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非昔比談再婚
嘉義大學家庭教育研究所研究生 林瓊芸
壹、前言
在以往中國父權體制的社會裡,只有男性可以因喪偶或休妻而再婚,相形之下再婚的條件及機會就比女人有更多的自由。女人只能守寡,社會對婦女用「三從四德」的道德禮教約束,並以「貞節」評價一位女性的婦德,遵守規範才不會被社會輿論所排斥。就整體來說,古代的傳統社會離婚較為困難,因為不管再娶或再嫁都要重組家庭,會影響當事人子女的地位、利益甚至生存。新的家庭成員,往往容易在感情和利益上發生衝突,有繼母虐待前妻之子,也有繼父歧視前夫之後,特別在物質享受和財產繼承上,雙方子女往往搞得勢不兩立。從中國古代文獻記載上,對於「繼母」的描述著墨甚多,讓人聽到繼母會心生畏懼:
顏氏家訓、後娶之四
凡庸之性,後夫多寵前夫之孤,後妻必虐前妻之子,非為婦人懷忌妒之情,丈夫有沈惑之僻,一事勢使之然也。前夫之孤,不敢與我子爭家,提攜鞠養,積習生愛,故寵之;前妻之子,每居以生之上,宦學婚嫁,莫不為防焉,故虐之。異姓寵則父母被怨,繼親虐則兄弟為仇家有此者,皆門戶之禍也。
清人李汝珍寫的小說《鏡花緣》提到後母時寫道:
再聞貴處向有「後母」之稱,此等人待前妻兒女莫不視為禍根,百般荼毒:或以奴役致使勞頓,或以疾病故令纏綿,或任聽飢寒,或時常打罵。種種磨折,苦不堪言。其父縱能愛護,安有後眼?此種情形,實為兒女第一黑暗地獄。
《醒世恆言》卷二七〈李玉英獄中訟冤〉
明代順天府(治所在今北京的大興、宛平)錦衣衛千戶(軍官職務)李雄,因妻何氏病故,續娶焦氏為妻。焦氏陰險狠毒,殘酷折磨李雄前妻兒女。李雄在陝西前線陣亡,焦氏派僕人跟李雄前妻之子承祖赴陝西尋李雄屍骨,暗囑僕人殺死承袓。承袓在陝西患病不能行走,僕人將其丟於荒野,任其自死。不想承祖被人搭救,背著父親骸骨返回家中。焦氏見承祖未死,又以洗塵為名,讓他喝下毒酒,承祖當即身亡。
(以上引自任寅虎,1998)
在台灣民間的俗諺(陳主顯、1999)上對於繼母也是負面的意指,簡單的「春天、後母面」道盡了繼母的性情就像春天的情時多雲偶陣雨,感覺到她的善變和冷酷無情;在中國的諺語上也流傳「認了晚娘、就有晚爺」這樣的一句,繼母的加入,讓原來的父親也變成「晚爺」般那樣無情,讓孩子陷入更糟的處境;甚至「後娘打孩子------暗中用力」歇後語(黃景進,1993)的意謂更是將繼母的角色給標籤醜化了。
在西方的童話中,對於繼母的描述也略為雷同,在「白雪公主」的故事裡,有描寫一位狠心的繼母巫婆皇后;在「灰姑娘」的故事裡,也有描寫虐待繼子女的繼母,一樣很少有取材來描述「繼父」的。然而在這個世代,從許多方面都可呈現出不同以往的價值,工業化的結果與社會變遷,「離婚」與「再婚」已呈現了普遍性,現代文學描述的題材多元與開放,在「好事成雙」(郭恩惠,2000,格林文化)的兒童繪本故事裡以父母分居離婚為題,最後雙方都因此過的愉快;「記憶的項鍊」(劉清彥,2002,三之三文化)以繼親家庭為題材,讓人用孩子的角度去了解她想念已故媽媽的心情,以及要接受新媽媽的過程,並感受新媽媽為孩子的心力付出;繼親的題材在電影或戲劇表演上也都被關心到,由Julia Roberts主演的「親親小媽」描寫繼母盡心盡力的照顧及討好小孩,但孩子只聽親生母親的話,整個家庭內感受不到快樂,夫妻關係也出現裂痕,家庭瀕臨再次破碎的邊緣,直到大家彼此真心相待互相溝通,渡過適應期並互相接受。
不管東、西方國家,在家庭與婚姻的制度規範的發展上都有其當時的歷史背景與社會條件,從傳統到現代,社會變遷快速,在開放的價值底下,社會的包容度變得很寬,人們不用再壓抑與受約束,婚姻以尋求情感寄託和分享生活為目的,家庭職責的想法微弱,生育也漸漸地不再被視為一種責任,性不再被限制為傳宗接代,被視為自發性的需求甚至是享受。性、婚姻與家庭的關係在社會變遷中被摧毀了,「婚姻成為一種羈束,家庭成為了枷鎖,而性卻變成了一種解放」(薛承泰,2003年7月)。在這篇文章裡,要探討再婚的現況並了解繼親家庭的困境,最後以主題分析的方式,來了解繼親家庭中的母親,從決定交往到論及婚嫁,以及婚後的生活歷程。
貳、再次步上紅毯------談再婚
一、再婚的時代背景與現況
在十七至十八世紀的美國社會,是允許配偶因死亡而再婚的,當時的美國正值殖民時期,各地方的差異很大,會因當時的醫療條件(不佳)、或移民人口(性別)或當地的生存環境影響死亡率而使得再婚的比率不一。到十九至二十世紀,國家的強盛與醫療制度的進步,死亡率雖降低,但婚姻並不因此而穩固,離婚率的上升,再婚情況變得普遍。綜觀離婚率居高不下的可能因素是人們對離婚的態度改變;較強調婚姻品質,對於婚姻的自主性高;女性在就業市場的參與率高,經濟獨立,不用依賴男性而免強維持婚姻;避孕的觀念讓婦女減少受孕機會,因沒有孩子則減少對丈夫的依賴;強調個人主義,尊重個人的想法與隱私;法律的約束放寬等等(Ihinger-Tallman & Pasley, 1987/1999;林松齡,1999)。離婚後的男性比離婚後的女性有較高的再婚率,離婚者比喪偶者較可能選擇再婚(林松齡,1999)。
再婚的情況在1965年達到最高峰後逐年急速下降,在1980年趨於穩定,可能因為許多人以同居的方式、或傾向單身生活、或是不喜歡有小孩(林松齡,1999),因此,再婚率並沒有持續的攀升。女性選再婚大多是考量生活穩定度、經濟依靠及情感、性愛等因素;男性則考量親密的性愛關係(王以仁,2001),不過,家庭經濟的考量為大多數離婚者進入再婚的主要原因,離婚後距離再婚的時間通常在離婚後三年以內,男性比女性更快再婚;年紀越大、教育程度較高與有職業的離婚女性其再婚率較低,男性則是教育程度越高再婚的可能性較高。此種性別上的差異,可能是男、女兩性不同的婚姻優勢所造成的(Goodman, 1993/1995)。
以我國整體再婚的成長情形來看,可以根據內政部統計處的資料發現,從民國60年到民國90年男女選擇再婚的比例一直是以男性最高,有越增加的趨勢。
圖1 臺閩地區初婚率與再婚率:1971-2001年
註:(1)引至薛承泰(2003年7月)。臺灣地區婚姻的變遷與社會衝擊。國家政策論壇。線上檢索日期:2003年10月12日。網址:http://www.npf.org.tw/monthly/0303/theme-245.htm
(2)說明:初婚率(First Marriage Rate)指某一特定期間初婚之新郎(新娘)人數對同一期間之期中可婚之未婚男性(女性)人口數的比率。再婚率(Remarriage Rate)指某一特定期間再婚之新郎(新娘)人數對同一期間之期中離婚、喪偶男性(女性)人口數之和的比率(引至內政部統計處,2003)。
從民國九十二年最新資料也同樣發現男女的差異,男性的再婚率為千分之54.0(91年為千分之50.9),遠高於女性的千分之17.9(91年為千分之16.6),比較再婚率和初婚率的差異情形,女性初婚率為千分之55.5高於男性的千分之40.8(內政統計資訊服務網,2004a),兩者也都在1980年之後大致隨著時間下降。男女再婚前的婚姻狀況從早期的以喪偶者為主,到現在幾乎是離婚的人口佔大多數,以「臺閩地區結婚人數婚前婚姻狀況統計」(表1)內來看,92年離婚後再婚的人數(男性31117人、女性20665人、合計51782人)比喪偶後再婚的人數(男性3366人、女性1582人、合計4948人)多出許多倍,而且人數逐年上升,象徵離婚率的居高不下。離婚人口增加顯示近年婚姻穩定度降低,離婚率由87年2.0,逐年上升至92年2.9(行政院主計處,2003),單親問題值得關切,而且女性再婚率低於男性,象徵女性單親數量的偏高(薛承泰,2003年7月)。
表1
臺閩地區結婚人數婚前婚姻狀況統計(單位:人)
性別 年別 |
新郎 |
新娘 |
||||||
合計 |
未婚 |
離婚 |
喪偶 |
合計 |
未婚 |
離婚 |
喪偶 |
|
民國87年 |
140,010 |
122,258 |
15,670 |
2,082 |
140,010 |
126,090 |
12,871 |
1,049 |
88 |
175,905 |
153,626 |
19,663 |
2,616 |
175,905 |
159,379 |
15,265 |
1,261 |
89 |
183,028 |
156,541 |
23,635 |
2,852 |
183,028 |
165,544 |
16,287 |
1,197 |
90 |
167,157 |
139,175 |
25,043 |
2,939 |
167,157 |
150,056 |
15,912 |
1,189 |
91 |
173,343 |
142,347 |
27,723 |
3,273 |
173,343 |
153,533 |
18,417 |
1,393 |
92 |
171,483 |
137,000 |
31,117 |
3,366 |
171,483 |
149,236 |
20,665 |
1,582 |
註:(1)引自內政部計資訊服務網(2004b)。臺閩地區結婚人數按年齡及婚前婚姻狀況。線上檢索日期:2004年08月10日。網址:http://www.moi.gov.tw/W3/stat/home.asp
(2)說明:婚姻狀況(Marital Status):係指人口的未婚、有偶、離婚、喪偶等項之分配情形。婚姻狀況之認定,除戶籍登記上之合法婚姻外,尚兼具事實婚姻,亦即同居視為有偶,分居視為離婚。未婚(unmarried):係指從未與人結婚或同居者。喪偶(widowed):係指夫妻之一方已經死亡,目前仍未再婚或與人同居,或同居人之一方已經死亡,目前尚未結婚或與人同居者。離婚(divorced):係指婚姻關係之合法解除,且未再婚或與人同居者婚前為離婚和喪偶狀況者,即為當年再婚人數。
王鍾和(1998)以臺北地區的青少年為對象,繼親家庭的親職教育,在樣本的基本資料分析時發現來自於「生父繼母」家庭的孩子多於「生母繼父」家庭的孩子,表示男性再婚的比女性高;「生母繼父」家庭的社經地位等級高於「生父繼母」家庭;生父母親成為單親通常是發生在孩子國小低年級以前;生父母親通常在孩子國小階段再婚;約有五分之一左右的生繼父母親目前仍未結婚但卻處於「同居」的狀態,此種情形在「生父繼母」家庭中較「生母繼父」家庭中為多;「生母繼父」家庭中,因配偶死亡而形成單親的比例顯著的多於「生父繼母」家庭者。
若從平均結婚的年齡來看,再婚年齡新郎44.4歲、新娘36.6歲,新郎年齡以35-39歲最多,新娘年齡以30-34歲最多;平均初婚年齡新郎為31.2歲,新娘為27.2歲,新郎與新娘年齡同樣以25-29歲為最多。從「臺閩地區新郎新娘平均結婚年齡(歲)統計表」可看出初婚及再婚年齡均呈現逐年升高趨勢(內政統計資訊服務網,2004c)。
表2
臺閩地區新郎新娘平均結婚年齡(歲)統計表
性別 年別 |
男 |
女 |
||||
合計 |
初婚 |
再婚 |
合計 |
初婚 |
再婚 |
|
87 |
31.4 |
29.8 |
42.8 |
26.9 |
26.0 |
35.3 |
88 |
31.7 |
30.0 |
43.1 |
27.0 |
26.1 |
35.6 |
89 |
32.1 |
30.3 |
42.8 |
27.0 |
26.1 |
35.5 |
90 |
32.9 |
30.8 |
43.5 |
27.4 |
26.4 |
36.0 |
91 |
33.4 |
31.0 |
44.3 |
27.9 |
26.8 |
36.3 |
92 |
33.8 |
31.2 |
44.4 |
28.4 |
27.2 |
36.6 |
註:(1)引自內政統計資訊服務網(2004c)。92年新婚與再婚者年齡統計。線上檢索日期:2004年07月25日。網址:http://www.moi.gov.tw/stat/
(2)說明:平均初婚年齡(Average
Age at First Marriage)指一年內初次結婚者之平均年齡。
二、影響再婚的因素
隨著社會的開放,人們對於婚姻不是「從一而終」的想法,接受離婚結束不合適的婚姻,並且有些人也願意再尋第二春。婚姻並不是沒有希望或無法滿足需求,而是它的約束力寬鬆許多。總括來說,除了人們對於再婚觀念的改變外,影響再婚的社會因素還包括(葉肅科,2000。周麗端等,1999。Goodman,1993/1995):
(一)性別
一般而言,離婚男性比女性更易再婚,因為男性在經濟與子女監護問題上,均比女性佔有再婚的優勢。隨著女性進入工作職場與經濟能力增強,再婚的因素已逐漸從經濟需求轉移到心靈因素。此外,離婚女性尚無法擺脫前次婚姻失敗的陰影時會更加審慎,考慮再婚意願也曾降低。許多女性離婚後再婚的機會較男性低的主要原因包括(葉肅科,2000):
1. 男女性比例的不均衡:當女性30歲以上時,人口性比例通常是女多於男,與女性年齡相同或相近的男性人數減少,降低她們找再婚對象的機會。由於缺乏適婚年齡的男性,晚年喪偶的女性其再婚率也較低。
2. 男大女小的婚齡差距:社會盛行男長於女的擇偶方式,適婚年齡通常是男性大於女性3歲,離婚男性也經常比他們年輕的女性結婚,更降低離婚女性挑選伴侶的機會。
3. 男女有別的審美標準:男性到了40歲,仍然還有很好的擇偶條件,但女性過了35歲以後,不僅成了「高齡產婦」,也有「人老珠黃」的感覺,而男性總想娶年輕的女性為妻。
4. 離婚媽媽的子女牽絆:離婚媽媽若是帶有子女,往往造成男性退避三舍的現象;統計資料也顯示子女數越多的離婚媽媽,越難找到再婚的對象。
5. 婚姻斜坡的不對稱性:婚姻市場中常出現男女雙方社經地位不相稱的現象,女性的教育水準較高者往往較少再婚,這種婚姻斜坡現象即是女性的婚姻模式「上嫁婚」,而男性則為「下嫁婚」。
6. 擇偶資源的性別差異:男性的經濟與事業隨著年齡而增加,通常在40歲左右達到頂點,但是,女性的收入則在27歲左右開始下降。由於男性的經濟基礎穩固,增加其擇偶資源,容易找到再婚對象。
(二)年齡
依內政部的統計(2004d),初婚年齡越低,再婚可能性越高(表3)以九十二年離婚對數之結婚年數來看,結婚未滿5年而離婚者占38.63%最多,其中以未滿1年者占10.44%為最高。若與八十二年比較,以增加的比例而言,結婚未滿1年而離婚者增加3.7倍為最高,結婚20年以上離婚者增加3.5倍次高,顯示我國離婚者結婚年數在1年以下者及20年以上者有快速成長的現象。年輕的離婚者比年長的離婚者更容易再婚,而且再婚的速度也更快。可能的原因是年輕。
表3
臺閩地區離婚者結婚年數結構統計
年別 (民國) |
平均每日離婚對數 |
離婚者結婚年數(﹪) |
|||||||||||
未滿1年 |
1 年 |
2 年 |
3 年 |
4 年 |
1-4年 小計 |
5-9 年 |
10-14年 |
15-19年 |
20-24年 |
25-29年 |
30年以上 |
||
82 |
82.9 |
4.80 |
7.56 |
7.45 |
7.66 |
7.33 |
34.80 |
26.71 |
19.09 |
10.85 |
5.01 |
2.09 |
1.46 |
83 |
87.4 |
4.81 |
7.11 |
8.31 |
7.23 |
7.25 |
34.71 |
26.28 |
18.20 |
11.55 |
5.41 |
2.24 |
1.60 |
84 |
91.1 |
4.88 |
7.29 |
7.82 |
7.82 |
6.83 |
34.65 |
26.09 |
17.25 |
12.00 |
5.90 |
2.44 |
1.67 |
85 |
98.5 |
5.00 |
7.20 |
7.70 |
7.60 |
6.80 |
34.30 |
25.10 |
16.90 |
12.70 |
6.50 |
2.70 |
1.80 |
86 |
106.6 |
5.49 |
6.95 |
7.76 |
7.49 |
6.82 |
34.51 |
25.33 |
16.00 |
12.47 |
6.98 |
2.78 |
1.93 |
87 |
119.8 |
5.97 |
7.41 |
7.22 |
7.21 |
7.05 |
34.85 |
25.32 |
15.39 |
12.17 |
7.24 |
2.95 |
2.09 |
88 |
134.7 |
6.85 |
6.98 |
7.46 |
7.22 |
6.51 |
35.01 |
25.71 |
14.70 |
11.42 |
7.72 |
3.17 |
2.26 |
89 |
144.5 |
9.33 |
7.21 |
6.70 |
6.70 |
6.40 |
36.33 |
24.33 |
14.64 |
11.07 |
7.66 |
3.57 |
2.39 |
90 |
155.1 |
10.62 |
8.03 |
6.41 |
6.19 |
5.84 |
37.09 |
23.67 |
14.51 |
10.67 |
7.87 |
3.58 |
2.62 |
91 |
168.2 |
9.44 |
8.12 |
7.47 |
6.23 |
5.72 |
36.98 |
23.10 |
14.47 |
10.21 |
8.01 |
4.24 |
2.98 |
92 |
178.1 |
10.44 |
8.12 |
7.57 |
6.96 |
5.55 |
38.63 |
21.91 |
14.41 |
9.98 |
7.72 |
4.38 |
3.06 |
註:(1)引自內政部計資訊服務網(2004b)。臺閩地區結婚人數按年齡及婚前婚姻狀況。線上檢索日期:2004年08月10日。網址:http://www.moi.gov.tw/W3/stat/home.asp
(三)社會階層
社會階層對再婚的影響會依性別不同而有差異,社會階層越高的男性,再婚可能性越高,而女性則相反。可能是因為上層階級男性因為有經濟與社會地位,即使擁有子女也能吸引婚姻對象,並滿足家庭需求;教育水準較高與社會地位較佳的女性能獨立自主,也具備足夠的社經條件來照顧自己,因而比男性較不願意或選擇更晚進入再婚的情況,再婚率反而降低。適當的再婚人選是否出現也是選擇進入再婚的關鍵。所以再婚的市場上,女性喜歡尋找具有穩定經濟基礎的男性,但當女性本身有高收入時,有可能放棄再婚(王以仁,2001)。
(四)工作狀況與職業
根據行政院(2003)民國九十二年國情統計報告,隨女性教育程度提昇與就業人口增加,我國女性勞動力人數有417.2萬人、勞參率達47.1﹪,佔九十二年整體就業人口41.7﹪,顯示女性於就業市場的地位日趨重要,且經濟參與度逐年提昇。離婚女性若沒有工作,或對自己的工作不滿意者較易再婚,另一方面,管理階層較一般職位者的再婚率高,例如醫師、教師與護士的再婚率低於藝術工作者、娛樂業者、社會科學家與作家。以社會條件交換論來看再婚中的女性,發現再婚對經濟條件較差的婦女是一種剝削(周麗端等,1999):
1. 由於傳統上有夫大妻小的觀念,讓女性再婚對象的可選擇範圍減少。
2. 男女兩性工作存有同工不同酬的不平等待遇,使得女性在經濟上居於劣勢。
3. 由於多數婦女會有養育子女的經濟問題,所以當面臨再婚時,她必須放棄個人的偏好與部分社會條件,並將經濟支援與安全保障這兩個因素,視為選擇再婚對象的重要依據。
(五)子女
若有前次婚姻所生的子女,將大大地降低再婚的可能性。離婚者往往會擔心若是再婚,新配偶是否能善待前次婚姻所生子女?子女能否接受新的繼父或繼母?男性還會考慮新家庭能否維持目前的經濟狀況等,這些顧忌與擔心均會影響再婚意願。
三、再婚的進程
當男女雙方決定結婚組成繼親家庭時,依社會大眾對繼親家庭所抱持的認知是負面多於正面的,令人擔心憂慮。黃伶蕙(1997)認為須著手準備三項工作:(1)確認夫妻雙方的合適度、(2)增加繼親子女間的親密度、(3)解除親友對離婚單親者的疑慮。Carter & McGoldrick(1988。引自彭懷真,1998)更詳細的從兩人決定進入新關係開始到進入婚姻結合階段,分別提出應有的態度與發展任務(如下表),對所有家庭成員的需求都能被關注到:
表4
再婚的情緒轉變及發展議題
階段步驟 |
必須有的態度 |
發展任務 |
階段一: 進入新關係 |
1. 從第一次婚姻中恢復。 |
1. 對婚姻重新承諾並願意面對新關係的複雜和矛盾。 |
階段二: 對新婚姻和家庭重新思考和計畫 |
1. 承認對新伴侶及其子女可能有的恐懼。 2. 承認自己需要有時間及耐心去適應以下複雜問題:多重的新角色;有關時間、空間、權威和歸屬的界限;過去傷害的衝擊影響情緒。 |
1. 在新關係中保持開放心靈,避免虛假幻想的關係。 2. 財務和子女的問題如何與前夫或前妻處理。 3. 幫助子女處理在兩個家庭系統中的矛盾、恐懼和認同之計畫。 4. 重新安排與親人的關係,包括新伴侶及其子女。 |
階段三: 再婚和家庭重建 |
1. 對與前夫前妻的關係做一了結。 2. 接受新的家庭形式。 |
1. 家庭界限的重建,允許新成員加入。 2. 重新安排多個家庭系統間的關係和財務問題。 3. 為各種關係形式準備合理的空間。 4. 在新家庭中的增進整合及良好的互動。 |
註:資源來源Carter & McGoldrick, (1988)Overview: The changing family life
cycle --- a framework for family therapy. N. Y: Allyn and Bacon, Inc.。引自彭懷真(1998),婚姻與家庭,臺北:巨流。
Goetting(引自葉肅科,2000。陽琪、.陽琬,1995)從另一個角度來看人們選擇再婚的經歷,引用 Bohannon(1971)的離婚六部曲的概念來說明再婚的過程:
1. 情感再婚(emotional remarriage):對於喪偶者或離婚者來說,再婚剛開始時,會有害怕與人建立親密關係的情感障礙。
2. 心靈再婚(psychic remarriage):再婚過程是個人願意從獨立個體變成伴侶關係的一種婚姻認同,所以,新關係除了感情的投入,也要有建立一體關係的認知。
3. 社交生活再婚(community remarriage):多數再婚的人於再婚前通常會因為自己的婚姻關係解除而與先前配偶的親友失去聯絡,社交生活圈往往僅限於居住社區或工作伙伴。但是,再婚後,則因新伴侶的加入而認識更多的朋友,無形中也拓展新的社交生活與人際關係。
4. 親職角色再婚(parental remarriage):對於再婚的當事人而言,若是前次婚姻有子女,再婚後則必須要重新建立親職角色與責任。
5. 經濟再婚(economic remarriage):於再婚後,家庭經濟生活將發生改變,因離婚而做的家庭經濟規劃,將因再婚而變得不再合宜有效。
6. 法律再婚(legal remarriage):再婚也是一項合法的關係,受到法律的規範。因此,決定再婚時,必須慎重考慮雙方的經濟來源、對方與先前配偶的關係、對方與先前配偶子女的關係、雙方子女的關係,以及雙方共有子女的關係等問題,也要清楚個人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
四、再婚穩定度
當二人決定重組家庭後,並不代表從此過著幸福快樂的日子了,我們從前面的資料中可以知道他們或多或少都必須面對衝擊與適應的問題,研究發現再婚的人有較多的可能在婚姻中組成與解組來回,再婚的穩定性沒有比初婚者穩定(林松齡,1999;周麗端等人,1999),美國約有60﹪再婚者離婚,比初婚者的離婚高出10﹪(藍采風,1996)。一般認為離婚者可以從前次婚姻中學習到經驗,因而可以避免許多可能會影響婚姻的衝突,再婚者的滿意度平均比沒再婚者高(林松齡,1999;徐光國,2003),梁鳳儀(2002)在「再婚者對離婚的反省實踐與婚姻滿意度之相關研究」的研究結果中發現,再婚者婚姻滿意度普遍是趨向滿意,以生理層面滿意度最高;再婚男性反省實踐的狀況會因較佳、較高教育程度者心理層面的婚姻滿意度較高)、家庭收入較高者經濟層面的婚姻滿意度較高)、上次婚姻婚齡的不同滿意度不一樣。綜合學者的研究大概可以從以下各面向來了解影響再婚穩定性的因素(徐光國,2003;葉肅科,2000。周麗端等,1999;藍采風,1996;Goodman,1993/1995):
1. 社會階層高低:社會階層相同者,初婚者與再婚者的離婚率並無差別。然而,離婚者大多來自中下階層,其離婚率也較高。
2. 傾向再次離婚:一般而言,離婚後再婚者較容易選擇離婚來解決不愉快的婚姻,對婚姻抱持「不合則離」的看法,更能接受以離婚來結束不幸福的婚姻。雙重再婚(double remarriage指雙方都曾離過婚的人)者比僅有一方離過婚者有較高的離婚率。再婚者較傾向選擇離婚的原因有可能是可挑選完全合適的對象不多、擇偶期短欠缺考慮、;兩家合併的子女問題使繼父或繼母的角色難為、經濟困難、曾有離婚經驗較容易再決定離婚、社會未清楚地規範對再婚者的角色。
3. 面臨特殊壓力:再婚曾家庭關係帶來新的特殊情境與緊張壓力,譬如說,繼父母與親生父母間為子女做決定時的立場複雜,使子女教養問題與家庭生活增添困擾;家庭生活中許多資源支配,再婚後可能成為困擾的來源;沒有血緣關係的手足間所產生的性緊張雖不被認為是亂倫,但這種關係的困擾是再婚時的另一個間接因素。
4. 有無前次婚姻子女同住,會影響婚姻穩定性與夫妻關係的品質:因子女在旁,為免子女友被疏忽或排擠的感覺,而限制夫妻間的隱私與親密關係;子女的行為引起家庭衝突,造成家庭成員的對立;對子女的教養觀念不同時引起衝突,加上有「你的孩子」「我的孩子」「我們的孩子」複雜關係,對子女的不同行為有不同的接受程度,而引起夫妻間的衝突。
5. 衝突時親友的支持態度,左右當事人處裡衝突的方式,間接影響婚姻關係。
參、結語
再婚的穩定性受到前一次婚姻經驗的影響甚深,學者(Ihinger-Tallman & Pasley, 1987/1999)建議要維護及鞏固家庭,以信守承諾、向心力、溝通及維持團體疆域等四要素維繫重組家庭,再婚夫妻必須維護對婚姻的承諾,同時又得試著營造出使大家(尤其是孩子)願意在此一家庭中信守承諾的環境。家庭之向心力是藉由在新家庭中尋找個人之特殊「定位」、與前任配偶建立和諧關係、以及建立一個成人與孩子都覺得自在的新家等等行為而產生。再婚家庭約需花上三至五年去培養向心力,繼父母與繼子女間的溝通品質,主要維繫在所有家庭成員對家庭之滿意度。再婚家庭成員間之溝通、對他人之期望、情緒表達以及肯定性的態度等,都會對滿意度造成影響。在家中要界定及維護和諧之疆域,在外在疆域與親子間之疆域問題上,再婚家庭尤需界定及界定第三種家庭疆域,就是可能分化雙核心家庭成員的家長間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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