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生態學的觀點探討當代家庭婚姻暴力暨受虐婦女脫離受虐關係之因素
嘉義大學家庭教育研究所 劉默君
壹、前言
在一般人的觀念中,婚姻是女性最後的歸宿,認為婚姻是女性得到最大幸福的所在,當一個女人嫁給一個男人之後,她一輩子就有了依靠,過著幸福快樂的日子。但是在台灣目前卻有許多的婦女在其婚姻與家庭的生活中,經常承受暴力的陰影,婚姻暴力帶給許多婦女在肉體上、精神上,以及心靈上的創痛,且一輩子難以平復。
其實婚姻暴力己經是一個長久以來普遍存在現今社會中的問題,但國內卻在一九九三年「鄧如雯殺夫案」爆發後,才廣被重視,並採取普遍的行動。
婦女承受暴力以後,因應的方式各有不同,有的默默承受,不知何尋求支援,有的逃離家庭請求親朋好友的幫助,有的選擇付諸法律行動,有的尋求專業機構的協助,有的以自我傷害的方式來尋求解脫。在過去的社會對於婚姻暴力中受虐婦女存在的誤解,往往就是不諒解他們為何要停留在這種受虐關係中,有關現今存再婚姻暴力的一個迷思就是大多數的人刻板的認為婚姻暴力乃來自於受虐者個人的心理問題,認為這些受虐婦女是被虐待狂,誤認為這些受虐婦女之所以會一直持續受到虐待,是因為她們自己甘願停留在受虐關係中,因此她們是不需要得到幫助的。
從相關的文獻中發現,遭受婚姻暴力的婦女,其所受身心煎熬的痛苦,經常會有人以吸毒的方式來忘卻受暴的經驗,且在許多的實務報導中,也可以發現受暴婦女不願意接受這樣的婚姻生活,也都想過要離開施虐者,但實際上她們面臨了許多的困難、受到太多的牽絆,也就是這些因素阻礙了她們,使她們不得不停留在持續的受虐情境中,而這些阻礙因素值得深入探討。
貳、當代婚姻暴力定義
現代家庭暴力的英文名詞不勝枚舉,並沒有一致性;根據美國華盛頓特區婦女虐待預防方案提供的資料
(National Woman Abuse Prevention Project, Washington, D.C., 1991),定義如下:家庭暴力(Domestic violence; Family violence),又言婚姻暴力(Marital
violence)、配偶虐待(spouse abuse)、太太毆打(wife battering;wife beating;wife assault)、婦女虐待(woman
abuse)等等,即虐待性與暴力性行為發生在已婚或同居者,其有正在進行或曾有過親密性關係。因此包括夫妻、同居男女、已離婚或分居男女、朋友之間的暴力或虐待關係。暴力行為包括推、擠壓、打巴掌、搯、刺傷、被迫性性行為或用武力威脅去制另外一個人,其可能造成受傷或死亡。同時暴力也可以包括口語上及非口語上的威脅,身體或心理、情緒上也受到傷受。(周月清,民84)
在台灣對現今婚姻暴力的定義原都是沿用、翻譯美國的定義,然而在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立法院通過的「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第一章通則中即明白陳述『婚姻暴力為家庭暴力中的一環,對配偶或前配偶,現有或曾有事實上之夫妻關係者,實施身體上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而家庭暴力防治法中所謂之騷擾,則包括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佈情境之行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的頒定,對家庭暴力防治工作推展是相當重要的里程碑,不僅確定婚姻暴力的適用對象,也對暴力行為的範疇形成了一致性的共識。
參、當代婚姻暴力發生之原因
現代對於婚姻暴力發生的原因,各家學者所持的觀點不同,有從精神分析的模式分析,認為施虐者「心理病了」,指出家庭暴力的成因是源自於施虐者的低自尊與不成熟的個人特質;有從生態模式的觀點來看當代婚姻暴力的發生,強調家庭生態的不一致或不協調會導致家庭暴力,越是在容許對孩子或其他家庭施暴的文化裡,以及越是在缺乏社區支持的家庭中,就越容易有家庭暴力的產生;而從父權制模式切入的學者認為家庭暴力有其歷史背景,因為在傳統的父權制社會裡,男人與丈夫的權力最大,甚至將婦女當作是男人的財產或附屬品,因此,一家之主的男人對家庭中的其他成員若有暴力行為,不僅是可理解的,也是可接受的。而就社會情境與學習模式的論點來談,暴力行為與個人社會化有關,一個長期處於家庭壓力與暴力虐待情境下的子女,在長期觀察、耳濡目染與相互學習下,自然學會家庭暴力行為;而資源模型則認為家庭暴力與家庭資源的多寡有密切關聯,當一家之主的男性擁有的資源較多時,就較有權力可以支配一個家庭,相對的,如果是一個沒有受過太多教育、社會地位較低、經濟收入不高,而且人際關係不好的人,可能就會傾向於使用暴力來維持其優勢地位。總而觀之,關於婚姻暴力的相關理論計有以「心理方面」解釋婚姻暴力行為的心理動力理論、特質論及挫折攻擊理論;以「社會觀點」解釋的社會學習論、符號互動論、社會交換論等,以及由「生態觀點」解釋婚姻暴力發生原因的資源論、系統理論和代間傳遞理論。
筆者以生態學的觀點中的微觀系統、中間系統、外部系統及鉅觀系統來一窺婚姻暴力產生之因素:
(一)微觀系統
現今婚姻暴力的發生,在微觀系統中可以發現施暴者的個人特質為具有不良嗜好,諸如酗酒、嗜賭等、具有粗暴性的人格,和佔有慾強。酗酒、賭博等的不良嗜好會讓家庭生活不安穩,夫妻雙方為此爭吵,甚至動手。同時在不良嗜好很難根除的情況下,兩人的關係時好時壞。而具有粗暴性人格的人,較常以肢體的侵犯來解決事情,一旦碰到不順心的事情發生,相信唯有拳頭可以化解問題,因此暴力就發生了。
從社會心理學的觀點,認為人類的行為是由周遭環境學習而來,正與婚姻暴力中代間遺傳性相符合。代間遺傳指的是一個在暴力家庭中成長的孩子,學習到父母之暴力行為,長大成人後,男童易成為施虐者,女童易成為受虐者,此一代一代相傳下去的暴力行為即是。因此成長在暴力家庭中的孩童,在目睹暴力中成長,極易產生權力、控制性、不負責任、破壞性、攻擊性與自我毀壞等行為,未學會處理生活的壓力,當產生壓力時,極易以暴力作為渲洩的方法。
另外像金錢問題,多半的情形是配偶給家用的錢很少,而在財務收支分配上,兩人對於金錢的使用與支配有不同看法。或是孩子的管教問題,雙方對孩子的管教不一,為孩子的教育問題爭吵,或因專注於照料家事、孩子,疏於瞭解和滿足丈夫的情感需求,以致夫妻關係疏遠,導致溝通困難。另外就是性生活困難,夫妻任何一方在性能力不足時,常會出現心理平衡狀態,甚至出現性虐待等暴力行為。而丈夫過度熱衷工作,無法彼此負擔壓力,共同分擔彼此的挫折、沮喪等不舒服的情緒,容易導致夫妻關係冷淡,較易產生爭執。還有婆媳問題,多因丈夫指責妻子不盡照顧母親之責任而引發。以及夫妻間不良的溝通模式,夫妻間的負性爭論沒有好的處理及解決,常形成固定的爭吵模式,只要有不愉快的事情發生,就觸動這種溝通模式,引起爭論,容易導致暴力的產生。
(二)中間系統
人是群居的動物,透過群體的生活與互動,當個體有困難時,其親近的親友及鄰里可適時伸出援手,提供資源以解決問題,在婚姻暴力家庭中,可常見的即是與社會隔離,更增加了其問題的隱密性,加上施虐者禁止受虐者將暴力事件外洩,以鞏固主權,長期下來,助長施虐者有恃無恐心態,導致惡性循環,使社會支持系統更難介入。
婚前交往時間短,沒有深入的認識對方及其家庭。而且兩個家庭之間的互動與認識不夠,也會造成結婚後雙方家庭價值觀上的差異,若引發的衝突,無法排解,形成關係上的交惡或疏遠,阻礙了兩個家族間的互動與聯繫,一旦在家族之間產生嫌隙與磨擦,容易導致婚姻暴力的發生。
(三)外在系統
丈夫的工作往往是家庭經濟的主要來源,丈夫工作的穩定與否,可能決定家庭的安定與否,若碰上經濟不景氣,丈夫被公司裁員,丈夫憤恨情緒難以渲洩,很容易導致家庭暴力的發生。
另外丈夫在工作場所的不得志或被責備,亦會將情緒帶回家中發洩,若妻子忙於家庭,未給予適度的支持與安撫,久而久之,若丈夫是具有粗暴人格特質的人,就容易以暴力的方式來紓解壓力。
外遇問題也是引發婚姻暴力的一個重要因素,通常外遇的影響是另一方覺得自尊受損,嚴重打擊自信心,同時覺得不平衡及不安全感,兩個人的衝突加劇,互相指責導致激烈爭執,最後可能就以拳腳相向了。
(四)鉅觀系統
在傳統的男尊女卑觀念及僵化的兩性角色,使男性在家庭中的支配權、主控地位增強,女性則是順服、軟弱及處於被動的地位。在這種不平等的家庭結構下,有些家庭的丈夫視妻子為財產,任意處置,其關係如主人對待奴隸。而這些現象常被認為是家務事,被社會所接受與容忍。
傳統價值觀中認為女性的最重要工作是養兒育女,傳宗接代,女性必須在適婚年齡嫁出去,否則便會受到非難,並冠之以「嫁不出去,沒人要的老處女」的稱號,於是傳統道德權輸女人「爛婚姻比沒婚姻好」的觀念,致使許多女人在婚前未認清丈夫的性格便草草結婚,更甚者在婚後受到虐待也不肯離婚,繼續在痛苦的婚姻中掙扎。
有些被毆婦女在未婚交往過程中,開始覺得不合適,但因婚前發生性行為,在「從一而終」的心態下,或是在有了孩子的情形下,大都認為既然身體已經給了這個男人,以後便要跟他一輩子。
綜合以上論述,造成當代婚姻暴力的原因各家觀點不一,但卻不外乎個人特質因素、認知因素、家庭內因素及家庭外因素等,這些因素環環相扣,相互影響,而婚姻暴力通常起於婚姻惡化之後,而婚姻的惡化與生活壓力事件息息相關,而就台灣的婚姻暴力而言,家庭的壓力包括金錢的使用、先生外遇、孩子管教問題、先生對太太的猜忌、先生的收入、先生酗酒或使用藥物、性生活與情感表達。(陳若璋,民81)另外夫妻間情緒的管理不良與溝通的障礙,也是造成婚姻暴力不容置疑的重要因素,當夫妻之間遇上衝突時,若產生負面情緒,卻無適當紓發管道,再加上夫妻缺乏良性溝通,以指責的方式相向,就很容產生暴力行為了。
肆、當代婚姻暴力受虐者特質
俗語說:「一樣米養百樣人」,每個人受所處社會環境、文化的影響,及原生家庭的薰陶,難免出現不同的人格特質、信念與價值觀;但為什麼有些人會成為暴力的受害者,其有何種特質呢?茲歸納約有下列幾項:(葉孟珠、孫麗珠、劉曉栴,民82)
一、較低的自尊心。
二、覺得自己是有錯的,深信虐待關係中的迷思。
三、傳統的女性角色觀念,覺得家庭的和諧是必要的,女性該為先生、子女與家庭犧牲。
四、常自責、壓抑自己憤怒及尋求平等對待的情緒。
五、較宿命觀,持事消極、消觀,但卻又表現出極強的生存韌性。
六、相信犧牲、忍讓,問題則有改善的一天。
七、嚴重的壓力反映,通常有心因性症狀的抱怨。
八、常相信除了自己以外,沒人可以解決自己的問題。
九、不好的童年經驗,常成長在暴力的家庭中。
十、與社會隔離,當發生問題時,常缺乏社會支持。
而有些學者(walker, 1979)則指稱受虐者的特質為『被毆打婦女症候群』(battered
woman syndrome),包括以下各項:
一、長久忍受痛苦,像殉道者一般忍受挫折。
二、長久感到憂鬱、壓力、有耳心症,同時有可能祕密酗酒或服藥。
三、經濟依賴與情緒依賴。
四、無限忍耐以為可以找到解決婚姻痛苦的良劑。
五、不全然確定自我的需求,把自我設限在家庭或工作上。
六、非常低的自我評價。
七、不實際的期望,相信丈夫的承諾,繼續不斷期望丈夫會突然改變。
八、逐漸變成社會隔離狀態,連娘家也不太聯繫。
九、缺乏讓丈夫相信自己是忠誠的能力。
十、允許丈夫限制自己、控制自己、並將丈夫的舉動解釋為關心。
十一、 相信毆打只時暫時性的,問題一定會獲得解決。
十二、 接受丈夫的暴力行為乃因自己引起,並因此而內疚。
十三、 缺乏判斷何者會導致生命危險的能力。
十四、 低性別自我意象
十五、 高自殺傾向,並且也可能自殺過。
雖然每項針對婚姻暴力受虐者的研究,因樣本不同而其結果各有差異,但許多研究中均顯示受虐者的普遍形象,還是蠻一致性的,包括自尊低、經濟依賴、相信某些婚姻的迷思、與社會隔離,人際關係不佳、承受較重壓力、個性被動不積極等。
伍、當代婚姻暴力對受虐者的影響
現代婚姻暴力問題普遍存在社會群體之中,無論暴力的性質如何,女性大多是婚姻暴力的受害者,對受到暴力行為傷害的婦女而言,對受害者所產生的巨大影響,一般出現在特殊的情緒、行為反應上,何如學者Carlson(1997)摘自Dutton~Douglas & Dionne(1991)所述:受暴或受虐婦女通常會出現憤怒、害怕、緊張、沮喪、低自尊、自殺、對暴力產生高度危機感、記憶力衰退、欠缺專注能力、生理障礙、多疑以及妄想症狀。
Symonds(1980)則指出受害者於面臨受害情況時,可能會出現四階段的反應,當然此四階段之程度高低,也會因人而有所不同:
一、第一階段:驚嚇、否認、妄想。
二、第二階段:受到極度驚嚇後,婦女產生無助感、疏離感。
三、第三階段:利用忙碌的生活、工作來延長必須面對的問題與困擾。
四、第四階段:極度順從、討好施暴者,並認同施暴、攻擊的事實。學者Pagelow
於1981年對受暴婦女所做的研究顯示,婦女在面對婚姻中身體攻擊時,最常有的反應是憤怒、不解、委屈、自責,比例之高近三分之一,其次才是積極的反擊回去,因此受暴婦女可謂大多採取「消極行動」與「自卑」的方式反應、應對之。(鄭瑞隆、許維倫,民88)
當然對於最親密的配偶的施暴,受虐在遭遇之初,會感到錯愕、不解及無法置信,然後不相信會發生在自己身上,而予以否認,而後在顧及顏面的情形下,默默承受,孤獨無助的在暗夜悲泣;也許有些女性尋求適當支援,而脫離苦海,但暴力的陰影仍在其一生中如影隨形,在身體上、心靈上,及精神上造成不可抹滅的傷痛。
陸、受虐者走不出婚姻暴力的原因
受虐者處於婚姻暴力中,身心遭受巨大創傷,理應想早日脫離苦海,過著不必擔驚受怕的日子,但卻有許多受虐者仍處於受虐的環境中,不願離開;早期學者認為受虐妻子不肯離開丈夫是因為他們有受虐待狂,但是這種說法受到挑戰。綜合彭懷真(1999)、陳婷蕙「婚姻暴力中阻礙受虐婦女脫離受虐關係的影響因素之探
討」(民86)一文中的觀點,不外乎以下困素:
1.經濟因素:沒有錢、欠缺一技之長
2.身體因素:怕被殺、沒有體力、有病痛
3.心理因素:資訊不足也無力獲取、學習已習慣無助感、已習慣又敵對又共生的婚姻關係、對婚姻有強烈的承諾
4.家庭因素:有撫育子女的重擔與壓力、有年邁的公婆要奉養照顧、娘家的支持有限、家醜不外揚的社會價值觀
5.社會因素:偏誤掩飾的警政系統、人力薄弱的社政系統、充滿困擾的法律系統等
筆者以從生態學的觀念,將之以微觀系統、中間系統、外在系統及鉅觀系統歸納統整,希望瞭解婚姻暴力中阻礙受虐婦女脫離受虐關係的因素的全貌。
(一)微觀系統
施虐者的威嚇是最直接的因素,受虐者雖然希望能早日脫離施暴者的虐待,但往往施暴者以兒女或受虐者家人的性命或經濟來源威脅,就會讓受虐者踟躕不前了。
受虐者糾葛的心理情結,這些無形的心理因素對脫離行動的過程,也會帶來相當大的破壞力量,這些因素有:習得無助感、心理承諾感、敵對共生感。
學得無助感(learned helplessness)首先由女性心理師Walker(1977)將之運用到婚姻暴力的受虐婦女身上,這種心理因素讓受虐婦女在各種關係中都學到了無助感,而整個社會在各方面也增強了婦女的無助感,讓受虐婦女處在一種自認為束手無策的狀態中,覺得自己所做的任何事都無法改變受虐現狀,自己是無助的,一旦受虐婦女出現這種想法時,她的脫離意願就會受到很大的內在阻礙,讓自己陷在一種坐困愁城的悲境中。
根據Rusbult(1980)所提出的承諾感模式中發現,當一個個體其不滿意的婚姻投注較高或替代的選擇性少時,其承諾感就會較高。Loseke
和 Cahill(1984)的研究認為選擇停留在受虐關係的動機與對婚姻的承諾感有關(Fiene,1995)。因此許多受虐婦女在甚婚姻關係中已將生活的重心完全投資在伴侶身上,對伴侶產生了承諾感和眷戀,讓伴侶成為生活中不可被取代的獨特個體,一旦又缺乏其它的替代性選擇時,不管婚姻關係品質的好壞與否,要離開這樣的婚姻關係是很困難的。
即使受虐婦女己經在婚姻關係中飽受煎熬,但心理上卻處在「剪不斷、理還亂」的夫妻共生狀態中,一方面覺得痛苦萬分,一方面又覺得離不開對方,這種掙扎、矛盾的現象即為「敵對共生」。這種敵對共生感夫妻雙方生活在水深火熱、痛苦不堪中,但又難以割捨心中對配偶的連結與糾葛,對是否要離開受虐關係躊躇不前,這種情感上的依附、連結就容易阻滯受虐婦女的脫離行動,讓自己陷在一種糾纏不清的情感泥沼中,自覺待在婚姻中很痛苦,但卻又難以離開施虐者。
無法承擔撫育子女的重擔,當受虐婦女想要離開其婚姻關係時,若非能夠擁有強力的經濟、人力照顧外援,否則不可替代性的撫育子女重擔,就成了拴住受虐婦女離開受虐關係的枷鎖。
窘迫的經濟能力:受虐婦女若要脫離受虐關係時,除了她必須要有經濟自主能力,來支付所有重新獨立生活的費用外,更得耗費一筆費用來進行脫離行動,若無足夠的經濟能力來支付這些費用,窘迫的經濟能力就成了扼殺受虐女脫離受虐關係的因素了。
(二)中間系統
社會資源不足,許多受虐婦女不知道要如何去取得與自己有關的訊息,身邊的人際網絡也無法提供她所需要的資訊,對要如何去進行脫離受虐關係的行動一無所知。
薄弱的娘家支援亦成為阻礙受虐婦女脫離受虐關係的主要因素之一,受虐婦女在受暴後,娘家是其最常使用的求助資源,但由於娘家家人的低問題解決能力、衝突的配偶選擇及婆家家人的阻撓等因素,娘家家人也常成為無法提供協助的來源。
(三)外部系統
偏誤的警員及法律從業人員的態度,認為家庭暴力是家中私事,有的受虐婦女在向警察尋求協助或向法院提出控訴時,因員警或法律從業人員對婚姻暴力問題缺乏正確的觀念,而阻礙受虐婦女獲得需要的協助。
現行的法律,要求受虐婦女若無法在一定的時限內取得有效力的證據,不管她遭受虐待的事實多麼嚴重,法律就是沒有辦法提供她所需要的協助,這種舉證困難的法律困境,對受虐婦女的脫離行動而言,反而形成一種阻礙。
(四)鉅觀系統
受制於傳統的保守觀念,為了讓嫁出去的女兒「出嫁從夫」、「家和萬事興」及「從一而終」,受虐婦女寧願默默忍受暴力生活以維持完整的婚姻關係,也不願揹負不順從夫婿、婚姻失敗的角色。
對於處於婚姻暴力之下的受虐者而言,他們不是不想追求幸福的生活,他們並非有被虐待狂,選擇置身在婚姻暴力中,不願離開,而是他們未得到適度的協助與支持之故,若社會對於暴力的處理有健全的制度與做法,相信這些受虐的婦女一定有脫離婚姻暴力的決心與毅力。
柒、結論
當代婚姻暴力潛藏在社會的每個角落,由於社會漸漸對於家庭暴力的重視,讓有些婚姻暴力的受虐者勇於站出來尋求自己快樂的人生,但卻還有許多受虐婦女,卻因為某些因素而無法走出婚姻暴力的陰影,過正常人的生活,這些人值得社會大眾給予更多的關懷與協助。
給現代受婚姻暴力、受虐婦女最好協助的方式,我覺得可以從以下方面下手:
1. 導正社會大眾的觀念,正視婚姻暴力的問題
2. 建全社會支援網絡,讓受虐婦女容易獲得協助的管道
3. 加強暴力防治工作者的專業素養,以能正確協助受虐婦女
4. 強化婚姻暴力受虐者的復原能力,讓她們能很快的回歸正常生活
5. 對脫離暴力的受虐者,給予繼續的支持與關懷
6. 對施暴者進行輔導與教育工作,導正其不正碓的認知與行為。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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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歡喜,感恩這學期又能上到廖教授---當代家庭理論研究的課,讓我從活潑生動有趣課程裡,學到當代有關家庭教育相關知識探討與重視,這對我過去,看待當代家庭教育,狹隘看法有很大的突破,每次上廖教授的課,內心有說不出的波動、撞擊, 省思,整理,蛻變.我深深感受到廖老師把所學的專業、知識活化在生活中,是讓人感動、佩服.從廖老師的身上彷彿看到一本<生活蟬學>以最真實,最真誠,最寬大,最無私的心,欣賞、接納、陪伴在生活每各階段裡的人ˋ事ˋ物,這是非常值得大家學習的,也是一般人最不容易學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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