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照意識形態國家機器理論-

談後進國規訓人口之策略運用[1]

 

南華大學社會學研究所 黃正宏

 

 

後進國習性-理解規訓策略之可能

在論文一開始的第二章「研究方法與理論架構初探」中,筆者已經約略觸碰了所謂「後進國」的特徵與許多「西方社會」學理論中不能被忽略掉的落差,以及反觀後殖民論述在所謂「後進國」的社會中可能存有的理論價值。而這兩個方面在論文的幾個章節中都已經點到過。現在,筆者則試圖依照搖頭丸現象的發展圖像再進一步處理這些問題:「科學知識具有普世性嗎?」如果答案相信是否定的,因為我們無法解釋針對同一藥物而不同國家有不同方向的管理手段,例如美國的「毒品零容忍」政策與荷蘭的「安全屋計劃」。那麼,我們又如何解釋台灣的國家機器為什麼挑選了美國的「毒品零容忍政策」呢?關於這個問題的回答,我們必須從台灣的國家機器在「歷史性的時間」與「地理性的空間」來回顧這些脈絡線索。

 

自二次世界大戰以來,全球政治勢力已被分為最主要的兩種意識形態在地理空間上的對抗,即馬克思的社會主義與自由市場經濟哲學。前者分析了資本主義的內在結構,因而在實踐理論與政治價值上的宣示認為,只有將全世界的無產者聯合起來才有可能永久地消滅不平等的剝削事實。因而,實踐行動不能侷限在某一地域上,而必須是以全球視野作為實踐的唯一場域。即便後來的新馬克思主義學者例如葛蘭西(Gramsci)提出了「陣地戰」策略,這種因應各地區歷史文化所承繼的條件不同而必須有不同的革命方針。但無疑地,最終實踐行動的完滿仍然是建立在全球之上;自由市場經濟哲學則認為,完全交由市場機制來決定價格與分配,將能夠讓人們獲得最大的滿足。在歷經1980年代新自由主義的重新解釋國家之間依然存有的不平等現象時,也不就是運用典型的基本預設來宣稱要將「餅作大,大家都會分得到」。現在國際之間的不平等現象,不過只是因為「餅作得還不夠大」。因而,後者在理論的實踐意涵上自始自終也都是世界性的。只要交通、運輸等技術條件的不斷增長,資本主義只會朝向世界性的趨勢擴張,這是市場的內在必然邏輯。因此,無論是欲消滅或是鞏固資本主義,都只能從全球層次的視野出發來作考慮,而兩者意識形態對抗則必須由區域性的地理空間來作實踐。

 

台灣不但深具地理上的戰略位置,同時又身處兩大意識形態政權的接合點,作為美國圍堵共產國際赤流,無疑是自冷戰以來一個重要的軍事必爭之地。另一方面,國共內戰後,國民黨政權退守台灣,一個「正統」中國之爭同樣也給予了美國在軍事政治的操作上一個可行的介入空間。美國在政治、軍事、經濟各方面給予台灣的援助早已是一個不爭的明顯事實。無論是現代化學派、新自由主義學派、依賴理論都沒能正確地指出,像台灣這種後進國得以成功的經驗,是在先前歷史脈絡與全球政權的意識形態對抗下才能獲致這些成功的基礎。我們可以看到在殖民時期,台灣獲得了日本打下工業深化的基礎。在日本政權退出台灣之後,國民黨政權由大陸帶來許多專業技術人員填補日本技術人員退出的缺口。而自冷戰時期開始,台灣接受了美國直接的經濟與技術上的支援。更重要地是美國開放其國內市場的給予台灣,源源不絕地外部市場訂單是台灣「出口導向」政策得以成功原因。但這些歷史與空間的條件都沒有被各種經濟理論正確指出。

 

筆者指出這些歷史脈絡,特別著重在冷戰後期美國對台灣的援助上是要說明兩件事實。首先,美國這種單向的支援不可能是無條件的,它一定程度規訓了台灣所應該有的合理化發展策略。這些策略雖然有利於台灣,但可能是部分有利,也可能是以犧牲比較下的較小利益來獲得。更重要地是,這些策略必須是先以符合美國利益為主的,因為台灣沒有太多交換這些利益的籌碼。[2]隨之而來的第二項事實是,長期處於這種不對等的利益交換與依賴關係,構成了台灣的國家主體一定的「習性」(habitus)特徵。筆者在此偏離Bourdieu「實踐感」原書的脈絡來引用,試圖說明在解釋搖頭丸現象時,國家可能具有的習性概念。一方面:

 

習性的預測是建立在一種既往經驗之上的實踐假設,對最初的經驗特別倚重。…這些習性結構反過來又成為感知和評價任何未來經驗的依據。

Bourdieu,2003:82)

 

因此,台灣與美國交換利益的不均等形式相對地構成了台灣國家機器的內部習性。對於一件新事物的產生,特別是發生在「藥物」、「人口」、「身體」這些被視為可以透過科學加以操作的價值中立領域時,台灣的國家機器重新對於在地區域各種條件的重新認識與評估則顯得多餘。因為,美國經驗已經「就在那裡」了!就如同Bourdieu所說的:

 

習性完全可能伴隨一種策略計算,該策略計算傾向於按有意識的方式,實施習性按另一種方式進行進行運算。習性的運算方式是對既往結果變成預期目標的可能性進行評估。雖說如此,習性反應首先是排除任何計算,它取決於直接銘刻於現實的客觀可能性

Bourdieu,2003:81)

 

這也就是為什麼,台灣在沒有系統化地搜尋、組織在地資訊之前(下文中將會說明這項事實),就可以選擇與美國的政策同步,卻不選擇其他西歐「先進」國家的政策。但是在台灣國家機器的行政上卻以一種隱而不顯地方式掩蓋這種「跟隨美國」的內在習性:

 

為加強藥品管理,除本署公告列管之藥品,應依各該公告事項辦理外,其餘經世界衛生組織或先進國家列為管制藥品(Controlled Substances)之輸入,亦應限由持有藥品許可證之藥商申請,特公告週知。

(行政院衛生署公告:1987/01/21,衛署藥字第六四六三一六號)

 

在這份國家機器的法令公告上,「先進國家」無疑是一個非常模糊的詞語。何謂「先進」?在哪些方面「先進」?或更具體地來說,哪些國家可以被稱為「先進」?這些問題在這份文件中似乎可以說是不需懷疑、不證自明的。筆者當然無法就這份文件來釐清其中「先進」的定義,但是若就台灣的國家機器在對於搖頭丸的處置腳步上確實是跟隨美國的方式在作,而非荷蘭、瑞士等其他西歐國家的管理手段,我們至少可以肯定美國是被台灣的國家機器承認其「先進」地位的。除此之外,這種單一國家(美國)跟隨的腳步我們還應該再確認其強度。在本論文勾勒現象背景時已經提到,美國因為大學生普遍使用搖頭丸而於1985年立法管制。而台灣則在1986年也立即公告禁止搖頭丸:

 

一、查安非他命類(Amphetamine-like)藥品,對中樞神經具有強烈興奮作用,服用後會引起不安、頭昏、顫抖、亢進性反應、失眠、焦慮、譫妄,並產生耐藥性、依賴性、欣慰感等副作用。基於維護國民健康,前經本署分別以六十八、七、七衛署藥字第二二一四三三號及六十九、十二、八衛署藥字第三○一一二四號公告列為不准登記藥品及禁止使用各在案。

二、安非他命類(Amphetamine-like)藥品包括Amphetamine, Dexamphetami-ne, Methamphetamine(搖頭丸)[3]與其衍生物之鹽類及製劑,一概禁止使用。特再公告週知。

(行政院衛生署公告:1986/07/11,衛署藥字第五九七六二七號

 

與此相似的公告確實不是第一次出現。搖頭丸因為結晶成分、使用原料與安非他命的結構相類似,因此被歸於同一範疇「安非他命類」中。這也是為什麼文件中寫到「特再次公告週知」。但是,與早於這份文件的其它行政衛生署公告[4]都不相同的是,這一次公告內特別直接著明了「Methamphetamine」(搖頭丸),這是過往不曾出現的。

 

我們必須認知到,在理解「一個相對」弱小的國家之政策不能從它「內部」去尋找原因,而可能要從它依賴至深的外部強權國家關係中去理解。當搖頭丸1986年衛生署明確將它列為管制藥品時,與搖頭丸在台灣比較普遍出現的時間卻約略是在10年後(1996年)。我們怎麼能去解釋一個社會禁止不存在其中的藥物?同樣地,當台灣在1996年搖頭丸開始逐漸成為一個「氾濫的」現象,在1998開始將其列為第二級毒品(即使自購自用也有刑責)。這明顯是跟隨美國的「毒品零容忍政策」,而非荷蘭所採用的「安全屋計劃」。那麼,選擇兩種完全不同方向策略的政策其中的一種,決定這個選擇的合理性根據又在哪裡?這種認識肯定必須涉及國家機器對在地情境的掌握,但台灣事實上並沒有足夠理由選擇前者而不選擇後者的政策作為依歸。因為,(1)管制藥品局至2005年仍沒有法源建立國內因搖頭丸致死或致傷之檔案;(2)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至2004年8月也沒有國內關於搖頭丸的統計資料及有無對人體危害之資料(委託及自行研究計畫中皆無相關研究結果之資料)、同年9月開始有僅針對「偵測檢驗藥物而非人體傷害」的研究;(3)國家衛生研究院在2004年10月才開始有搖頭丸對人體影響的「國外文獻」作回顧整理的計劃發表。

 

總結來說,從管制(1986)、列為毒品(1998)到現在快二十年的時間,台灣從來沒有對搖頭丸進行過「在地化的系統認識」與「檔案建立」,但是卻有了政策制定與執行上的「合理」方向。這相當符合前面所引Boirdieu所說的:「習性的運算方式是對既往結果變成預期目標的可能性進行評估…習性反應首先是排除任何計算…」在不需對在地情境進行測量、評估,因為援引美國經驗在「既往結果變成預期目標」向來是可行的;而習性的運用也就是「排除任何計算」。國家機器的習性會不會變成只是一種「惰性」?如此是否仍能具備有效性?它需不需要受到批判?雖然這些問題當座落到其他具體領域確實是一個重要的問題,但在這本論文中不是首要的關鍵性議題。在本研究脈絡中,筆者認為最核心的問題在於這種習性已經變成了一種「外部關係的強加」,從而一定程度地轉化為台灣的國家機器意識在「內部結構性限制」。這種幾近無意識的策略挑選、看問題的方式,取消了對社會中新出現事物「向未來開放」的可能,這些才是最具威脅性的危險。

 

在去殖民的呼聲中我們必須面對「可能」與「無法」「去」的兩種真實情境。冷戰的脈絡看似已經去除,而獲得美國多少的經濟援助也不再是現今台灣的國家機器所依賴的主要問題。但是,只要中國對台的武力威脅仍未解除,我們就只是從兩種意識形態政權的對抗中,陷入更赤裸裸的兩岸問題之中,從而對於美國的軍事與國際政治的依附就無法去除。另一方面,在全球經濟的層次上,以基因作物為例,我國迫於加入WTO的美國壓力之下(美國為基因轉殖作物出口大宗國),經濟部對於基因從業者採取自願性標示,而不跟進日本、新加坡與歐盟的強制標示國家潮流。(周貴田,2000)像這樣的政策事實上是使台灣的生態環境陷入一個未知的危機情境之中。[5]但在這裡也呼應筆者為什麼認為,衛生署公告中所謂的「先進國家」僅指向美國,而這種習性、心態卻被隱密地包裝了起來。雖然壓力來自於國家經濟的整體維繫而非科技問題,但就像基因「科技」的策略選擇如果要被視為是合理又可行的,那麼,我們就必須再一次承認美國的「先進」地位。因為,當問題的性質被轉化為純粹的「科技」問題,才有了「先進」、「後進」之分,而此時的跟隨「先進」也才可能成為理所當然之事。這樣的做法至少一定程度地阻擋了來自於其他國家對此項問題的疑慮,或者,在台灣的國家機器看來其他國家不是「最先進」的。

 

因而,上述指出台灣的國家機器困境主要來自於兩個方面,一種是「從屬於政治經濟學的邏輯下」的依附,另一種則是「國家機器(自認、自設)能力貧乏下的跟隨」。然而,以上的兩種劃分僅僅只是理念型(ideal type)上的設定,在對應到現實中絕對不可能有如此純粹的單一因素在其中。例如,搖頭丸問題雖被筆者認為較適宜歸類為「國家機器能力貧乏下的跟隨」,但從前面幾章的討論我們確實也同樣發現一種治理的政治經濟學計算。或許應該這麼說,搖頭丸現象之所以被歸類到第二種,是因為它是由於國家機器(自認、自設、)能力貧乏才呈現出如此樣態,如果僅是政治經濟學的邏輯運算的話,未必以現存的這種管制手段為運行。[6]

 

因此,站在後殖民的觀點來看台灣的國家機器。在無意識上的深層依附結構仍無法去除。而科技問題「中立性格」、「普世價值」的思維邏輯仍未被拋開,因而放棄了對這些議題進行有意識地自主認識之可能;另一方面,在國際政治、經濟、軍事等面向也都仍然存在不可磨滅的現實困境。這些因素不但牽制了台灣的國家機器,同時也造成了人民生存上的可能風險威脅(基因科技)與未經系統化認識地草率壓迫。對於這些問題,我們不得不重新正視我們所處的歷史視域來開展其它可能性的思考。

 

為了讓讀者能夠更清楚地看出這些脈絡轉折,筆者在這裡將論文第三章「現象」所談配合前面的分析,以及加入其他相關的事件,重新整理表示如下:

 

 

(表一)

時間

事件

1985年

美國將搖頭丸(MDMA)列為毒品(Methylene dioxymeth amaphetamine)

1986年07月

行政院衛生署公告將搖頭丸及其衍生物禁止使用。

1992年

著名DJ@llen回憶最早在當時已曾見人在舞廳使用搖頭丸。

1996年10月

媒體上首次出現警方查緝快樂丸(MDMA)的報導(援引藥事法為依)

 

1996年10月-1998年5月,搖頭丸係受「藥事法」第二十二條規範[7]

1998年05月

行政院以總統(87)華總(一)義字第8700099860號令公告為第二級毒品

1999年12月

行政院台(88)衛字第44501號公告為第二級管制藥品(原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2000年

媒體自這一年開始關於搖頭丸的報導數量較往年翻昇6倍到13倍之多

2000年

開始有地方民意代表施壓要求北市政府嚴加取締搖頭丸

2000年

北市政府的施政要點直指「搖頭丸」,而非再泛稱「毒品」

2003年

筆者與管制藥品局聯繫,此單位回覆因無法源所以並未建立國內

 

因搖頭丸致死或致傷之檔案。至2005年2月筆者再次聯繫仍是相同的回覆。

2004年8月

筆者與法務部法醫研究聯繫,該單位近年委外或自行研究計劃中,

 

皆沒有搖頭丸相關之統計資料及有無對人體危害之資料

2004年09月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進行關於檢驗使用搖頭丸的研究﹝不是針對人體傷害的研究﹞

2004年10月

國家衛生研究院開始有搖頭丸對人體影響研究的國外文獻作回顧整理的計劃發表。

 

 

前面我們已經分析了作為後進國的結構性限制,不論是文化上的習性,或是現實的困境,也看到了以搖頭丸為主軸線索所開展的策略路徑。現在,筆者要將上表中1996年至2000年所發生的事件用具體微觀的角度來作討論。先前所談的依附與限制在現實中不可能是純粹的,我們將在1996年到2000年的事件中看到,台灣的國家機器同樣具有「相對自主性」。只是這個相對自主性所具有的重要性相對來說是較弱的,因為它僅在一定限制下獲得了少許的策略自由。或者我們可以這麼說,它是在外部強權國家的限制下,與在地化情境的迫切反應下擺蕩。最終,它的相對自主僅僅表現在決定先前承接的知識秩序「何時」開始作出現實的行政執行。

 

筆者所要提出的「國家相對自主性」並不是傳統馬克思意義下的上層結構國家機器在面對下層經濟結構時能擁有相對自主性,而是全球視野的橫向相對。放在後殖民的脈絡下,相對於「台灣所謂」的西方先進國家(美國,而非西歐。)被牽制,再視本土情況調整行政、執法上的程度。

 

對於安非他命類藥物的控管,早在1986年以前就有藥事法可依循,但是自1992年國內開始有人在舞廳使用,1996年媒體開始報導前,這段時間的執法相對來說是較為缺乏的。為什麼?在回答這個問題時,筆者也要對阿圖塞理論的有效性在此作經驗上的討論。

 

 

/私、意識形態/武力強制?各式國家機器之間的連結

 

A刑警隊長:「…但是K它命我比較少講阿,為什麼?六十幾種啦!這就有六十幾種,二級毒品有幾種勒?一百二十六種!二級毒品啦!光二級的啦!當然很多都是學名,那根本我們都不認識啦!那就我們都不知道阿。但是它列管的喔,管制的喔,就是疾病管制局它列管的喔。二級毒品,二級毒品就一百多種。你看有嚇人沒?有很多像外國很多就都沒有聽過…」

(訪談紀錄2005/03/25,地點:苗栗受訪者家中)

 

對於基層的員警執法者而言,管制藥品的種類實在太多,而且日新月異,員警根本沒有那個時間、精力去認識所有依法列管的藥品,而且花時間去認識管制藥品局的公告其實對於員警而言並不具備實質的意義。正如上面訪談所呈現的,許多國外列管的藥物在台灣根本就不曾出現。那麼,員警在看不到實物只看得到文字公告的情況下要從何認識?而且就算認識新公告列管的藥物,問題是台灣根本沒有這種非法藥物,那麼,花這些時間去認識的意義在哪裡?這是立法管制與執法現實面的第一個脫節之處。

 

另外一個造成脫節的原因是,許多藥物在列管初期通常「自用」都是沒有刑責的,搖頭丸就是其中一例。如果國內沒有普遍濫用此種列管藥物的現象發生,那麼列管藥物通常不會升格到「二級毒品」,自行使用也不需要接受勒戒。[8]在沒有勒戒刑責的情況下,對於警方而言因不具績效,相對來說對於用藥者也會投入較少的關注。其他造成脫節的原因還包括前一章所指出的,對於這些員警實作者而言,這些新式藥物由於不具生理成癮性、藥效並不會直接引發暴力攻擊,相對造成的社會問題較少也較不嚴重。社會秩序維護是員警的首要職責,在不危及的情況下,員警並不會太關心違法的用藥者。零零總總的這些因素造成了立法與執法上相當大的脫節。至今,筆者訪談的四位員警中,仍有兩位以為搖頭丸屬於三級毒品,其中一位(苗栗刑警)以為不需勒戒,另一位(轄區內無舞廳的北市員警)則認為三級毒品需要接受勒戒。這無疑地說明了,這種脫節的現象並不會隨著時間拉長而銜接上。在立法與執法上若要達成一致同步,對於員警而言必須取決於他們所面臨的真實情境,即社會秩序與評比業績[9]計分等問題。

 

筆者對於員警的訪談也發現,員警回憶搖頭丸出現的時間都以六、七年前(19991998)來作回答,但事實上這個時間點並不正確。[10]在「現象」一章中我們已經看到,媒體開始報導臨檢舞廳時,這個時間卻是在九年前(1996)。我們應該如何理解這項事實呢?[11]

 

前面已經呈現過立法與執法兩者的脫節情況,而這個脫節情況卻反倒由電視媒體作為中介將其重新扣緊。透過媒體的報導才引起警方的注意,像這樣的例子並不少見:

 

      者:「…就是警方為什麼會注意到說它算是一個毒品?」

A刑警隊長:「那毒品那是因為…那個當時在台北是因為很多那個小朋友都搞這個,未成年用的。才去想說這可能會殘害青少年。就等於是跟抽香煙是一模一樣的。」

      者:「可以是說…就是說台北那邊問題變得很嚴重…」

A刑警隊長:「就是媒體一報嘛,然後才慢慢流…慢慢才有立法這個問題出來,那時候我們這邊才慢慢的傳…傳到…」

(訪談紀錄2005/03/25,地點:苗栗受訪者家中)

 

警方為什麼會注意到搖頭丸?雖然這個例子是在苗栗,但同樣地,北市員警不是提到媒體報導(訪談紀錄:2005/04/02)就是以舞廳的出現來回答。舞廳雖然是北市員警得以注意到搖頭丸現象的一個關鍵空間(訪談紀錄:2005/04/21),但是,所謂的搖頭舞廳其實並不說是瞬間如雨後春筍般冒出,許多搖頭舞廳是由傳統PUB改變營業形態來配合這股商機。正如前面的分析所指出的,員警對這些現象與轄區內商家轉移經營形態並不會太過在意,而對新式藥物的認識也存有結構性的限制。因此,若沒有媒體的報導,員警不太可能去認識到。但是,媒體又為什麼會去注意到這些現象呢?筆者的一位女性友人曾經談到,她走錯PUB,不小心跑去那種搖頭店舞廳,裡面的景象讓她嚇了一跳,她說:

 

「裡面一大堆人,每個人都搖頭晃腦的,而且看起來的怪怪的,我覺得很恐怖就趕快跑出來了!」

(非正式訪談)

 

事實上,服用搖頭丸的人確實在行為舉止上有異於常人的動作發生,一個正常人不會聽到音樂就狂搖著頭,那種行為在沒能融入的外人眼中可能與瘋子無異。而作為公共開放空間的商業舞廳並不會將沒有用藥舞客擋在門外,也就是這種一般舞客的恐懼心態吸引了新聞媒體去報導這種現象,而媒體的大量報導一定程度地給予了警方壓力,不得不正視並了解這種藥物。搖頭丸與安非他命有相同的製作原料(麻黃素),在結晶結構上相似因而屬於「安非他命類藥物」[12],因而在還沒有出現搖頭丸的時候就已經受到法規限制。[13]因此,警方在1996年至1998年執法期間,只是回顧法令時「剛好」執法有據。因為法令初生之時並不是為了台灣實存的搖頭丸,而只是跟隨「先進國家」的腳步立法。若要說當時確實指向一種台灣的藥物濫用現象,那麼,那些管制藥品法令在1990年時也只是針對「安非他命」。

 

筆者認為,電視媒體確實在立法與執法兩端中,巧妙地扮演了一個銜接者的角色,但,這並不意味著電視媒體成功地傳達了禁絕搖頭丸的趨力。相反地,報導壓制的同時也生產出反向的吸引力。越來越多地民眾認識到搖頭丸這種藥物,大量的報導不僅使人們感到更加好奇,筆者先前也已經指出,大批(一百至四百多人)舞客被帶回警局也會讓民眾產生以下的疑惑:「會有那麼多人用,那我試一下也沒關係吧?」、「電視上那些用藥的舞客看起來好像也沒怎樣?」、「這麼多人用,我沒用好像很俗!」等等…在媒體開始出現相關報導的一年半後,搖頭丸隨即「升格」為二級毒品。這個「升格」的動作無疑反映了「藥物濫用」的情況只有變得更加嚴重,這證實了媒體報導與警方執法都沒能壓制這股風潮。但是,我們必須更加肯定媒體的意識形態國家機器之性格。媒體雖然作為一個私人掌握的傳播機器,但它也同時是一個社會公器。尤其是在這種被認為不涉及政治性的議題上,它與國家機器之意識呈現相當地一致同步。這種私人性質的國家機器不僅散播、鞏固文化霸權的意識正當性,甚至還能更積極地引領強制性的國家機器介入人口(休閒)活動。

 

對於警方而言,「升格」為二級毒品的搖頭丸,無疑令他們在執法立場上可以站得更加堅定。在還作為三級毒品時,藥物自用是沒有刑責的,先前舞廳內的藥物使用者通常是以「懷疑使用二級毒品」、「疑似販賣」等罪名帶回警局採尿、偵訊。但當搖頭丸成為二級毒品時,不但藥物使用有刑責需要接受勒戒,員警在業績評比時也有了加分的好目標。員警大規模臨檢舞廳帶回舞客、媒體就更有新聞可報,媒體越是習於報導搖頭丸新聞、警方也就不得不更加緊掃蕩。而在「現象」一章已經談過,這種辯證的關係表現在2000年至2002年間達到高峰。當然,如此辯證地達到高峰之後,自然就是顯著的消退了。北市員警回憶表示,約在一年多前(約2003後半年)搖頭舞廳在台北已近似絕跡。(訪談紀錄:2005/04/21)這與2003年新聞報導與前一年(2002年)相比減少了近三分之二的新聞量。雖然與這名受訪者回憶的時間存有約略的落差,但筆者認為這樣的解釋大致上依然是符合的。

 

而「家庭」作為私領域的國家機器同樣與公領域的強制性國家機器在意識上一致同步,它也如同傳播媒體一般,替代強制性國家機器而發揮那種無所不在的細微監視能力,進而將強制性國家機器的武力引領進入各種可能的社會角落:

 

      者:「除非是像您剛講的那個苗栗、那個醫專還是什麼?」

A刑警隊長:「藥專啦,藥專。它那個是太囂張、太囂張啦。它是公然在學校販賣然後傳出來,人家在那個阿。它在學校裡面就那個,就那個…」

      者:「像這個傳出來是…怎麼傳到…?」

A刑警隊長:「刑事局會傳阿,譬如說學生都在傳阿,有的會跟他家長講阿,阿你看他們都在吃搖頭丸要叫我我就不要,這話一定會出來嘛。那家長一定就講說你們學校怎麼賣這賣搖頭丸給小孩子。當然這個風聲一定會出來嘛。」

      者:「是你們聽到然後開始去注重還是有人去像你們抱怨?然後你們才…」

A刑警隊長:「沒有這個風聲一定,這個都會出來阿,ㄟ某某學校最近怎麼怎麼,這個一定會出來阿。一定會傳出來。」

訪談聯絡人:「是他們家長反應還是…?」

A刑警隊長:「反應啦。」

訪談聯絡人:「然後去跟南投地檢署的檢察官去…」

A刑警隊長:「對阿,去上頭阿,然後就開始監聽嘛。」

(訪談紀錄2005/03/25,地點:苗栗受訪者家中)

 

這種微細監控是具有層級性地向上的傳遞訊息。透過個體(學生)回報給個別的私領域意識形態國家機器(家庭),再由此一私領域意識形態國家機器的機構代理人(家長)回報給較低等級的公領域強制性國家機器(警察機關、地檢署)來處理。就這個經驗案例我們可以(只能)看見,決定傳遞訊息到何種層級則取決於「問題」是否能夠被妥善處理。另一方面,我們可以設想到,當這種細碎的個別訊息達到一定數量的多,且又具備相當的同質性時,將會被較低等級的公領域強制性國家機器統整為單一重要訊息再往更高等級(例如行政院)呈報,最後經過計算、策略規劃為全國性的政策,按相反方向向下傳遞政策訊息並要求嚴格執行。就像許多員警受訪者所表示的,今年的治安目標為「反詐騙」,往這個方面下去做,拼比業績才會「分數高」、才叫做「務正業」。而像這樣的「路徑」不只是傳遞訊息,它同樣具備了教育「正確」價值意涵的功能。訊息傳遞與價值認知教育,在不同的層級之間不停地來回循環,不但促成了連結各種型態的國家機器,最終也完善了達成和諧一致性的常態社會之目標。

 

此外,這種「正確」意識不只在私領域的家庭、公領域的強制性國家機器(警察機關、地檢署等)以及介於公私領域之間作為社會公器的媒體三者之間作有效地交互連結,事實上,它已經成為一種瀰漫在社會中的意識「氛圍」。如果我們身邊沒有搖頭丸的使用者(或者有,但我們無法知道),又認為電視媒體報導新聞同質性高又缺乏內容,但是因為好奇所以我們想要多了解一些關於它的資訊。那麼,上網搜尋我們又能夠得到些什麼呢?

 

據筆者實際操作的結果發現,要得到歧異性的資訊是相當困難的。因為我們並不像荷蘭的「安全屋」政策鼓勵人們談論違法藥物並進而認識,「散播違法藥物的知識」與「教唆他人吸毒」之間是個灰色地帶,這點對於想要談論「不一樣」的搖頭丸的人而言是個實際的威脅。因而,十之八九的資訊不過是由強制性國家機器的宣稱(權威本身就證明其正當性)所複製來的,也許多加了一點「科學性」、「知識性」證據資料,但是搖頭丸不為人所知的「另一面」卻始終難以(或非常隱晦地)呈現出來。諸如這樣的例子我們可以在國家機關(例如法務部、管制藥品局、警察局[14])、教育機構(例如各級公私立學校[15])、教會組織[16]、醫院組織[17]等網頁中瞧見。

 

諸如以上例子不勝枚舉,它們都臣服、認同於一定的價值意識之下。但除此之外,另外有些商業機構除了可能的純粹價值認同外,它們也具備了經濟性的考量,但它們確實都已被整併到一個意識形態國家之下。例如崴達健康網[18]以提供健康諮詢服務、健康食品販賣,但卻轉載關於搖頭丸的新聞消息於他們所架設的網站上。轉載這種熱門的新聞議題,其實是有助於民眾搜尋到他們公司以增加市場能見度。另一方面,轉貼這種與國家意識同步的「正確」且帶有「醫學證據」之資訊,同樣也有助於消費者增加對其公司的信心。除了崴達健康網之外,商業利益與國家機器意識形態的合流可能會有更積極地作為。接下來,我們將探討「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9]這個例子與相關的歷史背景。

 

國民黨政府從退守台灣以來,在國際政治上不斷面臨挫敗。從退出聯合國、與美國、日本斷交,一連串的外交失利直接威脅的是國民黨統治的正當性問題。而在經濟方面的威脅,則源於兩次石油危機導致的通貨膨脹、外貿衰退與國內工資的逐步上揚等等,更使得企業主、一般民眾心生不滿。國內民眾對於政治民主化、自由化的呼聲自然也就水漲船高。面對統治上的這些威脅,促進經濟長足的穩定發展是解除統治危機的最好方法。但面對其他後起的新興工業國在傳統產業外銷上的競爭,政府不得不轉往產業升級的路徑上思考。其中與「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尖端生技公司」)最密切相關的重點經濟政策就是,生物科技。

 

一九八零年初的台灣在以基因重組工程為內容的生物技術方面的基礎相當薄弱。而一項新工業的提倡,不但需要確實地引進相關技術,更要確保產品的出路。

(林崇熙,1998:11-12)

 

透過這樣的觀點,林崇熙解釋了八零年代台灣的肝病防治問題為何「突然地嚴重了起來」。而尖端生技公司的前身「財團法人生物科技開發中心」正是由經濟部出資、招攬國內外人才,在這股風潮發展起來的。關於政府對於形構「肝病」對國民健康的威脅,林崇熙巧妙地以一種陰謀論的手法將其與國家整體的經濟發展扣連在一起。這樣的解釋有效性雖然值得再商榷,但無疑給予我們刺激一種思考上的可能。政府對於搖頭丸問題的形構手法,其原由、邏輯是否可能是相當類似的呢?天下雜誌一篇文章,「從肝炎到搖頭丸-發燒試劑」,似乎就直接地替我們呈現了這個可能:

 

根據經濟部統計,全球檢驗試劑市場規模近200億美元,且每年以7.4%的穩定成長幅度向上攀升,預計2005年可達320億美元左右。比起生技製藥,這樣的市場當然還是小巫見大巫。但是,高報酬通常意味著高投資、高風險。根據業界估計,平均一種新藥的研發時間需要12年左右。財團法人生物技術發展中心的分析報告也顯示,雖然生技藥品公司的平均銷售額為檢驗試劑公司的2.2倍,然而其平均研發費用卻是檢驗試劑公司的4.5倍。

(伊芸,2001)

 

從文中我們可以看出,檢驗試劑的市場確實吸引了政府「長期持續地」(見下引文)關注。台灣生技副總經理劉涓也指出,「檢驗試劑的技術門檻較低,研發時間短、投入資金也不需太多,極適合當生技產業的敲門磚」。(伊芸,2001

 

更嚴酷的是,這塊餅看似不小,卻幾乎都被進口產品吃掉。根據經濟部估計,近年我國的檢驗試劑市場產值從5年前的12億,逐漸成長至2000年的近20億(預估值);但國產品產值卻僅佔總市場值的1%。

伊芸,2001

 

因此,此項產業升級的問題已經聚焦到:如何發展檢驗試劑為生物科技方面的產業升級打下基礎?會消費檢驗試劑的人口群在哪裡?或更直接地問到,會消費「國產」檢驗試劑的人口群在哪裡?如果這樣的人口群不存在,那麼政府是不是應該「創造」[20]出一批民眾來充當消費者?產業升級的必要性自80年代以來,已是台灣經濟發展不可迴避的挑戰。那麼,搖頭丸「問題」似乎頗有再現了80年代肝炎政策的意涵…

 

「台灣毒品使用愈來愈嚴重,造成許多人受到毒品的殘害,弄得家破人亡。…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承襲國家生技中心十八年來的檢驗試劑研發技術,開發出各式毒品之檢驗試劑產品與技術,供應包括:內政部警政署、縣(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級學校單位等…使用,期藉由提供先進的檢驗試劑篩檢,讓新世代莘莘學子遠離毒害,向毒品說NO!」

http://www.discoverycord.com.tw/Test-new-01.htm

 

正如從網頁所轉引過來的陳述,「毒品的殘害」、「家破人亡」,我們對於這樣的描繪先不置可否,但不能忽略這些確實是十分容易引起情緒性焦慮的字眼。與霸權文化一致,力度又如此強烈,這正因為這間公司研發了各式毒品檢驗的試劑。其機構組織不但與政府單位一向保持密切的聯繫,同時它的主要消費者仍以公家機關為主。更重要地是,這間公司持續不斷地思索如何「創造」、「擴大」消費人口群:

 

「國內市場小,如何在既有市場內創造新機會便更顯重要。台灣生技目前的主要客戶雖然還是以醫院、警政單位、檢驗中心為主,卻也開始思考其他通路的可行性──例如目標族群經常出現的學校、PUB、便利商店等。眼見台灣學生毒品氾濫問題嚴重,台灣生技便與教育部合作推出「校園防毒專案」,提供學校搖頭丸、甲基安非他命、嗎啡的篩檢,以及防毒宣導等全套服務。」

伊芸,2001

 

筆者剛剛所引公司網頁上對毒品的描繪相形之下是過於平淡的了。在公司網頁上無論用怎樣強烈的字眼來描繪毒品危害都絕非一個有效的商業行動,如何真正地在社會中實踐創造出消費人口是需要更積極地主動出擊。具有經濟利益色彩的民間公司與教育部的協力運作,從教育灌輸、監控到檢測等等。兩個分屬公私領域的國家機器,在這個環節點上確實整併成「一個」國家機器的不同分工部門,提供了社會大眾「全套服務」。

 

筆者以訪談紀錄與各式二手資料來作分析,確實驗證了阿圖塞的命題是有效的。由於篇幅的限制,筆者因而在這裡只舉了幾個經驗上的例子。但這些已足夠我們設想,其它的意識形態國家機器在碰到同樣的可能情境、也符合它們機制上的「利益」[21]時,同樣可能依照上述路徑來組織、收編、整併成「一個」國家機器。意識形態國家機器與強制性國家機器不但在意識上同步,前者更能夠代替、深入後者所看不到的社會角落發揮綿密不絕的監督作用,充當強制性國家機器在意識形態鬥爭場域的前哨站,將強制性武力引導進「非常態」場域,進而達成市民社會的一致性、普遍性規訓。

 

但我們同樣不應忽略,在阿圖塞的理論中,各種國家機器之間也會充滿矛盾與衝突。這個面向雖不是這本論文關心的重點,但是我們以國家機器形構毒品的危害、禁絕毒品的理由(成癮、傷害身體健康、引發暴力攻擊)與酒精飲料相比就可以明白這一點。當管制藥品局、國民健康管理局等單位在宣導禁煙、禁酒的同時,台灣菸酒公司卻仍在不斷推陳出新的酒精商品與香煙,例如主打青少年市場的520(我愛你)香煙。國家機器不願放棄菸酒所能帶來的財政稅收,卻又同時防治毒品對人體的傷害。兩者在表面上看來雖然是矛盾衝突的,但事實上卻以同樣的經濟邏輯在運作。菸酒所帶來的經濟利益是直接,而防治毒品對人體健康傷害從而保障國民健康的生產力則是間接的經濟利益。直接或間接的經濟利益不見得是國家機器所能自主選擇的,這需要取決於社會脈絡下意識形態的氛圍、真理知識的生產[22]等各種不同條件的現實反應。

 

初步總結前面的兩個小節,最終我們透過搖頭丸作為發問主軸所得到的線索,所能看到歷史軌跡事實上是呈現為:

 

先進國依其國內經驗的計算而立法規範,後進國在國內沒有任何實際經驗便直接承接這樣的法律規範。但是這樣的立法與執法在後進國中卻表現為一種脫節。一方面,後進國中確實沒有這樣的管制藥品因而無從執法;然而,等到此種管制藥物確實出現在後進國中,實際執法者卻又未能立即反應。而中介促成這種反應的觸媒反倒是作為私人的意識形態國家機器,各式傳播媒體。但是,新聞媒體在達成這種執法跟上立法的同時,反倒可能是擴大了使用管制藥品的人口,讓國家機器所欲防堵的現象更為失控。當這些「負面」情況不斷深化的同時,後進國家機器只好將法規「升格」,用更嚴厲的規訓(民眾與員警執法者)人口手段試圖控制住這個「危機」。整個近二十年的跟隨軌跡自始自終都看不見-後進國作為一個民族國家機器應該具備的反思性格-國家機器對在地經驗、人口與身體健康的搜尋、組織、系統化建檔。最終,我們只能看見,後進國那一種不經反思、缺乏跨國際視野比較的跟隨習性已經深化到國家機器,成為其內在性格的一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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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為作者碩士論文中一部份初稿,暫不附上參考書目,也請勿引用。

[2]以「美援下的衛生政策一文:1960年代台灣家庭計畫的探討」(郭文華,1998)可具體看出,台灣的政策形塑經常是被美國牽引著。

[3] 筆者加註說明。

[4] 可見行政院衛生署公告第三○一一二四號(1980/12/08)、第四七八○八一號(1984/06/25)。

[5] 以「免洗餐具的誕生:醫學知識在台灣的社會性格分析」(林崇熙,1998)一文更激進地來看,這種危機情境甚至可能是被建構出來的。

[6] 例如,取消搖頭丸作為非法藥物,自然能夠解少其作為地下經濟對國家整體經濟的損害。

[7] 藥事法第二十二條(禁藥之定義)本法所稱禁藥,係指藥品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

二 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但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品進口者,不在此限」

http://www.doh.gov.tw/newdoh/90-org/org-2/891030-2.htm

[8] 筆者必須承認這樣的分析並不充分,因為K他命是其中的反例。它既是列管藥物,而且也被普遍使用。至於為什麼它沒有「升格」到二級毒品?這個問題還需要其它研究深入。不過筆者試圖提出一個大膽假設的可能思考:何謂普遍使用?K他命在台北、北部地區並不受到非常流行,相對來說,是高雄、南部地區較受歡迎的藥物。在台北地區聚集著與其他地區相比數量相當懸殊的傳播媒體,是不是對台北一地而言不夠普遍的藥物,就不算是全國普遍的濫用藥物!?

[9] 對於這兩位受訪者而言,轄區內沒有舞廳也就不會規劃針對搖頭丸的各種例行勤務,業績上要獲得計分他們自然也不會嚐試由搖頭丸問題下手。

[10] 筆者認為,只有在苗栗一地說搖頭丸出現的時間在19981999年是可能可被接受的,因為宜蘭的情況也是相同。搖頭丸從台北傳播到其他縣市變成一個普遍現像,這通常約需2-3年的時間。

[11]我們同時必須先清楚一個情況,當媒體開始報導一個社會現象時,即使它不是行之有年,但至少不會是一個非常隱密小眾、難以辨認的「新」聞。

[12] 透過前面幾章的分析,我們其實已經非常清楚,搖頭丸雖屬於安非他命「類」藥物,但是其中存有許多內在差異。因此,無論就社會性或身心成癮問題的角度來看,搖頭丸與傳統安非他命毒品被歸為一類並不合宜。

[13] 見行政院衛生署公告第四七八零八一號、第九零四一四二號九二三九一一號。

[14] 可參考信義分局http://sypp.tmpd.gov.tw/prevent_1.htm

[15] 可參考元智大學學務處http://www.yzu.edu.tw/admin/2/b.asp?num=page9

[16] 可參考國際山達基教會http://chinese.notodrugs-yestolife.com/、基督教歸回團契http://www.aog.org.tw/~recovery/index7.htm

[17] 可參考長庚醫院臨床毒物科主任林杰樑醫師http://www.greencross.org.tw/drugabuse/MDMA.htm

[18] 見其網http://www.wedar.com/與網頁http://www.wedar.com/library4/et/et020705c.htm

[19]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http://www.discoverycord.com.tw/Test-new-01.htm

[20] 在前面幾章的分析中,筆者已經指出,國家機器將搖頭丸、針頭、愛滋病連結在一起(傳染病),以及將搖頭丸形構出有(暴力)受害者的這些邏輯都是有問題的。但這些描繪的手法都能引起一般民眾對搖頭丸的恐慌、焦慮。那麼,筆者使用「創造」一詞相信是能夠被理解的。

[21] 當然,這種「利益」的形成,很可能就源於對公領域、強制性國家機器其所宣稱的意識之認同,相信維護這種利益是有助於自身機制的再生產。

[22]暴力攻擊、酒後駕車、酒後亂性等等神智不清的狀態是酒精飲料所有而香煙所不具備的。因此,酒精飲料對社會秩序的危害相對要來得大。但是,為什麼禁煙活動卻相對盛大許多?少量飲酒有益健康這個醫學上存有爭議的模糊地帶,給予了酒精飲料業者操作與鬥爭的一席之地,也給予了飲酒者正當化其行為的理由。真理知識的生產自啟蒙以來,對於現代社會的規範有效性無疑地具有不可磨滅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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