,則完全沒有這方面的興趣。
李忠翰以艾力克遜(Erikson)的發展階段,以及佛洛伊德(Freud)的人格發展階段為參考,並整理分析受訪者的訪談資料,歸納出國內男同志的成長階段,分為下列三個時期:
1.察覺期:大約是國小至國一時期(約十三歲之前),在此時期不會認為自己是個同性戀者,也不會覺得自己和其他小男生有什麼不同。
2.發展期:大約是在國中至大學一、二年級(約十二歲至二十歲),當他們發現自己跟男生互動相處的情形及要好的程度,已經不像是好朋友,才漸漸明白自己喜歡、愛戀的對象是男性。
3.確定期:大約是高中高年級至大學時期(約十七歲之後),當他們接觸到同志文化、參與社團、碰到第一個戀人等管道,自我認同是同性戀者,並且能夠自我接納和對重要他人自我揭露同性戀之性傾向,進而發展出同性的戀情。
參、同志出櫃
在異性戀體制的社會中,同志的身份造成其生活中許多困擾。尤其當適婚年齡來臨時,許多同志在強大的婚姻壓力下,雖抱著不想繼續隱瞞與及早脫離婚姻壓力枷鎖的心情,然而告白後,婚姻壓力不必然跟著消失。傳統社會中根深蒂固的責任、面子、養兒防老、傳宗接代的觀念,仍深深影響同志的家人,尤其是父母,以致同志本人雖已告白,但仍須繼續承擔某種形式或程度的壓力。
同志的現身即採取行動告訴別人自己的性傾向。就個人層面而言,現身意味著認定並標示自己是同志,對同志來講現身是困難的,且常常出現潛在的創傷經驗。Dank(1971)也指出有一些未現身的同志,本身具有同性戀慾望以及同性戀情慾關係,卻未標定自己為同志,這是因為異性戀思維使的個人認為同性關係是罪惡的、有病的,並認為自己與其他同性戀者是有別的。未現身同志需面對的反倒是自己內化的恐同,並透過社群中以化解內在存有的,對同性戀的罪惡感及恐懼感。
就運動層面來說,現身是要人家看見同志,被看見才會被當作一個完整的人看待(王皓薇,1997)。鄭美里(1997)對現身更清楚的界定:現身意味著身份認同、承認自己的性傾向,並對他人表明自己的性傾向,更是同性戀浮現成為集體存在的政治行動。從現身的定義中可見,現身有三方面值得去思考,第一部份市面對自己性傾向的身份,現身意涵著對自己內化恐同的宣戰;第二部份是面對自己生活周遭的重要他人意涵著同志欲打破原有的人際互動;第三部份是面對大社會的恐同環境,現身意味著同志要爭取屬於自己性傾向的權利。
美國社會學者柯恩(Cain)以三十九位男同性戀者為研究對象,歸納出六種同志出櫃(Coming out,即自我揭露)的類型:
治療性自我揭露:藉由告訴別人自己是同性戀者的過程,來紓解自己的性傾向所衍生的心理壓力。
友誼性自我揭露:告訴朋友自己的性傾向之後,如果朋友接受就可以成為無話不談的好朋友。
問題解決自我揭露:為了解決一些問題,如父母逼婚,於是跟父母表白自己的性傾向,以避免同樣的問題重複發生。
預防性自我揭露:為了預防一些性別歧視、不平等的現象發生,如在工作職場中,主管以同性戀為由否定自己的工作表現或升遷,因此主動跟主管說明自己的性傾向。
策略性自我揭露:為了達到一些目的所採取的手段,如為了要和對自己有愛意的女性朋友劃清界線,於是和對方表白自己是同志,以免發生感情糾紛。
偶發性自我揭露:原本沒有準備說出自己的性傾向,但因為一些突發狀況或一時興起,突然跟別人承認自己是同志。
從同志個人人際層面看現身的重要性,「家」一直是同志現身顧慮的關鍵,家庭關係的多重壓力,隨至而來的親族壓力,無法離家生活的經濟依賴等,都是同志出櫃現身最大的障礙(鄭美里,1997;周華山,1997)。在面對家人的現身方面,同志應思考現身的策略,才不會在向家人現身後,造成與家人間的嫌隙,鄭美里(1997)則提出論述策略與人情法則的運用,以做為同志子女向父母現身的策略,論述策略上如訴諸於天生說、單身的訴求及陰陽論述的重新詮釋,透過人情的策略以讓家人接納同性伴侶,或者訴諸於集體現身的策略。周華山(1997)也於《後殖民同志》一書中進一步指出華人現身方式的策略:1.非對抗式的和諧關係2.非宣言式的實際生活行動3.不以性為中心的健康原則。
當中所指的現身處境,乃針對自己重要他人現身的情境而言,對同志主體性而言,同志更應該拿捏好現身的歷程,亦步亦趨地,讓自己的家人知曉進而接納自己是同志的事實。熱愛編輯群(1999)更在《絕地反攻—同志實用交戰手冊》一書裡,清楚的陳述同志對家人的現身應考慮的因素:1.同志對家人現身期待的是什麼?2.同志對性傾向的自我認同是否已經足夠?3.同志自己現身的籌碼有多少?4.是否做好現身的準備?5.是否有同儕支援或有周邊資訊可利用?等等問題的提出,都是希望同志向家人現身時,能有事先的準備與規劃,畢竟與家人的關係是難斷的親情,同志不希望向家人現深厚帶來與家人關係的緊張,在處理對家人的現身議題上更得小心翼翼。
對父母現身對同志而言一直是最難克服的一關(李忠翰,1996;鄭美里,1997);多數同志不敢向父母現身,其原因有三:對同志自己而言,尚未全然正面的認同自己,如認為自己是有罪的;對父母而言,同志認為向父母現身後,父母會感到震驚、生氣,甚至會傷害同志;對親子關係而言,同志深怕父母知道兒子的同志身份之後,親子關係會因此而有負面的影響(Elfin,1982)。李忠翰(1996)對大學男同志的研究中顯示,男同志會向父母現身的動機有五:外在環境的壓力;紓解內心的壓力;不想欺騙家人;與家人分享自己的情緒;建立更親密的親子關係。廖國寶(1997)更提出屆齡適婚年齡的男同志可能為了避免婚姻上的壓力而向父母現身,或是為了讓自己往後的生活更自由而選擇現身。不論男同志向父母現身的動機為何,該思考的倒是男同志在現身的當下,是否清楚瞭解現身的方式與象徵的意涵(趙彥寧,1997),有助於男同志在對重要他人現身時,有更實質的幫助。
同志在對同儕朋友現身時,也會面臨到一些問題。李忠翰(1997)的研究中顯示,男同志選擇向異性戀朋友現身乃有層級的區別。一般先向好朋友現身,因為好朋友比較不會因為同志性傾向的問題而排斥他,對普通朋友的現身則考慮朋友的接納程度,對點頭之交的朋友,則沒有現身的必要,畢竟生活沒有交集。相對的選擇不現身的原因,避免身份曝光、性傾向是個人的事、和朋友維持淡淡關係都是同志選擇向朋友隱藏身份的原因。
對中年男同志而言,對妻子及小孩的現身與隱藏,也是一個很重要的關鍵。Gochros(1989)認為是否向妻子現身,或是向妻子現身該用怎樣的方式並沒有一定的標準,已婚同志更應該思考與抉擇最好的因應策略。已婚男同志對妻子的現身可能帶來婚姻家庭的結束,或是夫妻情誼的斷卻,這對中年男同志生活的自在與無慮,也可能是一種新的創造,兩相抉擇中,就看已婚中年男同志如何在其中拿捏因應。對異性戀婚姻所帶來的另一問題是是否要對自己的小孩袒露自己的同志身份。Gochros(1989)研究中發現,沒有人可以承諾小孩知道之後可以沒有痛苦的過日子,它們接受挑戰、玩笑、脆弱、父母的不幸、更意味著他們生長在一個帶來恥辱的家庭。因為顧及小孩的感受與適應,大部分已婚男同志很少選擇向小孩現身。
肆、同志現身後父母反應
每個人的成長過程中尤其需要家人的照護與關愛,但是根據國外的研究報告指出,要接納自己的家人是個同性戀者事件困難的事。通常當家人知道自己的親人是同性者時,會出現下列的情緒反應:
震驚哭泣:首先,家人們的震驚情緒會持續好久,尤其是父母,可能
否認:接著家人可能會認為這不是真的,企圖求助專業來改變親友同性戀的傾向,合理化的解釋這是個過渡階段,他們長大後就會變成異性戀者。
生氣、仇視:如果由於家人的宗教、價值觀實在不能接同性戀,或者家庭互動關係原本就不良,家人間生氣的情緒和仇視的爭執就會伴隨而來。
失望:所有的家人,尤其是父母都希望自己的小孩能有幸福的婚姻,並生兒育女傳宗接代。一旦知道自己的小孩是同志,心中最大的期望就會落空。
罪惡感:家人開始會有一些不適當的聯想,如果不是家庭關係不良才會使小孩成為同志?是不是父母的教育失敗?於是罪惡感產生,認為是自己的失能造成親人變成同性戀而自責。
恐懼及困窘:家人會害怕同志親人會不會得到愛滋病?害怕他們帶回家的朋友,跟他們的同性朋友相處時會顯的困窘、不自在,甚至於排斥。
在傳統文化的束縛之下,國內同志的家人更無法接受自己親人是同志的事實。因此,同志家人在經歷這些情緒轉折之後,會有兩種結果產生。第一是排斥、拒絕同志親人,這樣的結果將會導致家庭的衝突越來越大,彼此的傷害越深,父母親終究無法接受自己的小孩是同志而導致親子關係破裂,父母親失去心愛的小孩,而同志失去父母親的支持,這將是一場雙輸的戰爭。第二種是愛包容了一切,父母親在經歷了這些情緒之後,尊重同志子女成熟的行為,衷心祝福他們能夠找到好伴侶,而同志在家人的支持下,更可以愛其所愛,追求自己的幸福。
誠然,要接受自己家人是同志的歷程十分艱辛困難,唯有相互尊重、體諒才可能減少親子關係的衝突。筆者針對同性戀者提出一些建議如下:
1.研讀正確的同性戀知識:當你發現家人為同志時,先去尋找正確的同志資訊,不要認為同性戀是變態、病態、不正常的。父母親更不要認為是自己不稱職,或者是家庭不幸福所造成的惡果。千萬不要有這種不正確的聯想,或是把所有的責任都往自己的身上攬,同性戀只是另外一種生活方式而已。
2.給予支持: 支持同志家人忠於自己的感覺,接納、協助他們發展出正向的自我形象及自我接納,並且以忠於自己感覺的同志家人為傲,不會因為社會壓力而躲入異性戀婚姻的保護,傷害無辜的另一方。
3.不要排斥同性戀家人:如果父母親、家人排斥同性戀者,只會造成彼此更大的痛苦,或者使親子關係更加惡化。誠然,要接受自己家人為同性戀者不是件容易的事情,可以不贊同,但是不要排斥,不然只會帶來更多的衝突及傷害,甚至失去一個親愛的人,而同性戀者也會因為失去家人的支持而終身遺憾;更糟糕的是自暴自棄,做出一些非理性的、傷己害人的行為。
伍、男同志的婚姻
一九九六年三月,《鼓吹者》雙週刊公布一項讀者調查,「如果同性婚姻全通過的話,你願不願意結婚?」結果有高達百分之八十一的同性戀者表示,真有那麼一天到來,絕對要和戀人走向紅地毯的另一端。根據「同性戀人權促進小組」於一九九五年四月所做調查,約有四成的台灣同性戀者渴望與愛人結成伴侶,目前以交換結婚戒指、公開宴客等方式和同性結婚並宣示彼此承諾者,男同志佔6%,女同志佔9%。但是目前只有少數國家對於同性戀婚姻有法律上的保障,所以大部分的同性戀婚姻都是形式上的,是有實無名、口頭承諾的婚姻關係。如果男同志堅持自己要的是同性戀婚姻,他們會面臨的壓力有:
家人的不諒解:家人無法接受自己的另一半是個男生,勢必會引起家庭革命,這是首要壓力。要使雙方家庭都同意這種事實是很困難的。
沒有法律婚姻的保障:有法律保障的異性戀婚姻,離婚率日漸升高,在沒有法律的保障下,同性戀婚姻要面臨的問題更多了,往往一拍即合、不合則散,缺乏周詳的考慮,而且同性戀婚姻在稅法及法律上也不能適用夫妻的條例。
社會大眾的歧視:由於社會的觀念還是以異性戀為正常,根本無法接受同性戀婚姻,也無法接受同性戀配偶的存在。
婚後的生活適應:兩個人長久生活在一起,就像是所有夫妻一樣,柴米油鹽醬醋茶,一定會有一些摩擦,加上社會異樣的眼光,如何面對及解決也是一大考驗。
面對這些巨大的壓力及危機,適婚年齡的男同性戀者要面臨的困境可想而知。不過這種忠於自己的感覺、負責任的婚姻關係是值得讚許的。
的確,兩個人的生活是需要協調適應的,需要共同用心去經營的。國外學者麥懷特(Mcwhiter)和馬迪森(Mattison)針對一百五十名、在一起六個月至二十五年的同性戀配偶進行研究,發現同性戀配偶的過程大約可分為下列六個階段:
狂戀期:大約是從剛認識至一年之間。在這個階段愛情是盲目的,兩個人整天膩在一起,對方的一切都是美好的,即使缺點在此時也都變成了優點,兩個人性愛的次數十分頻繁,但是如果沒有辦法度過這個蜜月時期,把迷戀對方的身體及性的需求轉為心靈上的契合,在激情過後戀情就煙消雲散了。
築巢期:大約是在一起一至三年間,兩個人開始計畫住在一起,一起尋找合適的公寓、家具,一起建築兩個人的溫馨家園。這時候性愛頻率仍然很高,但比狂戀期來的少一些,會開始思考兩人的關係。
維持期:大約是在一起三至五年期間,承認兩人為配偶的關係,漸漸減少與外面的社交活動,專心經營兩個人的相處之道,結婚紀念日變得十分重要。
關鍵期:大約是六至十年期間,這期間雙方都很用心經營兩人關係,慢慢有安全感和互相依賴的感覺。但如果雙方無法協調適應的話,仍可能會有外遇的發生或是分手的情況。
信賴期:大約是在一起時至二十年期間,這時期兩人已經合為一體,除非另一人死亡,否則婚姻的模式已經固若金湯。
再生期:大約是在一起二十年以後,彼此會覺得更加滿意彼此的關係及現狀。
不管你跟你的另一半目前在哪一個階段,完全而充分的雙向溝通是邁向再生期的唯一秘訣。
雖然同志伴侶家庭的組成份子與異性戀的家庭不同,但其家庭生活中仍具與一般家庭一樣的基本元素,如彼此分享情感、互相照應、共同面對生活問題等。廖國寶(1997)指出,大部分的情況下,男同志伴侶家庭的角色扮演上並非如外界揣測的有「男性」與「女性」之分,即使在性生活方面,也不是外界所以為的有固定的0號和1號。至於家事分工方面,多數的情況是誰「有空」誰就做,或者誰「會做」誰就去做。
John Driggs和Stephen Finn(1991)則指出男同志伴侶家庭與異性戀家庭最大的不同在於:
沒有固定的性別角色扮演:男同志伴侶家庭中的角色扮演往往根據個人的意願和能力;而異性戀家庭中,則往往根據性別角色的刻板印象。
不需養育小孩:因此有更充裕的單獨相處時間,能更充裕使用金錢,並享受較高品質的生活水準。
伴侶間的情緒表達與感受性高:男同志伴侶比異性戀男人更善於向另一半表達自身的感受與情緒;同時也更能充分瞭解對方的需要與感受。
同性戀者之間雖然追求自由的性別角色以及平等的互動,但是他們和一般異性戀人一樣也會產生衝突,其衝突的來源主要有三:
(一)同性戀者追求平等而親密的關係可能會帶來一些衝突,因為在這種微妙的關係中,個人會努力維持親密關係,但另一方面又希望依然能獨立自主、實踐自我的理想。兩個人要在一起,又想保持某種界線,似乎是兩個相反的極端。事實上,親密依附與自主並非不能同時存在,如何維持平衡的重點在於兩個人要有機會溝通,澄清彼此的感受與矛盾,並且願意互相諒解與配合,隨時調合親密依附與自主這兩者的關係。
(二)經濟財物上的付出不均。根據研究指出:同性戀者通常不在乎他們的伴侶賺多少錢,但有三分之一的同性戀者提及他們不喜歡伴侶在經濟上一味的依賴他們。因此,在同居生活中若出現金錢花費或貢獻不平均的現象,便容易導致彼此的衝突。若考量現實的狀況,在缺乏法律對伴侶關係與財物的保障下,再親密的同志可能也難以長期忍受經濟不均與不公的生活,而無怨無悔。
(三)同性戀者與其家人或其他朋友的關係,易導致其與同性伴侶的緊張。大部分的同性戀者認為即使他們的家人可以接受他們異於常人的性取向,其父母與家人也不見得會認同他們和同性伴侶的關係;尤其同性戀者當眾宣示結婚的舉動往往需冒著眾叛親離的危險。為此,他們常夾處於背離原生家庭和同性伴侶不夠忠實之間,而倍感矛盾、為南部以;也因此,他們與伴侶的關係容易出現緊張、發生口角。另外,由於同性伴侶關係為合法化,也難以被約束,同性戀者易因此對伴侶其他的友誼或是否有性外遇,而感到懷疑與嫉妒,如此兩人之間的衝突自然也會難以避免。
陸、結語
同性戀同居伴侶要面對異性戀社會的歧視與污名,他們無法與身邊的友人分享自己的同居生活,他們得不到家人與親友的諒解,他們更沒有選擇「合法」結婚的餘地,男同性戀伴侶的社會處境比異性戀同居伴侶承受更大的壓力。
對同性戀伴侶而言,彼此之間並沒有固定的性別角色扮演,呈現出「去性別」的關係。同樣是「生理上」的男人或女人,異性戀者與同性戀者在建構伴侶間的平等權力關係時,確有著完全不同的態度與認同。一般家庭男伴侶雖然也會分攤家務工作,但是卻是在女伴侶的「主動」爭取與鞭策下,男伴侶才「被動的」參與家務分工。異性戀男人是父權社會裡的既得利益者,他們通常不會「主動」的去改變既有的男尊女卑的性別權力關係。但是當女人的主體性夠強壯時,便可能影響男人、迫使他們改變自己。
另外,關於同性戀者的原生家庭方面,曾寶瑩研究發現,同性戀家庭衝突之發生與演變牽涉到個人、家庭與社會三個層面,由家庭系統功能理論出發,同性戀家庭衝突可以被視為是使家庭失能的原因,所以衝突必須避免、排除,由批判家庭理論出發,同性戀家庭衝突則反應出社會歧視的結構問題,家庭衝突的發生可被視為是鬆動家庭、社會權力結構的機會,再由女性主義出發,則可以將同性戀家庭衝突視為是同性戀個體在家庭中追求主體性的具體現象,在這樣的爭取過程中,同性戀個體反抗了家庭權力結構,也反抗了社會機制的壓迫。(曾寶瑩,民89)
再者,同性戀家庭衝突的改變是一種動態歷程,以一種混沌整體的方式進行,個人、家庭、社會間任一元素的變動都可能影響混沌整體的變動,衝突促使改變發生,雖然改變並不一定以欲改變者所期盼的理想狀態出現,但改變依然會發生,衝突賦予改變發生機會。最後,不同型態的父母,對待衝突的方式不同,改變的歷程也不盡相同,權威性格的父母較容易以高壓方式要求子女改變,拒絕溝通,以此鞏固家庭結構,同性戀衝突較易被壓抑,改變不容易發生;反之,較不具權威性格的父母,則較易容忍衝突的發生與溝通的進行,改變較易發生。
總之,現代化社會主要成就是給人們有選擇生命機會的可能性,每種家庭都有不同的生活方式,社會上的人應秉持相互尊重的精神,容納允許不同行為方式的和平共存。
參考書目
余德慧(民81)。中國人的同性戀。台北:
江漢聲、晏涵文編(民89)。性教育。台北:城邦文化。
汪成華(民84)。黑色蕾絲。台北:號角。
沈芸生、陳南(民84)。同志情感。台北:號角。
許佑生(民87)。優秀男同志。台北:開心陽光。
許佑生(民84)。當王子遇見王子。台北:皇冠叢書。
李忠翰(民87)。我的愛人是男人。台北:
李銀河譯(民89)。酷兒理論。北京:時事出版。
周麗端等編著(民88)。婚姻與家人關係。台北:空大。
中華民國家庭教育學會(民89)。家庭教育學。台北:師大書苑。
張娟芬(民87)。姊妹戲牆。台北:聯合文學。
葉肅科(民89)。一樣的婚姻,多樣的家庭。台北:學富文化。
緣圓傳播企畫小組製作(民85)。愛人同志。台北:金菠蘿文化。
國立嘉義大學家庭教育研究所(民91)。婚姻與家庭。嘉義市:濤石文化。
爾東編(民74)。不敢說出口的愛。台北:國際文化事業。
陽嘉同譯(民86)。醒悟的旅程。台北:開心陽光。
張銘峰(民91)彩虹國度之情慾研究—以中年男同志為例。國立高雄師範大學成人教育研究所碩士論文。
王家豪(民91)娘娘腔男同性戀者的社會處境及其自我認同。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碩士論文。
裴學儒(民90)軍隊文化、男性氣概與性傾向壓迫—台灣男同性戀者的兵役經驗分析。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碩士論文。
中央大學性/別研究室主辦(民87)第三屆性教育、性學、性別研究暨同性戀研究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暨大會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