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的防處

國立嘉義大學家庭教育研究所研究生

嘉義縣警察局少年隊組長謝嶔璟組長

一、前言

憲法明文規定男女平等,並保障每個人的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人身自由權、政治參與權等基本權益,不因其性別、種族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過去在我們傳統社會裡,男主外女主內。女性在家從父,出嫁隨夫,夫死從子,此種三從四德稱之為傳統美德。現今工商社會,女性從事各行各業人才輩出,參與工作權女性比比皆是,觀之過去傳統觀念,在在顯示男女之不平等。

任何一個社會或多或少都有存在家庭暴力問題,但因被害人常考慮到向警方報案可能遭到更嚴重之暴力行為,或被害者不願因案情擴大而傷害到加害者,導致家庭暴力案件與實際存在案件件數有極大的差距。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傷害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尤其是對家庭成員間之暴力問題,基於家庭倫理價值觀念,如「家和萬事興」、「法不入家門」、「家醜不可外揚」、「夫妻床頭打床尾和」、「清官難斷家務事」、「家務事不宜介入」等觀念扭曲及常勸和免興訟。受害女性唯有忍受家庭暴力。

近年來,來自家庭暴力由爭吵逐漸擴及到毆打、折磨、欺凌、恐嚇、脅迫等身體上、精神上遭受到侵害,手段越來越殘忍,受到社會所關注,並認為家庭暴力及婚姻暴力、老人、兒童、少年受暴力受虐待,可能擴及社會每一層面及角落。有鑑於此,家庭暴力防治法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同年六月二十四日公佈,有關家庭暴防治第二章民事保護令,第五章預防與治療,第六章罰則,自公布後一年亦就是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開始施行。

婚姻暴力是家庭暴力其中一環,在家庭成員間尚有兒童、少年、老年人、手足暴力或親屬間所發生之虐待及暴力行為,統稱為家庭暴力。

婦幼最大的夢想,是期待免於生活在恐懼環境中。但來自公領域或私領域,均有不同程度潛在家庭暴力或性暴力存在,所以婦幼在先天上比男性要承受較大的安全隱憂。

在私領域,家庭原是一個安全、自在、溫馨、美滿、幸福、的避風港,曾經山盟海誓的兩人,允諾成為生命中最重要的另一半,進入婚姻後,卻出現了令人難以承受的婚姻暴力,造成關係急遽惡化。

內政部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統計台灣地區九十二年度發生家庭暴力通報,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2004/9/10)警察單位二萬一千四百八十一件,衛生單位一萬七千三百二十一件,社政單位一千七百三十九件,教育單位三百四十二件。

家庭暴力類型:婚姻暴力(含離婚與同居關係)二萬七千五百五十七件,兒童虐待二千六百七十件,少年虐待九百二十件,老人虐待一千三百三十九件,手足暴力一千三百二十八件,其他四千二百二十三件。

家庭暴力型態:肢體傷害三萬四千五百五十二人,性侵害(性虐待)三百四十八人,語言虐待八千零六十七人,遺棄(老人及兒少)二百二十九人,經神虐待一萬二千八百二十四人,其他二千四百四十四人,計五萬八千四百六十人(資料來源家庭暴力通報表)。

法務部九十二年度,偵查家庭暴力案件罪名件數及人數:計三千六百五十七件四千零五十三人。其中起訴五百九十五件六百六十人,聲請簡易判決一千二百二十八件一千二百九十七人,緩起訴處分八十四件八十四人,不起訴處分一千六百二十四件一千八百七十六人。

違反家庭暴力罪:觸犯刑法妨害性自主罪十五件十五人,殺人罪三十件三十三人,傷害罪二千二百一十六件二千五百一十二人,妨害自由罪一百一十二件一百七十八人,及其他四百六十七件四百七十六人。

違反家庭暴力保護令罪計八百零九件八百二十九人,其中起訴一百八十二件一百九十四人,聲請簡易判決四百一十二件四百一十四人,緩起訴處分四十三件四十四人,不起訴處分一百二十八件一百三十一人(資料來源法務部家庭暴力案件收結案情形)。

司法院九十二年度各地方法院民事保護令聲請事件終結情形:終結件數一萬五千九百四十三件,核發保護令一萬零一百五十七件,駁回一千五百六十六件,撤回三千八百一十四件,其他四百零六件。

終結民事保護令聲請人別:被害人一萬三千七百一十六件,檢察官七件,警察單位一千九百七十五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一百零八件,法定代理人六十九件,三親等內血親或姻親六十四件,其他四件(資料來源司法院統計處)。

從以上數據可看出在家庭暴力中,婚姻暴力女性受害比率最高,兒童虐待次之。婚姻暴力是古今中外女性共通的經驗,女性不幸遭遇長期暴力、虐待、傷害、性虐待,其身心創傷終其一生是揮之不去的惡夢。關係全國一千多萬婦女同胞人身自由、身體生命安全。今以實務探討家庭暴力與婚姻暴力受虐者如何防處。

 

二、家庭暴力與婚姻暴力的定義

(一) 家庭暴力的定義:家庭暴力(domestic violence)對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家庭暴力不是法律上的定義而是行為上的定義。

(二) 婚姻暴力的定義:婚姻暴力(marital violence)是指發生在配偶或前配偶、已婚而分居或異性同居,有過親密性關係,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致精神、肉體痛苦。王以仁(2001)

 

三、家庭暴力的對象

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未成年子女。

1.配偶或前配偶。

2.現有或曾有事實上之夫妻關係,或同居關係。

3.現為或曾為四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姻親。

 

四、家庭暴力罪

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觸犯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規範。例如觸犯刑法傷害罪、殺人罪、妨害自由、妨害性自主罪、妨害名譽罪、或毀損、遺棄等罪及違反兒童、少年福利法、社會秩序維護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性侵害防治法等。

 

五、早期家庭暴力史

在早期父權社會中,男性支配女性之觀點素有淵源,社會賦予父親有權利以暴力對待自己妻子與子女,是父母懲戒權的實施,公權力或其他外力不宜介入,以免傷害繼續擴大,但歷史性變遷,隨著保護女權行動日漸演進,女性進而得以保障、家庭暴力問題才逐漸為人們所關心及注意,透過平等權之爭取,家庭暴力也成為女性運動之主題,問題始漸漸浮上枱面。

 

六、家庭暴力事件之迷思

(一)家庭暴是家務事,是父母懲戒權(民法第一○八五條)的實施。公權力及其他外力不宜介入,為的是避免傷害持續擴大,並保護被害。台灣省政府(八十六年)

(二)家庭暴力因以傳統看待為家務事,忽略其嚴重性,忽視家庭暴力對於人身之侵害的本質,甚至可能構成犯罪。

(三)家務事常被視為小事,但家庭是社會最基本的團體,亦是最多的團體,積小事變成大事,影響家庭和諧,被害者的生活情緒、身心安全、成長與工作效率、浪費醫療資源、仇恨的心向外發展,甚至於影響社會的層面更廣泛。

(四)家庭暴力可能深及傷害、重傷、殺人、遺棄、恐嚇、不法拘禁或控制行動自由,最常見為辱罵、瘀青、挫傷、擦傷,除了罪證明確公訴罪外,大部份均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尤其家務事常在親友勸導之下撤回告訴,常使檢警徒勞無功,致使被害人受到更大的挫折,更加無助。

(五)醫師因擔心法院傳訊,介入家庭糾紛,破壞醫病關係,引起醫療糾紛,而不願驗傷及出具診斷證明。

(六)醫師、護士、社工員、臨床心理工作者、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福利業務人員等不知兒童福利法、兒童少年性交易防制法、性侵害防治法,以及家庭暴力防治之報告責任,致不知舉報。

(七)家庭暴力,可能發生在各種家庭,包括:達官貴人、受高等教育階層之人不限於社經地位較低或受教育較低的中、下階層的家庭,更不限於單親家庭或其他破碎家庭。

(八)勸和不勸離是傳統美德,但是暴力事件發生時,尤其是嚴重的暴力事件,若不使加害人或被害暫時分開,常使被害人受到更大的傷害。不可為勸和,而罔顧被害者的安全。但被害人常為了經濟或子女不願離開加害人而受到更大傷害。事實上,應使加害人暫時離開家庭,而非被害人離開。

 

七、家庭暴力的成因

(一)施虐者從傳統社會、文化、觀察、經驗或家庭暴力行為學習而來,施虐者曾經是受暴者。

(二)受虐者因長期依賴施虐者,欠缺獨立自主,不認為與男性有平等的權利。

(三)婚姻暴力施虐者不限於社會地位或學歷高低,包括達官貴人或中下階層以及破碎家庭、單親、再婚、隔代扶養或管教子女不一等暴力家庭。其成因為酗酒、失業、懷疑有外遇或本身外遇情緒失控、精神障礙或歧視女性與自己有平等差異。家庭暴力絕非單一次的單一事件,而是一種行為模式。暴力行為可能隨時發生,反覆發生,而且不因離開加害人而停止,甚至發生殺人的慘劇,因此家庭暴力的被害者常生活在恐懼中,身心安全長期受到侵害與干擾。

 

八、家庭暴力型態

(一)言語暴力:企圖以字眼、聲調、眼神來控制或傷害受虐者。如吼叫、嘲弄、騷擾、警告、辱罵、藐視或揚言以使用暴力恐嚇威脅殺害小孩或被害人等。

(二)肢體暴力:濫用親權行為虐待未成年子女。徒手攻擊、推、甩、踼、打、揍、摑、抓頭髮、勒頭、撞牆、罰跪、剝光衣服不得臥床睡覺或使用刀、棍、槍攻擊被害人造成傷亡等。

(三)精神暴力:威脅自殺、放火燒毀房屋、逼問行蹤、竊聽跟蹤、冷漠、羞辱、不實指控或故意摔器物等足以引起被害人精神痛苦之不當行為。

(四)性虐待(亂倫)

1.強迫性幻想或逼迫觀看色情影片,以不當方法違反被害人意願進行性行為。

2.亂倫:父母親或同居人對女兒性侵害。

 

九、家庭暴力的真相

婚姻暴力本質是「一種權利與控制」。

(一)首次婚姻暴力留下來的原因:受到傳統的約束,說不定我也有錯,離開無法交待,又沒面子,家人也不諒解。

(二)婚姻暴力惡化,仍留下來的原因:離開又無經濟來源,要住在何處?子女欠照料,孩子沒有一個完整的家,親友、家人也不支持,怕走了回來會受到更嚴重的婚姻暴力,唯有委屈求全留下來繼續忍耐。

 

十、家庭暴力循環現象

(一)壓力期:從冷戰、小吵,受虐者如履薄冰、戰戰競競。

(二)爭執期:雙方衝突呈現白熱化。

(三)暴力期:一連串拳打腳踼,受虐者因極度驚嚇、恐慌害怕而頓失知覺,逐漸產生恐懼、憤怒、無助等複雜情緒。

(四)蜜月期:施虐者會示好、道歉,使受虐者再度受到被愛感覺而心軟,重歸舊好。

 

十一、家庭暴力發生原因、時間、地點

(一)發生原因:感情問題、個性不合、生活習慣不合、慣常性虐待、財務問題、親屬相處問題、子女管教不一、失業、酗酒、賭博、吸毒、精神障礙、外遇或懷疑被害人外遇、涉足不當場所;其中以酗酒、失業、財務問題、外遇、暴力傾向比率最高。

(二)發生時間:每日發生時段以18-24時為首位,12-14時次之,0-2時再次之。

(三) 發生地點:客廳、臥室、廚房、浴室、庭院、工作場所、公共場所。

 

十二、家庭暴力之自保與處置

(一)保護自身致命部位,呼救長輩或鄰居,保持鎮定,勿剌激施暴者。

(二)向當地警方報案,送醫治療,驗傷或送至安全處所,請警方製作調查紀錄表。

(四) 平常準備一個隨身包,內置換洗衣物、證件、健保卡、電話簿、電話卡、存摺、零錢,發生婚姻暴力時可使用。

 

十三、家庭暴力之證據保存

被施虐者遭受到家庭暴力時,可將施虐者的一切暴行,予以錄音、照像、相關犯罪證物、目擊證人、診斷書、和解書、悔過書、調解書、家庭暴力調查紀錄表等,保存證據,以備未來訴訟或離婚之用。

 

十四、公權力積極介入

(一)婚姻暴力不再是家務事,婚姻暴力會影響家庭成員人身自由及生命安全,是一種犯罪行為,我國於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公布實施之家庭暴力防治法,為亞洲地區首位頒布施行此法之國家。

(二)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條規定,發生婚姻暴力,公權力應立即介入私領域保護被害人如:就醫、安置、庇護等,並告知其權利、救濟途徑等。

(三)舉報責任: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一條規定,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教育、醫事、警察、保育等人員執行職務發現學生受到虐待,不舉報處新台幣陸仟至參萬元。

 

十五、發生家庭暴力民、刑事聲請與救援

(一)刑事部份:非告訴乃論之罪,檢察官、警察人員主動偵查外。告訴乃論罪,六個月內檢據提出告訴。

(二)民事部份:檢據提出保護令聲請,保護令核定期間為一年,可延長一年或撤回。

(三)保護令救濟內容:禁止令、遠離令、遷出令、交付令、給付令、防治令。

(四)救援:送醫治療、緊急安置、生活輔助、法律諮商、心理輔導、就業輔導。

 

十六、家庭暴力受虐者創傷症候群

(一)認知上:配偶暴行為偶發、短暫的行為,一時壓力造成,轉移壓力,施暴者就會改變。

(二)情緒上:恐懼、焦慮、憤怒、罪惡、混亂、挫折、懷疑、不信任、緊張、憂鬱、無助等。

(三)行為上:否認、麻木、壓抑自己、淡化暴力、逆來順受、依賴、攻擊、反覆不定、猶豫不決、偏差行為。

(四)生理上:失眠、厭食、頭痛、其他疾病。

(五)自我概念上:自卑、自責、自傷、自殺、自虐、懷疑、無自信、自暴自棄。

(六)人際關係上:無穩定關係、退縮、孤立、緊張、不信任。

(七)心理異常:精神官能症、精神疾病、性格異常。

 

十七、家庭暴力目睹兒童(代間傳遞)

(一)健康問題:失眠、惡夢、沒胃口、暈眩、倦怠、全身無力。

(二)情緒問題:憤怒、孤立、害怕、自卑、憂鬱、焦慮、不信任感、易怒、冷漠。

(三)行為問題:行為兩極化、攻擊性強、使用暴力、酗酒、吸毒犯罪、逃家、逃學、內向、退縮、自殺、功課退化。

(四)發展問題:發展遲緩、退化現象、語言落後、尿失禁、尿床。

(五)認知觀念扭曲:家庭暴力模仿性強、暴力可以解決問題、是我造成父母知和。

 

十八、遭受家庭暴力應如何自保

(一)保護自己:尤其是頭部、臉、頸、胸、腹部等重要致命部位。

(二)大聲呼救:請家人、長輩或鄰居幫忙解圍。

(三)離開現場:發生家庭暴當初,即刻離開現場,到親戚、鄰居、朋友或處理婚姻機構,請求暫時居住,日後再尋求解決之道。

(四)請警察協助:請警察出面制止施暴者,送妳就醫治療或保護中心。並請警察填寄「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調查記錄表」。

由家庭暴力案件中發現,婚姻暴力者,通常有一次就有二次、三次…,打得次數會愈來愈多,打的程度愈來愈嚴重,因此千萬勿相信施暴者說以後不會再打你的話,心裡要有所準備,想好萬一再度發生不幸妳要怎麼做,以下幾點建議:

(一)準備一個隨身包:將現金、身分證、印章、健保卡、存摺、重要文件、電話簿、電話卡、換洗衣物。放在一個可以隨身攜帶小提包裡,一旦發生不幸,可以立刻離開,尋求救援,以求自保。

(二)到醫院驗傷治療:到公立醫院或指定醫院治療,並要求開立診斷證明書,或拍照存證受傷部位。

(三)向警察機關報案:請警察機關填寫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調查記錄表。萬一要告訴,可作為佐證。

(四)向社政單位求援:可逕向縣政府社會科福利股瞭解妳自己下一步該如何做。

 

十九、結論

(一)家庭暴力模仿性強,生長在家暴中子女,人格特質、個性異於正常孩子,在其潛意識中排除不掉家庭暴力驚懼,會模仿以暴力解決問題。受虐者也會變成施虐者。

(二)建議:家庭暴力被害人勇敢走出婚暴陰影,尋求外援。終止目睹家庭暴力之兒童,免於受虐者再度變成施虐者。

(三)家庭暴力的形成是相當錯綜複雜的因素,但是受虐婦女的人數和事件在層出不窮之下,需要受到相當的重視和妥善因應處理策略,受虐婦女在不和諧的家庭關係中,常常要花費更大的心力重新站起來。站在婦女教育的立場如何了解這一群受虐婦女的實際需求,協助受虐婦女安頓身心,解決生活、經濟、安全上的問題,是我們必須極力去深思的方向。就如同暴力原因不只一個,因此,無法採取片面的解決方法,而是需要整體社會面的配合,例如傳統社會文化、經濟、教育、法律、司法、社會福利層面等等。了解受虐婦女的心理、處境和需求,幫助受虐婦女解決現實問題,重新建立愛、婚姻、人性的信心,成為一個實現自我、快樂、健全的個體,這一切都有待努力。

 

參考書目

1.        王以仁(2001)。婚姻與家庭生活適應。台北,心理出版社。頁208-209。

2.        內政部警政署(92)。婦幼安全工作家庭暴力防治官研習資料。刑事警察局

預防科編印。頁39-40。

3.        內政部(91)。家庭暴力目睹兒童人員研習訓練講議。內政部家庭暴力防治

委員會,財團法人台北市婦女救援基金會編印。頁1-4。

4.        內政部(88)。警察機關防治家庭暴力工作手冊,內政部警政署頒行。

5.        台灣省政府(86)。婦幼安全宣導師資講習班教材。台灣省政府警政廳編印

。頁2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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