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問題之探討
李佳倫
嘉義大學家庭教育研究所
壹、
前言
打開電視,幾乎每天總會上演:小則言語肢體衝突、大則血讓人怵目驚心的血淋淋家庭暴力事件。自古以來,人類社會一直存在著家庭暴力的事實,只是這些隱秘性極高的家庭暴力事件,過去並不被攤在陽光下來討論。其原因是在傳統的中國社會,受到「家醜不可外揚」、「清官難斷家務事」、「夫妻床頭吵床尾和」等根深蒂固觀念的影響,家庭暴力被認為是「家務事」;家庭暴力問題經常被當作單純的感情問題來處理,此種「法不入家門」的觀念,使得家庭暴力的問題一直被隱藏在陰暗的角落,正義被排拒於家門外。但隨著新聞媒體有關家庭暴力的報導如夫毆妻、妻殺夫、父親強暴女兒、子女虐待父母等相關事件層出不窮。因此,家庭暴力這個議題才開始被正視。
家庭向來是孕育人類生存與發展的溫床,亦是提供個人情感支持與溫暖關愛的重要場所,但隨著社會與家庭結構的急遽變遷,以及價值的多元化發展,在現代社會中「家庭會傷人」的情況卻也屢見不鮮。特別是在強調兩性平等與女性主義意識抬頭之際,家庭暴力問題中的婚姻暴力更是其中最引人注目的重要議題。婚姻暴力為家庭暴力中的一環,是對配偶或前配偶、現有或曾有事實上之夫妻關係者,實施身體上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在一般人的觀念中,婚姻是女性最後的歸宿,認為婚姻是女性得到最大幸福的所在,當一個女人嫁給一個男人之後,她一輩子就有了依靠,過著幸福快樂的日子。但是在台灣目前卻有許多的婦女在其婚姻與家庭的生活中,經常承受暴力的陰影,婚姻暴力帶給許多婦女在肉體上、精神上,以及心靈上的創痛,且一輩子難以平復。
婚姻暴力問題的重要性並不僅止於其對受虐婦女身心所造成的直接傷害,更有可能間接地波及所有家庭成員,甚至導致整個家庭隨之瓦解。尤其是對於目睹暴力的兒童來說,長期處於此種家庭環境下,不僅無法使其身心健全成長,更有可能因而成為「暴力循環」下的另一個加害者。因此,近二十年來,婚姻暴力問題已成為歐美國家所關注的社會問題之一;而台灣亦然,只不過受到「家醜不可外揚」的傳統價值觀念之影響,以至於婚姻暴力的問題一直未被凸顯出來。直到民國83年「鄧如雯殺夫案」引起社會極度震驚,許多不堪丈夫長期虐待,自衛失手殺夫的案件也相繼為新聞媒體所披露後,這才使婚姻暴力問題逐漸浮出抬面成為大眾所關注的焦點。而相關政府單位也在意識到台灣婚姻暴力問題的嚴重性後,開始著手研擬有效的因應對策,並於民國87年6月24日正式公佈「家庭暴力防治法」,以達到促進家庭和諧,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和保護被害人權益之目的。
因此,為了正視家庭暴力這個議題,本文探討的層面,首先將從家庭暴力的概述出發,之後進一步分析家庭暴力的形成原因,再點出家庭暴力對家庭成員有何影響,最後論述應該對受家庭暴力的婦女提供何種建議與協助。
貳、 家庭暴力的概述
一、家庭暴力的定義
家庭暴力者,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係謂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行為。也就是說家庭暴力乃指家庭成員之間,加害人對於被害人實施身體上或精神上的不法侵害行為,包括有形的肢體傷害或無形的心理傷害,只要加害人與被害人之間有家庭成員的關係,一旦發生侵害就屬於「家庭暴力」。
(一)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未成年子女:
1.配偶或前配偶。如:夫、妻;前夫、前妻。
2.現有或曾有事實上之夫妻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如:
未婚同居、繼父母、同居人子女等。
3.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如:父母、祖父母、公婆、養父母、子女、孫子女等。
4.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姻親。如:手足、叔姪舅甥、堂(表)兄弟(妻)、姪孫婿(婦)等。
(二)不法侵害行為:包括身體的、精神的不法侵害行為
1.身體的不法侵害
如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職業或行為。行為模式包括:鞭、毆、捶、踢、推、拉、甩、扯、摑、抓、咬、敲、捏、扭肢體、揪髮、扼喉,或使用器械攻擊被害人。
2.精神的不法侵害
如恐嚇、脅迫、侮辱、毀損器物、精神虐待等。行為模式包括:
(1)言詞虐待:以言詞、語調施以脅迫、恐嚇,企圖控制被害人。
(2)心理虐待:竊聽、跟蹤、監視、冷漠、鄙視、羞辱、不實 指控、試圖操縱被害人等足以引起人精神痛苦不當行為。
(3)性虐待: 強迫性幻想或逼迫觀看色情影片或圖片等。
二、家庭暴力的類別
家庭暴力有很多種形式,可歸類為婚姻暴力、兒童虐待、手足間的暴力、老人暴力;它包括親密關係的伴侶間(含前夫、前妻、同居人)、親子之間、手足之間或尊長之間的暴力行為。
三、家庭暴力的循環現象
(一)壓力期:從冷戰、小吵,受虐者如履薄冰、戰戰競競。
(二)爭執期:雙方衝突呈現白熱化。
(三)暴力期:一連串拳打腳踼,受虐者因極度驚嚇、恐慌害怕而頓失知覺,逐漸產生恐懼、憤怒、無助等複雜情緒。
(四)蜜月期:施虐者會示好、道歉,使受虐者再度受到被愛感覺而心軟,重歸舊好。
四、家庭暴力的迷思
(一)婚姻暴力的受害者,只有婦女嗎?
事實上是有男性有遭受配偶的虐待,只是婦女遭受暴力的比例較男性高出許多。初步統計在臺灣家庭暴力發生率約介於11.7% 到35%,女與男的比例約是9:1。
(二)有婚姻暴力的家庭,應該都是中低下層的勞動家庭吧?
婚姻暴力在各種社會經濟階層、宗教、種族、學歷背景的家庭都會發生。不是所有長像凶惡、教育程度低或有精神疾病的人才是施虐者,有許多施虐者也是高學歷,在外一副「好好先生」的模樣,回到家卻是口出惡言、暴力相向的人。
(三)那些女人被打都是自做自受啦!
婦女遭受到暴力虐待常是因施虐者將施虐的責任推到受虐者的身上、為受虐者定罪,例「若不是你這樣的無理取鬧,我不會生氣到必須要打妳,這都是你自己找的。」,最後連受暴婦女都會懷疑可能是自己做不對,才會被打、被虐待。其實施虐者在處理自己的憤怒情緒時,是可以選擇以其他和平理性的方式來處理的,任何理由都不應該成為虐待他人的藉口,不論另一半做錯什麼事,都沒有權力虐待施暴於她(他)。
(四)一般受到暴力的婦女都認為只要忍耐、順從,日子就會好過
毆打行為不會只有一次,婦女時時刻刻都要擔心自己的行為是否遭到施虐者的暴力,而婦女忍受這樣的暴力行為持續一、二十年,等到孩子長大她們才決定離開。近年來我們觀察到有某些婦女受到暴力虐待的情形並不久,而且她們是計畫性的離開施虐者,與父母及祖父母那代不同。
(五)絕大多數受到暴力的婦女有被虐待狂!
絕大多數受到暴力的婦女並沒有被虐待狂,她們覺得這種事情是家醜,極力隱忍不說,特別是身邊的人告訴她,哪對夫妻不吵架,忍一忍就過去了,或是說不定你也有錯,所以婦女也會擔心自己的離開會留下罵名,在婦女衡量離開與否時,她們發現繼續忍耐不是最壞的選擇,這也阻礙她們向外求助的念頭。
(六)很多人都會問「為何她們不離開施虐者?」卻沒有人去問「為何施虐者不讓她離開?」。
施虐者對他們的配偶以經濟控制方式,威脅傷害配偶、家中其他成員、甚至施虐者傷害自己的行為等,讓他們的配偶無法離開。
(七)施虐者毆打小孩是父母對子女的關愛表現。
有些父母在教育子女時失當,過度的情緒表現容易失去控制而發生虐待子女的行為,這與子女是否頑劣或是父母對子女的關愛表現已無關係,有時是父母對子女求好心切,有時是父母自己在生活中遇到困境,將無以宣洩的憤怒發洩在子女身上。
(八)性生活本就是夫妻在生活上應盡的義務。
但是當施虐者不問配偶的意願且以暴力的方式要求與配偶做愛時,讓婦女覺得猶如遭受到強暴一般的難受,這已經可以算是性暴力,即便是法律規定的權利義務,受虐者可以因為施虐者的暴力行為拒絕履行這項義務。
(九)家庭是每個人的避風港,家庭是最安全的,家庭裡的人一定都不會傷害我的。
家庭成員間因過於親蜜而常「理所當然」的將家人視為自己人或自己物品,認為傷害自己的家人是可以被原諒的,彼此之間界限不清,家人傷害家人,在這樣的情況之下,家庭不再是唯一安全之處,有時往往傷人最深的反而是自己的家人。
(十)來自家庭暴力家庭小孩,長大後一定會打老婆、小孩。
施虐者不一定來自暴力家庭,來自暴力家庭的人也不一定會施暴。某些孩子成長過程中,無法辨別父母行為的對錯,以父母為學習的對象,不認為打老婆、打小孩是不對的行為,也一樣會施暴於他的妻兒。但是某些受到虐待的兒童,雖否定父母的行為,長大後雖不會施暴於妻兒,但問題處理的方式並不健康,有時有自虐的狀況。
(十一)施虐者是因為喝酒、濫用藥物的緣故才會有暴力行為,只要他們不喝酒、不濫用藥物就不會打人。
酗酒或濫用藥物(ex:吸毒)並不是家庭暴力真正原因,它只是一個工具,讓施虐者可以在虐待他人之後不必負責任,把一切責任推給酒與藥物。醫學報告中也指出酒的成份會讓人更有暴力傾向,雖然許多喝醉酒的人不記得飲酒的過程,但是在酒醉中意識是清楚的,只是大腦無法留下那段記憶。
希望經過以上的說明後,您可以對家庭暴力有更清楚的認識。
叁、家庭暴力的形成原因
家庭暴力行為的形成,學者各有各的說法,論點不一,國外學者STRONG&DEVAULT(1992)認為下列的六種理論模式約略可說明家庭暴力行為生的原因:
一、精神分析模式(PSYCHIATRIC MODEL)
根據此模式,家暴力的來源是起因於施暴者的個人特質,這些特質包括有心理或情緒的疾病、精神上的疾病,以及酒精或藥物的濫用等,雖然研究發現少於百分之十的家庭暴力可以歸因於這個原因,但是很多人還是相信,會打人的人就是因為他們有毛病或酒醉。因此當個人在情緒、精神等狀況不佳的時候,家庭暴力的情形就可能會發生,而如果有健康的身心,就較不會有暴力行為的產生。
二、生態學的模式(ECOLOGICAL MODEL)
心理學家JAMES GARBARINO認為一個文化越容許對孩子或其他家庭成員施加暴力,以及一個家庭在社區中越缺少支持,就越容易有家庭暴力行為的產生。因此如果家庭成員之間的配合不好(例如孩子或配偶有情緒或發展上的不良),家庭生活在某些壓力下(例如失業、家人身體狀況不適),或缺乏適當的社會支持(例如醫療)時,都會增加家庭暴力發生的可能。
三、父系社會模式(PATRIARCHY MODEL)
此模式認為家庭暴力有其歷史的背景,強調在傳統的社會價值觀中,我們通常將婦女視為男人的附屬品,所以依據此一模式的解釋,社會上認為「先生對太太的暴力行為」是可被接受的,因此很多男人,對太太稍不滿意,就拳腳相向。
四、社會情境\社會學習模式(SOCIAL SITUATIONAO AND
SOCIAL LEARNING MODEL)
此種社會模式與上述生態學及父系社會模式有關,認為暴力來源是社會結構。社會情境論認為家庭如果長期在壓力下運作時(例如經濟或醫療的壓力),家庭暴力就會產生,且社會的一些錯誤觀念(例如「不打不成器」)也家庭暴力的發展。社會學習論則認為暴力行為產生的是從家庭、社會觀察學習而得的。
五、資源模式(RESOURCE MLDEL)
此模式認為一個人會因為有個人的、社會的、或經濟的資源而擁有權力。因此,越有資源的人越不需要訴諸武力。根據這個理論,GELLES &CORNELL解釋說:丈夫如果希望是家裡較強勢的人,但是卻沒有受太多教育,工作職位、收入都不高,又缺乏人際技巧,則可能使用暴力來維持他的強勢地位。
六、社會交換\社會控制模式(SOCIAL ESCHANGE\SOCIAL
CONTROL MODEL )
GELLES cornell提出了一個包含了兩個部分的家庭暴力理論,第一部分交換模式,強調當一個人的行為,所得的獎賞,是比較重要時,他就會施暴;而社會控制通常可經由逮捕、入獄、失去地位、收入等來增加暴力行為的代價,但家庭有三個特質,使得社會控制力減少而家庭暴力更可能發生:(一)不平等(inequality):男人通常較女人強壯,有較高的經濟能力和社會地位;(二)家庭的私人特性(the
private nature of the family):外人不願干預別人家務事,家人也不願意向外人救援;(三)「真正的男人」形象,(real-man
image),在有些文化中,暴力行為會帶來讚許。男性表現得較具攻擊性或較有暴力行為時在團體中的地位會較高、較被認為是真正的男人,所以施暴者相信,在家庭中施暴時,也會得到較高的地位。
如果將上述的六種理論模式加以整合,則可用生態學的觀點將家庭暴力的成因歸納為個人因素(家庭背景、性格、價值觀、偏差行為等)、家庭因素(角色、動力、互動模式、夫妻關係)、社會文化因素(文化價值觀、社會標準、性別角色、刻板印象、夫妻角色的信念)及社會(社區)結構(社區經濟、特質、社區文化、價值觀、工作環境)等四大類因素,該四大類因素彼此交互牽動、相互影響。由此可知,家庭暴力的形成原因並非單一的,從宏觀、巨視的觀點切入檢視,顯然可以發現它是複雜而且多元的(李郁文,2001)。
肆、家庭暴力對家庭成員的影響
婚姻暴力是家庭暴力中的一環,普遍存在社會群體之中,無論暴力的性質如何,女性大多是婚姻暴力的受害者。從多項研究(省社會處,1993,王麗容,1995;孫雪卿,1995)的統計資料中可以得知目前在台灣婚姻暴力已不再是少數的個案,而其影響所及更不僅止於受虐婦女本身,包括整個家庭中所有成員的身心健康都有可能因此而受到波及,尤其是對於目睹暴力的兒童來說,長期處於此種家庭環境下,不僅無法使其身心健全成長,更有可能因而成為「暴力循環」下的另一個加害者。
由此可知,家庭暴力對家庭成員有很深的影響,以下就對家庭暴力對婦女或孩子的影響做進一步的分析。
一、家庭暴力對婦女的影響
(一)生理傷害:
暴力發生時,多數先生是用手毆打妻子,有些丈夫則使用皮帶、籐條、木棍、家具及菜刀等傷害妻子,對妻子會造成的生理傷害有以下幾種:
1、輕度傷害:瘀青、紅腫等局部傷害。
2、中度傷害:明顯外傷,如流血、或被工具毆傷。
3、嚴重傷害:被殺死,或傷重至有生命危險,或造成身體某部份成殘。
4、身心症:因長期處於極度不安中,而出現胃病、頭痛、失眠、疲勞、緊張等身心症現象。
(二)心理傷害:
遭毆打婦女心理傷害部份,一般以心理的自尊受損最嚴重。暴力對婦女心理造成的影響有下情形:
1、初次遭受暴力:遭丈夫毆打後,多數婦女感到委屈、害怕、生氣、憤恨,甚至羞恥。
2、長期處於受虐狀況:
(1)心理反應上會有夢饜、頹喪、恐懼、自卑,甚至因極度絕望而有自殺行為出現。
(2)另有些受虐婦女,在長期被毆、被虐的情況之下,大多有低自我評價、抑鬱、無助,或認為自已做什麼都無法脫離被毆、被虐的命運,也認為自己不可能有任何能力作什麼改變,於是悲觀地長久忍受被虐待的痛苦。
(三)防治策略
1.建立社會支持網絡:
Golding等人(1989)指出,當婦女處於受虐狀況時,若能提供一個有效的社會支持,將能有助於預防婚姻暴力事件的再度或不斷循環發生,同時亦可提供給受虐婦女及其家庭一個有效的治療服務。而對於受虐婦女所提供的支持系統除了應包括來自警政司法、醫療、社福機構等專業體系之正式支持系統以外,更應積極發展出一套有效可行的社會介入方案,以增進受虐婦女個人非正式的支持網絡(如:與家人、朋友、同事、宗教團體間的互動),並促進個人支持網絡與正式支持系統的結合,以有效預防或解決婚姻暴力事件的發生。
2.強化專業教育:
專業服務的品質是推動婚姻暴力受虐婦女防治工作的重要環節之一。而依據實證研究的結果發現(彭淑華,1996),目前受虐婦女的防治工作除了面臨專業人力不足的問題之外,專業人員的素質與培訓教育亦有待加強。因此,在積極推動對受虐婦女的保護工作之同時,應從強化基本的專業教育著手,使那些未來將投入第一線婦女保護工作的專業人員,在學校的專業養成教育中,即加強有關婚姻或家庭暴力的防治課程,學習處理婚姻暴力的專業態度與方式,並瞭解專業或資源整合與運用的重要性等,以有效地提昇專業人員的素質和服務品質。此外,在實務上,亦可藉由舉辦個案研討或相關協調會報來增加學習觀摩機會,並透過在職訓練與健全的督導制度來達到經驗傳承與人力培訓的目標。
3.促進專業整合:
所謂專業整合係指助人專業工作者為了更適當地處理案主的問題,而採取目的取向、相互尊重以及承諾投入的方式,與其他不同領域的助人專業者共同合作。國內許多學者在探討婚姻暴力問題時,皆一再地強調資源統合的重要性,彭淑華(1997)亦指出「相關單位的配合度不足」、「缺乏專業整合知識」和「各專業的本位主義」皆是目前婚姻暴力受虐婦女專業服務網絡建立的主要障礙。由此可見,專業整合的多元化模式已是受虐婦女防治服務的趨勢,是以,在面對婚姻暴力個案時,包括社會福利機構、醫療、警政、司法、教育等各個專業體系應摒除本位主義的觀點,以案主的最佳利益為首要考量,並透過整體性、全面性的服務取向來協助受虐婦女解決問題並滿足其需求。
4.儘速落實「家庭暴力防治法」:
「家庭暴力防治法」的頒佈象徵著公權力介入家庭或婚姻暴力的決心,也提供了政府相關單位在處理和防治婚姻暴力問題上的法源依據。是以,除了內政部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與各縣市政府的主管機關,以及警政、教育、衛生、社政、戶政、司法等相關單位必須共同負起監督與執行之責外,更重要的是必須透過教育和媒體等宣傳管道,讓社會大眾皆能瞭解此一法案的精神與內容。尤其是婚姻暴力中的受虐婦女更應該有自覺意識,充分瞭解「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賦予她們的保障,並在面臨家庭暴力威脅時能善用該法中的各項保護措施(如:民事保護令),如此一來,「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功能與宗旨才能真正地徹底落實。
二、家庭暴力對孩子的影響
父母婚姻暴力對子女而言,如同一齣齣全武行的戲碼每天上演著,孩子會擔心、害怕不所措,對孩子的影響程度是無法預測的,更是不容忽視的。根據Sternberg等學者(引自鄭瑞隆,2002)研究指出,不論親身遭遇或目睹家庭暴力均對孩童之心理健康與行為有顯著的負面效果。
(一)對兒童可能產生的影響
根據國內外研究指出,目睹婚暴兒童會產生認知、情緒與行為等問題。1996年Kolbo,Blakely及Engleman等學者(引自紀雅芬,1999)歸納為五方面,分別為行為的、情緒的、社會的、認知的和生理的影響。以下歸結學者的說法將兒童的生理、心理及行為等三大層面加以說明之:
1.生理層面
紀雅芬(1999)研究發現婚姻暴力頻率與嚴重程度愈高時,對青少年的健康的傷害就愈大。綜合生理層面可能產生的影響,如驚嚇、尖叫、顫抖、口吃、溼疹、癲癇症、健康狀況失調、想睡覺的習慣、尿床、體重及飲食失調、身體有退化現象、活動力較差、語言認知動作能力較低等不適應行為產生,嚴重者甚至會出現心身症或創傷後壓力症候群。
2.心理層面
在心理層面上可分為兩方面:(1)從情緒方面來看,表現攻擊性強、反社會性格、害怕、壓抑、社會能力較差、與他人有互動的困難、恐懼、過度哭泣、焦慮、沮喪、發脾氣、缺乏同理心、自我價值低等問題。如同Spaccarelli等學者(引自鄭瑞隆,2002)推論父母親之間出現婚姻暴力對於子女的焦慮、憂鬱、低自尊有明顯的促發作用;(2)從認知方面來看,孩子容易產生錯誤認知,誤將暴力看成愛的行為表現,暴力反而成了解決問題的方法。
3.行為層面
羅斐諭(1996)的研究以四名北市受虐婦女的子女為研究對象,結果發現在行為方面,有些會有行為上的問題。而在行為層面上可分為學齡期兒童及青少年時期,兩階段可能有著不同的行為表現:(1)就學齡期兒童而言,表現出嚴重的內外在問題,如同儕關係不良、注意力不集中、影響學業問題、學校恐懼症、遺尿、夜驚、失眠、害羞、退縮、對情感沒有反應及過分依賴,而也有子女過分依賴母親的行為表現;(2)就青少年時期而言,有逃家、焦慮、害羞、自殺、攻擊行為、以暴力當作解決問題的工具或是較高的機率出現反社會行為等等表現產生。
(二)遭受家庭暴力學生可能出現的徵兆
遭受家庭暴力的學生,通常累積了多重的身心創傷;藉由教師敏銳和細心的觀察,可以幫助他們儘早走出暴力陰影。
1.生理方面:身上有傷痕,如淤傷、毆傷、燒傷,或出現腦震盪、胃病等病症,抑或有精神恍惚、頭痛、失眠、作惡夢等身心症現象。
2.行為方面:表現消極、退縮、反抗、容易發怒,或會曠課、逃學、逃家;或有過度的性語言、性遊戲、性舉止及性攻擊等行為。
3.心理方面:時常有沮喪、哀傷、緊張、焦慮、恐懼等情緒反應;或是容易否定自我,也不相信他人友好的表達。
(三)如何輔導遭受家庭暴力的學生
當學生確定是遭受家庭暴力個案時,我們可以這樣做:
1.讓學生知道老師不會將此事告訴不相干的人。但要學生了解唯有告訴社政或警政人員,尋求政府的協助,才能得到更完善的保護。
2.注意學生身心所受到的傷害,用真誠、關愛、溫暖的態度,提供學生情感上的支持,與學生建立良好的輔導關係。
3.讓學生知道發生這種事並不是他的錯,協助學生袪除罪惡感;並引導學生說出事實的真相。
4.協助學生走出創傷的陰影,重建其外在環境及內在心理之安全感,讓學生知道他仍然可以並有權利讓自己好好的生活。
5.教導學生認識自己的權益,以防止二度被傷害。
6.在輔導過程中,若遭遇困難,可以向輔導室或相關社會機構尋求專業協助。
伍、對受家庭暴力婦女的建議與協助
一、如何因應家庭暴力
(一)保持鎮定、保護自己:不要激怒對方,亦不要回應對方的無理取鬧,保護身體安全,尤其是頭、臉、胸、腹等主要部位。
(二)高聲呼救、離開現場:請家人、鄰居幫忙,或到親戚朋友家,或處理家庭暴力之機構暫避。
(三)尋求協助、報案處理:向警察機構報案,製作筆錄,由警方出面制止施暴,協助送醫或庇護中心。
(四)驗傷治療、蒐集證據:可至各公私立醫院,請求驗傷並開立診斷證明書;蒐集各種證據如驗傷單、照片、信件、錄音(影)帶、兇器、證人等,提供法院聲請保護令用。
(五)法律諮詢、心理輔導:希望聲請保護令或提出刑事訴訟、民事離婚,或因家庭暴力致使心靈受創
、身體不適等,均可請家庭暴力防治中心社工安排專業人員提供法律諮詢,或接受心理輔導。
(六)事先準備、未雨綢繆:妥善放置家中危險物品,如鹽酸、刀具、鐵鎚、球棒等;事先尋覓短期棲身處所,預放日用必需品,以因應突發狀況;準備隨身包,內置重要證件或用品,如身份證、駕照、印章、存褶、提款卡、健保卡、備用鑰匙、重要電話號碼等。
二、推動可行的教育實施方案
針對社會上受到暴力侵害的特殊境遇的婦女,期望教育的力量可使其從陰影當中抽身出來,為自己走出一條嶄新的、希望的大道。教育方案可包含三方面,說明如下:
(一)自我心理教育
1.提供婦女自我成長教育:受虐婦女在不和諧的婚姻關係中,常常有焦慮、不安、緊張、沒有信心等情緒產生,受虐婦女的自我概念較低,此時應該提供其認識自我、了解自我的課程,並藉此重新肯定自己、重建信心和安全感,提供的課程包括認知重建、自我肯定訓練、如何紓解緊張、壓力等等。
2.教導受虐婦女面對暴力的決心:讓受虐婦女明瞭面對暴力默默忍受不是最佳決策,反而會增強施虐者的暴力行為產生。在課程上可提供受虐婦女遇到暴力行為發生時,處理應變的措施,學習問題解決的技巧,尋求解決暴力行為的可行方法,唯有透過改變與學習,才能預防暴力的再產生。
3.提供溝通能力的課程:許多文獻指出夫妻之間溝通不良,引起的爭吵往往是暴力行為產生的原因,因此,如何和配偶溝通成為一大課題,如果是可以挽救的婚姻,可以邀請配偶一起來參與課程。
4.使受虐婦女認清暴力的起源、歷程:暴力的產生並非平白無故的,提供教育讓婦女認清暴力發生的原因、歷程等等,可幫助婦女面對暴力、解決暴力的能力和策略。
5.受虐者的身心輔導:曾受過嚴重婚姻暴力的婦女,身心承受重大壓力和創傷,若不妥善處理,常會形成身心方面的疾病,不容輕忽,因此受虐者急需要專業性的心理諮詢及諮商,幫助婦女重建心理,使受虐婦女從陰霾當中重新走出來。課程可有系統減敏感法、鬆弛訓練、休閒治療、音樂治療等等。
6.社會支援系統的了解與使用:讓受虐婦女明瞭社會上有那些機構及組織可加以運用,其所在地、電話、服務項目等等,在有危急時,可請求協助和支援,懂得自我防衛及保護。
7.擴展人際關係的課程:受虐婦女常常處於封閉性的狀態,較為畏縮、害怕、沒有自信、不安,在人際關係上因而受到阻礙和影響,因此,提供受虐婦女擴展人際關係是相當重要的部分。
8.鼓勵受虐婦女參與會心團體:經由同一特殊族群所組成的團體,藉由團體的帶領會有療傷治療的作用,也可增進婦女心理的重整和重建,經驗式的分享常常會形成當事者的觀點轉換,對受創婦女將是一大幫助。
(二)職業能力重建教育
1.幫助婦女有經濟獨立的能力:許多受虐婦女長期忍受丈夫的虐待,極大原因是因為經濟問題不易解決,此時婦女應尋求或找尋有就業的技能或機會,讓自己有機會可以嘗試依靠自己的能力生存,社會中的企業則可提供更多機會給已婚婦女。
2.提供婦女第二專長教育:職業訓練方面應著重已婚婦女的工作能力及學習性需求,職訓局應不可忽略婦女的工作潛能及力量,可惜的是目前所提供的教育訓練,較少是針對婦女的第二專長教育。婦女除了倚靠大環境所提供的學習環境之外,最要緊的是打開心門,不可自我設限,內心的意志力和積極爭取的心念是最重要的。
(三)社會互動重建教育
1.社會大眾對受虐者的認知與援助:讓社會大眾重新對暴力事件問題的特殊性及嚴重性有所認知和了解,目前社會大眾普遍還有認為家庭暴力是人家的「家務事」,存有「清官難斷家務事」的觀念,許多民眾多半抱持不去管閒事的立場,無形中也促使暴力行為和事件沒有受到社會輿論和監控的壓力。所以,要積極傳播維護人身安全是所有人的責任的觀念,不要讓婦女生活在暴力的陰影和恐懼之下,打一通電話,可能會救助一個人,讓民眾了解,共同維繫免於攻擊權是所有人的義務和責任。
2.法律方面:考慮讓虐妻的暴力行為也成為公訴罪,由立法的力量直接改革,由行政制度面出發,才能真正保護特殊境遇的婦女。另外加強人事訴訟制度,加強家事法庭的專業化,才能提供受虐婦女實質上的幫助。
3.提供受虐者緊急生活扶助:當受虐者不堪配偶的欺凌而逃離出來時,社會上應該有緊急庇護所,來保障這群婦女的人身安全,並透過社會救助,提供生活上的緊急津貼,讓婦女的生活暫時不虞匱乏。
4.醫療協助:婦女在忍受家庭暴力之後,經常在身心方面承受巨大的壓力,而心裡的情緒常常直接影響身體的健康,造成身體上的胸悶、呼吸不順、頭痛等等心因性疾病。若身體上遭受到傷害,更應該提供最妥善的照顧和護理,使婦女在身心受創的情形下,能接受專業的醫療和心理的諮商,幫助婦女恢復健康。
5.警政單位的協助與配合:警政單位發現民眾檢舉家庭暴力事件時,不可輕忽事情的嚴重性,因為警政單位對於暴力事件的態度和觀念,處理的方法和技巧,會間接影響家庭暴力的發生頻率和機會,因此警政單位在家庭暴力的處理上,也應該經過宣導和學習。
6.社區力量資助:社區和家庭之間有著較為密切的連繫功能,社區中有許多的資源可以利用,讓社區的關照力量也可以走入家庭之中,家庭和社區之間也可形成一個緊密的網絡,如此,對於家庭暴力的防治將可發揮一定的效果。
三、提供心理諮商服務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七條、第八條,均揭示「社會福利機構和工作人員需對被害人提供心理輔導和治療」。此一概念不僅提醒了直接服務的工作人員婚暴案主可能的需要,對婚暴相關機構的工作內容及機構的服務模式更是一項重要的提示。
台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區婦女中心 (北婦中心),是台北市協助婚暴婦女相當重要的官方機構,在長期協助受虐婦女後,北婦中心發現在提供緊急庇避護、法律服務等危機處理後,雖然滿足了受虐婦女最初尋求協助的主要需求,但他們也不一定就能夠因此而展開不同的生活型態;因此,如何能夠協助受虐婦女脫離此種生活宿命,提昇其自尊、生活滿意度和增加改變生活現況的可能性,就成了受虐婦女另一階段需要面對的問題了。
受暴者在諮商員的協助下進行持續性的諮商協助,可在諮商過程與諮商結果中獲得幫助,分析如下:
(一)諮商過程:以下的效果主要是在諮商過程中逐漸形成。
1.情緒疏解:受暴者在諮商過程中藉由問題的敘述和諮商員的支持,達到了情緒宣洩的目的。
2.關係建立:受暴者表示在諮商中得到了關懷、了解和認同,並十分期盼每次諮商的來臨。
3.問題解結:在諮商過程中及諮商員的協助下,不僅回答了受訪者困惑的問題,也學會了問題解決和衝突處理的技巧。
4.反省洞察:對自己的需要、問題有更多反省和討論的機會,是諮商過程中很重要的收穫,反省洞察的機會多,受訪者較易面對自己的缺失。
5.資訊的取得:為擴大受訪者的生活範疇和資訊視野,諮商員有時會在諮商過程中提供受訪者各項活動資訊 (活動、書籍等),鼓勵受訪者多參與。
(二)諮商結果:指諮商結束時的整體收穫
1.家庭關係的調整:
經過持續的諮商協助,受暴者在家庭關係上已達到夫妻角色的重新定位家人衝突減少、親子關係改善、親子問題解決的目的,經過一段時間的沈澱和思考,受暴者已經在婚姻的分合問題上做出選擇。清楚如何與原配偶建立新的互動關係(不論是離婚、分居或重回原來家庭)、取得家人(尤其是娘家親友)的諒解和協助,解決孩子因夫妻婚姻不和諧而出現的問題,縮短親子關係的距離,皆是本研究中受訪者相當明顯的變化。
2.生活態度的改變:
生活漸入佳境,安心快樂及愈來愈能掌握自己、安排自己的生活,是受暴者在生活中所呈現出來的變化,覺得自己的生活像倒吃甘蔗,愈來愈好的感受更是受暴者生活中的明顯表徵。
3.自我價值的修正:
有能力感、有未來感、高自主性是受暴者在諮商前後呈現顯著差異的部分,在脫離了婚姻的箝制後,受訪者重新的面對自己,新的角色定未和價值系統,並建立以自己為主軸的思考模式。
4.諮商觀點的建立:
對諮商過程、功能和目的了解,是受暴者參與諮商後的額外收穫,由不了解諮商為何物,到肯定諮商得價值(符合現代人的需要及改變的來源)是受暴者一路走來的真實體會及學會使用諮商資源的可能性。
陸、結論
家庭是兒童成長中主要的環境,尤其父母是兒童成長期間的重要他人,良好的夫妻關係使孩子經驗到安心、和諧的家庭氣氛,反之,將傷及無辜孩子的幼小心靈。父母婚姻暴力不單只是父母的問題,更會因而影響兒童的生理、心理及行為等。對於目睹暴力的兒童來說,長期處於此種家庭環境下,不僅無法使其身心健全成長,更有可能因而成為「暴力循環」下的另一個加害者。是故,學者指出當兒童遭受暴力或目睹暴力後,有無支持的力量在安撫或保障他們的身心舒適安寧狀態,為他們遭遇到的暴力經驗而產生的負面效果提供了復原力量。希冀學校教師們亦能給予學生更多情緒支持、正面肯定及溫暖關懷,並隨時留意學生在校表現情形,進一步提供心理諮商輔導,以撫慰處於婚暴陰影下受創的心靈。更重要的是,為人父母者能提供孩子一個身心舒適、健康安全的成長環境,讓孩子的內心不再擔心害怕,給予孩子一個快樂的童年,讓家永遠是我們的避風港。
家庭暴力,是一而再、再而三的惡性循環。若委屈求全,不但家庭不會因此而和諧圓滿,真正的幸福也將與你漸行漸遠。所以家庭暴力被害人應勇敢走出婚暴陰影,尋求外援。
當代婚姻暴力潛藏在社會的每個角落,由於社會漸漸對於家庭暴力的重視,讓有些婚姻暴力的受虐者勇於站出來尋求自己快樂的人生,但卻還有許多受虐婦女,卻因為某些因素而無法走出婚姻暴力的陰影,過正常人的生活,這些人值得社會大眾給予更多的關懷與協助。
給現代受婚姻暴力、受虐婦女最好協助的方式,我覺得可以從以下方面下手:
1.導正社會大眾的觀念,正視婚姻暴力的問題
2.建全社會支援網絡,讓受虐婦女容易獲得協助的管道
3.加強暴力防治工作者的專業素養,以能正確協助受虐婦女
4.強化婚姻暴力受虐者的復原能力,讓她們能很快的回歸正常生活
5.對脫離暴力的受虐者,給予繼續的支持與關懷
6.對施暴者進行輔導與教育工作,導正其不正碓的認知與行為。
婚姻暴力的形成有相當錯綜複雜的因素,但是受虐婦女的人數和事件在層出不窮之下,需要受到相當的重視和妥善因應處理策略,受虐婦女在不和諧的婚姻關係中,常常要花費更大的心力重新站立起來。而如同暴力原因不只一個,因此,無法採取片面的解決方法,而是需要整體社會面的配合,例如社會文化、經濟、教育、法律司法、社會福利層面等等。了解受虐婦女的心理、處境和需求,幫助受虐婦女解決現實問題,重新建立對愛、婚姻、人性的信心,成為一個實現自我、快樂、健全的個體,這一切都有待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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