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孩子一個美好的未來-

從家庭因素論子女偏差行為發展

 

嘉義大學家庭教育研究所研究生  吳紋如

  一、前言

    孩子之所以會有違犯或偏差行為的產生,往往肇因於無法適應良好,而在人格發展或行為舉止上衍生了各種的行為困擾。當個體尋求動機之滿足,或所選擇的前進目標受到阻礙時,個體便產生自卑感、無能、不安、受迫害等緊張情緒,而使個體行為遭受困擾(楊馥綸,1985)。換言之,當孩子無法與外界社會生活環境保持和諧關係,因而形成不平衡的心理狀態,或產生不被認可的行為方式時,此一心理狀態或行為方式便常會導致違犯或偏差行為的產生(李坤崇,1990)。

偏差行為亦是一種症候,而此種症候又可以轉化成新的偏差行為的誘因,導致連鎖性反應;或使原發性適應困難更形惡化,於是因循相衍,成為惡性循環。由前項行為困擾成因所述,自我認知、同儕團體、身體形象、家庭社經、後天學習等,亦都是造成學生在行為上有所偏差的因素之一。鄭瑞隆(1996)則是認為,一般少年之所以會有非行行為產生,均與家庭因素脫離不了關係。

    家庭是兒童認知發展、人格行為養成的基礎,舉凡親子關係、父母管教、居住地區、社經地位、家庭氣氛等種種因素,均與兒童之生活適應息息相關。Kirk 與 Gallagher(1983)的研究究發現,兒童天性好模仿,若家人有不良行為,則兒童會在無形或無意間學會;又如在過度貧窮的家庭中,子女可能會因貧窮而居住環境不良,或喪失接受教育的機會,其間一旦家長又疏於管教,子女就容易產生違犯或偏差行為(張坤和、彭有傳,1976)。

 

二、影響孩子行為發展的家庭因素

每一個家庭都擁有不同的社經地位,每種社經地位都潛藏著不同的社會意義,如物質條件、教育態度、教養方式、價值觀念等,而這些觀念意涵均分別直接或間接地影響了個體內在的人格特質與外顯行為模式的變化,具體而言,個體的思想與行為表現都深受其過去經驗與價值的影響(Buntaine & Costenbader,1997)。鄭瑞隆(2000)認為,影響青少年身心發展、人格形成及行為養成最重要的基本單位,首推家庭,尤其是家庭之型態、特徵、環境,以及父母親或主要照顧者與少年從小的互動情形最為關鍵。

(一)父母管教態度:

從父母親的管教方式來看,Becker(1964)認為,父母的管教態度與方式對兒童的人格發展和生活適應有極大的影響。倘若父母親的管教態度有前後矛盾或寬嚴標準不一的情形,則容易造成子女在適應上的困擾,缺乏安全感,而有攻擊他人的傾向(Emery,1982;Slater,1984)。缺乏雙親的支持、嚴苛的規定、父母親疏於照顧或有不一致的管教方式等,都將造成孩子適應不良,以致其表現出不當的行為(Abdul-Latif,1998)。呂清發(2003)經由文獻分析及輔導實務經驗中也發現,父母親嚴厲或不當的打罵管教方式,不僅無助於少年偏差行為的改變,反而使少年得以從中學習,更催化了少年偏差行為的產生。

(二)父母社經地位與職業類別

國內學者許春金(1992)藉由檢驗社會控制理論,其研究結果發現來自低社經階層的孩子,其偏差行為並不會獲得父母的支持。然而就犯罪行為之偷竊而言,社會階級和青少年的偷竊行為成正比關係(不論金額大小),然若就價值高的財物而言,社會階級和偷竊行為則具有反比的關係(周愫嫻,1995)。而Baumrind(1994)的研究則認為,父母親的教養行為會受到貧窮的影響,低收入的父母較有可能使用嚴格控制或暴力獨裁的教養方式,且提供較少的支持,對子女顯示出較大的負面想法,對兒童常有忽視和虐待,且常將負面的結果歸咎於兒童的行為。

此外,母親的職業對子女的影響較父親的職業小,而家境貧窮或普通者,子女傾向察覺到父母的管教有不一致及放任的傾向(吳秀櫻,1989)。蔡松瑜(2003)在針對屏東地區1147名國中學生進行父母教養、家庭氣氛及偏差行為等方面的研究後則是發現,中上社經地位家庭國中生比中下社經地位家庭國中生有較多之攻擊偏差行為發生。林瑞欽(1994)也在針對偏差行為少年的自我意向進行研究後,更進一步的指出,家庭社經地位不同的青少年其親子間關係及溝通並沒有顯著差異,而中社經地位家庭的親子關係較好、親子溝通較為開放,低社經地位次之,高社經地位則最差。由此可見,即使父母親社經地位高,也不代表孩子在偏差行為上就會有較低的發生比例。

(三)家庭結構:

雖說單親家庭並不等於有問題、不完整、不成功的家庭,且其家庭結構的解組也不一定是問題(偏差、非行、犯罪)的場所,然從近年來少年(兒童)重大暴力犯罪案件之家庭因素來看,單親家庭結構的不完整可能會導致較不完善的家庭動力(蔡德輝、黃富源、吳學燕、黃越綏、周文勇、鄧煌發、黃家珍、藍慶煌,1998)。Regoli 與 Hewitt於1991年提出的差別壓迫理論中論道,在現實生活中,家庭裡事實上充滿了支配(dominance)與控制(control)的破壞性關係,這種關係造成夫妻間的婚姻暴力、離異,及親子間的對小孩虐待與疏忽等。家庭是形成個人認同最重要的機構,但是檢視個人的家庭結構與互動歷程,其交織出的整體氛圍,卻也可能造成個人自我的滅損,正是這種不良環境造就了青少年及兒童的偏差行為(林弘茂,2003)。

劉祉(1997)在對台北市720名國中、小學生做家庭結構與子女行為失調的研究後發現,無論是破碎家庭或完整家庭的子女在「心理困擾行為」、「違規犯過行為」、「學習困擾行為」及「人際困擾行為」等方面,均具有顯著的差異。經由其研究之迴歸分析證實,家庭破碎本身並不是造成子女適應不良的決定因素,而是家庭內的情緒狀況、親子間的關係和諧與否。

Carlson(1998)則是針對俄羅斯的兒童進行研究,發現兒童來自一般家庭及不完整家庭,在家庭氣氛融洽的感受上有顯著差異,尤其是來自不完整家庭的兒童,其生活滿意度較低,且所感受到的家庭氣氛亦較差。唯不同於上述論點的Cernkovich 與 Giordano(1987),認為家庭結構和親子關係(如關懷、監督、溝通、對朋友的認可、自我認同、親子間衝突等)並未有相關,但親子關係較強的青少年,其自陳的偏差行為較輕微。

(四)父母婚姻關係

在對132個白人家庭進行六年的縱貫研究之後,國外學者Klein、Forehand、Armistead 與Long(1997)均明確地表示,離婚會影響父母的養育技巧,同時也會影響到青少年、兒童的問題行為、反社會行為、自尊,及認知的功能。至於在負面的情緒反應方面,如孤單、被遺棄、自卑、憤怒、失落感等等,或受到情緒困擾、行為問題,離婚家庭的青少年兒童則容易因此而影響到其人際關係(吳靜樺,1994)。

(五)與父母相處關係

Farrington(1983)利用迴歸分析方法發現,可預測偏型行為的「環境和家庭」因子,包括有貧窮、家庭成員眾多、嚴重的親子衝突、沒有和父母親住在一起、父母親未給予適當的教養、反覆無常或嚴厲的處罰,以及父母親本身是犯罪者。而Loebe 與Lober(1986)的研究結果也發現,父母的監控(supervision)、父母的拒絕、父母和兒童的情感聯繫(involvement),對兒童形成問題或偏差行為有最強的預測力。至於Drevets 與 Bradley(1996)及Thomas、Farrell 與Barnes(1996)則是認為,和父母親居住的國中生及高中生傾向於知覺到父母較多的溫暖和真誠一致,且有較好的親子關係;反之,沒有和父母親住在一起的青少年則有較多的偏差及犯罪行為、較多的心理及人際困擾。

(六)綜合相關因素

由於偏差行為呈現了多元化的成因,因此Schaffner(1997)的研究歸納出,偏差行為和缺少社會化(poor socialization practices)、缺少監控(poor supervision of children)、不適當的處罰方式(poor discipline skills)、親子關係不良(poor parent-child relationship)、過多的家庭衝突(excessive family conflict)、婚姻的不和諧(martial discord)、家庭的混亂和壓力(family chaos and stress)、父母心理不健全(poor parent mental health)、家庭的孤立(family isolation),以及家庭對文化的適應不良(differential family accultruation)等方面均具有相關性。

Rhodes 與Jason(1990)就提出,不良的家庭環境和親子關係薄弱、缺少可查覺的支持和鼓勵、家庭問題等,對於青少年不當使用藥物(毒品)的影響很大。劉肖泓(2003)的研究更指出,少年之所以會產生偏差或犯罪行為,其大多出自破碎或不完整的家庭,父母婚姻關係不美滿、父母管教子女傾向暴力方式,以及家庭氣氛不佳。Seydlitz Jenkins(1998)的研究也發現家庭因素中有幾項對青少年犯罪行為影響甚鉅,分缺乏父母親的愛、被父母親拒絕、父母親管教因素(如嚴苛的管教、虐待、管教鬆散、放任不管)、家庭成員偏差行為或犯罪行為的學習感染、家庭失和與家庭暴力、父母親的關係疏離等。

國內學者張景然(2001)則是引述了Hoffman(1971)等人綜合整理過的相關文獻,支持了父母管教態度、親子間關係和家庭氣氛等因素,都足以影響子女行為是否合於規範。由此可見,中外學者的研究結果和看法相當一致。

 

三、他山之石可攻錯

外國學者Newman 與Ferracuti(1977)將兒童觸法行為、少年偏差行為等與家庭因素有關的研究和理論,統稱為「家庭動力論」(theory of family dynamics),主張「如果個體處於一個病態的家庭,而親子關係不佳時,將導致不良的社會化,而終致促成少年非行犯罪行為。」而Mcwhiter更從生態學的觀點,將少年偏差行為的相關因素加以整合成「風險樹理論」(at-risk tree theory),「風險」係指一組因果動力的假設、會導致少年陷入偏差行為的可能因素,這些風險並非是分離、單一的範疇,而是一連串相關風險因素的連鎖狀態,此風險因素唯有透過教師、心理諮商人員、社會工作人員、心理學家、養育者及政策制定執行者等,在孩子成長過程中給予適當與及時的支持輔導,則可有效減少偏差行為的發生(吳芝儀,2000;黃富源、范國勇、張平吾,2002)。

 

四、結論

家庭應當是每一個人成長依附的所在,自然也是最後的避風港,但也就因為家庭與個人的關係是如此的親密,所以家庭帶給個人的身心發展也具有深遠的影響,如雙親家庭結構對於孩子無論是在上進心、自信心、成就感、學習態度、自我脾氣的控制、與班上同學相處的人際關係、參與班級活動的意願、樂於幫助他人、意見受到同學的重視等各項正向人格發展方面,均優於單親家庭的孩子,而家庭氣氛不良的孩子常覺得許多事命中註定無法改變,認為自己活在世界上是多餘的,覺得除了自己沒人可信任,不知道要做什麼事生活沒有目標,覺得同學都不跟他合作或不相信他等等。

又父母親為高社經地位的孩子比父母親為中社經地位的孩子,不僅在偏差行為的發生、負面人格的發展等方面有較高的比例之外,正向人格發展方面也遜於父母親為中社經地位的孩子。這也就意謂著,家庭結構是屬於上流社會層級、父母親教育程度及社會地位都高人一等的孩子,在偏差行為產生、人格發展傾向負面、正向人格發展低落等方面的發生比例,都較父母親為中社經地位的孩子顯著,並不因其父母親的高社經地位而有所減少。

    由此看來,父母親的管教態度與方式對於維繫良好的親子關係、改善子女偏差行為、協助孩子培養興趣、導正社會人格發展、建立正確價值觀念、規劃未來人生目標等各方面均具有極大的影響力量存在。此外,為人父母者是否已具備有共組家庭的堅定信念、良好的與人溝通方式、自身行為的身教示範、和諧家庭氣氛的營造等各方面的知能,都將顯著地影響到為人子女者在偏差行為的產生及人格發展上的傾向與反應。所以,父母親的身教及言行舉止可說是最具有潛移默化的重大作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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