圓一個收養的夢--台灣收養管道與收養制度之探討
南華大學應用社會系 劉雯馨
章節目錄
第一章 研究動機與目的 |
第二章 文獻探討 |
第一節 收養、寄養與認養之區別 |
第二節 收養與出養的原因 |
第三節 收養的管道與程序 |
第四節 收養資料開放問題 |
第三章 研究方法及步驟 |
第一節 研究方法 |
第二節 研究對象 |
第四章 研究結果 |
第一節 收、出養機構 |
第二節 相關單位 |
第三節 收養人 |
第四節 出養人 |
第五節 總結 |
第一節 結論與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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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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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ㄧ
收養人所填寫之問卷 |
附錄二 出養人所填寫之問卷 |
附錄三 內政部中區兒童之家收養兒童流程表 |
附錄四 內政部中區兒童之家收養人甄選考評表 |
附錄五 兒童福利聯盟的收養服務流程 |
附錄六 兒童福利聯盟的出養服務流程 |
圖表目錄
表 |
2-3 |
. 1 |
社團法人台灣婦幼協會 收養服務程序 |
表 |
4-0 |
. 1 |
訪談對象來源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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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 2 |
問卷寄出與回收狀況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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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 1 |
內政部中區兒童之家81年至93年登記收養人數一覽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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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 2 |
內政部中區兒童之家實際出養人數一覽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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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 1 |
內政部中區兒童之家提供之第一對收養夫妻受訪者 |
表 |
4-3 |
. 2 |
內政部中區兒童之家提供之第二對收養夫妻受訪者 |
表 |
4-3 |
. 3 |
內政部中區兒童之家提供之第三對收養夫妻受訪者 |
表 |
4-3 |
. 4 |
內政部中區兒童之家提供之第四對收養夫妻受訪者 |
表 |
4-3 |
. 5 |
苗栗兒童福利聯盟提供之受訪者基本資料 |
表 |
4-3 |
. 6 |
苗栗家扶中心提供之受訪者基本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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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 7 |
苗栗家庭扶助中心的吳老師提供之研究對象 |
表 |
4-3 |
. 8 |
受訪者之收養動機 |
表 |
4-3 |
. 9 |
受訪者收養孩子時會考慮的條件 |
表 |
4-3 |
.10 |
收養人不希望收養下列族群的孩子 |
表 |
4-3 |
.11 |
受訪者不希望收養以下類別的孩子 |
表 |
4-3 |
.12 |
受訪者欲收養時所考慮的自身問題 |
表 |
4-3 |
.13 |
受訪者於收養時會最先採用的收養管道 |
表 |
4-3 |
.14 |
收養人曾採用過的收養管道 |
表 |
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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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訪者如何得知可透過機構收養的訊息 |
表 |
4-3 |
.16 |
受訪者選擇透過機構登記收養的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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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17 |
受訪者曾透過下列非機構管道介紹收養童 |
表 |
4-3 |
.18 |
受訪者使用非機構管道介紹孩子收養之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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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19 |
受訪者是透過何種管道收養孩子?(不包括尚未 收養成功之父母) |
表 |
4-3 |
.20 |
當受訪者決定要收養小孩時,會與哪些親友商量? |
表 |
4-3 |
.21 |
受訪者是否會擔心被親朋好友、鄰居知道收養孩子或想要收養孩子? |
表 |
4-3 |
.22 |
受訪者是否會擔心親朋好友、鄰居告訴孩子,她(他)是被收養的? |
表 |
4-3 |
.23 |
收養成功後,受訪者是否願意讓孩子知道自己的身世? |
表 |
4-3 |
.24 |
受訪者覺得在以下情況下告知孩子的身世最適當 |
表 |
4-3 |
.25 |
受訪者是否會主動告知孩子的身世? |
表 |
4-3 |
.26 |
若孩子主動提起,受訪者是否會告知孩子的身世? |
表 |
4-3 |
.27 |
若孩子想看看原生家庭,受訪者是否願意? |
表 |
4-3 |
.28 |
受訪者是否會陪同孩子一起回去看看原生家庭? |
表 |
4-3 |
.29 |
受訪者是否會擔心孩子單獨與原生家庭見面? |
表 |
4-4 |
. 1 |
苗栗家扶中心劉督導提供之出養人受訪者 |
表 |
4-4 |
. 2 |
受訪者之出養動機 |
表 |
4-4 |
. 3 |
當欲出養孩子時,受訪者會考慮下列情況 |
表 |
4-4 |
. 4 |
受訪者不希望將孩子出養給下列族群的收養人 |
表 |
4-4 |
. 5 |
受訪者對出養方式的認識 |
表 |
4-4 |
. 6 |
受訪者最先選擇之出養方式 |
表 |
4-4 |
. 7 |
受訪者曾採用之出養方式 |
表 |
4-4 |
. 8 |
受訪者向機構登記出養的原因 |
表 |
4-4 |
. 9 |
受訪者選擇私下出養之因素 |
表 |
4-4 |
.10 |
當受訪者決定要出養小孩時,是否與家人或親友商量過? |
第一章 研究動機與目的
由於台灣生育率不斷下降,政府乃鼓勵人們懷孕以保持人口替換率,避免人口減少;但是除了鼓勵生育外,我們其實還可以從減少墮胎的方向著手,如此將更有人性,但前提必須是建立適當的收養管道及制度。
根據內政部統計,台灣地區嬰兒出生率自1981年的千分之22.97,下降到1991年的千分之15.70,至2001年時已達千分之11.65。出生率逐年降低除了因為教育程度擴張使得結婚的年齡不斷延後之外,都市化所帶來的環境污染及工作壓力,使得台灣夫婦的不孕率逐漸趕上世界先進的國家,也是原因之一。根據醫界推估,台灣平均每7對夫妻就有1對不孕(張錦弘,1998)。另一方面,一項針對十四個國家青少年性態度調查顯示,台灣地區青少年有高達49%的人未採任何避孕措施,而台灣青少年中有認識朋友因此不小心懷孕的有45%,表示週遭朋友有墮胎經驗的有39%(中國時報,1999)。而衛生署1998年統計資料顯示,全國15至19歲的少女,每年產下16000多名嬰兒,佔千分之十七,當中有三分之二是意外懷孕的,另外醫界也曾推估,每年的墮胎人次應在32至40萬之間,其間約有10000名以上未成年少女私下墮胎(任麗華,2003)。在陳慧女(2001)的研究中則提到,女學生如果懷孕,有46.1%表示會與對方結婚生子,39.1%會選擇墮胎。然而這只是假設性問題的調查,實際上當青少女真正面臨未婚懷孕時,是否真有如此高的比例者會選擇繼續懷孕?
避免墮胎的首要方法當然是以積極的性教育來預防懷孕,但是給予萬一懷孕者多一種生下小孩的選擇,也是值得努力的方向。除了未婚媽媽有出養的需求之外,有一些家庭因為新生兒的生理障礙(例如:聽障、視障、肢障等)造成家庭經濟、心理的負擔,迫使原生家庭必須放棄他們的孩子;當然還有因為家庭暴力,家庭性侵害,父母對兒童缺乏正常的照顧,經過通報後,社工會安排寄養家庭,一段時間後原生父母仍然沒有改善或者家庭功能完全破壞後,便開始做收養的動作。換句話說,未婚媽媽、家有心理障礙孩子的父母、本身無多餘能力照顧孩子的父母、他們的小孩子都可以透過收養重新獲得一個健全的家庭及愛他們的家人。而除了考慮兒童的福祉外,良好的收養制度也必須能夠滿足出養人與收養人的期望,並消除收養過程中可能產生的顧慮,因此本研究企圖從子女、出養父母、收養父母的角度,探討目前台灣收養管道與制度的潛在問題。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收養、寄養與認養之區別
收養亦稱領養(Adoption),指經過社會工作及法律的过程,建立非血緣雙方的親子關係。依收養人之國籍,可分為國際收養及國內收養;前者為跨國收養,故須遵循兩國之法令,及國際收養綱要,後者在我國則是以民法親屬篇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民國92年05月28日公佈)中的相關條文為法據(社會工作辭典,2000)。出養則是相對於收養而言,當某些因素發生,如:經濟困難、未婚生子、父母婚姻生變、單親扶養困難等,使得孩子無法和父母共同生活時,經由法律程序為孩子找尋合適的收養人,正式辦裡收養手續的過程,稱為出養(施靜芳,1998)。
另外,我們也常常聽到寄養(Foster Care)以及認養(Sponsor)等名詞,在此簡單說明他們之間的不同。寄養服務是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方式之一,為替代性服務措施。當兒童、少年因為他的原生家庭發生重大變故,或兒童、少年遭到虐待等因素,便需要將其暫時安置原生家庭以外之適當的家庭或機構中(社會工作辭典,2000)。家庭寄養或機構寄養開始於孩童必須離開親生父母,直到孩童被安置於永久的收養家庭、回到原生家庭、被安置於更適當的處所或孩童自立長大才終止。收養與寄養至少有兩個不同的地方:
壹、收養是指孩童離開原生家庭到另一個新的家庭,且必須和親生父母切斷法 律的、社會的與血緣的關係。寄養雖然是把小孩子放在另一個家庭,但是親生父母仍然享有為人父母的權利。
貳、收養為永久性的安置,寄養原則上是屬於暫時性的安置。
而認養是對兒童贊助的一種方式,孩童仍然住在自己的家裡,透過認養人長期的、固定的經濟補助來協助孩童,而且認養人還可以透過書信或探訪的方式來鼓勵他們,協助孩童的人格平衡發展(王仁雄,1983)。
第二節
收養與出養的原因
通常有許多情況會使得親生父母必須將小孩子出養,讓有能力、喜歡小孩子或者是結婚多年一直都沒有孩子的父母來收養,照顧這些孩子。像一些未婚媽媽在生下孩子後,卻沒有能力照顧,只好將孩子出養。也有被遺棄、疏忽、虐待的孩子,經過法院判定孩童無法重返原生家庭,就必須安排永久性的收養安置。親生父母因為離異、生病或意外事件而產生破碎家庭,便透過出養,讓孩子有一個穩定的成長環境。及因為子女眾多無法妥善照顧或孩童本身為生理障礙,父母沒有多餘能力扶養,而自願放棄讓人收養。還有非婚生子女,父母雙方無法養育者或因為男方沒有能力及不願負責,女方(亦即未婚媽媽)只得出養孩子,都是造成孩子被出養的原因。在王枝燦彙整出的出養成因中,父母會考慮將孩子出養的原因,以經濟問題居冠,超過五成以上(56.8%)。其次是家人無法提供協助或處理(49. 2%),再次之有46.8%的父母無能力照顧子女,另有四成(40. 5%)的父母因考量對子女的教養問題,所以考慮將子女出養,及26.9%的父母希望給孩子比目前環境更完整的一個家,亦有21.3%的出養人考慮到孩子將來的發展而想要將子女出養(王枝燦,2003)。
一般人收養子女的動機不外乎傳宗接代、經濟因素、(養兒防老、補充勞力不足)、尋求精神慰藉、新經驗(滿足為人父母之慾望)、減少他人奇異眼光、求好運到(可招來兒子或好運等迷信)等。顯示收養子女仍以滿足收養人自己的需求為主,極少回饋社會或圖孩童福祉的動機(余漢儀,1998)。但是白麗芳指出,收養原因最常見的就是無法生育,現在由於晚婚、工作壓力、環境改變等因素,導致不孕的比例很高,許多夫妻往往經過數年的治療無效後,決定用收養來達成父母的心願。由於離婚與再婚率高,所以收養他方子女也是常見的收養原因。此外亦有不少的收養人是因為幫助照顧親友的孩子而日久生情,為繼續與孩子維持親子般的關係,才決定收養孩子。隨著時代的變遷,養兒防老的觀念已逐漸式微,因此有些人的收養原因已不再只是為了傳宗接代,而是因為喜歡孩子,喜歡享受當父母的樂趣,並且滿足成就家庭完整感的情感需求(白麗芳,1998)。
第三節 收養的管道與程序
收養管道可以分為私下收養與機構收養兩種方式,私下收養既稱私下,自然沒有標準程序,機構收養則有一定程序及條件規範。本節介紹機構收養的程序與規範,同時指出國內普遍的收養方式。
壹、私下收養與機構收養
私下收養指親生父母經由親戚、朋友、醫生、律師或其他有關人士的介紹,直接與有意收養兒童者接觸,自行至法院聲請收養(施靜芳,1998)。私下收養又可以分成收養他方子女、親戚間收養與非親戚間收養。收養他方子女是指夫妻中之一方收養其配偶前次婚姻或多非婚生的子女,通常發生於再婚家庭,或是男性於婚外所生育並經過認領的非婚生子女。親戚間收養就是收出養雙方彼此有親屬關係,因為出養人無能力、沒有意願扶養孩子或是因應收養人無法生育的要求,將孩子由其他親戚收養,在兒童虐待或疏忽的個案中,若原生父母經輔導仍有不適任而兒童有被傷害之處,親戚間的收養通常是被優先考慮的工作目標。
非親戚間的收養,即是收出養雙方透過親友或其他中間人居中介紹所安排的收養,中間人與出養人多半能獲得一筆「補償金」。其優點在於方便快速,由於許多出養人都因時間或金錢壓力,急欲將孩子安置到其他家庭,以減輕當下困難,再加上收養人求子心切,對於出養人的要求,其配合度往往很高。然而中間人僅能在有限的資源中尋找到可能的收養,而且他們多半僅配合收出養人的要求,忽略了孩子的需求(白麗芳,1998)。
機構收養是指由生父母向收養機構求助,希望透過機構為兒童代覓適合的收養父母,協助完成收養手續(施靜芳,1998)。辦理機構會提供收養人與收養相關的服務,如:試養期的安排、提供親職諮詢、提供收出養相關法律諮詢,生父母可透過機構知道孩子的狀況,小孩也能獲得充分的照顧和關懷。
機構收養又可以分為國內收養與國際收養。由於私下收養缺乏專業人員的介入,因此社政單位希望透過機構對收養人進行更完整的評估,讓出養兒童得到較佳的保障。目前國內經常性辦理收養業務的機構不多,而且對收養人的資格限制與服務內容不一,專門辦理國內收養服務的機構,多半是經由主管單位委託的兒福機構,以及公私立的育幼院,台北市目前是由社會局委託兒童福利聯盟,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則是委託世界展望會,而台中有育幼院、高雄育幼院、桃園育幼院與其他私立育幼院也會不定期地為其院辦理收養。國際收養目前是由台北市的兩所宗教性質的機構-天主教福利會、基督徒救世會,提供服務給其他國家的收養父母,如美國、加拿大、荷蘭、澳洲、紐西蘭等(白麗芳,1998)。
貳、機構收養的程序及條件
由於種種的因素,當原生父母無法再繼續扶養孩子時,可以透過私下出養或機構出養。若是以機構的協助出養,則收養父母可以透過相關機構申請。例如:社會福利機構,育幼院等來收養小孩。向機構申請的收養父母必須要通過該機構所訂定的審核要件,才有可能透過該機構領養到孩童。而相關要件要看機構本身的規定及當地的環境或某些特別情況而有所不同。
若以社團法人台灣婦幼協會為例,大致上收養人必須通過下列條件及限制才可以收養:
一、已婚者,且夫妻雙方同意收養
二、具經濟能力,有正當職業者
三、有愛心、耐心,能配合收養程序者
四、無任何前科記錄者
五、年滿22歲至45歲之間的夫妻
六、為本會贊助會員者
七、不孕且無子女之夫妻。
另外必須要準備以下的資料:
一、收養人基本資料
二、身份證影印本
三、謄本正本
四、財力證明(如:扣繳憑單、存款證明、不動產所有權狀影本等)
五、健康檢查表
六、在職證明等等。
表2-3.1 社團法人台灣婦幼協會 收養服務程序
資料來源:社團法人台灣婦幼協會。( http://customer.wingnet.com.tw/tcwsf/index4.htm,2002.08.28)
原則上收養人是不能挑選小孩的,收養的過程不是讓收養人在出養的小孩中挑一個來收養,而是由台灣婦幼協會將小孩與合適的收養家庭「配對」。收養人可以提出一些期望,例如,小孩的性別、年齡、健康狀況、背景等等,如果剛好有小孩等待被收養,且符合收養人的期望,台灣婦幼協會立即對相同期望的收養人進行配對,並且進行會面,等台灣婦幼協會及收養人都覺得合適時,即可進行試養及向法院申請收養認可。
再以台北市的兒童福利聯盟為例(轉引自王美恩,2002),其收養流程也與台灣婦幼協會類似:
一、使收養申請人明瞭收養理念及服務流程
二、進入收養人準備課程
三、會談、家訪
四、審查委員會審核資格
五、媒親配對
六、試養
七、協助辦理法院收養聲請認可
八、收養家庭自助團體
九、追蹤訪視
我們可以發現,不論是社團法人台灣婦幼協會或是兒童福利聯盟,都是以孩童的利益為優先考量,比起私下收養,機構收養使得收養父母負擔的風險比較低,例如:出養人反悔、收養家庭的生活受影響,仲介者或生父母食髓知味不斷提高仲介費用,收養人對孩子的來源、照顧情形、健康狀況或其他重要資料所知有限,並且無法求證,孩子在收、出養人都不太清楚的情況下,由一個家庭移至另一個家庭,亦有礙於孩童未來的身心發展。
參、台灣民眾目前較常使用的收養管道
根據內政部戶政司所做的統計,台灣地區收養案件在2000年為3988件、2001年為3510件、2002年有3453件(內政部戶政司,2004)。雖然在兒童福利服務的網絡裡,有一些機構有提供收養管道來保障孩子的利益,但是在國內有許多的民眾仍然偏好私下收養。像兒童福利聯盟的調查發現,平均每年約有200件私下收養,占台北市全部收養案件的94. 25%,在此的私下收養並非非法收養,而是收、岀養人雙方透過親友、醫院診所或仲介的介紹,經收、岀養人雙方同意、法院認可程序,建立親子關係。但是私下收養常常會潛藏許多問題及危機,像誤入販嬰集團設下的詐財陷阱(梁欣怡,2004),而且對養子、女的生長背景及健康狀況不甚了解,以致於將來孩子長大成人後,發現自己與養父母的不同而產生心理問題,像當初被販嬰集團賣至澳洲的女孩卡雅即為一例。另外,天主教福利會公共事務主任范道莊亦曾指出南部地區傳出疑似有人走私大陸女嬰,透過私下交易販售給國內不孕夫婦的消息;而後來又發生了一對原住民夫妻11年生了11個孩子,但已有十個孩子送人領養,而被懷疑靠賣子生財的新聞(范道莊,2002)。
第四節 收養資料開放問題
由於兒童福利聯盟是沿用美國的社會價值理念及服務內容為架構的收養服務,在此將簡介美國的收養服務的演變,並探討其中收養資料開放問題。
美國的收養服務機構主要是為出養兒童及收養家庭提供服務,服務內容是隨著社會需求及觀念的演進而發展的,Sokoloff(1933)提出美國收養服務的發展階段:十八世紀時期的社會觀念並無所謂的收養概念,既沒有子嗣的的家庭不會去找一位沒有血緣關係的兒童來滿足做父母的需求,在此時有童工、學徒等社會習俗,可看出當時兒童人權低落的情況。
到十九世紀中許多拯救兒童的社會運動蓬勃發展,在1851年Massachnsetts州通過收養的法規,在這些規定當中,可以看出美國社會逐漸重視在收養關係中出養兒童的權益,其中有六項重要說明:
壹、原生父母或合法監護人必須提出同意孩子被出養的書面證明。
貳、若孩子超過14歲以上,則須取得孩子的同意。
參、收養申請是必須夫婦共同參與收養申請過程。
肆、法院對收養事實的認同裁定耀基於收養家庭有能力扶養孩子,並具有合適孩子的成長環境。
伍、一旦法院裁定通過,出養兒童就有一切合法的親子地位,享有所有親子的權利。
陸、岀養兒童在獲得一切合法關係中的權利、義務後,原生父母不應被剝奪其親權。
在這六項說明中,可看出收養服務中基本概念的萌芽,如:原生父母的親權職責、出養兒童的權利、收養家庭中夫妻共同參與收養申請、法院在認可上的裁定原則、以及收養關係的法律保障等保護兒童基本權益的概念。
到了二十世紀,為避免出養兒童對其非婚生子女的身世背景產生烙印現象,收養服務發展出「私密性」、「匿名性」、「紀錄保密」以及標準化收養流程等概念。近二十世紀末,除了收養兒童權益被合法化,也正視生父母的權益及義務,出養兒童在成長歷程中的需求,如:身世告知、自我認同、尋根動機等,皆被相關政策與法令列為重要參考,因此開放性收養漸漸被社會上所接受(王美恩,2002)。
在美國1970年代中,收養服務人員發現封閉、保密式的收養,不只對出養兒童心理發展,對另外兩位當事人都帶來許多負面的效應。對出養兒童而言,若透過封閉式收養,孩子無法對自己的歷史、淵源有所了解,對建立完整的自我認同可能有不好的影響。而在出養兒童長大後尋找結婚對象時,與有血緣關係的人結婚生子將成為潛在的威脅。對出養父母而言,生母在放棄自己的孩子後,一生背負著歉疚感、自責,且在心理方面承受著許多悲傷及失落的煎熬。對收養父母而言,在保密性的收養家庭中,收養父母及出養兒童對於當初出養原因的不了解,對原生父母長相、背景皆不知的狀態下,出養兒童易活在幻想中,而收養父母也會擔心,原生父母會出現把孩子帶走,如此般的收養家庭氣氛,就宛如「原生父母的陰影」一直同他們生活在一起。
傳統保密性的收養有了一些負面的影響後,在1975年美國即開始提倡開放性收養,其認為賦予原生父母更多的責任,在篩選養父母時,他們可以一同參與,以減輕將來因放棄孩子而形成的悲傷及內疚感。在出養兒童的自我認同上,被拋棄的自卑感可以減輕,尋根動作的需求亦會降低,對自己生理基因的背景也較能掌握。同時,此一做法可以解除養父母的擔憂,降低不確定性所帶來的不安全感。收養父母能面對收養孩子是與親生有差別的,和孩子一起克服適應上的困難,並協助孩子對收養事件有正面看法,以建立積極的自我價值感。
然而開放性收養仍有一些缺失,如:出養媽媽的悲傷情緒延長,出養兒童對兩對父母在忠誠表達上出現困惑,在收養父母方面也是有較多的擔心,憂慮原生父母反悔。整體而言,大部分的研究皆顯示開放性收養對孩子的心理及情緒發展是有幫助的,而較少有行為問題,也對收養家庭的適應有正向的幫助,但仍需更多的追蹤研究去看出開放性收養的弊端,特別是對孩子的部分(王美恩,2002)。
因此美國的收養服務中所提及的資料開放問題,在台灣,大部分的人都還不能接受開放式收養及身世告知的觀念,只有本身有這樣的觀念、參與收養機構之後觀念的澄清、收養人在團體課程中彼此意見交流等情況下,才能夠認同身世告知這樣的概念。但是在王靜文的研究中訪問國內六對採用開放式的收養父母,他們都很滿意在收養事件中的開放狀況,在收養關係中,三位當事人都得到益處,因此在國內開放式收養還是可以努力的。對於開放收養條件除了收養父母本身就具有較高的包容、耐心、體諒及同理等人格特質外,仍有收養機構及專業資源的充分支持,才能做的更完善(轉引自王美恩,2002)。
第三章 研究方法及步驟
第一節 研究方法
壹、深入訪談法
本研究將透過訪談方式,了解機構收養與私下收養兩種管道的運作方式,並從收、出養機構、出養人與收養人的角度,探討台灣目前收養制度的缺失。由於私下收養的資料不易取得,我們將以收養機構為研究入口場域,再以滾雪球的方式,尋找私下收養的案例或有接觸過私下收養管道經驗的人。
首先將探討機構的收養條件,以及機構收養人的收養動機與期望,以探討機構對於收養條件是否能隨著社會需求有一些修訂。在岀養人方面,除了了解出養人的期望與困擾外,我們也將探討是否能在保護未婚媽媽的情況下出養兒童,讓未婚媽媽放心產子,以減少私下收養所帶來的社會問題,以及未婚媽媽墮胎或將孩子出養而使得身心受創及失落感的困擾。
雖然私下收養的民眾多是隱藏性的,較不容易找到,但到機構申請收養孩子的父母應該不只透過機構來尋找收養的小孩,想必還嘗試過其他方法,因此我們將以機構為入口,尋找私下收養的案例或有接觸過私下收養管道經驗的人、探討民眾為何、以及如何選擇私下收養方式。
我們曾經拜訪過兩位朋友(一位為男性社工員,另一位為女性大學生),請其模擬收養人、出養人與被收養的小孩三種不同身分,進行實地訪談,以做為設計未來訪談內容的參考。模擬的訪談架構如下:
第一部分:假設您要收養小孩
1. 請問您會收養小孩的原因。
2. 如果您要收養小孩的話,會考慮哪些因素。
3. 當您要收養小孩時會採用機構收養或是私下收養?
4. 您是否會排斥收養外國孩子?
5. 請問您是否會讓自己的家人、親屬知道您想收養孩子的想法及意願?
6. 當您身為養父母,您會跟小孩子說他的身世嗎?
7. 如果將來孩子想要尋根,您會讓他去嗎?會不會協助他一同尋找?
8. 如果他找到了生父母之後,他想回去原生家庭呢?
9. 那假設他找到了原生父母,但是他卻不能諒解他的原生父母呢?請問您會作何處理?
第二部分:假設您要出養小孩
1. 在什麼情況下您會出養您的小孩?
2. 如果您決定要出養小孩,您會考慮到哪些面向?
3. 假如孩子是給外國人收養呢,您會排斥嗎?
4. 假設您已經出養了你的孩子,您的經濟條件後來變好了,您會把小孩找回來嗎?
第三部分:假設您是被出養的小孩
1. 假設在您有一點懂事的時候(例如八歲),您被出養,您會有怎樣的想法?
2. 假如您被收養當時您不懂事,但是您後來長大了,您也知道事實後,您會想要尋根嗎?
3. 那您會回去嗎?
4. 假使他們的經濟條件變好了呢?您會回去嗎?
5. 假使您決定不回去,那您還會繼續跟他們聯絡嗎?
貳、問卷調查法
由於考量台灣收養父母、出養父母並非都願意曝光接受面對面的訪談,因此除了深度訪談外,研究者另行設計了兩類問卷,且考慮苗栗兒童福利聯盟機構於2005年初成立,至該機構登記收養的夫妻目前正處於收養流程中的課程階段,尚未有試養期間或成功收養的養父母,因此此收養問卷可填答的對象相當廣泛,包括正考慮要收養、正在辦理收養、正在試養當中、或者已經收養成功的養父母,期望能有相當豐沛的資料。
問卷內容分為第一部份收養動機與考慮要項,探討收養者的收養動機、收養時會考慮孩子本身的情況有哪些、以及當收養者決定收養時,對自身所做的考量。第二部份收養管道,試圖了解收養者對台灣收養管道的認識、曾採用的收養管道,及最後以何種方式收養孩子,第三部份為對開放性收養的初探,了解收養者對孩子身世告知的態度,及對孩子與原生家庭接觸的開放程度;對出養父母部份考慮點亦相同,因而填答對象有正考慮要出養、正在辦理出養、或者已經出養成功等三種身分者,問卷內容分為第一部份出養動機與考慮要項,探討出養者的動機、對收養者的期待,第二部份為出養管道,了解出養人對出養管道的認識,及曾採用的出養方式,為何選擇該出養方式,第三部份為對開放性岀養的初探,試圖了解出養人對出養事件的看法,及出養後是否希望與孩子保持聯繫與態度,並了解收養人認為採用何種方式聯繫較適當。(收、出養問卷內容請參閱附錄一、二)
第二節 研究對象
本文預設將研究對象分成辦理收、出養業務的機構、相關單位、收養人、出養人、被出養的兒童等五個部份來討論,並逐一對研究結果分別描述如後。研究者針對辦理收、出養業務的機構、相關單位、收養人等分別做了深入訪談,其中收養人、出養人部份亦做了半結構式的問卷發放。由於收、出養的議題在台灣不如國外開放,加上國人傳宗接代觀念深刻,對於尋找研究對象時,難度較高。因此研究者利用滾雪球方式,以機構為入口,透過訪談得知其他相關單位、機構,將之納入研究範圍內,並透過機構來施放問卷;另外,也透過認識的友人介紹獲得研究對象。
第四章 研究結果
壹、收養機構
對於收養機構,研究者首先以公家單位-「內政部中區兒童之家」為第一個拜訪對象,之後再拜訪私立機構-「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苗栗分站。選擇苗栗分站是由於過去以來,苗栗地區的收、出養業務沒有一個專門的機構辦理,當民眾有此需求時,則只能求助苗栗縣社會局、苗栗家扶,而當苗栗縣社會局發現棄嬰、童要辦理收、出養業務時,多只能轉介至台中等相關單位,如:中區兒童之家、兒童福利聯盟-台中分站。直至今年一月,苗栗縣社會局委託兒童福利聯盟於苗栗頭份正式設立兒童福利聯盟-苗栗分站,且當時台北總站與台中分站業務繁忙、機構人力不足以支援此研究,因此放棄至台北總站與台中分站拜訪,只拜訪了兒童福利聯盟-苗栗分站。
貳、相關單位
由於前面提及,苗栗縣社會局過去以來為棄嬰、童的轉介處,因此研究者拜訪了社會局的社工員,了解苗栗縣社會局過去如何處理民眾收、出養的需求及何以後來委託兒童福利聯盟辦理收、出養業務。另外,苗栗家扶也在苗栗兒童福利聯盟尚未成立前曾免費為收、出養民眾雙方服務,媒親成功一些案例,因而拜訪該機構劉督導,更進一步了解苗栗地區的收養狀況。
參、收養人
在收養人部份可分為曾透過機構收養者與曾透過私下收養者兩部份,由於過去台灣對收養議題討論甚少,且收養人不願讓外人得知孩子是被收養的,或因孩子年紀小尚未告知其身分,不願被打擾的收養人多不願意曝光,因此藉由相關機構的幫助與收養父母進行深入訪談與問卷發放。另外,研究者透過親友的介紹亦訪問了一對私下收養的父母。
表4-0.1 訪談對象來源表:
(單位:位)
訪談對象來源 |
收養人 |
親友介紹 |
2 |
苗家家庭扶助中心提供 |
2 |
內政部中區兒童之家協助 |
1 |
總數 |
5 |
表4-0.2 問卷寄出與回收狀況表
問卷類別 問卷填答者來源 |
收養問卷 |
出養問卷 |
||||
|
寄出 份數 |
回收 份數 |
回收率 |
寄出 份數 |
回收 份數 |
回收率 |
內政部中區兒童之家 |
10 |
8 |
80% |
|
|
|
苗栗兒童福利聯盟 |
10 |
8 |
80% |
|
|
|
苗家家庭扶助中心劉督導 |
10 |
7 |
70% |
10 |
2 |
20% |
苗家家庭扶助中心吳老師 |
2 |
2 |
100% |
|
|
|
總計 |
32 |
25 |
78% |
10 |
2 |
20% |
肆、被出養的兒童
據苗栗兒童福利聯盟黃社工的說法,目前最早成立的台北兒童福利聯盟,收養成功的家庭,其孩子年齡最長為國小的學齡階段,應當仍尚未做身世告知,更加深了訪問被出養兒童的難度。原先,透過苗栗家扶吳社工員的協助,訪問了一對收養父母,她們答應介紹另一對收養父母,且其養女目前為大學生,已做身世告知,但後來卻又不了了之。由此可知,若透過機構要找到已做身世告知且懂事的被出養人其實相當不容易,只能透過採用私下收養的養父母才能找到此類的出養童,了解他們對收養事件的看法與如何適應收養家庭,因此本研究仍無法獲得被出養兒童此類研究對象。
第一節 收、出養機構
以下以內政部中區兒童之家及苗栗兒童福利聯盟為例,將呈現收養人的資格,收、出養手續、流程與機構社工員的訪談重點內容,藉此說明該機構的收、出養業務。
壹、內政部中區兒童之家:
ㄧ、收養人條件
(一)夫妻之一方年滿30歲,未滿55歲者
(二)有固定住所及正當職業或相當資產者
(三)無子女或僅有子欲收養女或僅有女欲收養子者
(四)無任何犯罪紀錄者(需提出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五)無法定傳染病、須長期治療、照護之疾病或中度以上之身心障礙者,且足堪負荷照顧幼兒責任者
(六)有愛心、耐心,能配合收養程序者
(七)其他(含收養人之婚姻及家庭狀況、身心狀況、人格特質、試養意願等)。
符合前項規定者,可檢具申請書、保證書及健康證明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家申請收養登記。前項健康證明書,需為最近三個月內公立或教學醫院體格檢查之證明。
二、收養手續
(一)至本家登記,等候通知
(二)接獲本家通知
(三)本家派社工員家庭訪視
(四)合乎收養條件者,備妥夫妻雙方證件[全戶戶籍謄本、健康檢查表、學歷證明、工作證明、財產證明(不動產所有權狀、所得稅扣繳憑單)、試養契約書、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由本家函縣市政府核備,準備試養。
(五)核備後,試養六個月[本家將派社工員做家庭訪視]
(六)六個月期滿,雙方適應良好者,本家函縣市政府核備,正式收養。
(七)核備後,收養人備妥相關證件[除第四項所有證件外,另收養契約書、
試養期間生活照、試養訪視報告、收養人調查表、本家通知收養人辦理收養函縣市政府核備函],填妥法院民事聲請狀,至法院辦理正式收養。
(八)法院核可後,備妥相關證件[民事裁定、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收養契約書]至戶政機關辦理收養登記,並繳交辦妥之戶籍謄本至本家結案。
三、收養流程(見附錄三)
四、收養人評估及審查方式
(一)收養人評估方式:包括會談、訪視與調查
(二)收養人審查:以書面資料為主,如有特殊原因,則由相關人員組成審查會審查之。(審查會由主管機關及具有兒童少年福利、醫療或法律背景之專家或學者九人組成之。)
五、訪談內容
以下為研究者分別於民國94年1月17日與1月20日,在內政部中區兒童之家與邱課長、林社工員的訪談內容。
(一)機構業務
內政部中區兒童之家主要業務為收容、教養家庭遭遇變故之兒童,並保護被虐待及受疏忽的兒童,院內孩子主要來自苗栗縣、臺中市、臺中縣、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嘉義市、嘉義縣等八個中部縣市,都是經由各縣市政府轉介之案件,行文至兒童之家,經核定符合收容條件者,才進入院內。由於其中一些個案為棄嬰、童,為了讓他們有機會擁有一個健全的家庭,才另外增加出養業務。在院內約有180名院童,其中有寶寶家與貝貝家,一個家收容五個孩子,收容的情況是2個乳嬰(只能抱在身上)、3個幼嬰(有爬行能力),2家併起來有10個嬰兒。林社工員提到事實上,院內棄嬰人數並沒有增加。
(二)院內出養孩童的類型
中區兒童之家的出養情況有兩種:一為棄嬰、童,即是被父母遺棄的孩子,當發現有棄嬰、童時,發現者先至警局報案,警察局再通知各縣市警察局協尋父母的下落,半年後,若找不到親生父母,警察局再行文給縣市政府,兒童之家才能接續為孩子辦理出養;另ㄧ為孩子雙親都在或只有父親或母親者,但其父母不適任或自行放棄親權者,經縣市政府評估,法院裁決後,剝奪原生父母的親權,允許孩子出養,再經由縣市政府通知,此類情況的孩子亦可辦理出養。但像智能障礙者,或年齡過大等不容易被出養的孩子,兒童之家則不辦理出養。
中區兒童之家邱課長認為會被出養的孩子有三類,一是未婚媽媽無法照顧孩子,於是透過縣市政府,希望將孩子出養;二是丈夫或太太外遇所生下來的孩子,無法容於家庭內,於是出養;三是兒童保護個案,父母虐待子女,經法院判決不適任,剝奪親權後,孩子即可辦理出養。邱課長於院內服務20多年,她提到在院內會被出養的孩子99.9%為棄嬰、童,20多年來只有兩位特例,一位是未婚媽媽生子將孩子遺棄,後來找到親生母親,但親生母親已準備結婚,無法將孩子帶入新的家庭,於是放棄孩子的親權,另一位是縣市政府評估父母親不適任,經法院判決,送至中區兒童之家辦理出養。
(三)院內出養業務實際狀況
當欲收養孩子的夫妻到院內登記時,兒童之家會於申請表上面註明收養者的需求,像要收養的是男生或女生、幾歲以內的孩童、對於種族是否有要求等。尤其近年來外勞人數較多,有些養父母便不願意收養外籍人士所生的孩子,或者原住民的孩子,當然也有些養父母不介意,覺得只要是孩子都好。兒童之家的社工員則依據收養人所填寫的申請表內容來幫孩子找收養者。社工員會依孩子的狀況,從登記者中找出適合的養父母。邱課長認為,與其說是幫收養者找孩子,不如說是為被收養者找個合適的家,兒童之家是站在孩童的立場,以孩子為優先考量。
當有孩子可以被收養時,社工員就會從目前登記的500多對夫妻去找適合這個孩子的養父母,譬如:這個孩子現在八個月大,是個女孩,為原住民。於是從這500多對養父母開始找合適的收養者,比方說他希望收養女孩,一歲以內,原住民可以,且各方面狀況還不錯者。機構會從所有的登記者中選出五個比較好的家庭做排序,接著通知登記之夫妻,一次先通知一戶來看,從第一個家庭先通知。如果第一戶家庭不願意,或看了不是很喜歡就依序通知第二個,以此類推。如果登記之夫妻覺得這個孩子她很喜歡,也很適合,接下來有約兩個月左右的時間,會要求他們抽空到機構來,與孩子建立關係。機構內的社工員、保育人員等相關工作人員則從旁觀察,老師也會教導他們如何照顧孩子,告知養父母這孩子的個性特質、生活習性。觀察期的長短視狀況而定,直到孩子與這對養父母在院內熟悉後,便開始進行試養,試養期為半年,半年內,社工員會去訪視兩次,訪視的時候會拍照並了解試養狀況。在收養成功後會有一次的追綜輔導,然而當養父母更換住址或連絡方式時,社工員便停止持續追蹤。
(四)收養者的審核方式
院內有個制式的評分表(請參閱附錄四),依照收養者所填寫的內容來算分數,完全沒有孩子者給20分、有一個養子或是養女者,給15分、有親生子欲收養女或有親生女欲收養子者,給10分;第二個項目是住宅,有自用宅者給10分,租屋者給5分;財力證明原則上是希望雙方薪資加起來五萬元以上,且必須做健康檢查,還要到法院、警察局看是否有前科、案底,學歷部份,若是一位大專畢業,一位專科畢業,則平均分數,至於休閒與其他為主觀分數,通常先不給分數,原則上是以客觀分數為主,除非有兩對夫妻同分,這時才會憑平常的對談了解休閒及態度,有沒有不良嗜好等,再給予分數,這些都要一併呈上法院,在這之前,會先行文至縣市政府,告知要辦理這樣的手續,縣市政府同意,才進行試養。
(五)親子課程
最初,收養父母不需上課,直至今日大家都有一個認識,即是未曾擔任父職、母職者,突然要扮演起這樣的角色,會遇到相當多的問題,於是院內社工員才開始有此觀念。雖然不是每個法院都如此要求,但已有法院要求養父母必須上滿某個時數的親子相關課程才能收養,時數要求每個法院不一。在親子課程方面,邱課長提到兒童福利聯盟有辦一些相關課程,但不知是否有對外招收;或者可以參加外頭所開設的親職教育、親子關係,兒童心理發展等相關課程。而內政部中區兒童之家每個月亦有辦理一次課程,不收費,且院內社工員亦開始要求欲收養的父母至少要上八小時的相關親子課程。
(六)身世告知
由於孩童被出養的年紀都在ㄧ歲以內,佔99.9%,因此無法告知孩子即將被出養的情況,但機構社工員會告知養父母,當孩子到了某一年齡,或者收養者自行評估孩子的成熟度,只要孩子能夠理解收養這件事,就必須對孩子做身世告知。院內也曾經要出養年齡比較大的孩子,只要年齡七歲以上,甚或年紀雖小但已懂事者,只要孩子能理解,此時院內社工員會告知孩子並徵求其同意,再為其尋找適當的養父母,但以邱課長20多年的工作經驗,養父母都不願意收養年齡太大的孩子,比較喜歡一歲以內的嬰兒。
(七)養父母的難題
當一對夫妻要走上收養這條路,就會討論到底需不需要有孩子,這個家如果需要的話,收養一個別人的孩子妥不妥當,親戚朋友如何看待此事,雙方家長是否贊同,其實夫妻倆都會經過思考,所以大人本身內部的問題已大概降低了許多。但社工員仍會給予心理建設,並幫助欲收養者思考,當孩子進入家庭後,首先面臨第一個問題就是生活作息方式不若從前,於是要先設想作息方式如何做調整,且不能再依照昔日個人意願,假日想出去玩就去玩等生活方式的改變,半年試養期後,可能又會遇到無法預期的問題,這些狀況養父母都會去調適。但最困擾的是,收養了一個不是家人或長輩所期待的孩子,譬如:長輩希望收養男生,但夫妻認為男女都好。甚或將來財產分配的問題,家人是否願意接納這個孩子,讓沒有血緣關係者成為財產繼承人,這更是欲收養者必須與家人事先溝通的問題。
(八)收養家庭的適應狀況
邱社工提到其在院內服務20多年只有遇過兩次孩子被退回的情況,一是被收養的女童本身是斷掌,父母不介意,但長輩介意,認為斷掌會剋父母、長輩,於是只好退回的案例。另一位則是年齡大約三、四歲才被出養的,到收養家庭後,父母覺得這孩子似乎知道自己不是這個家的人,於是會刻意調皮搗蛋,測試養父母對她的愛,直到養父母真的無法掌握,只好退回來。其他大部份都是在七、八個月就帶回家照顧,甚或一歲剛會認人時就帶回家了,因此少有適應不良者。
與孩子相處的狀況需視父母的個人人格特質,有的收養家庭相處融洽,不曾有任何問題,甚至將孩子帶回院內與社工員會面,讓社工員了解收養後的狀況。但也有遇到養父母抱怨孩子的行為問題,或覺得孩子很難帶、很難教。邱課長認為像這樣的情況很難處理,因為這涉及到養父母及養子女的個人人格特質,她認為在成長過程及長期的相處過程中,養父母需負的責任較多,當孩子在年紀很小的時候進入收養家庭,養父母如何模塑她,她就變成什麼樣。當然不可否認孩子有著遺傳上的一些特質,譬如:倔強、動作比較慢,這可能是她與生俱來的個性。此時就要不斷地與養父母溝通,或建議她們多接觸與親子關係相關的課程、書籍,讓他們能夠與孩子在相處過程中減少因無力教導所帶來的困擾。
(九)收養管道
內政部中區兒童之家林社工員提到,目前收養體制內沒有一個統合的機構,縣市政府通常會就最熟知的機構來做推薦,也就是當欲收養者問及收養管道,中部八個縣市政府會推薦內政部中區兒童之家。但是,每一個縣市都有一個私立財團法人兒童福利聯盟,該機構是專門辦理收、出養的業務,通常他們會將孩子放在寄養家庭內,等到程序上沒有問題時,才安排欲收養者與要被出養的孩童見面,寄養安置的部份,縣市政府通常會委託家扶中心辦理。而內政部中區兒童之家則是一貫作業。
邱課長則認為在國內會採取私下收養者,其中應當會有涉及非法收養的情況,例如:請醫生偽造出生證明,通常採用非法收養者,多是非常在意讓孩子知道他是被收養的,就如同前面院內出養實際狀況提及,一旦收養成功後,養父母馬上搬家,聯絡方式改變,就與兒童之家失聯者,使後續追蹤輔導無法進行,這類的養父母是非常害怕孩子知道自己是被收養的。
(十)登記收養人數與實際出養人數
表4-1.1 內政部中區兒童之家81年至93年登記收養人數一覽表
年度 |
81年 |
82年 |
83年 |
84年 |
85年 |
86年 |
87年 |
88年 |
89年 |
90年 |
總計 |
人數 |
16人 |
44人 |
64人 |
66人 |
63人 |
63人 |
60人 |
67人 |
57人 |
42人 |
542人 |
年度 |
91年 |
92年 |
93年 |
|
|
|
|
|
|
|
|
人數 |
31人 |
17人 |
28人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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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4-1.2 內政部中區兒童之家實際出養人數一覽表
年度 |
83年 |
84年 |
85年 |
86年 |
87年 |
88年 |
89年 |
90年 |
91年 |
92年 |
93年 |
人數 |
2人 |
4人 |
6人 |
6人 |
8人 |
3人 |
3人 |
5人 |
2人 |
1人 |
4人 |
已出養:44人 未出養:19人 試養中:3人 安排收養中:1人
資料來源:內政部中區兒童之家
貳、苗栗兒童福利聯盟
ㄧ、收養流程(見附錄五)
二、出養流程(見附錄六)
三、收養人條件及準備資料
(一)收養人條件
1.年齡在五十歲以下,結婚兩年以上之夫妻。
2.身心健康,無不良嗜好。
3.經濟能力足供養育孩子而無匱乏者。
4.夫妻能共同參與本會舉辦之收養服務流程,並依規定提供證明文件及進行試養者。
5.能接受各項收養之規定,家中成員亦能接納,並真心愛護、照顧被收養兒童者。
(二)收養人所須準備之文件:
1.全戶戶籍謄本(需有註記結婚時間)
2.財力證明(以下之文件至少具備兩項)
扣繳憑單、存款證明、不動產所有權狀、保險證明、工作在職證明
3.照片
4.警察記錄證明
5.健康檢查表(使用本機構提供之表格)
6.夫妻雙方的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如果具備)
四、訪談內容
以下為研究者於民國94年1月24日,在苗栗兒童福利聯盟與黃社工員的訪談內容。
(一)收養業務實際狀況
1.電話登錄、說明會
當欲收養者打電話至機構詢問時,社工員會事先告知他們收養流程的大概內容並寄出DM,請欲收養者考慮過後再打回機構做登錄的動作,當欲收養者第二次打回機構時,便將他們的住址、電話、婚姻狀況等個人資料登記在表格上。接著機構每三個月會舉辦一次說明會,一次大約需花半天的時間,邀請有登錄的夫妻出席,且雙方必須到場,告訴他們詳細的收養流程,包括之後的課程安排、會談次數等。說明會之後便必須參加團體課程,因此在說明會時便先請他們勾選適合的時間,機構將以多數人的時間為主,開設4次的團體課程。說明會及4次團體課程收費北、中、南區不ㄧ,例如台北說明會收費500元,而苗栗不收費;團體課程台北收費4000元;苗栗收費4500元。
2.團體課程、家長會談與家庭訪視
團體課程主要為嬰幼兒的發展、婚姻關係、身世告知,並告訴他們出養人的心路歷程,以及收養成功者的分享。團體結束後便是六至八次的家長會談,分為聯合會談與個人會談。聯合會談主要是了解欲收養者的婚姻狀況、收養動機、未來教養計畫、對身世告知的計畫與態度、親戚朋友對收養小孩此事件的看法。聯合會談夫妻雙方都必須出席;個人會談則是了解欲收養者的成長背景、人格特質。此外,會有ㄧ次的家庭訪視,觀察欲收養者的人口情況、居家環境及是否已為孩子準備好適當的空間與居住環境等,這些都是訪視的重點。一般來說,家庭訪視次數為一次,除非有特殊需要,才需要做第二次的家庭訪視。目前機構開幕至今,第一批養父母正好走到團體課程這個流程。
3.收養人資格審查會
經過六至八次的會談與訪視後,社工員會就其所了解的部份撰寫一份審查報告,審查報告主要就是有養父母的人格特質跟成長背景、婚姻狀況、收養動機、收養期待、未來的教養計畫跟居家環境,社工員會特別去看她們的收養動機跟期待,還有婚姻狀況。當收養人的審查會開始時,社工員則依據所撰寫的內容向審查委員們報告。審查委員的成員為專家學者,例如:幼兒保育系的老師,資深的社工員、婦產科的醫師等,成員數一定為奇數,透過投票表決決定該份報告的登錄夫妻是否成為收養候選人。審查委員們會依據社工員所撰寫的報告提出問題,當該份報告的登錄夫妻沒有通過表決時,則視是否為條件式通過。
條件式通過指的是審查委員們基本上覺得這對夫妻是有資格成為收養候選人,但有些部份必須請社工員再做確認,例如:收養人經濟狀況很好,但是親職能力並沒有很強,審查委員們可能就持反對票。或者此對夫妻尚未告知長輩欲收養的事件,直到社工員確認告知後才能成為準收養人。
4.媒親配對
成為準收養人後,便安排媒親配對,由北、中、南,還有苗栗,四地一同使用電話連線開會。收養人對孩子會有一些期待,例如:孩子的性別;相反地,出養人對收養人亦有一些期待,例如:年齡為30至40歲的收養者。假設媒親成功,便安排漸進式的方式讓收養者與孩子見面,因為要將孩子帶到一個陌生的環境需要有個過渡期,年齡越大的孩子,需安排的漸進式次數越多。例如剛出生的小嬰兒就不需漸進式的安排,就可以直接帶回家試養了;若孩子已三歲了,則雙方就要先出去玩個半天或者一天,最後是將孩子帶回家住一天,看看孩子的適應狀況,由負責出養的社工員評估孩子是否準備好要出養,若孩子準備好後進行六個月的試養期,試養期只會延長不會縮短。
5.試養期及辦理法院聲請收養
試養期間,孩子的監護權仍為出養父母。年齡較大的孩子到了新的環境後,大約前一、二個月會裝得乖乖的,討好養父母;到了三、四個月還蠻和平的;到五、六個月時,孩子的本性就會漸漸顯露出來,這時養父母就可以開始了解自己是不是真的可以掌握住這個孩子的狀況。試養期過後,機構便開始協助收養者法院送件的動作,法院送件至裁定最快需二至三個月,整個收養流程如果順利的話,最快需半年的時間。如果養父母對孩子的要求較高,例如:要收養男生、身體健康,且年齡為一歲以內者,等待至兩、三年的都有。通常,養父母在等待的時間若是有私下收養的機會,且收養那個孩子時,機構便中止收養流程。因此有些收養人若真的非常想要收養孩子的話,他一定會嘗試各種收養管道。
(二)收養者的動機及對孩子的期待
通常收養者會想要收養孩子也許是因為無法生育,或妻子的生產不順,於是他們希望透過收養來獲得第二個孩子,也有之前有孩子的收養者,但後來孩子在成長過程中因為一些意外往生了,這都是他們的收養動機。收養者一般以孩子的性別、健康狀況為主要考量,比例亦最高,其中健康狀況是收養者最在意的面向。例如:孩子有發展遲緩,你無法辨別孩子是天生遺傳所致或是後天環境造成,這類的孩子就很難被出養,一般以健康的孩子、年齡小的孩子、出養父母沒有見面期待的孩子較容易被出養;也有收養者會考慮來孩子的身家背景,例如:有些孩子,其母親是被性侵害而生下者,有些收養父母便不願意收養、或者孩子的父母正在坐牢者,此類的孩子亦會被拒絕;甚至還有養父母會挑孩子的生肖,其說法是算命師認為這個生肖的孩子與收養者最合適。
機構不鼓勵收養者挑孩子,社工員能理解一般人都會覺得孩子看起來投不投緣,或者是否討人喜愛,但像生肖的標準讓社工員很難做事。因為有些棄嬰便沒有出生年月日,更不知他是什麼生肖,或者投緣的標準又該如何定義。通常社工員只能針對客觀的條件來為收養者媒親配對。
(三)出養業務實際狀況
當出養人打電話至機構時,她可能會希望馬上送孩子到機構。基本上社工員會請出養人先至機構做會談,假使她沒有辦法過來,社工員亦可以親自家訪,試著先幫出養人媒介資源,看是否讓孩子盡量留在原生家庭。黃社工覺得出養是最後一條路,孩子可以留在自己的原生家庭對孩子來說是最好的。一般會打電話至機構詢問出養的問題,以生母最多,生母的父母次多,其次為第三者,即與孩子並非直接相關的人士。若生母未成年,此時其父母為法定代理人,辦理出養便需要其父母同意簽字。一旦決定出養,社工員會請出養人帶孩子到醫院做健康檢查,在媒親時,便需要用到健康檢查表。之後就要申請戶口,若孩子尚未出世,則等孩子出世,才會做上述的動作。
等面訪、健康檢查,申請戶口等手續辦妥,就排上媒親表。若在此時出養人反悔,甚至孩子有媒到收養人了,出養人反悔,負責出養業務的社工便與收養人說明,決定不出養的原因,另一邊,負責出養業務的社工亦會與出養人討論,確定其有能力照顧孩子,才會將孩子帶回來。只要監護權還在出養人身上,出養人都可以反悔,即使孩子已與收養人邁入六個月試養期的階段。經過法院裁定之後,法院會寄裁定證明書給收養、出養雙方,10天內都可以上訴,稱為抗告期。一旦10天過了,法院會再寄一份確定證明書,收養人便可以依此報戶口,孩子視同親生。
(四)出養父母的期待
有些出養父母會希望知道收養孩子的是怎樣的人士,亦想知道孩子過得如何,希望能一年見一次面,或著是半年見一次面;有些收養人覺得沒有關係,只要孩子出得去就好了,見面的期待若會影響孩子出去的速度,那他寧可選擇之後不要與孩子見面。或者社工員會請收養人半年寄一次孩子照片至機構,社工員再將之轉交給原生父母。總之,收、出養人雙方的接觸,一定都是透過機構。
(五)身世告知
有些收養人會不希望讓孩子知道其真實身分,希望瞞一輩子,但他們卻忘記戶籍謄本都會註明其身分。機構的立場是鼓勵公開收養,因此社工員會跟收養人提身世告知的部份,請收養人去評估孩子的狀況。也許在小時候幫孩子挑一些如同桃太郎、泰山等被收養的故事,讓孩子知道其實這個世界上的孩子,不是都是由他們的父母親生的,但她的父母還是疼愛她們,在更小的時候她不懂,便用繪本、卡通,等她稍微懂的時候,便可做身分告知。
大部份的養父母在第一次要告知的時候會很緊張,社工員會讓家長知道身世告知是一個很長的過程,不是說一次之後就絕口不提了,即使第一次說的不好,對孩子的影響也沒有這麼大,還有下一次的機會。在會談的時候,身世告知的部份會是一個很重要的主題。審查委員也會去看這個部份。另外,後續機構也會舉辦收養人的聯歡會,就是請收養人帶她的孩子回來一起參加我們的活動,孩子可能會問說,我為什麼每隔一段時間就要去參加活動,其實這也是他們與孩子做身世告知的一個機會。
機構不希望孩子是透過第三者的口中去得知這件事情,黃社工認為可能是民族性的關係,大家都會把收養看成是件很隱晦的事情,這對孩子來說並不是件好事,如果這個家庭可以把收養變成是一個很公開的話題,孩子就不會覺得說這是件很羞愧的事,我們期待收養父母可以在這個部份比較開放一點,主動去跟孩子說。而現在的父母也越來越有此概念。但與原生父母見面的部份,養父母的開放程度便沒有這麼高。
(六)收養管道
黃社工認為台灣民眾對收養管道非常不清楚。在兒福聯盟工作有一個特點,就是收養人以中產階級為多,因此在此階層的人想要收養孩子,其實她是比較有能力找到機構。反而是中下階層的民眾要收養的話,比較不容易知道有這樣的管道,比較容易採用私下收養。當然並非私下收養不好,因為供需之間有一定的平衡。有些人他真的必須要靠私下出養的方式來維持自己的生活,有些人就是不希望讓機構介入,於是選擇私下收養。
(七)機構開放單身收養
黃社工員提到機構於去年底開始開放單身收養,原先只要是單身收養,可能在電話登錄就被排除了。然而台灣的法律一直都沒有規定單身不能收養,只是機構的立場會覺得如果只有一個收養父母,若其發生意外,則孩子就沒有了依靠,風險較高。在一般人的觀念裡面亦覺得一個家要有雙親才健全,但是現在的家庭越來越多元,沒有辦法去判定說什麼樣的家庭才叫做健全,雙親家庭也會有家庭暴力呀!在機構裡就有一個案例,一位離婚的單身收養人,條件非常好,其本身為幼稚園的安親班負責人,有個小二的兒子。因為喜歡孩子,所以她考慮要收養。她提到至今還是三餐親自下廚煮給孩子吃,因為她覺得這很重要。社工員就從她的一些收養動機,或者是她對這個孩子未來的安排等發現,如果有一個孩子可以到他們家,其實也很好。
第二節 相關單位
以下將呈現與苗栗縣社會局高社工員、羅社工員,以及苗栗家庭扶助中心劉督導所討論的收、出養狀況,由與兩者皆位於苗栗地區,因此其狀況亦僅以苗栗為主,雖無法推估全台灣的情形,但仍不失參考價值。
壹、苗栗縣社會局
以下為研究者於民國94年1月31日,在苗栗縣社會局與高社工員、羅社工員的訪談內容。
ㄧ、收養機構尚未出現時的收養處理狀況
在苗栗尚未有兒童福利聯盟時,有一些不孕的父母,他們會私下委託苗栗家扶幫助,因為他們認為家扶是正派經營的機構,除此,收養都是黑數。例如在醫院裡與產婆或清潔工說好,幫忙留意,甚至更惡劣的,便將生母的名字改成收養人的名字,完全沒有經過法院收養的程序。
93年之前苗栗縣社會局並沒有收、出養的業務,如果苗栗有棄嬰出現,則先在寄養家庭住6個月,並做協尋父母的動作,若協尋未果,則直接送至中區兒童之家委託辦理出養。每當有棄嬰的新聞登報時,社會局連續兩天都會接到民眾欲收養的電話,一天平均30多通,因此一般父母若是打電話詢問,社會局都是告知至中區兒童之家或兒童福利聯盟排隊登記。
二、何以委託兒福聯盟辦理收出養業務
苗栗縣的棄嬰至93年底人數大增,因此為了兒童的最佳利益,苗栗縣社會局才委託兒童福利聯盟來苗栗設站,辦理收、出養的業務。由於兒童福利聯盟的網絡很發達,苗栗的棄嬰可以配對到全省各地,苗栗縣社會局也因此委託該機構辦理此項服務,並防止收養黑數持續不斷的情況。
三、收養黑數情況嚴重
93年度4月開始,苗栗法院來函要社會局社工員做收、出養的家庭訪視約有101件,但實際上苗栗地區棄嬰、童人數並沒有這麼多,可見多為私襄收受。有些是在醫院裡妳生我撿,或經過法院;有些是親朋好友生太多,於是採用親友間收養,但是這些數目都與棄嬰人數差距太大了,且這些都不包括非法收養,沒有經過法院程序收養者,因而縣府社工員懷疑黑數情況嚴重。
四、封閉的收養情況
93年度苗栗縣委託公館教會牧羊人附設青少年服務中心做家庭訪視,訪視收養人、出養人、被出養的兒童,訪視報告一式兩份,一份留社會局存檔,一份送至法院作為審核是否收養案件成立的依據。家訪對象都必須在苗栗縣內,若有一方為縣外,則法院將委託該縣市社工員做家訪。在苗栗的情況甚至連收養成功後,法院還是會要求社會局持續訪視一年,稱之為法交案,(法院認可後的法交案)。民國93年12月,高社工員交給兒福聯盟的16件法交案,只有2.3位收養人願意接受後續追蹤訪視。高社工認為基本上鄉下收養孩子不是那麼開放,收養孩子是希望越少人知道越好,收養人會很抗拒,因此法交案的追蹤訪是很困難,更何況沒有強制力的學術研究,要訪問收、出養人更是不可能。
五、私下收養的情況
高社工員提到黑市嬰兒一個可以賣15萬至30萬。對收養人來說到機構登記收養,包括上團體課程、說明會、交通來回費用等林林總總加起來也差不多10萬塊左右,因此有些民眾會想說既然都要花錢,用買的不是比較快。不知道有機構收養的管道、機構收養耗時、且當民眾打電話詢問社會局,都被告知沒有收養業務時,亦會降低民眾求助公部門的興趣,變成自己想辦法,這些都是增加私下收養,甚或黑市收養的因素。
贰、苗栗家庭扶助中心
以下為研究者於民國94年2月2日,在苗栗家庭扶助中心與劉督導的訪談內容。
ㄧ、辦理收出養,為民服務
劉督導提到民國93年苗栗縣政府才委託兒童福利聯盟辦理收、岀養的業務,在此之前苗栗的民眾都是私底下去尋找欲岀養的孩子。當時以苗栗家扶來說,就實際層面並沒有收、出養此項業務,但從事兒童少年保護工作這麼多年來,尤其棄嬰的部份所佔的比例相當的高。總覺得棄嬰如此多,如果有一個更好的環境對於棄嬰才是最佳利益的考量,於是請教兒童福利聯盟最近幾年是如何處理收、岀養,流程為何。
另外,往往國內民眾都認為住在兒童之家的孩子大部份都是要出養,這個觀念是錯誤的。以台中兒童之家為例,在92年度裡頭只辦理一件出養案件。在棄嬰的部分,經過協尋父母後,寄養只是暫時的保護性措施,以長期處遇來說,都是送往兒童之家,送往兒童之家也都滯留於此並未出養,劉督導認為送至兒童之家與放置在寄養家庭的意義是相同的。實際上近年來也時常接到民眾的電話詢問要去哪收養孩子,很多人透過街坊鄰居尋找孩子,但除了這樣的管道,民眾就不知該至何處收養孩子。基於這些想法,而為民服務,先將想領養孩子的父母的基本資料留下,但並沒有給這些父母承諾,何時會有適當的孩子要岀養。
二、收養情況
一旦有合適的出養對象,便視收養者當初登記的條件,如欲收養對象之性別、年紀,做配對,在配對之前會請收養父母提出健康檢查報告,健康檢查報告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條件符合,則介紹他們認識,基本上在這項工作裡頭是不涉及金錢的。但也曾經遇過兩個案例是要賣小孩的,譬如親生母親離婚,有兩子,她覺得無力扶養,於是開價五十萬出養,但督導並未幫她辦理,因為他認為此案例已失去出養真正的意義。另一個案例是原生家庭有兩個孩子,希望出養第二個孩子,獲得一筆費用來扶養第一個孩子,這樣的動機也不對。我們應該要幫孩子找個好的家庭,而非利用孩子解決原生家庭的債務問題、生活問題。
這是過去以來唯一拒絕過的兩個案例。大部份都有協助辦理出養,但也並非所有情況都很順利,像有身心障礙者、發展遲緩者都比較難出養,這幾年的出養業務裡頭會覺得年齡、性別不是收養者的主要考量,但是健康狀況是必要條件。目前性別男女各半,而不若傳統非要收養男嬰、男童不可,相信傳宗接代的觀念已逐漸淡薄,而是在照顧孩子過程,看著孩子成長的喜悅,這樣的比例逐漸增加。 督導認為若有合適的機構專門辦理此業務,將能更投入。
對於收、出養來說,劉督導認為應當不要選擇孩子才是正確的,但國人仍無法接受這樣的概念。就以兒福聯盟來說,以他們的經驗亦是常碰到媒親配對之後,收養人不滿意孩子的狀況。以長遠的角度來看,收養是一輩子的事,收養人若配對不到滿意的孩子,將原先期待的心情轉成怨懟,對孩子也不是福氣的一件事。收養順序以登記時間來安排,尤其沒有孩子的養父母為優先,讓每個家庭裡頭都有孩子。並安排雙方見面,讓收養人看看孩子的樣貌,避免日後出養成功後,收養人不喜歡,對孩子造成傷害。之後,會告知雙方要提出的相關文件,向法院提出申請、裁定所需的時間多長,過程為何。
劉督導曾經遇過原生家庭考慮了半天,還是決定自己扶養孩子;也有一對夫妻皆為身心障礙者,因為本身有殘疾,因此不敢生育,期望收養孩子體會為人父母的喜悅,但是原生家庭會出養孩子就是希望孩子能有更好的環境,當得知收養者的狀況後紛紛打退堂鼓,至今尚未收養成功;還有一位超過三歲的孩子,出養成功共花了一年的時間。在國內,最適合被收養的孩子為三個月內,孩子不懂事且生活習性尚未被養成,在一歲以內都還不會太難被出養,但超過一歲,曾有三歲與三歲半兩個案例,一般人都認為三歲已記憶深刻,要改變她的想法很困難,因此多不願意收養超過一歲的孩子。
三、收、出養動機
(ㄧ)收養
90%左右為多年不孕,非常想要孩子,第二類為傳宗接代、繼承財產。
(二)出養
一種是當事人主動打電話來詢問,或打電話至社會局詢問,再轉介至苗栗家扶,因此來源多是縣市政府轉介。第二是有些產婦向醫院例如護理部強調要出養,苗栗地區如:為恭醫院、大千醫院、暑立苗栗醫院都會將個案轉介至苗栗家扶。至於想出養者主要有幾個原因,ㄧ為未婚生子,現在青少女未婚懷孕的比例相當高;二是遭受性侵害,已無法做人工流產;三是婚外情的孩子,婚外情的孩子需要先經過法定父親否認之訴,改定監護人之後才能辦理出養,因此婚外情所生的孩子要出養的困難度較高,因為元配不同意便無法先認領,再否認。四是孩子生太多,負擔太重,民國93年即有一例,婦人生了九個孩子,於是出養兩個孩子。
四、收養開放性議題
情況兩極,站在收養人的立場是不希望與原生父母往來的比例較高,少數願意讓原生父母來探視孩子。最主要是擔心原生父母的出現會擾亂收養家庭的生活,或是當時出養的原因消失了,原生父母希望補償孩子,對收養家庭教育孩子會產生阻礙。出養人則相反,大部份都希望知道孩子的去向,也希望與孩子聯繫,只有很少數的原生家庭對孩子沒有見面期待。甚至有些出養人認為現在是因為經濟條件差才將孩子出養,終究她還是自己孩子,這是錯誤的觀念,殊不知收養即有法律的親子關係,與原生家庭失去親子關係。出養之後,若原生家庭有要求會安排一次雙方在機構見面,讓原生家庭知道孩子被照顧的狀況,或者請收養父母寄孩子的照片至機構轉交原生父母。
第三節 收養人
收養人的部份主要是透過問卷發放與深入訪談的方式獲得他們的收養動機、對孩子的期待、採用的收養方式、對台灣收養管道的認識與否、身世告知與初淺的開放性收養了解。
本研究中,深入訪談的對象分成三類,一為研究者透過親友介紹的一對收養夫妻;二是研究者透過曾經實習的機構-苗栗家庭扶助中心的指導老師-吳老師的協助,獲得的一對收養夫妻;三是透過內政部中區兒童之家提供的一位收養母親。問卷發放的對象則是內政部中區兒童之家(T)、苗栗兒童福利聯盟(M)、苗栗家庭扶助中心的劉督導(L)、吳老師(W)所提供,編號分別為T、M、L、W。
壹、深入訪談內容
ㄧ、以下為研究者於民國94年1月23日與透過親友介紹的一對收養夫妻,在其住處訪談之內容,該對收養人收養的孩子為一名男嬰,於孩子出生的第四、五天即將其抱回家中扶養。
(ㄧ)收養情況
養父提及會收養孩子的原因是結婚八年後才有長女,之後四年一直都沒有第二個孩子,加上自身年紀已長(當時養父為46歲),便希望收養一個孩子,由於家中沒有男丁,於是決定收養男孩。曾經向熟識的婦產科護士提及欲收養的意願,兩年前恰巧有此機緣,便至醫院看剛出生的養子,發現很投緣,便決定收養。養子的母親僅十七歲,本身是未婚媽媽,因此養父母並不清楚孩子的生父是誰,養子一出生的第四、五天尚未看見生母,便被其外祖母主張出養,養父母花了一筆費用後將之抱回家中扶養。之後便至法院公證,當時法院還有請社工員至家中做家庭訪視。
(二)身世告知
養父母提到他們願意讓孩子知道他是被收養的,原因是瞞也瞞不住,因為戶籍謄本上面有註明孩子是被收養的,若欺騙他,將來等孩子自己發現真相,反彈更大,與其欺騙不如坦承。但養父不會主動告知孩子身世,因為他擔心,若講的時機不恰當,當孩子到了國、高中的教育階段反叛性會很強,因此他會等孩子主動提起再告知身世。目前養父母有與其原生家庭聯絡,且為主動連絡。因為原生家庭住在苗栗馬那邦山山上,遇到時節有水果都會寄一些至養父母家。若孩子希望看看原生家庭,養父母亦不反對,但是養父認為到那個時候,其生母應當也已出嫁,孩子頂多只能知道其外祖父、母為何人罷了。若孩子無法諒解其生母的出養他的作法,養父會讓孩子知道其生母是不得已的,並非有心將他出養,生母未婚生子,且終究要嫁人,無法將他帶入新的家庭,於是將他出養。
(三)對於收養管道的認識
原先結婚八年都沒有孩子,於是有想要到花蓮育幼院去收養孩子。會知道花蓮育幼院是正好看見新聞報導花蓮育幼院有孩子可以收養,完全不知道有其他的收養機構。
二、以下為研究者透過曾經實習的機構-苗栗家庭扶助中心的指導老師-吳老師的協助獲得的研究對象,此對養父母多年來擔任苗栗家扶中心的寄養家庭,亦透過苗栗家庭扶助中心的湯督導介紹而收養一名女嬰,以下訪談結果即於民國94年1月26日在苗栗竹南某教會與養父母及吳老師的訪談內容,除了訪談,受訪者亦填寫了問卷,為編號W1、W2。
(ㄧ)收養動機與考慮孩子本身的要件
正好苗栗家庭扶助中心的湯督導在閱讀寄養父母(當事人)的資料時,發現紀錄上為結婚八年、沒有孩子,且湯督導與寄養父母認識多年,印象中不曾在寄養父母家中看過孩子的蹤影,因此詢問其意願,於是寄養父母很自然地決定去看看。之前他們一直都沒有收養孩子的想法是因為擔心本身無法愛不是自己所生的孩子,且孩子不是那麼簡單的問題,他是一個活的人,後來看到孩子後便很自然地喜歡上這個孩子,覺得需要好好地照顧她,當時並沒有考慮太多。
養父認為孩子是個可貴的生命,因此沒有預設立場說要收養怎樣的孩子,只要孩子將來能在社會上成為有用的人就可以了,之前也有收養人去看過這位孩子,但是該收養人希望收養兒子,而這位孩子是位女孩,便放棄了。養父母在收養前便有個共識,包括曾嘗試人工受孕,他們都認為不論孩子的性別、健康狀況的差異,他就是一個生命,需要提供照顧,讓他在一個好的環境成長。即便是自己所生的是個有問題的孩子都必須去面對,對自己所生的孩子自然會有耐心與愛,且比較容易產生動力,沒有考慮收養便是擔心如果孩子不是這麼好帶,是否會傷害到那個孩子,於是當初沒有想過要領養孩子。
(二)對收養管道的認識
對於收養管道,養父母並不是很清楚,對於機構收養,他們僅提到了育幼院;對於私下收養的部份則是提到有很多人會主動介紹。譬如養母曾經至醫院婦產科看診,婦產科醫師看到養母的病歷資料,發現養母沒有孩子,便主動詢問目前醫院有個男嬰要出養,養母是否有收養孩子的意願。
由於婦產科醫師的身分,因此可能會有很多貧窮家庭或家裡孩子太多的個案,或者未婚媽媽之子等案例。
養母也曾遇過朋友主動詢問是否要收養孩子,因此對於收養此事,養母一直都是處於被動的態度,由醫師與朋友的一再詢問,都沒有做出收養的決定。
(三)與孩子原生家庭的聯繫
由介紹者苗栗家庭扶助中心的湯督導得知孩子的母親狀況,對於孩子父親便不甚了解。只知生母未婚生子,無法與生父在一起,不曉得後來與生父情況如何。由於外祖母覺得生母才18歲,還很年輕,且外祖母要照顧孩子的力量也有限,整個家庭結構不完整對孩子也不好,因而覺得要讓整個家庭有新的開始便是先將孩子出養,讓生母能重新調整自己的生活。養父提到其實在此出養事件中,因為曾祖母捨不得將孩子出養,因而曾由湯督導出面協調,最後才順利將孩子收養。
在孩子三歲前都還有與原生家庭連絡,最近幾年則都沒有聯絡,之前生母也有主動聯繫到家中看看孩子,但當時孩子年紀尚小因而沒有印象,直到2003年養母向孩子提起生母的名字且拿出生母照片後,孩子便開始詢問有關生母的事情並希望看看原生母親,因此養母覺得有機會要再與生母聯絡,因為目前也不知道生母的狀況。養父強調本身並沒有刻意與原生家庭保持距離或拒絕原生家庭,甚至告訴原生家庭隨時都歡迎來看看孩子,也不會拒絕讓孩子認生母,即使搬家後,也給予原生家庭地址、電話等聯絡方式,但之後卻不了了之。養母提到將來會與原生母親連絡,了解一下生母的狀況,並詢問是否要與孩子見面,因為生母至今已20多歲,大概也有新的家庭,如果不方便,再視情況安排。
(四)收養程序
孩子大約出生八個月後便被抱回家中扶養,後來至法院辦理收養手續,大約1至2個月即完成,先是至法院拿申請表格填寫,社工員至家中做家訪後,再由法院法官開庭公證。
(五)身世告知
2003年,孩子八歲時便做身世告知,而孩子至今尚未與生母以書信或電話等方式聯繫。養母會在八歲時做身世告知是考慮孩子年齡再長一些便進入青春期,青春期的孩子個性較叛逆,若屆時做身世告知對孩子的衝擊較大。但等到孩子高中快畢業後才做身世告知,又擔心時間拉得太長,孩子若於期間發現自己是被收養的,會有被隱瞞與欺騙的感受,因而覺得八歲的時間較恰當,因為八歲的孩子似乎有一些懂事但個性仍很單純。從孩子小時候,養父母便以類似說故事的方式與孩子溝通、講道理,因而也藉由此方式做身世告知為何會領養她,生母又為何會將其出養,並非生母遺棄她,而是實在無法照顧她,於是希望幫她找一個更好的家庭來照顧她,並帶著她回想過去與養父母的生活經驗,養父母如何疼愛她,由養父母引導並透過孩子口中說出過去的生活點滴,讓孩子了解被領養並非如同傳統停留在可憐、悲觀的印象中,並回憶在此家庭成長過程養父母所給予的愛與關懷,也讓孩子認知到自己擁有2位母親,就連外祖父母也比其他的孩子還要多,其實比別人更幸福。而孩子本身也感受到自己擁有這麼多親人的愛很幸福,只是對於生母的印象相當模糊,因此想要看一看生母。
(六)養父母如何看待孩子與原生家庭單獨見面的事件
如果玩一天當然還可以,但是若是玩個好幾天當然會擔心,畢竟孩子年紀尚小,並非要控制孩子的思想,但周圍的人對孩子的影響力相當大,因此不希望孩子與原生家庭有太多單獨的時間。
(七)吳老師對開放性收養的看法
由於吳老師為苗栗家庭扶助中心的資深社工員,負責寄養童的領域,因此藉由服務多年的經驗,以寄養家庭為例提出了對開放性收養的看法。
吳老師認為有關收、出養的部份在台灣是很封閉的,收養父母對開放性收養是基於對孩子的愛,但是以國內要如同美國做開放式的收養來看,基本上受限於文化過於封閉的影響,因此養父母不可能在收養孩子之後,會主動回頭找原生父母共同合作來協助孩子的成長。過去在寄養家庭的觀念上也很封閉,就連寄養童要與原生家庭見面都必須將原生家庭與寄養家庭隔離,且要注意細節,避免因碰面帶來後續的困擾,更何況是收養事件。
從事多年寄養工作後發現,寄養童也許因為寄養家庭宗教信仰的因素需要禱告,但結束寄養安置回到原生家庭後,若沒有事先與原生家庭做溝通,原生父母會覺得為何孩子到寄養家庭之後,有許多的生活方式與習慣都已改變,原生家庭會無法接受。當然開放的先決條件必須維護寄養家庭的安全,包括原生家庭是理性可溝通,沒有任何的暴力行為,如此寄養家庭應該是可以配合行政的業務與原生家庭合作照顧孩子。就以兒童最佳利益考量、發展來說,更應開放寄養父母、原生父母,甚至收養父母間的聯繫,合作教養孩子。
(八)養父母本身的經驗
養母認為寄養家庭會較封閉是由於有許多原生家庭的背景環境較複雜、有暴力行為。當養父母第一次擔任寄養家庭時,也曾經想過要與原生父母合作共同協助孩子的成長,但第一個寄養童於寄養期間翹家時,其生父帶了一大群人到處尋找,甚至到機構詢問養父母的聯絡方式,養父母才思考到自身安全的問題,覺得小心點好,但過度保守又會失去對孩子的幫助與原生家庭重新站起來的機會。
養父亦認為寄養童的家庭背景多元,例如有些孩子確實是因貧窮而無法被照顧,也有孩子被性侵害、處於暴力,因而此類情形寄養家庭就必須要防備,保護自身安全。
(九)寄養家庭應當優先考慮成為收養家庭
目前有許多的寄養童也牽涉收出養的領域,而政府認為取得孩子的監護權後,將孩子做出收養就可以了。吳老師認為有關收出養的部份,寄養父母過去也沒有被同意可以做為收養父母,若撇開機構行政上的管理,當孩子需要被出養時,且寄養父母有心照顧孩子,應當是最優先考慮為收養父母,只是如此寄養家庭數將會因為成為收養家庭而減少。但就其信念來說,以自然關係而言,應是讓寄養父母有優先權力收養被照顧的寄養童,讓孩子不要在成長過程中有太多的質疑、矛盾及被拋棄的感覺。
(十)社會福利制度不健全對收養者的影響
1.養母對於收養身心障礙兒童看法
以養母所認識的朋友裡頭,有對家境富裕的夫妻連續生了兩位發展遲緩的女嬰,為了照顧孩子耗盡積蓄,就連照顧自己親生且發展遲緩的女兒都必須花費相當多的心力,更何況不是自己的孩子。其實台灣的社會福利不足,造成有心力要照顧此類身心障礙孩子的收養家庭會多考慮一些後續問題,因為收養並非只是承諾,後續的特殊照顧、資源及代價,若沒有社會福利做後盾,對孩子反而不是件好事。因此國內社會福利資源的加強或許可以幫助有心力照顧身心障礙孩子的收養家庭,而不需要將孩子送至國外出養。但今天差異就在於社會福利環境的問題,因為一旦領養此類的孩子,就必須放下手邊的工作,全心全力照顧她,陪著她做複健,以目前的家庭狀況來說,沒有工作便少了一份收入,更何況還要養這樣的孩子,這樣的孩子並非給予愛就足夠,她需要的比正常的孩子需要得更多。
過去收養是為了傳宗接代,因而會優先選擇男嬰,但現代父母傳宗接代的觀念更為淡薄了,因此接著會考慮的是孩子的健康狀況。而台灣目前的社會福利制度無法讓養父母收養身心障礙的孩子。養母提及如北歐國家的社會福利制度就相當健全,如瑞典的蓮娜瑪莉亞,她一出生就沒有手,只有一隻腳,四肢不全,然而在父母親堅持自己照顧下成為世界上有名的人物。而如同此個案的情形在國外非常多,就因為社會福利資源在孩子年紀小的時候,能支援此父母專心照顧這樣的孩子,讓孩子長大成人後成為一個有用的人,但在台灣擁有身心障礙的孩子,卻是自己的事情,而沒有完善的福利資源。
2.養父對養兒防老的看法
養父認為台灣的養父母若要改變傳宗接代的觀念需要很長的時間,且大多數的收養人會考慮到將來年紀大了有誰可以照顧自己,在國外制度相當完善,年紀大了自然會有社會福利來照顧老人,不必考慮孩子的性別,但在台灣沒有這樣的環境,因此會有養兒防老的觀念。
3.身心障礙兒童的出養路與社會福利
苗栗家扶中心與救世會合作,幫寄養童做國外出養,救世會都是找歐洲國家,包括瑞士、荷蘭、澳洲等,救世會不與德國人合作,因為德國種族歧視很深。由於她們本身都是基督徒,於是透過教會團體與台灣機構接洽,他們認為信仰是很重要的。再者,如同寄養媽媽要申請療育時,必須自己去跌跌撞撞的,因為有許多的環節建立不完善,不同於國外福利送到家,福利輸送速度快,家長不需要為了照顧孩子疲於奔命,申請福利還需漫長時間的等待。吳老師提到曾看過荷蘭收養的紀錄片中,荷蘭人收養一位沒有手的小女生,政府到家中浴室做一些設置,例如:只要小女孩的手肘輕碰按鈕,牙膏、牙刷、浴盆就會送至面前。且政府還配置了一輛交通車,在社區上的療育也很方便。
就如苗栗縣來說,做發展遲緩兒童療育的只有為恭與大千兩家醫院,由於城鄉差距大,加上醫療資源有限,試問居住在大湖鄉偏遠地區的寄養媽媽要如何將孩子送往苗栗市的醫院做治療,且也有居住在頭份地區為恭醫院附近的寄養媽媽反應,並不是不帶寄養童去醫院做治療,而是排不上語言、職能、物理等療程,因為這類的孩子太多了。
養母也提及曾為了寄養童遠赴林口長庚醫院,而最近這一位寄養童,每週也須排ㄧ至二次半個小時的遊戲治療。再者,一般的寄養童可以被安排在公立托兒所、幼稚園就讀,但是有身心障礙的兒童則必須至有特殊人力資源的私立托兒所、幼稚園就讀。對弱勢的孩子來說,台灣的社會福利資源相當缺乏,真的會讓收養父母慎重考慮孩子的健康狀況,且大部份的養父母都希望將來有個孩子能依靠,但也有少部份的養父母只是單純的希望能提供孩子正常的成長環境,但孩子若不健全,便會造成收養家庭的負擔。其實也有許多棄嬰因本身不健全,才會被丟棄在機構或是任一地方。
(十一)對媒親配對的想法
吳老師提到在兒童福利聯盟收養要先排隊,等成為收養候選人後,機構會提供三名小孩的影片讓收養人選擇,若三名孩子收養人都不喜歡,便重新排隊。但私下收養,就可以直接讓收養人親自看見孩子的樣貌。
養母提到當時湯督導告知有孩子要出養時,養母會覺得要先去看一看,當然養母並沒有考慮過要收養,但又想到如果他們能幫助一個孩子,何不給孩子一個機會,因而去看一看,也順便考慮是否有足夠的能力照顧孩子,所以一開始養母覺得孩子長得很特別、很奇怪,但卻不好開口詢問這孩子是否頭腦健全,因為會傷害到生母,但孩子看見養父母卻一直在笑,因此養母決定帶回家照顧,再決定是否要收養這個女嬰。因為養母害怕孩子哭鬧,孩子哭鬧會讓養母失去耐心,後來會讓養父母收養的意願越來越強,是因為孩子在家中都沒有哭鬧,且相當適應家中環境,甚至後來一度得知曾祖母不願出養,養父母還覺得很難過,幸而後來順利辦理收養手續。
養母認為孩子必須和收養人生活一輩子,若僅讓收養人看看孩子的影像就要決定,有點強迫中獎,萬一孩子與整個家庭環境背景不合,強迫在一起生活是很痛苦的。
吳老師提到一些機構強調不要以孩子的性別與長相做取捨,收出養應以兒童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的觀念,卻漠視了收養父母是主要的照顧者,要說服主要照顧者堅定信念照顧孩子,必須讓收養人親自接觸、面對被收養的孩子。台灣的環境並沒有讓出養父母擁有自覺的能力,就如同台灣的教育環境告訴小孩子,大人講話時小孩子不要講話,沒有給孩子許多參與的機會。因此出養人很少會自覺到在出養孩子時也有權利參與出養事件,出養人尚未有被尊重的認知,這是國內教育環境的問題。
以寄養家庭為例,若在台灣是由機構審核寄養家庭。但在國外,除了機構挑選寄養家庭,寄養家庭也會挑選合作的機構,這是雙向的溝通,而非只單由機構要求寄養家庭配合,而寄養家庭沒有要求機構的行政效能等,如此機構無法進步。同樣在收養部份亦如是,因為沒有人詢問過生母的想法,生母更不會知道其實自己是有權利參與,且可與機構合作來挑選收養父母。
養母認為機構應當提供出養家庭有關欲收養者的訊息及了解出養人對收養人有些什麼樣的期待。讓孩子將來可以感受到原生家庭對自己的用心,並非隨意出養,要是孩子將來過得好或不好,都會產生一些情緒,責怪或感謝原生家庭。例如傳統的養子女會給人很悲慘的印象,就是因為原生父母隨意出養,且沒有持續關心孩子後續的情況。
(十二)實際個案
1.吳老師曾有一位中輟少女的個案,她在小學四年級時被養母告知為養女。該少女在國小四年級前養祖母很溺愛,因而國小開始偷竊,國中墮胎,由於養父是打鐵人,且對孩子從小實施打罵教育,因而孩子回憶起過去的生活經驗,便開始抱怨養女的身世,養父母對她兇也因為自己是養女的因素。
養父聽到案例1後,提到在孩子成長的過程中,也不斷提醒自己對於孩子犯錯,除了打罵,也要適時地擁抱孩子,與孩子開玩笑,不然孩子從小的印象都是父親拿著棍子處罰她、罵她,對她的成長會有相當的影響,對收養家庭亦會產生衝擊。也因此養父母在養女來之前,便開始放棄做人工受孕,即是擔心孩子將來會鑽牛角尖,會與養父母的親生孩子做比較,因此覺得是否有親生孩子不這麼重要了,且覺得花這麼多錢去做不可預知的事,不如將這些資源給予養女或其他更需要的孩子。
吳老師認為給予被收養孩子關愛的經驗與印象比起親生孩子要更深,否則收養父母在照顧收養童的過程中,若處罰的印象被突顯,則愛她的印象很容易被抹煞。
2.養母提及友人本身有一位親生兒子,後來收養一位女孩,女孩從小就知道自己是被收養的,甚至每年都會讓孩子回原生家庭過年,原生家庭是因為孩子太多而出養女孩,女孩目前就讀大學,且成長過程與養父母相處得很愉快,因此經驗告訴我們讓孩子知道自己的身世是較好的。孩子從還是嬰孩時便與原生家庭保持聯繫,此對收養父母為醫生家庭,環境優渥,對孩子相當好。
3.養母之前也指導一位學生學習鋼琴,其養父於學生12歲時過世。由於養父有疾病擔心遺傳而不敢生育子女,而養子與鄰居小朋友遊戲時被告知自己的養子身分,後來養子回去問養母,養母才說出情形,但就是比外人慢了一步做身世告知,但幸運的是,養母與養子一直以來互動良好,因此幫助孩子正面思考,且孩子是在很有安全感的環境下成長,因此衝擊不大。但能減低此種衝擊是最好的,因為人都希望自己是第一個知道,而非透過外人知道自己的身分,如此對孩子的傷害太大。
三、以下為透過內政部中區兒童之家提供的一位收養母親,於民國94年1月27日南投地方法院的訪談內容。當日養父母至法院辦理收養手續,收養對象為女童,除了訪談,養父母亦填寫了收養人問卷,編號為T3、T4。
(ㄧ)收養動機與對收養管道的認識
養母認為如果小朋友能擁有一個完整的家,將比起在育幼院長大可以分享家裡更多的資源,且有更多的家人可以關愛她,基於此動機覺得收養育幼院的小朋友可以讓她們幸福快樂成長。
1.機構收養
在養父母十多年前尚未結婚時,長期都在中華兒童基金會(即家扶中心)認養國內外的小朋友,當時是透過報章雜誌得知可以認養小朋友,但沒有實際關心孩子,僅給予金錢資助,幫助家中貧窮、有需要幫助的兒童,如今社會上有許多棄兒,家庭遭遇變故,孩子一出生父母無法養育,便將孩子丟棄,與其讓國外的人收養,養母覺得國內的人也可以盡一份心。因此一開始便詢問中華兒童基金會是否可以收養小孩,但該機構沒有辦理此業務,也因而透過該機構得知其他可以收養小孩的機構,如兒童福利聯盟、台中育幼院(即內政部中區兒童之家)。
2.私下收養
養父母本想若一直都沒有收養成功,是否可以透過醫院婦產科醫師的幫助收養孩子,後來作罷是擔心有些不負責任的父母會透過此管道賣小孩,若透過私下收養較不適當,因原先的用意是希望幫助真正有需要幫助的孩子,而非讓故意生育孩子、有心賣小孩的人得逞。
(二)對被收養者的考量
沒有限定要收養怎樣的小朋友,只要可以照顧得來,若孩子只是單純的疾病,並非嚴重身心障礙,需仰賴復健治療、特殊醫療者,讓養父母無法負擔都可以接受,亦沒有限定孩子的性別。但養母比較喜歡年紀小的孩子,倒不是顧忌孩子懂事與否,而是她認為教育小朋友應從零歲開始,對孩子的腦部刺激多,發育會較好。不論她智能障礙與否,只要有多一些刺激,恢復能力亦較強。
由於養母時常閱讀心理相關書籍,因而認為可以從內心給小朋友多一些東西,不要限制孩子的發展,能夠盡量在孩子小時候給她多一些東西,但不要預設結果給孩子帶來壓力。
養母看見女童時,其為一歲兩個月大的女嬰,當時有兩至三個月的時間每天都會去看她、接觸她,讓她認識養母,與養母玩,之後覺得可以才帶回家試養。
孩子本身是棄嬰,親生母親在醫院將孩子生下後便離開了,一直都找不到親生母親,後來警政機關花了一年的時間尋找,都找不著,才將女童辦理岀養。
(三)身世告知
如果孩子一直都沒有問,等她年紀長一些會告訴她,若她主動問,會告訴她其實這個社會像這樣子狀況的人很多,不要覺得愧疚或難過,她比起其他流離失所的孩子來得更幸福,因而要更珍惜現在,當然不會從負面的角度告知不要亂想什麼的,會給她正確的學習。如果孩子可以找到原生家庭也不錯,但她本身是棄嬰,因而找不到。也會告訴孩子當時已透過警政機關協尋未果,時間拖這麼長,要找到更是不太可能。但若孩子堅持要見一見原生母親,養母會看看有哪些資料可以知道原生家庭的情況,亦會陪著她去找原生家庭。
(四)開放性收養
養母要收養前都是與先生溝通,曾經有與母親提起,但母親尊重養父母,因為孩子的主要照顧者為養父母,另外也與自己的孩子溝通,孩子也能理解,覺得這樣子很好,周邊的親朋好友也都知道此收養事件。先生那邊的親戚有好幾位也都有收養孩子的案例,因此不會反對養父收養孩子。
(五)於兒童福利聯盟收養的經驗
先登記,再看看下一梯次有幾對夫妻可以一起上課,透過上課討論,告訴收養人如何對待棄嬰、被收養的小朋友,養父母幾乎每個禮拜都有參加課程,課程持續相當長,將近好幾個月。討論的情況就是要收養人說出收養動機,將來如何照顧孩子。上完課後機構需評估欲收養者適不適合成為收養人,如果適合,才讓收養人與適當的孩子有幾次的互動時間,互動時間長短視情況而定,期間可以將孩子帶離機構,一開始社工員會在一旁。一段時間後才進行試養,半年試養期間,機構社工員每個月都會到家庭訪視,關心收養人與孩子的互動。
當時養父母已進入試養期,其試養對象都是經由機構配對與決定,孩子在家待了三個月,為兩歲半的女孩。開始一兩個禮拜孩子都會哭鬧,養父母覺得孩子離開寄養家庭或原生家庭總是會害怕,這是理所當然。但是孩子一直都有歇斯底里的狀況,似乎不希望待在家裡,隨時都會去拿鞋子想要出去。養母都會告訴孩子如果要尿尿要跟媽媽講,媽媽會幫你換尿片、換褲子,剛開始養父母都很忍耐,但孩子總是直接尿在褲子上,或直接將糞便拉在褲子上,而且都不肯說,直接用歇斯底里的方式哭、鬧、叫,那種哭鬧程度已達到失控的情況,不論養父母如何安慰都沒有用,且持續好幾個月。養父母覺得如此對孩子不好,會對孩子造成創傷,孩子只要感覺不喜歡,她都用尖叫、哭鬧表達,一開始都有打電話給機構,但社工員要養父母再試試看,並覺得如果養父母有愛心就不應該退貨,應該要盡量想辦法,不論時間多長都要克服,最後還是覺得不妥而退回。將孩子退回後,機構社工員告訴養父母要再評估看看,但就此經過了兩、三年都沒有消息,養母覺得很受傷,因為並非單純是大人的問題,也是為孩子著想,雖然孩子不停地來去各個收養家庭是一種傷害,但孩子不喜歡這個家庭,硬是待在家裡,對孩子也是種傷害。
這位女童在更小的時候也曾經被岀養過,當時女童亦堅持不跟收養人回家,情緒上亦不穩定。女童出生不久後便被送進寄養家庭,因為親生母親有精神疾病,且家裡孩子數多,因此從小即在寄養家庭中成長,已將寄養家庭的父母、兄姐視為自己的親人,因而被岀養對孩子來說是被丟在一個陌生的環境裡頭,她無法接受。之前養父母曾要女孩稱自己是孩子的爸爸、媽媽時,孩子會抗拒,情緒各方面的反應很強。而養母現今所收養的女孩,從小就與許多孩子一起長大,媽媽一直不停地換,她也覺得沒有關係,只要你時常和她親近,她能接受就好,孩子是在這樣的環境下成長。
養母覺得現在收養的女童與親生兒子年齡差距較恰當,孩子年齡相近容易吵架,若哥哥比妹妹年長,反而可以幫忙照顧妹妹。在家中哥哥不會欺負妹妹,頂多為了玩具而爭吵。哥哥目前六歲,雖然還很黏母親,但是會主動幫忙照顧妹妹。養母希望給孩子建立一種觀念,能夠和別人分享自己所擁有的,能夠愛人的人是最幸福的,也希望將這樣的觀念帶給養女,讓養女覺得被收養並不可憐,能夠與別人分享其實是很富裕的。
(六)養母的建議
很多人都希望收養孩子,但國家的法令規定嚴格,例如單親或單身,家中有孩子等都不容易被分配到養子女,像養父母之前等待的時間也很漫長,機構都會優先給予沒有孩子的家庭,養母覺得這是可以再修正之處。其實也可以考慮開放讓有能力照顧孩子,即使未婚但家庭健全,有父母親、兄弟姊妹一起住者收養孩子。並盡量開放給家中有孩子,且孩子年紀已長,父母仍有多餘能力照顧其他孩子者,有的人經濟上做得到,且其親戚較能接受孩子,將其視為一份子,這些都可以開放。
贰、問卷施測結果
一、內政部中區兒童之家所提供的研究對象皆為夫妻,因而使用並排表格方式呈現,亦可看出,即使經過溝通,夫妻之間對收養的動機與身世告知的看法,對收養機構的認識仍有一些差異,並將其填答選項綜合呈現於第五部份。
表4-3.1 內政部中區兒童之家提供之第一對收養夫妻受訪者
填寫日期 |
2005.01.24 |
2005.01.24 |
編號 |
T1 |
T2 |
性別 |
女 |
男 |
年齡 |
32歲 |
33歲 |
居住地 |
苗栗縣 |
苗栗縣 |
學歷 |
私立親民技術學院 |
國立聯合技術大學 |
職業 |
技術員 |
工程師 |
已有子女數 |
0位 |
|
兄弟姊妹數 |
3位姊妹 |
1位姊妹 |
與父母(或公婆)同住 |
是 |
|
宗教信仰 |
佛教 |
無 |
1.請問您為什麼會想要收養小孩? |
非常喜歡小孩 |
|
2.請問您收養時會考慮小孩子的哪些條件: |
無 |
|
3.您不希望收養哪種族群的孩子? |
無 |
|
4.您不希望收養哪些國家的孩子? |
|
無 |
6.您不希望收養以下哪種類別的孩子? |
超過6歲以上的孩子 |
|
7.請問您決定要收養時,會考慮哪些自身的因素? |
健康狀況、經濟能力、自己是否有足夠的時間陪伴孩子、另一半(先生或太太)是否同意、父母是否能接受 |
健康狀況、經濟能力、自己是否有足夠的時間陪伴孩子、另一半(先生或太太)是否同意、父母是否能接受、自己是否有教育孩子的能力 |
8.請問您在收養時會最先使用的收養管道為何? |
向機構登記收養 |
|
9.請問您曾經採用過的收養管道: |
向機構登記收養 |
|
10.如果您曾經向機構登記收養:(第9題有勾(1)者 請填)1 為哪些機構? |
苗栗縣社會局 內政部中區兒童之家 |
|
2您如何得知可透過機構收養的訊息? |
|
透過網路、苗栗縣社會局人員告知 |
3請問您向機構登記收養的原因? |
有保障、收養程序及手續可以接受、機構有辦理免費的親子教育、親職課程,以為收養做準備、可與機構社工員共同討論相關收養的疑難雜症 |
|
13.當您決定要收養小孩時,是否有與家人或親友商量過?與誰商量? |
父母、另一半(先生或太太) |
|
14.您是否會擔心被親朋好友、鄰居知道您收養孩子或想要收養孩子? |
不會 |
|
15.您是否會擔心親朋好友、鄰居告訴孩子,她(他)是被收養的? |
不會 |
|
16.當您收養成功後,您願意讓孩子知道自己的身世嗎? |
願意,但要視孩子的年齡及狀況而定 |
|
17.請問您覺得當孩子大約幾歲時,您會願意讓她(他)知道她(他)的身世? |
18歲 |
|
18.請問您覺得在什麼樣的情況下告知孩子的身世最適當? |
當孩子有足夠判斷能力時 |
當其有足夠的判斷與調整能力 |
19.請問您會主動告知孩子的身世嗎? |
會 |
|
21.若孩子想看看原生家庭,您願意嗎? |
願意 |
|
22.您會陪同孩子一起回去看看原生家庭嗎? |
會 |
|
23.您會擔心孩子單獨與原生家庭見面嗎? |
會 |
表4-3.2 內政部中區兒童之家提供之第二對收養夫妻受訪者
填寫日期 |
2005.01.25 |
2005.01.25 |
編號 |
T3 |
T4 |
性別 |
女 |
男 |
年齡 |
43歲 |
41歲 |
居住地 |
台中 |
台中市 |
學歷 |
大學 |
大學 |
職業 |
|
牙醫 |
已有子女數 |
1位男孩 |
|
兄弟姊妹數 |
2位兄弟 |
1位姊妹 |
與父母(或公婆)同住 |
否 |
|
宗教信仰 |
佛教 |
|
1.請問您為什麼會想要收養小孩? |
本身已有_1__位兒子,希望收養孩子,男女皆可、看到媒體報導,覺得小孩沒有父母很可憐,因而想收養她(他)、分享家中資源、分享愛,使每位孩子都能學會愛別人 |
看到媒體報導,覺得小孩沒有父母很可憐,因而想收養她(他) |
2.請問您收養時會考慮小孩子的哪些條件: |
孩子的年齡 器官發展正常 |
|
3.您不希望收養哪種族群的孩子? |
無 |
|
4.您不希望收養哪些國家的孩子? |
無 |
|
6.您不希望收養以下哪種類別 的孩子? |
四肢不全者、超過6歲以上的孩子 |
四肢不全者、超過2歲以上的孩子 |
7.請問您決定要收養時,會考慮哪些自身的因素? |
健康狀況、經濟能力、是否有足夠的時間陪伴孩子、另一半(先生或太太)是否同意、自己的孩子是否能接受 |
健康狀況、經濟能力、是否有足夠的時間陪伴孩子、另一半(先生或太太)是否同意、自己的孩子是否能受、父母是否能接受 |
8.請問您在收養時會最先使用的收養管道為何? |
向機構登記收養 |
|
9.請問您曾經採用過的收養管道: |
向機構登記收養 |
|
10.如果您曾經向機構登記收養:(第9題有勾(1)者 請填)1 為哪些機構? |
台中育幼院(即內政部中區兒童之家)、兒童福利聯盟 |
內政部中區兒童之家兒童福利聯盟 |
2您如何得知可透過機構收養的訊息? |
書籍、報章、雜誌 |
向中華兒童福利基金會詢問 |
3請問您向機構登記收養的原因? |
收養程序及手續可以接受、機構有辦理免費的親子教育、親職課程,以為收養做準備、可與機構社工員共同討論相關收養的疑難雜症、避免私下收養仲介者索取高額的收養費用 |
有保障、收養程序及手續可以接受、避免私下收養仲介者索取高額的收養費用 |
12.請問您的孩子是如何被收養的? |
透過機構登記收養 |
|
13.當您決定要收養小孩時,是否有與家人或親友商量過?與誰商量? |
子女、另一半(先生或太太) |
子女、父母、另一半(先生或太太) |
14.您是否會擔心被親朋好友、鄰居知道您收養孩子或想要收養孩子? |
不會 |
|
15.您是否會擔心親朋好友、鄰居告訴孩子,她(他)是被收養的? |
不會 |
|
16.當您收養成功後,您願意讓孩子知道自己的身世嗎? |
願意,隨時都可以 |
|
17.請問您覺得當孩子大約幾歲時,您會願意讓她(他)知道她(他)的身世? |
6-20歲 |
18歲 |
18.請問您覺得在什麼樣的情況下告知孩子的身世最適當? |
在世界上有天災人禍嚴重的奪走很多生命時,而孩子正處於幸福(但有悲天憫人)的心境時,告訴他(她),讓她珍惜寶貴的生,去愛別人,去做一些有意義的事 |
若孩子主動提起,則任何時間都是適當的時機,惟須注意良好的溝通及小孩的反應 |
19.請問您會主動告知孩子的身世嗎? |
會 |
不會 |
20.若孩子主動提起,您會告知孩子的身世嗎? |
會 |
|
21.若孩子想看看原生家庭,您 願意嗎? |
願意 |
|
22.您會陪同孩子一起回去看看原生家庭嗎? |
會 |
|
23.您會擔心孩子單獨與原生家庭見面嗎? |
不會 |
表4-3.3 內政部中區兒童之家提供之第三對收養夫妻受訪者
填寫日期 |
2005.01.31 |
2005.01.31 |
編號 |
T5 |
T6 |
性別 |
女 |
男 |
年齡 |
32歲 |
41歲 |
居住地 |
新竹市 |
新竹市 |
學歷 |
大專 |
高中 |
職業 |
製造業 |
|
已有子女數 |
1位男孩 |
|
兄弟姊妹數 |
2位兄弟 |
1位兄弟、1位姊妹 |
與父母(或公婆)同住 |
是 |
否 |
宗教信仰 |
佛教、道教 |
無 |
1.請問您為什麼會想要收養小孩? |
希望老了有人照顧、非常喜歡小孩、本身無法生育,希望有為人父母的經驗 |
為了傳宗接代、希望老了有人照顧、本身無法生育,希望有為人父母的經驗、收養小孩是因為要做善事 |
2.請問您收養時會考慮小孩子的哪些條件: |
孩子的性別、年齡、智能發展正常、器官發展正常、心理發展正常、國籍(如:美國、越南、台灣等) |
|
3.您不希望收養哪種族群的孩子? |
外國籍 |
無 |
4.您不希望收養哪些國家的孩子? |
非亞洲人 |
無 |
5.續上題,為什麼您不想收養這些國家的孩子? |
膚色、髮色、外貌不同 |
|
6.您不希望收養以下哪種類別的孩子? |
智能不足者、四肢不全者、超過2歲以上的孩子 |
智能不足者、四肢不全者、超過3歲以上的孩子 |
7.請問您決定要收養時,會考慮哪些自身的因素? |
健康狀況、經濟能力、是否有足夠的時間陪伴孩子、另一半(先生或太太)是否同意、自己的父母是否能接受 |
健康狀況、經濟能力、另一半(先生或太太)是否同意 |
8.請問您在收養時會最先使用的收養管道為何? |
向機構登記收養、透過親朋好友、認識的人幫忙介紹 |
向機構登記收養 |
9.請問您曾經採用過的收養管道: |
向機構登記收養 |
向機構登記收養、透過親朋好友、認識的人幫忙介紹 |
10.
如果您曾經向機構登記收養:(第9題有勾(1)者 請填)1 為哪些機構? |
兒童福利機構 |
家扶中心 兒童福利聯盟 |
2您如何得知可透過機構收養的訊息? |
新聞播報 他人告知 |
透過網路 他人告知 |
3請問您向機構登記收養的原因? |
有保障、可與機構社工員共同討論相關收養的疑難雜症 |
有保障、可與機構社工員共同討論相關收養的疑難雜症、避免私下收養仲介者索取高額的收養費用 |
11.如果您曾經透過親朋好友、認識的人幫忙介紹:(第9題有勾(2)者 請填)1請問您是透過誰幫忙尋找可以被收養的孩子? |
|
透過朋友介紹 |
2請問您為何選擇透過親朋好友、認識的人幫忙介紹?(可複選) |
|
不知道有機構收養的管道、不希望讓孩子知道她(他)是被收養的、機構等待時間冗長,私下收養速度快 |
12.請問您的孩子是如何被收養的? |
透過機構登記收養 |
|
13.當您決定要收養小孩時,是否有與家人或親友商量過?與誰商量? |
父母 另一半(先生或太太) |
祖母 |
14.您是否會擔心被親朋好友、鄰居知道您收養孩子或想要收養孩子? |
不會 |
|
15.您是否會擔心親朋好友、鄰居告訴孩子,她(他)是被收養的? |
會 |
不會 |
16.當您收養成功後,您願意讓孩子知道自己的身世嗎? |
願意,但要視孩子的年齡及狀況而定 |
|
17.請問您覺得當孩子大約幾歲時,您會願意讓她(他)知道她(他)的身世? |
6歲 |
18歲 |
18.請問您覺得在什麼樣的情況下告知孩子的身世最適當? |
視情況而定 |
青春期過後,性格較穩定的時候 |
19.請問您會主動告知孩子的身世嗎? |
會 |
會 |
20.若孩子主動提起,您會告知孩子的身世嗎? |
|
會 |
21.若孩子想看看原生家庭,您願意嗎? |
願意 |
|
22.您會陪同孩子一起回去看看原生家庭嗎? |
會 |
|
23.您會擔心孩子單獨與原生家庭見面嗎? |
會 |
不會 |
表4-3.4 內政部中區兒童之家提供之第四對收養夫妻受訪者
填寫日期 |
2005.02.01 |
2005.02.01 |
編號 |
T7 |
T8 |
性別 |
女 |
男 |
年齡 |
35歲 |
38歲 |
居住地 |
彰化 |
彰化 |
學歷 |
碩士 |
大畢 |
職業 |
教師 |
教師 |
已有子女數 |
0位 |
|
兄弟姊妹數 |
1位兄弟、1位姊妹 |
|
與父母(或公婆)同住 |
否 |
|
宗教信仰 |
無 |
民間信仰 |
1.請問您為什麼會想要收養小孩? |
本身無法生育,希望有為人父母的經驗 |
為了傳宗接代、本身無法生育,希望有為人父母的經驗、覺得收養孩子,可以讓家裡更順利、帶來好運 |
2.請問您收養時會考慮小孩子的哪些條件: |
孩子的年齡、智能發展正常、器官發展正常、心理發展正常 |
孩子的性別、年齡、智能發展正常、器官發展正常、心理發展正常、國籍、種族 |
3.您不希望收養哪種族群的孩子? |
無 |
外國籍、東南亞籍 |
4.您不希望收養哪些國家的孩子? |
|
無 |
6.您不希望收養以下哪種類別的孩子? |
智能不足者、發展遲緩者四肢不全者、超過1歲以上的孩子 |
智能不足者、發展遲緩者、四肢不全者、超過4歲以上的孩子 |
7.請問您決定要收養時,會考慮哪些自身的因素? |
自己是否有足夠的時間陪伴孩子、另一半(先生或太太)是否同意、父母是否能接受 |
健康狀況、經濟能力、自己是否有足夠的時間陪伴孩子、另一半(先生或太太)是否同意、父母是否能接受 |
8.請問您在收養時會最先使用的收養管道為何? |
向機構登記收養 |
|
9.請問您曾經採用過的收養管道: |
向機構登記收養 |
|
10.
如果您曾經向機構登記收養:(第9題有勾(1)者 請填)1 為哪些機構? |
中區兒童之家 |
|
2您如何得知可透過機構收養的訊息? |
透過網路 |
|
3請問您向機構登記收養的原因? |
有保障、避免私下收養仲介者索取高額的收養費用 |
有保障、收養程序及手續可以接受、機構有辦理免費的親子教育、親職課程,以為收養做準備、可與機構社工員共同討論相關收養的疑難雜症、避免私下收養仲介者索取高額的收養費用 |
12.請問您的孩子是如何被收養的? |
透過機構登記收養 |
|
13.當您決定要收養小孩時,是否有與家人或親友商量過?與誰商量? |
父母、另一半(先生或太太) |
父母、另一半(先生或太太)、兄弟姊妹 |
14.您是否會擔心被親朋好友、鄰居知道您收養孩子或想要收養孩子? |
不會 |
|
15.您是否會擔心親朋好友、鄰居告訴孩子,她(他)是被收養的? |
|
不會 |
16.當您收養成功後,您願意讓孩子知道自己的身世嗎? |
願意,隨時都可以 |
|
17.請問您覺得當孩子大約幾歲時,您會願意讓她(他)知道她(他)的身世? |
1歲 |
6歲 |
18.請問您覺得在什麼樣的情況下告知孩子的身世最適當? |
從小看童書時,即挑選有關收養的書 |
時常帶他回去中區兒童之家 |
19.請問您會主動告知孩子的身世嗎? |
會 |
|
20.若孩子主動提起,您會告知孩子的身世嗎? |
會 |
|
21.若孩子想看看原生家庭,您願意嗎? |
願意(棄嬰無法找到原生父母,不想收養有原生家庭的小孩,太複雜了、太麻煩了) |
願意 |
22.您會陪同孩子一起回去看看原生家庭嗎? |
會 |
|
23.您會擔心孩子單獨與原生家庭見面嗎? |
會 |
不會 |
二、以下填寫日期皆為2005.02.20,當日苗栗兒童福利聯盟舉辦收養人團體課程,因而委託黃社工員協助施放問卷,原先約定為10份問卷,但僅回收8份問卷,僅將其基本資料羅列如下,其餘填答選項將綜合呈現於第五部份。
表4-3.5 苗栗兒童福利聯盟提供之受訪者基本資料
編號 |
M1 |
M2 |
M3 |
M4 |
M5 |
M6 |
M7 |
M8 |
性別 |
女 |
男 |
女 |
男 |
男 |
女 |
男 |
女 |
年齡 |
29 |
32 |
44 |
48 |
39 |
41 |
36 |
35 |
居住地 |
苗栗 |
苗栗 |
|
新竹 |
新竹 |
新竹 |
新竹 |
新竹 |
學歷 |
高中 |
高職 |
大學 |
研究所 |
大學 |
大學 |
大學 |
高職 |
職業 |
會計 |
公 |
學校 護士 |
工 |
公 |
公 |
工 |
家管 |
已有 子女數 |
|
|
2位 男孩 |
2位 男孩 |
1位 |
1位 女孩 |
|
|
兄弟 姊妹 數 |
|
|
4位 兄弟 5位 姊妹 |
2位 姊妹 |
|
|
1位 兄弟 1位 姊妹 |
1位 兄弟 2位 姊妹 |
與父母或公婆同住 |
否 |
否 |
是 |
是 |
否 |
否 |
否 |
否 |
宗教 信仰 |
無 |
無 |
民間 信仰 |
無 |
佛教 天主教 |
無 |
佛教 |
佛教 |
三、以下為苗栗家庭扶助中心劉督導提供之受訪者,共發出10份問卷,僅回收7份,僅將其基本資料羅列如下,其餘填答選項將綜合呈現於第五部份。
表4-3.6 苗栗家扶中心提供之受訪者基本資料
填寫 日期 |
2005. 02.16 |
2005. 02.16 |
2005. 02.11 |
2005. 02.20 |
2005. 02.13 |
2005. 02.15 |
2005. 02.05 |
編號 |
L1 |
L2 |
L4 |
L5 |
L6 |
L7 |
L8 |
性別 |
女 |
女 |
女 |
|
女 |
女 |
女 |
年齡 |
25 |
40 |
37 |
50 |
42 |
49 |
40 |
居住地 |
苗栗 |
桃園 |
台中 |
苗栗 |
苗栗縣 |
台北 |
苗栗 |
學歷 |
高職 |
國中 |
專科 |
大專 |
高商 |
高商 |
大專 |
職業 |
服務業 |
工 |
金融 |
自由 |
農 |
自由 |
無 |
已有 子女數 |
1位女孩 |
|
0位小孩 |
1位女孩 |
1位男孩 |
1位男孩 |
1位男孩 |
兄弟 姊妹數 |
1位兄弟 1位姊妹 |
3位兄弟 6位姊妹 |
1位兄弟 3位姊妹 |
2位兄弟 1位姊妹 |
5位兄弟 3位姊妹 |
2位兄弟 2位姊妹 |
1位兄弟 6位姊妹 |
與父母或公婆同住 |
否 |
是 |
是 |
否 |
是 |
否 |
是 |
宗教 信仰 |
民間 信仰 |
佛教 |
無 |
佛教 道教 |
民間 信仰 |
佛教 |
佛教 |
四、以下受訪者為苗栗家庭扶助中心的吳老師提供之研究對象,並將其填答選項綜合呈現於第五部份。
表4-3.7 苗栗家庭扶助中心的吳老師提供之研究對象
填寫日期 |
2005.01.26 |
2005.01.26 |
編號 |
W1 |
W2 |
性別 |
女 |
男 |
年齡 |
37歲 |
41歲 |
居住地 |
苗栗縣 |
苗栗 |
學歷 |
神學學士 |
專科 |
職業 |
傳道 |
牧師 |
兄弟姊妹數 |
1位兄弟、1位姊妹 |
|
與父母(或公婆)同住 |
否 |
|
宗教信仰 |
基督教 |
|
1.請問您為什麼會想要收養小孩? |
本身無法生育,希望有為人父母的經驗、為需要的孩子提高成長環境 |
本身無法生育,希望有為人父母的經驗、給孩子有好的成長環境 |
2.請問您收養時會考慮小孩子的哪些條件: |
孩子的智能發展正常 |
無 |
3.您不希望收養哪種族群的孩子? |
無 |
|
4.您不希望收養哪些國家的孩子? |
|
無 |
6.您不希望收養以下哪種類別的孩子? |
智能不足者、發展遲緩者 |
|
7.請問您決定要收養時,會考慮哪些自身的因素? |
健康狀況、經濟能力、是否有足夠的時間陪伴孩子、另一半(先生或太太)是否同意 |
健康狀況、經濟能力、另一半(先生或太太)是否同意 |
8.請問您在收養時會最先使用的收養管道為何? |
|
透過親朋好友、認識的人幫忙介紹 |
9.請問您曾經採用過的收養管道: |
無 |
透過親朋好友、認識的人幫忙介紹 |
11.如果您曾經透過親朋好友、認識的人幫忙介紹:(第9題有勾(2)者 請填)1請問您是透過誰幫忙尋找可以被收養的孩子? |
|
透過社工員介紹 |
12.請問您的孩子是如何被收養的? |
|
透過親朋好友、認識的人幫忙介紹 |
13.當您決定要收養小孩時,是否有與家人或親友商量過?與誰商量? |
另一半(先生或太太) |
|
14.您是否會擔心被親朋好友、鄰居知道您收養孩子或想要收養孩子? |
不會 |
|
15.您是否會擔心親朋好友、鄰居告訴孩子,她(他)是被收養的? |
會 |
不會 |
16.當您收養成功後,您願意讓孩子知道自己的身世嗎? |
願意,但要視孩子的年齡及狀況而定 |
願意,隨時都可以、願意,但要視孩子的年齡及狀況而定 |
17.請問您覺得當孩子大約幾歲時,您會願意讓她(他)知道她(他)的身世? |
7-8歲 |
8-9歲 |
18.請問您覺得在什麼樣的情況下告知孩子的身世最適當? |
預備好環境、氣氛、心情 |
|
19.請問您會主動告知孩子的身世嗎? |
會 |
|
20.若孩子主動提起,您會告知孩子的身世嗎? |
|
會 |
21.若孩子想看看原生家庭,您願意嗎? |
願意 |
|
22.您會陪同孩子一起回去看看原生家庭嗎? |
會 |
|
23.您會擔心孩子單獨與原生家庭見面嗎? |
會 |
|
五、綜合比較分析:
以下包括內政部中區兒童之家(T)、苗栗兒童福利聯盟(M)、苗栗家庭扶助中心劉督導(L)、吳老師(W)提供之受訪者所填寫的問卷內容,研究者將問卷內容分成三度份討論,並分別細分各項題幹選項,將受訪者依性別區分比較後,再綜合觀察,以了解受訪者的類別與想法。
(ㄧ)受訪者之基本資料
15位女性受訪者:
年齡分布在25歲至49歲之間,其中以40至45歲人數最多,為6人,第二多為35至40歲間,有4人,因此女性收養者多為中壯年人口。居住地則受限於問卷施測機構與份數,以中部地區為主,苗栗縣有6人、新竹4人、台中2人,其餘尚有彰化、桃園、台北各1人。受訪者的學歷以大專為主,共7人,高中職5人,其餘有國中、技術學院、碩士各1人。與父母(或公婆)同住有6人,未與父母(或公婆)同住有8人,差異不大。無宗教信仰者為4人、民間信仰者3人、佛教6人、基督教1人。其中一位受訪者同時信仰道教與佛教。
9位男性受訪者:
年齡分布在32歲至48歲之間,其中以37歲至42歲共5人為多,男性收養者亦是以中壯年人口為多。居住地亦受限於問卷施測機構及份數,以中部地區為主,苗栗、新竹各3人,台中、彰化各1人。受訪者的學歷集中在大專共6人,高中2人,研究所1人。與父母同住有2人,未與父母同住有6人,未與父母同住者居多。無宗教信仰者為4人、佛教2人、民間信仰、基督教各1人。其中一位受訪者同時信仰佛教與天主教。
其中一位受訪者並未填寫性別,其年齡50歲,居住苗栗,學歷為大專,家中已有一位女兒,沒有與父母(或公婆)同住,本身信仰佛教與道教。
綜合來看,受訪者多為中壯年人口群,且學歷以大專為多,職業相當廣泛,有宗教信仰人數16人多於無宗教信仰人數8人。共有ㄧ對夫妻本身已有2位男孩,二對夫妻有1位男孩,ㄧ對夫妻有1位女孩。另外有一位女性受訪者有1位女孩,三位女性受訪者有1位男孩。其餘各有4位男、女性受訪者未填寫子女數,3位女性受訪者、1位男性受訪者完全沒有孩子。
第一部份:收養動機與考慮要項
表4-3.8 受訪者之收養動機
問 題 選 答 項 目 |
未填寫性別者(1位) |
女性 |
男 性 |
加總 |
為了傳宗接代 |
|
2 |
2 |
4 |
為孩子找個伴 |
|
2 |
1 |
3 |
希望老了有人照顧 |
|
2 |
2 |
4 |
非常喜歡小孩 |
|
8 |
3 |
11 |
本身無法生育,希望有為人父母的經驗 |
1 |
8 |
4 |
13 |
覺得收養孩子,可以讓家裡更順利、帶來好運 |
1 |
3 |
3 |
7 |
收養小孩是因為要做善事 |
|
1 |
3 |
4 |
看到媒體報導,覺得小孩沒有父母很可憐,因而想收養她(他) |
|
2 |
2 |
4 |
親屬家的小孩太多,負擔太大,且親屬願意出養 |
|
|
|
0 |
其他 |
|
3 |
1 |
4 |
受訪者於收養動機中尚有本身已有1位兒子,希望收養小孩,不論孩子性別者有一位、本身有2位兒子,希望收養女孩者為一對夫妻、本身有1位兒子,希望收養女孩有一位。本身有1位女孩,希望收養兒子有一位。選項為其他者之收養動機者有替需要的孩子提供較佳的成長環境共三人。有一位受訪者則回答希望分享家中資源、分享愛,使每位孩子都能學會愛別人。其中並沒有親屬間收養。收養者多以非常喜歡小孩與本身無法生育,希望有為人父母的經驗為主要收養動機,不同以往以傳宗接代為主要收養目的。
表4-3.9 受訪者收養孩子時會考慮的條件
問 題 選 答 項 目 |
未填寫性別者(1位) |
女性 |
男 性 |
加總 |
孩子的性別
|
|
8 |
5 |
13 |
孩子的年齡 |
|
11 |
7 |
18 |
孩子的智能發展正常 |
1 |
12 |
6 |
18 |
孩子的器官發展正常 |
1 |
12 |
7 |
20 |
孩子的心理發展正常 |
|
9 |
6 |
15 |
孩子的國籍(如:美國、越南、台灣等) |
|
5 |
2 |
7 |
孩子的種族(如:原住民、外國人、客家人、外省人、閩南人等) |
1 |
3 |
1 |
4 |
無 |
|
1 |
2 |
3 |
其他 |
|
|
|
0 |
受訪者不論性別皆以孩子的年齡,智能、器官發展正常為收養孩子時主要考量的要件。
表4-3.10 收養人不希望收養下列族群的孩子
問 題 選 答 項 目 |
未填寫性別者(1位) |
女性 |
男 性 |
加總 |
無 |
|
7 |
8 |
15 |
外國籍 |
|
6 |
1 |
7 |
客家籍 |
|
|
|
0 |
閩南籍 |
|
1 |
|
1 |
外省籍 |
|
|
|
0 |
原住民 |
1 |
5 |
|
6 |
東南亞籍 |
|
2 |
1 |
3 |
其他 |
|
|
|
0 |
25位受訪者中對於孩子的族群,有15位不介意,共有10位主要不希望收養外國籍、原住民的孩子。其中有位女性受訪者不希望收養非亞洲人,即擔心膚色、髮色、外貌與收養者不同。
表4-3.11 受訪者不希望收養以下類別的孩子
問 題 選 答 項 目 |
未填寫性別者(1位) |
女性 |
男性 |
加總 |
無 |
|
|
|
0 |
男生
|
|
1 |
1 |
2 |
女生 |
|
|
|
0 |
智能不足者 |
1 |
12 |
6 |
19 |
發展遲緩者 |
1 |
10 |
5 |
16 |
四肢不全者 |
|
11 |
7 |
18 |
超過 歲以上者(請填寫) |
|
7 |
4 |
11 |
其他 |
|
|
|
0 |
另外女性受訪者不希望孩子年紀超過1歲以上有兩位、2歲以上有一位、3歲以上有一位、4歲以上有一位、6歲以上有兩位。男性受訪者不希望孩子年齡超過2歲以上有一位、3歲以上有一位、4歲以上有一位、6歲以上有ㄧ位。
綜合來看,受訪者不希望孩子年齡超過6歲以上,25位受訪者中有11位會考慮孩子的年齡,且多以孩子的健康狀況如智能發展、發展正常、四肢健全為主要考量,反倒是孩子的性別只有2位受訪者會考慮。
表4-3.12 受訪者欲收養時所考慮的自身問題
問 題 選 答 項 目 |
未填寫性別者(1位) |
女性 |
男 性 |
加總 |
無 |
|
|
|
0 |
自己的健康狀況 |
1 |
10 |
9 |
20 |
自己的經濟能力 |
1 |
14 |
9 |
24 |
自己是否有足夠的時間陪伴孩子 |
1 |
10 |
5 |
16 |
自己的另一半(先生或太太)是否同意 |
|
14 |
9 |
23 |
自己的孩子是否能接受 |
|
4 |
4 |
8 |
自己的父母是否能接受 |
|
10 |
7 |
17 |
其他 |
|
|
1 |
1 |
25位收養者中以自身的經濟能力、配偶是否同意收養及自身健康狀況為主要收養能力的考量,選項為其他者有一名,填寫內容為會考慮自己是否有教育孩子的能力。
第二部份:收養管道
表4-3.13 受訪者於收養時會最先採用的收養管道
問 題 選 答 項 目 |
未填寫性別者(1位) |
女性 |
男性 |
加總 |
向機構登記收養 |
1 |
11 |
8 |
20 |
透過親朋好友、認識的人幫忙介紹 |
|
4 |
1 |
5 |
表4-3.14 收養人曾採用過的收養管道
問 題 選 答 項 目 |
未填寫 性別者 (1位) |
女性 |
男性 |
加總 |
向機構登記收養 |
1 |
13 |
7 |
21 |
透過親朋好友、認識的人幫忙介紹 |
|
5 |
4 |
9 |
無 |
|
2 |
1 |
3 |
不論收養者優先考慮之收養管道或曾採用的收養管道都以向機構登記收養為多。
(三)受訪者曾向下列機構登記收養
曾向兒童福利聯盟登記收養者有9名、家扶中心7名、中區兒童之家6名、露晞之家4名、苗栗縣社會局2名、婦幼協會2名,育幼院與宗教團體各1名。
表4-3.15 受訪者如何得知可透過機構收養的訊息
問 題 選 答 項 目 |
未填寫性別者(1位) |
女性 |
男 性 |
加總 |
新聞播報
|
|
4 |
2 |
6 |
書籍、報章、雜誌 |
|
3 |
2 |
5 |
機構宣傳海報 |
1 |
1 |
1 |
3 |
社區公佈欄 |
|
|
|
0 |
透過網路 |
1 |
3 |
5 |
9 |
他人告知 |
|
6 |
1 |
7 |
其他 |
|
|
2 |
2 |
受訪者以透過網路得知機構收養訊息、他人告知為多,其他亦有受訪者是透過苗栗縣社會局人員告知或向中華兒童福利基金會(即家扶中心)詢問得知可透過機構收養之訊息。
表4-3.16 受訪者選擇透過機構登記收養的原因
問 題 選 答 項 目 |
未填寫性別者(1位) |
女性 |
男 性 |
加總 |
有保障 |
|
9 |
7 |
16 |
收養程序及手續可以接受 |
1 |
8 |
6 |
15 |
機構有辦理免費的親子教育、親職課程,以為收養做準備 |
|
5 |
3 |
8 |
可與機構社工員共同討論相關收養的疑難雜症 |
1 |
9 |
5 |
15 |
避免私下收養仲介者索取高額的收養費用 |
|
7 |
4 |
11 |
透過機構媒合,比較容易找到適合的養子女 |
1 |
7 |
2 |
10 |
其他 |
|
|
|
0 |
表4-3.17 受訪者曾透過下列非機構管道介紹收養童
問 題 選 答 項 目 |
未填寫性別者(1位) |
女性 |
男 性 |
加總 |
透過親戚介紹
|
|
3 |
1 |
4 |
透過朋友介紹 |
1 |
2 |
1 |
4 |
透過醫生幫忙 |
|
1 |
|
1 |
透過護士幫忙 |
|
1 |
|
1 |
其他 |
|
1 |
1 |
2 |
受訪者多以透過親朋好友介紹被出養者,選項其他者有填寫為無意中由同事口中知道有收養機構或透過社工員介紹各一名。
4-3.18 受訪者使用非機構管道介紹孩子收養之原因
問 題 選 答 項 目 |
未填寫性別者(1位) |
女性 |
男 性 |
加總 |
不知道有機構收養的管道 |
|
2 |
1 |
3 |
機構收養程序及手續複雜 |
|
|
|
0 |
擔心自己的身分曝光 |
1 |
1 |
|
2 |
不希望讓孩子知道她(他)是被收養的 |
|
|
1 |
1 |
機構等待時間冗長,私下收養速度快 |
|
|
1 |
1 |
其他 |
|
2 |
1 |
3 |
25位受訪者並沒有任何一位認為使用非機構管道是因為機構收養程序及手續複雜。選項其他者填答內容有因為親友知道,所以熱心幫忙介紹、親友熱心介紹、無意中由同事介紹,事先並不知道有機構收養等各一名。
表4-3.19 受訪者是透過何種管道收養孩子?(不包括尚未收養成功之父母)
問 題 選 答 項 目 |
未填寫性別者(1位) |
女性 |
男 性 |
加總 |
透過機構登記收養 |
1 |
10 |
4 |
15 |
透過親朋好友、認識的人幫忙介紹 |
|
|
1 |
1 |
收養的對象為自己的親屬 |
|
|
|
0 |
25位受訪者中共0位收養的對象為自己的親屬,多是透過機構成功收養孩子。
(九)小結
由於此問卷透過機構協助發放施測,因此在收養管道的選擇上受限於施測對象,很難得知台灣民眾所採用的收養管道實際狀況。其他如民眾如何得知機構收養的媒介、透過機構登記收養因素等分布較為平均。
第三部份:開放性收養的探討
表4-3.20 當受訪者決定要收養小孩時,會與哪些親友商量?
問 題 選 答 項 目 |
未填寫性別者(1位) |
女性 |
男 性 |
加總 |
父母 |
|
11 |
7 |
18 |
子女 |
|
3 |
2 |
5 |
親戚 |
|
4 |
|
4 |
朋友 |
|
1 |
|
1 |
配偶 |
1 |
15 |
8 |
24 |
其他 |
|
|
3 |
3 |
無 |
|
|
|
0 |
受訪者中提及有孩子的共有四對夫妻。另外有四位女性受訪者有1位孩子。加起來共有12人次有孩子,會與孩子商量的有5位。25位受訪者中會與配偶商量的有24位,會與父母商量者有18位,另外還有3位填寫其他,分別為家人、祖母及兄弟姊妹。因此受訪者多與家人商量欲收養之事。
表4-3.21 受訪者是否會擔心被親朋好友、鄰居知道收養孩子或想要收養孩子?
問 題 選 答 項 目 |
未填寫 性別者 (1位) |
女性 |
男 性 |
加總 |
會 |
|
2 |
1 |
3 |
不會 |
1 |
13 |
8 |
22 |
表4-3.22 受訪者是否會擔心親朋好友、鄰居告訴孩子,她(他)是被收養的?
問 題 選 答 項 目 |
未填寫 性別者 (1位) |
女性 |
男 性 |
加總 |
會 |
|
6 |
3 |
9 |
不會 |
1 |
8 |
6 |
15 |
有一位女性受訪者並未選答此題幹。
表4-3.23 收養成功後,受訪者是否願意讓孩子知道自己的身世?
問 題 選 答 項 目 |
未填寫 性別者 (1位) |
女性 |
男 性 |
加總 |
願意,隨時都可以 |
|
4 |
5 |
9 |
願意,但要視孩子的年齡及狀況而定 |
1 |
11 |
5 |
17 |
不願意 |
|
|
|
0 |
表4-3.24受訪者覺得在以下情況下告知孩子的身世最適當
編號 |
性別 |
內
容 |
T1 |
女 |
當孩子有足夠判斷力時 |
T2 |
男 |
當其有足夠的判斷能力與調整能力 |
T3 |
女 |
在世界上有天災人禍嚴重的奪走很多生命時,而孩子正處於幸福(但有悲天憫人)的心境時,告訴他(她),讓她珍惜寶貴的人生,去愛別人,去做一些有意義的事 |
T4 |
男 |
若孩子主動提起,則任何時間都是適當的時機,惟須注意良好的溝通及小孩的反應 |
T5 |
女 |
視情況而定 |
T6 |
男 |
青春期過後,性格較穩定的時候 |
T7 |
女 |
從小看童書時,即挑選有關收養的書 |
T8 |
男 |
時常帶他回去中區兒童之家 |
M2 |
男 |
當孩子有觸及相關問題或有適當的時機及場合時 |
M3 |
女 |
孩子有提出疑問時 |
M4 |
男 |
視時機而定 |
M6 |
女 |
孩子已夠成熟、獨立自主時 |
M7 |
男 |
疑問時 |
M8 |
女 |
疑問時 |
L1 |
女 |
希望等小朋友長大,思想成熟時 |
L2 |
女 |
適當的情況下 |
L4 |
女 |
順其自然 |
L5 |
|
心智成熟、有獨立思考能力 |
L6 |
女 |
小學三年級左右,在小朋友最需父母的呵護、照顧下,主動提出我們是愛他的(小朋友),才收養他。 |
L8 |
女 |
機會教育(例如媒體報導小孩被棄養時,可趁機告知) |
W1 |
女 |
預備好環境、氣氛、心情 |
表4-3.25 受訪者是否會主動告知孩子的身世?
問 題 選 答 項 目 |
未填寫 性別者 (1位) |
女性 |
男 性 |
加總 |
會 |
|
11 |
7 |
18 |
不會 |
|
4 |
2 |
6 |
有一位受訪者未填答此題幹。
表4-3.26 若孩子主動提起,受訪者是否會告知孩子的身世?
問 題 選 答 項 目 |
未填寫 性別者 (1位) |
女性 |
男 性 |
加總 |
會 |
1 |
8 |
4 |
13 |
不會 |
|
|
|
|
共有7位女性、4位男性未填答此提幹。
表4-3.27 若孩子想看看原生家庭,受訪者是否願意?
問 題 選 答 項 目 |
未填寫 性別者 (1位) |
女性 |
男 性 |
加總 |
願意 |
1 |
13 |
9 |
23 |
不願意 |
|
2 |
|
2 |
表4-3.28 受訪者是否會陪同孩子一起回去看看原生家庭?
問 題 選 答 項 目 |
未填寫 性別者 (1位) |
女性 |
男 性 |
加總 |
會 |
1 |
12 |
9 |
22 |
不會 |
|
2 |
|
2 |
表4-3.29 受訪者是否會擔心孩子單獨與原生家庭見面?
問 題 選 答 項 目 |
未填寫 性別者 (1位) |
女性 |
男 性 |
加總 |
會 |
1 |
8 |
1 |
10 |
不會 |
|
7 |
7 |
14 |
有1位男性未填答此題幹。
(十一)小結
大部份的受訪者都不擔心被鄰居或親朋好友知道要收養小孩,也不擔心孩子被告知是收養童。且多願意告知孩子身世,但要視孩子的年齡與狀況而定。多數受訪都願意讓孩子回去看看原生家庭,只有少數不願意,且多會陪同孩子回到原生家庭看一看,其中有一位女性受訪者願意讓孩子回去看看原生家庭,但不會陪同孩子回去。對孩子單獨與原生家庭見面,收養人擔心的人次各佔一半。其中有受訪者於問卷上說明不想收養有原生家庭的小孩,太複雜了、太麻煩了,可推測其僅選擇中區兒童之家為收養管道之用意。
第四節 出養人
壹、問卷施測結果
ㄧ、以下受訪對象皆由苗栗家扶中心劉督導提供,實際發出問卷10份,共回收2份,研究者將其問卷填寫內容依照問卷順序羅列如下,由於問卷回收比例過低,無法深入得知出養人的想法。
表4-4.1 苗栗家扶中心劉督導提供之出養人受訪者
填寫日期 |
2005.02.12 |
2005.01.06 |
編號 |
L2 |
L7 |
性別 |
女 |
女 |
年齡 |
28 |
24 |
居住地 |
苗栗 |
苗栗 |
學歷 |
國中 |
高中 |
職業 |
無 |
工 |
已有子女數 |
2位男孩 |
|
兄弟姊妹數 |
1位弟弟、三位姊妹 |
一位弟弟 |
與父母(或公婆)同住 |
是 |
是,與父母同住 |
宗教信仰 |
佛教 |
民間信仰 |
第一部份:岀養動機與考慮要項
表4-4.2 受訪者之出養動機
問 題 選 答 項 目 |
女性 |
加總 |
家裡小孩子太多
|
|
0 |
孩子並非我所期待的性別 |
|
0 |
家裡經濟狀況不佳 |
2 |
2 |
本身不想要有小孩 |
|
0 |
孩子的健康狀況不佳 |
|
0 |
孩子的智能不足 |
|
0 |
孩子發展遲緩 |
|
0 |
覺得跟孩子不投緣 |
|
0 |
孩子會帶給家裡不好的命運 |
|
0 |
長輩所做的決定 |
|
0 |
本身健康狀況不佳 |
|
0 |
本身年紀大了 |
|
0 |
親屬家中沒有孩子 |
|
0 |
親屬家中沒有男生 |
|
0 |
親屬家中沒有女生 |
|
0 |
沒有能力照顧小孩 |
2 |
2 |
考慮孩子的教養問題 |
1 |
1 |
希望給孩子健全的家 |
2 |
2 |
考慮孩子的未來發展 |
1 |
1 |
其他 |
|
0 |
表4-4.3 當欲出養孩子時,受訪者會考慮下列情況
問 題 選 答 項 目 |
女性 |
加總 |
無
|
|
0 |
收養者的健康狀況 |
|
0 |
收養者無不良嗜好 |
2 |
2 |
收養者的家庭背景 |
1 |
1 |
收養者的居住環境 |
1 |
1 |
收養者的人格特質 |
|
0 |
收養者沒有孩子 |
2 |
2 |
收養者有足夠的時間照顧孩子 |
2 |
2 |
收養者為健全的家庭 |
|
0 |
收養者婚姻狀況穩定 |
|
0 |
已婚者 |
|
0 |
未婚者 |
|
0 |
優先出養給自己的親戚 |
|
0 |
優先出養給自己的朋友 |
|
0 |
收養者有足夠的經濟能力照顧孩子 |
1 |
1 |
其他 |
|
0 |
其中一位女性受訪者希望養父年齡介於40至50歲之間,養母年齡介於35至40歲之間。
表4-4.4 受訪者不希望將孩子出養給下列族群的收養人
問 題 選 答 項 目 |
女性 |
加總 |
無 |
|
0 |
外國籍 |
1 |
1 |
客家籍 |
|
0 |
閩南籍 |
|
0 |
外省籍 |
|
0 |
原住民 |
|
0 |
東南亞籍 |
2 |
2 |
其他 |
|
0 |
(四)小結
受訪者出養之因素為家裡經濟狀況不佳、沒有能力照顧小孩、考慮孩子的教養問題、希望給孩子健全的家、考慮孩子的未來發展。對於收養人的考慮則為
收養者無不良嗜好,收養者的年齡、家庭背景、居住環境,收養者沒有孩子、有足夠的時間與經濟能力照顧孩子。受訪者不希望讓外國籍、東南亞籍之收養人收養,但並未說明原因。
第二部份:出養管道
表4-4.5 受訪者對出養方式的認識
問 題 選 答 項 目 |
女性 |
加總 |
透過醫生幫忙介紹出養 |
1 |
1 |
透過護士幫忙介紹出養
|
1 |
1 |
透過認識的朋友出養 |
|
0 |
透過親戚幫忙介紹出養 |
1 |
1 |
向機構登記出養 |
2 |
2 |
其他 |
|
0 |
表4-4.6 受訪者最先選擇之出養方式
問 題 選 答 項 目 |
女性 |
加總 |
透過醫生幫忙介紹出養 |
1 |
1 |
透過護士幫忙介紹出養
|
1 |
1 |
透過認識的朋友出養 |
|
0 |
透過親戚幫忙介紹出養 |
1 |
1 |
向機構登記出養 |
2 |
2 |
其他 |
|
0 |
表4-4.7 受訪者曾採用之出養方式
問 題 選 答 項 目 |
女性 |
加總 |
向機構登記收養
|
2 |
2 |
透過親朋好友、認識的人幫忙介紹 |
1 |
1 |
無 |
0 |
0 |
表4-4.8 受訪者向機構登記出養的原因
問 題 選 答 項 目 |
女性 |
加總 |
有保障 |
1 |
1 |
出養程序及手續可以接受
|
1 |
1 |
可與機構社工員共同討論相關出養的疑難雜症 |
2 |
2 |
避免私下收養仲介者索取高額的收養費用 |
|
0 |
透過機構媒合,比較容易找到適合的養父母 |
1 |
1 |
透過機構,可與子女保持聯繫 |
|
0 |
其他 |
|
0 |
表4-4.9 受訪者選擇私下出養之因素
問 題 選 答 項 目 |
女性 |
加總 |
不知道有機構登記出養的管道 |
1 |
1 |
機構出養程序及手續複雜 |
|
0 |
擔心自己的身分曝光 |
1 |
1 |
將來不希望與孩子連絡 |
1 |
1 |
機構等待時間冗長,私下收養速度快 |
1 |
1 |
其他 |
|
0 |
(六)小結
出養者對出養方式的認識、曾採用之出養方式與優先採用之出養方式包括機構登記與透過親戚、醫師、護士介紹等私下出養方式。有一名受訪者中填寫曾透過機構出養管道為家扶中心。且受訪者皆是透過他人告知得知可透過機構登記出養的訊息。選擇機構登記出養之因素為有保障、出養程序及手續可以接受、透過機構媒合,比較容易找到適合的養父母、可與機構社工員共同討論相關出養的疑難雜症。會選擇透過私下出養是因為不知道有機構登記出養之管道、擔心自己的身分曝光、將來不希望與孩子聯繫、覺得機構等待時間冗長,私下收養速度比較快。受訪者最後皆是透過家庭扶助中心出養孩子。
第三部份:開放性探討
表4-4.10 當受訪者決定要出養小孩時,是否與家人或親友商量過?
問 題 選 答 項 目 |
女性 |
加總 |
父母 |
1 |
1 |
子女 |
|
0 |
親戚 |
|
0 |
朋友 |
|
0 |
配偶 |
|
0 |
其他 |
|
|
無 |
1 |
1 |
(二)小結
其中沒有與家人商量之受訪者已和先生離婚,因為先生也不要孩子,因而欲出養時僅知會先生而已。受訪者中一位會擔心被親朋好友知道欲出養小孩,另一位受訪者則不擔心。孩子都是在一歲以內便被出養,其中有剛出生的小嬰兒。兩者都不希望知道收養人是何人,也不希望持續掌握孩子的消息,但都希望有機會還能看看孩子,其中一位受訪者希望收養父母定期寄孩子照片回來。對於持續知道孩子的狀況,出養人認為會給養父母帶來困擾的有一位,另一位則無意見。若當有一天自身的狀況轉好,都不會希望孩子回到原生家庭。
第五章 總結
第一節 結論與建議
壹、收養機構
ㄧ、收養人條件審核
在收養人條件部分,內政部中區兒童之家與兒童福利聯盟要求不同,比較而言,內政部中區兒童之家所羅列的項目較多,其中不同處如對收養人年齡規定,內政部中區兒童之家的收養人要求於30至55歲之間;兒童福利聯盟則於55歲以下即可,因而年輕夫婦亦可收養,但須結婚兩年以上。而兒童福利聯盟強調夫妻必須一起參加所有的收養流程。但是兩家機構都會注意到收養人的健康狀況、經濟能力與無任何犯罪紀錄、不良嗜好等,並希望收養者是真心誠意要收養孩子,具有愛心,且其家人都能接受被收養者。
二、收養流程
兩家收養流程大同小異,試養期皆為半年,但試養期間,內政部中區兒童之家社工員僅做一次訪視;而兒童福利聯盟社工員每個月會至家中訪視一次。其原因是機構所做的出養對象不同,內政部中區兒童之家出養對象都是棄嬰,且年齡皆為一歲以內,至收養家庭後多能快速適應;兒童福利聯盟卻針對各式各樣的被出養者做出養服務,年齡、背景有所差異,孩子要適應新環境較不容易,適應問題亦較多。兩家對於收養人與被出養的孩子都給予時間接觸,碰面,讓彼此熟悉、適應,並透過試養期讓收養事件雙方都能體察彼此是否合適。而原先內政部中區兒童之家並沒有要求收養人必須上滿八小時的親子相關課程,後來因為有此認知,便開始要求收養人必須上滿八小時的親子相關課程,因此目前兩家都會告知收養人須上滿八小時親子相關課程。
三、收養審核方式
在審核收養人是否有資格成為收養候選人時,內政部中區兒童之家有一張評分表格,審核方式以書面資料為主,如有特殊原因,則由相關人員組成審查會審查之,因此要成為收養候選人的時間較短。而兒童福利聯盟則必須透過家庭訪視撰寫成審查報告,再經過審查委員會的審核,提出疑問,經確認後,欲收養者才有資格成為收養候選人,其時間較長。
四、法院收養程序
只要監護權還在出養人身上,出養人都可以反悔,這對收養人來說會增加心理負擔,擔心在試養期間,甚或法院抗告期間,只要收養人反悔,就必須放棄與孩子曾經相處的努力,但這似乎也莫可奈何,畢竟孩子的監護權是出養人的,且對於真心愛孩子的出養者而言,要出養孩子是件令人掙扎的事。
五、身世告知
兩家機構都認為收養人自行評估孩子的成熟度與年齡後,都必須告知其身世,不可隱瞞。其中兒童福利聯盟於團體課程中會教導收養人可挑選有關收養的童書、繪本、卡通等,引導孩子對收養事件的正向想法,如桃太郎、泰山等故事,或利用收養成功後重回機構參與活動時,藉機告知孩子身世。
貳、收養情形
ㄧ、收養動機
苗栗兒童福利聯盟黃社工員提及,養父母本身無法生育或妻子生產不順,亦有之前有孩子,但後來孩子在成長過程中因意外往生,皆為收養人產生收養念頭之因素。受訪者則多以非常喜歡小孩與本身無法生育,希望有為人父母的經驗,希望提供孩子一個良好的成長環境為主要收養動機,其中一對接受訪談之夫妻原先並不考慮收養,但周邊的親朋好友,甚至醫師積極介紹,不同以往以傳宗接代為主要收養目的。其中一位接受訪談之養父認為國外有社會福利來照顧老人,制度相當完善,因而收養人不必考慮孩子的性別,但在國內多數的收養人會考慮將來年紀大時是否有兒子可照顧之,因此會有養兒防老的觀念,若要改變傳宗接代的觀念,對台灣人來說需要相當長的時間。
二、收養人的考慮要向
苗栗兒童福利聯盟黃社工員提到收養者一般以孩子的性別、健康狀況為主要考量,比例亦最高,其中健康狀況是收養者最在意的面向。一般以健康的孩子、年齡小的孩子、出養父母沒有見面期待的孩子較容易被出養;也有收養者會考慮孩子的身家背景。
而苗栗家庭扶助中心劉督導幾年來曾辦理的出養業務裡頭亦覺得年齡、性別不是收養者的主要考量,但是健康狀況是必要條件。目前被收養者性別男女各半,而不若傳統非要收養男嬰、男童不可,相信傳宗接代的觀念已逐漸淡薄,而是希望從照顧孩子過程中,體會孩子成長的喜悅,此類比例逐漸增加。
受訪者的問卷做答亦如是,以孩子的健康狀況為主要考量,若提及年齡,則希望孩子年齡為6歲以內。收養人欲收養時主要會考慮自身的經濟能力、健康狀況,配偶是否同意收養,因此多會與家人商量欲收養之事。
三、收養黑數仍高
受訪者中優先考慮之收養管道或曾採用的收養管道都以向機構登記收養為多。若採用私下收養則多透過親朋好友介紹。大部份都以透過網路或他人告知得知機構收養訊息,亦有受訪者是詢問非辦理收出養業務之機構得知可透過機構收養之訊息,或無意中由同事介紹,事先並不知道有機構收養,透過訪談之五位收養人中,有四位對收養管道不清楚,其中ㄧ位是透過家扶中心才得知收養管道,因此民眾對收養管道不甚清楚。
苗栗兒童福利聯盟之黃社工員亦提到台灣民眾對收養管道非常不清楚。若中產階層的人想要收養孩子,比較有能力找到機構。反而是中下階層的民眾,比較不容易知道有機構收養的管道,比較容易採用私下收養。且前面亦曾描述,苗栗地區的收養黑數相當高,即使如全台灣人口密度最高的台北都市地區,平均每年約有200件私下收養,占台北市全部收養案件的94. 25%。僅以苗栗、台北便可知私下收養的情形相當高,民眾亦較偏好私下收養,而由表4-1.1與表4-1.2可知登記欲收養人數自民國81年至93年共有618人,但實際上已出養人數自民國83年至93年共44人,供需差距之大,讓人實在好奇欲收養的父母該如何解決她們需求,機構的供給量低,一旦有私下收養的機會,民眾相當容易採用此種管道收養孩子。
苗栗縣社會局高社工員提到黑市嬰兒一個可以賣15萬至30萬。對收養人來說到機構登記收養,包括上團體課程、說明會、交通來回費用等林林總總加起來也差不多10萬塊左右,因此有些民眾會想說既然都要花錢,用買的不是比較快。不知道有機構收養的管道、機構收養耗時、且當民眾打電話詢問社會局,都被告知沒有收養業務時,亦會降低民眾求助公部門的興趣,變成自己想辦法,這些都是增加私下收養,甚或黑市收養的因素。
黃社工員認為私下收養並非不好,因為供需之間有一定的平衡。有些出養人必須要靠私下出養的方式來維持自己的生活,因而不希望讓機構介入,於是選擇私下收養。但研究者認為如此一來,將會有許多不法人士透過私下收養販賣嬰孩,更難杜絕孩子落入非法收養的情況。或許機構可以嘗試讓家庭經濟有困難者,透過機構收養,由機構把關,與政府協商獲取一些對孩子養育的補貼,除了降低私下收養的比例,也避免私下收養仲介者的獅子大開口,依然讓孩子的權益獲得保障。
四、身世告知
大部份受訪者所收養的孩子年紀尚小,已做身世告知者僅有一位。且多數受訪者都不擔心被鄰居或親朋好友知道要收養小孩,也不擔心孩子被告知是收養童,多願意告知孩子身世,但要視孩子的年齡與狀況而定。多數受訪亦願意讓孩子回去看看原生家庭,只有少數不願意,且多會陪同孩子回到原生家庭看一看,其中有一位女性受訪者願意讓孩子回去看看原生家庭,但不會陪同孩子回去。有一半的受訪者會擔心孩子單獨與原生家庭見面。其中有受訪者於問卷上說明不想收養有原生家庭的小孩,太複雜了、太麻煩了。因此對於孩子的身世告知,受訪者並不避諱,但對於孩子單獨與原生家庭見面多少都會擔心。
在與吳老師及養父母的訪談中得知其他三位個案對身世告知的經驗,對於孩子身世告知的部份需要謹慎,除了考慮孩子的年齡與成熟度外,還需顧慮其心思發展程度,及注意從小對養子女的教養方式及給予的正向思考,養子女對養父母關心與愛的印象有多深,並引導孩子回憶自己在收養家庭的生活點滴,讓孩子能對於收養事件擁有樂觀開放的心。如果透過第三者告知孩子的身世,孩子會產生矛盾、衝擊,並對收養家庭產生不信任與懷疑,不僅對孩子,對收養家庭也會有負面的影響。
五、開放性收養
從訪談中三個案例對身世告知的經驗得知,開放性收養及與原生家庭保持聯繫對孩子的成長是較好的,養子女也較容易擁有愉快的成長經驗。吳老師認為在台灣收、出養是很封閉的,開放性收養是基於對孩子的愛。但國內受限於文化過於封閉的因素,養父母不可能在收養孩子之後,會主動回頭找原生父母共同合作來協助孩子的成長。但就以兒童最佳利益考量、發展來說,更應開放寄養父母、原生父母,甚至收養父母間的聯繫,合作教養孩子。
六、對國內收、出養服務建議
受訪之養母認為許多民眾都希望收養孩子,但機構相關規定嚴格,例如單親或單身,家中有孩子等都不容易被分配到養子女,而其自身經驗即已有一位孩子,因而機構便優先給予沒有孩子的家庭,等待時間漫長,養母覺得這是可以再修正之處。其實亦可考慮開放讓有能力照顧孩子,即使未婚但家庭健全,有其他親屬同住,且親屬能接受孩子者收養孩子者收養孩子,並盡量開放給家中已有年長孩子,仍有多餘能力照顧者。
對於機構媒親配對,受訪者認為孩子必須和收養人生活一輩子,若僅讓收養人看看孩子的影像就要決定,有點強迫中獎,萬一孩子與整個家庭環境背景不合,強迫在一起生活是很痛苦的。
吳老師亦提到機構若強調不應孩子的性別與長相做取捨,收出養應以兒童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的觀念,卻漠視了收養父母是主要的照顧者,要說服主要照顧者堅定信念照顧孩子,必須讓收養人親自接觸、面對被收養的孩子。另外,要讓出養父母擁有自覺的能力,讓出養人知道自己有參與收養人之選擇權利。受訪者認為機構應當提供出養家庭有關欲收養者的訊息及了解出養人對收養人有些什麼樣的期待,讓孩子將來可以感受到原生家庭對自己的用心,並非隨意出養。
參、出養情形
ㄧ、出養父母的期待
受訪者對收養人的考慮為收養者無不良嗜好,收養者的年齡、家庭背景、居住環境,收養者沒有孩子、有足夠的時間與經濟能力照顧孩子等,且不希望讓外國籍、東南亞籍之收養人收養,但並未說明原因。且不希望知道收養人是何人,也不希望持續掌握孩子的消息,但都希望有機會還能看看孩子,其中一位受訪者希望收養父母定期寄孩子照片回來。對於持續知道孩子的狀況,出養人認為會給養父母帶來困擾的有一位,另一位則無意見。若當有一天自身的狀況轉好,都不會希望孩子回到原生家庭。
不論是苗栗兒童福利聯盟、苗栗家庭扶助中心所遇到的出養人都一樣,出養人對被出養兒童的後續狀況,期望能再見面,知道孩子的生活狀況者,與認為只要孩子出養就好了,見不見面無所謂,呈現兩極差異。站在機構立場,若出養人欲與孩子見面都必須透過機構,維護收養人的權益。除非收養人覺得沒有關係,也可自行與出養人聯繫。
二、出養動機與出養管道
受訪者出養之因素為家裡經濟狀況不佳、沒有能力照顧小孩、考慮孩子的教養問題、希望給孩子健全的家、考慮孩子的未來發展。孩子都是在一歲以內便被出養,其中有剛出生的小嬰兒。
出養者對出養方式的認識、曾採用之出養方式與優先採用之出養方式包括機構登記與透過親戚、醫師、護士介紹等私下出養方式,且皆為透過他人告知得知可透過機構登記出養的訊息。選擇機構登記出養之受訪者認為機構出養有保障、出養程序及手續可以接受、透過機構媒合,比較容易找到適合的養父母、可與機構社工員共同討論相關出養的疑難雜症。會選擇透過私下出養是因為不知道有機構登記出養之管道、擔心自己的身分曝光、將來不希望與孩子聯繫、覺得機構等待時間冗長,私下收養速度比較快。受訪者中一位會擔心被親朋好友知道欲出養小孩,另一位受訪者則不擔心。
肆、開放單身收養
原先兒童福利聯盟拒絕單親收養並非是考慮孩子應當有雙親,才是健全的家庭,而是認為單身收養風險高,由於孩子只有一位家長,若家長有什麼意外,孩子很容易成為孤兒。如今於2004年開放單身收養,因為有些單身者的條件相當好,何不給予她們一些機會。亦如同前述,研究者認為若單親、單身者有多餘的能力、經濟條件,且家庭其他同住親屬能給予支持與照顧上的協助,對於此類收養人可以逐步開放,讓孩子享有完整的愛。
伍、以寄養父母優先為收養父母
中區兒童之家提供之受訪人曾至兒童福利聯盟登記收養,當時試養了一個孩子,孩子原先是寄養童,早已認定寄養家庭為自己的家,因而適應情況相當糟糕。恰巧苗栗家扶中心吳老師認為有關收出養的部份,寄養父母過去也沒有被同意可以做為收養父母,若撇開機構行政上的管理,當孩子需要被出養時,且寄養父母有心照顧孩子,應當是最優先考慮為收養父母,只是如此寄養家庭數將會因為成為收養家庭而減少。但就其信念及自然關係而言,應是讓寄養父母有優先權利收養寄養童,讓孩子不要在成長過程中有太多的質疑、矛盾及被拋棄的感覺。
陸、身心障礙兒童的出養管道
在台灣,身心障礙、發展遲緩的孩子不容易被出養,或多或少與社會福利制度相關,要照顧一位這樣的孩子不是光靠養父母的愛心、耐心即可,社會環境也是相當重要的一環,沒有完善的社會福利措施,要收養人收養這樣的孩子談何容易,至今,這類的孩子仍是只能送往國外,送至荷蘭、瑞典等福利完善的國家。
柒、其他
在苗栗尚未有統一辦理收、出養業務的機構時,民眾只能自助,如苗栗家扶即使沒有辦理此項業務也會接到民眾詢問的電話,如今苗栗已有兒童福利聯盟,但若未經倡導,民眾仍無法知道有機構收養的管道,就如同從台中兒福聯盟派至苗栗分站的黃社工員所說,台灣的民眾對收養管道真的不甚清楚,即使在兒童福利聯盟工作都可以發現,會尋找機構協助的多為中產階層的人,那麼其他民眾怎麼辦?不過,我也因此提出一些疑慮,如果經濟能力不若中產階級足夠者,他們是否會想要收養孩子,若自身都無法飽足了,應當也不會想到要收養孩子吧!但若他們就正因為處於低下階層,接受的訊息較少,觀念較不容易開放,為了傳宗接代,是否還是會收養孩子以彌補不孕的遺憾。因此可以將收養者的身分擴大來了解,到底怎樣身分,位於何種階級者、教育程度、經濟能力較容易收養孩子,她們較容易選擇何種管道。但目前,收養在台灣仍是不被公開討論的話題,收養的母數未知的情況下,要知道這樣的答案,實在不容易。若能將收養議題公開討論,使民眾認知到開放收養的重要性,才能讓收養變成非不能啟齒之事,否則會造成孩子心理的負擔,對收養事件中的三方來說都不是件好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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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漢賢主編(2000)社會工作辭典第四版。內政部社區發展雜誌社。
附錄一
您好:
本系目前正在執行一項『國家科學委員會大專生研究計畫』---「圓一個收養的夢-台灣收養管道與收養制度之探討」,企圖從子女、出養父母、收養父母的角度,探討台灣目前收養管道與制度的潛在問題。此部份問卷是針對收養者而設計的,不論您正考慮要收養、正在辦理收養、正在試養當中、或者已經收養成功,都可以填寫,所有問卷都沒有標準答案,您只需根據您的實際狀況作答即可,非常感謝您抽空填寫此份問卷。
祝 平安、順心
南華大學應用社會學系 敬上
聯絡人:劉雯馨
電話:0920-866469
填寫日期:民國94年.___月.___日
第一部份:收養動機與考慮要項
1.請問您為什麼會想要收養小孩?(可複選)
(1) □ 為了傳宗接代
(2)□ 為孩子找個伴
(3) □ 希望老了有人照顧 (4)□ 非常喜歡小孩
(5) □ 本身無法生育,希望有為人父母的經驗
(6) □ 本身已有___位兒子,希望收養女孩
(7) □ 本身已有___位女兒,希望收養男孩
(8) □ 覺得收養孩子,可以讓家裡更順利、帶來好運
(9) □ 收養小孩是因為要做善事
(10)□ 看到媒體報導,覺得小孩沒有父母很可憐,因而想收養她(他)
(11)□ 親屬家的小孩太多,負擔太大,且親屬願意出養
(12)□ 其他_________________(請說明)
2.請問您收養時會考慮小孩子的哪些條件:(可複選)
(1) □ 孩子的性別
(2) □ 孩子的年齡
(3) □ 孩子的智能發展正常 (4) □ 孩子的器官發展正常
(5) □ 孩子的心理發展正常
(6) □ 孩子的國籍(如:美國、越南、台灣等)
(7) □ 孩子的種族(如:原住民、外國人、客家人、外省人、閩南人等)
(8) □ 無
(9) □ 其他_________________(請說明)
3.您不希望收養哪種族群的孩子?(可複選)
(1)□ 無
(2)□ 外國籍 (3)□
客家籍
(4)□ 閩南籍 (5)□ 外省籍 (6)□
原住民
(7)□ 東南亞籍 (8)□ 其他______(請說明)
4.您不希望收養哪些國家的孩子?
(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無(請跳至第6題作答)
5.續上題,為什麼您不想收養這些國家的孩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您不希望收養以下哪種類別的孩子?(可複選)
(1)□ 無
(2) □ 男生 (3)□
女生
(4)□ 智能不足者 (5) □ 發展遲緩者 (6)□
四肢不全者
(7)□ 超過____歲以上的(請填寫)
(8)□ 其他_____(請說明)
7.請問您決定要收養時,會考慮哪些自身的因素?(可複選)
(1) □ 無
(2) □ 自己的健康狀況
(3) □ 自己的經濟能力
(4) □ 自己是否有足夠的時間陪伴孩子
(5) □ 自己的另一半(先生或太太)是否同意
(6) □ 自己的孩子是否能接受
(7) □ 自己的父母是否能接受
(8) □ 其他_____(請說明)
第二部份:收養管道
8.請問您在收養時會最先使用的收養管道為何?
(1)□ 向機構登記收養
(2)□ 透過親朋好友、認識的人幫忙介紹
9.請問您曾經採用過的收養管道:(可複選)
(1)□ 向機構登記收養
(2)□ 透過親朋好友、認識的人幫忙介紹
(3)□ 無(請跳至13題作答)
10.如果您曾經向機構登記收養:(第9題有勾(1)者 請填)
1 為哪些機構?請填機構名稱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2 您如何得知可透過機構收養的訊息?
(1)□ 新聞播報
(2)□ 書籍、報章、雜誌
(3)□ 機構宣傳海報 (4)□ 社區公佈欄
(5)□ 透過網路
(6)□ 他人告知
(7)□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請說明)
3請問您向機構登記收養的原因?(可複選)
(1)□ 有保障
(2)□ 收養程序及手續可以接受
(3)□ 機構有辦理免費的親子教育、親職課程,以為收養做準備
(4)□ 可與機構社工員共同討論相關收養的疑難雜症
(5)□ 避免私下收養仲介者索取高額的收養費用
(6)□ 透過機構媒合,比較容易找到適合的養子女
(7)□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請說明)
11.如果您曾經透過親朋好友、認識的人幫忙介紹:(第9題有勾(2)者 請填)
1請問您是透過誰幫忙尋找可以被收養的孩子?
(1) □ 透過親戚介紹 (2) □
透過朋友介紹
(3) □ 透過醫生幫忙 (4) □
透過護士幫忙
(5) □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請說明)
2請問您為何選擇透過親朋好友、認識的人幫忙介紹?(可複選)
(1)□ 不知道有機構收養的管道
(2)□ 機構收養程序及手續複雜
(3)□ 擔心自己的身分曝光
(4)□ 不希望讓孩子知道她(他)是被收養的
(5)□ 機構等待時間冗長,私下收養速度快
(6)□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請說明)
12.請問您的孩子是如何被收養的?(尚未收養成功之父母免答)
(1)□ 透過機構登記收養
(2)□ 透過親朋好友、認識的人幫忙介紹
(3)□ 收養的對象為自己的親屬
第三部份:開放性收養的探討
13.當您決定要收養小孩時,是否有與家人或親友商量過?(可複選)
(1) □ 有,與誰商量 1 □ 父母 2 □ 子女 3 □ 親戚
4 □朋友
5 □另一半(先生或太太) 6 □ 其他___(請說明)
(2) □ 無,為什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4.您是否會擔心被親朋好友、鄰居知道您收養孩子或想要收養孩子?
(1)□ 會
(2)□ 不會
15.您是否會擔心親朋好友、鄰居告訴孩子,她(他)是被收養的?
(1)□ 會
(2)□ 不會
16.當您收養成功後,您願意讓孩子知道自己的身世嗎?
(1)□ 願意,隨時都可以
(2)□ 願意,但要視孩子的年齡及狀況而定
(3)□ 不願意(請跳至第20題作答)
17.請問您覺得當孩子大約幾歲時,您會願意讓她(他)知道她(他)的身世?______歲
18.請問您覺得在什麼樣的情況下告知孩子的身世最適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9.請問您會主動告知孩子的身世嗎?
(1)□ 會 (請跳至第21題作答)
(2)□ 不會
20.若孩子主動提起,您會告知孩子的身世嗎?
(1)□ 會
(2)□ 不會
21.若孩子想看看原生家庭,您願意嗎?
(1)□ 願意 (2)□ 不願意(請跳至第23題作答)
22.您會陪同孩子一起回去看看原生家庭嗎?
(1)□ 會
(2)□ 不會
23.您會擔心孩子單獨與原生家庭見面嗎?
(1)□ 會
(2)□ 不會
第四部份:填寫者基本資料
24.性別: (1) □ 男 (2) □ 女
25.年齡 ____________
26.居住地____________(填縣市即可)
27.學歷______________
28.職業______________
29.已有子女數______位,___位男孩,___位女孩
30.兄弟姊妹數______位,___位兄弟,___位姊妹
31.是否與父母(或公婆)同住(1) □
是 (2) □ 否
32.宗教信仰:
(1)□ 無 (2)□ 民間信仰 (3)□ 佛教 (4)□ 道教
(5)□ 回教 (6)□ 基督教 (7)□ 天主教 (8)□ 天理教
(9)□ 一貫道(10)□ 其他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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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卷結束,謝謝您的作答!!
附錄二
您好:
本系目前正在執行一項『國家科學委員會大專生研究計畫』---「圓一個收養的夢-台灣收養管道與收養制度之探討」,企圖從子女、出養父母、收養父母的角度,探討台灣目前收養管道與制度的潛在問題。此部份問卷是針對出養者而設計的,不論您正考慮要出養、正在辦理出養、或者已經出養成功,都可以填寫,所有問卷都沒有標準答案,您只需根據您的實際狀況作答即可,非常感謝您抽空填寫此份問卷。
祝 平安、順心
南華大學應用社會學系 敬上
聯絡人:劉雯馨
電話:0920-866469
填寫日期:民國94年.___月.___日
第一部份:出養動機與考慮要項
1.請問您為什麼想要將孩子出養?(可複選)
(1) □ 家裡小孩子太多
(2) □ 孩子並非我所期待的性別
(3) □ 家裡經濟狀況不佳
(4) □ 本身不想要有小孩
(5) □ 孩子的健康狀況不佳 (6) □
孩子的智能不足
(7) □ 孩子發展遲緩
(8) □ 覺得跟孩子不投緣
(9) □ 孩子會帶給家裡不好的命運 (10)□ 長輩所做的決定
(11)□ 本身健康狀況不佳
(12)□ 本身年紀大了
(13)□ 親屬家中沒有孩子
(14)□ 親屬家中沒有男生
(15)□ 親屬家中沒有女生
(16)□ 沒有能力照顧小孩
(17)□ 考慮孩子的教養問題 (18)□
希望給孩子健全的家
(19)□ 考慮孩子的未來發展 (20)□
其他__________(請說明)
2.當您要出養孩子時,您會考慮下列哪些情況?(可複選)
(1) □ 無
(2) □ 收養者的健康狀況
(3) □ 收養者無不良嗜好
(4) □ 收養者的家庭背景
(5) □ 收養者的居住環境
(6) □ 收養者的人格特質
(7) □ 收養者沒有孩子
(8) □ 收養者有足夠的時間照顧孩子
(9) □ 收養者為健全的家庭 (10)□ 收養者婚姻狀況穩定
(11)□ 已婚者
(12)□ 未婚者
(13)□ 優先出養給自己的親戚 (14)□ 優先出養給自己的朋友
(15)□ 收養者有足夠的經濟能力照顧孩子
(16)□ 養父的年齡介於______歲到_____歲之間
(17)□ 養母的年齡介於______歲到_____歲之間
(18)□ 其他_______________(請說明)
3.您不希望將孩子出養給哪些族群的收養人?(可複選)
(1)□ 無
(2)□ 外國籍 (3)□
客家籍
(4)□ 閩南籍 (5)□ 外省籍 (6)□
原住民
(7)□ 東南亞籍 (8)□ 其他______(請說明)
4.續上題,為什麼您不想將孩子出養給您勾選的族群?(請說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部份:出養管道
5.請問您知道有哪些出養方式?(可複選)
(1)□ 透過醫生幫忙介紹出養 (2)□ 透過護士幫忙介紹出養
(3)□ 透過認識的朋友出養 (4)□
透過親戚幫忙介紹出養
(5)□ 向機構登記出養
(6)□ 其他_______(請說明)
6.請問您會最先選擇哪種出養方式?
(1)□ 透過醫生幫忙介紹出養 (2)□ 透過護士幫忙介紹出養
(3)□ 透過認識的朋友出養 (4)□
透過親戚幫忙介紹出養
(5)□ 向機構登記出養
(6)□ 其他_______(請說明)
7.請問您曾經採用過的出養方式:(可複選)
(1)□ 向機構登記收養
(2)□ 透過親朋好友、認識的人幫忙介紹
(3)□ 無(請跳至第11題作答)
8.如果您曾經向機構登記出養:(第7題有勾(1)者 請填)
1 為哪些機構?請填機構名稱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2 您如何得知可透過機構登記出養的訊息?(可複選)
(1)□ 新聞播報
(2)□ 書籍、報章、雜誌
(3)□ 機構宣傳海報 (4)□ 社區公佈欄
(5)□ 透過網路 (6)□ 他人告知
(7)□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請說明)
3請問您向機構登記出養的原因?(可複選)
(1)□ 有保障
(2)□ 出養程序及手續可以接受
(3)□ 可與機構社工員共同討論相關出養的疑難雜症
(4)□ 避免私下收養仲介者索取高額的收養費用
(5)□ 透過機構媒合,比較容易找到適合的養父母
(6)□ 透過機構,可與子女保持聯繫
(7)□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請說明)
9.如果您曾經透過親朋好友、認識的人幫忙介紹:(第7題有勾(2)者 請填)
1請問您是透過誰幫忙出養孩子?(可複選)
(1) □ 透過親戚介紹 (2) □
透過朋友介紹
(3) □ 透過醫生幫忙 (4) □
透過護士幫忙
(5) □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請說明)
2請問您為何選擇透過親朋好友、認識的人幫忙介紹?(可複選)
(1)□ 不知道有機構登記出養的管道
(2)□ 機構出養程序及手續複雜
(3)□ 擔心自己的身分曝光
(4)□ 將來不希望與孩子連絡
(5)□ 機構等待時間冗長,私下收養速度快
(6)□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請問您的孩子是透過什麼方式出養的?(尚未出養成功之父母免答)
(1)□ 透過醫生幫忙介紹出養 (2)□ 透過護士幫忙介紹出養
(3)□ 透過認識的朋友出養 (4)□
透過親戚幫忙介紹出養
(5)□ 向機構登記出養
(6)□ 其他______(請說明)
第三部份:開放性探討
11.當您決定要出養小孩時,是否有與家人或親友商量過?(可複選)
(2) □ 有,與誰商量 1 □ 父母 2 □ 子女 3 □ 親戚
4 □朋友
5 □另一半(先生或太太) 6 □ 其他___(請說明)
(2) □ 無,為什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您是否會擔心被親朋好友、鄰居知道您出養孩子或想要出養孩子?
(1)□ 會
(2)□ 不會
13.請問您要出養的孩子(或已經出養成功的孩子)在出養時,當時她(他)的年齡為幾歲?______歲
14.您希望知道收養父母是誰嗎?
(1)□希望
(2)□ 不希望
15.如果您將孩子出養後,您希望有機會還能看看她(他)嗎?
(1)□ 希望
(2)□ 不希望
16.如果您將孩子出養後,您希望持續掌握她(他)的消息嗎?
(1)□ 希望
(2)□ 不希望
17.請問您希望利用何種方式知道孩子的狀況?(可複選)
(1)□ 無
(2)□ 與孩子電話聯繫
(3)□ 與孩子通信 (4)□ 與養父母電話聯繫
(5)□ 與孩子通信 (6)□ 定期與孩子會面
(7)□ 請收養父母定期寄照片回來
(8)□ 其他________(請說明)
18.您覺不覺得要求持續知道孩子的狀況會給養父母帶來困擾?
(1)□ 覺得
(2)□ 不覺得 (3)□
沒意見
19.當有一天您本身的狀況變好了,您會不會希望孩子回到原來的家裡?
(1)□ 會
(2)□ 不會
第四部份:填寫者基本資料
20.性別: (1) □ 男 (2) □ 女
21.年齡 ____________
22.居住地____________(填縣市即可)
23.學歷______________
24.職業______________
25.已有子女數______位,___位男孩,___位女孩
26.兄弟姊妹數______位,___位兄弟,___位姊妹
27.是否與父母(或公婆)同住(1) □
是 (2) □ 否
28.宗教信仰:
(1)□ 無 (2)□ 民間信仰 (3)□ 佛教 (4)□ 道教
(5)□ 回教 (6)□ 基督教 (7)□ 天主教 (8)□ 天理教
(9)□ 一貫道(10)□ 其他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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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卷結束,謝謝您的作答!!
附錄三 內政部中區兒童之家收養兒童流程
終 止 試 養 結 案 收養人至本家社工課繳交辦妥戶籍謄本 收養人至戶政機關 辦理收養登記 終止收養 結 案 法院裁定認可 補齊資料 法院駁回 本家社工員家訪 雙方不適應者 至法院聲請收養 *2收養人備妥相關證件送至本家社工課 繼續試養至期滿 試 養 半 年 函轉介縣(市)政府核備 函轉介縣(市)政府核備 本家社工員家訪 雙方適應良好 *1收養人備妥相關證件送至本家社工課 資料歸檔結案
*1證件:全戶戶籍謄本、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
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工作服務證明、財產證明、
試養契約書、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2 證件:除*1資料外,尚須收養契約書、
試養期間生活照
附錄四 內政部中區兒童之家 收養人甄選考評表
附錄五 兒童福利聯盟的收養服務流程
試養(實際照顧孩子)6個月 與參與試養期團體(2次) 結案或轉介
收養人或機構
評估不適合
附錄六 兒童福利聯盟的出養服務流程
轉 介 或 結 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