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色情之初探討
陳嘉賓
(雲科大企研所研究生)
網際網路(The
Internet ,Cyberspace)的出現,為人類世界開闢了一個新的疆域,對人類社會產生革命性的影響,它提供我們一個可以自由發表言論的地方,也提供企業與個人一個新的交易平台;但網路是一把雙面刃,在提供世界與社會這麼多好處的同時,它也創造許多新的問題,包括色情、毀謗、詐欺等等犯罪行為,都從現實世界延伸進入網路世界,而且透過網路無疆界及難以管制的特性,越來越加的猖獗。本文彙整及參考多篇文章的看法與意見,加上筆者的整理與分類,以及筆者的淺見,概述網路色情的面貌,以及台灣的現況和相關法律及相關規範方法。
(一)網路色情的定義:
凡是網路上以性或人體裸露為主要訴求的訊息,其目的在挑逗引發使用者的性慾,而不具任何教育、醫學、或藝術價值者。其表現方式可以是透過文字、聲音、影像、圖片、漫畫等。
(二)網路色情的來源:
全世界現有的色情網站至少有數萬個,而且每天都會有大量新的色情網站出現,以台灣而言色情網站至少有上千個,而且其中有很多的中文色情網站是架設在國外,而這些網站,不論是架設在何處,透過網際網路連線,不論日夜,任何人都可以很輕易地接觸色情資訊。
(1)以地區分類:
1.北美地區:美國、加拿大等國,其中以美國為最大宗。
2.歐洲地區:英國、義大利、法國、挪威、瑞典、丹麥等國。
3.亞洲地區:日本、香港、台灣、菲律賓、南韓等國。
(2)以供應者的屬性分類:
1.商業性質的色情網站:規模大,需付費,但可試看。
2.屬於俱樂部性質的色情網站:會員制,隱密性高。
3.屬於個人性質的色情網站:免費性質居多,但規模較小。
(三)網路色情的主要通路:
1.全球資訊網:利用WWW可讓使用者輕易聯結全世界的色情網站,瀏覽各種色情資訊,是最方便的接觸色情網站的方式,不需太多電腦相關技能。
2.BBS討論區:以文字討論為主,也可表現圖案。BBS提供色情討論區讓使用者張貼色情文章及性、色情方面的討論。
3.FTP
:以FTP傳送的色情資訊,包括靜態影像、動態影像、數位聲音。以FTP傳送,可將色情資訊檔案先行儲存在電腦硬碟上,事後再慢慢欣賞。
4.新聞討論區:利用新聞群組已將不同主題分類的特性,瀏覽搜尋色情相關資訊,使用相當方便。
5.E-mai:利用電子信件夾帶色情圖片、文字、動畫等,使用相當普及。
7.ICQ:全名為I
Seek You,裝設ICQ者可以即時的傳送訊息、即時交談、即時檔案接收與傳送,前提是使用雙方都必須有ICQ。
8.網路芳鄰:網路芳鄰因其架站容易、硬體設備需求較低和看圖方便快速等因素,相當受到歡迎。由於電腦路由器的限制,這種管道大多以學校的宿舍網路最為流行。
(四)網路色情表現的形式:
1.數位影像:靜態的圖片為主。
2.連續動畫:透過特殊處理,可讓局部畫面重複移動形成動感。
3.色情文學:情慾小說或文章為主。
4.熱情對話:以文字進行即時對談或是在網路上透過話筒來交談。
5.色情廣告:推銷成人用品、色情影帶、或仲介色情。
6.電影或錄影帶影音服務:在網路上看成人電影。
網路色情的影響
加利福尼亞州聖•約瑟婚姻與性問題研究中心的網上性問題專家、著名心理學家艾爾•庫伯,在最近作出的估計顯示:美國起碼有20萬人至少經常訪問一個色情網站,而一般我們會認為瀏覽色情網站的多是社會下層的民眾,但庫柏指出,事實上有很多光臨這些色情網站的,不乏一些具備高社會地位的人士,包括律師、醫生和官員。以往網路色情多是提供色情圖片供人觀賞,現在的網路色情則發展到聊天室中,甚至有線上即時的色情轉播。
心理學家金伯利•揚指出,人們一但習慣瀏覽於色情網站之中,就會像吸食毒品一般,使人上癮沉迷。庫柏進一步將上網瀏覽色情網站者分為三類:
第一類最為嚴重,約佔10%,這類人很習慣上色情網站,而且會在現實世界中做出一些侵害他人的行為。
第二類約佔20%,涉入情形不深,常上色情網站,但尚不至對他人造成傷害。
第三類約佔70%,這些人只是娛樂與休閒性質的觀看色情網站,就像看女性內衣廣告、花花公子雜誌等。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美國婚姻法律師科學院院長小林塞•肖特指出,就上網瀏覽色情網頁而言,依他的實際工作經驗顯示,妻子並不比丈夫們少。男人和女人在迷戀網路色情內容的問題上,機會是均等的。
有趣的是,網路色情氾濫的結果,傳統的成人雜誌反而成為受害者,美國知名的成人雜誌【閣樓】,因為不敵網路色情,已於2003年8月13日申請破產。而【花花公子】雜誌也面臨因網路色情而導致銷售量減少的壓力,不得不力圖轉型以求生存。
由於色情行業可以說是網路行業中利潤最高的一個行業,所以網路上的色情網站會如同雨後春筍般不斷冒出來,就是因為利之所趨之故,架設色情網站在台灣是屬於非法的行為,所以台灣許多業者都將網站設置在國外,以規避警方的查緝。
以台灣具體案例而言,曾有留美的碩士生在美國架設色情網站,然後再連線到台灣招收會員,月入上百萬;另外亦有台大的學生,在台灣架設色情網站,利用視訊進行色情活動,亦是月入數十萬元;由此可見網路色情的高利潤,自然會吸引業者不斷投入,警方也因此捉不勝捉,破獲色情網站的數目,永遠不及色情網站成立的速度。
而根據一份對台灣網路使用者的調查顯示,在台灣十五至三十五歲的網路族中,有86%的使用者曾接觸網路色情資訊,年輕網路族在網路上接觸色情人,是從未接觸網路色情者的六倍多,其中「有意接觸」色情資訊的受訪者,更高達87%,且多以男性,使用者為主,顯現國內網路色情的氾濫程度十分嚴重。
未成年人及兒童的網路色情
近年來最受關注的網路色情問題,莫過於未成年人及兒童色情的問題,色情資訊對未成年人在心理方面所造成的影響,主要呈現在未成年人在觀看色情品後所產生的「罪惡感」與「錯誤認知」,這種罪惡感與錯誤認知肇因於未成年人對社會規範的內在衝突。未成年人由色情品上所得到的資訊與其原有的認知系統發生衝突,色情資訊中對性行為、性器官、性態度的錯誤描寫,對未成年人而言是新鮮而違反其先前認知的;而兒童的天真、稚嫩則常常成為不法之徒覬覦的目標,兒童欠缺自我保護的能力更讓歹徒覺得有可乘之機;兒童色情的問題,包括張貼兒童裸露、性交的照片等,由於網路無遠佛屆而又無難以管制的特性,使得網路上未成年人及兒童色情的問題越來越嚴重。
根據羅燦煐《網路監看分析報告》指出:「兒童長期暴露於性暴力與色情的媒體之中,那麼在他的成長過程中會有較容易發生偏差行為,在長大之後犯罪的可能性就會增加很多。假設不至於發生犯罪行為,長期使用色情資訊的男性,他通常會發展出以下的認知與行為模式:他基本上會認為社會上許多性暴力、性侵害的迷思是正確的;譬如他會認為女人是喜歡被強暴的,女人雖然嘴巴說不要,可是心裡是要的,會認為女人被強暴時還是挺享受的,甚至會認為女人被強暴是咎由自取,她可能是行為、穿著、言語不檢點等等,所造成的結果。」足以證明色情資訊會造成未成年人錯誤認知進而有錯誤態度。由此可見網路色情對為成年人心志的發展影響很大。
網路一夜情(One
Night Stand,ONS)
隨著時代的進步,現代青少年對性行為越來越開放,根據研究顯示,在日本的高中生與國中生中,有超過60%比例的人有性經驗,在台灣相關的研究也顯示有很大比率的學生族群有性經驗的記錄,而隨著網路的越來越普及,這種對性行為開放的態度,就衍生出網路一夜情這種新的社會現象。一夜情並不是新聞,以往多發生在留連酒吧、俱樂部等等場所的男女身上,現在則因為網際網率的發達而造成另一波的高潮,而組成份子也由社會上的青年男女擴展到學校中的學生族群中。
網路一夜情原本是現代寂寞青年男女對於性需求的一種媒合方式,有人將其視為傷風敗俗的現象,大加撻伐;也有人認為成年人有權決定自己的性行為與性伴侶,所以只要兩廂情願,沒有甚麼不好。以現代的社會標準來說,或許並不是所有人都可以認同和接受網路一夜情,但是由現在一夜情處處可見的情形來說,社會大眾其實對此現象已是見怪不怪;而以法律的規定來說,其實只要雙方皆是成年人,且無金錢交易行為,法律其實並不能禁止這種行為。
網路一夜情最大的社會問題,在於對社會造成太多的色情與犯罪的管道與資訊。其中最受人關注的是青少年透過網路而接觸到這些不良資訊,而產生偏差的認知,這對於心志尚未成熟的青少年來說會對其日後成長造成重大負面影響;另外的不良社會影響在於它為色情業提供一個新的管道,來進行色情媒介,而其中包括了最受重視的雛妓的問題,此外網路一夜情還可能造成性病、愛滋病的傳染、詐欺等等,這些都是網路一夜情可能產生的隱憂。
網路色情相關案例
1.
台北市地檢署專案檢察官曾接獲國內婦女團體報案,指稱網路上一個以「美少女」為名的網站,除了有不少露三點的美女圖外,還有兒童色情圖片,許多看似未成年、甚至只有8、9歲的女童相片,這些少女圖片雖未露三點,但姿態不雅,充滿性暗示;雖向業者抗議,該網站仍繼續使用。台北市刑警大隊輾轉調查,苗栗縣頭份鎮某鄭姓國小老師,涉嫌在網路上架設7個「美少女」色情網站,以超連結方式,轉連到其他國外色情網站供人閱讀,其中不乏性交和兒童裸露照片。全案依妨害風化罪嫌函送。
2.
「說說成人」網站,專門傳送男女交媾等猥褻畫面,並以月費兩百元的價碼招收想觀賞圖片的會員,負責人張姓夫婦被依散佈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或其他物品罪刑,分別判處八個月及五個月有期徒刑。
3.
一黃姓男子架設「禁忌樂園」網站,以每月一百五十元的會費招收會員,然後將他由國際色情網站下載的色情圖片以電子郵件傳送給會員;結果板橋地院將之判處四個月徒刑。
法律面之探討
美國法制對於網路色情的規範: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七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各方矚目下,作出有史以來第一個有關網際網路內容規範的判決,在該案中,聯邦最高法院以七比二的懸殊比數,認定美國國會一九九六年二月間所通過的傳播通訊法中以規範網際網路內容為目的、通稱為CDA(The
Communications Decency Act)的條文違憲;通訊端正法(Communication
Decency Act,CDA)是一九九六年二月由美國總統柯林頓簽署通過,而一九九七的此一判決被各方視為網路言論自由的一大勝利,這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首次針對網際網路此一新興傳播科技發言,這結果也引起很多的討論與迴響。其中最主要的爭議是網路色情究竟是否該受言論自由的保障,以及如何保護未成年人不受網路色情的侵害。
目前國際上主張以法律管制網路內容的主要有新加坡與大陸兩個國家。新加坡是亞太地區第一個大量過濾檢查網路內容的國家,他們在1996年7月15日通過了「網際網路管理辦法」,辦法中規定網路上活動必須遵守新加坡廣播局所頒發的「網路內容指導原則」(Internet
Content Guidelines)。該指導原則第四條禁止網路傳遞有害公共安全與國家安全的內容,第五條則禁止透過網路傳遞有害種族與宗教和諧的內容,第六條,禁止網路宣揚傳遞與新加坡道德標準相違的內容,包括色情、性、裸露、暴力、恐怖與同性戀。凡是違反上述規定傳遞禁止內容的網路業者將被廣播局吊銷執照,網友也會受到嚴格的處分。舉例來說,新加坡一位賴先生上了國際網路瀏覽並下載養眼的色情圖片後,旋即被廣播局追蹤查獲,處以新台幣約120萬元的罰緩。而中國大陸近幾來也積極管制網際空間,目的則在於防止有心人士散播不利中共當局的訊息,例如有關學運、法輪功等的網站都被當局所禁止。
台灣對於網際空間的管理,基本上是採取自由開放的態度,只要是不違反現行法律的規定,基本上政府不會加以干涉;然而也因為如此,台灣的網路犯罪近幾年來有越來越增加的趨勢,關鍵就在於法令對於網際空間的管制太少,使得網際空間成為犯罪的溫床。
如何規範網路色情
1.針對網際網路另設新法:
網際網路為人類開闢一個新的疆域,但也帶來許多新的問題;現在既有的法律規定已不敷使用,而且也未必適用於網際空間,導致網際空間成為犯罪的死角;針對這種現象,有關當局應針對網路空間上的行為另訂新的管理辦法,並加以管理規範之。
2.ISP業者自律:
ISP業者可以制定辦法規範經由其連接上網的網路內容提供者,不准其利用網路散佈色情、暴力等不正當資訊,尤其是提供給未成年人觀看,如此可有效地切斷不當資訊的來源;但此舉可能會導致ISP業者流失商機,而且會增加ISP業者成本上的負擔。
3.網路商的自律:
由網路供應商組組協會或聯盟,並具體規範會員行為;例如香港互連網供應商協會(Hong
Kong 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s Association,簡稱HKISPA)於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七日發佈了一份「規管淫褻及不雅資訊業務指引」,建議香港互連網供應商協會的會員,於提供網路服務時應規範經網路發送的淫褻及不雅資訊,以防止使用者(ICP)於網路上散布或傳輸淫褻及不雅資訊,進而保護青少年及捍衛公眾道德。
4.撥接帳號分級管制:
利用提供接收端不同的帳號服務,將接收端加以分級,使其能接收的資訊受到限制,以保護未成年人及兒童不會接收到不良資訊。
5.建置成人使用的入口網站:
根據研究顯示有超過60%的人是利用入口網站搜尋要找的資訊,所以如果可以將入口網站分級,建置成人專用的入口網站,可以還青少年及兒童一個更乾淨的網際空間。
6.代理軟體的運用:
利用軟體的幫助來規範青未成年人接觸不良資訊;由於現在色情資訊氾濫,已有越來越多廠商研發出相關軟理,來協助父母規範未成年對於網路空間的使用。
檢舉網路色情相關網站:
1.
刑事警察局,網址為http://www.net110.gov.tw/index.htm
2.
終止童妓協會,網址為http://www.ecpat.org.tw/indexc.htm或直接進入547(無色情)運動網頁,網址為http://www.web547.org.tw/
另外可以到下列網站獲取相關的資訊:
1.
非色情網站,網址為http://www.crime.org.tw/
2.
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網址為http://www.goh.org.tw/home.htm
3.
民間教育中心網站,網址為http://educc.hypermart.net/
4.
台北市家長協會,網址為http://www.pat.org.tw/
5.
Seednet 親子上網服務,網址為http://www.seed.net.tw/product/kids/
6.
兒童福利聯盟,網址為http://www.children.org.tw/indexc.htm
網路色情相關法律條文:
1.刑法
(1)第二百三十四條:
意圖供人觀賞,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2)第二百三十五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2.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
(1)第二十七條
拍攝、製造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應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引誘、媒介或以他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犯第二項至第四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應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至第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2)第二十八條
散布或販賣前條拍攝、製造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3)第二十九條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3.
電信法
第八條
電信之內容及其發生之效果或影響,均由使用電信人負其責任。
以提供妨害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電信內容為營業者,電信事業得停止其使用。
4.
其他相關法律
(1)
憲法第二章
(2)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3)
釋字第407號解釋(猥褻出版品,乃指一切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之出版品而言。又有關風化之觀念,常隨社會發展、風俗變異而有所不同,主管機關所為釋示,自不能一成不變,應基於尊重憲法保障人民言論出版自由之本旨,兼顧善良風俗及青少年身心健康之維護,隨時檢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