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找失依兒童之家-----談「收養家庭」之現況
嘉義大學家庭教育研究所
林美鳳
一、
前言
近年來台灣社會在政治經濟快速變遷之下,家庭結構的改變及家庭功能的減弱,因此現代家庭面臨許多新的困境,如未婚、單親、離婚及不孕夫妻等問題,相對的無辜的兒童成為父母們最棘手的問題,使得兒童被遺棄、買賣、虐待的事件層出不窮。兒童是國家未來的希望,應以兒童的「最佳利益」為考量,讓孩子在快樂且有愛心的家庭成長,使孩子獲得最完善的照顧,其人格能充分和諧的發展。因此孩子需要替代性社會福利以利其繼績成長
──收養家庭。
二、
收養的意義
收養又叫做領養,是兒童福利服務之一,需經法律及社會工作過程,替一般喪失生父母的兒童或具有重大理由不能由親生父母撫育之兒童,獲得永久家庭。收養是無血統關係的雙方,建立親子關係,開拓兒童前途,使兒童能獲得父母,享有家庭生活之美滿,同時亦為收養父母覓得子女,視同親生,彼此享有權利及負有義務責任。(丁碧雲,民79)
收養是社會福利的一環,其的功能在解決一些社會問題,如:1.無人撫養之棄嬰。2.未婚媽媽無力(或不願)撫養之子女。3.因戰亂、生病或意外事件所導致家庭破碎的子女。4.因子女眾多或家庭貧困而無法被妥善照顧的兒童等。5.提供不孕或不想生育的夫妻,使其有後代或感受有子女的家庭生活。6.使不幸兒童能得到更妥善的家庭生活。
收養是一種替代性的兒童福利服務,當兒童的親生父母親無法發揮親職功能時,為兒童再覓一個新家,讓養父母來替代親生父母的親職功能,確保兒童有幸福美滿的家庭生活。
三、
收養制度與法規
台彎早期民間收養甚為盛行,且部分風俗是以收養養女為名,而後逼為娼,
或遭受虐律的事件,更有黑市交易把嬰兒當成商品的販嬰事件令人髮指。因此落實憲法保障人權,政府公權力介入,開始重視兒童權。我國現行的收養之準據法係依民國九十一年的「民法之親屬篇」和九十二年修正的「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對收養的規定。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之保護措施要點如下:
1. 法院認可兒童及少年收養事件,應基於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斟酌收養人之人格、經濟
能力、家庭狀況及以往照顧或監護其他兒童及少年之紀錄決定之。(第14條)
2. 滿七歲之兒童及少年被收養時,兒童及少年之意願應受尊重。(第14條)
3. 法院認可兒童及少年之收養前,得准收養人與兒童及少年先行共同生活一段期間,供法院決定認可之參考。(第14條)
4. 法院認可兒童及少年之收養前,應命主管機關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第14條)
5. 養父母不得對養子女有不當之行為。(第16條)
6. 養父母對養子女有不當之行為訂立罰則。(第55、56、57、64、65條)
民法親屬篇其要點如下:
1.
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第1073條)
2.
明定近親收養的限制。(民法1073條之1)
3.
有配偶者收養子女時,應與其配偶共同為之。(第1074、1075、1076條)
4.
訂定收養契約,以取得法定地位。(法1079條)
5.
養父母與養子女之一方,有不合宜之情事者,法院得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民法1081條)
四、
收養人的動機與態度
隨著時代及文化的不同收養的制度和觀念古今中外有不同。就我國收養制度而言,最初的目的在於「為宗」;及至後世有「為家」;慰娛晚景有「為親」而收養;還有為救濟棄兒或孤兒而收養的「為子女」。有關收養人的動機(或目的)據蘇靖媛曾提出下列七種類型:
1.精神慰藉:為求精神層面的滿足而收養。
2.傳宗接代:為傳遞香火而收養。
3.經濟:為充家中勞力或有人管理家業而收養。
4.求新經驗:為能學習新經驗而收養。
5.自我尊重:為求自我價值與實現而收養。
6.求好運氣:為招來小弟、好運或使家勢興旺而收養。
7.利社會:為回饋社會、造福兒福或行善而收養。
出養人的因素:依據民國83、84年兒童福利聯盟之調查,以未婚生子與收養他方的子女所佔比例最高,還有單親、經濟困難、無意照顧、外遇、父母健康不佳、協助親友解決子嗣問題、更改姓氏、傳統迷信、棄嬰、就學等因素。
五、
收養服務的分類
收養服務一般可分為下類幾種類型:
1.親屬收養:指養父母與被收養兒童有血緣或親戚關係者。
2.非親屬收養:指養父母與被收養兒童有血緣或親戚關係者。
(1)機構安置:透過專業機構的收養服務安排,替孩子找一個更幸福美滿的家庭。
(2)獨立安置:透過私下管道進行。
3.國際收養:將兒童送往他國需要收養者的家庭。
根據內政部戶政司統計資料顯示,台灣地區之收養案件在民國八十六年收養案件共有四O一O件,終止收養有九九三件。國內目前收養的案件中仍以私下收養為大宗,其中多半涉及金錢交易,促使某些非法的機構(個人)甚或人口販子從中仲介圖利,甚有些不法的醫療業者假造出生證明賺取暴利,使得收養弊端叢生。
此外,目前的法令中並無規範收養人在收養前需接受準備課程,大多數收養人在收養前並不清楚收養、出養及孩子三方的權利義務關係,收養後可能帶來的問題及變化也未曾深思考量,造成未來家庭關係及親子關係的衝突與緊張。
因此,建立完善的收養仲介機制、規範不同型態收養考量、加強收養觀念的宣導及收養後的支持性服務,才能選擇出功能健全的收養家庭,維護出養兒童的人權及最佳利益,保障收養服務之品,社會大眾能對收養家庭給予應有之尊重,能接兒童也擁有像成人同樣的人權,這才是收養制度真正精神之所在。
兒福聯盟累積了幾年的收養服務經驗,提出以下對台灣的收養制度的建言:
1.增加收養機構成立,以落實「收養制度」:確切落實兒童福利法及民法中相關收養的事宜,
以杜絕黑市中買賣嬰孩的事實。
2.修改相關收養法規,以符合時代需求:因收養意識型態的轉變,在民法中相關收養事宜,
應做一些妥善的修改,以符合相關人士的權益保障。
3.收養津貼的建立,以輔助收養家庭。
4.觀念宣導,改變國人對收養不佳的認知。
六、
合適收養父母的要件
養父母需具備良好的條件才有機會領養孩子,在主客觀的標準如下:
1.年齡:申請者的理想年齡為三十五∼四十五歲,如此可避免養父母在養子女獨立生活前死
亡、使養子女再次受創。
2.身體健康狀況:機 必需要求領養申請人有良好的健康,以確保被收養兒童不會遭受再度失去父母的打擊,亦能確保申請人有足夠的精力與體能,可以照顧小孩,同時可預防因養 父母的傳染病而被傳染。
3.婚姻況狀況:申請者必需已婚,且大多數機構要求該婚姻最起碼要已維持三∼五年。
4.不孕:申請收養的夫婦必需提出不孕的證明。
5.宗教信仰:在美國許多州的法律有明文規定,收養父母與被收養子女必需有相同的宗教信仰。在台灣並未有如此的規定。
6.經濟穩定:機構通常會要求申請收養的家庭提出穩定收入的保證,致因兒裡額外的負擔而引起家庭關係的壓力。
7.穩定的情緒:收養父母的情緒是和諧穩定不遷怒他人,要成為一個快樂的父母,首先自己必需是個快樂的人。
8.履行親職的能力:對被收養的孩子付出愛心、接納孩、提供孩子情緒上的安全感、允許孩子個體發展模式的自然發展,以及準備好去接納、了解和處理小孩不可避行為問題。
9.婚姻關係的品質:夫妻相處和樂,快樂的家庭是來自快樂的婚姻。
10.
收養的動機:動機純正,評估家庭各方的需求做決定,且需以小孩為中心,重視孩子的成長與發展。
11.
收養父母對非婚生父母的態度:申請者對私生子的父母之態度是很重要,不可持負向懲罰的態度,則可能會發洩在收養孩子的身上。
12.
相關人士的態度:近親的人對收養的看法如何,必須與他們協調好。
七、
收養所衍生之問題
自古以來,以收養為名,而實為為婢、為娼者頗,時至今,收養仍衍生一些問題出來,值得有關單位注意,其問題如下:
1.養女為,蓄婢其實:在古代較多,有錢人常收養貧窮人家的女兒,收養之後,並不以「女兒」待之,而以「奴婢」以對,終生服此一人家。
2.收養為名,販賣其實:有些人口 販賣集團,專門以自己或他人代為收養非婚生子、棄嬰等,然後再加以販賣。
3.養女為名,賣娼其實:一些色情行業人士,往往收養較大的養女,收養二、三年後,即推入火坑。
4.養女為名,招弟其實:台灣民俗上,不孕之夫婦收養他人之女
為養女 後,即可招來小弟,讓此對夫婦生下兒子,若是事與願違,可能會造成親生子女 與養子女間的差別待遇問題。
5.疏忽與虐待:愛護子女本出於天性,但疏忽與虐待的事件更是時有所聞,對被收養子女是極不公平的。
6.妨害風化等事件:養父母對養子女偶有妨害風化、妨周婚姻或妨害家庭等惰事者,尤其報
上常出現養父與養女間的亂倫事件,頗值得關注。
八、
收養家庭的問題
收養父母的問題:因收養兒童而產較大的責任感,在履行父母的角色時產生教養上的壓力,某些領養父母在教育上及各種問題的處理上常顯得過分焦慮,對自己的管教方式與問題的處理有時過分審慎,甚至不知所措。
被收養兒童的問題:兒童對新家庭的生活方式不同及態度標準互異產生困擾,且其自我認同的發展較為困難。
告知「收養事實」的困擾:告知收養這件事對收養父母及被收養孩童來說都是問題,若是處理不當,則可能使問題擴大或惡化。
收養父母儘可能愈早告訴孩童他被收養事實,約八、九歲是最有興趣的時期,最會產生相關的疑問。某些精神分析學家則建議,告知收養應在孩童渡過戀母階段之後行之。告知實情的最佳方式是對孩童表現關愛與接納,但對於孩童為何被收養的說明,則應妥為運用,正面的加強他的歸屬感與認同感,且應以負道義責任的態度為依準。
九、
收養家庭的家庭教育
收養家庭和重組家庭一樣,必須克服上述的問題,社會應以鼓勵和支持的態度來對收養家庭,而不是以幸災樂禍的心
理,使養父母和孩子之間笉關係無法正常化,往往過度縱容孩,使孩子得不到合宜的管教。血緣固然是親情的基礎,卻不是必要的條件,人們似乎把「給予生命」看得比「養育生命」更為重要,親情需要靠培養,與血緣無絕對的關係,中國人傳統觀念較狹隘,在現代社會裡需默一番調適。
台灣地區近幾年來,離婚率直線上升,同樣地再婚家庭也日益增多,如果孩子的生父或生母帶著自己前配偶所生之子女再度結婚,組成新家庭,繼父或繼母有意收養繼子女只因前妻或前夫不同意,即無法如願,對這些家庭而言,會造成不少教養上的困擾。因此,因收養組成的重組家庭,家庭關係的複雜性,更需提供家庭教育引導他們渡過難關。
台灣的收養父母傾向於把收養事件作為隱密、祕密一般,不願告知他們孩子事實真相。其實會形成這樣的情況,也是社會壓力所促成的,普遍社會大眾對收養理念還是停留在「童養媳」、「棄嬰留養」的負面印象。
有學者專家提出公開化收養的模式,即收養後被收養人仍繼續與生父母聯絡,此模式適用於較大的兒童之收養,因為他仍與原生家庭有連結,公開化收養的潛在效益為使被收養人在剛進入收養家庭時,能較順利的度過過渡期,並減少被生父母遺棄的失落感,有助於兒童與收養家庭建立成功的親子關係。
十、
結論---收養制度與觀念的突破
台灣社會的人文精神,尚未昇華至將特殊兒童收養視為一般兒童之收養相同,但公部門有責任去運用各項社會資源,使這些孩子在身心方面都能好好地被照顧,使這些孩子不必成為一個以經濟掛帥的社會犧牲品。
正確的收養理念,應是宣導愛孩子的心態不需只建立在血緣係,讓另一個生命藉著愛的滋潤得到好的成長,從非家人的關係發展到家人般的關係,是一件很有意義的事!只要有正確的親職理念,就能將非血緣之關係化為比血緣關係還要親密之親子關係。
尊重孩子為一個獨立的生命個體,是中國人父母親要突破的觀念,孩子們不是成人世界的財產,可以任成人安排,而是需要去了解他們真正的需要,為他們創造適合他們的生長環境,需要被收養的孩子們,已經被生父母因著各種不同的原因被放棄了,這樣的傷害背景需要更多細緻的愛來照顧他們。孩子的未來禁不起一再的等待,台灣的收養環境需有更完善的資源,以平復孩子心中的傷痛,迎向美麗的人生。
參考書目
丁碧雲(民85)兒童福利通論。中正書局。
王仁雄(民72)領養家庭的問題。中華兒童福利基金會。
周震歐主編中黃志成之收養服務(民87)兒童福利。台北:巨流。
黃迺毓(民85)家庭教育學。台北:五南。
葉蕭科.蔡溪娟(民91)五十年來的兒童福利。中華社會行政學會。
鄭淑燕(民80)兒童福利新課題之探究。中華民國社區發展研究訓練中心。
白麗芳(民88)收養制度與法規的探討。福利社會。88-02,p13-17。
白麗芳(民87)收養現況篇。福利社會。87-04,p1-4。
鄭麗燕(民87)收養法令篇。福利社會。87-04,p5-8。
余漢儀(民87)收養困境篇。福利社會。87-04,p9-11。
王美恩(民87)收養展望篇。福利社會。87-04,p12-14。
施靜芳(民87)收養心情篇。福利社會。87-04,p15-16。
林益山(民91)收養準據法。月旦法學。90-07,p2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