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盜版的困境與迷思-以台灣影音消費商品為例
一 研究動機
二 研究目的
1.反省國內反盜版的方式與著作權法所內藏的結構性問題
2.引入「消費文化」的觀點來看待正版與盜版的問題
三 文獻回顧
1.台灣盜版影音商品的發展與現況
2.反盜版
a結構變遷與需求
國內產業結構的改變與升級
著作權法的數度修改
b行動與論述
從國家進步與產業升級
創新與偷竊
入罪化
3.反反盜版
創新 = 壟斷?
誰的智慧,誰的財產?
4.消費如何成為可能?
四 研究方法
五 參考文獻
第一章 研究動機
台灣曾被西方國家冠上「盜版王國」的封號,當時買賣仿冒與盜錄商品是常見的現象,消費者可以很容易地從公開的巿場上取得盜版的錄音帶、錄影帶與CD唱片。此時雖然盜版情況嚴重,但這不意謂業者、政府漠視盜版存在的事實,正版業者通常運用雷射標籤、加贈配件(海報)、改版或「品質論述」[1]等作法,來作為區別與打擊盜版的方式,而1986年成立的IFPI在台分會,更是以「打擊盜錄」作為當務之急[2];政府單位則是以大力查緝盜版工廠、公開銷毀盜版商品來宣示打擊盜版的決心。80年代後期,美國的影音商品大量進入台灣巿場,盜版商品也從書藉擴展至此領域,因此,美國政府於
根據台灣商用軟體聯盟所公布的全球盜版率調查,台灣從1994年的72%降低至2002年的43%,2003 年仍維持在43%,此比亞太地區平均盜版率53%低了十個百分點,但與全球平均盜版率 36% 仍然有一段距離[5];另外針對2003年盜版率所作的調查,遊戲軟體為42%、音樂為42%、電影則是44%[6]。近年來政府強力的查緝與對智慧財產權的落實的確使盜版率下降了,不過超過四成的盜版率卻也讓我們質疑,目前反盜版的方式能否真正解決盜版的問題?連一向以第一世界自稱的歐美各國,其盜版率也高達30%,由此可知這並非只是道德水準或法律觀念的問題,也透露出這種只從經濟與法律觀點來看待盜版的方式,的確有檢討的空間。
過去對於盜版的研究中,大多偏向個人因素之探討,如個人的道德強度、個人特質對於盜版行為的影響,但這樣的方式太徧重從個人行動面去看待盜版的問題,而忽略了結構面的考量,即使從結構面向著手也大多停留在法律與經濟的向度,如法律知識與風險、商品售價對個人盜版行為的影響。而在「反盜版」的官方論述中,經常以法律制裁作為後盾,以國家形象與利益為前導,強調盜版行為破壞自由巿場經濟秩序,有損國家形象,更會遭到國際經貿組織的報復與制裁(張小虹,2004:224-225)。其中像是「支持正版就是尊重智慧財產權,它保障了原創者智慧與努力,而使用盜版就是扼殺創作的動力,也是一種偷竊的行為」此種說法,更成為教導民眾的不二法則。
以上的討論隱含著一種假設,也是一種危機,即正版是至高無上且不可被質疑的,消費正版必定帶來品質與文化的提升,而盜版卻會使得文化創作與經濟體系陷入危機中。其實我們應該要破除這種迷思,因為這種對於正版的前提假設太過理性且是錯誤的,而加諸在盜版身上的則太多的妖魔化,如此忘卻了這背後可能帶來的知識壟斷性、商品剝削性、文化同質性、選擇單一性的問題。由此「反反盜版」論述的出現即跳離了此種以經濟或是法律為核心的思考架構,為此注入文化層面的思維,期以批判性的觀點揭露出隱藏在商品背後的知識、權力關係與文化霸權壟斷等問題。
本研究企圖接續以上兩種層面的討論,並在文化層面中加入「消費」此一觀點,期能對盜版的問題提出另外一種思考的方向。作者認為現今人們身處於多元的消費社會中,且是一個盜版取得容易又不易受罰的時代,但另一方面卻又極力地推崇智慧財產權的價值,它形塑出了某種消費取向上的權利論述。民眾在消費商品的同時必然也面對選擇-正版或盜版,但在分析這個決定的同時,作者認為必須要回歸到生產與消費,回歸到商品與人的關係上,因為消費主體是人,對象物是商品,而非「正版」或「盜版」等字詞。所以必須先建立起人對商品的認同,才能促使消費行為的產生。當然認同的建立牽涉到多個層次,如使用價值、交換價值、象徵價值、符號消費都包涵在其中。尤其在影音商品的領域,音樂或電影的內容是吸引人們購買的基本動力,因此要建構出人對商品認同感,對商品內容上的努力是最為基本的,其後才是商品的包裝與行銷,也就是符號消費的領域。反觀國內的反盜版行動只在正版字詞上作文章,對於廠商本身,一來忽略了從產品內容上做努力,二來缺乏合適的包裝與行銷上的符號建構,對於消費者也停留在道德勸說與刑責恫嚇而。若國內的「反盜版」行動與論述仍無法跳脫這種慣性,那麼反盜版終將淪為口號。
第二章 研究目的
第一節 反省國內反盜版的方式與著作權所內藏的結構性問題
目前我國反盜版的行動與論述投入過多的注意力在消費行動者身上,並試圖透過教育與嚴峻的法令來規範人們的行為,但這種只從經濟與法律觀點看待事物的方式,對於盜版的認定是妖魔化與入罪化的,結論通常是:「盜版阻礙了創新,影響到正版生存空間,更危及國家經濟的發展」。這種單一思考與粗糙的辨証,不但不真實,更有可能是虛假相關的[7]。而在譚令蒂(1990)的研究也顯示,加強取締,並不必然提升創作者的創新意願。我們不應被局限在正版消費的迷思中,認為正版代表絕對的正確性與合法性,它有可能只是一種神話,並且成為文明進步的阻礙。
其實以目前的反盜版的作法並不會使得盜版消失,改變的只是盜版方式與場域的轉移[8]。鼓勵人們使用正版、購買正版的同時,不該只是做道德上的勸說,不能只是去妖魔化盜版,我想必須先重視正版本身具有的問題。藉由分析著作權法與其修定的過程可以看出,著作權法本身就的確充滿著文化帝國主義的影子,其所保障是資本家的利益,而非消費者,這也使得生產與消費上出現不對等的結構性問題。廠商原本應該努力創新自己的產品,使其具有競爭力,以贏得消費者的信賴,但在法律的保障下,壟斷的局勢出現,競爭力則是消退。但另一方面,消費者卻仍必須遵守法律,購買價高而不實用的產品,如此自然形塑出盜版生存的間隙化空間。
第二節 引入「消費文化」的觀點來看待正版與盜版的問題
以往對於盜版的研究中,在行動層面向我們乎略了消費的議題,而在結構層面卻也偏重於經濟與法律,缺乏文化層面觀點,如此是無法真正解決問題。從布迪爾的「慣習」理論看來,人的行為是在行動與結構共同影響下所產生的,因此盜版行為其實是行動與結構因素二者所共同造成的,不只個人行動會促使盜版行為產生,結構條件所生產出的商品本身,也是影響人們選擇正版的重要因素,唯有行動與結構同時改善,消費盜版的問題才有可能產生改變。
布西亞在物體系中所提到的:「在現代消費社會中,物的體系型構出人與人彼此的關係」。所以人的消費是具有區別性與認同性的;而物品更是具有功能性、交換性與象徵性。在作者看來,正版與盜版並非二分,也非對與錯,因為在這其中有著「消費層級[9]」區分的問題,正版與盜版本身就是二種不同的商品,不應該放在同一位階去比較。想要驅使著人們購買正版不是從入罪化下手,如此人與商品之間的關係是空洞的,人們無法從商品上找到認同感,進而也會影響到人們消費正版的意願,購買正版也就無從產生。
本文希望藉由對台灣影音商品消費場域的描述,呈顯出台灣的消費者在購買正版商品時面臨的難題,即對於正版商品的不信任與缺乏認同感,如此的現象則是導因於著作權法的制訂與修正所產生的結構性問題。因為著作權法的制定與修正是帝國霸權主義所造就的,其是以保障是資本家的利益為優先,這也使得生產者與消費者之間不對等的關係加劇。在人與商品無法建立認同關係時,這商品本身是可取代的,而消費者當然也會尋求最快速且低價的方式來獲取替代品,這是造成今日盜版普遍化的原因之一。國內業者在要求民眾消費正版的同時,消費者當然也有權力要求業者拿出可值得被購買的商品。
第三章 文獻回顧
第一節 台灣盜版影音商品的發展與現況
『昔日,台灣被稱為海盜王國,無所不盜,專門仿冒名牌商標,今日,盜版業也建立起「台灣接單,大陸製造,全球行銷」的全球運籌能力,幽靈競爭者蛻變成「鬼魅產業」。拜科技之賜,寛頻普及與燒錄便捷,數位化快速複製的特性,更助長這一波盜版成長,任何人都可以在家裡輕易下載、燒錄盜版光碟,消費者成了共犯結構的一員。當音樂、電影與軟體產業都不支倒地,一年內損失近新台幤300億元,甚少人察覺到,盜版業成長10%,就會吃掉科技產業五千多個工作機會。』(江逸之,2004:74)
以上是今年八月號遠見雜誌為國內盜版情況所作的分析,雖然其內容仍脫離不了以經濟與法律觀點來看待盜版問題,但也突顯出消費盜版的現象確成為國人消費文化中的一環,甚至其自身更發展成為一種跨國分工「產業」。張小虹(2004:224)更認為複製科技的進步加上經濟全球化的助瀾,以「中港台」為核心的仿冒盜版工業,早已是以全球為範圍、高產值低風險的活躍經濟活動。試著追尋盜版的歷史,我們可以發現盜版與印刷術的發明有絕對的關連,更與著作權法的出現與修正也有著相對應的互動。西元1450年德國的葛登堡發明了活版印刷術後,使得出版商獲得利益;16世紀起一部分出版商要求國王賦予特權,出版商可不經作者同意任意出版甚至刪改作品內容。但隨著國王制度的崩壞,也使得出版商壟斷獨占的特權面臨崩潰,連帶地促成著作權的誕生(永田真理,1994:11-14)。1710年安妮法案的通過雖主要重點仍是對圖書貿易獨佔利益的維護,但由於圖書巿場的競爭,使得圖書商品的創造有了介入巿場並要求自身利益的機會。(Feather,1994;轉引自王維菁,1997:10)
無論是出版商或是著作人,大量複製與拷貝成了獲利的手段與動力,也是推動資本主義成長的因素。然而在競爭與獲利的驅使下盜印、翻印的書籍與文章自然也不缺席,更甚者將坊間比較暢銷的書籍照抄一部或全部,改頭換面,重新出版;有的美其名曰:「節錄」或者「文摘」,有的乾脆就省去了這一道麻煩手續,而另成一本外表有異,內容無殊的「新著」 (聯合報,1954) 。1960年後,乾式複印機的發明使得複印更為方便,價格更為低廉,只要用十分之一的價錢即可複印一冊,大量複印更有折扣可以談(賀德芬,1994:68)。因此,流行的通俗作品。如金庸、古龍的武俠小說,三毛、瓊瑤的作品,都曾鬧出「抓盜印」,西書的翻印更是在著作權法採取註冊保護主義[10]的時空環境下,呈現無法可管的狀況,這也屢屢遭受美國書商的抗議。對此,美國凱塞教授,則在1969年曾出版「台灣的盜印」一書,揭發我國盜印、翻版的情況(張櫻琴,1987:159-164)。而這也促使著作權法面臨不斷地修正的命運,王維菁(1997:50)認為台灣著作權法制的發展,隨著傳播媒介形式的遞嬗而所有不同,最早的主角是圖書出版業。到了西元1985年,隨著影視產業的蓬勃興起,新影視產業、傳播新科技的著作權問題成為著作權法規範發展的重心與主軸。當然這其中充滿著權力不對等的關係,也是一種霸權心態的壓制。[11]
隨著美國影視產業的蓬勃發展,為了擴大其自身的發展獲利,以跨國資本集團的方式進軍各國為其主要手法。雷射唱盤、錄音帶、錄影帶,則成為當時跨國影視集團拓展海外巿場的重要利器,而整個盜版的主流巿場開始轉移至此領域。在電影「新天堂樂園」一片,呈顯出電影在科技與時空環境變遷下所面臨的挑戰,原先電影是人們生活娛樂的主要來源,更是政府傳達消息與控制意識型態的絕佳工具,但在電視的出現後,娛樂節目與電影直接進入家庭中,電影院則逐漸走向沒落。加上1960年代後錄放影機與錄影帶的發明上巿後,其價格日漸平民化,也使在家庭中觀賞節目或電影,不但不受時間、空間的限制,而且更為舒適(賀德芬,1994:291)。這也使得台灣的錄影帶出租店於1984年成長至歷史的最高點,達8000家之多,原以為家庭影音需求可為國內與美國電影工業開拓更大的巿場,但國內錄影帶業者常常盜錄未下檔的電影,更使電影工業更加蒙受打擊。即使在1985年走入簽約制度後,仍因為結構性的因素出現「A拷」、「B拷」[12]的情況(王維菁,1997:50),但以當時的脈絡看來,這種「A拷」、「B拷」的行為是被默認與有條件接受的。另外在音樂方面,翻版與膺品[13]除了撲向國台語唱片外,外國音樂更在無代理商引進與「著作權註冊保護主義」的因素下,使得盜版西洋音樂的速度,幾乎與美國的流行音樂同步發行。有趣的是,當時某些唱片行本身就發行翻版唱片,試圖建立起品牌認同與符號價值,不過我們卻以現在的理性化巿場機制來看待以前的盜版業者,因而漠視了盜版行事運作和80年代後所謂正版業的關係(何東洪、張釗維,2000:160-162)。
1985年後,美國的好萊塢電影與節目開始大量地進入台灣社會中,此時卻也遭受錄影帶業者盜版與有限電視業者盜播節目,當然這種「盜印」、「盜播」、「盜拷」的情況,除了價格低廉吸引人外,也與政府執法不力有關(聯合報,1981)。何東洪、張釗維(2000:197)認為台灣的國家政權,持續地在意識形態上監控、威嚇、打壓又鼓勵音樂及其它文化藝術創作的同時,卻沒有在法律層次善用國家機器保障業者的版權利益。如此,國家機器的運作所帶來的空隙便是翻版業的生存空間。其導致的結果則是美國影視商品進入台灣後,不斷地透過政經的力量,迫使台灣政府開始重視智慧財產權的施行,並希望藉由國家機器的力量消除盜版業者,以保障美國的利益。
90年代以前盜版仿冒商品充斥巿面是一不爭的事實,但近年來,盜版商品已大量地從公開巿場上大幅徹離,即使是公開販售,也大多採取遊走法律邊緣的流動式自助消費[14]。這是一個很明顯對比,也是很具大的轉變,代表著政府法令的建立與落實,配行查緝行動的執行對於盜版產生不小的阻遏作用。但盜版是否真的會消失嗎?其實不然,從警方屢查獲盜版工廠或是仿冒商品的情況看來,整個巿場對於盜版的供給與需求仍是存在的,消費盜版仍占有不小的比例[15];改變的是盜版的銷售方式靈活了,且場域從檯面上轉變成地下化。
尤其這幾年網際網路的興起,其隱匿性高,傳輸速度快,更在寛頻加大與承租費用下降下,使得許多盜版行為利用網際網路來進行。消費者可以直接由網路下訂盜版商品,並由郵政系統或宅配業者送貨到家,一來消費者方便取得,廠商們也藉此逃避法津的追查。另外網路上的下載行為,則更讓業者頭痛,在台灣,音樂巿場年產值從1997年的123億,萎縮成2003年的45億,,國際唱片交流基金會更把台灣列入全球十大盜版國家(江逸之,2004:88);另外,電影未上演前,因盜版片流出而先轟動是常有的事,2003年春節檔期的「007與誰爭鋒」一片,不但在未上映前流入盜版巿場,更在盜版光碟片上印上,「陳定南來捉我」等字句(宋漢崴,2004:92)。美國電影協會總裁倫提指出,盜版電影中高達80%是拷貝自戲院攝錄的版本(經濟日報,2004)。在數位化時代中,商品走向數位化的結果,除了帶來使用上與攜帶上的便利性外,隨之而來的則是複製與盜版的問題。尤其在網際網路與電腦科技的幫助下,不但取得容易,費用比起傳統的實體盜版便低廉,責任風險更低,當然這也使得廠商蒙受更大的損失,反擊盜版的聲浪更是加大,甚至向政府提出違反著作權法改採公訴罪要求,一連串對於著作權與消費行為的爭議就此開展。
第二節 反盜版
回歸到一個巿場交易的機制,陶在樸(中國時報:2002)認為反盜版的第一個推動力是經濟性,因為盜版危害合法廠商的商業利益。就目前現況,盜版的確使得投資者與創作者遭逢經濟上的損失,而國內的經濟體更在東亞金融風暴與全球景氣低靡的影響下,使得國人平均消費力大大地消退[16],這不但擠壓了人們購買正版商品的條件與數量,更驅使著人們轉往盜版巿場尋求廉價的替代品。而近年來網路下載風潮的興起,則讓業者與創作者更加氣憤,李瑞斌(遠見,2004:78)指出「網路盜版的殺傷力,成為壓死台灣唱片業的最後一根稻草,非授權的網路下載已占盜版行為的三分之一」。
2002年4月,由音樂界與電影界所發起反盜版大遊行,除了突顯出台灣盜版問題嚴重外,也使得台灣吹起新一波的「反盜版」運動!各種反盜版的造勢與活動接踵而至,各家廠商、藝人、無不想盡辦法宣傳「反盜版」此一消費價值觀,並要求政府正視盜版的嚴重性。在此,「支持正版,打擊盜版」成為廣為人知的口號,並且認為「反盜版」的觀念必須從教育紮根,如此我們才能養成尊重智會財產權的習慣。整體而言,智慧財產權的推廣與執行再度被重視,而行政院更把2002年訂為「保護智慧財產權行動年」,此時「反盜版」不僅是消費上的認同符碼,更是政府打擊犯罪與推行文化政策的方式之一。然而這樣的遊行與造勢活動在現今的台灣已常見,過去業者也曾高呼過反盜版的訴求,但為何只有現在,才使得政府一反過去的忽視的態度,真正地面對盜版的問題,並開始解決?我們將從結構與行動這兩個層次分開討論。
一、結構變遷與需求
(一)、國內產業結構的改變與升級
回首戰後五十年台灣工業經濟發展,在缺乏豐富天然資源與深厚的技術研發傳統條件,「模仿」與「拷貝」為台灣在早期全球的依賴分工體系下找到自已的生產位置,這樣的「拷貝」文化是台灣經濟與社會發展不能抺滅的特殊歷史(張維修,2001)。但隨著時間的轉移,80年代後,國內的產業結構面臨轉變,以資本、技術密集的電子科技產業順勢興起,並在90年代成為引導台灣經濟成長的動力。2000年後,在全球景氣低迷與OEM毛利下降的情況下,也加速了電子產業從代工走向研發,因此更加大了對於實值專利與創新保護的需求。從政府六年國家發展計畫中大力推動的「兩兆雙星」產業看來,高科技與數位內容產業未來發展的目標與方向。劉江彬(遠見,2004:85)認為,如果政府不建構保護智慧財產權的環境,投資會被立刻抄襲,那麼誰還會投資數位內容產業。
另一方面,舊有的傳統產業也在面臨全球化的競爭環境,特別是面對中國大陸經濟體的開放,不得不進行產業升級。加上近年興起的「知識經濟」風潮,使得知識變成重要的資本,知識變成是有價的,因為它可以帶來創新,最後轉化變成是商品出售。從以上的因素看來,國內在產業的升級的需求下,帶來了保護自身技術與創新價值的空間,同時在全球化競爭的時代,增加了許多與世界接軌的機會,這也面臨了必須遵守西方世界早已建立的遊戲規則,智慧財產權在此時成為了時代精神。
(二)、著作法權的數度修改
從盜版的歷史上,我們已可窺見其與著作權法互動的關係,早先是因無相關法律而產生盜版的行為,而後,則是因為政府相關單位的漠視態度,使盜版行為持續存在。自民國17年施行第一個著作權法以來,至今已經歷13次[17]修法,尤其80年代後,美國政府常以301條款迫使台灣修改著作權法。尤其在2002年加入WTO,在平等互惠貿易的條件下,對於智慧財產權的重視與執行,更成為了台灣邁入國際社會的評判與籌碼。此後,透過國家機器的力量,更嚴厲地來打擊盜版行為成為必定的政策[18]。
二、行動與論述
從以上二點,我們看到結構性條件使得反盜版的行動存有開啟的空間,然而空有反盜版的結構條件是不足的,因為盜版行為是結構與行動相配合下所引發的行為。相對的,反盜版除了結構條件的允許外,也須改變消費者的行為,如此才能使盜版行為減少或消失。那麼又是什麼方式喚醒了消費者?或者是什麼方式來說服民眾並使得他們自覺有必要參與其中?其實從整個反盜版行動開始,論述的建構是一關鍵,因為它明顯地界定出價值與規範,這樣的論述是一種道德倫理的喚醒,也是意識型態的建構。在這些論述下,正版與盜版逐漸地被歸類、區分、進而轉變成某種的消費價值,讓人產生了信仰,產了一套識別的標準,更導引個人行動的產生與改變。
(一)、從國家進步與產業升級
此一觀點認為,購買正版被視為是進步的,是現代化的表徵,也是邁入先進國家所需要的基本條件。對於開發中國家而言,傾向將智慧財產權認定是公共財,如此技術的發展將為個人與社會帶來福祉,更可借用新興的科技帶來國家的進步與成長。但站在已開發國家的立場,如果不保護智慧財產權,則會抑制了研究發展的動機,對整個社會反而是有害的(陳韻如,1999:17)。過去台灣屬於開發中國家,沒能力負擔巨額的權利金,但為了建設現代化國家,不得不置著作權於不顧,引進西方先進的技術和知識(賀德芬,1987:5)。但如今台灣已是智慧財產的輸出國,這種不尊重的行為會直接地阻絶了國內廠商努力創新的動力,間接地影響到整體國家的經濟發展。而盜版業愈蓬勃發展,會大幅減少政府的稅收,還會衍生出嚴重的社會、教育與文化問題(江逸之,2004:86)。最後更可能招致先進國家的貿易報復,如歷年來,美國即以301條款施予台灣政府壓力。
(二)、創新與偷竊
即「支持正版就是尊重智慧財產權,它保障了原創者智慧與努力,而使用盜版就是扼殺創作的動力,就是一種偷竊的行為」。尤其在一個重視知識經濟的時代,人們相信創新是使得企業永續經營的不二法門,拷貝則是竊取別人的知識財產,是不道德且不應該的行為。這種正版與創新、盜版與偷竊的二分思維被成功地扣連在一起,論述轉變成行動,更是一種正當的消費價值。在反盜版的行動中,它成為了宣傳的核心,因為盜版即偷的觀點被建構了,不只廠商用它來做為行銷的策略,連政府單位出資拍攝的宣導短片也是以此作為訴求。
(三)、入罪化
從法務部查緝盜版的廣告中,使用盜版軟體與牢房成為了因果關係,如此說明了使用盜版即偷,偷即是罪的觀點,來試圖建立起「消費者使用盜版即是犯罪行為的觀念」。這樣的方式普遍地被運用在反盜版的論述上,並再度強化其可能造成的結果,如盜版造成多家音樂公司倒閉[19]、盜版造成電影院觀影人數減少、盜版行為更造成工作機會減少,不僅危害別人,將來更會危害到自已[20]。
「反盜版」行動在台灣社會中已存在許久,不同以往的是,現今大環境的需求使其具備了運動開展的必要條件,加上業者、政府、法令、多重論述導引下,確實已創造出來不少的反盜版效果,同時也是一種消費上的認同。但經過多年的努力下,台灣的總體盜版率仍停留在43%,而西歐與美國的盜版率也達30%,面對如此的情況,也讓我們藉此反省,過去這種從經濟與法律觀點來看待盜版、介定盜版的作法是否周全,它是否真的能解決盜版的問題?盜版的問題真得像我們想像的這麼簡單?或者是,我們可以質疑這種從經濟與法律的觀點根本無法解決問題?我們也許應該跳脫傳統的觀點,回過頭來重新審視正版與盜版之間的問題,因為當我們從經濟與法律觀點出發時,很容易忽視了其本身所隱含的問題,也就是資本主義運作方式引發的問題。對此,「反反盜版」則是從較為批判的角度來看待此一問題。
第三節 反反盜版
自從2001年4月成大mp3事件[21]後,對於智慧財產權的爭議正式引爆,包括「保護創新」、「知識權共享」與「著作權法與帝國主義」都成為日後討論的焦點。2002年5月25日由跨校學生團體共同組成的「傳播學生鬥陣」、「新社會學生鬥陣」[22],更是發動了「反反盜版」的遊行抗議,其中反公訴、反美帝也是主要訴求重點。相對於「反盜版」,「反反盜版」運動則看到一個更深層的結構問題,這是資本主義本身運作方式所造成的問題。當我們在為個人財產、個人創作進行保護時,其實容易忽視了資本主義制度本身,資本家為了保持持續運行必須向外擴大巿場,而採行的方式往往是透過影響當地國家的法律與政策制定來確保自身的利益,但這也帶來了跨國經濟壟斷與文化霸國中心主義的問題,更形成剝削的問題。這使得反反盜版運動認為目前對於盜版的判斷標準是值得商確的,只不過近一、二百年來的發展,資本主義在影響法律制定與國家機器的配合下,使得價值單一化、定格化。所以必須先從對資本主義本質性的批判做起,如此才能釐清問題的核心。於是他們從著作權與智慧財產權的歷史著手,呈顯出其與資本主義的共謀關係,進而揭露出反盜版論述的虛假。
一、創新 = 壟斷?
政府通常會聲稱,保護智慧財連帶會提升創作與創新的動力,似乎保護智慧財與創新是互為因果的。當然我們同意保護的必要性,同時為了誘發創新的出現,保障創新者的私人報酬率能高於社會報酬是必要的。但這同時也得付出了創新被壟斷的代價,因為在現代社會中.創新是一種專利,具有排它性,也因此能在受保護的情況下轉變成商品,創新是可以帶來利益的,於是創新者常會壟斷自已的創新來換取利益,但也因此,阻礙了社會進步,更可能塑造了巿場進入障礙。賴鼎銘(聯合報,2002)認為,專利當然是保障創新的重要手段,但弔詭的是,過多的保護卻有可能演變成獨佔。楊少強(工商時報,2000)更認為 當政府保護創新者不遺餘力,卻也間接把它們塑造成巿場的壟斷力量,而「創新者的利益」與「社會大眾的利益」就在此相互拉扯。
二、誰的智慧,誰的財產?
智慧財產權其所代表的,就是人類智慧結晶與勞動的成果。而智慧財產權法針對不同的智慧財產權加以規範、保護,將會鼓勵公開與創造,有助於社會的進步(馮震宇,1994:18-20)。但蔡建仁(1997)卻認為,知識財產權私有化之後,可以說是對人類文明的創傷,因為所謂知識財產權不在於保護知識或是智慧,而是保護財產。若從商品生產的角度看來,在現今資本主義體系下,一個商品的產生,必定是經由分工所產生。從馬克思的「異化」理論看來,勞動者與商品本身是分離的,即使時代已經不同,而智慧財產權本身是一種智力勞動而非只是單純停留在身體勞動,但只要其所創作出來的作品成為商品,則必定又得回到資本主義的運作邏輯,所以其核心是不變的,商品的所有權是屬於資本家的,而非創作者,其剝削的事實必然也存在。
因此,在現今著作權的概念下,產品被視為是雇主的財產,雇主擁有員工一切勞動成果劉昌德(劉昌德,2003)。劉宇凡(2000)也同意這樣看法,他認為目前的智慧財產權法不僅沒有保障發明人或創作者本身,而且實際上使資本家對發明人或創作者的盜竊變成合法,尤其使資本家借此壟斷知識來謀取暴利。於是保護智慧財產的口號成了掩蓋資本家取得利益道德手段。
第四節 消費如何成為可能
從「反盜版」的行動,我們看到了廠商在經濟巿場上所面對的困境,然而在對付盜版時,卻只想到從法律與經濟觀點出發,而議題總是圍繞在保護與制裁。而「反反盜版」在辨證的同時卻也陷入了個人努力與知識不可做為商品出售的狹隘觀點,如此忽略了在資本主義體制中,這種私有化的合理主張與必然性。作者認為在盜版的問題上,我們反而忽略了一個簡單的議題-消費,即商品與人之間的關係。從消費結構層面看來,產品的品質與特性是吸引消費者購買的必備條件,正版商品不會因為擁有正版的頭銜,而必然促使民眾產生購買的行為,消費者從來不是為了支持正版而去買CD,而是因為喜歡這張音樂內容而消費(數位時尚,2004)。從消費行動層面看來,希望從商品獲得什麼才是主因,當然這牽涉到個人的品味與經濟地位差異、同時也是一種自我展現與身份認同的方式。然而Bourdieu的《區別》更提醒著我們:「消費活動、品味與生活風格,仍然是身份地位的戲局,而且是極為認真嚴酷的戲局。」(朱元鴻,2000)
對於目前國內盜版的問題,我們習慣認為法律可以解決一切,如此的作法背離了生產與消費間的原則,這也使得人們忘卻了重新以生產與消費議題來看待盜版問題的可能性。當我們在鼓勵消費正版時,我們也可質疑正版產品本身是否缺少了什麼。洛可可(1999)認為,現今的歌手太過度包裝,忽略了音樂的本質,唱片公司真的應該要注意到樂迷們的需求,而不是創造出偶像的神話,應該是一份令人感動的音樂歷史記錄。想要解決盜版問題,還是得先回答產品可帶給消費者什麼東西,而人們又可藉由消費此產品滿足了什麼此一問題。吳宏庭(2001:3)指出購買音樂產品所產生的消費快感、自我的建立、知覺投射,都是促使消費者購買音樂產品的原因。因此,近一二年來反盜版方式出現了開始轉變,人們開始轉向從商品與人的關係做起,協和國際多媒體公關主任廖宗俊表示,正版光碟正朝向增加附加價值、精緻化,值得收藏的方向發展,與盜版做出明顯的區隔(季方平,2004)。在李欣蕙(2002)的研究中則指出,消費者偶像崇拜及對音樂產品的滿意度才是促使消費正版的原因。
第四章 研究方法
本文首先透過文獻分析的方式,自現有報紙、期刊、論文,圖書,網站中收集有關盜版、著作權、反盜版、反反盜版、影音消費商品等相關資料。藉由逐一整理、閱讀與瞭解後,呈顯出以下的內容
1.勾勒出台灣盜版影音消費商品的歷史輪廓,並探討盜版形成與持續的原因。
2.分析比較「反盜版」與「反反盜版」運動各自在何種脈絡與原因下形成,其後又各自發展出什麼樣的論述支持著行動的運行。
3.對照此二種論述背後的意識型態及其衝突點。
4.解構或批判此二種論述的不足與予盾。
5.帶入消費的觀點,藉此重新審視正版與盜版的問題。
第二則是透過參與觀察的方式來了解國內正版與盜版影音消費巿場的發展。尤其在網際網路發達的今日,國內的許多網站紛紛建構影音商品討論區,在此網友們可以獲得最新的商品資訊,並分享自身的使用感受,長久下來,此已形成某種消費模式與空間。就作者自身長期參與觀察的結果,透過發言、留言的方式,可與各地的網友們討論著國內影音商品的缺失,雖然討論較缺少學術性的發言,但這也更容易讓我從消費議題的角度去觀察個人消費的特性與所面對的難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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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使用二分法把正版與盜版的使用價值明確地區別開來,一方面強調正版商品品質的穩定與耐用性,另一方面突顯盜版商品品質參差不齊,長期使用更可能造成硬體的損壞。
[2] IFPI 的 全
名 為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the
Phonographic Industry。1986年已為國際IFPI為會員的國內11家唱片公司開始為IFPI台灣分會催生,同年7月,國際IFPI台灣分會正式成立,命名為「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http://www.ifpi.org.tw/about-n.htm
[3] 美國在1974年通過的「美國貿易法」規定,每年3月底要向國會提交「各國貿易障礙報告」,指認未能對美國智慧財產權利人與業者提供足夠與有效智慧財產權保護措施,或拒絕提供公平市場進入機會的貿易伙伴,並根據這份報告在一個月內列出 「特別301條款」國家與「306條款監督國家」。「特別 301條款」國家又分為優先指定國家、優先觀察名單與一般觀察名單 ,其中先對優先指定國家展開調查並進行諮商,若不能達成協議再決定貿易報復措施;名列「優先觀察名單」與「一般觀察名單」的國家則不會面臨立即報復措施。自1989 開始台灣數次被美國例入觀察名單中,無奈於權力的不對等,及國際的現實局勢,此時台灣政府只好快速地修正著作權法,藉以符合美國的期望,而修正後的著作權法實質上是滿足美國的跨國資本利益,對台灣而言則是接近喪權辱國。http://www.china-tide.org.tw/time/anti/history.htm
[4] 著作權為智慧財產權的一種,智慧財產權只是一個總稱的名詞,其中還包括商標權、專利權、、等,泛指人類精神創作之成果,涵蓋有關人類智慧的一切結晶且能產生財產上的價值。智慧財產權和著作權都是權利的一種,並不是法條,目前我國並沒有專就智慧財產權量身而定的法律,而是由相對的法律規範之,如著作權法,商標法。摘自http://www.epochtimes.com/b5/4/5/4/n529087.htm 馮震宇(1994:14)
[5]資料來源:台灣商業軟體聯盟網站<2003全球軟體盜版率調查報告中文版>與<全球盜版軟體研究>http://www.bsa.org.tw/news.asp?id=151&mod=1&ref_id=109 9/17
http://www.bsa.org.tw/news.asp?id=103&mod=1&ref_id=104 9/17
[6] 劉麗堅,2004,遠見雜誌,八月號,p78-79
[7] 以電影巿場來講, 2003年春節檔期的「007誰與爭鋒」,原本預估衝破新台幣1億元的票房,實只交出了6510萬元的成績單。而片商認為因為影展樣片提早流入盜版市場,使得該片票房慘遭滑鐵盧,這樣的例子排除造成電影票房不佳的其它可能因素,如電影本身內容品質,人們視聽選擇的多樣化,人們娛樂的多樣化,而直接把盜版與票房視為相關連。
[8] 由於網際網路的興起,其流通方便,隱密性高,加上電腦科技進度,複製影音產品的門檻降低,費用也低於傳統實體盜版價格,更使得盜版的場域快速轉移至此。
[9] 每人擁有獨特於它人的消費物與消費取向,這與每人的身份背景、經濟能力、階級地位、教育、、等相關連,而每個商品有其各自的產品定位及吸引的對象,而正版商品在根本上就具有取得的區隔,並非所有人都有如此的經濟能力能取得,所以相對的替代商品就會出現,以滿足各階層的需求。而正版商品也需要這種條件的配合來建立起與它者的區別性與自身的認同性。
[10] 指創作者其作品必須在台灣登記註冊才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障
[11] 在美國為了保護其剛起步的出版業,曾經也利用註冊保護主義的方式來避免歐洲出版業的入侵,並聲稱其作法是為了對抗強權所應採行的,唯美國的出版業與視聽產業朝向跨國發展時,卻要求它國必須取消註冊保主義的規定,才採創作保護主義。
[12] 「A拷」是指發行商自行拷貝影音商品以提供下游業者進行租售。「B拷」則是下游業者,在非授權的情況下,自行拷貝影音商品進行出租與出售。
[13] 依何東洪、張釗維(2000:160)的區分,翻版及膺品指的是音樂成品的非授權複製,差別的是翻版在外觀上擺明了意圖,會加上翻版商的logo及一些解說,而膺品則是全然複製,讓人無法分辨真偽。
[14]目前仍存在於公開巿場上的盜版品集散地,大多以夜巿和電腦商場為主,但仍都以游擊戰的方式逃避警方的查緝,其銷售的方式大致上分為二種,一種是公開陳列商品,標定售價,在桌上放置一個收銀筒,由顧客自行付帳找零,看似無人管理的攤位,其實有店員在旁監視,但他們不會承認目己與此攤位的關係,藉以此方式來逃避法律的規範,此方式常見於台灣的夜巿中。另一種是在路旁擺上一桌子,桌上陳列出各式軟體的目錄,由顧客自行挑選,選定後老版再由它處的倉庫取出商品買賣之。
[15]根據美國國際智慧財產權聯盟(IIPA)2004年發布的調查數據顯示,我國去年電影盜版率為44%,在「特別三○一名單」優先觀察的十七個國家中,猖獗的情況遠超過南韓與多明尼加的20%、保加利亞的25%、以及巴西與波蘭的30%。台灣華特迪士尼總經理曾文泉表示,當今電影盜版率高於唱片、商用軟體、遊戲軟體、書籍,並且沒有明顯下降的趨勢。「44%還是低估了,這個數字忽略了網路盜版,」。陳宗怡 2004,〈電影,膽顫心驚〉,《遠見雜誌》,208期
[16] 從經濟部統計處所公布的(消費者物價變動率)看來,自2001開始呈現負成長。由(國家經濟成長率)看來,自2001年為負2.2,2002 2003雖呈現正成長,若都低於4 。由(消費者物價年增率)看來,2001-2003年均為負成長。以三種數據看來,國內的平均消費力,自2001年以來,大幅地消退中。
[17] 分別為民國33、38、53、74、79、81、82、87、87、90、92、93年,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
[18] 過去,盜版行為屬於告訴乃論,未來若改為公訴,即是一種藉用國家機器的力量,主動打擊盜版政策。
[19] 滾石唱片傳出財務危機,分析主要原因,還是和盜版有關 摘自大紀元
[20] 2000年時,盜版行為已在歐盟奪去一萬七千一百二十個工作機會,國內生產毛額每年因此減少74億美元(李瑋,遠見:108)
[21]
http://forums.chinatimes.com.tw/special/mp3/main.htm
[22] 新社會學生鬥陣包括東海台灣文化研究社、東海人間工作坊、中興黑森林、台中健康暨管理學院、世新草根工作室,另有行動聲援單位包括工人立法行動委員會、台灣新社會協進會、台灣公屋運動工作小組、南投酒廠學生工作小組、原住民族部落工作隊、飛魚雲豹音樂工團、原住民族電子週報、台大大新、北大青年、政大種子、輔大黑水溝,等共同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