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夢想幻滅的開始或結束?

嘉義大學家庭教育研究所 研究生 周巧芳

一、前言:

從前的婚姻,嫁雞隨雞、嫁狗隨狗,男主外女主內,是屬於順從式的、男尊女卑的。但是,隨著工業化、科技化的進步,社會結構改變,婦權運動興起,男女對婚姻的期望較以往不同,對婚姻及自我本身的要求也較從前社會為高。因此,當夫妻無法在婚姻路上和平地走下去時,離婚率也就隨之升高。

在過去的社會裡,當我們一聽到[離婚]這兩個怵目驚心的字眼時,往往會馬上將之與「可憐」、「不幸」、「背叛」……等負面形容詞聯想在一起!但,離婚所帶來的影響真的完全是負面的嗎?抑或它也代表著一個痛苦深淵的解脫、一個全新生活的開始?

實際上,一個離了婚的人,她(他)還是保有她(他)原來的可愛及學問、才能…….的,並不會因為離婚而全然盡失!因此,即使離婚以後,個體本身仍是具有很大的個人價值的,並不會因為離婚而遭到否定。所以,離婚之後,人們還是有權利追求屬於自己的幸福,再許自己一個真正幸福美滿之婚姻的。以下,筆者將針對[離婚]之相關議題及層面,做更深一層的探討!

二、離婚概念的演變:

(一)離婚在美國的演變

    早期的美國移民主要是宗教信仰狂熱的清教徒,他們不僅將新約中嚴禁離婚的思想帶進美國,也把舊約父權下強調安定的家庭生活觀一併帶入。在早期的殖民時期,雖然有少數的地方法院准許離婚,但基本上離婚是一種懲戒犯錯的手法,如逃婚、通姦或性無能等。而現在常見的理由如金錢觀不同、個性不合……等,則不構成離婚的要件。也就是說,在殖民時期的美國,即使真的發生婚姻不幸福的情況,也很難以離婚為手段來結束婚姻。

    到了十九世紀,離婚雖然依舊被視為罪惡及羞恥,但,基本上離婚已逐漸被社會所接受,所以,雖然離婚的法律限制依舊嚴苛,不過,對一些心意已決、想合法結束婚姻關係的夫妻來說,這些嚴苛的法律限制則並不具嚇阻的效用。之後隨著工業的進步和現代化,家庭的結構也隨之改變,適合拓荒時期的大家庭結構已逐漸被適合工業社會的小家庭所取代。除此之外,由於追求個人自主權和個人主義的盛行以及教育的普及,使得女性在外獲得工作的機會也愈來愈多。因此,隨著女性的大量投入勞動市場、傳統婚姻逐漸被其他型態的婚姻觀念所替代、以及個人追求婚姻幸福的標準日益提高……等因素,「離婚」逐漸擺脫原先被醜化的刻板印象,使得近幾年來離婚率不斷的攀升。

    以美國來說,現代的離婚法令通常被分為兩個時期:1970年之前的對立離婚法,以及1970年之後的無過失離婚法。在1970年以前,個人離婚的唯一途徑,是公開證明另一半在公認的法律上犯了罪,或是已構成離婚的[條件] ,如逃婚、通姦或是重婚罪時才能成立。同時法院也傾向不同意離婚的判決,以確保婚姻的穩固,結果卻是增加夫妻之間的敵意與痛苦,也使得夫妻雙方在離婚後的關係更加惡化。

    到了1970年,加州通過第一個無過失離婚法案(no-fault divorce law)夫妻可以在雙方皆無過失的情況下離婚,而不須將導致離婚的過失硬歸咎於某一方,這使得[過失]的觀念不復存在,並且賦予兩性平等,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解除婚姻的要求。雖然有很多人臆測無過失離婚法會導致離婚率的快速攀升,但根據Welch&Price-Bonham(1983)的研究發現,無過失離婚法和日漸升高的離婚率並無相關。所以無過失離婚法只是反映出離婚心態和觀念的改變,而與離婚事件的增加無直接相關。

(二)離婚在中國的演變

    在西方,[結婚]很單純的是指兩個個體的結合;而中國人的結婚所代表的意涵通常是兩個家族的連結,離婚則是這個連結的中斷。我國古代離婚案例的發生大部分是偏重於家族、宗法方面,亦即所謂的七出之條,凡妻子違犯了夫家的規矩,就得受到夫家的遣歸,而不是以夫妻之間的婚姻關係為決定離異與否的基礎。也就是說,古時的中國重視的是家庭而較不重視婚姻。同時,在我國這種父系社會裡,兩性的地位男尊女卑,男性要求女性要有三從四德,又有七出之條可以休妻,所以在古時候,如果婦女被對方遺棄或休去,一定會遭受到一般人的歧視。

    進入民國以後,西方婚姻自由的風氣和男女平等的觀念傳入我國,始有離婚的法律規定,夫妻雙方可於協議後依法辦理離婚。但因傳統的觀念根深蒂固,以及婦女謀生能力的缺乏,離婚將使婦女陷入非常不利的社會地位,所以在當時離婚的情況並不多見。

    不過,隨著社會的變遷,工業的發達以及時代的進步,就如西方在現代化潮流的衝擊下,家庭結構開始改變,台灣社會的家庭結構也漸漸由大家族改為以小家庭為主。再加上婦女受教育的機會增多,工作機會的增加,使得現代的婦女不再如過去需將她們的先生視為[頭家],也就是說婦女愈來愈能獨立自主,相對的,依賴婚姻或家庭以取得生活資源的程度大為降低。另外,社會風氣的逐漸開放也使得人們不再視[離婚]為天大的恥辱。所以,使得愈來愈多的夫妻在發現彼此不合後選擇以離婚收場。

    不過,就離婚制度而言,台灣的離婚制度不同於大多數西方國家所採的分居前置主義,要求離婚前必須先行分居一段期間,分居期間仍無復合之望者,可聲請離婚。我們是採取協議及判決離婚兩種制度並行,意即欲離婚的夫妻雙方可以以協議的兩願方式自行離婚。

三、離婚的原因:

(一)       個性、生活習慣不合:

意即夫妻彼此之間的價值觀、興趣、日常生活習慣……之不同,造成兩人在家[話不投機半句多],不但彼此沒有可以共同進行的話題或興趣,甚至常因為觀念、習慣的不同,使得彼此之間的爭執愈來愈多、彼此看彼此不順眼,因而漸行漸遠。如:我們常聽到的[擠牙膏]、「掀馬桶蓋」、「亂丟臭襪子」…….等因生活習慣差異所產生之婚姻不適問題就是如此。

(二)       經濟問題:

    夫妻之間容易產生的經濟問題有以下幾種:

1、夫妻彼此之間對金錢的價值觀認同不一,處理的態度也不一。如:彼此雙方都想要掌管家中經濟大權、或各藏各的私房錢,用卻用對方的,彼此都不願付出……;所以,在處理一些家庭經濟問題時,自然而然就產生了一些口角與爭執。

2、「由貧而富」------指的是家中經濟經過多年的努力之後有所好轉;然而,有了值得炫耀的財富以後,先是為了能改善生活環境而自信,接著卻為了能交際應酬、建立公關而自傲,最後則為社會個人價值的被肯定而自滿,於是,所有的時間幾乎都花費在工作或交際應酬上,進而忽略了家庭,婚姻自然亮起了紅燈。[悔叫夫婿覓封侯]即是此種情況的最佳寫照!

3、「由富變貧」------許多是由於人為或天災所引起的變動,促使一些家庭一夕之間由顯赫的家世淪落為破產的情形,所謂「由儉入奢易,由奢入儉難」,心態上的不平衡往往造成了婚姻生活中的爭執與衝突,當自己無法突破如此巨變並鼓起東山再起的勇氣時,不但直接拖累了配偶,更間接地破壞了整個家庭的和諧。所謂[貧賤夫妻百事哀]正是如此啊!

(三)       第三者的介入:

亦即所謂的[婚外情]。當夫妻其中一方對令一半產生失望、厭煩或有排斥的感覺,彼此對婚姻都感到無助、無望與悔恨時,就很容易將[觸角]往外伸,希望從[第三者]身上得到感情的溫暖與慰藉。此時,婚外情就會像是一注刺激的興奮劑,那種久旱逢甘霖的感覺很容易讓外遇者無法自拔地一直陷下去,而且愈陷愈深。

(四)       家庭暴力:

      當家庭面臨危機,而夫妻雙方又沒有找出良好的溝通及解決方式時,有的人便將這滿股怨忿與不滿以暴力方式解決。如此暴力解決方式之下,不但傷害了另一半,也摧毀了彼此的婚姻。

(五)       姻親問題:

   有些媳婦和婆婆日常生活摩擦多, 丈夫又夾在老婆與媽媽之間,無法拿出解決問題的魄力,在兩邊都不討好的情況下,到最後不得不做出只能選擇其中一方的決定。此外,有時也由於媳婦與夫家親戚處不好,亦或先生與太太家中親戚無法建立良好的姻親關係,兩家人互看不順眼的情況下,也都容易造成夫妻之間婚姻破滅的主要原因。

三、離婚面面觀:

(一)離婚率與女性經濟自主成正比關係:

當男女雙方若都各擁資源,彼此經濟獨立且互不相依賴時,那麼品質不良的婚姻就容易終結。從以下世界各地的離婚現象來看,這個說法確有其事實基礎:

1、卡拉哈利沙漠的布須人:

在這個民族中,家中的飧食幾乎都由為人妻者三天兩頭出門採集,她們會成群結隊跋涉越過叢林,展開採集之旅;而男人則負責獵取野味肉食。然而,男人並非每次打獵都能有所斬獲,因此,光靠男主人的收入是難以滿足家中每餐需求的,所以,主要糧食來源還是得依靠妻子。因此,在布須人的社會中,女性具有呼風喚雨、獨當一面的能耐,也正因為有本錢的關係,所以只要婚姻處於水深火熱、難堪如意的境界時,婦女便會包袱捲一捲,另尋高枝。

2、西非的約魯巴人:

此民族傳統上由女性操控複雜的市場體系,她們不但親自下田,而且還把收穫攜至完全由自己管理的市場販售。因此約魯巴女人不但負責三餐,還能賺錢養家或儲蓄私房錢。如此的社會風氣下,一旦婚姻遇到問題時,有百分之四十六的約魯巴婚姻以離異終結。

3、坦尚尼亞草原的哈德薩族:

就日常飧食而言,哈德薩族夫婦是平均分擔,誰也不依靠誰。這種經濟獨立精神反映在該族的婚姻狀況中。-六0年代該族離婚率大約比美國高出五倍。

4、美國西南部的奈伐荷族印地安人:

該族為母系社會,子女繼承母性,女性也掌管家族的資源財產。除此之外,女性亦負責配製草藥、行醫、通靈,還能一手規範儀典。因此奈伐荷女性位高權重,是社群的事務領袖。結果呢,該族的離婚率高達三分之一。

由上述現象可見:「經濟獨立賦予人們分手的自由」。在工業革命之前的歐洲及其他傳統農業社會如印度和中國,就是「夫妻經濟互賴-低離婚率」的最佳寫照;在工業革命來臨之後,兩性之間的經濟關係隨之發生變化,也因而刺激婚變,現代人幾乎視離婚為家常便飯。

          從[經濟自主]這個角度來觀察,美國社會自工業革命以後,離婚率穩定上揚的現象確實一點也不奇怪。一位不快樂的丈夫可能不忍拋棄與他共同負擔農事的糟糠之妻,但若太太每天花枝招展出門、趾高氣昂賺錢回家,丈夫可能就覺得不必委屈了;同理亦然,經濟能夠獨立的妻子既不必以另一半為長期飯票,自然無需再困守痛苦無望的婚姻。

(二)離婚率vs個人因素:

1、結婚時雙方年齡及結婚時間長短:

離婚最高的可能性是在結婚的頭幾年。而一般來說,愈年輕結婚者有愈高的離婚傾向。

2、社會經濟階層:

社經地位較高者與社經地位較低者相較起來,較不願選擇離婚。

3、種族與宗教信仰:

        有些宗教的教義及種族傳統並不贊成離婚。如:天主教徒的離婚率就比基督教徒來得低;而統一教也是個十分重視[家庭]觀念的宗教。

4、有無小孩:

       小孩的出現有可能成為夫妻離婚的導火線。根據研究調查,當小孩一歲時,增加父母離婚或分居的比率提高5%到8%。

(三)快而方便的離婚手續------

        美國加州離婚率很高,因為他們有一項[便民]的離婚手續。在加州,若想要訴請離婚,只要寫信去加州地方法院的民事機構索取離婚申請表格,收到後,雙方填表、簽名,並找兩位見證人簽名,再附上手續費寄回法院,法院過目登記後即郵寄離婚證書給雙方當事人,如此簡單俐落的離婚手續,也成為了現今離婚率高漲的主因之一。

四、離婚六部曲:

心理學家波漢南(Bohannan)認為離婚不是只有心理層面的反應,還牽涉到許多現實生活中的問題,他將離婚分為以下六個向度來說明:

(一)情感上的離婚(emotional divorce):
    在這階段裡,家庭的功能雖然仍繼續正常的運作,但夫妻雙方至少有一方已不再對這段婚姻作感情上的投資,在婚姻關係裡,夫妻沒有凝聚的感情和溝通,雙方以冷漠、疏遠的感情及行為來代替濃厚的深情。然而,基於1.害怕孤獨或社會的壓力、2.對子女的義務、3.對其婚姻顯示忠誠
……等因素,不少夫婦仍繼續維繫著這樣的婚姻,特別是在傳統的社會裡,這種情感上的離婚最為常見。

(二)法律上的離婚(legal divorce):                                   

夫妻雙方或其中一方,採取法定程序以結束婚姻關係,代表夫妻雙方婚姻關係的正式終止。

(三)經濟上的離婚(economic divorce):

是指因離婚而將夫妻分為兩個個別的經濟單位,各自擁有自己的產物、收入及花費。

(四)親職身分的離婚(co-parental divorce):

親職身分的離婚透露出:父母的離婚並不意味著同時也和孩子離婚。雖然夫妻雙方離婚後,通常只有一方才能取得監護權,但其親子間的關係仍在。在此向度中,離婚至少會引起兩方面的問題:一是離婚對子女所引起的心理上、經濟上與社會性適應的問題;令一個則是監護權的問題。許多的離婚夫妻都覺得,與配偶離異還比較容易,但要割捨親子之間的情感是更痛苦的事,尤其是重視親情的中國人,要割捨一段父子或母子情更難。

(五)社交生活上的離婚(community divorce):
      當人們結婚時,他們的單身朋友就常由夫婦的雙方朋友所取代,所以當人們離婚之後,他們所交往的朋友也會跟著有所改變。而跟以往的朋友及公婆、岳家關係的隔離,有時就成為離婚痛苦的一部分。此外,人們也常在離婚後搬離原本的社區,以避免接收到別人異樣的眼光。

(六)心靈上的離婚(psychic divorce):

離婚使得夫妻雙方由依附改為各自獨立,已婚夫妻事事要顧及對方並相互依賴、相互滿足對方的個人與社會性需求。離婚後,雙方必須重新各自建立自信與自主的生活。這種轉變通常會造成震驚、否認、憤怒、沮喪而後終能自行承擔起一切責任,所以這一階段其實也是一個重要的過程,提供個人重新自我發展的機會。

在離婚的六個層面中,個人須重新建立自主性,並再重組成為一完整的個體。也許,這是最困難的一部分,但卻是對個人的成長影響最深遠的地方。

五、有關離婚適應的理論模式:

隨著1970年代以後離婚率的快速攀升,西方學者也由研究影響離婚的相關因素,轉而探討與離婚適應本身相關的現象。基本上,離婚在形式上可以視為婚姻關係的死亡,人們在面對離婚事件時,對於離婚的決定常常經歷很長的時間,同時,還牽涉到許多有關心理與情緒方面的轉變。由於離婚的普遍化,有愈來愈多的學者將離婚視為是個人生命歷程中所可能遭遇到的一段轉換(transition)的過程(Booth&Amato,1991;Kitson,1990),內含提供個人成長與發展上的機會,這種觀點,基本上認為離婚是一個歷程,始於當事人開始認真思考離婚的可能性,終止於離婚後能重新自在的生活(Guttmann,1993)。

在離婚適應的模式中,Wiseman(1975)以服喪的觀點來描述離婚,認為離婚所帶來的心理危機類似家庭成員死亡,其將離婚的心理歷程分為以下五個階段:

1、           否認(denial):可能出現在離婚之前很久的一段時間,當開始知覺到婚姻可能出現危機之初,個人可能不自覺的使用否認的機制,以使婚姻能維持下去,例如:無視於問題的存在、或將婚姻問題歸因於外在因素,說服自己說自己真的很幸福……。有些夫妻在此階段就能正視問題並企圖改善,但若無法有效改善雙方的關係,使家庭能維持正常功能,則這段婚姻可能就難以持續下去。

2、           失去和沮喪(loss and depression):當事人清楚的體認到自己的婚姻出了問題,迫切需要解決,但卻深感無力解決,因之產生了憂傷、抑鬱、寂寞……等失落的感覺。

3、           氣憤和矛盾(anger and ambivalence):在這階段離婚似乎已是不可避免,氣憤的感覺越來越強烈,且通常是發生在決定有關孩子監護權、贍養費或其他實際生活事件上。

4、           重新設定生活方式和認同(reorientation of lifestyle and identity):在此階段離婚已是事實,當事人必須尋求最好、最有效的方式來面對新情境,其中最重要的就是重新尋求自我認同,以有效調適離婚的影響。在夫妻雙方來說,婚姻均是其自我認同的重要成分,特別是對女性來說,如果是在很年輕時就結婚,且沒有發展出有別於妻子角色的職業或社會認同者,則重新發展出有別於以往的自我概念則是此階段的主要任務。

5、           接受和重新擁有新層次的生活功能(acceptance and a level of functioning):在此階段個人逐漸能接受離婚的事實。此階段最大的特色就是能放下過往婚姻的陰影,勇於面對未來的生活,不能否定自己,要有能力重新再與他人建立長久性的關係。

另外,Kessler(1975)以其臨床上的經驗,將離婚的心理歷程劃分為以下七個階段:

1.覺醒(disillusion):覺醒始於新婚的浪漫退去,盲目感消失後開始發現婚姻現實的一面,配偶並非想像中的那麼完美,婚姻生活也沒有想像中那麼寫意。這一階段對婚姻關係的維持來說,是一個危機也是一個轉機,個人可能在發現現實生活並非想像中美好時,適時調整對方不切實際的期望,使婚姻能化險為夷。但如果個人的成熟度不夠或不願去面對這種負面的情緒,則夫妻關係可能繼續惡化或進入耗損期。

2.耗損(erosion):對於配偶的失望和不滿的感覺越來越明顯,先前所壓抑的痛苦、挫折和氣憤的情緒現在都爆發出來,在這個階段的婚姻關係雖然不佳,彼此間的溝通也以負面為多,婚外情常發生在此時期,但基本上雙方都仍很在意對方,所以常否認自己的婚姻出了問題。

3.反依附(detachment):此時期最大的特色就是以對對方的不在乎替代不斷的衝突,不願繼續在這段婚姻中投注感情。以往和對方相處的快樂、激情和分享的喜悅現在都被壓抑下來,或轉移到工作、嗜好或其他的事情上。夫妻雙方通常不會同時進入此時期,但進入此時期的一方會開始由懷念過去轉而面向未來,離婚雖非必然,但已開始計畫離婚後的生活。

4.身體上的分離(physical separation):在這時期雙方都需單獨去面對分手後寂寞、焦慮的感覺,並建立自己新的認同。在這階段雙方所經歷的心理衝突可能有所不同,主動要求分手的一方可能因早已在情感上抽離,所以也較有準備面對新的單獨的生活,但卻背負著傷害對方和小孩的罪惡感;而非主動要求分手的一方則可能有被騙或被遺棄的氣憤感。

5.嗚咽期(mourning):由憤怒、受傷、寂寞和無助所組成的一張網,在這個歷程中,雙方均須在心理上,將自己由對對方的依附中釋放出來。氣憤和沮喪是此階段最大的特色,其可以是毀滅性的也可以是建設性的,端視其來源而定。例如是因氣憤自己遇人不淑,而努力的去找對方的缺點,則這種氣憤和沮喪對個人並沒有幫助,反而可能使自己淹沒在痛苦的漩渦中。但如果氣憤和沮喪是來自於企圖重新尋求獨立,或嘗試與前配偶或子女建立新關係而來的挫折感,則這種氣憤和沮喪就是一種建設性的情緒。

6.次青春期(second adolescence):個人開始可以以客觀的觀點回首看先前婚姻的痛苦和衝突,畢竟離婚可以將自己由過去不快樂的婚姻壓力中解放出來,同時也可以正向的角度來看離婚後的未來,而這種對未來充滿期待的興奮感又很相似於青春期時的經歷。

7.探索並努力適應(exploration and hard work):個人重新掌握對自己的控制感,自由選擇未來的目標,並有信心達成,個人也可以有能力重新與人建立親密的關係。通常在此階段個人會發現原來自己有這麼多的潛能沒有發揮出來,而這些潛能的發展可能還是拜離婚所賜。

六、離婚後,該如何自我調適?

(一)坦然面對:

[離婚]並不可憐,更不是一件丟臉的事。沒有人會願意捨棄掉自己好不容易建立的家庭,而選擇孑然一身過日子!所以,離婚後,要坦然面對這個事實並調適自己的心情。

(二)要走出[孤單],走向[人群]:

要有獨處的時間,也要常與人保持接觸,拓展自己的生活圈,不要成為「關在象牙塔裡」的人。

(三)要適度表達情緒:

找一個可以傾聽心事的知心好友,將心中的苦悶一吐為快,不要總是將心事埋在心底,一個人在孤單角落自怨自艾、怨天尤人。

(四)保持規律生活:

失去一段婚姻固然令人難過,但,失去婚姻並不代表失去全世界,你還是你,地球也依舊在運轉。所以,盡快地調適好自己的心情,讓自己慢慢步上正常生活軌道才是真正有幫助的!

(五)對自己好一點:

每天做一件讓自己覺得開心的事,例如:上畫廊、看展覽、聽音樂或逛逛街……以前有家庭牽絆時,可能有很多事情都無法好好去做;現在恢復單身後,就應該好好享受「一個人的生活」。對自己好一點,讓自己過得更開心、更無負擔!

七、結語:

離婚率的快速上升,似乎是世界性的問題。當婚姻亮起紅燈,究竟該選擇繼續還是脫離?這是許多面臨離婚抉擇的夫妻內心的吶喊!離婚所造成的影響並不是只有個人本身,還會牽涉到家中的所有成員,所以,離婚前,不得不謹慎考慮!然而,如果一段婚姻真的已經走到了盡頭,夫妻雙方也不願再投注任何的愛在這段婚姻裡,那麼,倒不如選擇放手與離開,給自己、也給對方一個自由及另一個選擇的空間,並給彼此另一個全新的未來!

離婚,並不代表羞恥,也不代表自己將永遠活在痛苦的深淵中!離婚前,能經過審慎的考慮與溝通,離婚後,能走出婚姻痛苦的陰霾,許給自己一個全新的生活,那才是最佳的解決方法!

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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