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證書的迷思∼論婚姻暴力
台灣世界展望會嘉義中心社工員 陳慈敏
一、前言
自古以來,對女性身體的各種暴力行為,就普遍存在人類社會;在這些暴行中以「婚姻暴力」現象存在最久,但卻最難獲得社會大眾一致看法,因為「毆妻」(the battered women)被視為是丈夫管教太太的特權,是私務、不是社會問題。(Elworthy,1996,Westlund,1999,引述潘淑滿,2001)在台灣,家庭暴力嚴重嗎?台灣家庭暴力的發生率介於11.7﹪至35﹪之間,可以說每三對夫妻之中,至少有一對遭受家庭暴力之苦(馮燕,1995)。婚姻暴力是家庭暴力的一種,台灣的婚姻暴力嚴重嗎?根據「一九九八年台灣省婦女保護熱線的認知與運動調查報告」,台灣已婚婦女中,有15﹪表示偶爾遭丈夫毆打,2﹪的婦女表示經常被毆打。
二、婚姻暴力議題的開始
(一)在美國
台灣與美國對於婚姻暴力防治工作的推動,都與婦女運動的發展脫離不了關係。在十九世紀之前,美國的婚姻關係幾乎是遵循著英國的「一般法」(Common Law)中的「拇指條款」(the rule of thumb)之規定。所謂「拇指條款」就是指丈夫可以使用不超過拇指粗的棍棒來懲戒妻子。這種丈夫對妻子合法懲戒權的不合理現象,直到1871年以後,才逐一被打破。在1871年,阿拉巴馬州的Falugham v. State一案中,法院廢除了夫對妻身體懲戒的合法權力,認為妻與夫應享有同等的受保護權利。馬里蘭州可以說是美國第一個廢除夫對妻身體懲戒權的州(潘淑滿,2003)。到了廿世紀,婚姻暴力議題會受到社會大眾普遍的關注,與婦女運動的發展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受到婦女運動理念的啟蒙,不僅社會大眾開始關心婚姻暴力的議題,同時學術界與司法界也開始尋求法律救濟途徑及制度建構,來解決婚姻暴力的問題。不過,對於家庭內暴力(domestic
violence)問題的探討,主要是源自於對兒虐問題的關注。在1962年,美國小兒科醫師C.Henry Kempe在Journal of the 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發表了「The
Battered Child Syndrome」一文,兒虐現象開始吸引社會大眾的注意力,當時,配偶虐待(spouse abuse)或婚姻暴力(marital
violence)問題,仍是一個被忽略的現象(潘淑滿,2003)。受到婦女運動與民權運動的影響,對婚姻暴力問題的研究始於1968年Murray straus 在New Hamsphire大學成立了婚姻暴力研究中心,並發表幾篇研究報告之後,才引起社會大眾的關切(潘淑滿,2001,137)。1970年開始許多婦女團體陸續在全國各地成立緊急庇護中心,提供給受虐婦女緊急庇護及支持性服務。
(二)在台灣
相較於歐美各國,台灣本土對婦女受暴虐問題的探討,約晚了二十年左右。戰後台灣,對於婚姻暴力的防治工作,主要是由縣市婦女會與生命線等十一個機構,提供諮詢與支持性的服務。學術界開始對婚姻暴力現象進行探討,始於劉可屏教授於1987年發表「虐妻問題」一文。之後,才引起學術界的關注。1988年台北市政府成立北區婦女服務中心,於1989年設置康乃馨專線,除了提供受虐婦女電話諮詢服務之外,也出版了婦女防暴手冊,並進行媒體宣導工作,此為「草創階段」。1990年開始進入所謂的「萌芽階段」,在此一階段,北婦結合學者與資深工作者出國考察庇護中心運作現況,進而委託善牧基金會成立台灣第一個受暴婦女庇護中心;此時現代婦女基金會也開始提供受虐婦女各項支持性服務。1993年的鄧如雯殺夫事件,讓婦女團體開始積極的投入婚姻暴力的議題;而1996年彭婉如命案,更是進一步促成了婦女團體的大團結。婦女團體不僅開始辦理相關教育訓練,提供緊急庇護、電話諮詢與相關支持性服務方案,同時也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立法工作。1998年之後,台灣的婚姻暴力防治工作,可以說是全面進入了「法制階段」(潘淑滿,2003)。
三、婚姻暴力(marital
violence)的定義
婚姻暴力(marital violence)又稱配偶虐待(spouse
abuse)、太太毆打(wife assault、wife beating、wife battering)、婦女虐待(battered woman、wife
abuse)等等。虐待行為發生在已婚夫妻、同居男女、已離婚或分居的男女、有親密關係的男女朋有間的暴力行為。婚姻暴力屬於家庭暴力的一種,雖以婚姻為名,但並不表示雙方一定有現存的婚姻關係或家庭關係。根據1998.06.24家庭暴力防治法公布以後,家暴法的界定:雙方無論是否曾有或現有正式婚姻關係,只要有暴力行為,均可以「婚姻暴力」視之。「婚姻暴力」可以來自:配偶、前配偶、同居人、前同居人、或關係等同夫妻的伴侶或已分手的伴侶。故,綜合上述,所謂「婚姻暴力」(marital
violence)是指發生在夫妻或前夫妻,現在是或曾經是事實上的夫妻關係(情侶人、男女朋友)間的暴力虐待行為,包括身體暴力、語言暴力、精神暴力、性虐待、經濟控制及財物破壞等。
婚姻暴力絕非一次的單一事件,而是一種行為模式。它的形式有:
1、控制和隔離:施虐者藉著控制和限制受虐者與其他人的接觸,造成受虐者與社會隔離。如:貶低受虐者的家人和朋友,並限制與其接觸。
2、財務管制:使受虐者仰賴伴侶,特別的脆弱。
3、恐嚇和威脅:使受虐者害怕,擔心若不順從將有可怕的後果。
4、情緒虐待:使受虐者失去自信、依賴、脆弱感到自卑。
5、肢體虐待:使受虐者照著施虐者想要的去做或懲罰受虐
四、婚姻暴力的種類
婚姻暴力的類型有哪些呢?包括身體暴力、精神虐待及性虐待
(一)身體暴力
就理論上的概念而言,身體暴力大致包括了任何鞭、打、毆、踢、捶、掐、咬、燒、撞、推、抓、甩、扯、揪等動作攻擊,或任何使用器具、刀槍攻擊方式,基本上都屬於身體暴力,也幾乎都被認定是家暴罪之行為,只是嚴重性的高低之分而已。
(二)精神虐待
家暴法中提到家庭成員間「精神上的不法侵害」包括:經常不理人、經常不和對方做愛、經常發誓不再和對方講話、經常不給錢用、冷漠、經常侮辱、吼叫、威脅等,以及竊聽、跟蹤、監視、鄙視、羞辱、不實指控與試圖操控,破壞配偶心愛的東西、虐待配偶的寵物、干擾飲食、睡眠限制配偶行動、帶走孩子,以及強迫性幻想或強迫進行特別性活動等屬於性虐待的部分。(彭懷真,1999)
(三)性虐待:
指施虐者以武力獲身體之暴力行為,強迫受虐婦女與之從事性活動或不正常的性行為,或用身體及器械攻擊、傷害受虐婦女之胸部或陰部,致使受虐婦女產生下腹疼痛、感染性病、陰道發炎紅腫等生理傷害之情形。此型態之虐待對受虐婦女而言,係最難以啟齒、最具羞辱性,對其自尊之傷害也最嚴重。
五、婚姻暴力是家務事嗎?
相愛容易相處難。婚姻生活是一連串瑣碎的雜事,上班、下班、吃飯、洗衣、親戚、子女,日復一日,每一件小事都可能變成摩擦的來源。如果夫妻雙方不能體會婚姻生活的本質與真諦,不懂得彼此尊重、互相溝通,時間一久,很容易積怨在心,處理問題之前就先有了刻板情緒,感情自然會出現距離,而使婚姻關係亮起紅燈。夫妻的相處態度、子女的管教問題、錢財管理問題、婆媳問題等都是婚姻中的殺手。
(一)家庭暴力防治法公布以前~1998.06.24
根據估計,台灣地區已婚婦女經常受丈夫毆打的約有七萬人,若加上情緒、心理和性虐待等,受暴的人數可能還要更多。遺憾的是,台灣目前惟一關於婚姻暴力的專門法案「家庭暴力防治法草案」,1997年底才在立法院一讀,而現行法律並未提供婚姻暴力被害人特別的保護。 一般說來,婚姻暴力受害人在忍無可忍、決心透過法律救濟以脫離施暴者時,最常採取的途徑為訴請離婚及提起傷害之告訴,然而,法官對於「不堪同居之虐待」向來持以嚴格的認定標準,致使許多被害人不得不與加害人繼續共同生活,或選擇離家出走,既要擔心受怕,又常反遭加害人以惡意遺棄為由訴請離婚,要爭取子女監護權和瞻養費都十分困難。在傷害案件方面,加害人被定罪之機會亦不大,即使被定罪,通常也能以繳交罰金方式結案,祇有極少數加害人被判定入監服刑,但刑期多不超過一年,根本無法達到懲罰被告及嚇阻犯罪的目的。事實上,無論被害人尋求何種法律救濟,目前司法與執法人員在處理婚姻暴力案件時,仍普遍抱持公權力不宜介入家庭的態度,因此,婚姻暴力的被害人能得到的保護確實非常有限。
以婚姻暴力問題為例,比較歷來官方的調查數據可發現:浮上檯面的被毆婦女人數和比例有急速成長的傾向,從1990年的12.5%增加為1994年的17.8%,約多出五個百分比(省社會處,1991,1994)。一項全國性的抽樣調查也發現,受訪的1316名受訪婦女中有130名(佔一成)曾經驗嚴重的暴力傷害(傅立葉,1995),更有學者估計台灣每年求助的受虐婦女至少在三千到七千人之間(陳若璋,1995)。但是,官方所提供的婦女中途之家或庇護機構並未有對應的成長,1994年的機構數甚且由1993年的20所減為17所,1995年底又增加至23所並且迄未增加。
(二)家庭暴力防治法公布以後~1998.06.24以後
根據台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八十八年七月至八十九年六月求助專線統計共有14,209件,其中婚姻暴力有7,248件,佔了求助件數中51%。同時,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受理輔導家庭暴力案件被害人性別中,有97%的受害人是女性,3%受害者是男性。可見婚姻暴力案件統計數據資料光是台北市每天發生嚴重程度不等的婚姻暴力就有19件,且受害者的對象以婦女為絕大多數。家庭暴力防治法通過以後,家庭暴力不再是家務事,家庭暴力防治法可以提供被害人多項權益,法入家門,婚姻暴力的受害者不再成為黑暗中的哭泣者。也藉由法令的通過與實施,象徵法律為家庭暴力受害人開啟保護之始,公權力的伸張,實質介入家務事,並透過結合社政、警政、衛生醫療、教育、戶政等單位提供協助與支持。
(三)數字會說話
1、美國的統計數字
婚姻暴力案件中,兒童虐待及嚴重疏忽的比率比一般家庭高15倍。研究指出,婚姻暴力可能是造成兒童虐待的單一重要因素(全國防止婦女虐待方案)。
*.50%打太太的男人也打小孩。
*.100個打太太的男人中,81位曾目擊他們的父親毆打母親,或者本身被虐待過。和一般常有之誤解不同的是,被虐婦女,來自母親被虐家庭機率,只比一般人高一點點。(美國司法部)
*.每4個家庭就有一個家庭發生暴力。
*.目擊暴力的兒童和受虐兒童受到一樣的影響。
*.89%的被虐兒童被家人虐待----被兒童應該信任的人虐待。(賓州社會福利部)
*.絕大多數暴力罪犯在虐待的家庭中長大。(全國防止虐待婦女方案)
*.由於施虐者造成的孤立,在暴力家庭成長兒童,往往有與他人互動的困難。(全國防止虐待婦女方案)
2、國情統計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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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處(TEL:23711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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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分析] |
91年9月24日 星期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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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國家女性受親密伴侶虐待狀況
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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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體暴力 |
性暴力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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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內 |
過去曾經 |
一年內 |
過去曾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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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998) |
3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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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1997) |
1 |
22 |
0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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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1992) |
12 |
30 |
6 |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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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1993) |
3 |
29 |
-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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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1995) |
3 |
23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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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1995) |
6 |
13 |
-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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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1998) |
10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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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賓(1993) |
- |
5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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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國(1993) |
- |
2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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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1996) |
14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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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附 註: |
世界衛生組織「Database
on Violence against Women」、內政部統計處「台灣地區婦女生活狀況調查報告」,民國87年。 我國資料僅指婚姻暴力,其他國家資料定義尚含婚姻以外其他親密關係。 除加拿大外,性暴力包含未遂部分。 包含從未有過親密關係的女性。僅含強制性交得逞部分。包含身體暴力及性暴力。定義包含摔物品。僅指當時的親密關係。僅含嚴重的身體暴力(拳打腳踢等),因此實際的數字應更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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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1. |
女性受虐是全球普遍的問題,其中又以存在家庭及其他親密關係間的暴力為最。根據世界衛生組織資料,世界各國女性一生中曾於親密關係中受虐的比率從5%(菲律賓)至48%(波多黎各)不等,非洲、拉丁美洲及亞洲部分地區甚至高達58%。先進國家當中,美國、加拿大、澳洲及瑞士等國婦女於一年內遭受親密伴侶身體暴力對待的比率為1%至6%,英國甚至高達12%;一生中曾受虐的比率以瑞士13%最低,英國則達3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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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身體暴力常伴隨著性與精神暴力,其中性暴力雖為多數國家明定為犯罪行為,卻常因委曲求全、社會眼光及缺乏信任等種種原因而被隱匿,致使相關統計受到低估,其影響及嚴重性亦難計算。目前有關性暴力的統計,以先進國家較為完整,其中美國調查婦女遭親密伴侶強制性交得逞的比率,一年內雖小於1%,惟一生中則達8%;英國以較廣義調查而得資料分別為6%及23%,其餘加拿大及瑞士婦女一生中曾遭親密伴侶性暴力的比率各為8%及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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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根據內政部調查顯示,我國有偶婦女在一年內受先生施暴的比率為3.3%,其中北部、中部及南部區域分別為2.9%、3.5%及3.9%,施暴原因除個性及溝通問題分占6成及5成外,經濟問題亦占4成。為促進家庭和諧,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政府在八十七年六月公布「家庭暴力防治法」,八十八年四月成立「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婦女人身保護及人權運動更見提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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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婚姻暴力的影響(女人秘帖,1995)
對於深處婚姻暴力的配偶而言,經過長期的暴力情境無法脫困而出,特別在習得的無助感中,更加深受虐的內在壓力與無力逃脫的夢魘。
習得的無助感(learned
helplessness)的研究,始自六十年代。其係指個體因無法克服焦慮、恐懼、痛苦的壓力,而喪失求生鬥志,放棄一切追求,而陷入絕望的心理困境。對習得的無助感理論解釋而言,早期的心理學家,一般採操作制約學習的看法,而現代心理學家們則認為,此種絕望心境的形成中,包括著認知性的、動機性的、情緒性的三種因素(張春興,1991)。家庭暴力中的婚暴婦女為例:受虐者在面臨暴力時無人可與之商量,也無處可去,部分婚暴受害者因與娘家意見相左,為了先生切斷與娘家的聯繫,因而認為暴力的發生是自己無法控制的。久而久之,遂處於孤立無援的情境,缺乏脫離暴力情境的動機,仍處於受虐關係中。以上提出有關這種學習的無助感可以包括三種因素:動機不足、認知上的不足及。舉例說明如下:
(1)認知上的不足
如婚姻暴力婦女在暴力循環下,施虐者的暴力持續,受虐婦女除了常存有「暴力有終結的一天」之錯誤期望或當受暴婦女不再嘗試逃開暴力,抱著沒有希望的想法被動接受發生在他身上的暴力,且同時在抵擋暴力攻擊的經驗中,學習到抵抗那是徒勞無功的。因此,認知上產生「反正逃也逃不了」。
(2)情緒上的不足
受虐婦女開始逆來順受:「反正這是我的命」,因此學習封閉自我情緒,對受暴婦女而言,情緒麻痺,日子沒有什麼是快樂的,也沒有什麼是悲傷的。
(3)動機不足
就如發生在82年10月鄧如雯殺夫一案,鄧女及其家人受到先生林阿棋毆打時曾經向警察求助,卻得不到警政系統的支持,最後鄧女便失去求救動機,只好任林阿棋凌虐,過一天算一天,而這就是典型的習得的無助感。最後鄧女不得不以殺了丈夫林阿棋作為唯一解脫受虐的方法,學習得來的無助感之下的唯一反應(周月清,1995)。親密關係無暴力,打不是情,罵更不是愛﹔愛情絕對不是建立在打罵關係上。依據其他遭受婚姻暴力婦女的不幸經驗,遭受婚姻暴力婦女的身心傷害如下:
(一)生理傷害:
暴力發生時,多數先生是用手毆打妻子,有些丈夫則使用皮帶、籐條、木棍、家具及菜刀等傷害妻子,對妻子會造成的生理傷害有以下幾種:
1、輕度傷害:瘀青、紅腫等局部傷害。
2、中度傷害:明顯外傷,如流血、或被工具毆傷。
3、嚴重傷害:被殺死,或傷重至有生命危險,或造成身體某部份成殘。
4、身心症:因長期處於極度不安中,而出現胃病、頭痛、失眠、疲勞、緊張等身心症現象。
(二)心理傷害:
遭毆打婦女心理傷害部份,一般以心理的自尊受損最嚴重。暴力對婦女心理造成的影響有下情形:
1、初次遭受暴力:遭丈夫毆打後,多數婦女感到委屈、害怕、生氣、憤恨,甚至羞恥。
2、長期處於受虐狀況:
(1)心理反應上會有夢饜、頹喪、恐懼、自卑,甚至因極度絕望而有自殺行為出現。
(2)另有些受虐婦女,在長期被毆、被虐的情況之下,大多有低自我評價、抑鬱、無助,或認為自已做什麼都無法脫離被毆、被虐的命運,也認為自己不可能有任何能力作什麼改變,於是悲觀地長久忍受被虐待的痛苦。
七、婚姻暴力社會迷思
記得白雪公主童話中,公主與王子最後結婚,而過著幸福美滿的生活嗎!對於遭受婚姻暴力婦女而言,卻是從此過著擔心受怕的生活。
所謂婚姻暴力是指發生在夫妻或前夫妻,現在是或曾經是事實上的夫妻關係(情侶人、男女朋友)間的暴力虐待行為,包括身體暴力、語言暴力、精神暴力、性虐待、經濟控制及財物破壞等。然而,一般人普遍存有"婚姻暴力是家務事"、"清官難斷家務事"、"勸和不勸離"或是認為被毆打者是活該,是她自己願意挨打、、等的刻版觀念,導致受害者常常面臨求助的困難,只好繼續停留在暴力的環境裡或採取激烈的手段以尋求脫離暴力。
暴力是一種學習的行為,從觀察、經驗、文化、家庭中學習而來。暴力並非疾病、酗酒、壓力、失控行為。事實上,施虐者是掌控者。施虐者攻擊前情緒是穩定的,並非因受虐者刺激,而引施虐者的情緒反應。相反的,施虐者有意以行為控制受虐者。婚姻暴力的存在是因為施虐者要利用受虐者,以獲得他想要的。
超過95%受虐者都是女性,她們屬於不同的經濟、文化背景。所有受虐婦女唯一共同特質是:她們都是女人。以下資料引自現代婦女教育基金會
見的錯誤觀念 |
(一)對家庭暴力的誤解家庭暴力不會常常發生,即使偶而發生也不會惡化。 |
事實: 有太多的家庭暴力因為受害者的個人觀念或社會認為是家務事的狀況下,而很少公開,因此實際發生的案件數遠大於報案的數字。而且,一而再、再而三的暴力行為往往是得寸進尺,越演越烈的。 |
(二)只有低收入戶、特定的種族、宗教、教育程度低的人,才會發生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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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家庭暴力存在於各種經濟、教育、種族、宗教背景的家庭中。 |
(三)酗酒是造成家庭暴力的最大原因。 |
事實:許多施虐者並沒有酗酒的習慣。 |
對受虐婦女的誤解 |
(一)受虐婦女不是自己犯錯在先就是有被虐待狂,而且教育程度必然很低。 |
事實: 許多受虐婦女長期扮演著委屈求全的好妻子、好母親的角色,而施虐者仍然我行我素。即使受虐者繼續留在婚姻中,也往往是為了孩子、經濟因素或背負了傳統要求〞好女人〞必須維繫整個家庭的責任等等原因,而不得已繼續留在暴力關係中,絕對不是有被虐待狂。另外,受虐婦女的教育程度從小學到博士都有。 |
(二)受虐婦女似乎很神經質,要不就是精神失常。 |
事實: 由於遭受暴力的長期壓迫,使得受虐婦女不得不採取一些看似不太尋常的生存方式,究其原因其實是長期的焦慮、恐懼、緊張造成極度的無助、敏感、依賴等心理症狀,進而產生社會適社不良的行為反應。適當的心理輔導可幫助受虐者重建愉快自主的生活。 |
(三)受虐婦女往往會再選同樣暴力的人作為配偶。 |
事實:只要受虐婦女成功的走出家庭暴力,他們通常會更審慎地選擇下一個伴侶。 |
(四)受虐婦女大可以一走了之,應該不是什麼難事。 |
事實: 由於許多受虐婦女抱持著相保守的家庭觀,常一味地認為自己必須為整個家庭健全負完全的責任,再加上缺乏獨立自主的能力,或想要離開但施虐者卻揚言對其不利,因此,受虐婦女常常在真正離家前有許多的掙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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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為了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家,即使不堪虐待,也要繼續忍不去。 |
事實: 光是目睹暴力,就足以對孩子造成巨創,絕非受益。一個完整而不健全的家,孩子通常只是另一個受害者。 |
對施虐者的誤解 |
(一)施虐者沒有能力改變或控制自己的暴力行為。 |
事實: 只要施虐者願意接受心理諮商或治療,學習新的行為來解決問題是相當可能而且有效的。 |
(二)施虐者對所有的人,都是暴力相向的。 |
事實: 許多施虐者只在家中施暴,在其他的社交場合卻可能是非常溫文有禮,言行都有分寸的人。 |
(三)施虐者有精神病而且對自己的暴力常是樂在其中的。 |
事實: 研究已顯示施虐者之身心狀況與常人無異,而在暴行後,施虐者甚至常後悔自己的衝動行為,但是若不經過治療,施虐者是很難終止其暴力行為的。 |
(四)施虐者必然是失敗者,少有成就,而且缺乏愛心、長相凶暴的人。 |
事實: 有許多施虐者是醫生、律師、政治家等專業人士,而且長相斯文體面,甚至有時施虐者是相當善體人意,頗有情趣的。 |
對受虐兒童的誤解 |
(一)不打不成器,怎麼打都是為孩子好。 |
事實: 父母親以教養子女為名,而對子女形成虐待時,已不是為子女好,而往往是因父母不知如何處理其本身的情緒壓力。 |
(二)父母通常會適時控制自己,而不會造成孩子的傷害。 |
事實: 當父母為發洩個人情緒壓力而施虐子女時,往往是非理性的行為,有時甚至不能或不願克制自己。 |
(三)受虐兒童青少年必然有錯在先,才會被虐。 |
事實:施虐父母的非理性行為與子女的行為無關。 |
對家庭中性虐待的誤解 |
(一)性虐待絕不可發生在家中。 |
事實: 從性虐待案例中,有不少加害人正是受害者的父母、手足、繼(養)父母、叔伯、長輩、朋友、鄰居等等。 |
(二)只有女性才會受害,而且加害人也必然是男性。 |
事實: 大多受害者雖是女性,但男性也會受害,而儘管大多數的加害人是男性,女性施虐者也是存在的事實。 |
(三)只有沒錢沒勢的家庭才會發生性虐待。 |
事實:不論何種經濟階層、教育水準、宗教、種族,都有可能發生性虐待。 |
(四)性虐待的加害人必然是精神失常、變態或智能不足的人。 |
事實:多數的加害人一如平凡人般的正常。 |
(五)加害人是為了性慾才施虐的。 |
事實:其實加害人多半是為了私人的權力慾望以及減低壓力感或自卑感。 |
對處理家庭暴力的誤解 |
(一)暴力是為了渲洩情緒應該是可以被接受的。 |
事實: 學習一種有助於情緒壓力的抒解又不會傷害他人的方法才是治本之道。 |
(二)報警就可以保護受害者。 |
事實: 由於長久以來警察常把家庭暴力當做家務事,因此即使受害者報了警,卻得不到重視。 |
(三)夫妻吵架〞床頭吵,床尾和〞,大事自然會化小,小事也會變成沒事,何必插手。 |
事實: 家庭暴力往往是循環式的發生,不但不會自動終止更會越演越烈,需要專業人員的介入,和長期的努力才能改善。 |
(四)解決家庭暴力的最好方法是在完整的家庭中解決而不是家人分離兩地。 |
事實: 家庭暴力問題往往呈現了一個糾結混亂家庭關係,一段時間的分開,可使置身暴力家庭的人不再掉入舊有的行為模式,而能真正看清問題的根源,並以一種新的認知和有效的方法來處理問題。 |
(五)結婚可以改善一個施虐者的暴力行為。 |
事實:暴力行為往往在婚後更是變本加厲。 |
八、自我保護∼我被打了怎麼辦?
女性受虐是全球普遍的問題,其中又以存在家庭及其他親密關係間的暴力為最。根據世界衛生組織資料,世界各國女性一生中曾於親密關係中受虐的比率從5%(菲律賓)至48%(波多黎各)不等,非洲、拉丁美洲及亞洲部分地區甚至高達58%。先進國家當中,美國、加拿大、澳洲及瑞士等國婦女於一年內遭受親密伴侶身體暴力對待的比率為1%至6%,英國甚至高達12%;一生中曾受虐的比率以瑞士13%最低,英國則達3成(行政院主計處,2002)。雖然今日台灣社會已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然而,一般人普遍仍存有"婚姻暴力是家務事"、"清官難斷家務事"、"勸和不勸離"或是認為被毆打者是活該,是他自己願意挨打、、等的刻板觀念,導致受害者常常面臨求助的困難,只好繼續停留在暴力的環境裡或採取激烈的手段以尋求脫離暴力。在婚姻暴力的統計與研究中,得知超過95%受虐者都是女性,她們屬於不同的經濟、文化背景。所有受虐婦女唯一共同特質是:她們都是女人。但事實上雖然大多受害者雖是女性,但男性也會受害,而儘管大多數的加害人是男性,女性施虐者也是存在的事實。今日社會中,結由家庭暴力防治法的通過,在處理婚姻暴力便有法源依據,如果配偶有受侵害的事實,不但可以聲請「保護令」來保障你的安全,也可以請相關單位來保障自身的權益。因此,當配偶遭受婚姻暴力下,如何自我保護、如何避免暴力虐待行為所加諸之嚴重傷害?茲分述如下:
1、自我保護∼我被打了怎麼辦
被毆打時,請保持冷靜,不再說刺激的話來挑起對方的憤怒,避免以動作來火上加油,把事情弄得更糟,妳要做的是:
(1)保護自己:尤其是頭、臉、頸和腹部。
(2)大聲呼救:請家人、鄰居幫忙。
(3)逃離現場:到鄰居、親戚、朋友或婚姻暴力的處理機構去找人幫忙。
(4)請警察協助。
2、正遭受虐待的婦女,應如何自保
經專家研究指出,打太太的先生通常會打第二次、第三次、第……
次,隨著毆打次數增加,傷害也愈嚴重,故遭受虐待的婦女,若無法離開,為求自保至少應在平時作一些準備,包括:
(1)準備好一個隨身包:把現金、身份証、圖章、房契、結婚証書、保險証、健保卡、存摺等重要文件和重要電話號碼簿放在一個隨身可帶的袋子中,一旦發生暴力,可以隨時攜帶離開,以求自保。
(2)請醫生驗傷:這是為了確保權益,以避免施虐者提出"不履行同居義務"告訴時,可為自己辯駁,且可提起傷害罪之告訴。如果是台北市市民,可至各市立醫院申請受暴婦女驗傷單,可免費獲得協助。
(3)向警察報案:作筆錄,記下被虐待經過。
(4)保留証物:如驗傷、筆錄、被破壞的衣物、使用的凶器。
(5)向相關機構求助:了解自己下步該什麼?並獲得需要的協助。
3、打電話通報,公權力介入
遭受婚姻暴力之配偶,就有權力申請「保護令」。「保護令」可以強制打人的人離開住所、禁止他再施暴、命令他要給付住所租金或你及子女的扶養費….等,使遭受暴力的被害人能繼續安全的留在家中。所以,保護令可以藉由禁止加害人的一些行為,讓加害人遠離被害人,以保護被害人不再受加害人的傷害。
(1)「終止暴力發生」的權益:受到家庭暴力侵害時,應該快打110電話報案,簡單扼要說出你的受害狀況和地點,警察局會立刻派員處理。逮捕、紀錄、轉介、與協助聲請保護令。
(2)「婦幼保護專線113」:如果暫時不想報警,也可以打「婦幼保護專線113」請各縣市政府暴力防治中心協助。家庭暴力防治中心的處理方式包括:安撫與情緒支持、送醫、聲請「緊急性暫時保護令」、協助聲請「一般性暫時保護令」及「通常保護令」「請求驗傷」;
(3)證據的蒐集:證據的蒐集非常重要的。當案件進入司法程序時,施暴者可能會否認或扭曲事實,法官或檢察官要判斷誰是誰非時,就必須依賴證據。在家庭暴力事件中,能夠提出的證據包括物證(扯壞的衣服、凶器、診斷證明書等)與人證(施暴者對你施暴時親見或親聞的人,可能是鄰君或同住的家人或子女)。
(4)「聲請保護令」的權益:
保護令,就是由法院所核發,可以保護受暴者的命令,內容包括:家庭暴力被害人的申訴管道。凡是在求助的過程中受到阻礙,或是需要進一步協助的被害人,可以在上班時間,向內政部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打電話申訴。再者,拿到通常保護令前施暴者有機會在這段期間內,進一步威脅受暴配偶的安全。則可聲請「暫時保護令」,包括「一般性暫時保護令」、「緊急性暫時保護令」,避免再度受到傷害。
九、結語
家庭暴力法的通過,開啟「法入家門」,公權力介入家務事的歷史新頁。但當我們大聲疾呼家庭暴力不是家務事,而是大眾的事時,隔壁鄰居傳來夫妻爭吵、哀嚎的聲音時,您願意打113專線通報嗎?婚姻暴力雖為家庭暴力的一環,卻是最為弱勢的一環,傳統的五倫與社會規範,家庭暴力終將難敵其綑綁。在推動家庭暴力防治工作,若無法澄清既有的舊觀念,導入新的信念與價值,婚姻暴力仍然會繼續存在你我生活的巷、弄間。當然,家庭暴力防治網絡的縝密,是值得肯定的,但對於第一線的工作人員,不論是社會工作員、醫療人員、教育人員之外,警察人員執法的態度與積極度,將是未來可以改善之處。
參考文獻
內政部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網站。http://www.moi.gov.tw/div6/index.asp
內政部(2000)。家庭暴力防治宣導系列∼新婚夫妻手冊。內政部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
台北市政府(1992)。婚姻暴力保護手冊。台北市政府社會局。
高雄縣政府(1995)。女人秘帖-可憐戀花再會吧。高雄縣婦幼青少年館。
現代婦女基金會。家庭暴力防治手冊。
李郁文(2001)。對家庭暴力防治應有的基本認識與反省。社區發展季刊,94,268∼276。
周月清(2001)。受暴婦女與專業人員對婚暴認知探究研究。社區發展季刊,94,106∼133。
馮 燕,1995。〈家庭保護服務網絡之建構及運作模式〉,發表於「家庭暴力防治及保護服務網絡研討會」,台北市社會局主辦,民國84年12月22日。
彭明聰、尤幸玲(2001)。兒童受虐現象之檢視與省思。社區發展季刊,94,147∼157。
黃翠紋(1998)。家庭暴力防治法之探討—兼論台灣地區警察處理婚姻暴力問題之現況。發表於中央警察大學行政警察學系1998年學術研討會,109-135。
潘淑滿(2001)。婚姻暴力現象與制度的反思。社區發展季刊,94,134∼146。
潘淑滿(2003)。婚姻暴力的發展路徑與模式:台灣與美國的比較。第101期,頁276-292,社區發展季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