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網路上的分享行為

 

南華社會學研究所  沈昱全

網路發展初使至今虛擬空間裡便一直充斥著分享交換的行為,然而這樣藉由網路,人們自在隨意的交流資訊與檔案,是現今智慧財產權與文化產業、軟體產業等,受到衝擊的最大因素。於是成為官方與企業口中罪不可赦的惡行並將之視為洪水猛獸。的確,因為每當企業實施一種防止網民交流而造成侵權的策略時,往往不湊效,網路使用者總是有辦法避開防堵措失而獲取到他們想要的資訊與檔案,其藉由道高一呎魔高一丈的新資訊交流技術來達成目的。但是,分享的一個關鍵是始於有人願意將自己的資源拿出來分給其他人,若是眾人都不願意這樣做的話,一個群體中的分享氛圍或行動便不可能,所以問題的核心很可能是願意提供資源出來分享的行為與風氣。

我們可以把分享擴大一點來看,先不限於是檔案或資料的分享,情感的分享等等亦然。同時也不一定是不求回報,其可能有交換或功能性的意涵在裡面,不過總之分享行為可以被視為一種利他行為或是利社會行為。利他行為可說是利社會行為中的一個項度,利社會行為指的是從一個不求報償、不爲己利、沒有私心的利他行為到全然為了己利的幫助行為,在這些範圍中都是屬於利社會行為,而利他行為只指無私心不求償的幫助行為[1],根據許多心理學研究證明了利社會行為是日常生活的一部分(David O.Sears & Jonathan L.Freedman & L.Anne Peplau,1986),而非是偶然或很特定的行為。

在《社會心理學》[2]一書中將有關於利社會行為的解釋劃分成三個架構來看,分別是社會生物學與社會進化論、模仿與強化的影響、決策理論這三個論述。社會生物學的觀點認為利他行為是遺傳所決定的本質,然而社會進化論學者的唐納、肯貝爾便不贊成這種無法解釋幫助陌生人的利他行為之詮釋觀點,社會進化論認為人類社會將會為了提升整體社會的福祉,而選擇性的進化自身的技能、信念等等。其對利社會行為這樣一種遍佈於日常生活的行為,將之定為是一種社會的規範,並分為社會責任、相互性和社會公平這三樣規範。社會責任規範可以說是社會上將幫助人視為一種應盡的義務,在這樣的普遍共識下個人的責任感會增強利他與利社會行為的產生。相互性則是指一般人們對於幫助過自己的人都會有較高的意願去幫助他們,而社會公平規範就是一種對於社會公平原則的企求,希望能達成資源的公平性分配等等,有能力或有資源的人就往往會將自己的資源分享給其他較無資源的弱勢團體,諸如此類的行為便可說是公平原則的體現。利社會行為的產生可以說是因為這些社會的規範而產生與加強。第二個論述則是強調人類會受到諸如獎賞或逞罰的強化作用,以及看到他人的利他行為便也效法的模仿作用影響,這個理論認為人藉由強化與模仿進而學習到幫助人的種種規範,在孩童時期主要是因為獎懲等外在的因素而有利社會行為,但是隨著時間的增加便使之社會化而成為一種內在價值觀,這時助人行為很可能是純粹發自內心而不求利益。第三個決策論述主要是針對在決定是否要去幫助他人時的心理過程之詮釋,首先是對情境的掌握程度,也就是對於求助者切確情境的知覺,有的人不會去幫助其他人常常是因為對當時狀況的解讀錯誤。而在決策過程中個人有否感到責任感是一個增強的因素,越感到責任感便會有越強的利社會行為意願,能力則是一個影響責任感強度的因素,越有能力的人往往會越有幫助他人的責任感,但是決策中不全然是這樣屬利他行為的助人決定,亦有考量幫助人的成本與可能的回收是否有利,這樣比較利益得失的決策觀點,不過這樣的解釋是無發通用至所有的助人行為上。

一般的利社會行為決策中除了決策主體的特質因素外,主體外亦有會影響決策的因素,如達利爾與拉坦納提出的,有眾多人同在一個情境中時會造成責任感擴散、對情境的掌握受到他人影響而不切確、對他人期待的考量等,這些稱之為旁觀者效果的影響,同時天氣或噪音等環境條件也是影響的因素。在有些案例中主體外的情境因素並非能全然解釋助人行為,有很多人即使在不利的情境中依然會有利會行為的產生,所以這樣的利社會者其人格因素是很重要的分析關鍵,沙陶(Satow)發現對社會讚揚的需求較高者會去幫助他人,再者是有同理心的關懷者會去幫助他人,其他便是如個人的情緒或是為除去心中的罪惡感等等影響因素(David O.Sears & Jonathan L.Freedman & L.Anne Peplau,1986)。

社會心理學探討的是普遍社會中的利社會行為發生的可能因素,然而網際網路的虛擬世界中其利社會行為似乎比真實世界中來的更頻繁,這好像是因為網路空間的某些特質支持與鼓勵著助人行為,《網路心理講義》作者Wallace便對網路社會為何有比真實社會更多的利社會行為作一分析,其是從社會心理學所提到的一些影響決定助人的關鍵因素,來看網路空間有何不同之處致使利他行為與利社會行為增強。在他的分析中首要提出的就是旁觀者效應,也就是前面對一般助人行為的討論中提到,為何在人數較多的情境下助人行為會不明顯,原因就是人們會依照他人的表現來作為情境認知的指標,然而每個人卻往往會因此而被誤導,以致對狀況的嚴重性有了錯誤的解讀,再者便是人多會達成責任感分散的效果,每個人都會有別人會去幫忙的心態,所以使自身要去幫助的責任感減低。這是Wallace提出的主要兩個分析因素,而其重點是在人數辨識與情境的感知,網路上其實對於在當下有多少人和你同在一個虛擬時空中是很難確切掌握的,就算網頁上有使用者暱稱的顯示或是現在瀏覽人數的標示,其實這和在真實空間中對於實際在人群中的感受差異還是相當大,在虛擬空間中藉由圖像、文字與數字來表示團體大小與群眾感,這讓人無法察覺到他人真正的表情、行動與態度、所以也無法依賴他人來感知情境,所以在因為網路而使人數不確定他人態度之不確定的情況下,責任擴散和受他人影響而誤判情境的可能性就降低許多。還有一個因素是網路上求助者的訊息清楚且明確,因為網路能有支持使用者表露自我與超人際溝通,所以在網路上人們會有較高的意願將自身的問題表現出來,也較願意在網上向他人求助。上述社會心理學的利他與利社會行為之詮釋,以及網路中增強助人行為之特質,都是網路上分享與交換行為的一部分因素,然而從經濟或著文化的觀點來看可能又會有一些與心理學觀點不同的解讀。

 

Barbrook的禮物經濟

Barbrook從美國60年代末期新左派的無政府共產主義理想談起,這樣的新左派觀點是以一種禮物經濟的形式在體現,這種烏托邦式體制可以從波希米亞族的冬季贈禮節來詮釋,這是一種禮物的循環也是促使族群內與族群間更凝聚的機制,冬季贈禮節需要親密的接觸與情感的依賴,並是相對於布爾喬亞社會中的異化與分化。這族群的禮物經濟論證了人們可以生活在一起而不需國家或市場。Barbrook認為網路主要便是由這種禮物經濟所建立起來的,不過網路上的禮物經濟和冬季贈禮節的不同點是其不需要有個人間情感的連帶,其是可以為自利的理由來貢獻自身的資源,所以其實禮物經濟是一種取代資本主義過度商品化的另一種經濟體制,並將之視為不和商業化相衝突,利他主義和自利是可以相連結的,這是一種網路是中的新經濟也是社會主義民主的發展形式。從Barbrook的觀點看來網路上的任何參與者其在網上的諸多行為,如發送信件、貼文章、回應、發言等等都是對禮物經濟的體現,這之中資訊是禮物而非商品,藉由眾人互相貢獻禮物而建構了網路世界,不過賴曉黎認為禮物經濟多是一種工具理性的考量,其是以效益為主,這樣對於網上的分享與交換行為的動力是不同於文化層面的因素,他提出了禮物文化的看法。禮物文化同樣也是資訊科技發展過程中,這些資訊科技的研究精英在網路上彼此分享成果為出發點,但是不同於禮物經濟這種傾向於交換理論及工具理性色彩的論述,他認為駭客族群自身形成的一種文化、倫理、信念是分享行為的主要內在動力,這是一種以類似崇高道德性的內在價值觀點為主的倫理文化。

 

 



[1] 這裡的不求報酬不包括滿足自身心理感受的報酬,例如一個利他行為後會有一種作了好事的感覺,這樣的報酬不算是利他行為中所不求的報酬。

[2] Sears David O.& Jonathan L.Freedman & L.Anne Peplau (1986),《社會心理學》,黃安邦編譯,台北:五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