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的社會在大量資訊、傳媒的多元衝擊下,過去傳統社會所建構的倫常規範正被嚴厲的考驗著,許多社會現象呈現著複雜而紊亂的狀態。因此,不論中外,為因應時代潮流的步伐,社會組織、團體制度之結構亦隨之改變,而其速度之快,往往出乎意料之外。因為社會快速的變遷,使得現代家庭呈現一個動態的過程,而非靜止的狀態。因此,家庭結構的急遽改變,成為最令人擔心的社會現象之一。由於資本工業化發生以來,人們在過度追求經濟利益、講求成本效益的金錢遊戲中,及重視平等、社會價值觀與女性意識抬頭之下,自我意識與追求快樂避免痛苦的人生觀,使得傳統一夫一妻的家庭結構,面臨極大的挑戰!根據內政部戶政司(2003)統計資料顯示:景氣不佳,連結婚的人也少了,夫妻離婚的比率也再創新高!九十一年度離婚人數為865990人占台閩地區總人口數的百分之四點四四,即每一百人中就有四至五人走上離婚之途。
內政部統計處(2003)指出,受到社會價值觀改變的影響,國人婚姻觀念已逐漸改變,近年來,離婚率即呈現愈來愈高的趨勢;不過,去年離婚率再增加,結婚率卻下降,應與景氣不佳,失業率攀升、失業人口增加有關。家庭經濟不佳,影響婚姻關係,而失業問題,也遷動原訂的結婚計畫。至於離婚率,去年有六萬二千七百一十三對離婚,較上年增加百分之七點八一,則再創新高。
由上列統計數字,我們可發現社會變遷對家庭所產生的影響!離婚率的急速上升,使家庭結構瓦解,面臨了嚴重的挑戰!如何調適以因應新的環境,的確考驗著男女雙方在離婚之後所面對的難題。離婚固然可以解決許多問題,但是在離婚的過程中,配偶雙方都承受許多來自個人心理與社會的雙重壓力。離婚前經歷的家庭風暴,使身心受到嚴重創傷;及至離婚後親友異樣的眼光,甚或冷嘲熱諷的言行,真叫人情何以堪!因此,為了給離婚前、後的夫妻所遭受的困境提供幫助,我們對離婚現象,應給與更多的關懷、更多的了解,而更重要的是給予支持並尊重他們的選擇,以開創新的藍天,重新迎接旭日朝陽!
貳、常見的婚姻迷思
「婚姻迷思」是對於婚姻的不正確信念,容易使人對婚姻有不實的期待,也會阻礙夫妻的溝通和互動,而導致婚姻衝突甚或離婚!
以下是常見於問題婚姻中,夫妻對婚姻與家庭的一些不正確信念(曾瑞真,民85;婦女福利資訊,2003):
(一)婚姻可以克服單身時未解決的問題
許多人對婚姻有著不實的憧憬,以為愛情最重要,其它問題都是小事,甚至於認為單身時未處理好的事物,結婚之後便自然可迎刃而解,無須煩惱。
(二)婚姻中有愛情就應該會給人帶來幸福與快樂,無須努力耕耘
男人們常發誓說:「我一定要給妳過幸福的日子」,可見除了女人期待婚姻幸福之外,男人也期待自己能給妻子幸福。事實上,婚姻所帶給人的挫折與艱辛比一般人所想像的要多。婚姻中有高潮與低潮,配偶雙方必須不時的耕耘、時時的溝通與解決問題。如果只有愛,卻很少花時間在互相討論與改進婚姻時,就不可能有良好的婚姻關係。
(三)結婚後應該滿足於家庭所給予的幸福,不必再追求家庭之外的快樂
。
其實婚姻關係只是人生的一部分,在夫妻關係之外,人還生活在不同的人際關係之中。所以結婚之後,仍然可以追求個人在工作上的滿足、朋友交往的快樂、及休閒嗜好的樂趣。許多快樂來自家庭之外是很正常的,只要是關係良好的夫妻,會互相尊重彼此的交友、工作與正常的休閒。
(四)夫妻是合而為一的,不可分彼此
結婚前每個人都是獨立的個體,結婚後應該保持獨立個體的自主性。結婚的目的在於雙方結伴共同生活,可以分享喜樂、分擔憂愁。若誤用了「夫妻一體」的觀念,不論誰依賴誰,對雙方都是一種負擔。所以配偶雙方必須保有自主性及自由的生活間,才能成為真正的好伴侶。
(五)配偶雙方必須在任何時候都完全互相坦誠
事實上,任何事都對配偶誠實以告,對婚姻是無益的。如果向配偶表達真實的情況,把一切喜怒哀樂都坦誠相告,有時反而會傷害了兩人的關係。保有隱私以及適度的隱瞞,如果對兩人的關係有利,而且對配偶是一種保護的話,就不應全然的開誠佈公。
(六)受到暴力的婦女都認為只要忍耐、順從,日子就可過下去…。
毆打行為不會只有一次,婦女時時刻刻都要擔心自己的行為是否遭到施虐者
的暴力,而婦女忍受這樣的暴力行為持續一、二十年,等到孩子長大她們才決定離開。
(七)「為何她們不離開施虐者?」卻沒有人問:「為何施虐者不讓她離開?」。
施虐者對他們的配偶以經濟控制方式,威脅傷害配偶、家中其他成員、甚至
施虐者傷害自己的行為等,讓他們的配偶無法離開。
(八)施虐者毆打小孩是父母對子女的關愛表現。
有些父母在教育子女時失當,過度的情緒表現容易失去控制而發生虐待子女的行為,這與子女是否頑劣或是父母對子女的關愛表現已無關係。孩子在暴力中生活是會影響到他對性別角色的錯誤觀念,及自我價值的不確定。
(九)家庭是每個人的避風港,家庭是最安全的,家庭裡的人一定不會傷害我。
家庭成員間因過於親蜜而常「理所當然」的將家人視為自己人或自己物品,
認為傷害自己的家人是可以被原諒的,彼此之間界限不清,家人傷害家人,在這樣的情況之下,家庭不再是唯一安全之處,有時往往傷人最深的反而是自己的家人。
叁、婚姻的衝突與危機
由於婚姻問題的層出不窮,婚姻的衝突幾乎是多數夫妻都曾替驗過。其肇因常
起始自於可預測的(常態的)及非預測的(非常態的)壓力源事件(Boss,1987),Boss歸納出12種壓力源(引自Olson&De Frain , 2000):
(一)可預測的(常態的):
一、內在的:事件的開始來自於家庭內部的某個人,如酗酒或擔任某項要職
二、常態的:在家庭的生活週期中,事件是被預期的,如出生、踏入社會的青年、結婚、年老或死亡。
三、非模糊的:對於事件,能清楚的知道其情況,發生什麼事、何時、如何
、多久以及發生在誰身上。
四、意志的:事件能被洞悉,如自由的選擇更換工作、大學入學或是計畫懷孕。
五、慢性的:已有長期的問題,如糖尿病、酒癮或藥癮。
六、獨立的:一個事情單獨發生,至少再當時沒有其他事件產生,是可被精確指出的。
(二)非預期的(非常態的):
一、外在的:事件開始來自家庭的某人或某事,如地震、恐怖行動或物價上漲。
二、非常態:事件是不在預期中的,如離婚、年輕人早逝、戰爭,成為人質
三、模糊的:無法獲得事件的真實性,他是如此的不清楚,以致於無法確定他發生在自己家中。
四、非意志的:事件不被洞悉,如剛開始工作卻及被解雇,或是突然失去某人的愛。
五、激烈的:再短時間發生的事,但卻是嚴重的。如斷腿、失去工作或是考試不及格。
六、連續的:事件累積,一個接著一個,所以在下一個事件發生之前,前一個事件並未解決,在多數案中,這種情境是危險的。
預測的壓力源事件,雖也可能造成婚姻危機,但基本上較容易處理。而非預測的壓力源事件,比預測的事件壓力更大,對婚姻與家庭的改變和破壞也更大!夫妻間衝突的形式與嚴重性雖各不相同,依(張春興,民78)分析:主要因素有:(一)性生活不和諧(二)對子女教養態度不一致(三)個性相差懸殊(四)宗教信仰不同(五)價值理念有差異(六)個人興趣相異。
至於婚姻危機(彭駕梓,民83)則指出形成的原因有十:(一)夫妻人格特質未能配合(二)夫妻婚前相知不足(三)第三者介入(四)家庭生活刻板(五)夫妻間有成長差異(六)家庭面臨經濟危機(七)夫妻雙方均面對發展事業的生涯壓力(八)姻親與人際關係問題(九)夫妻性關係不和諧(十)夫妻相處時間不足。
這些問題都容易造成婚姻低潮,如持續缺乏溝通,問題加劇之後,就更不容易化解。
肆、離婚問題的分析
(一)、離婚的意義
人類學家Paul Bohannan(1970)分析離婚的六個層面,依其架構說明如下(引自彭懷真,民90):
一、法律上的離婚
離婚為夫妻生活中,解除夫妻配偶身份或消滅婚姻關係之行為。立法上有
兩院離婚和判決離婚兩種。
(1)兩願離婚:就是協議離婚,夫妻倆在雙方都都不願持續這個婚姻關係下,經由兩人以上見證和簽名,並向戶籍機關登記,離婚就成立。
(2)判決離婚:根據民法第四編第八章,法院裁判離婚是指夫或妻基於一定之原因請求離婚,經法院認同,以判決的方式解除婚姻關係。
二、感情上的離婚
夫妻之間沒有強烈的感情,早已同床異夢,雙方都覺得失望,彼此也不會協助對方,甚至欺瞞、背叛、傷害對方自尊。
三、經濟上的離婚
夫妻分別成為個別的經濟單位,各有其自己的產物、收入及花費,以及對稅務、債務等的責任。
四、撫育上的離婚
在離婚時,對於孩子監護權的爭取來說,造成了父母在撫育上的離婚,一方贏得監護權,另一方就有探視權,形成親子之間的分離。
五、社區的離婚
兩人離婚後,原本所交際、來往的朋友、社區關係,及公婆、岳家的來往都會有所改變,會帶來適應上的困難。
六、精神上的離婚
將自己從前任配偶的人格及影響中隔離出來,重新取得精神上的自主。精神上的離婚往往要花很多的時間,第一階段是在離婚之前的震撼與否認,第二階段是煩惱和消沉,第三階段是離婚的人負擔起自己的責任。
(二)、離婚的原因
離婚有許多原因。每一個婚姻都不同,每一對夫妻的經歷也各異。對有些人而言,在這個關係中存有許多基本上的問題;而對另一些人來說,則有一些特殊困擾,如性問題、通姦、肉體虐待、興趣轉變,或過度投入工作。國內學者彭懷真(1998)整理各學者的研究,綜合了造成離婚最多的原因,包括:
一、外遇機會增多
外遇可說是婚姻的頭號殺手,也是離婚原因中最常出現的一種,。現代的社
會哩,與異性接觸的機會大大增加,和同事的相處時間甚至是比配偶還多,有些人就是在不知不覺中,讓婚姻以外的情感滋長,終究一發不可收拾!
二、家庭財務問題
這種問題常是因為與配偶間用銭的觀念不一樣,有的認為夠用就好,有的認為非得有足夠的儲蓄部可;或者因投資理財的看法不同,家庭如何分配用銭的方式,孩子教養費,要不要拿錢回各自的家庭等。若處理不善,常起爭執而失去耐性,自是無法繼續生活。
三、配偶的不良嗜好
配偶的不良嗜好包括酗酒、吸毒、賭博等,這些在金錢、時間及身心方面都投注了成本,影響家庭生活,在屢戒不掉的情況下,很可能以離婚收場。
四、個性不合
個性包括了一個人對事物的價值觀,做人處世的態度及脾氣等。如果兩人的個性真的差異很大,加上婚後調適不良,很可能就走上離婚的路。
五、溝通不良
溝通是讓人表達彼此的看法、感受,及傳遞訊息的,但有許多人不知道如何表達,或者以為已經溝通了;但是雙方的誤解和不愉快的感受並沒有減少,認為對方根本並不了解自己,沒有溝通的誠意,待日子久了,就變成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的問題。
六、婆媳及姻親困擾
有時夫妻會離婚是因為婆媳、親戚關係不好,導致夫妻間也跟著緊張,常常為此爭吵,丈夫夾在中間更是左右為難。有些妻子因而想離婚,索性將家庭讓給婆家,不想再糾纏下去,這個問題在台灣是普遍存在的。
七、女性獨立能力提升
女性的地位提高,包括在家中不再是只做家庭主婦,也有許多外出工作,身兼職業婦女和主婦的角色,工作職場上也有愈來愈多的女性主管。這些轉變讓女人不再只是忍氣吞聲,不再忍受品質不良的婚姻,而想走出家庭尋找自己的舞台。女性地位的提升讓女人不一定依賴婚姻,而可能選擇結束婚姻。
八、道德及宗教力量減弱
以往道德及宗教的力量有約束人的行為的規範作用存在,人們會認為哪些誘惑及害人害己的事情不能作。但是在個人主義興盛的時代,常考慮的是自己喜歡的,自己要什麼。婚姻中若覺得不快樂,不是自己想要的,就傾向以離婚來解決問題,或者外遇介入婚姻,也造成了離婚。
(三)、離婚產生的問題
離婚對人來說是一項不小的打擊,也是生命中的一個危機,面臨到的問題需要去處理和調適,恢復原有的生活能力和適應力。離婚問題的處理,彭懷真(民90)歸納有下列幾項:
一、心理調適的問題
(1) 離婚前的心理調適:在決定離婚之後,心理調適的重點在於讓自己承認這個事實,並把悲傷、憤怒做一個紓解,找人說說,或尋求專業的諮詢。先將一些是項作安排,如分手的細節、子女的撫育、財產的劃分等,藉此將紊亂的心情穩定下來,然後讓離婚的過程順利些,以免造成更嚴重的傷害。
(2) 離婚後的自我調適:這時的調適重點就在於趕快從創傷中復原,雖然這一段路可能需要很長的時間,但是,走出婚姻的陰影是有必要的。這段期間可能會出現情緒低落,對自己沒有信心,感覺整個人沒有價值,不想與外人接觸等現象,這時有的人靠朋友,有的人靠諮商,總之,試著讓自已心理恢復平靜。
二、對子女的影響
離婚對子女所造成的困擾,甚至比對當事人更嚴重。他們不僅受到離婚前種種紛爭的困擾,也必須因應離婚而改變的的生活型態。離婚對子女的影響(陽琪、陽琬譯,民85),依性別與年齡而異,學齡前的男孩與女孩反應相似,他們趕到被拋棄的恐懼,並且較為依賴,有退縮行為。
(1) 男孩:一般而言,離婚對男孩子較有立即性的影響;並有負面的影響。在小學低年級時,來自離婚家庭的男孩叫無法專心,與同儕的關係富攻擊性,或不願接觸他人。九歲至十九歲年齡較大男孩,則在父母離婚後能較快適應,但長大後似乎較不易與女性建立關係。
(2) 女孩:女孩對父母的離婚較能妥為因應。他們的童年與青少年時期表現不錯,情緒反應與社會適應力都頗佳。但在十至十五年後,開始出現負面效應。父母離婚所引起的最主要困擾,是年紀較長的女兒未能與男性建立起親密關係;父母離婚的女性多半早婚,並且很快地就以離婚收場。
三、監護權問題
由於子女的監護權往往涉及許多因素,無法依其表象處理,因而成
為離婚時的爭執所在。大多數的離婚案件中,父母與律師都能合理安排子女的監護問題。如果當事雙方無法達成協議,則由法院判決。
四、子女的贍養問題
大多數獲得子女監護權的離婚婦女也可擁有贍養費。然而,也有少數未獲監護權的離婚婦女須支付前夫贍養費;而離婚的時間越長,贍養費與探視的比例就越低。
五、對家庭的影響
(1)經濟方面
離婚將改變所有家庭成員的經濟條件。一般而言,離婚雙方收入都會減少。
然而,由於監護權歸屬問題,使得女方的生活水準多半下降。其中重要的一個原因,是女性外出工作的比例不高,尤其是家中有幼兒者;即令外出工作,女性的所得也較低。
(2)單親家庭
離婚的改變,使得單親,尤其是女性,特別趕到焦慮與沮喪;他們亟需社會提供感情上與實質上的協助。
(3)社交生活
離婚大幅影響當事人的社交生活。通常交友的範圍會縮小,大都會脫離對方的生活圈,需要自己再去拓展;不過離婚者所承擔的社會壓力會比較大,擔心別人的看法和批評,以及孩子在學校或社區所遭受到的異樣眼光。
伍、婚姻危機的消弭與解決
(一)、建立有效的溝通模式
夫妻進行有效的溝通,在婚姻生活中其實是非常重要的。日益受到重視的有效溝通方式(Davidson and Moore,1992),則歸納出幾個重要關鍵(引自陽琪、陽琬譯,民85):
一、維持一個「安全」的氣氛
對於配偶的發言應該不致感到被脅迫,同時對彼此的發言表示了解並且予以贊許,將有助於建立一個穩定的關係。
二、做一個最佳聽眾
留神傾聽配偶所說的話。必須留意聽進某一訊息並予以闡釋,不應該被迫中止其發言。
三、自我表達
有效的溝通,必須基於充分表達自己真正的感覺與想法為基礎。在親密關係中,這一點是最重要的。
四、歧異爭論與面對問題
規避彼此的差異並無法有效解決問題。在差異逐漸變大到足以威脅彼此的關係以前,必須真正地面對它並互相討論。在一個良好關係中,不應該存有任何禁忌話題。即便爭論也對彼此關係具有建設性!
(二)、運用解決衝突的「公平爭吵」十六條守則(Crosby, 1991)「公平爭吵」指的就是規範言語往來的規則,讓夫妻學會以一種光明磊落、直率誠懇的方式彼此互動。內容如下:(引自Olson&De
Frain , 2000)
一、成人式的對話(Negotiate From the Adult Position)
二、避免最後通牒(Aviod Ultimatums)
三、若一人輸,則二人皆輸(If One Lose, Both Lose)
四、說出你真正的意思是什麼(Say What Your Really Meaning)
五、避免指責和抨擊(Aviod Accusations and Attack)
六、首先確認你自己的感覺(Own Your Own Fellings Frist)
七、不斷檢視你的看法(Always Check out Your
Perceptions)
八、清楚且直接地陳述你的期待與要求(State Your Wishes and
Requests Clearly and Directly)
九、不要用「性」來紓解意見不合(Never Use Sex to Smooth
Over a Disagree-
ment)
十、重複你認為你已收到的訊息(Repeat the Message You
Think You Received)
十一、拒絕惡性爭吵(Refuse to Fight Dirty):1.裝麻布袋2.消極的攻擊行為
3.不斷的懷疑4.言語虐待。
十二、拒絕冷戰(Verbal abuse)
十三、焦點放在議題即當下(Focus on the Issue and Focus on the Present)
十四、運用「暫停」和「犯規」(Call“Time-out”and“Foul”)
十五、使用幽默和喜劇的方式消除痛苦(Use Humor and Comic Relief)
十六、總是保有親密(Always Go for Closure)
(三)、尋求婚姻諮商輔導
婚姻問題層出不窮,婚姻壓力也是夫妻雙方都能深切體認的,因為有婚姻危機的人越來越多,因而婚姻的諮商輔導被期待能提供各項服務及協助。
吳就君、鄭玉英(民82)指出婚姻諮商的重點有五:
一、協助夫妻發展親密關係。
二、協助夫妻正視痛苦。
三、鞏固夫妻關係的結構。
四、語夫妻一同面對離婚的抉擇。
五、協助夫妻度過分離的歷程。
婚姻諮商輔導並不是一般人認知的勸和不勸離,主要是了解彼此差異,正視眼前的困境及問題的嚴重性,實際去面對壓力與危機;就算是離婚,也要處理好每個發生的問題。
陸、結論
婚姻應該是夫妻之間一生的承諾。可是,隨著社會的進步、傳媒的影響,婚姻已經變質了,不再是一生一世的諾言,夫妻間存有不和便容易離婚,合得容易、分也容易,就像一件普通的事!但是,很多夫妻卻不願或無法面對離婚後帶來的諸多問題。如果無法承擔,就得考慮離婚是否為雙方最佳處理方式。試問,那一對夫婦是沒有衝突、沒有困擾的呢?要擁有美滿幸福的婚姻不是一蹴可幾,這中間要遭遇很多問題與困境,在在都考驗著夫妻、家人,如果可以同心協力,彼此協助、支持,共同解決問題,擁有幸福健康的家庭不是難事。但如果不努力經營,遇到問題就以逃避的方式來面對,那麼,這個家庭就不容易有健康的生活。因此,夫妻兩人應正視婚姻中存在的問題,尋求援助,而不是隨便說離婚以解決問題!
參考書目
中文部分
內政部戶政司(2003)。人口通報。九十一年二月。
內政部統計處(2003)。內政部統計處91年離婚率統計。線上檢索日期:2004年1月1
日。網址:http://mio.gov.tw/內政部統計資訊服務網離婚率htm
吳就君、鄭玉英編著(民82),家庭與婚姻諮商。台北:空中大學。
婦女福利資訊(2003)。談家暴迷思。線上檢索日期:92年1月3日。網址:http://www.taipeiwomen.tcg.gov.tw/women
old/welmap/sexhurt/2-1-2htm
張春興(民78),張氏心理學辭典。台北:東華書局。
彭駕梓(民83),婚姻輔導。台北:巨流。
彭懷真(民87),豐富您的單親人生。台中:中華民國幸福家庭促進協會。
彭懷真(民90),婚姻與家庭。台北:三民。
曾瑞真(民85),婚姻與家族治療。台北:天馬。
陽琪、陽琬譯(民85),婚姻與家庭。原著:Norman Goodman,Marriage
and Family,台北:桂冠。
英文部分
Olson, D. & DeFrain, J. (3ed.)(2000). Marriage and the family: Diversity and
strengths.
C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