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適應探討單親兒童的影響
黃秀媛
嘉義大學家庭教育研究所
一、
前言
近幾年來,隨著現代社會快速的轉變,科學技術的進步,女性經濟獨立能力增強之後,家庭結構產生急遽的變化,形成不同家庭的型態也愈來愈多,婚姻關係也受到考驗,誠如林淑玲(2000)提到現在的社會中愈來愈多非典型家庭(atypical family)的事實,如獨身家庭、獨親家庭、單親家庭、繼親家庭、混血家庭、寄養家庭、領養家庭、同居家庭、同性戀家庭、隔代教養、再婚家庭等;甚至未婚媽媽的現象也逐漸在增加,可見家庭結構的複雜程度愈來愈高,形成單親家庭類型日趨多樣,如父母一方死亡、父母離婚、父母一方遭對方遺棄、未婚媽媽所生養的兒童、由單一養父或養母收養之兒童(吳華新,1996)。此外因職業的關係必須暫時離開家庭,如遠洋船員、外縣市就業、海外投資,由一方家長撫養的「假性單親」,因父母感情失和而造成分居,甚至離家出走等原因,形成單親兒童的類型多樣化,加上單親兒童數量逐漸上升之趨勢,林慧芬(2001)的研究觀察目前因人口轉型所產生之新人口趨勢,得知從1944年31萬5千名生活於單親家庭兒童,逐年增加到1998年的37萬7千人,約佔兒童人口的5.74%,亦即每17位小孩有一個是單親兒童;而且單親兒童因家庭結構的改變,身心受創及壓力增加,生活適應受到考驗,經研究學者發現單親兒童其生活適應問題愈來愈多,以上海市徐匯區教育學院杜奕昌、歐鈞佑等向上海市家庭教育心理研討會遞交的“單親兒童心理與教育對策的研究報告”中指出,在被調查的245名單親兒童中,有兒童存著學習適應總體不良的情況達48.2%,而且年齡越小適應不良的人數越多、比例也越高,因此單親兒童的問題有關單位應更加重視,以建立未來防範的機制。
二、生活適應的意義
適應具有多重含意,以簡單的說法只有兩種,一種消極的適應指個體被動地順應週遭的環境,另一種積極的適應則指個體能積極去改變四周環境條件,並自我調整自己的需求,使個體與環境間能處在最和諧的狀態下(吳新華,1996)。另外適應不僅是單向的、還有雙向的、多向的歷程,它是一種動態的、交互的、有彈性的歷程,會與環境發生調和作用(朱敬先,1992),因此適應與環境都能取得和諧的互動。另外「適應」,在家庭裡必須接受家庭生活的規範,或者在團體生活中的學習,像幼稚園、各學校、團體集合,則必須遵守規定,同樣在社會上能遵守道德規範。而林朝夫(1992)的研究更指出通常適應良好的個體常能合乎心理健康的六大標準:
(一)能保持良好的人際關係及互動。
(二)有較明確的自我概念及判斷。
(三)有滿足的心理及端正的思想。
(四)有健康的身體及榜樣的行為。
(五)智能、情緒、道德、社會行為都能達到成熟。
(六)能夠接受現實生活。
則對不良適應行為包括:行為上的對立、破壞、違規、攻擊、不服從等問題,以及性格上屬於焦慮、憂鬱、攻擊、依賴、破壞等行為,或者如罪惡感、畏懼、緊張、逃避、自我苛責等問題等。還有學者有不同的看法,對不良適應行為和偏差行為,問題行為或反社會及非社會行為等,都通稱為「不良適應」的現象;而另外對不良適應的表現有的學者認為有下列的情形:不誠實、懶散、退縮、疲倦、常缺席、過度表現、過度依賴、不尊重別人、破壞公物、殘酷、打人、暴力等多項的現象(汪慧瑜、劉焜輝,1982)。所以「適應」二字在各學派的看法不同,又依據王以仁、陳芳玲與林本喬(1992)的研究指出不同的看法,對適應加以說明:
(一)適應是指個人與環境間的互動:互動指一種互相間共同培養及影響,而環境是指個人外在一切與其有關的事務形成的。
(二)適應一種雙向的過程:不僅適合情境也較具樂觀性,所以不僅順從四周環境,也應使環境順從我們。
(三)適應的本質是動態而非靜態:因在不同環境下,對相同的事件,對個人而言則會因環境之不同而做出不同的調適。
(四)應是對生活具有控制力:一個人若能自由選擇其所從事的活動,而非責任義務所追,勇於追求有回饋,而非不敢追求的自己的目標。
從以上不同學者的看法,認為適應的良好與不好,是常以個體與環境中是否能取得和諧的關係而定,其適應良好大致如下:
(一)個人之心理情境與實際生活情境是否相吻合的融合在環境中。
(二)對實際的情境隨環境的改變而調節並做適當的反應。
(三)個人與環境兩者之間必須取得相互協調,力求最好的適應關係。
因此個人在某種環境下,必須改變其行為,去迎合新環境的需要,有時必須改變環境,以配合個人之需要,有時必須調整自己的心境,去適應生活環境。而單親兒童其呈現的適應問題是隨內外因素所影響,其所適應範圍是與環境互動,生活適應良好與否,很明顯的會表現在個體外顯行為上,有時更會顯露於學校與家庭、或者社會,對單親兒童能深入的了解也是目前刻不容緩的趨勢。
三、單親兒童的健康
根據藍采風(1988)提到離婚後的兒童均經歷一段不安、傷心的過程,他們對未來感到煩惱及擔心,很多孩子對父母會表示怒意,有時很容易察覺到兒童是憂傷的、沮喪的、情緒化的,總覺得是被排斥或感到寂寞。還有每三年有二六﹪的兒童的發育和健康有問題,因父母離婚或分居因素的兒童則比例達三五﹪;幾乎每三人就有一人患有扁桃腺炎、耳朵感染,或是肺炎;其他問題如過敏、氣喘、慣性的肺部疾病、皮膚疾病,或是尿道感染等疾病。如果孩子無法處理自己的情緒,以後還是會有其他問題顯現出來,例如憂鬱、焦慮、精神不集中或人格出現問題,此外這些兒童都會表達心中的恐懼、憤怒,最普遍的現象就是悲傷。因此父母離婚後,面對家庭變化的壓力,很容易使兒童產生焦慮、憂心、失眠、惡夢、胃痛、食慾不振等症狀,甚至有的可能罹患心因性疾病(謝麗虹,1990)。由以上調查顯示,家庭的破裂是造成孩子生心理問題的主要原因,所以現代的兒童面臨的危機,應對單親兒童給予特別的關愛,能從心理的層面強化穩定、營造和諧環境氛氛、指導情緒不穩定或情感調適的方法,以減少身心疾病。
四、單親兒童不同性別的影響
國小階段男女兒童發展層面就有不同,通常女生比男生心智成長比較早熟,所以面對父母的破裂,男孩子會以打架方式來宣洩情緒,會對父母老師及身邊其他的人大吼大叫,或是到處破壞,相反的有些孩子的反應是退縮與孤立自己(張滿玲,1997)。陳慶福與鍾寶珠(1998)研究指出單親男童較單親女童具攻擊行為與破壞性,此可能因單親男童在單親的生活中經驗到較多的壓力與挫折,或女童較習慣以壓抑的方式處理單親事件。若監護權歸父親的男童有較多的學校生活困擾,人際關係差,行為困擾多,自我觀念較差的現象(劉永元,1988)。父母離婚的兒童表現較多的依賴、不服從、攻擊、抱怨、苛責及缺乏情感;通常有較嚴重不良適應行為,男孩較具攻擊性,在學校生活、家庭方面困擾多於一般兒童(劉明秋,1999)。在親子關係中,均與媽媽同住的關係較佳,不受父母離婚的影響,而和爸爸同住的關係,則受父母離婚影響較大。究其原因,在國小階段仍是非常需要媽媽的照顧,適應學校生活;在同儕關係上,女生較少和同學發生爭執,也較少有師生衡突,即使和老師之間有不愉快的事情,也較少顯現在行為上,反之男生在外顯行為上,較易和老師、同學產生衝突;在行為表現上,女生明顯優於男生,較有優異的表現。另外在研究中個案本身在學習的狀況,不論離婚前後,女生的成績就比男生較好,因此整體而言,在學校生活適應上女生的適應狀況優於男生(顏郁心,2002)。李文欽(2003)也提出顯示一般家庭兒童中男生社會標準優於女生,而男生的反社會傾向高於女生。綜合以上情況因父母離婚,如果兒童與母親同住,其適應能力比較優於父親;而離婚造成傷害顯現明顯的症狀,男生的偏差行為多於女生。
五、單親兒童不同年齡的影響
從一般研究發現對6~8歲的單親兒童而言,其情緒上的反應是憂傷,這些孩子尚未能了解成人間及成人與小孩間的愛,只感到父母私自棄他們而走,這些小孩子常幻想如何挽回父母的婚姻,幾乎有一半在學校的課業及行為表現上轉變成劣,還有很多小孩會做惡夢,而被父母認為情緒不穩定;9~12歲小孩開始會忌恨父母,對父母的關係不好就開始憎恨,他們常有傷痛、心煩、強烈的寂寞及無力感,他們亦會有協助不快樂父母的傾向,能對父母表現愛與關心,陪伴及安慰他們。他們也會有一段時間在學校表現欠佳,同儕關係變劣,而且也較會有惡夢及情緒不穩的現象產生。發現不同年級之單親兒童在社會標準、反社會傾向有顯著的差異,而且六年級兒童較五年級兒童有較好的社會標準,六年級的兒童比五年級兒童有較高的反社會傾向(李文欽,2003)。王佩琳(1988)也針對父母離婚對不同組年齡子女的影響,在兒童階段9至12歲有25﹪擔心被父(母)拋棄,75﹪在教育與社會成就上重新表現良好,但孤獨感會更加惡化。
楊國樞(2000)也指出學齡兒童(6-12歲)他們常會痛恨父母任一方或雙方,認為他們是導致離婚的罪魁禍首;他們有時可能以偷竊、說謊、頭痛、胃痛等不同藉口來表現自己的憤怒與不安、恐懼、反抗;由以上可以發現,雖然每個孩子對離婚的反應不一,不同年齡的孩子有不同疾病型態,父母離婚對兒童其身心狀況,會隨著年齡的不同而發生不適的現象,他們均需要時間的療傷,重新恢復適應生活。
六、單親兒童經濟的影響
一旦成為單親家庭,現實的生活必定面臨挑戰,會遇到更多的挫折與困難,所以間接影響到兒童,如果家長沒有妥善的處理及安頓,勢必造成兒童身心受創,產生焦慮與不安。張清富、薛承泰、周月清、曹雅玲與陳敏雪(1995)探討單親家庭的現況就發現,女性單親家長在成為單親後所負擔的經濟壓力確實較大,這是由於單親後沒有配偶負擔家庭生計,必須獨自承擔家庭經濟重擔,因而經濟狀況無法改善。單親後有些為了家庭生計必須兼職或工作時數增加,也是不爭的事實,在此情形下,單親家長和子女間的互動時間無疑就減少了。就目前生活的主要困擾來看,約九成強的單親家庭有生活上的困難。其中,主要的困難以經濟問題(62.5%)、子女問題(62.9%)、工作、事業困擾(28.3%)等為主。廖永靜於民國89年所做的研究指出,生活於單親家庭中之未成年子女計29萬6千人,其中14歲以下幼年子女占42.19﹪。有未成年子女之單親家庭,扶養負擔相對吃重,惟其單親家長有工作之比率為77.31﹪,亦即尚有近二成三之單親家長並未就業,造成單親媽媽的家庭經常是貧窮中的貧窮,由此可知,經濟與子女問題是單親家庭所面對的兩個重要問題(張清富、薛承泰、周月清、曹雅玲、陳敏雪,1995)。李文欽(2003)也發現單親家庭收入會影響單親兒童的退縮症,而且顯示家庭收入較低者有退縮症狀。薛承泰(2000)亦指出單親家庭因為家庭結構不完整,使他們在社會資源的分配和機會的獲取上成為弱勢,家庭貧窮的發生率明顯偏高﹔有近一成的單親家庭成為貧窮戶,是雙親家庭的二至三倍。尤其女性單親家庭的貧窮率最高。黃迺毓等人(1996)也提出單親家庭為了經濟的問題,不論是以男為首或以女為首的單親家庭,都必須外出工作並且兼顧家庭,但在外出就業時間中子女的照顧是一定要依賴家庭以外的資源來協助,不論是自己的雙親或是社會的機構,這類家庭除了子女的照顧資源之外,其經濟資源也比較匱乏,在參與社活動時也受到的限制也比較多,尤其是以女性為首的單親家庭這些現象更為明顯。
由以上的結果發現,如果由女單親家長教養的兒童,比較容易陷入經濟困難,對子女的管教也疏忽、經濟更陷入困境,尤其是女性為單親更是艱辛,如果單親兒童因經濟困難會變得更貧窮,這時需要社會福利的協助,以及學校老師能在學業所需要的用品,能替他們辦理減免,或尋求社會資源來協助。
七、單親兒童學業的影響
在國小求學階段,單親兒童其學業成就普遍較雙親家庭兒童處於不利的地位,通常單親兒童在學業方面都會受到影響(謝品蘭,1993),尤其余啟名(1994)研究發現,單親兒童的學業成就低於完整家庭兒童,在影響單親兒童學業成就低落的因素,自五年級開始與城鄉學校間的差異極為顯著;可見此階段的兒童無給予支持,學業的成就是往下滑,社經地位越低學業成就也就越低;蔡淑慧等人(2000)也發現單親兒童在「德育」、「智育」、「美育」方面比雙親家庭表現差,其中「美育」更呈現極度的差異,這可能單親家長忙於工作無法兼顧兒童的學習,以至音樂及美術需要更多的時間及經濟能力,不是單親家長能完全所能負擔的。陳慶福與鍾寶珠(1998)也指出四、五、六年級有雙親的男女兒童其學業表現方面均分別顯著優於同性別的單親兒童,男生的學業成績普遍較差,女生則有二極的成績表現,有的成績表現很好,但是在普遍而言,兒童對父母離婚後通常比離婚前差,除了二個個案之外,其餘不分男女,均較父母離婚前為差(顏郁心,2002)。另外發現不同學業成就之單親兒童在家庭關係、社會關係兩項有差異,以及在人格適應上,神經症狀中也有顯著差異;其學業成就在丙等,神經症狀高於學業成就在優等、甲等及乙等(李文欽,2003)。可見學業差的兒童所顯現出行為,通常比學業成就高的兒童更有不良的適應。
研究者本身輔導單親兒童有一段時期,通常老師的反應單親兒童若有適應不良情形,大都是因為無法完成學業或者成績低落;老師的評語都認為兒童反應比較被動、無法專心,常出現呆坐現象,以致學業越來越低落。
八、教養問題與生活適應
身為單親家長通常為了生計,無法有充裕的時間陪伴兒童,因此單親兒童法得到家長的正確教養,在情緒上會受到影響,以致造成行為偏差的問題;常常單親家長對子女的不良管教,不是為了彌補內心的歉疚,不忍子女受罪,所以百般的溺愛或縱容,還有單親家長承受不了婚變或配偶死亡,而忽略子女甚至排斥,例社會上常出現虐待兒童都是因如此遷怒到小孩;另外單親家長因生活擔子及心理壓力比較沉重,也常常冷落子女,有時因情緒的不穩定,管教方式就不一致;甚至一些單親家長自責自己的婚姻是失敗,反而對子女的期望過高,希望子女能揚眉吐氣來填補自己的失敗。對一般而言比較無法接受母親管教的學生,大多數母存父歿的單親兒童,母親將全部寄託在孩子的身上因此管教上嚴厲許多雖然孩子知道母親的苦心,但對於母親的過度要求與期望,兒童仍然感到相當的厭煩(洪錦珠,1997)。廖永靜(2000)的研究也指出單親家長忙於生計,對於孩子教養多半呈放任狀態,因而這些孩子比較獨立適應環境強,不過可能會比較不合群或可能產生偏差行為。張清富等人(1995)研究在中、小學子女的教養方面指出,單親家長所面對的問題以子女教育費用、安排子女假日活動、子女相處時間、子女教養、人格發展、學業、交友等問題較多,而接送子女上下學、安排子女三餐、健康、安全、校外行為等問題較少。因此,單親家長所面對的子女教養問題,無論在六歲以下或中、小學階段均大同小異教養問題的存在,由此可知單親家長的教養問題是牽動兒童一生學習成長的歷程,是不可忽視的一環。
九、不同類型單親兒童的影響
父母離婚與失親是小學階段所面臨的兩大危機,對單親兒童問題的研究,父母之一死亡,兒童面臨的最嚴重的壓力,會給兒童帶來適應上的困難;父母離婚事件,因父母長期衝突、對立,對兒童心理與情緒所造成的持續性的困擾來得更嚴重(吳新華,1996)。其中,劉永元(1988)的研究也顯示父母離婚兒童之行為困擾多於父母死亡的兒童,因此離婚的單親兒童較其他類型兒童行為困擾較多。李文欽(2003)研究分析所有單親兒童的家庭背景,在依親對象上,依父者佔全體受試單親樣本的46.4﹪,在單親家庭兒童中,以隔代教養者行為困擾程度最高,生活適應情況較差,離婚家庭的狀況較一般單親家庭複雜,因離婚而造成的單親兒童其適應能力差,若以隔代教養照顧單親兒童更顯現不良行為,所以除了兒童自身的因素外,尚有與家庭因素的交互作用,對離婚家庭子女在父母離婚後的生活適應狀況,實在需要輔導員的特別注意與關懷,尤其是因離婚的單親兒童更應提早做適當的輔導。
十、結論
今日離婚逐年增加的情形下,單親家庭的性質巳和農業社會時代有所不同,加上今日小家庭的盛行,因而生活與子女的照顧就成為單親家長的重大負擔,儘管目前臺灣的單親兒童並不如西方社會那麼多,然而由於目前社會結構的改變與社會價值的轉移,單親兒童已有漸漸增多的趨勢,可說單親兒童是現代社會發展趨勢之一,政府及有關社會單位應及早規劃適當的防範措施,以免造成單親兒童在學校出現不良行為,加上家庭不當的管教方式之外,家長的心理狀況、單親原因、生活的不適應、家庭衝突的背景、家庭壓力增加、生活經濟困難、缺少重要認同楷模、無玩伴、無人管教等可能因素,亦與兒童之信念、價值觀,對目前家庭生活的態度、社會支持程度以及處理心理壓力的能力有密切的關係,因此建立良好的婚姻關係是現在社會必要的課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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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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