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在資訊科技產業競爭中的定位
沈昱全(南華社研所研究生)
過程概述
上個世紀末在資訊科技產業間最著名的法律官司,應該就是美國司法部控訴微軟反托辣斯法的案件,那時還是Window95橫行的年代,微軟依靠自家的作業系統在個人電腦主機上的市場佔有率,不斷使盡各種手段來使自己獨大並維持之,尤其是當面對到具有競爭力的新廠商,或是會影響其在操作系統市場優勢的競爭對手,網景便是當時微軟的眼中釘,因為網景開發的網景領航員(navigator)網際網路瀏覽器裡置有爪哇(Java)程式語言,其中的Java編譯器可以使應用在爪哇上的程式裡的中介指令讓CPU了解以適用,因此領航員可以相容許多應用程式,同時又具有可在不同作業系統上執行的功能。微軟感受到領航員可以成為另一種形式的操作系統,再加上跨平台的功能深深威脅到自己的市場優勢,[1]微軟在95年時也發展了自己的瀏覽器網路探險家IE在市場上競爭,但是見到網景的瀏覽器在市場上縱橫便心知肚明光靠IE是無法在瀏覽器市場上佔有一片天,更不可能贏過網景。視窗系統的獨占卻是一個很好的工具,也可以說是微軟眾多不正當競爭方式的起點,微軟主要針對合作的電腦製造廠商,應用協議或契約來威脅這些廠商,若是販售的個人電腦中沒有讓IE瀏覽器隨著視窗系統一起安裝的話,便不再售予視窗的版權。幾家大型電腦廠商在司法過程中的證詞表示,微軟不但要求若是移除或變更系統內的IE就停止授權外,甚至不準廠商安裝網景領航員。這種利用系統市場優勢來擴張其他產品市場的意圖,在司法部查詢微軟的電子郵件內容中已被證實,1997年10月美國司法部提出控訴後,於同年12月經由傑克森法官審判後,給予初步的禁制令禁止微軟利用授權契約來威脅電腦廠商。
部分的爭議
在這案例中可看見許多各方的意見,其中當然不匱乏對微軟行徑不滿的聲音,但是也有針對法院審議過程中衡量是否恰當、是否會阻礙自由市場競爭等質疑,首先是蓋茲強調自己無法阻止其他競爭者進入市場,且無法單獨的決定價格而不認為自己已經達成獨占或壟斷[2],不過隨著微軟1991至1997年間作業系統的佔有率一直維持在90%左右,同時美國資訊高速公路中的3C市場競爭裡的資訊產業,除了電腦、有線電視、和電信外,在電信一項又可再分為無線衛星通訊、有線電視纜線數據機、個人電腦結合電話線路這三樣,不論何者其在客戶端都必須要用到個人電腦,而媒體和通訊業也開始受到網路發展的影響,紛紛開始和網際網路相結合,從這些面向看來,個人電腦是不可或缺的這就同等於擁有90%市佔率的視窗系統也幾乎是不可或缺的。[3]這也造成了其他應用軟體廠商進入作業系統市場極大的障礙,[4]從這些面向就可以確定微軟事實上獨大的情況,對於網景的競爭策略更是符合排斥他人進入市場競爭,在後面更會提到微軟其他惡性競爭的手法與案例。接著法院在判定時最大的困難是針對搭售這樣的手法是否可以被確立,瀏覽器是可被視為與視窗是不同且獨立的兩個軟體,還是因應著網路科技快速發展與其使用需求的普及,而將之整合視為可許的呢?這樣只顧及消費者立場的觀點也使的判斷的難度增高,有的人認為因為搭售的關係,微軟將IE的價格降的很低,同時整合至視窗中也使的使用者很方便,消費者既可以支出低成本又可以一次享有兩種功能,這對消費大眾而言應是商業競爭帶來的福祉。然而真的是這樣嗎?對於這種情形不能單從一個面向與短暫的可能性來分析,應該從社會整體的面向觀之,以下先對比爾蓋茲提出的一些辯詞作一基本的呈述。
微軟的辯詞
微軟在對於這場官司中的種種控訴作出了辯駁,比爾蓋茲認為司法部這樣將之入罪於違反反托拉斯法是令他心寒的,同時也無益於消費者。以下是他的聲明:
….我們懷抱著一個共同的夢想,希望能為各地擁有電腦的消費者開發出廉價便利的軟體。…….微軟所作的每一件事,以及我們的競爭者在市場上所作的每一件事,都是為了奮力達成下列的目標:「讓消費者享有創新的工具與產品,藉以改善其生活。」這是唯一能讓我們繼續保有競爭力的方法。…在今後數年間,這些未來產品的特色尚不可能成為你的電腦中的標準配備。然而,假若讓政府牽制企業的話,這些及其他許多產品特色可能就永遠無法被送到你的電腦桌上,或著令人再使用它時要貴些或困難些。
為了消費者之利益,我們需保衛創新的權利,為此,微軟不惜作了痛苦的決定去跟政府打官司。……[5]
比爾蓋茲與其律師認為自己的產品與策略是一種為消費者著想的創新科技,這使的視窗作業系統的效能大大提升,其不但是一個可以相容其他公司軟體的開放平台,又一直維持著相當低的價格來造福大眾,同時在瀏覽器市場上享有70%市佔率的網景才是真正的獨占者[6],然而政府不但打壓了科技的創新,還要求要讓原已坐大的領航員也要能和IE在作業系統中享有一樣的待遇,此不是更會讓網景的獨占持續下去。同樣的在資訊經濟的競爭中關鍵性的創新往往可以長江後浪推前浪,微軟一直維持著高品質低價的銷售才能抓住主導市場的消費者,不然很容易就會被後起之秀或其他的競爭者擊敗,相同的看法在1998年5月23日的經濟學人週刊中也有出現,該期週刊雖然是以指責微軟不法的作為為主,但是對於反托拉斯一案較不認為有其重要性,因為科技的創新相當快速,科技的發展可能使的市場起了快速的變化,微軟不會一直如此巨大而很可能會被擁有關鍵新技術的競爭者淘汰,成為科技發展與資訊經濟發展中的一段歷史,所以司法部不需如此緊張[7]。
對辯詞的審視
比爾蓋茲的論辯或許有幾分道理但是不盡如此,在視窗上市前微軟就已將與其相容合的應用軟體研發好,因為微軟對自己的作業系統最了解,同時只提供部分的技術資訊給其他的軟體開發者,又因為其版權軟體的封閉性,使其他廠商無法完全獲至完整的資訊來研發出能在視窗中運作良好的軟體,至此微軟再開發視窗系統中的應用軟體時當然佔據了極大的優勢,因此Word、Excel等等便讓微軟獨佔了主要的應用軟體市場[8]。微軟甚至會擅用自身作業系統的優勢來針對競爭者進行破壞,除了以市佔率優勢及版權迫使廠商搭售探險家之外,也會操弄視窗作業系統或應用軟體等等,來使他人的軟體或設置不易在視窗上執行。其將自己的網頁製作軟體設計成,會對HTML這個公開的標準語法設置一個只有探險家才能閱讀到的標籤,如此寄望讓使用者看到最好用探險家來觀看此網頁,這樣的訊息時,會以探險家為主要的瀏覽器而較不考慮其他的廠牌[9]。諸如此類的手法在kerberos通訊協定上也出現過,微軟對這個網路上使用於加解密電腦間交換之訊息的公開協定動了一些手腳,讓使用微軟伺服器的電腦可以和其他的電腦交談,但是使用別的伺服器的電腦便不能和微軟的電腦交談,這樣就是利用作業系統的普及來讓使用者不會想到是微軟伺服器的問題,而認為是其他的伺服器有問題[10]。從這樣調整自己的作業系統或是軟體等,使其他的競爭者無法在視窗中好好運作,來讓使用者產生其他廠牌的軟體較不好的錯覺,很明顯的微軟是在運用不合理的手段打壓競爭者而非像其辯稱的公平競爭。最著名的案例便是當微軟面臨到昇陽開發的JAVA語言強大相容性的威脅時,除了先和其客戶與競爭者定下禁止使用JAVA的協議以及只能使用微軟版的JAVA(J/Direct)[11],並且還將從昇陽獲取授權的JAVA語言作了一番修改而產生了微軟版的JAVA,其讓微軟版的JAVA寫出來的程式不能夠和其他的系統相容,同時用昇陽的JAVA語言設計的程式卻也無法在視窗上執行,原先開放又跨平台的JAVA可以讓軟體設計師一次就能寫出在各種作業系統上運作的程式,但是微軟不願見到其他的作業系統和應用程式因此增加競爭力,所以使用這樣的手法來寄望軟體廠商只爲視窗寫程式[12],這無疑使的其他的作業系統較不易得到軟體的支援,其他的軟體廠商又多只能選擇視窗來設計,而讓微軟的平台繼續維持其近乎標準的地位。
微軟不但在競爭策略上不是如其所述的,全然以滿足顧客需求來面對其他敵手,在設計高品質的產品部分也是令人質疑。在探險家瀏覽器的案例來說,網景的律師柏克便強調一個微軟中的高階主管,曾經在公司的內部文件中表述了,要讓IE能與領航員競爭一定必須依靠視窗系統佔有率的優勢,而若只靠IE的功能或優點是無法達成此目標的。這最起碼可以表示IE的功能比對手差,所以無法讓消費者轉換心意。不只是探險家就連是視窗系統本身也沒有很大的進步,視窗98只比95多了一些功能,而且視窗系統也不如宣稱中的穩定,在應用軟體的層面更是有許多部份為人詬病。舊版軟體與新版軟體的檔案不甚相容、一程式與其他系統不相容、一軟體的檔案和其他軟體不容等等,面對這些問題時一般人就只能不斷的花錢升級,以
word及其檔案為例來說明,Word軟體的檔案在新舊版本間的相容性很低,舊版的軟體並非只是沒有新版的功能而是完全無法開啟新版的檔案,這絕對不是程式設計技術上有困難,一般軟體的舊程式最起碼也能對新版的檔案執行原有的功能,而看不到或無法開啟的部份應只限於新版的新功能所執行的部份,所以舊版的Word最起碼要能開啟新版檔案的純文字部份,但是情況卻非如此。除了在新舊版之間的問題外,此程式能執行的平台也很少,能開啟其檔案的軟體當然也寥寥無幾,這讓使用者相當受到作業環境的限制,無法選擇其他的程式或系統來使用,因為word是普遍大眾都在用的軟體而且又只能在window下執行,所以要是不使用微軟的系統就會無法與他人配合[13],從這樣的情況便顯示出大眾使用微軟的產品,並非真的是因為其品質良好,而確實也有著受到了制約的情況不得不用的因素在。
微軟的辯詞中有一項的確是不可否認的,就是讓審判過程增加困難度的消費者受益,因為搭售使消費者受益這是無庸置疑的,美國芝加哥大學法學院的伊司登教授也指出,以往的反托拉司法主要是針對企業聯合壟斷來抬高售價,但是微軟案並非如此,其不但沒有危及消費者利益,甚至是創新主力而使的大眾受益[14]。但是若是從微軟的整個行銷策略與實際情形,和其對整體社會的影響深層的探討時,可能就不是如現象般的單純。反托拉司法主要是以經濟效率為中心目標其最重視的便是消費者的福利,簡單說來也就是重視社會整體的效率與公益,在一般的反托拉司法觀點中,衡量的準則都是以配置無效率與否來判斷,強調反對因為壟斷性獨占的價格使產出減少,消費者支出增加而使配置無效率以致於增加社會的成本,所以反壟斷法最重視的就是對整體社會的效率,但是往往一般的配置效率都是短暫的,法律觀點太重視配置效率卻未顧及到長期的生產效率和創新效率,最重要的是生產效率和創新效率,尤其是創新效率往往能帶來的社會財富比配置效率要大的多,所以其實反托拉司法應該是要以長期的創新效率為主要衡量目標,故對於排他性行為要能更謹慎的審視,不能光以配置效率來衡量所導致創新效率受阻礙的事實被忽略的情況產生[15]。就微軟而言的確好似在配置效率上有增進的作用,但是對其他家廠商的壓迫卻是阻礙創新效率的產生,而封閉的版權軟體體系,讓其他廠商的需付高額的權利金使的開發成本增加,如此也讓社會整體成本的支出更大,能獲得回饋與貢獻更小。
相對於微軟所說的獨占瀏覽器市場的網景公司就沒有受到反托拉斯法的關注,首先因為原本在96年的領航員市佔率因為受到微軟搭售手段的影響,兩年便從70%降到55%左右,再者創立反托拉司法的休曼議員主張,若是廠商是因為真正良好的效率才得以獨佔市場的話,這樣的獨占是不違法的,只有在用效率以外的企業手段來取得獨占時才是違法[16]。而就網景早期時也是以低價格或免費下載的方式來進入市場,以服務為主要的獲益來源,消費者轉移很低,同時其開放性和相容性可以支持各種平台又能讓各種軟體與之相容,這樣亦可增加競爭與產出並使軟體和平台產品的價格減低,總合兩面來看其的確是不同於微軟,而是以優質的效率來達成獨占。
因應著資訊經濟是短暫獨占的模式,新起之秀憑著創新科技來擊倒產業巨人是常發生的,這樣猶如經濟學人週刊所述的一樣,在資訊經濟中微軟不過是循環過程中的一環,也如同比爾蓋茲主張,憑著物廉價美品質好與為顧客著想,來抵禦隨時被對手追過的危機,微軟一樣時時處在這種危機中。不過資訊經濟中的另一些法則卻顯示出實情並非如此,網路效應是再資訊經濟體制中最強烈實現的原則,在這樣以越多使用者則網路價值越高的觀點下,往往使資訊產業產生明顯的正反饋現象,在加上正面的網路外部性和網路效應本身的影響,使的資訊經濟是需求面和供給面並存的,以致與使之和傳統產業不同,較不會有負反饋現象而幾乎是強烈的正反饋,這種情形也就是大者越大、弱者越弱、贏者通吃。產品使用的趨勢是重點,越多人用就會不斷創造更多人來使用[17],所以微軟的產品其實從上述的內容中可以看出並非是能抵禦短佔獨占效應的關鍵,網路效應才是主要因素。
小結
綜觀本文前面所述,對於微軟壟斷的內容作一些介紹,在藉由真實情況與相關論述審視比爾蓋茲提出的一些主張時,也對於實際的情形更加了解,微軟確實是藉由許多不正當的競爭策略來打壓競爭者,這之中除了作業系統的高獨占率外,最重要的是智慧財產權的排他性,微軟的產品是在一般的版權體制下而不同於一些開放性的軟體諸如自由軟體等等,所以其可以將原始碼封閉起來,藉以賺取大量的授權金,同時可以透過封閉資訊使其他產品無法有效在視窗上運作,以及授權的法律規範來使電腦廠商必須配合他,在這樣的狀況下大大的幫助了微軟達成壟斷,也阻礙了其他廠商的創新和競爭,智慧財產權在其中不過只是商業競爭的一種手段,「一般而言,在高科技產業內,最容易出現的「俘虜」技術標準方式,便是透過智慧財產權的策略性運用,達到目的。」[18]智慧財產權於是創新的維護機制,但是其排他壟斷性和網路效應結合後,就很容易被扭曲運作而阻礙創新競爭[19],以至於反而造成了與創法宗旨相反的效果,阻礙了社會整體創新與公益。
[1]邱垂泰、簡維能, 〈美國司法部控訴微軟反托辣斯案探析〉,《立法院院聞》27卷12期,頁52-65。
[2] 戴豪君(1998), 〈軟體世紀的反托拉斯案件—微軟所面對的挑戰〉,《智慧財產權管理季刊》17期。
[3]邱垂泰、簡維能, 〈美國司法部控訴微軟反托辣斯案探析〉,《立法院院聞》27卷12期,頁52-65。
[4] 李漢銘、蔡正勳、梁金煜、李敦厚,〈微軟反托拉司法〉,(http://neuron.et.ntust.edu.tw/homework/89/Os/89homework/A8802505/welcome.htm),2003/11。
[5] 轉引自:詹益郎(1998),〈比爾蓋茲如何看待「反托拉斯」官司?--兼論億萬富翁經商致富之道〉,《全球企業》,頁11。
[6] 黃西玲(1998),〈由反托拉斯法看美國司法部與微軟之爭議--資訊科技未來發展政策之檢視〉,《民意研究季刊》,205:96-117。
[7]詹益郎(1998),〈比爾蓋茲如何看待「反托拉斯」官司?--兼論億萬富翁經商致富之道〉,《全球企業》:p4-28。
[8] 劉靜怡(1999),〈初探網路產業的市場規範及其未來:以United States V. Microsoft案的發展為主軸〉,《國立台灣大學法學論叢》,28(4):p1-66。
[9]蔡建誠(2001/10),〈微軟壟斷•社會大眾溝通不良〉, (http://hk.geocities.com/franklenchoi/computers/monoposoft.html)。
[10]洪朝貴(2001/03),〈維護接駁資訊的權利,消費者自求多福〉,(http://www.cyut.edu.tw/~ckhung/published/013if.shtml)。
[11]邱垂泰、簡維能, 〈美國司法部控訴微軟反托辣斯案探析〉,《立法院院聞》,27卷12期,頁56。
[12] [12]洪朝貴(2001/03),〈維護接駁資訊的權利,消費者自求多福〉,(http://www.cyut.edu.tw/~ckhung/published/013if.shtml)。
[13]洪朝貴,〈我不用 .doc 檔〉,( www.cyut.edu.tw/~ckhung/common/nodoc/),2003/06/30。
[14]詹益郎(1998),〈比爾蓋茲如何看待「反托拉斯」官司?--兼論億萬富翁經商致富之道〉,《全球企業》,頁14。
[15] 配置無效率就是因為市場力量而帶來的無謂損失,這樣的損失是由於產業間的資源誤置而產生,所以要將之極小化。莊春發(1995),〈美國反托拉斯立法目標的研究〉,《經濟研究》,33(2):71-101。
[16]莊春發(1995),〈美國反托拉斯立法目標的研究〉,《經濟研究》,33(2),頁81。
[17] Shapiro Carl & Hal R.Varian(1999),《資訊經營法則》,張美惠譯,台北:時報。
[18]引自劉靜怡(2001),〈從美國法制經驗看網際網路時代的反托拉斯法:政府管制介入科技創新發展的迷思﹖〉,《政大法學評論》,67,頁244。
[19] 劉靜怡(2001),〈從美國法制經驗看網際網路時代的反托拉斯法:政府管制介入科技創新發展的迷思﹖〉,《政大法學評論》,67,頁241。