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構*搖頭丸之社會意像

談國家規訓人口

 

南華大學社會學研究所  黃正宏

 

 

關鍵詞:搖頭丸、瑞舞、規訓、國家的意識型態機器、支配、正當性

KeywordsMDMA, Rave, discipline , Ideological State apparatuses ,domination, legitimate

這一社會的最高許諾是為越來越多的人民提供一種越來越舒適的生活,而人民,嚴格說來,不能想像一個本質上不同的話語和行為領域,因為抑制和操縱破壞性想像和嘗試的能力是這個既定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

Herbert Marcuse

 

史洛金博士在一則附註中補充說,「聽到一些有關仙人掌素的作用以及儀式的性質的奇異故事,真是令人驚奇。這些故事是梅諾米尼保留區的白人官員與信仰天主教的印地安人官員說出來的。這些官員中沒有人有過一點點服用這種藥物的第一手經驗,也沒有一點點有關這種宗教的第一手經驗,然而有些人卻想像自己是權威,寫出有關這個問題的正式報告。」

Aldous Huxley

前言

吃「藥」可以是治療身體的疾病、不舒服,像是感冒藥,也可以用吃「藥」來替代或是增強原先的身體機能,例如「威而剛」。但是沒有任何一種「藥」是為了獲得一種原先不屬於、不內在於身體與心靈中的快樂。能夠產生出這種效果便不是「藥物」,而是普遍地被稱作為「毒品」。這是在民眾意識中最簡單、最清楚的二分法。一但跨越了這條鴻溝,所有政治領域的對話空間將被封閉起來。也沒有任何一個人,特別是公眾人物,願意公開地去觸碰到這不可抗辯的意識型態。即使他們很可能也是那些所謂「毒品」的愛好使用者…

如果說道德在特定時期裡具有著特定的形式,那是因為我們在特定時期裡的生存條件不允許另外一種道德存在。只有條件改變了,道德才能隨之改變,並且只能在特定的可能範圍內改變,這是確切無疑的。

Durkheim,1893)

就像反帝制的民主革命在最初被視為是大逆不道的叛亂行動,如今,卻已經成為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所唯一能接受的政治生活樣式。那麼,這樣的政治生活樣式,所應該帶來給我們的特定道德應該是什麼呢?反不正義的壓迫,我想是其中最主要的一項特徵。如果我們都還肯定著-民主的政治生活是正確的-這一回事在我們這個世紀還沒有改變、鬆動的跡象。那麼,我現在要提出我在這篇文章中的假設論點:如果我們在一個民主思潮社會中仍會受到壓迫,那麼這個社會肯定不會是正義的。但是,這個社會又被絕大多數的人(不論是國境內或國境外)肯定其政治生活為一種民主樣式。那麼,這一切不就顯得很弔詭嗎?然而,這弔詭之由來很顯然的就是,沒有人意識到:「這是一種生存空間上的壓迫!」;否則,另一個可能就是:「這是一種合乎社會正義的制裁!」

由於政治生態上並沒有出現關於「毒品」使用的正反激辯,我們似乎就快可以肯定後者是正確的了。然而,「受壓迫者的雙重性」這個概念或許能夠為我們再預留下一些思考空間:「使用『毒品』者內化了那些壓迫他們的施壓者的意識型態,從而同意了自己的行為是一種反社會、反道德的不可言說性的活動。」如此一來,政治對話空間似乎更顯得沒有開展的可能了。那麼,一種時代變遷下新的「產物」,在其尚未出現之時,它的命運便早已被這個既定的社會所決定了…

因此,筆者將從這個可能尚存的思考空間中出發,而在以搖頭丸[1]為經驗現象作為研究的切入點,我們將判斷為正確的將會是哪一個呢?於是,起步的工作就是我們必須了解:什麼是搖頭丸?

現象:文化轉殖、國家管控與論述交鋒

搖頭丸最早是在1914年由德國藥廠研發製成,並在兩年後取得專利,原本目的是作為減肥用途。而在1970年代則由美國的精神醫師將其用於治療憂鬱病患與紓解壓力之用。但卻由於其具有的副作用,迷幻、愉悅,而開始在街頭上開始流行起來,成為一種娛樂用藥。[2]自從1983年起,搖頭丸逐漸的被美國大學生廣泛的使用,美國政府乃在1985年加以立法管制。國內自1990年起安非他命廣泛流行後,最近幾年來在舞廳及PUB,才開始流行搖頭丸。(2000/09/08聯合報;2002/11/11星報據民生報(1997/11/27)載,搖頭丸首次出現在台灣於1996年九月[3],而在不到一年的時間之內,已成為最熱門的商品,同時衛生署也將其列入二級毒品管制。[4]國內的搖頭丸風潮是由香港傳入,並由南往北竄流(2000/09/12聯合報),進而形成全台風靡的現象。但1996至1997年初整個台灣大環境對於這種外來藥物的認識仍顯得有些許混亂。1996/10/30聯合晚報以快樂丸稱呼MDMA,但相隔不到一個月,同樣出現在聯合晚報(1996/11/23)中的卻以快樂丸指稱強姦藥丸。到1997年初的聯合報(1997/01/30)仍有以下內容:「台北市警局昨天說,被稱為『快樂丸』的FM2藥丸…」如此足以見得搖頭丸在此一時期面貌渾沌不明,整個台灣社會仍在嘗試去了解此種藥物。

而與國外的情況相當類似,搖頭丸作為一種俱樂部用藥,流行於舞廳等公共娛樂場所。但不同於歐洲以青年人口自發舉辦戶外瑞舞(Rave)舞會而用藥2000/09/12聯合報),搖頭丸入境之後的在地化現象便直接形成了搖頭丸與PUB、地下舞廳相生的運作-營利模式。[5]雖然有來自音樂界人士[6],反毒協會與聯合報合辦的戶外瑞舞活動[7],試圖劃分出電子音樂不必然與藥物相關,但也有以黑道包場的千人戶外瑞舞活動,其中仍以門票與藥物為主的營利模式(2001/04/28聯合晚報)。直到2002年四月二十日才有官方舉辦的:「青春舞嗆!街」E世代新好少年反毒宣示晚會[8]不過此一直接由官方舉辦的舞會其中並無與電子音樂有任何連帶。因此,與前述在地化模式相較,實難在台灣構築「電子樂-非藥物」圖像建立。且電子樂、瑞舞與藥物究竟有沒有必然的連帶關係?這個問題即使在國外也不能有一個肯定的回答。但籠統地說來,在西方,藥物即使與瑞舞有關,也絕不是瑞舞的全部。瑞舞活動有PLUR的精神訴求,即peace、love、unity、respect;但台灣的瑞舞情況或許可以透過筆者與受訪者阿忠的對話來略知一部份情況[9]

 

筆者:「你知道瑞舞這個社會活動及它的意義嗎?」

阿忠:「我知道阿。」

筆者:「你知道?」

阿忠:「廢話!」

筆者:「你怎麼會知道?」

阿忠:「我會跳阿!」

筆者:「你會跳?阿你為什麼會知道?」

阿忠:「為什麼不知道?」

筆者:「是用之前知道還是用之後知道?」

阿忠:「當然是用之後[10]知道的阿。」

筆者:「阿為什麼會知道?」

阿忠:「大家都在講都在跳那種舞阿。對阿。」

筆者:「阿那是幹麻的?」

阿忠:「就跳阿,就是一種舞步阿。」

筆者:「有什麼特別的舞步嗎?」

阿忠:「沒什麼特別阿,我們一般人都是亂跳嘛,比較居多。阿瑞舞就是有它固定的跳法[11]。」

筆者:「阿你在家裡用你怎麼會知道這個?」

阿忠:「我也有去外面用過阿!」

筆者:「阿你對那個瑞舞有什麼了解?」

阿忠:「沒什麼了解,就知道跳阿就是那樣跳阿,就這樣子阿,也沒什麼好了解它的阿,它只是一種舞步而已阿。」

筆者:「那你用藥跟這個有關係嗎?」

阿忠:「因為你平常不會跳阿,不會跳那種舞阿。阿你用了之後你不可能亂跳阿,在外面亂跳很醜阿!對阿,那你跳瑞舞阿,比較盡興。就比較敢放開來跳,因為就跟大家都差不多這樣子跳[12]阿如果你是亂跳的話,阿你敢放開來一直跳一直跳嗎?人家可能會覺得,幹你娘怎麼那麼俗!」

筆者:「台客。」

阿忠:「就那種感覺阿。」

筆者:「所以你覺得那個東西就是一個跳舞的舞步?」

阿忠:「對阿。」

(訪談紀錄20040807

上述這段看似過分引用的訪談紀錄事實上是有助於更深入地去推敲的。一個在台灣使用搖頭丸的人或許會是「知道」瑞舞文化的,但是在「舞廳內」才會知道,而且是「因為用藥」所以知道。很明顯地,受訪者阿忠有他自己的一套「瑞舞」,而且瑞舞「就是」如此。筆者並不認為受訪者阿忠曲解了瑞舞的真正意涵,相反地,筆者認為受訪者阿忠可能向我們表現了西方瑞舞在台灣在地化後的樣貌。

除在瑞舞次文化此一社會活動方面的在地轉殖可能如此,而在民眾認識搖頭丸現象也有文化在地化上的轉殖。

表一、快樂丸+搖頭丸-重疊的文章數=某一年/某一報紙之「報導數(粗體字部分)」

 

聯合報

聯合晚報

民生報

經濟日報

1996

8+0=8

11+0=11

7+0=7

0+0=0

1997

16+0=16

14+0=14

18+1-1=18

0+0=0

1998

21+0=21

10+1-1=10

3+0=3

0+0=0

1999

32+4-4=32

13+1-1=13

12+1-1=12

0+0=0

2000

71+138-28=173

25+54-6=73

27+85-20=92

1+10-0=11

2001

35+211-17=229

13+73-9=77

17+89-11=95

4+11-3=12

2002

34+559-18=575

5+153-2=156

11+182-7=186

3+12-2=13

2003

17+246-7=256

3+60-1=62

2+47-1=48

0+3=3

2004(至8/15)

7+144-3=148

1+27-0=28

3+32-0=35

0+0=0

toatal:

444+2144-143=2445

(此表為筆者整理)

據聯合知識資料庫[13]的資料(見上表一),2000年以前(1996-1999/12/31)關於搖頭丸報導僅有8筆,而其同義詞「快樂丸」則有167筆,而自2000年開始(至2004/08/15)的搖頭丸報導則有2136筆,「快樂丸」報導則有279筆。因此可以2000年作為一個分界,之前是以「快樂丸」來指稱MDMA,之後則以「搖頭丸」一詞來指稱MDMA。這樣的轉變也有一個在地化的機制啟動著。快樂丸(Ecstasy)原意為「狂喜」,而這種的表述源於用藥者後在身體展演與精神上所呈現的狀態而命名之,因此就此一狀態稱為「快樂丸」;然而,何以在整個新聞報導的歷史過程中,「快樂丸」變成了「搖頭丸」?何以「快樂」消失了呢?初步地文化面解釋是,東方較沒有活潑的舞廳文化傳承,東方人也較不懂表達自身的情感,而是相當框架在父權及其威嚴以下的安穩社會與身體觀。而這樣的身體遭遇到會「動」[14]的搖頭丸顯得相當矛盾,因此在可觀察的情況下,多數想動卻又羞於不知從何動起的人便以搖動頭頸來發揮藥效所能夠帶來的快樂。[15]透過這個東文文化與搖頭丸碰撞下的奇特樣貌,而更能將其中「快樂」被掩蓋了,而以「搖頭」丸的「搖頭(嘆息)之意」加以替代,更有以「莫名」、「不停」的搖頭之意達到恐嚇意欲施用搖頭丸的人。第二,以古柯鹼、海洛因與安非他命為例,這些藥物都是以其學名翻譯過來的,因此其中除了透過語音來指稱某物外,並沒有攜帶語意上的文化涵義。但是以英文轉譯過來的快樂丸其實是具有一個正面的語意在其中,因此國家若要管制消滅民眾可能的快樂似乎顯得不夠正當。因此以一個新的名詞搖頭丸來指稱此種藥物,透過新名詞初生時的模糊性(與略帶中國文化中負面語意),增加了國家論述、介入與操作的空間加大。

而這樣的文化轉殖伴隨著污名化而呈顯,同時這個過程也並不是一個清晰的線性路線。前文指出兩名詞的使用是透過一陣交替而呈顯主客易位的情況。以2000年為界,在此之前台灣社會以「快樂丸」命之。雖有搖頭丸的報導,但透過對於「搖頭丸-重疊文章數」的觀察,可以相當清楚發現,搖頭丸在2000年前僅只是「快樂丸」之「別稱」,尚沒有搖頭丸的單獨報導。但在兩千年之後,對於搖頭丸報導的負面論述形構已隱然成形,各報以搖頭丸命之的報導都多過「快樂丸」許多。且一翻轉兩名詞主客位置的趨勢也已相當清楚。就「瘋癲與文明」一書中傅柯(2003)揭露了,疾病與其所需的治療方式、程序是透過相應的論述而建立起來的。在沒有神經科學與心理學出現的時代,精神疾病的治療是如何以我們今日難以理解的方式來實踐。因此,從搖頭丸一詞替代了快樂丸,無疑的給予了國家介入管制更大的空間。而此一新話語的出現,在內涵上是顯得如此的不確定,同樣也給予了國家相應操作與論述形構更多的獨斷性與任意性。

雖然警方大舉查獲舞廳使用搖頭丸的新聞報導則自1997年首次出現(1997/09/25聯合晚報)而小量地漸增(1998/10/05民生報;1998/11/21聯合晚報)。但相當容易指認出,光是聯合報一報在2000年一年對於搖頭丸的報導數(173筆)就已高出四家報紙四年來的總和(165筆),而四年來從未有搖頭丸報導的經濟日報也在2000年開始有了搖頭丸的報導。因此,筆者以為自2000年開始,搖頭丸現象才成為一個「社會的」現象,而不再只是「舞廳內的」或是蒐奇娛樂性質的特別報導。[16]正如傅柯(Foucault)對話語與事件的分析一般(Geoff Danaher,2002),搖頭丸現象確實先前已經存在,但在搖頭丸一詞被大量使用之前,這些現象只可能會被當作一些意外事件來處理,諸如舞廳新毒品之類的話語來理解。也因為「搖頭丸」一詞的出現,社會大眾各方才得以對其生產論述並相互地討論。抽象的表達就是,沒有「搖頭丸」一詞的出現,對民眾而言就沒有搖頭丸這個社會現象的存在。但在2000年時,透過公共媒體所傳送的搖頭丸新聞顯然已成為一個全民的話題,也在毒品的話語領域中有了自身所占的一席之地而能被獨立[17]的論述處理。

除新聞報導方面外,在相關搖頭丸問題的執法方面2000年也有明顯不同。而在1999年10月26日的「市議會第八屆第二次大會施政報告」中,台北市長馬英九僅有在「正俗專案」之下例行性的提到「強力推動掃黑、肅槍、反毒、防搶、查竊等維護社會治安的基本工作…」,但卻沒有隻字片語提到搖頭丸。而在2000年九月十六日,台北市議員王博在台北市議會指出,台北市搖頭丸與搖頭店氾濫,要求市府在一個月內定出取締時間表。(2000/09/16聯合報)隨即在九月十八日的台北市府施政報告中,則出現了「加強PUB的臨檢及公共安全檢查,促使業者合法營業,並肅清毒品,尤其是近日流行的快樂丸(MDMA或稱搖頭丸)、FM2、大麻等,以保護青少年身心免受危害。…」。[18]台北市政府於2000年特因搖頭丸問題氾濫嚴重而特訂定「取締搖頭丸專案計畫」全面加強查緝,以專案提昇防治此現象。[19]2000/09/19民生報:「PUB內『搖頭丸』毒品氾濫問題日益嚴重,且有由北往南蔓延趨勢,國內開發出可於五分鐘內篩檢出搖頭丸成分的試劑,期能提供警察、教育單位。」這些都可佐證2000年時,搖頭丸現象確實已為一重要之社會現象,對此一藥物施用行為的防範手段也不斷增加。同一天的聯合晚報(2000/09/19)台北市長馬英九也表示搖頭丸問題嚴重,指示採取跨局處的合作嚴加取締搖頭丸。在一個月後,台北市政府「正俗專案」審查小組決議,「容留」他人或舞廳負責人與工作人員在店內販賣搖頭丸,將依「正俗專案」以斷水斷電勒令店家歇業。[20]但由於警方突擊舞廳時,所有持有管制藥品者都將藥物丟棄於地上無人承認持有,導致正俗專案效果不彰。雖然「正俗專案」效果有限,但並不意味台北市府對搖頭丸舞廳問題束手無策,有三家與搖頭丸相關業者被停業,但分別是因為舞廳空間不符建築法以及營業項目不符商業法而停業。[21]不過這種針對搖頭丸問題卻祭出其他法源畢竟不是長久之計,因此台北市長馬英九有意擴大「正俗專案」的解釋權限,將「容留販賣」改為「容留吸食」即可停業,但因牽連過廣需再加以討論。[22]但打擊搖頭丸的政策宣示經過兩年的時間似乎因2002年台北市議員王世堅更召開記者會公布台北市十大搖頭店,指責警方取締不力而告失敗(2002/04/08聯合晚報)。類似的情況在2003年也發生在台中市市議員黃國書指稱全台規模既大又豪華的「五大」搖頭店全在台中市(2003/12/06聯合報)。而最後此一因「容留」第三人吸毒而罰舞廳所有人政策最後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推翻市府對「容留」的解釋而告終。

除了搖頭舞廳不減[23]之外,整個營業娛樂時間也有拉長的趨勢,從深夜搖到早上十點。搖頭空間也有轉移分散,從搖頭店搖到KTV包廂、住宅區、高級飯店,更顯查緝困難。2002/07/15聯合報;2003/08/11聯合報;2004/04/03聯合報)

但除對舞廳祭出「容留-勒令停業」模式,對於施用搖頭丸者,台北市長馬英九採取「以量制價」的做法。

馬英九:「過去我們以為吸毒者成癮後,不管價格多高都會購買,但依他在法務部長任內經驗,搖頭丸成癮不如安非他命,過去一公克的安非他命兩千元,被他加強取締炒到五六千元,甚至一萬元,吸食者就很低,如果搖頭丸一粒炒到五千元、一萬元,不信還有人買。」

2000/09/23聯合報)

但相當諷刺地,馬英九的這項政策非但沒有成功[24],搖頭丸價格反而一路直線下滑。據筆者所知,台北的搖頭丸價格是全台灣最低的,因而此一政策上的宣示並沒任何實質成效可言。但除台北市長這一地方上的政策宣示外,教育部軍訓處也因應「春暉專案」實行每年三月到五月的全國性的高中職學生尿液篩檢的毒品檢測。[25]而臨檢舞廳帶回大批舞客至警局驗尿也屢見不鮮。

也就是說,整個具體[26]政策上分別對毒品源、吸毒場所以及吸毒者進行控管。但「以量制價」政策的失敗說明國家對搖頭丸之毒品源無法掌控,而針對吸毒場所控管的台北市市警政策也遭到台北高等法院推翻,而對舞廳舞客驗尿的做法也引來人權上的爭議。[27]因而,防治搖頭丸的政策真的成功了嗎?就毒品源而言,搖頭丸的廉價的正反映了政策失敗的難堪。吸毒場所方面的控管成敗難加以肯定或否定,以行政違法而言可謂失敗,而以干擾舞客而致搖頭空間分散更加難以管控也不見得算是成功。就吸毒者方面的控管也難有證據支撐其成功,即使獲得實質成效,也是付出引來犧牲人權的爭議。

此外,搖頭丸問題所浮出檯面上的不僅僅是毒品問題,其與助長愛滋病蔓延被連結成一個因果性的雙重問題。

誼光愛滋防治協會秘書長李大鵬指出,除了青少年性行為開放外,網路拓展了上網學生的交友圈;尤其網路一夜情、援助交際,再加上藥物濫用,搖頭丸、搖腳丸等俱樂部濫用藥,都可能降低青少年的自制能力,在交友情況複雜,又缺乏自我保護的措施下,使學生暴露在愛滋或性病感染風險中。

2001/05/17民生報)

2003年性病防治所更直接提出數據表示:「依據最新的愛滋病調查報告顯示,毒癮者感染愛滋病的比率是暗娼買春客四倍,毒癮者中又以搖頭族感染率最高。」(2003/02/28聯合報)這樣的問題形構同時更增加了對搖頭丸的恐慌。藥物濫用是一社會問題,愛滋病更是令人聞之色變的性傳染病。如果因為藥物濫用而增加社會中愛滋病感染人數與提高感染機會,那麼藥物濫用的問題非但是迫切需要處理的,而且其嚴重性已不再是藥物使用者的自傷而已,而是危害社會整體的、更可能是有受害者的犯罪事實了!但相較於數據所提供的意義,部分類似的報導是有更大的問題存在的。以2004/03/06民生報為例,其標題是「共用針頭染愛滋案例增,今年已16例」,但內文卻是:

「…衛生署指出,服用搖頭丸或K他命等中樞神經興奮劑和迷幻劑,容易因自我控制能力降低,發生不安全的性行為,尤其在集體性派對中更為危險;而疾管局近年的統計也發現,自92年起因靜脈毒癮共用針頭通報感染愛滋病毒的個案較往年大幅增加,今年至2月底更已高達16人,…

2004/03/06民生報)

事實上,施用搖頭丸根本不會有使用到針頭注射的情形發生。而此篇報導中正如筆者所引部分一樣,完全沒有說明為何搖頭丸跟因共用針頭而導致愛滋病有何連帶。因此,這樣的報導與官方發言的連結手法,灌輸了民眾「搖頭丸與愛滋病存有關係」,這樣的觀念與邏輯本身就是必須被質疑的。而反對各種以污名化的論述形構問題方式,自2002/03/17聯合報已可見「藥解放」的反污名訴求。但在2004年一月爆發農安街九十三位同志喀藥轟趴,以及後來衛生署公布愛滋篩檢結果,終引發激烈爭議!在2004年引發一系列的二十多個學生團體、同志團體、性別人權協會開始一系列的「反污名」、「藥解放」、「要人權」的運動。[28]國家機器也因應這些運動而展開一系列媒體攻防戰。[29]同性戀者隨著觀念的轉變或許已經是稍微能被部分人接受的群體。但是不可否認的,在大部分民眾眼中同性戀者仍被以一種社會偏差人格的觀點看待。搖頭丸論述藉由與同性戀者拉上關係,而必然會造成一定程度的月暈效果(halo effect)。當然筆者這樣的說法是以搖頭丸為主的脈絡下,若以同志觀點為主的論述下,則此月暈效果反之同樣成立。

最後,除綜合以上所述之外,台北市立療養院成癮防治科主任林式穀表示:「近三年來搖頭丸的使用人數大量增加。」(2003/08/03聯合報)。以此單位的統計數據與媒體報導程度,2000年確實是一個全台陷入搖頭丸風潮的開始。而筆者在宜蘭的訪談也顯示:

阿哲:「我第一次玩跟第二次玩其實是隔了一年。」

(中間略)

阿哲:「因為大一那時候在台北試過一次嘛,可是後來我回來宜蘭這邊讀書阿,宜蘭那時候沒有這種東西。」

(訪談紀錄20040828

受訪者阿哲表示在宜蘭開始有搖頭丸的時間正是2000年,那時候宜蘭沒有搖頭舞廳,而他與他朋友之間也沒有流傳使用搖頭丸這種藥物。在台灣銷售搖頭丸的利益一向是與幫派牽連在一塊的,而受訪者阿哲雖沒有正式加入幫派,但其確實有跨足於幫派活動,同時也是經常流連於娛樂場所的青年人口。因此他表示2000年之前宜蘭沒有搖頭丸即使不是非常確證的事實,但筆者相信也表示了2000年之前宜蘭關於搖頭丸的使用是十分少見的。

因此,筆者以2000年的界定並非以施用搖頭丸人數來作為標竿,因為這樣一個族群其匿名性之高並無法輕易推測。2000年的界定,是一個台灣「社會的」現象,絕非一個搖頭族群急速擴張的開始。雖與2002年相較(參見表一),今年的搖頭丸報導確已減少許多。然而,筆者以為至今這個台灣社會中流行的搖頭丸現象至今仍沒有結束。[30]受訪者阿哲表示,在宜蘭一地,他覺得用藥族群的年齡層下降因此用藥人數仍未減少[31],其次以宜蘭為例,存在的舞廳現今仍維持三家並未減少。也正如2004/04/15中國時報指出:「衛生署評估,未來兩三年內國內將暴增大量遭搖頭丸毒害的精神病患。」[32]但新聞報導數自2003年逐漸下降,是搖頭丸的報導不再新鮮而不為新聞媒體所青睞?還是因國家機器的防堵政策而確收實效?抑或是由非常個人性的因素卻集結成群體的現象?[33]這些問題都將在本研究中作更嚴密的推論。

文獻回顧

對於使用藥物來獲得身體上愉悅的表現,在當今的台灣社會中,是一種社會集體所不能容忍的行為。至於對於使用藥物的主體,以美國為例,在二十世紀初期是以病態(sick)視之。但是美國聯邦政府麻醉藥物分署(Narcotic Division)卻逐漸教育民眾,視藥物上癮者為製造社會問題的罪犯,而非「病者」,同時以「重懲」為解決藥物問題的手段。直到50年代末期由社會學家、律師公會以及醫師公會提倡回復以醫療及心理治療的觀點來處理吸毒問題,才有自民間發起的不同觀點。(藍采風,1978)而同樣的轉折也在台灣出現過。民國八十七年,政府將「肅清煙毒條例」修正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將「毒蟲」認定為「病犯」(病犯性犯人)。(2002/11/11星報2004/06/23聯合報)毒品防制條例第20條第一項,吸食第一級與第二級毒品者,採「觀察勒戒」治療,為期不得超過兩個月。無繼續施用傾向者採不起訴處分,有繼續施用傾向者則依毒品防制條例第20條第二項採「強制勒戒」,為期六個月以上至無施用傾向,不得逾一年。「強制勒戒」期滿後釋放,五年內再犯依毒品防制條例第23條追訴,施用第二級毒品(搖頭丸)者依毒品防制條例第10條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34];五年後再犯則同樣再依毒品防制條例第20條第一、二項進行勒戒觀察。

但是,無論觀點如何轉變,將此反映在公領域的論述上觀察,我們也同樣地很難發現到一種對立雙方的言談、觀點在此場域中產生激辯。彷彿「吸毒」不僅只是一個污名的標籤,雖然有程度上不同的角色視之,然而它更可說是一道厚重、堅實的鐵門,封閉起了任何一切可能的反向論述介入。這一點,無論是國家的意識型態機器,或者是有無組織的一般大眾,兩者在默契上可以說是很一致的,而契合的程度則是相當的緊密。

搖頭丸是繼安非他命之後,台灣一波新的「藥物濫用」[35]現象。與此並進的,自然是反毒聲浪的高漲。在新聞媒體的推波助瀾之下,它掀起了一個新的大眾話題,但話題所直接反映的這項行為卻也同時遭到社會集體所不能容忍。面對這樣一個新的社會現象發生,在社會學的角度之下,我們能從其中看到什麼新的東西嗎?或者,這僅僅是歷史的反覆重演?

十分可惜的是,回顧多數對於「毒品」使用之研究論文(門菊英,1992;劉郁芳,1993),大多以量化方式處理眾多個案的紀錄,並在論文最後提出類似政策建議的論述。這樣的做法似乎是在結構之內為結構服務,與我個人所試圖處理的,在施力點上完全不同,因此我認為在對話上並無交流之機會。其中惟獨沈雅靜(2002)的碩士論文「論施用毒品行為之除罪化」可作討論。沈雅靜主要以法源觀點以及實質社會成效來探討毒品施用者應該與以除罪化。其論文對於「毒品」的認識是以概括的方式處理,因此其態度可謂之「狹義的除罪化」[36];而我的研究計劃則特別具體針對搖頭丸要與以「廣義的除罪化」[37]。因此,此論文作者在部分觀點上是與筆者相通的,例如對於自殺的討論:

…既然刑法對於自殺行為都不加以處罰了,那比自殺行為較不嚴重且未危及生命之自傷行為亦應不加以處罰。…基於上述所論,施用毒品行為對施用者個人的生命、身體法益的侵害,因刑法對於自殺與自傷行為並不加以處罰,故在普通刑法中應該不被視之為犯罪行為。

(沈雅靜,2002:81)

但在其他除罪化的討論上其論點又與筆者有相互矛盾之處,這主要在於作者以防堵毒害的實質成效上而贊成除罪,而筆者卻在根本上不將搖頭丸視之為「毒品」因此無罪可除。延續沈雅靜(2002)對於毒品與犯罪行為的討論,筆者檢驗搖頭丸是否為毒品,主要有兩點需要對話。

第一,施用毒品之自我危害而論:「施用毒品對施用毒品者的生命及身體法益所造成之侵害,『是可在醫學上加以實證的』[38],故立法者基於憲法所負與維護國民基本生命權利的立場,特以刑罰制裁施用毒品行為,希望藉此預防及避免國人施用毒品。」(沈雅靜,2002:39-41)在此筆者提出三點實際現況質疑此立法精神之動搖不定。一、如前所述,自殺行為既不刑罰,則自傷行為更無刑罰之理。二、菸酒對於施用者之身體危害早經醫學確證,為何立法者不加以禁止並與以刑罰?三、搖頭丸對於身體健康之損害目前仍有爭議(可見下文),菸酒損傷身體都不禁止了,為何禁止搖頭丸的使用?

第二,「施用毒品所併發或衍生其他犯罪之危險性而論:就施用毒品所可能併發或衍生之其他犯罪行為,應包括施用毒品者後產生暴力行為,或為維持其龐大的毒品開銷費用(因受毒品成癮性之影響)而為財產犯罪之行為。」(沈雅靜,2002:41-43)對此,筆者也提出三點質疑。一、就醫學研究、其他研究者與筆者現有的訪談資料顯示,使用搖頭丸者對人會產生親密感、溫和有禮,不像其他藥物使用者可能會有暴力行為發生。[39]例如在電影「台北朝五晚九」中便傳達了此意像:

 

    ViVi  :「那天對不起…」

    Hitomi:「什麼?」

    ViVi: 「豆漿店那一天啊!」

Hitomi:「我沒事」(同時輕輕擁抱ViVi)

在這一幕中,兩個演員在舞池中都有微醺地擺動頭與身體(若要確證為服用搖頭丸而非一般酒精飲料可由戲中Hitomi的眼神看出),兩位演員不但表演了服用搖頭丸後的身心狀態,同時為了昨天的不愉快而在舞池中互相道歉與諒解。而這是由搖頭丸所造成的效果,同樣也可見筆者先前的訪談:

筆者:「有次你跟我提到,你跟阿皓兩個人一起喀藥時,他主動提了些過去對你的心結。你們那次是不是把話講開了呢?」

阿邦:「是講開了沒錯!之後我跟他也好像比較沒有疙答在。不過你也知道他不太會喝酒,有次才喝了一罐他又開始提那件事。心結感覺上是比較解開了沒錯啦!不過誰知道他會不會一直念念不忘呢(笑)!」

(訪談紀錄:時間不詳,約在2003年2月─5月)

因此,若搖頭丸可能會引發暴力行為,在「不愉快的心結之上」所理應引發的應該是暴力的相向,而絕非在完全相反的方向上進行諒解。[40]二、搖頭丸依使用者不同或許會出現心理依賴,但並無生理成癮性(強迫症)的問題。[41](黃正宏,2003)且「在所有享樂藥物中,搖頭丸最特別,似乎會自我調節,內含『藥理限量係數』(pharmacological limiting factor),會抑制長期濫用。」(張立橋,2003:84)國外甚至出現關於使用搖頭丸這樣的通俗規則:「Less is more」;(Tom Ter Bogt,2002:172),足以見得上癮一說是需要斟酌的。三、對於「毒品開銷費用龐大」一語必須加以思索。「毒品」費用之所以高昂在於其為高風險高利潤之經濟活動,而其高風險條件之營造則為國家機器所為。專以搖頭丸論之,一顆現今市價約兩、三百元[42],但事實上這種化學合成藥物的製造成本一顆不到十元。[43]因此我們必須區隔搖頭丸在本質上就是昂貴所以政府禁絕?還是在政府禁絕之下,具有社會意義的昂貴?如果不曾有人質疑過因購買菸酒所可能引發的為財產犯罪之行為,那自然對搖頭丸所可能衍生的犯罪行為此項疑慮也應加以除去。

因此,對於藥物與不同的社會身體的關係,我們必須放在社會脈絡下作一個比較性的理解。筆者以醫生這個歸屬於高階層的社會角色來作初步的探討。[44]

「不必有異常人格或潛在的社會問題,人就可以對藥物上癮。」關鍵只在於有沒有機會接觸到藥物。這個論點可以解釋德、美等國醫生染上毒癮的比率為什麼從來都高於一般大眾的一百倍。[45]

Courtwright,2002:134)

當一般大眾知道有一個群體其成員有染毒癮的比率是如此之高,正常情況下自然對此群體採取戒慎恐懼的心態來面對。例如雇主經常將原住民與酗酒問題連結在一塊,而不願意僱請原住民工作。然而,比酗酒更加嚴重的毒癮問題卻發生在一個高階層社會位置的醫生群體中,這是一般大眾所無法想像的,也曾來不曾擔心與其接觸有危險性的。為什麼無法或不曾做這樣一個「醫生-毒癮犯」的連結想像?因為我們日常所接觸到的醫生總是呈現穿著潔白整齊、談吐文質彬彬、專業與高收入的白領知識分子,與想像中下流骯髒、游手好閒、不具生產技能、有暴力傾向的毒癮犯罪者的圖像如何能接軌呢?但是上述事實告訴我們,醫生確實是一個潛在的毒癮團體。[46]這顯示了以下兩件事實。一、我們對毒癮犯的一種日常想像是多麼與意識型態作用扣連在一塊!二、毒癮犯的標誌不是取決與使用毒品的事實,而是取決於某種社會身體的樣貌與施用毒品的行為相連結才得以成立「毒癮犯」的形象。在此,筆者特別就第二點加以說明。而透過以下的討論,我們也可以進而理解為什麼阿圖塞(Althusser:1990)所說的「意識型態具有一種物質性的存在」這個理論命題。

為什麼醫生有毒癮的機會高於一般民眾的一百倍?這主要源於他們具有「使用非法藥物的正當性權力」。現代社會高度分工下,醫生的專業知識權力是保障其用藥自由,而國家機器難以與之爭奪的正當與否。在知識領域上是如此,在具體程序上也是如此。醫生不需要與販賣非法藥物的犯罪者交易,而是透過「正當的」程序取得使用機會。承續以上所述,同時也更能是突顯「醫生不會是一個毒癮者」,而一般施用毒品者「就是毒癮者」的差異在於:醫生的知識性權力阻止了國家機器對其進行「事實上的」定義權力。透過合法的取得藥物管道,如此合法行為就不會得到非法的犯罪事實。而此一取藥途徑的在經濟上的支出可能是全無或是極低的,至少不同於黑市交易的高昂價格,因此也沒有為購買藥物而引發其他犯罪行為的疑慮。因此在這裡帶出了兩個問題。第一,毒癮犯罪者是一個「自然事實」抑或是一個「社會事實」?答案似乎很明顯的是後者。因此,第二個問題就是,此一毒癮犯罪者是否在「自然上」從未出現過,而僅是國家機器所創生的社會脈絡中被形構的?更激進地提問,是否沒有國家機器的行動介入,就從來沒有毒癮犯此一形象的出現?在意識型態上是如此,在具體現實上(醫生取得非法藥物的價格並不構成其經濟上的負擔)也是如此。反觀國家機器的介入行為非但可能造成無權力者的被壓迫,同時也可能造成其身體上的傷害。例如在張立橋的論文中,其受訪者Gio表示:「那我之前的BF(boy friend,男朋友)是個醫生,他自己也有在玩。他都會開一顆百憂解給我,就是玩完之後給我吃的。」(張立橋2003,41-42)[47]使用搖頭丸對身體所造成的可能傷害(如果有的話)可以透過其他藥物加以減輕,但這部分藥物卻不是一般大眾所能取得的。其次,黑市交易的藥物非國家機器所能控管其安全性的,如此不就促使一般民眾陷入更危險的用藥情境中嗎!?[48]第三,搖頭丸的使用者之間流傳著用藥時多喝水的訣竅,但大多不知道為何需要多喝水。一部份的受訪者以為這是為了趕快「排毒」,但真正的情況是為了補充水分,避免長時間的身體舞動脫水導致體溫過高甚至死亡的危險。筆者曾經詢問受訪者們當因為抗藥性或是因藥的品質而導致發揮的藥效不佳時如何處理,許多受訪者們都表示以喝酒來帶起藥物的效果。但喝酒是會加速脫水的現象發生,因此這是非常危險的用藥技巧,但是卻沒有受訪者知道。而過度喝水也不是沒有危險的,但卻同樣沒有受訪者知道這項事實。國外曾有因喝水過量導致「水中毒」(water intoxication)或稱「稀釋性低血鈉症」(dilutional hyponatremia)致死案例。諸如以上的討論確實有必要讓我們以荷蘭的「安全屋計劃」[49]反省現今國家機器的反毒政策。

至於直接指向我國出現的搖頭丸現象之學術研究,有四本相關的碩士論文對此進行討論。其中三本主要以國外瑞舞(Rave)次文化之移植,探討異國文化在地化的現象。其次,則是將瑞舞文化與搖頭丸現象區隔開來,指出瑞舞與搖頭丸在台灣完全以混為一談的方式再現,僅是文化在地化下的奇異混合。(廖剛甫,2001;鍾佳沁,2002;王彥蘋,2003)除此之外,便是將分析指向次文化對主流文化的反擊(廖剛甫,2001;鍾佳沁,2002;王彥蘋,2003)。因此,主要是安置在文化脈絡的下來進行論述,與我將進行的政治經濟論述並沒有太多的交集。雖然在這幾篇論文中曾淺嚐地解構搖頭丸背後的社會意涵為何,指出反毒立基於一種意識型態反毒(王彥蘋,2003:7-9、71-77),以及國家機器規訓人口之企圖為何(鍾佳沁,2002:41-42),但卻無意於對國家支配正當性提出更深層的質疑與探討,同時也無意釐清「『搖頭丸』—毒品」之間的連結思維正確與否。無疑地,在上述論文的鋪陳中,瑞舞次文化是主,而搖頭丸僅止於一個陪襯的地位。我在這裡必須要指出,瑞舞文化看似與搖頭丸在台灣的發展有著共生的脈絡關係(廖剛甫,2001;鍾佳沁,2002;王彥蘋,2003),但這並不意味著兩者不能夠分開來處理。事實上,對於現今國內多數使用搖頭丸的青少年而言,搖頭丸對於他們的社會行動意義,我想是更加與異國次文化的脈絡區隔開來的。其次,以「次文化」觀點來討論瑞舞文化者(raver),特別是反映在內部族群「認同」與「反抗」主流文化或許能存有解釋力。例如王彥蘋(2003)對於瑞舞文化中的內部差異有許多細緻的討論。但是對於我所直接處理的搖頭丸現象而言,次文化並非是一個清晰可運用的觀點。對於用藥者而言,是否存有其與主流文化碰撞而導致的緊張性?例如鍾佳沁就認為或許搖頭丸現象不過是另一種形式的次文化反叛之再續(2002:13),也試圖指出透過對抗「主流」的過程中所建立起的族群認同(2002:17)。但就我目前與許多使用搖頭丸的受訪者認識而言,緊張性是存在著,但並非緣於一種攜帶次文化的主體碰撞文化霸權,而是被文化霸權收編下的主體進行一種規避社會監控下的自我隱匿行為。換言之,我所接觸的受訪者對於「瑞舞次文化」一無所知,而是純粹的享樂主義者(hedonist),同時並不碰撞社會道德對於藥物使用的批判說法之正當性。因此,我並不對瑞舞次文化的在地化反抗進行論述,這個領域的討論已可見廖剛甫、鍾佳沁、王彥蘋三位的論文。換言之,我想處理的核心則是直接指向這個問題:「國家機器禁制人民服用搖頭丸其正當性基礎如何?」本文將順著這個問題意識鋪陳開來。同時先前的研究中多所著墨的「次文化」與「認同」兩個論點也是我的研究脈絡中需要重新檢討與反省的。

其中惟獨張立橋的「狂喜-一個關於搖頭丸的質性研究」並不處理瑞舞文化,而以單純紀錄與介紹用藥的受訪者生活、心境為主,與我所將進行的研究十分相似。然而十分可惜的是,作為一篇探索性的研究,整篇論文可說完全由受訪者的談話所構成的,作者並無用心去解讀這些訪談的內容,近而也失去了一篇探索性應能拉出的討論空間。另外,其研究樣本人數實在不足(僅有七位),多集中在高學歷者(五位)、全為男性、無與藥頭[50]的訪談無法呈現與藥物相關的社會現象全貌。研究者對於研究樣本的認識與區隔也不清楚,例如瑞舞文化者或是純粹享樂主義者、舞廳為主或是以轟趴(home party)為主的受訪者,這些在論文中都沒有一個清楚的交代,對於服用搖頭丸這樣一個隱匿的群體而言,如此並沒有耙梳出一個更清晰的社會意像供讀者理解。[51]在不到一百頁的論文中論點不但高度重覆,甚至是以複製方式將整個段落、句子貼上到達三次之多!而結論部分則以前文少得可憐的分析貼上拼湊而成。雖說作者在開頭宣稱不希望是一個教條式的研究,卻在結論部分將搖頭丸使用扣連到現代人空虛生活所致,最後以八股的教育政策建議收場。[52]

至於另外三本論文的訪談部分與訪談所呈現現象而言,廖剛甫(2001)的論文將重心放在瑞舞文化的在地化發展脈絡,與我所關懷的主軸不同;鍾佳沁(2002)對瑞舞文化者的訪談除呈現不足外,且多引用二手資料作為填充[53]。因此對搖頭現象的介紹呈現走馬看花似的,掌握的也不夠深刻;王彥蘋的訪談則對用藥的瑞舞文化者之藥物態度、價值與生活實踐多所掌握,可與我將進行的田野多作相互比較與對話。但與我所不同的是,其部分訪談對象(與廖剛甫、鍾佳沁相同)對於舞廳文化有認識與參予,而我的受訪者則多數對此並無了解(如前述,可說是「純粹享樂主義者」)。因此,由於我的受訪者與其受訪者有所區隔,且王彥蘋的呈現方式是以瑞舞文化為開展,我則以編年史式的方式紀錄下用藥者的用藥經驗及其用藥的生命「歷程[54]」,而這一點是王彥蘋所無意清楚交代的。

研究樣本

由於服用搖頭丸的人口被標籤為偏差團體,同時也會受到國家法規的懲治,因此其團體社會隱密性高也不易接觸,因此並無明顯可見之母群體可供抽樣。本研究採取質性的滾雪球抽樣方法,以研究者個人的社會網絡向外擴展進行抽樣。一般大眾多數對於服用搖頭丸的場景意像是建立在喧鬧的舞廳,震耳欲聾的電子音樂以及五光十色的舞會燈光效果。然而,本研究目前接觸過的受訪者多數以「轟趴」(home party)為服用搖頭丸的主要場域。相對於舞廳,「轟趴」所指為規模、人數較小,而由私人舉行的家中派對。

筆者曾經懷疑自身網絡所接觸以「轟趴」為主的搖頭族群是極小或屬搖頭丸族群之中的非常態,然而成功大學的一份調查中指出:所有曾吸過毒的大學生裡,將近一半左右都是在外租屋的外地學生。(2003/09/16聯合報)這似乎提示了獨居與施用藥物有某種關聯。同一天的民生報更直述:至於使用毒品的場所,多在學生的住宿處所發生。(2003/09/16民生報)受訪者阿忠也表示過,他跟朋友討論過,發現喜歡在家用藥或在舞廳用藥取決於第一次是在哪裡用藥。[55]受訪者阿忠與朋友之間的討論似乎也表示僅在家用藥者並非一個稀奇的現象,甚至不見得是少數現象。(訪談紀錄040807)而兩者存有的那些面向的差異與差異程度之大小或許可由其他研究者的發現中比較或在本研究中才能逐步地明朗。

其次,現有的受訪者絕大多是近於「享樂主義者」而非「瑞舞文化者」。這並不是意味我所接觸的受訪者拒斥瑞舞文化,而是受訪者們根本不知道瑞舞文化的存在,或對此的認識非常模糊不清。「瑞舞文化者」與「享樂主義者」並不是互斥的兩個群體,雖然在其他研究者的訪談稿中似乎顯現出「瑞舞文化者」對於「享樂主義者」的攻擊:台客、為了搖而搖等等…但瑞舞文化者並不享樂嗎?因此,筆者在這裡作這樣的區隔比較大的意義在於「知不知道瑞舞文化?」與「接不接受瑞舞文化?」。而筆者上述觀察所作的區隔,在王彥蘋(2003)的論文則以「瑞舞者」與「台客」來作表示。她表示瑞舞者也有清楚自我意識轉換身份為台客的時候,這是一個光譜的兩端,而其中是充滿流動的可能的。筆者大致同意王彥蘋在此的論述,但我認為使用「瑞舞者」與「台客」兩名詞並不是十分洽當。「台客」的概念本身就是非常流動不定的,而且呈現南北與城鄉區域性的差異。當然由筆者先前所初步作出的文化轉殖的討論中也可發現,台灣的瑞舞者也是一個難以有清楚在地化面貌的概念。但在此與其困難地捕捉與抽取出某些「台客」特徵,不如在受訪者的瑞舞文化認知與否上使用「享樂主義者」一詞來表達。而瑞舞文化者則可說是其對西方瑞舞文化有較完整認識者稱之,而不在其某一次用藥心態為何來區隔歸類。

最後,由於此群體的社會能見度極低,因此並無從估計以舞廳與私人空間為主要場域的人數有多大差距,同時也不意味著以「轟趴」為主要場域的受訪者便不會參加舞廳的活動。不過在此所先說明的則是,本研究以舉行「轟趴」的受訪者為主要樣本,而部分受訪者由於曾在舞廳用藥,但後來都習慣於在家中用藥而漸少去舞廳用藥。因此,本研究發現所將解釋的範圍目前也先限定於以「轟趴」為主的群體。

目前我先將已初步訪談過的受訪者且已知其簡單背景者整理如下:

(表二)

姓名

性別

年齡

職業

學歷

阿邦

23

現役軍人

大學

阿輝

24

學生

研究所

阿忠

23

現役軍人

二專

阿樟

24

現役軍人

大學

阿皓

23

服務業

大學

阿任

23

樂團歌手

二專

小容

21

高職

小亭

23

學生

研究所

小寧

23

學生

研究所

阿哲

23

學生

夜大

阿凱

22

待役中

二專

阿偉

21

職業軍人

二專

阿瑋

21

現役軍人

國中

阿翔

16

學生

高職

阿威

21

現役軍人

高職肄業

阿添

16

待業中

國中

小敏

20

夜市擺攤

國中

由於部分受訪者是初步訪談,因此並無涉及太多威脅性問題,例如其個人背景資料。因此以上部分資料是透過筆者友人得知。另外在桃園與在宜蘭的兩場訪談因人數過多(見參考文獻中的訪談紀錄),訪談現場十分吵雜混亂,無法對個別受訪者們進行太多了解。且由於受訪者們彼此認識,因此在桃園那一場他們似乎對於敘說用藥經驗感到不好意思。用藥這種經驗對此一受訪群體而言是相當普遍的現象且似乎無個人差異之現象,受訪者若太過認真回答筆者問題似乎在其友人面前反而顯得相當愚蠢。表現出「就這樣阿!大家都知道,哪有什麼好說的?」的態度。宜蘭那一場訪談雖然介紹筆者訪談的朋友較能控制場面,但受訪者阿偉也有表示某個問題不方便回答,且以表情暗示筆者是「因為有其他人或有某人在場」而不方便回答。這些都是後續研究中需要盡可能避免再次出現的狀況。

桃園那一場的受訪者們其學歷多為國中到高中職畢業,部分受訪者隱約可見身上刺青,大多是以圍事、擺地攤或與跳類似八家將之類的工作為收入,其中有一名受訪者曾做過藥頭。桃園的受訪者多數似乎是那種台客搖,即對於音樂與舞蹈、舞廳文化沒有認識,且用量不知節制者,單純用藥來獲取快感。現場曾聽聞有一次用量至12顆與14顆搖頭丸者各一人;而宜蘭那一場的受訪者則學歷多為高中以上到大學,年紀約在二十到二十三歲,受訪者中雖然也有人曾做過藥頭與從事一些違法行業。但多數相較於桃園的受訪者是教育程度較高的。

桃園地區的受訪者對筆者而言並不是一個「好的田野報導人」,由於生活背景差距過大,因此筆者會盡量試圖用他們習慣的語言與交談方式,而他們也會盡量用他們以為比較適合筆者的談法來報導。在這樣的距離之下出現的問題是,他們用不擅長的話語與模式似乎更難將情境與感受盡善地表達出來。這有點像默會知識(Polanyi,1985)裡所作的討論,身體的快感(感覺)本來就是難用言語表達的,再加上受訪者沒有與研究者相通的足夠詞彙來表達,更顯報導上之困難。而這樣的問題在宜蘭那樣的受訪者幾乎是不存在的,當然在研究者自身網絡內的受訪者也不會存在這樣的問題。因此,後續的田野進行,即使受訪者類似桃園地區的樣本,筆者仍不會拒絕尋找任何可能的受訪者。但比較可能的處理方式是將這些資訊作一些歸納來理解某一情況在這個搖頭丸現象中的出現機會多寡。而其他受訪者則基於受訪者有較多共通的詞彙,方便田野進行時的討論,關係也可能比較容易建立與熟悉,因此在用言語表述這個現象時會較多引用這部分的訪談。這也是研究者本身與某些受訪者在溝通上有比較困難的一個限制情況。

研究方法與架構

由於我接觸過多位曾經服用過搖頭丸的青年朋友,所以完成田野訪談作為論述基礎是可能且必要的。本研究採取滾雪球式的抽樣方法,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開始陸陸續續與各受訪者間進行一至八次不等的私下訪談,研究其間也曾多次以手機閒聊的方式進行關於他們服用搖頭丸的生活的一些認識。訪談地點多為室內咖啡廳、受訪者家中或在路邊隨性地展開。由於我的受訪者有的是透過朋友介紹而先前完全不認識的,也有認識了十一年深淺不等的認識基礎,因此我相信在這樣的人際網絡的支撐下,能夠獲得較多的信任而保留資訊程度會降至最低。由於部份受訪者之間也相互認識,因此,根據我的判斷在有需要時必須區隔開部分受訪者進行一對一的獨立訪談,才能夠得到更多的參考資訊。而根據目前已進行的訪談所得經驗,本研究後續訪談將採半結構式訪談方式,如此較能避免一些重要資訊在開放式訪談中遺漏,而喪失比較不同受訪者的用藥機會之經驗。研究所將採取的問卷大綱則附錄於本文後。

而在鋪陳田野經驗時,我放棄以問題意識延伸出一條主軸作為論述的開展,而將採用編年史式的紀錄方式,最主要的用意在於保持文章的鮮活度,同時也不失提供一個「過程」給予讀者感受與想像的空間。服用搖頭丸的行為有沒有向國家機器挑戰了些什麼?搖頭丸被建構為一種非法的毒品,將展開如何不同的社會關係與可能帶來的危機呢?是在這段田野過程中值得我們思索的,這些同時都是與核心問題緊密相扣的,這是本文的第一個部份。其次,介紹一些關於搖頭丸曾出現的相關資訊與數據資料,作為一種客觀上的輔助資料引介給讀者參考也是必要的。

這個部分包括了對於相關電影的分析以及政府的法規宣導與紀錄。電影作為這個後現代社會中相當重要的大眾知識媒介,如何來呈現喀藥也是值得關注的議題。[56]電影相當程度地反映了現實。好的作品不只提供了誘惑,更重要的是引起了閱聽人的迴響。因此,對於相關電影的分析我相信也是對喀藥這種私密但卻真實的社會生活,一種特殊的掌握方式。甚至可以從中得到一些普遍性現象的意義理解。以「猜火車」(TRAINSPOTTING)為例,主角(瑞登)在電影開端與結尾所說的口白:「Choose life、Choose a job、Choose a career、Choose a family、Choose a fucking big television、Choose washing machines’ 、cars’ 、compact disc players’、and electrical tin openers…」呈顯了兩個相當不同的意像。在電影開始時是:「我為什麼要做這些選擇?」;而在電影結束時則是:「我將會和你(觀眾)一樣!做這些選擇!過一樣的生活!」。面對這些空洞的商品選擇與組合,事實上就是面對一種貧乏的中產階級生活的世界觀。電影開始時主角的態度是藉由喀藥來「抵抗」這種無可逃脫的生活;而在電影結束之時,表面上瑞登彷彿走向了一個光明、肯定、合於社會秩序的生活,然而事實上卻是放棄了「抵抗」,而以不再真實的態度來面對自我,選擇了「沉默」。而這樣的「沉默」或許是真正的「沉默」,也可能是布希亞意義下的「沉默」…也就是「沉默」作為另一種形式的「抵抗」。(Nigel Dodd,2003)這個例子相信對於與藥物有關的電影進行分析,同樣有助於理解使用搖頭丸的行動意義之掌握。因為搖頭丸的「藥理限量係數」(pharmacological limiting factor),會抑制長期濫用,因此就如同電影「猜火車」中所呈現的意像,像個生命中的一段小插曲。

至於政府的法規宣導與紀錄,例如在我國行政院管制藥品管理局網站上可以見到:「MDMA和安非他命吸食後會出現暴力、攻擊性行為。若與這些毒品濫用者共處恐怕會受到傷害,為了自身安全不碰毒品也不和毒癮者為伍」。[57]然而在許多訪談紀錄與二手資料所紀錄的卻是完全相反的意像[58],服用搖頭丸者會親切、溫和、有禮貌、容易關心別人。這一部分關於搖頭丸的紀錄卻是沒有爭議的。但是一種藥物被定義為毒品必須有其「事實上」的犯罪,即使只是社會或國家形構出來的假象,只要沒人提出質疑,它就在社會中是「事實」。但就自傷一項要被歸類為毒品其實是較不被民眾所重視的。因此在可觀察的多種毒品上都被以直接的藥物效果或間接的上癮而拉出暴力犯罪或竊盜的連帶關係,搖頭丸在此並不能避免掉這樣有受害者出現的藥物形象。而建立在「犯罪」之上的毒品,才是可被民眾相信與被重視的一種毒品。

此外搖頭丸目前被分至二級毒品,而對它的說明在濫用危害一欄則有:「過量時」[59]會造成昏迷、體溫過高、橫紋肌溶解及急性腎衰竭,甚至導致死亡。[60]如果我們對照其他幾種登錄在網頁上的毒品則可以發現,沒有任何一種毒品在濫用危害的說明前加上「過量時」這三個字。這也正是說明,我國官員對於搖頭丸並沒有一種肯定、正確的認識。因此,我們應該都會認為,「過量時」這三個字並不是一個很好禁制理由,相信每一個人都知道,任何過量的藥物使用都有可能導致死亡或對健康產生危害,但卻何以唯獨搖頭丸遭到貼上污名化的毒品標籤?這是本研究分析的一個介入空間;其次,我國對於國內搖頭丸的資訊收集與建立上顯得相當遲滯:

來信中所提有關「我國是否有因搖頭丸致死或健康受損的數據資料」,因藥物濫用致死,尚無法律依據需向本局通報,故本局目前並無此方面之相關統計資料,無法提供,深感抱歉。

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回覆E-mail(2003.5.7)

另外信中則表示筆者可以向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詢問有關因藥物濫用致死之解剖案例。但在經過與法醫研究所數次聯繫之後[61],得到最後的回覆則如下:

有關台端以電子郵件索取搖頭丸統計資料及有無對人體危害之資料,本所近年之委託及自行研究計畫中皆無相關研究結果之資料。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回覆E-mail2004/08/26

非常弔詭地,若管制藥品局「無法源」能有「國內」搖頭丸致死或致傷資料;而法醫研究所在這幾年盛行搖頭丸風潮中卻也沒有對此進行相關的研究與得出任何成果。那麼,整個國內政策的開放、禁止、與調整如何決定!?

因此,在這個部分上我可能需要先以其他國家的數據來加以替代,藉由統計數據來反映本研究中所應能介入的張力。例如:

以英國的情況而言…在舞會最盛行的十年當中,估計尖峰時期每週末有五十萬人服用搖頭丸,共造成六十起死亡案例:平均每年六個人。其中某些死於體溫升高或喝水過量。根據統計,在1993年到96年間,英國平均每三週發生一件服用快樂丸致死的案例,一年平均十七人死亡,每週約消耗一百萬顆快樂丸。[62]但在同一時期,每年二十一歲以下死於車禍的接近一千人,約六百人被酒醉駕車的人撞死。美國在1998年服用快樂丸致死的案例有九件,但其中只有三件是純粹服用快樂丸。

Richard Devenport-Hines,2003:379-380)

 

1990年代初期…這時候美國人平均每年有多達五十萬人因與吸煙相關的疾病過早死亡。

David T. Courtwright,2002:184)

雖然上文中所引數據並未明確指出使用菸酒與使用搖頭丸的人口母群有多大的差異,但是藉由以上數據我想先簡單提示兩點作為本研究的切入點。一、英國與美國每年因為酒精飲料或香煙造成的傷害而致死人數,絕對遠高於英國在搖頭丸盛行時期,因搖頭丸而致死人數。且這些因搖頭丸致死者多數是因為引起其他併發症而死亡,或者是因為不當混用藥物所致。例如民生報(2002/06/04)指出:教育部特別指出,從青少年服用搖頭丸暴斃事件中,送檢的藥品中竟發現有混用安非他命、K他命等多種毒品現象;二、上述死亡人數的對比除了數字意義上的數量差距之外,還有本質上意義的絕對不同。1993-1996年,每年因服用搖頭丸所致死的十七人是個人自由意志選擇下的結果,也就是說搖頭丸所造成的是一種「無受害者的犯罪」。但每年因酒醉駕車所致死的六百人卻是在無個人自由選擇下被剝奪了其生存權利,也就是說在這種意義下,酒所引發的是一種「有受害者的犯罪」行為。因此,我們必須發問為何香煙與酒精飲料可在便利商店販售且在媒體上大打廣告;而製造、運輸、販賣搖頭丸(第二級毒品)[63]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64]

最後,另外兩個與毒品十分相關的問題是關於成癮性與傷害身體的討論。據我目前所有的訪談資料顯示,搖頭丸並沒有生理成癮性的問題。[65]但至於心理依賴部分則依受訪者而有所不同,但絕大部分是十分輕微或根本沒有心理依賴現象。其中惟獨受訪者阿翔曾表示其在用藥初期覺得有上癮。(訪談紀錄20040827)他表示當時因為壓力很大覺得不用藥抒發不行。但這唯一一個案例的心理依賴上癮並非源於藥物的本質,而是透過受訪者的自身所感受到的壓力所造成。因此,在這個案例中的上癮並非可以解釋為藥物上癮,也就是說,若沒有外部壓力,自然也不會有不用藥不行的上癮感受了。另外,在2000/12/18中國時報中報導:「精神科醫師王浩威表示,長期服用MDMA者真正會上癮的約在3%到5%之間,此數字與菸酒上癮相比實在不算高。」而2001/08/28民生報也指出:「根據統計,只要接觸了搖頭丸,5%會上癮。」此一數據或可作為參考,但何謂「上癮」以及如何統計並未在報導中指出。而在國外的研究文獻也指出對於迷幻藥上癮的事實證明是不足的。(BrianVastag2001)至於傷害身體部分:

…人類對腦部的運作所知非常有限。關於MDMA的效用與是否有害的爭辯非常激烈,但是沒有人可以明確指出它為何致命以及如何致人於死。唯一可以確定的是一九八八年至今,英國發生一些服用快樂丸後致死的案例(數量不明),多數出現類似中暑的症狀…

Matthew Collin&John Godfrey,2002:327)

在中國時報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八號也有一篇報導[66]

美國知名科學期刊《科學》去年九月廿七日刊登一篇由約翰霍普金斯大學醫學院瑞考爾特領銜的論文,指出「搖頭丸」這種舞會助興藥物會對腦部造成永久性傷害。[67]《科學》周刊卻在昨天宣布撤銷這篇論文,原因在於其實驗過程出現嚴重錯誤,研究結論也成了無稽之談。當時即有人對這項研究結果大表懷疑,後續多項實驗的結果也與瑞考爾特的研究大相逕庭,後來他仔細檢討實驗過程,赫然發現當初注射的並非液態搖頭丸,而是「甲基安非他命」(俗稱「冰塊」)

2003/09/28中國時報)

CollinDevenport-Hines考查了各項報導與學術報告,對於搖頭丸所可能帶來的傷害,他們都有類似的回答是:「沒有人能確定,沒有非黑即白的答案。」而目前確實也沒有出現服用搖頭丸對於人體直接危害的醫學證據出現。因此,我們可以這樣確定,搖頭丸對於傷害健康的爭議至今明顯示還沒有被蓋棺論定。雖然有研究發現服用迷幻藥者的血清素神經細胞(serotonin neurons)會受到損害。但是,事實上,這些活動都沒有指出,這樣的損害是在服用極大的量時才會出現,一般的服用者是很難達到的。Sterk說:「我們必須停止這些誇張的負面結果,並且停止再使用這些極端的案例。我並不是說都沒有負面的結果,而是說,我們並不知道這些負面的結果到底是什麼。」所以Sterk與他的同僚們認為,了解使用者為何服用迷幻藥物的原因是有必要的。這是社會的問題(approach)而不是醫學診療的問題。(BrianVastag20011[68]

最後,相對於其他著作對於國內外藥物發展歷史的引介豐富(廖剛甫,2001;David T. Courtwright,2002;Matthew Collin & John Godfrey,2002;沈雅靜,2002;鍾佳沁,2002;Tom Ter Bogt2002Richard Devenport-Hines,2003;王彥蘋,2003),本文對此處則不再贅述,而是針對現今國家控管人民之間的關係解析作為引介資料的考量。同時,我也將就這些資料進行內容分析。最後,我以田野訪談與這些公開的文件紀錄為基礎去進行分析,將試圖批判性地嘗試回答本文的軸心問題:「國家禁制與規訓人口之支配正當性如何?」

至於為何在研究計劃中便預設將批判的矛頭先指向國家機器則基於以下四點:第一,Weber定義下的「國家」概念是「其對於為了施行秩序而使用暴力的『正當性』有獨占的權利,則稱之為『國家』」(Weber,2002:94)。國家既然是據有在一境內擁有唯一合法使用暴力者,理應對其禁制與規訓人口行動有批判性的檢視其合法與否。第二,在搖頭丸現象中可以觀察到的是,國家機器對於反毒的意識型態教育的強力灌輸,透過學校、警察、法治機關進行對人民意識上的收編,而缺乏公共論述的討論。搖頭丸僅成為新一波意識型態反毒下的產物,而未經過公共討論地辨明它為什麼是毒品?[69]國家機器不僅用意識型態來矇騙民眾,也矇騙自身。目前國內針對施用毒品者毒癮的治療多著重在生理依賴之處理。(沈雅靜,2002:113)對於施用搖頭丸者的勒戒也採此法,以七至十四天為期。如前所述,搖頭丸並無生理依賴之症狀,即使有可能出現的也只是心理依賴。因此這七至十四天的「勒戒」並無任何實質意義上,假命之為「勒戒」,實則為「懲戒」。如此只能淪為象徵性的標示出此人為用藥者、彰顯國家機器有管制藥物使用者的權力、或是政治人物作秀的工具。第三,以「安非他命」為例,是英國跟美國在戰爭中,國家給予士兵的提神劑。(Courtwright,2002:110;Richard Devenport-Hines,2003:283)然而「安非他命」是明顯被定義為毒品而無疑義。因此,關於藥物有沒有醫療的、正面性的幫助,似乎端視國家機器所處的情勢而被國家機器任意的安置、重構其意義。「毒品」可被隱喻為國家的「尿壺」,緊急的時候可以拿來的使用,不需要的時候就嫌其難登大雅之堂,同時也「突然地」意識到它的威脅性,而將其以禁制手段隱匿起來。同樣地,搖頭丸作為一種國家定義下的「毒品」,似乎其「真實」內涵也就僅止於民眾對「毒品」一詞的想像。事實上搖頭丸可以作為心理治療的藥物,還曾被心理學家與精神病醫師譽為「治療受傷靈魂的盤尼西林」(Tom Ter Bogt2002:167)。其次,搖頭丸還能增加人與人之間的溝通技巧、讓人感受溫暖友善的態度、增加自我洞察的深刻,促成有自信的自我想像與積極的自我認同。(廖剛甫,2001;Tom Ter Bogt2002;鍾佳沁,2002;Matthew Collin & John Godfrey,2002;張立橋,2003;王彥蘋,2003)而受訪者阿邦也有過同樣表示:

「我覺得反而對心理有幫助。就剛開始會覺得很脆弱會覺得現實世界很無趣,又你那樣忙了半天,還不如吃了藥什麼都不作就很有意義。但是你久、久、久了以後,其實你就會學習去面對那種心理的脆弱。你聽的懂嗎?」

(訪談紀錄040701)

筆者並無意掩飾搖頭丸可能帶來的負面傷害[70],但是相較於上述較正面的幫助已多被肯定,其負面的傷害目前仍呈現一個具有爭議的現象。部分文獻直言這仍是個有爭議的現象(BrianVastag2001Matthew Collin & John Godfrey,2002),或是即使列舉許多負面的身體傷害,但仍多抱持「可能」、「或許」、「應該」一類措詞之文章(Tom Ter Bogt2002)。筆者在此並不介入醫學證據的爭論之中,在此無非想要呈現的是,國家機器的手段、目的與真實所可能有的落差情況是必須被指出的。第四,菸酒對於人體的傷害是早經證實的,國家機器卻對此視而不見,禁止搖頭丸的使用卻讓菸酒成為可交易的合法商品,這樣的雙重心態是需要被質疑的。

研究架構與方向流程如下圖示(圖一):


 

 

搖頭丸意像呈現圖示(圖二)


註:1)               表有影響且本研究欲處理

   (2)               表有影響但本研究不處理

   (3)               表未成功影響且本研究欲處理

   (4)               表非意向性但有影響性效果且本研究略提到

而研究架構(如圖一所示)中扮演中介角色的「解構搖頭丸現象」事實上透過了三種力量之間的拉扯而呈現。一方是搖頭丸使用者的自我論述建構主體,一方是未使用搖頭丸之他者所進行的想像論述形構主體,另一方則是國家機器的政策論述形構主體(如圖二所示)。但並需在此先指出,筆者並非以為三方並非是「鐵板一塊」的。事實上,受訪者與未用藥他者兩者各自都是具有內部異質的族群,這一點在前面的討論中是容易理解的。而這些具有意向性的影響,更必須注意的是其可能「交互的」,而非簡單的單向度傳輸。至於國家機器,正如下文理論部份所會談到的,國家的意識型態機器不但可能是具有相互的矛盾與競爭,甚至單一國家機器內部也存有矛盾。這些地方是上圖二中在表達時可能會造成的誤解。

筆者以為受訪者所進行的論述可能是真實的也可能是不真實的。站在俗民方法論的立場上[71],透過使用搖頭丸的受訪主體呈現的搖頭丸圖像是真實的是比較容易理解的。但筆者以為俗民方法論的立場,可能陷入呈現不真實圖像的疑慮當中。前文中提過「受壓迫者的雙重性」這個概念促使我們必須小心受訪者是否掉入國家機器所營造的生活世界的錯誤意像中。國家機器的政策論述形構則透過國家的意識型態機器,如「學校教育」、「政策宣導」以及「媒體」[72]三者建構出「一個」關於搖頭丸意像的生活世界,而「此一」[73]國家機器形構下的生活世界則也具有爭奪搖頭丸圖像(主體)如何呈現的力量。同時,透過居住在此一生活世界中的受訪者與未使用搖頭丸之他者,也具有形構搖頭丸圖像(主體)的力量。受訪者呈現的是一個「受壓迫者的雙重性」意像,透過國家機器所營造的生活世界進行直接地思想控管,或是間接透過接受國家機器所營造出關於搖頭丸意像的生活世界之他者對受訪者的思想灌輸,最後可能間接地導致主體的自我言說實像失敗;但在此我們面臨了一個如何判斷的問題:究竟是「受壓迫者的雙重性」具有較強的解釋力?還是受訪者的用藥經驗能夠根本上替代國家機器所營造的生活世界?筆者以為這僅能倚賴盡量收集資料並加以歸納,以及筆者個人判斷如何詮釋資料,而別無他法,最終的「真實」仍須交由讀者再作定奪。而國家機器所營造的此一生活世界是否將受訪者吸納,或受訪者與未使用搖頭丸之他者是否共住在同一個生活世界中,則是本研究將要對受訪者進行認識上的區隔。為什麼有些受訪者的用藥經驗能夠替代這個國家機器營造的生活世界,而有些受訪者無法跳脫國家機器意識型態上的控管?這是一個相當有趣的現象值得追問。

而未使用搖頭丸之他者呈現的則是一個漫不經心的「想像」,因為人們不會對不影響其日常生活中無關緊要之事投注太多的心力去反思,而是以一自然態度(natural attitude)視之(Peter L. Berger,1966)。而這自然態度便正好與國家機器所營造出來的生活世界結合為一共犯關係,對於搖頭丸的意像與宣傳淪為國家機器意識型態的打手。至於未使用搖頭丸之他者與國家機器所作的論述形構主體是否真實,筆者以為要交由受訪者所論述建構出的圖像為基調加以比較性的理解。然而,由於未使用搖頭丸之他者其母群體數量過大,因筆者所擁有的研究時間、資源與能力而不在本研究中處理未使用搖頭丸之他者對受訪者[74]及國家機器之影響。

因此,如下圖二所示,我們可以見到受訪者可以論述形構出搖頭丸圖像(主體),且此圖像「可能」影響到未使用搖頭丸之他者以及國家機器如何進行政策論述形構搖頭丸圖像(主體)。但就現實觀察而言,由於使用搖頭丸屬於違法行為,因此受訪者不能公然地、有力地宣傳其用藥經驗,因此此一「可能」實屬渺茫。同樣地,未使用搖頭丸之他者由於以一「自然態度」來面對此一搖頭丸意像(主體),因此影響到國家機器政策論述形構的機會也不大。換言之,國家機器在此一論述角力場上,其應具有高度的自主性來考量如何形塑搖頭丸形象(主體)。但若將國家機器行動微觀地視為被某些特定行政官員的行為外擬化國家意向,那麼這些行政官員在過往歷史的背景(如鴉片戰爭)與社會道德的輿論下,為了實際的選民支持,行政官僚們有沒有可能不將搖頭丸建構成毒品?因此從這個角度切入所得的觀察,國家機器似乎又處於一種社會氛圍決定下的無自主性。

相較於其他帶有箭頭之線條(表有意向性之影響),在媒體與受訪者自我論述中間還有一條非意向性的線條造成了受訪者論述時的影響。媒體通常傳達的是與國家機器同步調的「毒品」形象,而其原意向也確實是如此。但在筆者所進行訪談時發現,部分受訪者表示他為什麼敢於嘗試搖頭丸,除了部分身邊朋友用了沒事之外,相信媒體上經常傳達一次上百名搖頭舞客被帶回警局驗尿,無意中給予了受訪者這樣的感覺:「那麼多人吃都沒怎樣、看起來他們實在不像有什麼毒癮的樣子、會怎樣的話應該也不會有那麼多人敢吃,所以我試試看應該也不會怎樣吧!」這是媒體在搖頭丸現象中所造成的一個反向效果。

因此,筆者認為在呈現搖頭丸意像(主體)上,最主要的還是來自兩鼓力量的爭奪。也就是「受訪者的自我論述形構主體」以及「國家機器政策論述形構主體」。受訪者由於其用藥經驗而能擺脫一般大眾(即未使用搖頭丸之他者)所被限制住的「自然態度」而具有此一搖頭丸意像上之反思能力;而國家機器則出於其宏觀與微觀的生命權力調控,而有自發建構搖頭丸意像的動力。但此一生命權力之調控是否政治正確?則是本研究計劃所欲處理的核心問題。

理論架構的問題

由於本文以探索性的田野調查方法描繪出一個台灣的搖頭丸社群意像,因此並未在研究計劃初始便提出任何理論來加以解釋。田野工作在還未進行之時,我相信任何的理論都無法適切地預先置放在研究計劃中。這個問題基本上是與本研究遵循的質化研究途徑相關,就如同C.W. Mills所說的「方法論禁制」(the methodological inhibition)一般(Mills200187-115),在還未收集到任何田野資料之前而預先提出理論與分析架構則是另一個變相的「方法論禁制」。框架了研究者資料收集與解釋資料的特定方向,而限制了田野中所能看到的其他可能,而未能成功地「去除焦點」(defocusing)(Neuman2002597)。

因此,本文在此僅先提出一個理論的預設立場、一個理論的觀看脈絡用以理解國家機器的定位與作用,並以季登斯(Giddens)的理論作為對話對象,試圖爬梳現代「東方的」[75]民族-國家之樣貌。最後,則以二個相關的簡單理論反省國家機器禁制人民使用搖頭丸之手段。

筆者有一個想法欲在本文表露,而這一想法基本上在國外曾小範圍流行過的自由人主義(Libertarianism)哲學不謀而合,此一哲學之基本前提為:

侵犯「非攻擊者」(non-aggressor)是不正當的。…自由人主義哲學並沒有和平主義(pacifism)的意涵在裡面;它並未禁止人們在自我防禦時使用暴力,甚至也沒有阻止以暴制暴。自由人主義哲學所譴責的只是發動暴力(initation of violence)-亦即使用暴力對付非暴力的人或是其財產。

Walter Block,2003:39-40)

基本上這是一個價值觀上的預設立場,不是對錯的問題,但這個立場卻十分可能淪為意識型態上的爭論,甚至出現呈現出是非的二元對立。而對此一立場的同意與否也十分扣連著對這份研究之論述的可信與否。[76]本研究是在這樣的價值關聯下形成看問題的方式。就如同韋伯在「社會科學認識和社會政策認識中的客觀性」一文中所說的:

第一個責任是使讀者和他們自己在每時每刻都分明地意識到他們是依賴什麼尺度來衡量現實並導出其價值判斷,…倘若嚴格地盡到了這個責任,那麼實踐中所取的評價態度不僅於純粹的科學利益是無害的,而且是直接有用的,並且確實是必要的。

Weber,2002:10)

當然極端的自由人主義哲學也不是筆者所信服的。舉例而言,小明插隊的動作(無暴力成分)被小強發現後以三字經辱罵,這兩者都沒有發動暴力,但兩者作為卻不是社會大眾樂於見到之行徑。其次,自利自主的原子化個人概念在現代社會中是僅能越來越淪為抽象理論上的探討了。社群主義指出每個人對於其民族負有一定的道德義務這並不再完全只是意識型態的表述了,而是有其現實上的支持。每個出生於現代社會中的個體,不可避免地會享受到國家建設的便利(例如高速公路等),而這些建設無非是透過公民努力工作下所繳交的稅金而達成。因此,社群主義確實在社會再續上有了一定程度真確的見解。因此,筆者認為自由人主義哲學必須有其程度上的限制才合乎本研究上的使用。

基於上述理由,筆者在此僅表明大原則的價值立場為何,而原則之下的尺度衡量則自然由研究者對研究現象之解讀來作價值判斷。筆者主要是要表示,不希望在這一原則立場上受到道德性的「想像」批判,而這卻是顯而易見地呈現出「搖頭丸-毒品-錯誤的」思維之敵對立場。當然,除了在這種看似消極面的這種原子化個體的自利論調之下,我們其實也不能忽略搖頭丸可能具有的積極面情感連帶功能。前文已經提出,搖頭丸的使用者對於與他人的互動行為上將會表現的較為開朗、親切有禮、容易關心別人,在人際關係上展現較好的溝通技巧。發現迷幻藥物並對其持續研究的霍夫曼博士也十分肯定其對人際交往、精神分析與精神治療的幫助。[77]他表示西方醫學院已有依賴用迷幻藥物作為一種正式治療的趨勢,甚至在更洽當的未來情境中不只是病人,健康的人也可以用迷幻藥物作為幫助沉思的工具。[78]藥物若作為一個社群連帶的輔助,確實有其實效可言。筆者以為站在消極面上國家機器至少不應過早禁止搖頭丸的使用與討論,然而在積極面上我們是否能夠鼓勵搖頭丸的使用?就如同霍夫曼博士所表示的:「如果有人問我該不該用LSD,我會確實地告訴他LSD的作用,而讓他自己去決定該不該服用。」(現代科學啟示錄:105)這個問題我們必須再嘗試對搖頭丸可能有的負面效果作更多的了解後再作更細緻的討論。

而透過阿圖塞Althusser與傅柯Foucault的理論能夠較有脈絡的對此一國家機器規訓人口之現象進行初步的理解。按阿圖塞對馬克思(Marx)的詮釋,資本主義社會的延續面對的是一個「如何可能再生產?」的問題。在不跳脫下層結構決定上層結構的順序優先上,必須先將「生產模式」的再製作一釐清。依馬克思所見,「生產模式」包括了「生產力」與「生產關係」。(Giddens2000

而傳統馬克思主義下所彰顯的「國家的壓制性機器」(如法院、監獄、警察機關)要能將境內的社會能動者都控管在常態之內,而非常態的人口則需要透過一些壓制性的社會機制將其封閉與隔絕在社會之外,這種做法事實上是認為這些非常態人口不僅具有危險性,同時也具有傳染性。但傳統的壓制性國家機器不足以解釋在經歷了一、二次世界大戰之後,客觀的經濟危機來臨,而相應的上層結構卻為何沒有崩解?除此之外,以壓制性的暴力手段同時也會生產出許多負面的效果,例如武力介入人民生活是一明顯可見的社會行動,其所可能帶來的直接反抗容易造成社會失序的可能,而這正是國家機器所欲避免的。其次,以武力作為規訓人民手段的危險之處在於,如此做法並不能消除潛在的社會危機與人民意識上與國家機器的不同步調。面對這樣的疑慮,國家機器的意識型態作用便主要在於確保一個可以不斷生產出柔順身體的教育氛圍,進而打造人民身體與思想上的自我檢查制度。

因此,阿圖塞基於這個現實情境提出了「國家的意識型態機器[79]」(Ideological State apparatuses)試圖重新詮釋馬克思的論點,如此一來問題就更具體地在於「生產力」與「生產關係」的如何再製的關鍵點上。但是,到底什麼才是「國家的意識形態機器」則必須先說明一下。阿圖塞在「意識形態與意識形態的國家機器」Althusser,1990)一文中指出「國家的意識形態機器」有宗教的(教會)、教育的(學校)、政治的(政黨)、家庭的、工會的、傳播的…且以上列舉(與未列舉完)之意識形態機器其不同於國家的鎮壓性機器:「它們之間並沒有內在統一的聯繫與組織,而且可能是彼此矛盾與衝突的,以及它們絕大多數是私人領域的…」依照這些特徵說來,似乎只要是制度(機構)的,就同時是國家的。如此一來,它們為什麼是「國家的」意識形態機器是必須被彰顯出來:

葛蘭西作為一個自覺的馬克思主義者,早用一句話堵住了這種反對看法。公共和私人之間的區別是資產階級法律的一個內在區別。在資產階級法律發揮其「威權」的(附屬)領域中有效。

Aithusser,1990:165)

因此,就搖頭丸現象而言。在本研究中將能夠發現,國家的意識形態機器雖然是表現出私人性質的(例如媒體)或表現出價值中立的(例如學校),但它們都與強制性的國家機器同調。更可直言與國家機器之上的,可替換的「國家權力」(統治階級)同一作為。它們賴以產生作用的意識形態不管如何多樣化、如何矛盾,總是在事實上統一在占統治地位的意識形態下面的。(Aithusser,1990:167)

按阿圖塞之見,「生產力」可約略分為「生產工具」與「勞動力」,而後者如何再製才是關懷的重點。同樣地,「生產關係」的再製也是確保資本主義社會能夠日復一日的順利運作的另一個條件。(邱天助,2002)依本研究所需,在此並不將阿圖塞的理論全貌呈現,所必須指出的重點在於「國家的意識型態機器」如何維繫「勞動力」與「生產關係」之再製。即國家機器作為媒介如何實現了社會結構的維繫。(今村仁司,2001)要注意的是,阿圖塞並未推翻「底層決定上層」之命題,在此則是為了突破馬克思理論在二戰後所遭遇的困境而欲突顯上層的影響力。在「勞動力」的再製上,重點在於確保這個人是健康的,同時也是具有生產(技術)性的。而在「生產關係」的再製上,則是必須讓這個人對於資本主義的生產體系不會感到懷疑,即不察覺到體系的內在剝削性格。而這殊途同歸的指向了「資本主義的教育體系」(capitalist education system),雖然前者重點在於「技能」,而後者重點則在於「忠誠」,但對於其教育對象而言,可以以傅柯所言的「柔順的身體」一詞表之。「這種對人身的政治控制,按照一種複雜的交互關係,與對人身的經濟使用緊密相關。人身基本上是作為生產力而被賦予權力和支配關係的。」(Foucault199824)而這種柔順身體不但是被打造出來,同時也要確保其柔順的持續,因此生產這種身體的同時也生產了其「自我檢查的技術」。而這當然是先在意識上如此,進而在身體實踐上才成為可能。另外約自十八世紀中期開始出現了人口學的概念,民眾不再以君主的子民被視之,而是以國家的某種資源看待,也在此拉出了生命權力(bio-power)的論述。因此,在意識、身體兩者與國家的教育體系之間的連帶互動是非常重要且密切的。

同時,按「規訓與懲罰」與「性史」所見,君主社會被教化社會所替代的結果在於:「統治目標變成了人口的限制,而不是統治者或宗主國的權力」(Barry Smart1998223)。Foucault說到:

如果不把肉體有控制地納入生產機器之中,如果不對經濟過程中的人口現象進行調整,那麼資本主義的發展就得不到保證。但是資本主義的發展要求的更多。它要求增大肉體的規訓和人口的調節,讓它變得更加有用和馴服。

Foucault2002104-105

這種Foucault分析下的現代社會,其重心不再是放在對君主權力的挑戰作出反擊。然而這並不意味著法律同時不再對人和挑戰法律自身的力量進行反擊,也就是說這種社會型態的過渡,已由明確的君主個人轉為較不可見的社會氛圍與較具體的體制面。而搖頭丸的使用者無論承載著瑞舞次文化的主體,或是單純的享樂主義者,此一具有內在異質性之族群都不曾提出一個替代體制的現代性計畫與宣稱。因此,必須注意的重心便是放在是藥物與身體之間的連帶是否隱然地動搖了體制之結構?

雖然依阿圖塞之觀點頗有由上而下的教化意味,而依傅柯所見則未必如此。例如,在經濟層面則可能官僚執政倚賴的是經濟景氣,而經濟景氣則有賴於資本家的持續投資。此外,在黃金麟(2001)所著「歷史、身體、國家」一書也曾紀錄非由國家主導性的規訓人口其歷史,而此源於非純然經濟性的民族主義情緒之中。因此,國家機器是否受限於市民社會的拉扯而喪失其自主性,成為馬克思所言的「市民社會(經濟面)決定國家」也是一個問題。雖點出這個理論上的爭論,但筆者並不處理國家的意識型態機器是否有其相對自主性,在這裡毋寧是要標示出一個可見的人口規訓脈絡,即「資本主義&民族主義-國家機器-規訓人口」此一軸線。雖然阿圖塞與傅柯都將此一意識形態從屬與身體規訓,鑲嵌入資本主義的生產方式與生產關係中。同時也都表示這種(資本主義所欲的)身體,不是僅僅在工廠內才被生產出來,而是透過學校等機制共同打造。但兩者著墨的重心卻仍有所不同。阿圖塞想指出的是以「再生產」的觀點去把握結構的再製;而傅柯所要回答的是我們的身體為什麼成為現在這個樣子。後者的討論雖然精緻,但是前者拉出了生產關係的討論。(Diane Macdonell1990)因此透過兩者的理論脈絡去進行不同面向的觀看,筆者想要檢視資本主義與民族主義扣連著國家機器的意識型態教化生產及其位置之效用,以及生命權力(bio-power)的調控與微視權力(micro-power)的規訓。施用搖頭丸的社會現象是否干擾此一軸線的秩序?抑或是一種錯置入此一軸線而遭到莫名的禁制?

由於本研究試圖運用阿圖塞的理論觀點切入搖頭丸現象作一個初步地理解,但其中一個欲處理的重要問題是「意識型態反毒?」。因此必須在這裡對阿圖塞所言稱的意識型態與筆者所討論的意識型態作一個較精細的切割,避免在兩者之間造成語意上的混淆。阿圖塞所使用的意識型態所具有的內涵,可以用他所寫下的一個關於意識型態的論點來表示:「(主體)[80]除非通過意識型態和在意識型態裡頭,否則就沒有實踐。」Aithusser,1990:188)阿圖塞的意識型態用法是,主體之所以能夠存在並進行有目的性的行動,都歸因於意識型態的存在才使上述成為可能。因此,阿圖塞所使用的意識型態沒有價值涉入,而是單純用於解釋社會行為的源頭何來。但在本研究中對資料的討論時,筆者所使用的意識型態一詞,是帶有「負面價值」涉入的詞彙。筆者對於本研究中所使用的意識型態解釋為下:「主體提出了一套說明其行為與意識為何如此的理由,但這個理由可能是在邏輯上不連貫,帶有無法檢驗的終極價值,或是經其他事實檢證後發現其帶有雙重標準,甚至完全是出於個人(理所當然不需解釋)的想像。而這套言說(對人或對物)是帶有攻擊性的。而此一言說者稱為受意識型態綁架的主體。」因此,筆者所使用的意識型態之所以是有負面價值涉入的原因在於,其不帶有足夠的合理理由對他者(物)進行攻擊。

另外,傅柯也以他的權力觀來切入,討論了國家如何能確保生產力的健康。其中知識體系和行政體系是國家管制技術必不可少的兩個前提。(Geoff Danaher,2002)就如同知識與權力是相互包含的,知識批准了權力的行使這個觀點一樣。國家行政體系的運作正是其權力的表徵,而這個表徵的基礎便在於,國家必須生產出一套知識體系才能夠合法化行政體系朝向特定方向來運作。而這個論點的實例已可由前文中已多處點出了國家如何論述搖頭丸來支持。至於,關於國家機器與其行政力量的討論,季登斯(Giddens,2002)在「民族-國家與暴力」一書中表示,通訊與資訊的儲存有助於國家機器行政力量的提昇,對於控管人民有正面的意義。反是國家都會牽涉到對歸其統轄的社會體系的再生產的各方面實施反思性監控。(Giddens,2002:19民族-國家的行政力量若沒有資訊基礎作為反思性自我調節的手段,就無法存在下去。(Giddens,2002:198)而搖頭丸現象對於國家機器對再生產方面之監控形成了何種衝突?除了先前提過的健康爭議之外,非為生產性目的所聚集的群眾是國家機器所憂慮的,而聚集的對象更是未被成熟(或稱完整)地社會化納入主流價值的青少年。其次,「常態性」的人口活動絕大多是在白天,因此夜間活動(因其非屬常態)十分容易被國家機器預先以「有問題的」的眼光視之。而青少年不被視為一個獨立個體,其理應從事附屬於家庭之內的社會活動。至少,也不能在夜間進行非生產性、非家庭性的活動。以「正常」家庭而言,家中成年人口若不是為了隔天的工作而在休息,也是正在從事夜間的經濟活動。因此,青少年的夜間活動無論是否為家中成年長輩所知曉,可以肯定的是其已跳脫以家庭為單位的監控範圍之外。在這種多重疑慮中(非常態人口[81]、非常態時間以及無家庭單位的監控),直接促成了國家機器的禁制條件與國家機器的介入。但是季登斯同時也指出:「對個人的活動實施直接的督管…程度是相對有限的。」Giddens,2002:18)。這一點正是為什麼產生了「國家的意識型態機器」的討論。國家機器並不會因為達成「這一次」的禁制行為而感到安心。不言而喻地,有多少相同的活動正在進行著但卻是國家機器所未控管到的,這是民眾與國家機器都可以了解到的。因此,國家機器除了從上而下的直接管制活動之外,另外也對潛在數量不明的用藥族群進行草根性的思想控管。透過教育系統達成民眾之間的網絡式的相互控管(勸阻的態度、不屑的神情等等),甚至進而實現傅柯所談的「自我檢查的技術」。例如受訪者阿皓表示其第二次用藥時的想法:「就會覺得幹嘛又要再吃一次,就覺得這明明就不好的東西…」(訪談紀錄20040701)筆者甚至聽過朋友的轉述其朋友第一次用藥(也是唯一一次用藥)後回到宿舍的反應是:罪惡感很重、覺得對不起家裡的人而哭泣…

而以上所抽取出的國家機器特徵,季登斯在導論部分中明確的指出,這樣的分析是指向「西方-民族國家」。但是,適不適用於「東方-民族國家」,以及什麼部分是適用的?他卻沒有作出明確的表示。因此,筆者在這裡必須指出關於「通訊的快速與資訊的儲存」的另一面意涵,特別是表現在「東方-民族國家」之中。而對此進行釐清將會有助於筆者如何安置季登斯的理論在本研究中。

無論是「東方-民族國家」或「西方-民族國家」,對於人民的「個體」健康都是著重的,這正是傅柯所談的「身體政治」。但這種「身體政治」在科學的「進步觀」與東西方的技術落差之下,醫學知識,特別是在「個體」(人體)健康的議題上,呈現出國家機器跟隨西方醫學知識的路線走,而沒有反思的必要。而這完全忽略了相應的歷史與社會脈絡,也忘了去質疑是不是真存有這麼一種「進步觀」的路線;而通訊的快速下,導致西方醫學/科學知識的零時差傳播,但在技術上存有落差的焦慮上,國家機器的政策也沒有延遲思考的可能,卻相對地把問題集中在如何快速的追趕。換句話說,沒有相應成長的本土化科學/醫學知識,而把這化約為一種普世價值的(先進國的)進展與(後進國的)追趕。[82]而這樣的追趕動機並非表面意義上的「國民健康之維護」能概括解釋,而是相當程度地以經濟問題為出發點,但卻絕非僅停留在經濟領域中,而是外延至文化面的思想範疇上,甚至更可稱之「思想約制」。因此筆者並不斥絕國家機器對於搖頭丸現象有進行本土化認識的可能,但是儘管可能出現這個認識,但認識的基礎已被限制在資料方面的特定解讀方式。(有「多少」人服用搖頭丸?情況「嚴不嚴重」?)遵循一個西方霸權路線下禁制的預設立場來解讀「在地的」資料,這樣或許可稱為一種弔詭的本土化!?

西方醫學並非是一種客觀的、普世的科學知識與操作,而是有深刻的殖民性格的;它的擴張,和帝國主義的擴張是同步的,它的語彙也「一直都是帝國主義的語彙」。因此,對醫學史的理解,也是對後進國家中現代性與殖民過程相互糾結的一種理解,牽涉到宏觀的帝國政略、資本路徑,和微觀的生命與身體的控制技術,以及身分建構。

(台灣社會研究季刊編輯室報告54:vi)

本研究並不過分涉入後殖民的討論中,在此主要是點出一種「跨國的醫學(文化)霸權-(後進國的)國家機器-教化人民」。而這種後殖民論述以及其經驗研究的累積已不少見,本研究將試圖透過對搖頭丸意像的解構,討論台灣的國家機器亦步亦趨跟隨的可能軌跡。為什麼台灣是跟隨美國對毒品的「零容忍政策」,而不是運用荷蘭對毒品的「安全屋計劃」,或許可由這種國際性的霸權力量之落差作一思考。[83]

因此,在本研究中筆者認為台灣的國家機器,作為一個現代性的國家機器,其基本上面對著宏觀的人口問題大環境,其國家利益已不再同於既往(工業資本主義初顯時)市民社會相互拉扯而掙求(大方向上)相對自主性。相反的,我們對於這個拉扯的觀察僅將具體地將低層次落在特定的勞資問題上,但卻不再可以瞧出國家機器作為境內計劃經濟的規劃者,其動態路線與資本主義或是「整塊的」資本家群體有任何矛盾之處。但是,此相對「自主」性的「這一條」路線似乎只是不再受到來自於境內利益團體的角力而受到任何方向上的大修正,而任何異議都落在「這一條」路線為基調上的修正。但是,更大的問題則是來自於:「這一條」路線怎麼走?西方國家似乎不論在經濟與文化上都提供了如此一個典範。然而,對發展型國家的反省(鄭為元,1999)幾乎全落在經濟領域這一塊,卻沒有走到反省跟隨西方國家的經濟路線是否正確,更別說走到反省文化路線的這一步。即使指出發展型國家可能具有的「階段性」性格,但卻仍沒有探討「階段之後」(沒有跟隨的對象),國家如何在經濟領域中定位?而文化面,或更具體說在科技知識的討論則似乎根本不需要。雷祥麟(2002)相當正確地指出了科技、民主與社會之間的關係,現在科技絕對不能單純地「去政治化」,而是迫切的需要「再政治化」的。而台灣的國家機器正是忽略了這個問題,單以其不知已被西方制約的、自以為具有的「自主性」,來掩自然科學問題的社會性格。因此,台灣的國家機器與科技知識的問題,主要便在於缺乏「政治化」與「在地化」兩者的必要脈絡。

因此,透過搖頭丸現象,我們能從國家、人口學與主體三者之間有什麼樣的連帶?搖頭丸在本研究中實可稱之為一條線索,用意在發覺:「以價值中立的科學作為表像與錯誤認識,事實上則是以意識型態作為三者之間連結運作的背後邏輯。」甚至進而回答一個更大的問題:以國家作為一個可見的媒介行動者,資本主義體系的對社會人口與個人身體作出了何種要求?因此,本研究的目的在於考察一個上述在各層面現代社會的獨特樣貌,對此研究的興趣也可稱此為一個意識型態的研究。而就研究的實踐性來講,本研究目的旨在揭露出一個非道德國家,其壓迫與危害民眾的手段是必須被經過更公開的論述來加以修正的。

最後,筆者透過兩個理論試圖初步地反省國家機器禁制人民使用搖頭丸。一個則是犯罪學中熟悉的標籤理論。犯罪學的標籤理論亦被引入為支持施用毒品行為應加以除罪化之立論依據。(沈雅靜,2002:75)當施用毒品者因被標籤為「偏差者」,進而會產生「自我實現預言」,把自己歸類到偏差團體中表現符合此團體之行為模式。而此一理論更特別適用於使用搖頭丸者。正如前述搖頭丸對於其使用者在身體、社會生活並無特別影響,似可以一種休閒活動視之。但若因此一休閒活動被國家機器明顯標示出為偏差者,將使其產生「自我實現預言」的可能,也會改變父母、親友、師長等對其之不同態度,如此影響遠大於搖頭丸對使用者之傷害。[84]因此,此一被界定為偏差而來的負面形象事實上是完全隨貼標籤此行動而來。而國家機器禁制使用搖頭丸者之手段是以監獄形象的勒戒作為「治療」,因此一方面國家機器不僅可能剝奪了可為社會貢獻一己之力的人才,二方面這些施用毒品者自監獄重返社會後能否順利重返社會也是另一個問題(沈雅靜,2002)。

第二個理論則是筆者透過關於藥物使用的「踏腳石理論」(the steeping stone theory)試圖作出反對國家機器禁制搖頭丸使用的假設。此一「踏腳石理論」現今仍有爭議,特別是曾在大麻合法化與否有過強烈的表現。(藍采風,1978)而其主要表達內涵為:開始使用一種無論合法或非法藥物的行為是具有累進性的,而且會從此一藥物的使用轉向其他藥效更強的藥物。筆者認為若此一理論為假[85],則對於搖頭丸的使用可將其獨立起來思考,不須疑慮搖頭丸合法化後,是否會助長其他「硬性藥物」如海洛因、古柯鹼的使用;即若此一理論為真,則將搖頭丸依法歸類為非法藥物將有可能引發更大的危機。事實證明界定為「非法」並無法阻止民眾服用搖頭丸的行為,然而在體驗過所謂的藥物快感之後,依「踏腳石理論」之見,有可能導致民眾去服用藥效更強的海洛因、古柯鹼等「硬性藥物」。而此一「硬性藥物」不同於搖頭丸此種「軟性藥物」在於其為生理依賴而非心理依賴,服用者在「上癮」之後能依個人意志行動的自由選擇將變小。[86]因此,筆者以為「合法」與「非法」藥物的界定必須十分小心。依「踏腳石理論」所表示的服用藥物行為之累進性而言,此一法規界定標示出了一種門檻,當服用搖頭丸的民眾產生了「原來用用毒品也無所謂」的心態之後,自然更加可能嘗試「非法」毒品中的其他「硬性藥物」,從冒「小」風險到冒「真正的」大風險。這是因為在民眾認知中通常僅有「合法」、「非法」之分,殊不知非法藥物之中還有「軟」、「硬」之分,而這也標示出了國家機器是以意識型態來教育民眾反毒的現象是危險的。其次,「踏腳石理論」的實證研究中說明了一點:並非違法藥物用者(尤其大麻煙)方會導致個人去服用其他種毒性較高的違法藥物;而且,即使合法藥物用者(如,香煙及酒)亦能導引個人去服用其他各種合法或違法的藥物。(藍采風,1978:69)

研究者角色

每個人都希望成為劃定界線的主體,而把他人當作對象來強加正當的界線在他們身上。(黃厚銘,2003:213)而這個反身社會學所小心避免的問題,更因為筆者也曾有使用搖頭丸與其他藥物的經驗,因此筆者在進行訪談時更必須十分小心地來處理受訪者的經驗。雖然筆者的用藥經驗對於呈現搖頭丸意像似乎會造成一定程度的主觀影響,例如文章中如何以研究者的用藥經驗來詮釋、理解進而呈現受訪者的用藥經驗,但筆者極欲避免的就是過於主觀來檢查甚至進而做出判斷受訪者的論述分析。因此,運用反身性的概念反而能夠成為本研究中的助力。研究者依個人經驗如何解釋受訪者經驗,同時也參照受訪者經驗如何重新解釋研究者自身的經驗,達到一個詮釋循環的可能。在本研究中筆者也同時將自己置於一個受訪者的角色,透過受訪者的經驗進行這樣一個反身性的言論檢查,將能認識到一個較寬廣、較為不同的搖頭丸現象。除此之外,透過思考何謂意識型態(直覺如此卻又作不出或根本沒有邏輯一貫的推論過程),也能夠幫助研究者檢查自己的理解與詮釋受訪者的經驗。

而虛假的階級意識之形成,必然涉及到對象所處的歷史與社會位置。雖然階級意識是個抽象集合物,而階級在台灣更是一個模糊不清的概念,但是這些仍造成了研究進行上的一定程度的提示。筆者個人自小在台北成長,雖不必然接受升學主義的價值理念,但卻是一路遵循著升學的路線前進。然而筆者現有的受訪者必然不與筆者共享著相同的生命經驗。有居住在台北、宜蘭、桃園、雲林等地,因此必須考慮到城鄉之間可能有的生活環境差距;有與筆者相同的成長求學歷程,也有接受技職路線的升學(以及有僅接受九年國民義務教育者),而這必須考慮到不同教育價值的影響或不同價值觀所造成的教育選擇;有與筆者相同的以「轟趴」為主的受訪者,也有與筆者不同的以舞廳為用藥場域的受訪者,而這必須考慮到用藥背景對於受訪者的影響。簡而言之,研究者與其受訪對象其之間總是存在著許多巨大或微小的差距,而這些或大或小的差距才是最終如何認識到搖頭丸現象的途徑,而並非以「差距」做為正確呈現「一個」搖頭丸意像之判準。相反的,綜合這些不同之處才是搖頭丸意像被構築出來的全貌。

小結

Put differently, the reality of everyday life always appears as a zone of lucidity behind which there is a background of darkness.

Peter L. Berger,1966:44)

 

如何確保你的知識為真,而不是淪為一種個人的想像,是本研究中所要發問的核心線索。對於台灣的搖頭丸現象是不是掉入這樣一個陷阱中,或更具體的發問:我們是不是陷入一種意識型態反毒而不自知?[87]是本研究中的初步關懷。

而筆者認為這種意識型態在東方與西方是遵循著兩條相當不同的主軸而發展。以中國為例,反毒的意識型態埋藏在民族主義的情緒之中。積弱不振的國力是與受鴉片荼毒的不健康人口劃上等號,受西方列強的欺壓相當程度的被化約投射在鴉片這個明顯可見的物質因素之上。而明顯不同於東方的白種人,更激起了民族主義的對抗情緒;[88]而西方對於毒品的斥拒,基本上是隨著宗教精神而來。新教倫理棄絕享樂的生活態度,更是與藥物帶來的歡愉、暫時性的失智與非理性格格不入。[89]但若以荷蘭為例,它是目前世界上極少數大麻合法化的國家(美國的少數幾個州也有大麻合法化),但其境內清教徒的比例很高,在這裡不就顯示出一個弔詭?有一種解釋是荷蘭的個人主義的思潮盛行,因此對於無受害者的犯罪行為也有較大的容忍力。在種種矛盾之下,我們不能忽略文化面的解釋本來就陷入這樣一種兩難,這些都顯示了我們需要更紮實的研究才能再作進一步的推論。相較於其他多數將大麻定位為毒品的國家,荷蘭屬於一個反常事例值得我們進一步觀察其對藥物的論述與建構,以及其藥物政策所欲處理的問題是否有特殊性。[90]

隨著東西方文化的逐漸接觸將會編織出不同的主體樣態,而這些文化軸線也可被視為一種理念型(ideal type)的切入觀點。現代人的反毒意識,是基於歷史上戰敗的恥辱情緒?還是基於對有秩序勞動生活的價值肯定?而反反毒意識,又是不是在個人主義盛行的地區才能夠茁壯?這就是一個可討論的議題。對於發掘意識型態的作用,或許便可由這些線索下去開展。

具體說來,我在這個研究中所要處理的問題約略可分為兩個面向。第一,過去並未有相關的學術論文直接處理搖頭丸現象在台灣的社會意像。因為資源的可接近性,筆者試圖以探索性的勾劃出以「轟趴」為主的活動圖像,以填補先前研究所沒有處理到的空白之處。第二,以搖頭丸現象切入,論述國家與人民之間的權力不平等關係,並討論國家規訓人口的各式途徑是否合乎道德?而這部分是與意識型態反毒有很密切的討論。美國北佛羅里達大學的歷史學教授Courtwright整理了歷史上曾出現反對藥物非醫療使用的理由。(Courtwright,2002)筆者約略整理為:(1)身為民族共同體的成員是沒有權利使用毒物危害自己的身體,每個人都有責任為群體的利益保持身體健康。而毒物使用可能導致種族滅亡的言論出現,例如過去印地安人疑慮烈酒交易;(2)啟蒙運動與功利主義主義的現世哲學有「為最大多數人謀求最大利益」,而非醫療用途的藥物有浪費社會成本的顧慮;(3)迷幻藥物雖然是許多部落宗教儀式的固有部分,但卻不是現今主流宗教所接受的;(4)特定藥物與某些不受歡迎群體連結而受到社會排斥,例如華人移民與鴉片、黑人與古柯鹼等等。這些發問是值得深思的,也極有可能從他的討論中發現意識型態作祟的效應,但這些理由並無法為國家的雙重標準進行合理的辯護。同樣地,權力關係與經濟利益是一種藥物為何可以合法流行的「解釋」,但絕非是一種藥物可以合法流行的「理由」。[91]因此,我們必須正視國家規訓人口行動其動力出於何處以及是否政治正確,再來檢視整個行為序列(源由-手段-目的)是否需要受到質疑。以上,是本研究所欲加以處理的。無論搖頭丸是否對身體健康有所傷害,在「現在」或「將來」有被確認的一天,本研究所切入的時間都表示了一項事實:國家機器在事實未明之時便掩蓋了「爭議」。[92]而這個動作是需要以學術的嚴謹態度來加以反省的。

論文暫定大綱如下:

第一章:緒論

第二章:現象(小節未定)

第三章:文獻回顧

第四章:用藥生活與經驗

第五章:官方論述與規訓機制

第六章:比較與討論-意識型態的作用?反毒與反反毒論述

第七章:科學知識的客觀性?-資本主義體系與殖民效應下之後進國性格

第八章:結語與研究限制

 

 

附錄:訪談大綱

1. 請問您第一次是在什麼樣的機會下接觸到搖頭丸?

2. 請問您當時接受服用搖頭丸時的心情為何?為什麼能夠接受這種違法藥物?

3. 請問搖頭丸是你第一次嘗試用的違法藥物嗎?若否,可否談談您先前使用過哪

些藥物及用藥的感覺。

4. 請問您在使用搖頭丸之後是否還有使用過其他的違法藥物?若是,則請問您試

用其他違法藥物的動機為何?又,與搖頭丸比較有何不同的效果?又,您是否

曾想使用海洛因、古柯鹼等違法藥物?

5. 請問您服用搖頭丸時有什麼特別的感受能夠談一談?(例如出現過某些幻覺)而當藥性發生效用時您是否仍能保持理智?或許可與酒精飲料作一比較來說明。

6. 請問您在服用完搖頭丸後是否會有其他特別感覺?(身體與心理)(例如罪惡感、空虛感之類的)

7. 請問您在用藥後的隔天是否有任何不同於平常的感覺?且此感覺是否每次都

會發生?(若僅用藥一次者免答後者)

8. 請問您是否有第二次的用藥經驗?若有,能否談一下與第一次用藥時的心情有

何不同?若無,是否也能談一下不再使用搖頭丸的原因?(無者跳答12)

9. 請問您所使用的搖頭丸大多如何取得?而此一取得方法是否有改變以及如何改變?

10. 請問你是否有顧慮過藥的安全與否?

11. 請問您是否長期且經常性的(一兩週一次)使用搖頭丸者?若是,則您約略使用搖頭丸有多久的時間?且您大約多久使用一次?一次使用多少份量?若否,請問您曾經使用過幾次搖頭丸?

12. 您是否能夠談一下在使用搖頭丸之前與之後,您對於搖頭丸這種違法藥物的態度有何不同?

13. 在您使用搖頭丸的時期,您是否發生過或從週遭朋友那聽過任何比較特別的經驗能夠談一談的?(例如性方面的關係等等)

14.搖頭丸所帶來的快感會隨著使用次數的增加而減少,請問當效果一次比一次差時您如何處理(增加藥量等等)?並請談一談處理的變化過程及結果。

15.請問您是否仍在使用搖頭丸?若否,可否說一說為何不再使用搖頭丸?(是者免答)

16.請問您在何種場合下會使用搖頭丸?(舞廳、轟趴、其他?)是否獨自使用?

(是、否、都有?)若否或都有,則您與哪些人一起使用?(獨自使用者跳答18)

17.請問您在與其他人(朋友或是不熟識的人)一起使用時的是否有任何不同於平時的互動或比較特殊的感覺?(親密感?溫和有禮?)

18.請問在您使用搖頭丸的期間,您的生活圈子與朋友群有不同嗎?(多認識了許多新朋友?)是否有比較疏遠不用藥的朋友與比較親近有用藥的朋友?

19.請問您的朋友大多都有使用搖頭丸嗎?您是否有讓不用藥的朋友知道您使用搖頭丸的行為?或者有介紹給您的朋友們使用?他們的反應如何?

20.您是否鼓勵你的朋友應該嘗試搖頭丸嗎?無論是或否都請您談一談您的理由。

21.請問您認為自己使用搖頭丸的行為是否犯法?再請問您是否知道搖頭丸為何是一種「毒品」

22.您認為使用搖頭丸會上癮嗎?您不使用搖頭丸的時候會有跟平常不一樣的感覺嗎?又您在完全停止使用搖頭丸之後有什麼不同於使用搖頭丸之前的感受可以談一談嗎?(例如增加對自我的認識等等)

23.您認為使用搖頭丸對您的身體有任何傷害嗎?若有,可否談一談您如何得知這些健康方面的傷害,以及表現在那些方面?(記憶力等等)

24.請問您知道瑞舞(Rave)這個社會活動及它的意義嗎?若有,請談一談您的用藥經驗是否與此一社會活動有任何相關連的地方?

25.請問您在服用搖頭丸的時候您是否為學生?或者有任何收入?而購買搖頭丸是否造成您在經濟上的窘困?

26.您是否有想過(或曾經有)自行販賣搖頭丸?若有,則您的考量為何?若否,則您的考量又為何?

27.請問您認為使用搖頭丸的經驗是否對於你的生活有較深刻與長遠的影響?可否談一談這些影響表現在那些方面?

28.請問您服用搖頭丸的行為是否與挑戰社會秩序、抗議社會不公等類似的想法有相關聯?

29.請問您是否同意搖頭丸是毒品的一種?無論是與否都請您談一談您的想法。

30.請問您是否還有請他的經驗與感受想要談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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闔家平安,安心喀藥!-荷蘭安全屋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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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電影

猜火車:局錄影字第:027121號。

台北晚九朝五:局錄影字第:033907號。

訪談紀錄

200302-200305(阿邦、阿輝、阿忠、阿樟、阿皓、阿任、小容、小亭)訪談次數不一;地點在筆者家中、受訪者家中、咖啡廳或路邊;訪談方式為無結構式訪談。此部分無錄音稿與逐字稿。

20040701(筆者、阿邦、阿皓;地點在筆者台北家中)

20040728(筆者、小亭;地點在台中受訪者家中)

20040807(筆者、阿忠;地點在台北受訪者家中)

20040827(筆者、小亭、小琪、小琪友人受訪者阿瑋、阿翔、阿威、阿添、小敏及其他不具名者三男共十一人;

地點在桃園某泡沫紅茶店包廂)此部份無逐字稿。

20040828(筆者、小亭、小寧、阿哲;地點在宜蘭某旅館房間)

20040828(筆者、小亭、阿哲,阿哲友人阿凱、阿偉及另其他不具名者兩男兩女,共九人;地點在宜蘭某旅館房間)

 

 

 

 

41期首頁



* 解構一詞在此意味著呈現主流媒體建構與絕大多數民眾想像之外,搖頭丸所可能有另一種社會意涵,例如「毒品」-「藥物」(有療效)、「墮落」-「抵抗」(空洞的消費社會)等思維。

[1]搖頭丸中文學名為亞甲雙氧基安非他命(MDMA),在台灣除了搖頭丸以外的俗稱還有快樂丸、狂喜、忘我等等。

[2] 較早期與國外關於搖頭丸,或舞會與電音發展的歷史可見廖剛甫(2001)、鍾佳沁(2002)王彥蘋(2003)、Matthew Collin & John Godfrey(2002)與Tom Ter Bogt2002等。

[3]但在中華民國文化研究學會在2002年舉辦的「搖頭丸文化效應」座談中,知名的音樂界人士DJ@llen表示在1992年就有外國人士將此藥物帶入台灣,而他親身碰到及聽到的時間則是在1993年。

[4] 根據濫用藥物者之尿液檢體資料統計表顯示,從民國八十七(1998)年起才開始有發現搖頭丸之藥物反應。(2000/09/24聯合報)

[5] 1996/10/31民生報:「快樂丸進駐娛樂場啃噬青少年健康-商人宣稱療效、特殊娛樂,大舉向PUB、KTV促銷,衛生署警告,恐成年輕人嗑藥新寵。」由「恐成」一詞可見,搖頭丸此時剛在台灣舞廳文化中發跡。

[6] 見廖剛甫(2001):音樂界人士所自行舉辦的戶外瑞舞受到國家機器的猜忌禁制與黑道謀利的介入,如此雙面夾殺而宣告失敗。但此並非意指音樂界與官方人士並無交流,在2000/11/24台北市場官邸便舉行了「一場」官方與民間人士的公開座談會。可見2000/12/1718日的中國時報。但此一交流最後仍未帶來任何積極的意義。

[7] 2002/07/23聯合報:「炫夜狂舞反毒,不靠禁藥一樣High聯合報等單位舉辦反毒活動,近千青少年街頭熱舞。」此活動有官方人士內政部次長李逸洋、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長李志恆、衛生署年度反毒代言人藝人賈靜雯等到現場。

[8] 台北市政府新聞稿2002/04/19

[9] 由於田野的不足,因此筆者目前並不以為以下訪談是充分全面的必然,目前只是提供一個初步的理解。

[10] 粗體字部分為筆者加註。下文中出現的粗體字同為筆者加註強調的。

[11]據筆者對瑞舞,或說對「西方的瑞舞」的理解,它並沒有固定的舞步

[12]受訪者阿忠表示:「就跟大家差不多這樣子跳」是瑞舞,但另一位受訪者阿偉卻表示:「在搖頭吧你只能跳台客舞…沒有辦法跳,因為它那個音樂的關係只能讓我跳台客舞…」(訪談紀錄20040828,阿偉)

[13] 主要以聯合報、經濟日報、民生報、聯合晚報、中國時報、星報六報來搜尋相關訊息。由於中國時報報系的搜尋系統並不健全,且此一議題並不涉及太多價值相異的政治立場,經筆者稍微瀏覽後也發現確實報導大同小異。因此在統計報導數量上以上述前四報為主,而中時報系以及星報則為輔。

[14] 搖頭丸的藥效十分明顯的要求使用者在「身體上動起來」,如此藥效才能出現。像是大麻就恰恰相反,其藥效會導致吸食者行動緩慢,不會想動。兩者在透過藥效獲致快樂感受的身體上是恰巧相反的。

[15] 1997/05/10聯合晚報:「…沒有手舞足蹈的動作,只有站在舞池內或坐在吧檯的椅子上不斷搖頭,形態類似台灣廟會遊行時的『乩童』…」

[16] DJ@llen表示,他認為用藥盛行的時間可以自1995年開始算起,1999、2000年或許已經算是一個低潮期了。而且或許很多人會有跟他相同看法,這樣高高低低的情況已過了好幾個週期了。(轉引自同上註3)至於為什麼會有用藥的週期與歷程經驗?筆者將在下文中解釋。

[17] 「獨立」並非意味著與人的意識(型態)達成了切割,而是與其他毒品話語有了切割,但仍在一個共通的範疇(毒品)之下。

[18] 同樣可見2000/10/10聯合報:「馬英九指示強力掃蕩蕩毒品及快樂丸。警局應與調查局、地檢署等情治機關密切合作,掌握毒品來源、販售管道、運輸路線等。」

[19]見台北市政府網站,警政政策白皮書。http://www.tcpd.gov.tw/white_paper.htm

[20] 是以「取締搖頭丸專案計劃」納入「正俗專案」之下。且此新聞報導中沒有說出,斷水斷電處分是為第二階段第一階段則是作罰鍰及勒令停止使用處分;如拒不遵行繼續違規使用才作斷水斷電處分。見警政政策白皮書。

[21] 其他還有以違反「少年福利法」、「社會秩序維護法」懲處業者斷水斷電。同見台北市政府網站,警政政策白皮書。

[22] 可見2000/10/18聯合報。

[23] 「不減」並非因為沒有被警方勒令停業,而是不斷有新興搖頭店加以替代。見2001/06/26民生報:「百業蕭條中,搖頭店市場正興-兄弟開店生財,少年客源不缺,查緝以舞客為對象,扯不上業者,利潤又高。」及參見2003/08/11聯合報(註30)。

[24]可參考註42。

[25]2002/08/29聯合晚報。

[26]指明顯可見的武力控管,例如查緝走私、臨檢舞廳、驗尿勒戒等等。而「不具體」(未明言出)的政策,即透過學校進行意識型態上的教化是否達成功反毒之效則在本研究中將再進行討論。

[27]大規模且經常性的帶回大批舞客回警局驗尿出現在2002年,而此一年也正是引發激烈的人權爭議的討論。可見2002/02/24聯合報;2002/07/08聯合報;2002/09/08聯合報;2002/07/10聯合報;2002/11/11星報。

[28] 2004/03/23聯合晚報;2004/03/24民生報;2004/03/24星報。

[29] 2004/03/24民生報;2004/03/24中國時報。

[30] 2003/02/21聯合報:「法務部在緝毒部分仍以搖頭丸為第一優先。」2003/08/11聯合報:「台中市警方大力掃蕩搖頭店,今年已有九家PUB或KTV被勒令停業或自行歇業,但利之所趨,仍有新興搖頭店取代。警方更發現青少年搖頭族暑期搖頭時段,有從深夜延續到上午十時許的趨勢…」

[31] 目前的訪談顯示有四種類型的受訪者會不再使用搖頭丸。第一種用藥次數非常少,甚至一兩次的人,是因為「有嘗試過知道那是什麼東西就好了」而不再用。第二種類型的受訪者是因為沒有足夠的人際網絡支撐,即幫忙取藥的朋友已不再使用,而搖頭丸對他的吸引力也沒有大到促使其自行尋訪取藥途徑,因此不再使用。第三、四種用藥次數與經驗較豐富的受訪者,其中一類是因為到了某一法定年紀(主要是兵役)或工作(職業軍人)的關係而不再方便使用或以其他藥物替代(例如K他命,因排毒更快不易被驗尿驗出)。另一類則是因為抗藥性漸增而效果不再那麼好而不再使用。

[32] 但官方此一預估若我們以早台灣十年到二十年就有使用搖頭丸的英國來作比較,在倫敦穆德斯里醫院(Maudsley Hospital)專研藥物引發精神疾病的卡爾.詹生(Karl Jansen)醫師表示:「使用搖頭丸的確有改變精神狀態的可能,但數目遠比不上罹患酒精性幻覺症者,後者是一喝醉就想自殺。比起酒精對精神健康的傷害,搖頭丸算不上什麼。」(Matthew Collin&John Godfrey,2002)但國家卻從未對酒精的精神傷害發表過任何急切的呼籲與禁止,這不就顯得十分弔詭?

[33] 下文中將會提出「藥理限量係數」(pharmacological limiting factor)此一概念。

[34]只有此一部份是以「犯罪」視之,並以刑罰之。其餘部分之勒戒僅只算是「保安處份」。但保安處份並不僅止於「治療」與保護行為人,也有限制行為人之自由,讓法院審酌保安處分之社會防衛目的。(林山田,1998)

[35]何謂「藥物濫用」?是需要小心辨明的,本文沿用此字彙是為方便讀者掌握所論述之議題。

[36]「狹義的除罪化」基本上更精確的表示為「除刑不除罪」,也就是說在法律上並不與以除罪,但對行為者並不加以用刑罰之,作者的態度可歸為這一類。而另一種表示則可說是在法律上除罪,但並不在社會道德上與以除罪。

[37]「廣義的除罪化」即是在法律上或社會道德上都不與以批判或以刑罰之。

[38]此引號為筆者加註。

[39]如下文中將提到,行政院管制藥品管理局網站上為符應「搖頭丸-衍生其他犯罪(暴力)行為」而以完全相反之形象構築搖頭丸使用者之意像。

[40]但在筆者所訪談的十七位受訪者中,惟獨阿哲表示朋友用藥之後曾有打人的事情發生,但此一經驗與其他受訪者的經驗及其他國內外文獻所紀錄的完全相反。唯一的區隔在於受訪者們用藥之後表示關心的對象是朋友,其他文獻紀錄是朋友與陌生人都有關心,而阿哲表示其朋友打人打的是不認識的人。因此其中必須再作更仔細的推論並不在此深入。

[41]較為完整的討論可見筆者先前所著「國家禁制與規訓人口之支配正當性?-以台灣的搖頭丸現象為例」。

[42]2000/09/23中國時報:台北市刑大指出目前MDMA大盤價每粒三十元,中盤價一百五十元,小盤價則在五、六百元之間。2000/10/12聯合晚報:刑事警察局完成一分「搖頭丸」調查報告,指出一顆搖頭丸市價500元2000/11/11/聯合晚報:當時一被捕嫌犯以每粒搖頭丸700元價格在舞廳販售。2001/06/26/民生報:一顆搖頭丸在舞場售價約一千元,其他研究者的受訪者也表示過在舞廳曾有出現過一顆一千元的價格。但又據2001/04/27/聯合晚報以及2001/04/28民生報:因國內開始自製,搖頭丸也從每顆750元降到350元。顯示搖頭丸價格混亂不清,但確實由早期一粒1000元-500元掉至現今一粒350元-200元的價格。

[43]2002/06/09聯合晚報:藥頭在搖頭丸大本營荷蘭、澳洲、印尼等地,以一顆新台幣八至十元大量購得後,再花數十萬元,由同夥或委託別人從國外帶回台灣。

[44]2002/05/17中國時報:「搖頭丸濫用,醫師也搖頭─北部地區搖頭族呈現出年輕化、高學歷化、專業化及女性化的特殊性…」

[45]2003/01/21民生報: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公布去年藥物濫用趨勢,列為第三級管制藥品的 Tramadol(特拉嗎竇)首度進入前三名。由於此藥醫療用途為止痛,醫師發現連部分醫護人員也用到上癮,產生嚴重的副作用。

[46]潛在表示有可能未來是毒癮者,也表示是既存而未被發現的毒癮者。

[47]原筆者表示其受訪者全為男性,因此必須注意到受訪者雖言稱其男友…,但此位受訪者為男性。

[48]2002/08/12聯合報:高醫在檢驗檢警送驗的搖頭丸時,發現這種以安非他命冒充搖頭丸的現象。2003/10/02聯合報:日前查獲毒品,居然發現一顆藥丸含有七種藥物成分,吸毒者簡直是拿自己的生命開玩笑,而且在戒斷上會更加困難。2004/02/26星報:三級毒品內藏一級毒物。這樣的報導年年層出不窮,更顯用藥危險!

[49]http://www.twblog.net/freedrugs/archives/000399.html#more。荷蘭並不是一個唯一的特例,瑞士政府對於搖頭丸此種藥物也是可以合法的在商店販售,並在大型的瑞舞活動門口處有政府人員幫舞客檢測藥物成分。(據DJ@allen在文化研究學會中「搖頭丸的文化效應」的發言)此一消息目前筆者正向瑞士旅遊局台灣辦事處詢問,但其並無相關資料可以提供。另又轉往瑞士商務辦事處詢問,在截稿前仍未獲得回應。

[50]販賣搖頭丸及其他違法藥物者。

[51]瑞舞文化者或是純粹享樂主義者;舞廳為主或是以轟趴(home party)為主的受訪者。這就像是理念型的建構。要在真實生活中找到如此「純粹」的受訪者是不可能的,但是對於研究樣本應該對此方向進行掌握以呈現用藥者的生活態度,而非不明就裡的以受訪者的談話填充論文內容。

[52]若以「打籃球」的社會行為扣連到現代人生活空虛所致,作者會不會提出應從教育政策下手改變、調整「打籃球」社會行為?這其中沒有說出的,是作者對於搖頭丸的不信任與並無以一持平態度視之。

[53]其中又近乎絕大多數的內容引用二手資料,如「DJ@llen、林強20012001電音世代-電子舞曲聖經》一書及此http://www.rave.com.tw網站,顯得資料來源過於貧乏,不夠多元。

[54]服用搖頭丸並非是一無止境、終身的用藥生活,而絕大多數是呈現一個生命經驗中之插曲,通常以一至三年為常見的。

[55]與阿忠的陳述不一,目前筆者進行的訪談發現,有部分受訪者開始時是在舞廳用藥,但後來漸漸習慣於家中用藥的自在與舒適感而漸少去舞廳用藥。

[56]林文淇http://www.ncu.edu.tw/~wenchi/review/drug.htm

[57]http://www.nbcd.gov.tw/prop/prop_11.asp

[58]以美國政府為例,關於藥物散播不實謊言最誇張的例子是:「吸食LSD的年輕人會不停直視陽光,直到把眼睛弄瞎為止。」康涅迪克州參議員李碧柯夫(Abraham Ribicoff)在國會聽證會上為政府的扭曲宣傳強力辯護。「只有讓電視不停報導造成全國民眾恐慌,才能得到反應。」Richard Devenport-Hines,2003:309)

[59]此引號是我特別加上去提醒讀者的。

[60]http://www.nbcd.gov.tw/prop/poison/all_03.htm。但在預警宣導組的「如何辨識藥物濫用者?」的網頁(http://www.nbcd.gov.tw/prop/prop_2-06.asp)中又獨缺搖頭丸的使用者特徵,這似乎是一個弔詭。

[61]初步與此一單位電話總機聯繫所得到的口頭回應是:本所資料不提供私人用途,僅提供機構使用。後處理投遞便民信箱的行政人員要求我提交一份研究計畫,並依此決定或參考能給予我哪些資料。但遲遲沒有給予我提交研究計畫的電子信箱,最後又主動寄來一封以沒有相關資料提供作為結束回應。

[62]2000/11/21/聯合報:英國國家統計處的數據顯示,英國每年有十一人在服用快樂丸後死亡。但未指出此統計的時間為何年。

[64]見法務部http://moj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code=D0000008&FullDoc=所有條文

2004/01/05中國時報居然誤載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新制本月九日開始施行,屆時凡是製造、販賣及運送搖頭丸、K他命及墮胎藥RU486者,均屬新制增列的第四級毒品,可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65]受訪者們都同意,不定期服用搖頭丸並不會感到痛苦難耐。

[66]相關報導也可見2003/09/07聯合晚報。

[67]國內報導可見2002/11/14/民生報。

[68]同樣指出醫學試驗與真實用藥者落差也可見王彥蘋(200377)。

[69]一個可能的解釋是「然要大眾深入的描述毒品時,卻往往敘述不出其所以然,只能片段的指出安非他命、海洛因或搖頭丸為毒品之一種。為何有此情況,可肇因於當初我國有關毒品之相關法律在制定之初,並未對毒品作一明確定義,而係採列舉之方式加以說明之。」(沈雅靜,20024)從這個解釋來探討,搖頭丸在尚未出現之時,先天的社會條件已剝奪其可能歸屬的位置,而交由單方面國家機器決定,這也是為什麼台灣只能倚用意識型態來反毒的原因之一。不約而同地,筆者的訪談紀錄(040807)中,受訪者阿忠也表示:「因為它被列為毒品,所以它是毒品阿。」

[70]據筆者歸納訪談而得到的結果,約八成的受訪者表示用藥過後有身體上的副作用,每個受訪者表示的症狀、程度與持續時間(一天到數日)都各不相同。約五、六成的受訪者表示感覺到這些的副作用是長期的。但這些表示並非每位受訪者都能十分肯定這些副作用與使用搖頭丸有一定的關係。

[71]俗民方法學所接納的觀點,則是認為行動者可以從事極其重要的判斷-事實上,這正是這一取向的核心立場。(George Ritzer1998617

[72]媒體需要引用官方說法來維持其權威性與真實性,國家的政策推廣也需要依賴媒體作為一個傳播機制,兩者在此有一共生關係。

[73]筆者在這裡強調「此一」而不是「唯一」的生活世界,是因為筆者絕不認為生活世界為「一個」所有人完全共享的價值立場與態度。

[74]筆者會詢問到受訪者如何將使用搖頭丸的經驗與未使用搖頭丸的朋友分享及其朋友之反應。但並不是有系統性的研究因此不予在本研究中作過多的推論。

[75]Giddens的理論特別強調西方的民族-國家,因此本研究雖以其作為國家機器的對話對象,但必須理出一個適合的「台灣(東方)的民族-國家」脈絡以供研究所需。

[76]正如Weber所說的:「只有在有價值信仰的前提下,實際地贊成價值判斷的努力才有意義。但是評價這種價值的有效性,是信仰的事情,…這的確不是經驗科學的課題。」(Weber20026

[77]「現代科學啟示錄(I)-與大師晤談」(1987),無作者,牛頓出版。

[78]受訪者阿哲也表示,有時候他會藉由搖頭丸來幫助思考,不是為了享樂,而是為了面對一些平常不想面對的問題,並在用藥的時候與朋友一起討論。(訪談紀錄20040828

[79]常見的中文翻譯為「意識型態的國家機器」,然而這是一種理論層次上轉譯錯誤的混淆用語。見于治中(1998)。

[80]為避免引用此一句話時造成與原上下文的邏輯跳躍,因此筆者在此自行加上「主體」一詞。

[81]「非常態人口」在此指明確認同社會價值,從事生產性活動的成年公民。

[82] 與此相近的討論可見周貴田(20002002)。

[83]以基因作物為例,我國迫於加入WTO的美國壓力之下(美國為基因轉殖作物出口大宗國),經濟部對於基因從業者採取自願性標示,而不跟進日本、新加坡與歐盟的強制標示國家潮流。(周貴田,2000)另外,冷戰與後殖民的效應不能被忽略,以「美援下的衛生政策一文:1960年代台灣家庭計畫的探討」(郭文華,1998)可具體看出,台灣的政策形塑經常是被美國牽引著。

[84]對使用搖頭丸此一行為在教育與思想上如不進行改變,使用搖頭丸者對於其日後活動也有可能兩種改變。一是使用搖頭丸者僅以此一行為有反社會性格不可輕易言說而將其隱匿;二則是使用搖頭丸者雖不被國家機器明顯標示(未受到逮捕)為偏差者,然其自認已走上偏差者道路,而會有自我標籤的可能。

[85]許多研究僅能證實藥物之間有正向的顯著相關性,但卻未能證明「踏腳石理論」中所稱的累進性的因果關係,「踏腳石理論」中之預設實為一邏輯上之混淆。

[86]較為完整的討論可見筆者先前所著(同註41)。

[87]然而反反毒意識是不是也是一種意識型態反反毒也是另一個弔詭現象?許多的受訪者都有類似的表示:「搖頭丸並不像安非他命、古柯鹼、海洛因之類的毒品,如果真的會上癮我們也不敢去碰啦!」。反反毒意識的邏輯是:新聞報導上有那麼多人用,或,身邊或多或少的朋友用了也沒事->所以自己也嘗試看看->用了後真的沒事(沒有上癮)->它不應該是毒品。但是,筆者的受訪者們「沒有」人曾使用過古柯鹼與海洛因。而使用過安非他命的阿忠與阿哲都表示不再用安非他命(都用過兩次)是因為用的感覺不好,而阿忠則進一步表示:「其實用個一次兩次並不會那麼容易就會上癮。」而受訪者阿瑋則表示,他用過安非他命的次數不只一次兩次,使用的期間也蠻長的,但沒有上癮。因此,沒有用過其他藥物,但卻將其他「毒品」與搖頭丸作一個切割劃分,這樣的言說態度是不是同樣陷入意識型態的效應之中?

[88] 相關討論可見卡維波、何春蕤(2002),「迷幻異域」導讀。

[89] 相關討論可見David T. Courtwright(2002)「上癮五百年」以及Richard Devenport-Hines(2003),「毒品」。

[90] 相關討論可見http://www.twblog.net/freedrugs/archives/000398.html#more

[91] Courtwright教授在其著作中分析了藥物可以全球流通的可能經濟利益與權力關係。而快樂丸與迷幻異域的作者則在書中彰顯過搖頭丸的出現對於酒精產業的衝擊,以及此一產業對此市場逐漸失去的反擊。用藥人口與酒商在此一時期有論述交鋒的表現(見第八章:藥物世代),對傅柯而言,這正是論述力量如何對現實情境的改變!

[92] 關於國家機器如此行動的確證可見林崇熙(1998)「免洗餐具的誕生:醫學知識在台灣的社會性格分析」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